资金用途分析

2024-12-30

资金用途分析(共10篇)(共10篇)

1.资金用途分析 篇一

xxxxxxxxxxxxxxxx

土地整理项目(x标)

资金使用说明

xxxxx农场:

我方承担黑xxxxxxxx土地整理项目(x标)合同项目,本标段施工任务包括: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设备购置,其中农田水利工程x元、田间道路工程x元、设备购置x元,合同总价格x元。

财务情况如下:

1、已收到工程款x元。

2、银行存款x元。

3、工程施工x元,其中土地平整工程人工费x元、材料费x元、机械使用费x元。

4、管理费用x元,其中管理人员工资x元、差旅费x元、交通费x元

5、财务费用x元,其中金融机构手续费x元。

6、其他应付x元,其中xxxx元

7、应付职工薪酬x元。

xxxxxxxxxx项目部

x年x月x日

2.资金用途分析 篇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规定,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该文件取代了财税字[199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新规定比旧规定更细化, 更具有操作性。

一、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方可不征税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 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若缺少任意条件的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尤其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 以备税务检查。

二、遵循后续管理, 防范涉税风险

财政性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若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 这是不允许的。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5年 (60个月)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以上两个要点, 若企业忽视了或处理不当, 不但要补税, 还要被处以50%~500%的罚款。

三、区分不同类型, 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1. 国家投资, 应当作为权益计入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2. 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 会计上应当作为负债处

理, 计入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3. 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会计上作为损益处理, 原来计入补贴收入的, 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几个注意事项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1)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 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 (2) 直接减免额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 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 (3)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 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 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收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享有此类优惠的所有税种,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4) 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 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 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 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 (5) 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以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 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6) “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五、案例分析

湖北省某县振兴制造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 (1) 从地方政府借款1 000万元, 需要按期付息, 并要在5年后还本; (2) 取得“三废”资源综合利用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 (3) 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10万元“集资建学费”, 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 (4) 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 (5) 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60万元。

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实施条例规定, 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 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股东) 的直接投资。如果地方政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规定, 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 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 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1号文件强调,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投资和借款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 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 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明显, 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10万元集资建学费, 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 不属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 而属于“乱收费”项目, 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 可以在税前扣除。

4.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据此, 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并经国务院批准的16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资金用途分析 篇三

财税[2009]87号

颁布时间:2009-6-16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4.资金用途分析 篇四

论文关键词:专门用途英语;语域分析阶段;修辞或语篇分析;论文**网

发展至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学界一般都认可将专门用途英语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即语域分析(register analysis)、修辞或语篇分析(rhetorical or discourse analysis)、目标情境分析技巧与策略分析(skills and strategies analysis)不I I以学习为中心五个阶段。

语域分析阶段语域(Register)是语言使用的场合或领域的总称。语言使用的领域的种类很多,例如:新闻广播、就职演说、课堂用语、会议谈判、办公用语、赛事转播、家常谈话等,Ifu在不同的领域使用的语言会有不同的语体。Martin(1992)认为语域是情景语境的代名词,是话语范围、话语基调和话语方式的集合。语域分析的目的就是要找出这些领域的英语文献在词汇、句法、时态等方面是否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以便在制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等环节做到心中有数,更有针对性,并能重点突出学员们在自己的专业学习中,以及在目标工作情境下的语言特点。但等人的研究表明:通过语域分析所揭示的ESP倾向十某几个特殊形式,如被动语态、一般现在时、陈述句、祈使句等,但在语法上并无多大特色,特别是在动词形式、动词时态、句子结构方面、修辞手段、篇章结构上还没有超出一般英语的总框架(转引自土友良,2008)。的确,语域分析在制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等方面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十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建立在传统语法基础上,注意到句子结构,却忽略了语言最基本的交际功能,因此有很大的局限性。英国应用语言学家Widdowson C 1978)就指出,语域分析仅仅是一种表层的“数量分析”,它无法表达书面语言中的交际功能,无法说明其语篇结构上的特点,这就需要进行深层的“质量分析”。

修辞或语篇分析阶段语篇分析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才开始起步的,但在70年代有了较快的发展,主要研究语篇的结构、句子的排列、句际关系、会话结构、语篇的指}句性、信息度、句子间的语句衔接不I I语义连贯等。Lackstrom, Selinker & Trimble C 1972合作的“语法与技术英语”(Grammar and Technical English)一文的发表以及英国对英语进行的语篇上的研究标志着ESP的研究进入了修辞或语篇分析阶段(转引自土友良,2008)o Widdowson C 1978)认为:学生碰到的困难主要不是由十缺乏系统的英语语言知识,Ifu是由十不熟悉英语的用法;学生仅具有在句子水平上的语言能力还不能有效地交际,还必须掌握如何把句子恰如其份地用到各种交际场合准确流利地进行交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ESP语篇分析应运}fu生。ESP语篇分析不再局限十单词、句子和语法分析的简单层面,Ifu是在语篇结构的基础上关注句子是如何连接在一起来表达某个意思,其目的就是要发现文章中语篇的编排结构,以及如何用语言手段予以实现的。毫无疑问,ESP语篇分析将语言的语法形式与其功能相匹配,有效地帮助学生从语篇结构上尽快掌握不同专业领域里英语的表达方式、篇章结构和自身特点。论文**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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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分析 篇五

李小云 唐丽霞 张雪

[内容提要]财政扶贫资金的治理关系到扶贫效率和效果,目前已经有很多研究开始关注因为管理问题带来的扶贫资金投入效果不善,但对于扶贫资金治理中其他环节,如投入、分配、拨付和使用所产生的扶贫资金投入效果和效率的研究很少,但恰恰是这些环节中出现的制度上的缺陷更容易造成扶贫资金出现目标瞄准偏离,从而直接影响到贫困农户参与和受益于我国的扶贫投资。本文尝试全方位分析我国目前财政扶贫资金运行情况和效果。[关键词]财政扶贫资金,瞄准,偏离,治理结构

财政扶贫资金的治理涉及到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财政扶贫资金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做到、合理、公平和公正,才能有效地提高其扶贫效率。虽然近些年有很多学者关注扶贫效果,并且对扶贫效果不善的原因进行了很多研究,但从资金治理的角度来看,大部分研究仍然是将讨论的焦点放在了资金的管理环节,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项目和资金管理问题也是我国政府扶贫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成为影响扶贫效果的重要因素。夏英(1994)的研究指出:由于项目管理方面制度不全、监控不力,导致大量资金的外溢;或者是由于甄别受益贫困户的工作不力或方法不当,导致了目标组认证错误,致使扶贫资金流向偏离目标,从而发生“目标转换”问题。康晓光(1995)认为,许多部委、部门参加意味着配套资金短缺变得更加突出,很多项目不能完成,项目资金过于分散,难以产生影响。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也变得更加复杂,有的项目资金被转移。汪三贵(1997)在研究中发现,1993年财政拨款55.4亿元,占扶贫资金的1/2。然而财政拨款的75.2%用于贫困县财政补贴、维持行政事业费开支和职工工资,即将近2/3的总扶贫资金没有落实到贫困户的生产与交换环节中。因此扶贫资金被贫困地方政府挪作他用,直接抵达贫困户比例低。李含琳等(1998)认为,同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相比较,20世纪90年代初反贫困的资本供给是比较充足的,但由于管理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十分理想。扶贫资金管理体制机构庞大,手续繁杂,管理层次、环节多,扶贫资金经常被截留挪用,造成扶贫资金的低效率。扶贫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分散,多头管理,并且在资金的分配过程中平均分散使用,难以形成效益,大大降低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扶贫贷款的期限与生产周期不相适应、资金被用于非贫困户和地区、扶贫贷款财政化现象严重,都使其很难发挥脱贫的作用。吴国宝(1997)等指出,由于扶贫是由地方政府具体管理实施的,因而地方政府在目标上可能与中央政府设定的目标相冲突,加之体制的各种弊端、官僚主义、寻租腐败等,从而可能出现扶贫资金不用于扶贫的现象。

一、我国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及影响

我国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的典型特点是分项投入、多头管理。虽然说我国政府有组织的大规模的专项扶贫行动开始于1986年,但实际上早在1980年政府就设立了“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专门支持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缘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当年的资金规模为5亿元;1982年设立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每年投入资金2亿元;并且也开始以实物形式来进行以工代赈扶贫活动。随着市场化经济改革的逐渐展开,经济增长对减缓贫困的影响日趋减弱,继续采用以往增长为主、辅以适当救济的反贫困战略已经很难有效地对减缓贫困发生积极的作用。基于这种形势,国家成立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开始了专项扶贫活动,所采取的扶贫模式为开发式扶贫。在财税政策方面,继续执行前述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并扩大了资金的规模。在“八七”扶贫攻坚阶段,国家又增设了“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同时将以工代赈资金原有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按比例承担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并扩大了资金规模。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二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通常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统称为财政发展资金。

从总体上来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而设立的专项扶贫资金,但具体来看,每项资金的用途都有自己的投向重点(见表1)。资金的多部门管理虽然可以鼓励政府各部门都能积极地参与到扶贫工作中,但是却带来资金管理成本的增加和效果的降低,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各部门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都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程序,从而造成了实际中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上的混乱,同时也给资金的监测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1986~2003年,我国政府共投入扶贫资金2383.6亿元,其中以以工代赈资金、财政发展资金、三西扶贫资金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为主的财政扶贫资金为1039.6亿元,占到扶贫资金总量的43.6%。虽然从绝对数量上看,我国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每年都在增加,但从财政扶贫资金占全国GDP的比重波动图可以看出,中央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强度间波动较大,1988~1990年投入强度最低,1994尽管是“八七”扶贫攻坚开始年,但1994~1996年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强度逐年下降,1996~2000年略有上升,而到了2000年以后又开始略下降。从整条波动曲线来看,我国政府的扶贫投入强度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点:(1)官方报道的我国的贫困发生率以喜人的成绩逐年下降,国家扶贫资金的投入强度也就有可能相应地下降;(2)目前对实际扶贫资金的最佳需求量与规模还缺少科学的测算与估计,也就是说,政府扶贫资金投入规模的客观依据还不存在。

二、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机制及影响

1978年以后,农村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贫困问题,农村贫困从广泛的普遍贫困状态过渡为特征性和结构性贫困,农村贫困人口在分布上更加集中,因此1986年开始的开发式扶贫开始以贫困县为瞄准单元来分配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由于在国家层面直接向贫困县分配资金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同时由于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省级负责制的实施,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为:(1)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个省区,考虑因素分别是贫困人口数、地方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GDP四项指标数据和政策调整因素。(2)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直接用到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和各省区确定的贫困县(或贫困乡村),至少70%中央扶贫资金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这些规定无疑为规范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素法使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法更明确,按因素法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是力图为扶贫资金的公平分配提供政策依据。但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无偿性质使地方政府有获得无偿资金的巨大努力,同时也形成了地方政府为获得无偿资金的博弈行为。理论上讲,如果因素法依据的各因素的方法很明确、透明,那么地方政府的努力将会是无效的,博弈也是无结果的;反之就为地方政府的努力与博弈留有很大的空间与余地。但实际工作中,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公开、透明和可操作的基础数据的收集方法、具体标准、计算影响因子的方法,使得因素法分配仍然停留在口号的层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其作用也就很难真正发挥。

中央下达给各省区的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到贫困县的规定,试图从政策层面杜绝层层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做法,减少扶贫资金目标偏离的机会。至少70%的扶贫资金要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政策本身考虑了贫困人口在重点县和非重点县不平衡分布的实际情况,隐含的假定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与非重点县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实际需求强烈程度比值为7:3。这一方面为更高程度地瞄准贫困人口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减少扶贫资金的层层挪用与流失、减少扶贫资金目标偏离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扶贫资金在重点县和非重点县之间的分配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2001~2003年的财政扶贫资金流向上看,大约只有60%的资金是流向重点县的(见表2)。

这种目标偏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去解释:(1)假设“至少70%的财政扶贫资金用到重点县”的规定本身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偏离至少可以说明为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准确瞄准的监管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的约束性不强,以及制度保证不完善。从某种程度上说,扶贫资金层层下拨、层层管理所形成的多元化的权利资源可能会诱发项目寻租,从而导致目标偏离。(2)这一目标偏离至少从一定程度上暗示了“70%的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的某种不合理性。如果以贫困人口分布作为决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比重的主要依据,那么2001年重点县覆盖了全国61.9%的贫困人口,应该规定至少60%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因此,如果按照70%的分配要求分配扶贫资金,会有许多分布在非重点县的贫困人口不能公平地受益于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的扶持。

三、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机制及影响

在中央一级,资金的分配是从每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开始的。根据规定,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在预算通过后的1个月内下拨到各省区财政厅。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当年计划的项目和资金应该在财政之前完成和拨付。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规定考虑了贫困人口需求项目生产的季节性与市场的变化性,从政策上限制了延迟拨付的可能。但实际中发现,从中央到省区的拨付都能按时,但从省再到市、县的拨付就有延迟的现象。2004年8月份笔者调查时,有的县2003年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迟到的资金影响了扶贫资金的及时有效使用,降低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政扶贫资金迟到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层层拨付的制度,使得经手机构实际上无形中把经手权变成了控制权,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权力资源。权力资源的利用会弱化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性,也同时为县级单位最大化获取财政无偿扶贫资金的目标提供了博弈的机会,这也是各地出现“跑项目、争资金”的主要原因。跑项目、争资金不管是多么隐蔽的形式都增加了获得资金的交易成本,这一交易成本相当大,而这些成本最终都来自于扶贫资金,会极大地降低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据非正式调查,每年每个县扶贫办的非项目活动经费超出行政开支达3~8万元,如果按照3万元的最低数估算,全国592个重点县每年就会有1776万扶贫资金被“挪用”,占2002年重点县财政扶贫资金总量的0.5%;如果按照8万元的最高数估计,每年会有4736万元被“挪用”,占2002年重点县财政扶贫资金总量的1.3%。以上分析说明了:(1)目前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拨付方式缺乏高效率的技术措施;(2)目前的行政层层拨付资金方式本身效率很低且不合理。

四、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机制及影响

我国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上有几个特点:(1)明确规定了资金的投向,这种规定在实际中的反应就是财政扶贫资金投向重点,从产业上看以农业为主,从项目类型上来看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1998~2002年的5年间的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平均投向,农业占40.8%,占22.5%,其中还有约6%左右是投向农副产品加工业,用于农村文教卫生和科技培训的社会服务约为5%,用于包括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约占22.8%,而用于其他方面的约占到9%。(2)资金使用上必须以项目为承载,即通常说的“资金跟着项目走”。中央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上的这两点规定的根本目的是想从制度层面上为扶贫资金不被挪用提供制度保证,从而降低扶贫资金的目标偏离。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规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且还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扶贫资金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贫困农户的需求,排斥了真正的贫困农户受益于扶贫干预。

由于中央对财政扶贫资金用途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则把这部分扶贫资金的用途限制在更小的范围内,如村路、沼气池—猪圈一改厕三位一体、人畜饮水、小水窖、灌溉小水窖及少量的技术培训。而实际上,我国农村贫困问题非常复杂,剩余贫困人口面临的生存环境差异巨大,贫困人口的需求也是千差万别,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省区间,即便在同一个县内也十分普遍,因此采取这种一刀切的扶贫方式很难适应贫困问题的多样性特点和满足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扶贫资金的使用偏离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从而也无形中降低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

在某省2个县的8个贫困村农户扶贫需求与扶贫项目对接情况。村民的第一需求是道路修建,这和其大石山区的贫困特征密切相关,排在第二至九位的是提供盖房子方面的支持、养殖业、提供补助、发展沼气、解决人畜饮水、进行科技培训、解决通讯问题和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将农户需求与两县扶贫资金投向作比较,不难发现,农户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需求基本上能够得到满足,如道路建设、沼气池、人畜饮水和农田水利建设,但是对于住房改造、发展养殖业和教育补助等具有明显的个体性特征的需求基本上没有涉及。

“资金跟着项目走”从制度设计上是为了避免财政扶贫资金被截留和挪用,从而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的专款专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扶贫部门为了降低扶贫项目的实施成本和利于监测,从而在项目选择时考虑的重点是:(1)项目有一定的规模;(2)以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项目有一定的规模”的审批偏好,往往使多样性、分散性及小规模性的贫困人口需求因为不能满足这一偏好而被筛选掉,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扶贫资金的目标偏离。同时实际中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多是更能使非贫困人口受益的项目,如大规模修建需要农产配套资金的沼气池多是把难以支付配套资金的最贫困的农户排除在外,更多受益者是有能力支付配套资金的相对富裕农产。而如果不需要配套资金,只是把有限的扶贫资金用来扶持真正的贫困户,让富裕农户自费修建沼气池,可能的结果是沼气池的规模(数量)短期内不会很大,达不到审批偏好的“有一定规模的项目”。“以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的项目审批偏好,考虑到了项目的覆盖度与受益范围,能使更多的人口得到扶贫资金的扶持,但是对商品生产程度低、收入来源缺乏的农产,有限的扶贫资金只便利了他们的生活,而不能增加其持续发展、摆脱贫困的经济收入来源。也就是说,扶贫资金的使用偏离了最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

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XX县6项扶贫项目覆盖贫困农户比重平均仅为18%,除了沼气池—猪圈—改厕三位一体项目覆盖51%的贫困户与贫困人口外,其他扶贫项目对贫困农户及贫困人口的覆盖度都很低,最低的易地开发项目只有6%。

利用参与式评价工具对一些到村的具体扶贫项目进行受益群体分析,其结果同样也表明贫困户受益比重要远远低于中等户和富裕户,贫困户受益比重仅为16%,中等户为51%,富裕农产为33%,详细情况见表6。出现这种情况的核心原因是一旦扶贫资金的投入转为项目机制以后就面临着项目成本与扶贫资金投入缺口的问题,地方政府往往会把不足的部分以农户提供配套资金的形式转嫁到目标群体身上。

五、简短结论

1.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类型多样,资金数量可观,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解决贫困问题的决心和努力,但是资金分散到各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从而造成了扶贫资金管理上的不一致性和使用上的重复性,带来了扶贫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为资金的有效监测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2.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根本上仍然遵循着以重点县为基本单元的县级瞄准,但实际上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在重点县的投入比重远小于“至少70%”的目标规定,大约仅为60%左右。

3.财政扶贫资金在各层次的拨付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中央到省区的拨付都能按时到位,但从省到市、县的拨付就有延迟的现象,这种延迟势必导致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

4.依托项目进行日标瞄准长期以来受到了研究者的质疑。一方面,对扶贫项目的类型限制使得扶贫项目并不能适应我国农村贫困问题的复杂性特点和农户需求的多样性,项目的选择受到了管理方便与农户需求分散这一矛盾的制约而无法做到准确瞄准,从而造成了我国扶贫资金不能准确瞄准穷人的结果;另一方面,对于项目的资金配套要求和技术要求也为排斥穷人受益、鼓励富人参与提供了合理性,从而造成了扶贫资源在目标群体瞄准上的偏离,研究表明,扶贫项目对贫困群体的覆盖率只有16%,而对中等户与富裕户的覆盖率分别为51%和33%。

6.资金流出型套利行为分析) 篇六

评论 邮件 纠错 2015-08-24 11:12:00 来源:中国外汇

2014年下半年以来,资金流出型的反向套利行为逐渐增加,成为全国结售汇出现逆差,江苏省结售汇顺差和跨境收支顺差持续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出风险...2014年下半年以来,资金流出型的反向套利行为逐渐增加,成为全国结售汇出现逆差,江苏省结售汇顺差和跨境收支顺差持续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出风险。

主要运作模式与动因

资金流出型套利行为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境外不落地结汇模式。受企业的委托,银行在收到境外进口商支付的外币款项时,若存在有利可图的境内外汇差,则款项不解付进入企业账户,而是通过银行过渡账户将外币头寸直接划转至境外合作银行,由境外银行将该笔头寸在境外兑换成人民币后再支付给境内企业。二是通过构造交易背景,同时操作“境内购汇+境外结汇”进行套利。部分“两头在外”的企业根据境内、外两个市场的不同价格,与境外关联企业或“窗口”公司签订两笔金额、起息日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合同(往往为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虚假贸易或构造性贸易合同),同时操作境内购汇+境外结汇,获取两个市场的汇价差收益。三是境外主体人民币NRA账户套利模式(NRA账户“一日游”)。境外主体依托境内人民币NRA账户购汇+境外结汇,获取境内外汇差收益,往往可以很快实现资金汇兑和汇差套利,又称为人民币NRA账户“一日游”。四是跨国集团利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借放款模式。江苏省分局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辖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利用同时参与人民币和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业务的操作便利,在主办银行的推介配合下,通过“境内购汇放款+境外结汇再借入”的方式实施无风险的资金流出型套利。五是构造进料加工贸易的套利模式。进料加工型企业利用其资金全收全支的特点,在进料环节购汇支付货款,并于境外兑换成人民币后,在出口收汇环节再以人民币形式流入,从而套取汇差收益。

近期资金流出型的反向套利行为逐渐增加,主要动因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境内外人民币对美元价格倒挂、境内外利差缩小等因素推动的资金流出型套利。2014年第四季度,尤其是2015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贬值预期加强,离岸人民币贬值幅度更大,人民币在岸与离岸价差逐步拉大。再加上境内外资金利差缩小等因素的作用,部分企业将美元转往香港等境外离岸市场结汇,而进口支付则从境内购汇。二是银行为应对跨境人民币结算考核和中间业务创收压力,推动相关套利业务。今年银行内部普遍加大了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考核力度。银行通过将贸易项下外汇收入转至境外结汇,再以跨境人民币收入进行申报,可以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和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套利行为导致的问题

一是部分套利行为缺乏真实经济背景,偏离了改革初衷。

从调查的案例情况看,企业与银行合作进行的一些资金流出型套利行为,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并非基于真实的贸易、投资、借贷需求,存在虚假交易、构造交易的嫌疑。例如一般企业构造境内外联动的关联交易模式、进料加工贸易的模式;跨国企业集团构造境内外借款放款等模式,均违背了监管的真实性要求。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开展的跨国公司集团人民币、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改革政策,本意是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资金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但部分企业利用政策的便利,通过同时参与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进行纯粹的跨境投机套利活动,偏离了改革的初衷,也不利于宏观经济金融的稳定。

二是各类跨境投机套利行为多有银企合作的背景,银行自身业务与代客业务间的风险分割被模糊。

从外汇管理实践看,江苏省分局发现多数流出型、流入型跨境投机套利行为都有银行、企业合作的背景,许多情况下甚至是银行利用其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熟悉、便利的境内外金融产品运作渠道和信息,帮助企业打外汇管理政策的“擦边球”。部分银行通过内部过渡账户帮助企业境外结汇,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代客业务和自身业务之间的风险分隔界线,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使客户的资金风险传导至银行自身,从而增加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隐患,也不利于区域金融稳定。

三是人民币NRA账户存在监管漏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以下简称《通知》)放开了人民币NRA账户资金运用限制,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但《通知》并未明确相应的审核材料,所以银行操作没有判断标准,企业容易构造没有真实经济背景的资金流动,使该类账户成为套利的便利渠道。此外,人民币NRA账户目前处于本外币业务分离管理的状态,人民币NRA账户的开立、收支及使用均不在外汇局现有系统监测范围内,仅依托RPCMIS系统。然而,后者没有采集人民币NRA账户的收支明细,从而形成了监管漏洞。同时,本外币业务分离的管理模式,使得人民币NRA账户不能与外汇局收/付汇、结/售汇监管相关联。

四是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人民币跨境收支监测的有效性。

反向套利行为和相关的构造性贸易收支的增加,使得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扩大,但其实质是以跨境人民币结算之名行套利之实,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并没有实质上的增加,也不能反映交易本质,干扰了监管部门对国际收支统计的监测工作。

加强对套利行为的监管

一要将合法套利控制在“宏观可容忍度”以内,打击非法套利行为。

在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大背景下,银行、企业、个人的跨境投机套利行为将更加常见。虽然未来经济主体的多数投机套利行为将是法规、政策所允许的合规套利行为,但仍然会对国际收支平衡及各项外汇管理目标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外汇局应在“五个转变”精神的指导下,采取宏观风险监测、微观主体监管、总量调控等多种措施,将合法的投机、套利行为控制在可容忍度以内,使其不致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于非法的投机套利行为,外汇局则应通过主体监测监管手段,加强外汇检查工作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防止非法投机套利现象的蔓延。

二要密切关注银行新型贸易融资产品、衍生金融产品的变化及其用于跨境套利的动向。

一是关注利用在岸、离岸价差进行套利的银行产品的变化。由于人民币双向浮动增多,这类产品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最为显著。二是关注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贸易融资行为。当前跨境人民币结算在贸易信贷、融资性担保等很多方面较外币业务存在明显政策优势,是虚假贸易融资的高发地。三是关注企业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套利的行为。

三要完善对人民币NRA账户的监管。

一是明确人民币NRA账户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要求。建议完善人民币NRA账户资金使用政策,银行办理资金入账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避免脱实入虚的资金流动。二是加强对人民币NRA账户资金来源的监管。受国际收支申报规则的限制,人民币NRA账户资金来源监管困难,特别是对个人人民币NRA交易,由于无需申报,监管工作缺少抓手。但从操作层面看,银行经办人员基本了解资金来源。因此,可以在不违背国际收支统计规则的情况下,对于涉及到人民币NRA账户的申报,在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要素中增加交易对方项。三是完善人民币NRA账户收支监管系统。建议进一步完善RPCMIS系统,自动采集人民币NRA账户收支数据,满足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需求,使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人民币NRA账户的收支动态信息。四是整合本外币业务管理模式。建议以本外币一体化视角为出发点,整合业务管理模式,实现本外币监管的一体化。

四要完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和企业扭曲改革政策本意。

管理部门应加强本外币管理政策协调工作,完善跨国公司集团人民币、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改革政策的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企业境内外资金的使用和流向的监测,规范本外币资金池的使用,要求参加改革的跨国公司和银行严格按照合规、合理的原则进行展业。其境内外集中运营资金的使用,在原则上应具有实体经济背景或真实的财务避险需求,否则可取消参与改革政策试点企业或银行的资格,防止改革被异化为纯粹的跨境投机套利通道,扭曲政策本意。

五要明确相关法规,督促银行防范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的混杂。

在法规层面要进一步明确银行不能利用自身账户为客户资金操作境外结售汇活动,避免监管法规的灰色地带。同时,管理部门应督促银行防范风险,避免出现银行部分业务模糊其自身与客户之间的“风险防火墙”的现象。

六要改进分析监测方法,提高统计监测的有效性。

管理部门应改进国际收支和人民币跨境收支的分析监测方法,通过合理的估算方法,估计国际收支和人民币跨境收支中不具真实性的构造性贸易跨境收支规模,并以此修正国际收支、人民币跨境收支相关统计项目,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在决策中的应用价值。

防范人民币跨境套利风险的对策 字号

评论 邮件 纠错 2014-10-27 07:06:00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闫力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速,人民币已经成为我国跨境收支的主要结算币种,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与世界的经贸联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跨境套利交易。

人民币跨境套利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人民币跨境汇差套利。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境内外汇率不一致,导致人民币通过跨境套利。例如,离岸和在岸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分别为6.19和6.17,离岸市场人民币汇价明显低于在岸汇价时,境内企业A 可通过向境外合作伙伴B 进口1200万美元的商品,将境内美元等外币输出至境外;境外企业B 收到美元之后,以离岸汇率将美元换成7428万元人民币,之后再通过反向贸易向A进口,并以人民币支付。经过这一回合进口和出口过程,境内美元等外币利用境内外汇差通过贸易实现了无风险套利24万元。反之,如果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价明显高于在岸汇价时,境内企业在进口和出口时分别支付人民币和收取美元等外币,可以实现无风险套利。

(二)在岸离岸息差套利。离岸人民币贷款利率水平基本上长期以来明显低于在岸,这就催生了近年来两地最流行的内保外贷业务。以香港为例,目前香港市场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4.5%左右,而国内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各家银行还要在此基础上有不同程度的上浮,内地和香港贷款利差约为1.5个百分点,香港人民币融资成本明显低于内地市场。

(三)跨币种息差套利。这种方式与前一种方式类似,但套取的是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与离岸外汇(比如美元)贷款利率之间的息差以及即期与远期之间的汇差。在人民币升值通道中,息差和汇差将带来双丰收。例如,企业A 在境内存款并要求开具信用证给离岸合作伙伴B 之后,B 按照离岸利率2%获得2200万美元外汇贷款,并通过向A 进口商品将这笔外汇支付给A;A 以在岸汇率6.17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13574万元,并通过理财等手段获得一年期6%的回报。到期之后,A 获得境内人民币“存款”本利14388.44万元,并按照到期汇率兑换需支付的外汇贷款本利和。如果在此期间,人民币升值为1美元兑换6.15元人民币。此时,B企业可以收到2339.58万美元,付44万美元利息之后,获得利润95.58万美元。为控制风险,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约锁定远期汇率波动风险。其中的存款也是广义概念的,其实是境内的一笔人民币资产,实际操作中通常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或接受票据转押实现盈利,当然也可能会有其他的方式。

(四)转口贸易套利。转口贸易是指境内企业从境外A企业购买货物,将货物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再视情况转卖给境外B企业的贸易方式。与一般贸易不同,转口贸易无货物入境,两头在外,无需进行报关等手续,企业只需完成买卖合同的订立、资金的收付即完成交易。转口贸易会利用境内外利差和汇差实现套利。

(五)跨境贸易融资套利。即境内企业从境外银行以贸易融资的形式融入人民币。例如,境内企业A以55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贸易合同从境外银行以3%的年利率融入人民币5500万元,并利用这笔资金进行理财活动,获得6%的收益,1年后获得无风险利润165万元人民币。近几年,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例如,人民币协议融资、人民币海外代付、人民币协议付款、人民币远期信用证等。尽管这些创新产品名称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境内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机构或代理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的人民币间接融资业务,这些业务均不纳入外债额度管理。银行和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结算方式进行延期支付套利。

上述前三种方式的套利行为主要是由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所完成的,而后两种方式的套利行为主要是由贸易公司完成的。实体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利用套利窗口实现一定的套利利润是被允许的,也是企业的理性行为;而贸易公司等主体在虚假贸易的掩盖下所从事的套利行为对实体经济毫无助益,是应该被严格禁止的行为。

套利活动的积极作用和风险隐患

(一)套利活动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一是人民币跨境套利可以为企业提供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工具。二是人民币跨境套利将促使境内外人民币价格走向均衡。人民币资金会从价格较低向价格较高的方向流动,可以发挥“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更好地反映市场供需关系,有助于将扭曲的市场价格重新拉回至均衡水平。三是人民币跨境套利将对境内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形成倒逼压力,对加快我国汇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具有积极作用。

(二)人民币跨境套利的风险隐患。一是进出口实体企业沉溺于资本运作,不仅造成贸易数字虚增,热钱从外汇转向离岸人民币流入,更不利于国家管理流动性。二是人民币跨境套利资金的快速流入流出会对我国经济产生冲击。大规模跨境套利交易的发生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特别是大规模套利资金的集中流入和流出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实现,进而对国内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冲击。三是人民币跨境套利行为存在一定的负债资金偿还风险。人民币跨境套利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一般通过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产品来实现,但是该类业务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一旦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资金链断裂,将会导致对外偿付风险。

对人民币跨境套利行为区别对待、疏堵并举

(一)推改革: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逐渐形成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合理控制人民币汇率升值节奏和幅度,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使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发挥更大作用。适时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使人民币汇率水平逐渐逼近均衡水平,弱化人民币单边升值市场预期,消除汇差的套利空间。

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渐形成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使利率水平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逐步放开存款利率向上浮动空间。不断提高市场科学定价能力,增强价格杠杆对境内外利率的调控作用,消除利差的套利空间。

(二)强监管:加强对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应注重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加大对商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业务创新产品的调研分析,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将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产品的发展速度和业务规模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引导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产品健康发展。

银行机构在办理跨境业务时,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加强业务管理,严格做好跨境贸易和投资各环节的尽职调查,加强真实性审查,严格审查合同、报关单、发票等相关单据,确保背景真实。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发现和控制人民币跨境套利行为。

严加防范利用跨境贸易融资进行人民币跨境套利行为,融资与偿付要求币种统一,并只能在一家银行机构完成。如,转口贸易中,要重点加强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管理,建议转口贸易收、支在同一家银行完成。在转口贸易收款时,银行机构必须严格审核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实,确保转口贸易的真实性。

(三)重监测: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构建有效、科学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平台。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跨境人民币套利主体的“负面清单”。业务主体要对资金用途做出承诺,一旦发现无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的套利或洗钱行为,立即将此情况录入征信系统,增加其日后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成本,抑制违规套利行为的发生。

7.资金用途分析 篇七

锦江区法院发布时间:2006-11-10 11:11:56

一、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实案件的类别和特点

(一)虚实结合的手段,骗取工商登记。该院审理的26件案件中有15件提供虚假的验资材料,或与验资机构串通作假;有7件以实物出资的虽然提供的真实验资材料,但始终不作产权过户处理;有4件验资材料全部真实,实物、资金也全部到位,但申请人在通过注册后不久即抽逃注册资本。

(二)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范围复杂。26件案件中,当事人涉及银行的有2件,涉及审计事务所的有9件,涉及中介机构的有6件,涉及公司职员的有11件。

(三)虚假注册资本,增大了案件的执行难度。26件案件中,抽逃注册资金的有10件,注册资金不实的有16件。因前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公司面临债务纠纷时,一般都是空壳公司,常常导致执行条件缺乏,执行难度增大。

二、引发该类案件的原因

(一)验资审计机构的工作疏漏。验资审计机构在验证出资证明材料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虚假审验,确认虚假出资证明材料,从而让申请人轻易骗取验资报告,达到注册目的。

(二)中介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无视职业道德。部分中介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帮助申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在明知申请注册手续不符的情况下,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弄虚作假,完成审验手续;或协助申办人验完资后即抽回注册资金,并从中收取借资费用,导致许多毫无经济实力的公司成立。

(三)公司缺乏诚实经营理念。涉及抽逃资金、注册资金不实的公司都存在经营动机不纯,缺乏诚信经营理念的情况。有的从公司的注册就用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等手段骗取注册资格,或者只提供真实的出资资料,但不办理产权转移,随时为躲避债务打好基础。

(四)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在涉及抽逃资金的案件中,因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股东随意抽逃注册资金。还有的公司干脆采用虚假手段成立子虚乌有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实体公司的挡债盾牌,债务产生时,面对债权人的只有一个空壳公司。

(五)银行内部管理不善。由于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未对公司注册验资关口形成有效监督,导致银行人员违规操作,不对申请人注册资格和材料进行严格的审验,或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假,致使“皮包公司”的诞生。

(六)工商登记部门只对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资本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目前相关规定没有要求工商登记部门查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现实中都只是书面审查验资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就给那些作假者提供了机会。

三、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法律权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刑法中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实等相关罪名的法律宣传,使社会公众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调整自己的行为;对已构成犯罪的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体现刑罚的警示功能。

(二)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可通过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档案、违规禁止从业等方式,建立完善的处罚机制,从而打击扰乱工商验资登记的不法行为。

(三)强化银行验资环节监督。最高法院相关通知规定,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银行在原债务人不能偿还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为了防止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银行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防患于未然。同时,可考虑对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银行提起诉讼,判令其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可能查实验资材料的真实性。由于作假验资的情况复杂,工商部门只进行书面审查和形式审查是不够的。应赋予工商行政人员相应的职权,建立相应的部门,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具体查实验资材料的真伪,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公司的成立。

(五)依托审判、执行示范性案例,统一审判、执行操作。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不同,参与其中的当事人不同,处理的措施也不同。有些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作假者为被执行人,有些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将作假者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应当公布一些优秀的示范性案例,统一判案标准和执行措施。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或者挪用一部分资金进行公司登记,登记之后,便抽逃出去的行为。这类行为的实质,是公司登记中的欺诈犯罪行为。

第二,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是:一是前者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后者的主体范围要宽一些,还可能包括公司

登记中的其他相关人和实施人,如代理人、中介人等。二是前者发生的注册公司登记过程中和公司成立之后;而后者只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三是这两种犯罪在虚假出资、取得公司登记方面有交叉,在实践中应具体分析。如果虚假出资只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且仅仅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应当以后罪论处;如果不仅是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且又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刑罚及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来处罚。从目前查处的出资类违法案件来看,抽逃出资案是该类案件中的大头儿,且大多具有快、大、活的特点。快,即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时间间隔短,金融机构刚出具验资证明,行为人即将资金从公司账户抽出;大,即涉案金额大,行为人已不满足于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小打小闹,数字游戏越来越大,动辄上千万元;活,即掩盖抽资行为的账务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记入“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也有记入“长期投资”、“基建工程”等账户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分析此类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又有企业外部的因素。

自身因素包括:

一是股东诚信经营理念的缺失。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注册资本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实力大小的重要标准。到金融机构贷款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资质定级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名称冠“大帽子”或成立企业集团也要看资本金数额,资本金的数目大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一些不讲诚信的经营者一方面垂涎于这些好处,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担过多风险,或基于自身实力不足,于是想方设法抬高资本金数额。

二是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尽管公司在形式上能够有效制约股东权利,但由于家庭式企业广泛存在等原因,使得很多企业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成为应付注册登记的书面工具。

外部因素包括:

一是职能部门监管手段受到一定制约。目前工商机关据以查处抽资行为的《公司法》相关法条及行政解释对抽逃出资均没有明确说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经验判断,这就增加了案件的诉讼风险,降低了广大执法人员查办此类案件的积极性。加之工商机关不能直接到金融机构对涉案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影响了对案件准确定性。

二是违法操作所需资金获得便捷。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利用自有资金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得款项很容易完成。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为企业行为人提供资金便利;更有专门的注册代理机构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为企业违法操作提供一条龙服务。

三是审计部门执业操守沦丧。尽管工商机关在年检时要求一些企业提供审计报告,但不少中介机构为追求利润,在企业委托进行的审计中“装聋作哑”,对一些明显存在抽资嫌疑的问题不予追究。

要想实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管理,既需要工商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又需要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一是建立企业实力评价体系。以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为载体,按照现有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及时收集企业资产、负债的构成及税收上缴情况,形成一个包括注册资本数额、资产负债构成及税收上缴情况等指标在内的企业实力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积极探索案件查办技巧。首先是寻找突破口,针对此类案件发案快的特点,执法人员应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结合到企业巡查查看验资后的银行对账单,一旦发现验资后有大额资金流出的企业,要及时展开进一步调查。这样,既免去了大量查阅审计报告、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的繁琐,又可以抢在企业利用合法形式掩盖抽资行为之前行动。其次,确定调查重点。尽管抽资形式多样,但实质都是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由于抽资企业大多采取合法形式掩盖抽资行为,资金流入公司前及流出公司后的过程调查就成为查办此类案件的关键。

三是追究协助实施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于目前尚没有法律对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者明确责任,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蔓延。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章明确协助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建立公司大额借出款项备案制度。针对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借口股东借款以逃避抽资责任的实际,登记机关可尝试建立公司股东大额借出款项备案制度。在公司出借给股东的资金数额达到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借款的资料进行备案。逾期不备案者,视同股东抽逃出资。

五是加强审计行业管理。针对一些审计单位有意无意为企业掩盖抽资行为的实际,工商机关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部门加强审计行业管理,使审计报告真正成为工商机关对企业实现有效监管的工具。

危害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各级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可以说成效相当显著。但是我们同时发现,不少地方领导甚至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还错误的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只要没有诈骗或给社会造成直接的社会恶果,便可不予查处。笔者认为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不仅扰乱了我们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整个社会形成了潜在的危害。其主要表现在:

一、它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不公平

表面上看上述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直接的恶果,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利用“两虚”行为,当事人取得了企业法人资格,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却没有此资格。丧失了企业法人应享受的高于一般企业和权利和待遇,诸如一般纳税人、各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等。而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平等、公平和公正条件下的竞争。

二、它给属地企业带来了信用危机

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利用其所取得的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一旦在其它方面

违法违规,会使相关合作者或他人受骗上当,无疑将给当地所有企业带来信用危机。因为民间普遍流行“一篙秆打死一船人”的说法,信用危机遭受牵连难以避免。

三、它给登记机关带来了连带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首先是欺骗了登记机关;同时,其主体一旦酿成赔偿、伤亡或更大的责任事故,作为把握其市场准入的登记机关,如果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实施有效监管,则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公司法》为什么要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应由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背景之一。因此,工商部门在对企业主体资格登记时,一定要认真审核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办理登记,切不可粗心大意,让不法行为达到目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工商局

警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所带来的危害

发布时间:2010-3-8 浏览数:941 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企业的存在,一是使公司内部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欺骗了其债权人及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

危害:

1、因部分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无法对本地企业经济实力、规模状况方面等进行全面掌握,造成有关经济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经济政策的制定,从而最终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2、涉案企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三大原则,其虚假的行为,对受害者有很大的的诱惑力和欺骗性,扰乱了正常的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信用机制及公平交易秩序的确立。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企业的存在,一是使公司内部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内部员工将深受其害;二是欺骗了其债权人及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导致这些债权人利益在债务追究中对注册资本这一唯一的担保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加这商业欺诈或利用空头公司进行诈骗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们经济运行环境的稳定,增大了社会交易风险成本,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措施:

1、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诱惑,提高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出资的自觉性,起到“震慑犯罪、树立形象、教育公众、防范风险”的综合效能,从而在根本上防止违法出资行为的产生。

2、工商、验资、审计、金融等部门要确实负起责任来,应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管理,不

能仅凭书面材料做表面工作,更要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以杜绝虚假现象,才能有效地防止该类案件的高发。

3、工商部门和我们公安经侦部门要做好情报沟通,广泛收集各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信息。要加强打击力度,不仅对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对涉及参与办证照的中介公司也要依法严厉打击,力争从源头堵塞该类犯罪的发生。

8.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篇八

借款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证件号码:向酉阳支行申请个人贷款,该贷款禁止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三、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四、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用途等。

作为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本人声明如下:

一、本人已知悉以上贷款禁止的用途并理解其含

义,本人保证所申请的贷款不用于贷款人禁止的用途,并保证贷款用途合法。

二、本声明具有如下法律效力:本声明作为借款

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

9.工会会费的用途 篇九

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对此没有什么争议。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称之为劳动价值补偿),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政府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是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这是极少数人的观点;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混合性的,认为既有属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也有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这同样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总的来说,目前观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种,并且是比较对立的。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此项拨缴的经费可在税前列支。)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行政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10.泥浆材料及用途. 篇十

名称 主要成份 分子式 密度 数目 可配最高密度 石灰石粉 碳酸钙 CaCO3 2.7-2.9 200 1.68 超细粉 碳酸钙 CaCO3 2.8-3.1 600 1.80 重晶石粉 硫酸钡 BaSO4 3.9-4.2 200 2.3 活性重晶石粉 硫酸钡 BaSO4 3.9-4.2 200 3.1 铁矿粉 氧化铁 Fe2O3 4.9-5.3 150 4.0 方铅矿粉 硫化铅 PbS 7.4-7.7 150 5.2 三 无机盐类

一、碳酸钠

1、物理性质

碳酸钠(Na2CO3)又称纯碱、苏打,白色粉末结晶,密度2.5,易溶于水,水溶液呈碱性,在空气中易吸潮结块,要注意防潮。

2、化学性质

a、电离: Na2CO3=2Na ++ CO32– b、水解: CO32– + H2O = HCO3– + OH– HCO3– + H2O = H2CO3 + OH– c、沉淀钙离子、镁离子

Ca2++ CO32– = CaCO3↓ Mg2++ CO32–= MgCO3↓↓

3、作用 沉淀膨润土中的钙离子、镁离子,改善水化性能,促进膨润土分散造浆,降低泥浆的失水,提高泥浆的粘度和切力,改善泥饼的质量。

4、加量

准确加量应根据膨润土质量通过实验确定,一般为膨润土重量的5%。

5、测试

1%水溶液PH值大于12为合格品。

二、氢氧化钠

1、物理性质

氢氧化钠又称烧碱、火碱或苛性钠。白色结晶,有液体、固体片状三种产品,纯度从50%至99%不等,密度2-2.2,易吸潮,有强烈的腐蚀性,暴露在空气中,会吸收CO2,变成Na2CO3。

2、作用

a、调节泥浆PH值。b、促使膨润土分散造浆。c、加快有机处理机溶解。

3、加量

根据产品纯度和需要决定加量,一般加量为泥浆的0.1%—0.5%.4、测试 1%水溶液PH值大于14,证明纯度为96%。

三、氢氧化钾 KOH 同氢氧化钠相近。不同一点是氢氧化钾提供的K+对泥页岩有一定抑制作用。

四、氯化钾 KCl 氯化钾外观为白色立方晶体,密度1.98,易溶于水,具有较强的抑制页岩渗透水化性能,对防治井壁缩径特别有效。

五、硅酸钠(Na2SiO3或Na2OnSiO2)

硅酸钠又称水玻璃或泡花碱,有固体水玻璃、水合水玻璃和液体水玻璃,能溶于水,水溶液呈碱性。加入泥浆中,能增加泥浆的粘度,促使泥浆胶凝,阻止漏失,抑制页岩水化膨胀,与硝酸铵反应,可配制冻胶泥浆堵大漏。

六、硅酸钾 K2SiO3 硅酸钾是9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泥浆处理剂,主要用于严重垮塌地层和强缩径地层,具有很强的抑制水敏性地层剥落和膨胀能力,加量为2%-3%。

七、氯化钠 NaCl 氯化钠即食盐,白色细粒结晶,密度2.17,易溶于水,加入泥浆主要有两大作用:

1、配制盐水泥浆(加量8-10%),防治岩盐层溶蚀和井径扩大。

2、平衡地层水中矿化度,减少滤液向地层渗透,达到抑制泥页岩地层水化渗透的目的。

八、氯化钙 CaCl2 氯化钙有片状和粉状,密度1.68,潮解性强,易溶于水,主要作用:

1、配制抑制泥浆阻止水敏性地层水化膨胀。

2、加入水泥浆中,作为水泥速凝剂用。

九、氢氧化钙 Ca(OH)2 氢氧化钙又称熟石灰或消石灰,白色粉末,略溶于水,其水溶液加入纯碱,即生成烧碱。加入泥浆中主要是提供钙离子,配制钙处理抑制泥浆。

十、生石灰 CaO 生石灰即氧化钙,主要作用是利用膨胀特点配成石灰乳堵漏剂封堵漏层。

十一、石膏 CaSO4 石膏即硫酸钙,白色粉末,密度2.31-2.32,主要作用:

1、提供钙离子。

2、防止泥浆PH值过高。

十二、重铬酸钠 Na2CrO7.10H2O 重铬酸钠又称红矾钠,密度 2.35,易潮解易溶于水,是一种热稳定剂,能显著提高有机聚合物的使用寿命。

十三、正电胶 MMH 正电胶有溶胶、浓胶和胶粉三种产品,正电胶粒吸附在井壁和岩屑上,具有稳定井壁和抑制岩屑造浆的双重作用。四 发泡剂 消泡剂

一、发泡剂

烷基苯磺酸钠,它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加量0.1%-0.5%,能将泥浆比重从1.12降至0.85。

二、消泡剂

硬脂酸铝它是一种白色类似肥皂状物,最好是先配成柴油溶液再使用,加量0.03%-0.05%。五 解卡剂

一、粉状解卡剂 AD AD是乳化剂和渗透剂混合而成的褐色粉状物。用法:

按1:2加到柴油中搅拌30分钟,再按1:5加到水中冲30分钟,再用泥浆泵送到卡点上,一般3-5小时即可解卡。

二、液体解卡剂 CN-1 用法:

按1:25加到清水中搅拌1个小时,再用泥浆泵送到卡点上,一般2-6小时即可解卡。六 水泥外加剂

一、水泥速凝剂 加量为水泥量的2.5%,先配成水溶液待水泥浆配好后,快速加进去,搅1分钟,就可开始送入井内,8小时-12小时,可下钻透井。

二、水泥缓凝剂

加量为水泥量的0.1%--0.3%,先配成水溶液,待水泥浆配好后,快速加进去,搅5分钟,就可以开始送入井内,可延迟水泥浆初凝时间30分钟—60分钟。七 润滑剂

能降低钻具回转阻力以及与井壁的摩擦阻力,改善钻井液流动性、降低切力与粘度,减少提升阻力,一句话,能降低钻井液摩阻系数的材料统称为润滑剂。一、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它能显著降低水的表面张力,0.1%加量就能把水的摩阻系数从0.35降低到0.2以下,但它易发泡,只适合在低固相或无固相钻井液中使用。

二、皂化油

加入钻井液中,形成油包水,大大降低钻具回转阻力,加量0.1%-0.2%。

三、石墨

提高泥饼润滑性,降低钻具与泥饼摩擦阻力,抗高温、无荧光,但它不溶于水,只适合在固相钻井液中使用,加量为0.5%。

四、塑料小球

混入泥饼中,降低泥饼的摩擦系数,进而降低钻具扭矩与阻力,但使用成本高,好多井队不用它。

五、bK液体润滑剂

无毒、不污染环境,不干扰地质录井,可生物降解。加入0.05%就能降低摩阻25%,但是由于价格高,目前只在深井中使用。八 杀菌剂

一、Bd杀菌剂

主要成份为戊二醛溶液,能抑制钻井液中细菌的生长,防止聚合物发酵降解,失去粘度及作用。加量视井深井温而定,一般加量0.05%-0.1%。九 堵漏剂

一、瞬间堵漏剂

适应性:堵大漏,如黄土层、砾石层、深部大裂隙。堵漏原理:流入漏失通道后变稠继而与孔壁凝结成一体,封闭住漏孔。

堵黄土层、砾石层漏失方法:一旦发现漏失,就赶快上钻,在1立方米清水中加1T瞬间堵漏剂,然后用排污泵抽到井内,30分钟后就能下钻恢复正常钻进。堵表层管或深部大裂隙漏失方法:

1、在表管下2米或漏层下2米用海带架桥。

2、备3T瞬间堵漏剂和3立方米清水。

3、用泥浆泵送清水,在混合漏斗里加瞬间堵漏剂。

4、将混合漏斗出口对住井口,将泵柴油机转数调到最低。

5、启动泥浆泵,用最快的速度在漏斗里加瞬间堵漏剂(3立方米清水加完,3T瞬间堵漏剂也正好加完)。6、30分钟后,往井内灌浆,如果井内液面不下降,就证明堵漏成功,就可以下钻钻进。

二、高粘堵漏剂

1、成份:黄原胶、羟乙基纤维素和阳离子聚合物。

2、高粘程度:700ml清水加2‰的高粘堵漏剂即1.4g搅拌30分钟,其漏斗粘度为100秒以上,是纤维素增粘效果的10倍。

3、作用:堵漏失量小于5m3/h孔隙渗漏和微裂隙漏失。

4、适应地层:渗漏性砂岩的孔隙 型漏失和页岩的裂隙性漏失。

5、所能解决的问题:钻井液用水量大以至水费高、浆材成本高等问题。

6、堵漏机理:

(1)该剂进入漏失通道后能与孔隙或裂隙岩石牢牢地粘附在一起阻止浆液继续向深处流动。

(2)该剂具有的高粘度使其进入漏失通道后成冻胶状态而使流速慢慢降低直至停止下来。

7、加量:1-3‰。(据漏失量大小而定)。

8、用法:根据井内和地面浆液量算出需要量,后在接近沉淀池的循环槽口,将高粘堵漏剂慢慢撒进去,抛散速度以该剂在沉淀池内不结块为准。

9、对于大的孔隙或裂隙漏失可配以膨润土、纯碱、纤维素、锯末、水泥、膨胀堵漏王。

三、膨胀堵漏王

特点:白色颗粒状,吸水率是自身的50-100倍,膨胀率是自身的10-15倍,吸水膨胀时间1-10分钟。

适应性:适应于大裂隙漏失,对渗漏和小裂隙漏失无效。堵漏原理:进入漏层后吸水膨胀直至塞满封闭漏失通道。用法:

1、下钻到漏层位置。

2、配5-10m3泥浆(比重1.15、漏斗粘度60秒、含5%惰性材料)。

3、试泵。

4、在1分钟之内将2.5-5%的堵漏王加到泥浆内。

5、随后开泵将堵漏泥浆全送到井内。

6、送替浆水。

7、快速起钻。

8、起钻200m再开泵送替浆水以洗钻杆内堵漏泥浆。

9、起钻到安全位置。

10、静候5个小时就可以正常钻进。

四、单向膨胀封闭剂

特点:灰白色小颗粒 吸水不吸油,吸水后体积增大数倍,封闭漏层孔隙或裂缝隙不再发生漏失。

适应性:适应于堵孔隙漏失和小到中等裂隙漏失。二次采油用该剂,能明显增加原油产量。

用法:发现井漏,立即停钻,在循环罐里(保持10立方米原浆)加5%的该产品。然后用泵送入漏层,蹩压,静止2小时即可恢复正常钻进。

五、海带粉

海带经晒干粉碎成10目-20目小微粒,利用其膨胀特征进行堵漏,加量为3%-6%。

六、核桃皮

核桃壳晒干粉碎成1-5毫米大小的颗粒,用来堵中到大漏层,加量5%-10%。

七、云母片

云母片主要用于中深井阻塞裂缝和孔隙性渗透性地层。

八、石棉

利用石棉纤维长且抗高温的特征,配制深井堵漏泥浆。

九、锯末

锯末价格低来源广,广泛用于配制各种堵漏泥浆,加量5-10%。

十、混合堵漏剂

组成:15%棉线头+20%荞麦壳+30%核桃皮+20%棉籽壳+15%石棉纤维,颗粒1-6毫米。

适应性:堵各种大小漏失及不同深度漏失。加量:3%-6%。第十章 絮凝剂 包被剂

聚合物分子的—CONH2或—OH与岩屑颗粒表面的氧能以氢键形式多点吸附,十几个岩屑颗粒―桥联‖在一起,吸附了多个岩屑颗粒的长键分子,相互之间还可以通过吸附岩屑颗粒或互相缠绕―桥联‖在一起,形成絮凝团粒而沉淀,聚合物的这种作用称为絮凝作用。聚合物分子链吸附在一个岩屑颗粒上,并将其覆盖包裹时,称为包被作用。絮凝与包被最终都使岩屑沉淀。

一、聚丙烯酰胺

1、种类

A、阳离子聚丙烯酰胺。B、两性离子聚丙烯酰胺。C、非离子聚丙烯酰胺。

D、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钻井液用聚丙烯酰胺主要是阴离子聚酰胺(PAM)。

2、阴离子聚丙烯酰胺(PAM)。A、两大性能指标:一是分子量50万到2800万,二是水解度从10%到35%。

B、主要作用:絮凝沉淀岩屑。C、加量:0.1%--0.3%。

D、用法:最好先配成1%-2%的水溶液再按需要量加到钻井液中。

E简单测试:在700克水中加1克 PAM搅拌2小时,用漏斗粘度计测其粘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分子量大小。

F影响因素:水的矿化度、水的温度、搅拌方式、搅拌时间。

二、聚丙烯酸钾

1、三大性能指标

A、分子量500万至800万。B、水解度 27%-35%。C、钾含量 11%-15%。

2、作用

抑制泥页岩及钻屑分散造浆,兼有降失水改善流型和增加润滑性等功能。

3、抗温能力:大于等于180℃。

4、加量:0.1%--0.3%。

5、用法:最好先配成1%水溶液再使用。

6、简单测试:在700克水中加1克K-PAM搅拌2小时,用漏斗粘度计测其粘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分子量大小。

三、PAC-141

1、作用

PAC-141是丙烯酸、丙烯酰胺、丙烯酸钠和丙烯酸钙的四元共聚物,其主链上有连接有-COOH、-COONa、-(COO)2Ca 和-CONH2等极性基团,主要作为增粘剂和包被剂使用,具有一定降失水效果。

2、抗温能力: 大于等于160℃。

加量:淡水中加0.1-0.4% 饱和盐水0.5-1%。

用法:最好先配成1%-2%的水溶液再按需要量加到钻井液中。

简单测试:在700克水中加1克PAC-141搅拌2小时,用漏斗粘度计测其粘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分子量大小。

四、80A-51 80A-51是一种强包被剂,主要起增粘和沉淀岩屑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抗温抗盐抗钙能力。加量为0.1%至0.3%。

五、FA-367

1、作用:FA-367是两性离子聚合物FA系列中常用的产品,分子量100万-250万,具有抑制岩屑分散,增加粘度和降低失水量等功能,其抗温160℃,抗盐抗钙能力也很强。

2、加量:0.1-0.3%。

3、用法:最好先配成1%-2%的水溶液再按需要量加到钻井液中。简单测试:在700克水中加1克FA-367搅拌2小时,用漏斗粘度计测其粘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分子量大小。

六、润滑絮凝剂

(一)主要成分

水解度30%分子量3000万单位的阳离子聚合物(絮凝岩粉能力是聚丙烯酰胺PAM的3-5倍)和磺酸钠。

(二)适应区域

井壁稳定而岩粉造浆严重的子北、延长、延川、宝塔(川口、青化砭、甘谷驿、南泥湾)、甘泉下寺湾南部等油区。

(三)作用

1、沉淀岩粉

该剂能将岩粉在循环槽内全部沉淀下来,钻井液保持真正无固相,由此带来:

(1)钻速提高50-100%,日进尺200米以上。

(2)中途不再排浆,杜绝了泥浆对周边环境污染,免遭罚款。

(3)钻头牙轮保持干净状态,寿命延长50-100%,钢齿钻头都能进尺300m以上。

(4)堵塞渗漏,减少用水量30-50%。

2、润滑减阻(1)该剂能在井壁上和钻杆上形成一层保护胶膜,变钻柱与井壁的硬性碰撞为弹性碰撞,从而降低钻杆、钻铤的磨耗,延长其使用寿命30%。

(2)该剂能降低井内水的表面张力,降低钻杆柱回转时与水的擦阻力,从而减少钻杆柱带动钻头破碎岩石所需要的扭矩,进而减少钻机和柴油机的负荷,减少机故率和钻杆折断次数。

(3)良好的流动性,降低泵压30%,增加泵排量35%,减少柴油机负荷35%,节省柴油20%。

3、携带岩屑

该剂具有较高的粘度,能将钻头破碎的岩屑及时的冲离井底,同时,岩屑被及时地不断地携带到地面,井内始终保持干净,纵使钻杆、钻铤折断或脱扣,也会顺利地打捞上来,不至于小事复杂化。

(四)费用:1000.00元/井。

(五)用法与用量:

1、二开或开始定向时一次性加一袋(用搅拌机搅拌或用手在靠近沉淀池的循环口慢慢撒)随后每150米加一袋。

2、定向时,由于钻杆柱不转,泵排量小时钻屑就不易上来,此时应增加用量30-50%。

3、井深过700米,再纠斜时,若出现返屑量减少,就一次性1-2袋,将漏斗粘度提高到35秒以上。十一 增粘降滤失剂

一、羧甲基纤维素钠 Na-CMC

1、作用

A、增加泥浆粘度,携带岩屑。

B、降低泥浆滤失量抑制泥页岩水化膨胀,维持井壁稳定。

2、两大指标

A、聚合度:表示纤维素分子链的长短,和Na-CMC水溶液的粘度成正例,常用Na-CMC的聚合度在300-800之间,分子量在5-15万之间。

B、取代度:表示纤维素三个羟基中的氢被钠羧甲基(-CH2COONa)取代的程度。取代度越大,表示Na-CMC水溶性越好,抗温抗盐抗钙能力越强。

3、三个等级

A 高粘:聚合度大于700,取代度大于0.7,在25℃时,1%水溶液的粘度大于500mpas,主要用于增稠悬浮岩屑和携带岩屑。

B 中粘:聚合度 600左右,取代度大于0.8-0.85,在25℃时,2%水溶液的粘度60-270 mpas,主要用于降低滤失量。C 低粘:聚合度 500左右,取代度 0.8-0.9,在25℃时,2%水溶液的粘度小于50 mpas,用于降低滤失量。

4、用法:最好先配成漏斗粘度大于300秒的水溶液再使用。

5、简单测试:在700克水中加7克Na-CMC,搅拌3小时,待其全溶化后,再测其漏斗粘度,1300厘泊Na-CMC,漏斗粘度不低于160秒。

二、聚阴离子纤维素PAC PAC与Na-CMC相比

1、聚合度更高。达900以上,粘度更大,在25℃时,1%水溶液粘度为1500 mpas以上。

2、取代度:更大、大于 0.95。

3、抗温:150℃以上。

4、抗盐可达饱和。PAC主要用于深井及盐井。

三、羟乙基纤维素 HEC HEC增粘效果比PAC还强,而且在增粘的同时,不增加切力,但因生产成本高,在钻井中用量很少。

四、羧甲基淀粉CMS CMS 降滤失速度快,作用效果等同于低粘羧甲基纤维素,在增粘方面,对塑性粘度影响小,而对动切力影响大,有利于携带岩屑,抗盐抗钙,适合配盐水泥浆,CMS价格便宜,使用成本低,但它易发酵,使用时要加甲醛等杀菌剂。

五、羟丙基淀粉 HPS HPS 抗钙性能特强,达50000PPM,在钻进石膏层段,使用HPS,对防治钙污染,效果很好。加量为 0.5%-0.7%。

六、抗温淀粉DFD-140 DFD-140分子链节上同时含有阳离子基团和非离子基团,抗温140 ℃以上,主要是在中深井中使用,增粘降失水效果等同于中粘Na-CMC。

七、黄原胶XC 黄原胶XC又称XC131生物聚合物,是一种阴离子杂多糖,由黄单胞杆菌经生物合成,并经化学处理制成淡黄色粉末。主要作用:

1、提高钻井液粘度和切力。

2、配制无固相钻井液,能有效地防止油层损害。

3、在深井使用,可控制高温高压失水。

4、稳定页岩地层,具有防漏作用。

5、抗钙离子2000PPM以上,并能抗饱和盐水。

6、润滑减阻性好,加量为0.1-0.2%。

八、羟丙基瓜尔胶 HPG

1、HPG平均聚合度900-1200,分子量25万,取代度:0.36-0.6。

2、在25时℃,1%水溶液粘度大于等于220 mpas。

3、加入交联剂硼砂,形成凝胶体,用于堵漏和强力携砂。十二 降粘降失水剂

一、铁铬木质素磺酸盐 FCLS FCLS简称铁铬盐,是多官能团的离子分子化合物,能吸附在膨润土颗粒的边缘带区,减弱和拆散泥浆中的网状结构,起到降粘的作用,同时,铁铬盐分子链长,又可吸附多个膨润土微粒片,抑制泥页岩水化膨胀,稳定井壁,起到降失水的作用。加量:淡水泥浆加量0.2-05%,盐水泥浆加量0.5-1%.注意事项:

1、FCLS有毒,使用时要戴口罩,完毕要把手洗干净。

2、FCLS是弱酸性,使用前要加烧碱把PH值调到9-10。

二、磺化单宁 SMT SMT是老三磺泥浆材料之一,外观为棕褐色粉末,吸水性强,其水溶液呈碱性,抗钙可达1000ml/l,抗温可达180-200℃,适于深井和盐水、饱和盐水钻井液中使用,具有稳定的降粘降失水效果。加量为 0.5%-1%,使用的PH值范围9-11。

三、磺化栲胶 SMK 磺化栲胶与磺化单宁作用机理,使用方法相近,可任选一种使用。

四、磺化沥青粉 SAS

1、作用:降低高温高压滤失量和润滑的作用。

2、作用机理:SAS 中含有磺酸基,水化作用很强,当吸附在

页岩晶层断面上时,可阻止页岩颗粒的水化分散,起到护壁作用;同时不溶于水的部分覆盖在页岩表面,改善泥饼质量,起到润滑作用。

3、加量:1%-2%。

五、磺化褐煤树脂 SPNH 外观:黑色粉末,易溶于水,水溶液为棕褐色。

作用:SPNH 是以褐煤和晴纶废丝为主要原料,通过用接枝共聚和磺化的方法制得的一种含有羟基、羧基、亚甲基、磺酸基等多种官能团的共聚物,因此,具有降滤失和降粘的作用,同时,抗温抗盐抗钙能力很强。加量:1%-2% 质量测试:

1、不溶物小于等于5%。

2、含水分小于等于6%。3、1%水溶液颜色为深褐色而且永不退色。

六、磺化酚醛树脂SMP 磺化酚醛树脂为棕色自由流动粉末,它是一种有效的高温抗污染降滤失剂。加入一定数量的SMP可在淡水和盐水钻井液中得到满意的API和HTHP滤失量。产品分为两种类型,SMP-1用于淡水和低浓度盐水体系,SMP-2 用于高浓度盐水体系。其抗温能力为180℃,通常加量为2.0%-3.0%。

七、磺化褐煤 SMC 外观:黑色粉末,是褐煤、甲醛及Na2CO3在PH为9-11的条件下进行磺化反应制得。

作用:SMC是―三磺‖泥浆材料之一,具有较好的降粘降滤失性。特点:

1、抗温性好,在200-230℃的高温下仍能有效地控制淡水泥浆的滤失量和粘度,2、抗盐能力差,在200℃单独使用时,抗盐不超过3%,必须与磺化酚醛树脂配合处理时,抗盐能力才可大大提高。

八、腐植酸钾 KHm KHm是腐植酸与氢氧化钾反应生成的腐植酸钾的提取物。商业产品为黑褐色自由流动粉末。它在水基钻井液中作降滤失剂;同时还有降粘效应。通常应用于井底温度不超过120℃的较浅地层。其加量为0.5-1.5%。

九、阳离子褐煤PMC PMC是阳离子单体和褐煤在一定条件与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接枝再经碱化阳离子化而成。PMC有很好的抑制性和良好防塌性能,是目前油田钻井助剂中唯一集降滤失,抗高温抗泥浆老化,防塌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两性泥浆助剂,主要用于中深井钻探。

十、无荧光润滑防塌剂

外观:无荧光润滑防塌剂是由苯酚、甲醛、硝基腐植酸钾等多种化学原料聚合而成的一种聚合物,外观为棕褐色或黑褐色粉末,易溶于水,无荧光。

作用:由于该产品所采用的化学原料中均含有苯环,有大兀键、化学键结合,比较牢固,可以抗高温、抗剪切,可以在粘土表面形成多层吸附。本品的主要防塌机理是镶嵌覆盖和堵塞页岩的层理和微裂缝,防止泥浆滤液进入页岩,减少水化膨胀。在高温深井及易塌的泥页岩井段配聚合物钻井液使用,不仅可以显著改善钻井液的稳定性,而且可以利用分子中的特种基团与钻屑和井壁表面发生物理和化学作用,使钻屑和井壁表面活性点钝化而显著提高钻井液的抑制防塌能力。本品可与分散性和不分散泥浆处理剂相配伍,并有协同效应,使用时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加入泥浆后主要表现为泥浆的滤失量降低,且无荧光显示,电阻率高有利于探井取全、取准电测地质资料。由于本品性能稳定,泥浆配制工艺简单,操作方便,无污染,钻井完井作业安全,作业周期短,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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