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10-09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精选16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段时间,吉安电视台、各县市区有线电视台等市、县媒体播放了如美国奥复康、艾克口服液等大量保健食品广告,特别是一些性保健品违法广告的大肆播放,既误导了消费者,又污染了社会风气,使许多消费者遭受了财产人身的双重损害。为保障公众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有效遏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势头,根据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保健食品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日常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把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测工作,有效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市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二、重点监测,务求实效。

重点监测的违法广告:一是以保健食品名义宣传的食品;二是保健食品广告中下列违法行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篡改审批内容的、使用过期文号的、假冒广告批文的;利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夸大功能、宣传疗效和保证治愈的;任意夸大产品保健功能,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的行为。重点监测的对象:各地有线电视台、宣讲保健养生知识的集中场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店堂等。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局要把日常检查与阶段性集中检查结合起来,加强配合协作,提高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效率。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搞好保健食品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近一段时间要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检查的频率,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对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利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违法药械广告协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合力。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认定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各县市区局要以国家局和省局政务网站上公告的广告内容为准,积极予以配合确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加强与宣传、新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保健食品广告检查情况。

四、及时上报,纳入考核。

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是今年我市药监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列入市局对各县市区局2010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各县市区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监测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填写好《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附件)上报市局。

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是国务院推动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回收拆解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关键环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 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 为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做好经常性检查, 形成常态化机制, 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 及时拆解报废车辆, 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 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要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通过各种渠道公布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 杜绝变相压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和拒收报废车辆等行为发生。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功能, 优化回收拆解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确保收购淘汰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并向车主出具回收和注销证明。

四、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第6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部署, 统筹协调, 加强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 确保2014年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 做到应补尽补。要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认真审核相关材料, 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安全。

3.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四

来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 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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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完善告知制度。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具体样式见附件1)

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具体样式见附件2)

(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经比对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时间等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准其特殊工种退休。

全市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台账,将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工种名称、职工档案相关记载等情况,以及初审和复审的意见及理由进行登记备查。(具体样式见附件3)

(三)建立集体研案与联合审查机制。对于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存有较大异议、难以认定的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民主和监督,采取集体决定的方式,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和联合审查机制进行办理。建立退休核准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制度和法制、信访、基金监督、社保中心、职介(人才)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纪检部门对联合审查进行全程监督。部门内集体研究仍无法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提交联合审查组研究决定。

(四)实行分级管理和重点监控制度。对于申报单位的退休核准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估,通过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数量、核准未通过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评估,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核准工作力度;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经批准后可责令该单位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少于3个月)可暂停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对于社会反映突出、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市局相关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重点监控。

对于经查证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情形的,经批准可通过退休核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将该申报职工予以锁定,并注明未通过核准的原因。对于被锁定的人员,其他退休核准部门不办理其退休手续,须经原退休核准部门核准。

四、规范退休申报手续,严格退休核准程序

(一)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公示制度。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职工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的退休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10日。(具体样式见附件4)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涉及到职工曾在其他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在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单位进行公示;由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的,上述机构须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应在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由于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或市人力资源保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职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提交公示过程和内容的影像资料。公示结论须由申报单位及进行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实行特殊工种退休核准申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含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下同)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做出完整记录予以存档,并将上述内容按第(一)项的要求公示后,每年定期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向负责其退休核准的部门申报备案(具体样式见附件5)。

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行政部门对其申报的特殊工种退休不予核准。2、1999年8月《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发布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载不全,造成无法认定职工此间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由原单位负责查找原始依据予以证明;仍无法查证的,上述期间不作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依据。

3、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审查本机构存放管理的职工档案,对于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职工工作经历情况(含招工或招收录用、调动、离职、失业等),以及职工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名称、从事的工种名称、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明确予以记录,经审核人与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并加盖本机构公章后,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报所在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部门对申报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不予办理。

4、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各类存档机构申报备案的情况汇总后报市退休核准部门,市退休核准部门建立专门的特殊工种数据库,在办理退休核准时依托退休核准系统予以核查比对,对于与备案情况不符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5、用人单位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发生改制等涉及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或分流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退休核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工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监督核查,并适时对重点单位实行核查。

(三)规范存档及失业人员退休申报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及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整理职工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并应对照档案目录对档案材料进行逐页检查,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对后续补充材料应注明补充时间、来源渠道并须归入“其他”类别,防止散乱丢失。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

为方便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由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跨区县存档也不得跨区县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跨区县办理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仍在原存档机构委托存档,并由该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企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办理集体存档的单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取本单位职工档案,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试行退休核准提前预审模式。

五、严肃工作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疏忽懈怠、责任意识薄弱的工作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于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违规办理退休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曝光、惩处;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积极应对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积累的新经验、新办法,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思路并提高管理手段,着力夯实工作基础,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夏季是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季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加工,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将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之一,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工地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保障建筑工地食品安全。

三、认真落实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有关规定,着力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在工地经营食堂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方能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

四、切实提高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建设工地食堂,配备必要的食品加工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按要求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综合自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确保落实食品采购、加工、存放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食物中毒。

五、积极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做好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宣传疾病防控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卫生习惯。要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工作,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六、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

6.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六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和引导,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责任和义务

(一)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是要比照名录。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二是要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文件。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经营者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三是要索取票证。经营者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四是要查验食品标签标识。经营者应对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五是要如实记录。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六是要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经营者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经营者应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经营者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

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经营者要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经营者要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二、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

(一)严格审核许可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设定的经营条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申请人实施单项现场核查,严格审核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行专门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对因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被追究责任的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检索名录。上述人员中除依法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外,其他人员申请从事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从严审查,不符合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批准。

(二)组织开展许可规范清理行动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要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者销售行为

(一)严格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严格监督经营者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对经营条件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二)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对发现销售不是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坚决依法打击。要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同时,对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经营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健全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对经营者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参照药品“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卫生计生、质监、进出口检验检疫、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销售假劣、侵权假冒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标签标识违规违法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经营单位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实行不合理收费,以及其他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等,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的情况,书面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18日

7.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七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八

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1-09-14浏览次数:38

京建法〔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以来,我市建筑业企业报送总体情况较好,数据报送质量不断提升,多数企业认真落实有关要求,但仍有部分企业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经常出现拖延报送或不报送数据现象,严重影响该项调查制度的严肃性和全国建设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数据的完整性。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工作,确保我市建筑业企业按时准确上报,现就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所有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快速调查制度》)规定进行申报相关数据。即:在每月20日前将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通过网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路径: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

http://)→“行业统计”→“建筑业统计”→“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

二、《快速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组成部分,各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企业应当建立《快速调查制度》组织管理机构,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确定有责任心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数据的定期上报工作,成立的组织机构应于2011年10 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行政所属为北京市的建筑业特、一级企业,逾期不申报或者报送数据不全的,应责令企业尽快申报,在未申报统计数据期间暂停为企业提供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经催告后仍不申报、不补报相关数据的,启动资质动态核查。资质条件不达标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依法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本市承揽新工程。

四、中央在京纳入北京市地方申报的建筑业特、一级企业逾期不申报或者报送数据不全的,暂停为企业提供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经催告后仍不申报、不补报相关数据的,报建设部启动资质动态核查。资质条件不达标的,整改期间依法限制企业在本市承揽新工程。

五、对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数据的,以及拒不申报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报送数据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会同市统计局依法查处,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志华 联系电话:59958815

9.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九

财会[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切实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规章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执业许可及备案工作,规范许可程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利高效。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的,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情况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二、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工商登记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本辖区内“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核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主动与本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机制,切实防范未经许可进入会计服务市场的情形。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业务报备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做好业务报备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导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按要求做好业务报备,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材料,对发生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核查,切实规范本地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注册会计师上年人均出具审计业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同一企业集团内多份子公司审计报告除外),应当列入重点核查范围。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具体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业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重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重点执业行为等进行分析预警,实施动态跟踪,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处罚,规范市场秩序并做好行业警示教育。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问题拟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

五、加强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协调配合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执业许可、专项核查等各项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核查工作原则上分别由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抄送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经核查发现分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同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沟通说明,并征询其意见。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拟对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决定的,由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作出,避免重复处罚。

六、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在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述特定业务时应当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包括:(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和管理措施;(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识别并确认客户身份,记录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3)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对高风险客户或者交易执行更为严格的客户审查程序,包括了解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及资金来源和去向,至少每年核查一次客户信息等;(4)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5)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特定业务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进行报备时同时说明承接的具体特定业务和上年报告可疑交易的总体情况。相关说明应当同时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支行。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从事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监管和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洗钱高风险企业等提供内部控制设计、反洗钱系统专项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各单位在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时,应当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和人才优势,发挥其在反洗钱监测预警、合规审查和依法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开展特定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财政部

10.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

2010年10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0]170号) 。通知要求: (一) 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 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 细化责任分工, 强化责任落实。 (三) 强化配套制度建设, 统筹协调推进。

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为中心, 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 (领域) 专项整治, 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11.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云地税征字〔2011〕30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鉴于新版发票通用开具的特殊性,为加强普通发票的开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普通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只能开具涉及缴纳地方税收的经营项目,不得开具非经营性收入项目。各地要加强发票的开具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二、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规定,在受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时,要严格审核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要件,必备资料必须留档保管。不得用地税普通发票代开非应税项目收入,不得违规代开发票。对违反规定代开发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对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用票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或开具非应税项目的要及时进行规范,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银监发[2009]17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针对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对借记卡存款、取款、挂失申请等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放代办业务;5万元以上(含)取款、挂失申请,代理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对于因老弱病残、出国、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由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可提供上门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关于上门核查等柜台延伸服务的管理制度,并根据各类业务建立具体的柜台延伸服务操作规程,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确保业务信息安全。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投诉服务,妥善解决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持卡人在柜台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出现柜台工作人员难以当场解决的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派专人与持卡人协商,提出妥善处理的办法,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不得对持卡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持卡人账户信息的保护,在2012年1月1日前按照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屏蔽规则,完成对POS机打印凭条上银行卡号码相关数位的屏蔽工作。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预防银行卡犯罪,方便和保护持卡人安全用卡。应当通过银行自助设备的电子屏幕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和24小时服务、挂失和投诉电话,不再采用其他方式张贴各类说明。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改善对银行卡的密码服务和管理。

对于信用卡密码遗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严格核实确认持卡人身份后,及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

对于借记卡密码遗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场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当场不能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7日内办理。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的挂失管理,切实做好挂失服务工作,做到实时冻结挂失卡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持卡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挂失申请,应在接到挂失申请并核实挂失人的身份后,立即冻结挂失卡片。对持卡人本人提出的解冻申请,应在严格核实持卡人身份后及时办理解冻或补发新卡等挂失后续处理。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加强对商户的审查和培训,发展POS机业务的同时,培育良好的用卡环境。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报告工作。案件的具体报告制度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银监办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做好金融教育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力量,确保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质量的投诉渠道畅通。

十、《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从事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1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1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各县区民政局:

防灾减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汛期已经来临,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的防灾减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各县区要加快以减灾委为平台的救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应急联动、灾情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县、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机制,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操作性和相互衔接;加快编制完善社区、乡村灾害应急预案,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二、组织落实好备灾和新灾应对工作

我市已进入灾害多发季节,各县区要做好准备,保障各项新灾应对措施落实到位。一是结合本县区灾情特点,抓紧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及时充实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二是强化部门协调,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对灾害趋势作出预测,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三是突发重大灾害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保障。

三、着力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加快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进度,在所有乡镇一级和高灾害风险区域内的村一级设立灾害信息员,并搞好培训。二是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需要,通过改扩建、新建和租借等方式改善仓储设施,年内县级都要设有救灾物资储备点,并储备一定数量品种的物资。三是要加强基层救灾装备建设,多想办法,多寻途径,帮助基层提升应急能力。

四、全面规范灾民救助工作

继续全面推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健全完善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制度,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强化基层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的程序化、公开化、公正化、规范化,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到位。

五、协调推进各项综合减灾工作

一是在落实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各县区要科学确定“十二五”减灾发展规划;二是继续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前段市局已将民政部下发的新的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下发县区,希望各县区结合新标准,通过典型宣传和示范引导的方式,继续做好创建工作。

六、提高灾情报送的及时性及规范性

各县区要加强对基层灾害信息员的培训,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在通过灾情系统上报灾情的同时,一定要上报书面灾情报告。在报送灾情时,务必认真细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同时要提高上报灾情报告的规范性,各项指标务必完备,指标单位务必规范。

七、加强应急值守

汛期已到,各县区要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带班人员和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要确保民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救灾股室相关工作人员24 小时联络畅通。

八、做好黄河滩区群众的应急迁安工作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黄河滩区人民群众的安危,制定好黄河滩区群众迁安方案,切实保证汛期我市沿黄县区滩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在黄河洪水来临时人民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迁移安置。有关县区务必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滩区群众迁安方案。同时要与有关乡镇、村做好对接工作,切实保障黄河滩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管使用工作

15.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网基建部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落实《国网基建部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舒印彪总经理在国家电网工程公司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将公司相关工作计划及要求通知如下:

1.会议精神传达及落实工作。公司各单位要将舒总的重要讲话迅速传达到每个工程现场,并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要求各供电公司、省经研院、监理公司、送变电公司、电网工程公司、检修公司、创业公司将舒总讲话作为6月6日“安全警示日”活动的学习内容,并根据各单位会议精神传达及落实情况按照《国网基建部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于6月7日前报建设部。

2.基建安全质量人员岗位配置统计工作。要求各供电公司、省经研院、监理公司、送变电公司、电网工程公司组织完成各单位基建安全质量人员岗位配置情况统计,对缺岗情况原因进行说明(如有缺岗,须分别写明人员补充计划)。并对各单位基建安全质量专业管理缺位、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

3.施工工器具应用、新型跨越架研究应用总结工作。要求送变电公司、电网工程公司组织完成本单位施工工器具应用、新型跨越架研究应用情况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分析工作。要求监理公司、送变电公司、电网工程公司对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际运转情况、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上述2-4项工作请按照《国网基建部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附件2要求于6月15日前报建设部,报送材料要有相应的数据支撑)

5.分包管理自查工作。要求送变电公司、电网工程公司、创业公司结合在建工程对各工程项目分包人员个人信息,分包队伍规范选择、合格分包商名录使用、分包人包动态管控情况,以及高风险作业“同进同出”情况组织完成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于6月15日前按照《国网基建部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附件3的要求报建设部。

6.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及使用情况统计工作。要求送变电公司、电网工程公司对2014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情况按照《国网基建部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附件4的要求于6月19日报建设部。

7.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手段加强现场安全质量管控情况总结工作。要求送变电公司、电网工程公司组织完成本单位远程视频监控、图像监控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情况汇总,以及推广应用工作计划。并按照《国网基建部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附件5的要求完成情况总结,于6月19日报建设部。

8.所属企业施工承载力情况分析工作。要求各供电公司所属集体施工企业、送变电公司、电网工程公司、创业公司、检修公司结合本企业基本情况,完成本单位施工承载力的情况分析,并按《国网基建部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附件6的要求于7月25日前报建设部。附件:

1.《国网基建部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基建安质„2015‟37 2.舒印彪总经理在国家电网公司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内通„2015‟34号)建设部

16.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篇十六

一、立足长远,从实际出发,认识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律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人们对“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吃得好,还要吃得安全、放心。向社会提供安全、卫生、高品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的首要任务。要实现产品质量的提高,首先是企业要有明确的经营管理目标,即: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食品工艺,注重产品的文化内涵,在科学和发展上下工夫,以质量和服务占领市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企业的中心工作保障目标的实现,建立起来有核心竞争力、有社会责任感优秀的食品企业。

第一个层面的工作是领导班子的科学决策。要做出正确的决策,就要真正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准确地了解市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行业生存和发展情况,从实际出发,客观分析现状,分析矛盾和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要想问题,找规律,善于破解难题,善于发挥优势,运用正确的决策推动工作进展。如:对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即要充分认识我们国家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伟大成绩,改革创新已是时代的潮流,大势所趋,又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本单位正在进行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系列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二个层面的工作是领导班子要讲团结,发挥好集体领导的作用,同心协力为共同的目标去努力奋斗。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正经历着深层次的调整,社会资源也正在重新分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集体之间的各种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管理者对诸多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反映是正常的。思想政治工作正是要做好正式组织形式的工作信息沟通与反馈,同时也要重视通过非正式组织结构谈心等形式的沟通,统一思想,取得共识。

第三个层面的工作是坚持依靠群众,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去实现奋斗目标。思想政治工作要促进实施科学文明的管理方式,在管理中做到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达到管理最佳效果。企业管理者要密切关注职工思想,做好内部调查研究,使职工关心和关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关注和解决,为企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内部环境。其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需要。管理工作既包含着对人生产活动的协调和控制,同时又包含对人们思想行为的教育和引导。只有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政治优势,才能保证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

二、把握系统,注重细节,向管理要效益, 创造性开展工作。

糕点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思想政治工作应贯穿于始终,为生产经营的顺利进展提供保障。

首先要熟悉和掌握有关食品行业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办法、实施细则,依法进行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组织好学习。如:近期,针对中式糕点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国家制定了《糕点通则》,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中式糕点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的要求。这是糕点类标准首次升级国家级标准。思想政治工作应率先组织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学习新的《通则》,联系实际,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如何推进工作。保障依法进行管理将为我们的整体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思想政治工作的又一重要任务是引导企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行业自律是企业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应自觉遵守的规则,是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自律,计划经济体制是他律,市场经济体制是自律,他律是别人管你,自律是自我约束。所以要全方位地了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包装、保管、运输、营销及市场供需等情况。在此过程中,鼓励职工树立“以质量和信誉求生存”的观念、“绿色和环保”的观念、“对社会负责任”的观念,从而营造企业健康向上的工作环境。

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企业具有蓬勃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继承传统,形成特色,创造品牌,不断发展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是做史无前例、轰动一时的事情,而是在原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可以是一个点、一个面、一个产品,一项措施、一套办法。思想政治工作恰恰是要最早发现,及时给予支持和鼓励,促进发展。如:我们糕点行业大多数的企业产品雷同,为了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放心的、好吃的、健康的食品我们根据药食同源的原理,树立了生产健康型食品的理念,研制开发成功了麦芽糖醇系列糕点、麦芽糖醇月饼、麦芽糖醇元宵。这个产品的前景非常看好,并且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

思想政治工作本身也迫切需要创新,使思想政治工作更贴近形势,贴近百姓生活,贴近职工,为企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开创和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要找准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融汇一体的最佳结合点,要着眼于观念的创新、内容的创新、机制的创新、载体的创新和方式方法的创新,着眼于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对象具有广泛性特点,涉及到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覆盖企业的工作机制。要注意发挥工会、共青团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青年团成为联系职工的家园。形成以专职政工干部为骨干、兼职政工干部为多数、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团员骨干共同参与的“大政工”队伍,各展所长,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当前还要注意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班组的战斗集体作用,使其主动担负起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又一个重点工作是培养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有好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凝聚力就强。

三、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建设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进一步明确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是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立足本职,按照党中央“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开展工作。

一是在促进本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上下工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要更深刻、更自觉地把握经济发展规律,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效益,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占有率。

二是要更加关心职工生活。坚持统筹兼顾。要深入分析近年来本企业职工收入在社会平均收入中偏低现状的原因,在发展生产经营的同时,把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改善民生,留住人才,发挥职工的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企业运行良性循环的局面。

三是要切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通过教育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使职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要重视和加强对职工的专业技术技能的培养,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的主人公感、成就感、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

四是要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政工队伍。要培养一批政治敏锐,头脑清晰,旗帜鲜明,清正廉洁、具有崇高境界和人格魅力的政工人员。在工作方法上,力求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克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运用丰富的知识,务实的精神、真实的本领,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战斗力。

五是要积极构建和谐企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本企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人的工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我们要坚定信心,勇于实践,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职工积极性的广泛发挥、人民物质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而不懈努力。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的走向成熟, 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标准。本文着重阐述了如何从食品企业实际出发更加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以达到构建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建立科学有序的工作秩序、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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