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选8篇)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篇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是为全面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和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共同组织编写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以《条例》为总纲,吸收了国家粮食局举办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研讨班上有关领导和专家的讲义内容,吸收了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同志主编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读本》的部分内容,吸收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关于粮食流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目前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系统地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和释惑。同时,为方便读者查阅相关资料,《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收录了与《条例》直接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文件。下面是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的内容!
内容简介
为全面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和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共同组织编写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以《条例》为总纲,吸收了国家粮食局举办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研讨班上有关领导和专家的讲义内容,吸收了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同志主编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读本》的部分内容,吸收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关于粮食流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目前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系统地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和释惑。同时,为方便读者查阅相关资料,《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收录了与《条例》直接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文件。
目录
深入学习正确理解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代序言)
总论篇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条例》立法背景和指导思想
第二节 《条例》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条例》总体框架和重点内容
粮食经营篇
第二章 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比较
第二节 我国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第三节 我国新型粮食流通管理体制的建立
第三章 粮食经营运行机制
第一节 粮食经营准则
第二节 粮食收购
第三节 粮食销售
第四节 粮食储存
第五节 粮食运输
第六节 粮食加工
第七节 粮食进出口
第四章 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节 粮食市场概况
第二节 粮食现货市场
第三节 粮食期货市场
宏观调控篇
第五章 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第一节 粮食宏观调控概论
第二节 粮食宏观调控目标
第三节 粮食宏观调控手段
第四节 粮食宏观调控机制
第六章 粮食安全应急体系
第一节 粮食安全应急机制概论
第二节 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内容
第三节 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程序
第四节 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第七章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一节 粮食流通统计概论
第二节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三节 粮食统计内容与程序
第四节 粮食统计工作问题与对策
监督检查篇
第八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第一节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体系
第二节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意义
第三节 《条例》中监督检查规定的特点
第四节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问题与对策
第九章 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体系
第一节 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概论
第二节 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制度
第三节 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问题与对策
法律责任篇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论
第二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处罚权
第三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粮食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粮食流通中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篇二
一、引入市场机制,创新农业补贴政策
“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是指针对国内农业生产及农产品的综合支持①”,对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及保障粮食安全起到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了由农业支持工业转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过程,农业补贴政策的内容和方式也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目前,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产者支持和价格支持方面。
盛逖、陈渭明指出,新时期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的良种补贴等农业补贴政策”,这三项补贴对粮食实现“十二连增”、农民“增加收入、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这三项补贴政策凸显出不足。如补贴政策的“碎片化”和“补丁式”、粮食直补政策补贴品种单一、良种直补不利于新品良种的推广、粮食直补”变“农田直补、部分种植户没有充分享受到补贴政策以及一些农民对粮食直补政策的可持续性存在疑虑②。基于此,许复新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性收入补贴与农资价格的联动机制。针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逐年上涨的情况,实行与综合性收入补贴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要进一步优化粮食补贴发放方式。将粮食补贴按面积补贴改成按粮食产量和粮食销售量补贴,生产和销售越多,获得的补贴越多,”确保了补贴资金分配公正合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粮食补贴长效机制,制定并出台粮食价格补贴的具体条例和条款,将粮食补贴纳入③”法制化轨道。
朱满德、刘超、程国强等指出,粮食价格支持政策实施10多年来,对有效激励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质量和生产效率起到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即市场干预和扭曲较为严重,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基于此,要逐步退出粮价支持政策的市场扭曲机制,“配套实施‘种粮收益补贴’,‘种粮收益补贴’是粮价政策改革的配套措施,主要用于补偿粮价改革对农民收益的影响,有效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创新粮食市场调控要建立与粮价政策改革配套的新型粮食调控体系,推动政策从目前以价格支持直接干预为主导的‘增产取向’,向以价补分离、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供求基本平衡’转型,逐步形成以政策补贴为基础,预期引导、风险管理、储备调控、贸易补充等工具相结合的新型调控体系。在粮食供给紧张时,采取综合支持措施既‘保供给’也‘保收益’,统筹发挥进口贸易的积极作用,提高国内有效供给水平。在粮食供给相对宽裕时,要弱化价格政策作用,以补贴政策‘保收益’为基础,重点管理好生产,严控进口,实现国内供需基本平衡④⑤⑥”。
陈锡文、冯发梅指出,国内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了我国以市场为主和价补分离改革,成为粮食价格政策方向点。真正能形成反映粮食市场变化的价格,用目标价格代替暗补,也是优化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理性选择⑦⑧。郑风田指出,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深入推进东北地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粮食目标价格制度是政府根据农产品种植、收割成本和农产品的收益水平以及市场的供求等因素所确定的农产品目标价格。当目标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给低收入消费者补贴,而当目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按价差给生产者补贴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农业补贴的标准,我国承诺农业补贴不超过农业总产值的8.5%,目前很大一部分产品的补贴已经在黄箱内,没有多大空间,应该推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作为粮食收购价、临时收储价改革方向,逐渐形成农产品价格以市场为主,价补分离的局面。
詹琳等认为,实行粮食目标价格制度面临着几大难题,一是农产品目标价格确定的依据应该多大程度上参考国际价格。二是目标价格制定要考虑粮食的比较收益。“粮食生产有机会成本。粮价与其他农产品的价格、与外出打工的价格、与农资价格不能拉得太大。”三是粮食目标价格制度实施存在技术性难题,大宗粮食作物“各地种植周期、成本不同,品质差异较大,业内对于政府如何制定统一的市场价格仍然存有很大疑虑。此外,试点目标价格的计算方法由生产成本加基本收益确定,‘一年一定’公布于作物种植前⑩。”基于此,坚持市场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的决定作用,须维护好目标价格实施的基础条件,完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与市场基础数据信息库,深入探究农产品目标价格的基本构成要素,建立“三价一储备”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在向粮食市场价格机制转变过程中,不能放弃粮食安全。
目前,根据市场运行机制,国家2015年调整了粮食补贴规则,对生产者支持是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目的是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在价格支持方面,在粮食主产区对小麦、水稻继续实现最低收购,取消了对玉米的临时收储政策,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对大豆继续实施目标价格。政策调整后基于市场化改革粮食目标价格构建以及运行机制,对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调整前农户福利及运行效率影响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均衡产区利益,推动农地的集约化
粮食主产区是指适合种植粮食作物,粮食产量高和种植比例大的区域,粮食主产区除满足主产区的消费外,还能够大量调出商品粮。通过产区调整,引导粮食稳定增长,是粮食安全研究的重要领域。现阶段专家学者对我国粮食主产区改革的研究集中在四个方面,即对粮食主产区的集中空间格局变化、主产区利益补偿问题及农地流转等。
吴建寨等指出,我国粮食生产区域发展不均衡,近年来粮食主产区逐渐向人均可耕地面积大、农民出门务工机会较少和劳动收入较低的欠发达地区移动和集中11。邓宗兵认为,我国粮食主产区逐渐由南方向北方转移,由东部、西部向东北和中部移动和集中。其中黄淮海地区和东北地区成为我国粮食增长的中心,东南沿海的粮食产量急剧萎缩,伴随着粮食流通体制由计划调动到市场调节,粮食流向发生了由南粮北调向北粮南运转移。从品种布局来看,南方稻谷继续保持有区域优势,同时东北稻谷的生产区逐渐凸显,小麦主产区呈现向北方和中部集中,玉米主产区逐渐向东北、华北和华中地区集中,但小麦重心移动距离短且重心移动不明显,从空间聚集效应的强弱程度看,粮食、玉米、小麦的这种效应在增强,稻米的聚集效应在减弱12。主产区域粮食均衡增长是我国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加强耕地的保护,减缓耕地的流失,才能切实稳定粮食生产。
程传兴认为,粮食主产区农村土地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是保证粮食生产的基本保障,可耕地资源安全是我国粮食的关键,我国耕地的基本现状是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后备资源有限,区域分布失衡。特别是2008年以来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可耕地流失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这种土地流失与粮食的净进口具有高度相关性,粮食主产区通过政策引导农地流转,弘扬流动流转典范等举措来推进农地流转,通过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兴经营主体实现农地集约化13。曾福生认为,农地集约化利用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但是农户的“非农化”、“非粮化”生产行为已经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新的威胁14。武力超指出,基于此,一方面要严格坚守18亿耕地的红线不动摇,对流转农地的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建设,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耕地的占补平衡制度15。
调整产区利益,首先要平衡好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利益分配,区域经济差距不断扩大。蒋和平指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国被划分为13个粮食主产区、七个主销区和11个基本平衡区。粮食主销区以工业化、城市化为主导,不再承担粮食生产的具体任务。然而,随着土地、劳动力、农资等价格的不断上涨,粮食主产区则陷入‘粮食大省、经济弱省、财政穷省’的怪圈。近10年,13个粮食主产区人均财政支出6136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0%。如果“粮食生产与利益分配”倒挂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势必会影响粮食主产区“政府抓粮”与“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国家粮食安全16。”基于此,杨建利等认为要“制定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政策,激发粮食主产区的种粮积极性,通过‘加、减、建’,调节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种粮积极性,加大对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新增补贴向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倾斜;减轻粮食主产区财政负担,取消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建立粮食主销区与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平衡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政府与农民的种粮积极性17。”
随着粮食主产区空间格局的变化,国家已通过北粮南运,弥补南方产量及品种不足问题。通过在粮食主产调整和完善农业三项补贴、粮食最低收购、大豆的目标价格制度以及对产粮大县的奖励等政策进行利益补偿。通过引导和鼓励农地依法、合理有序地向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流转。上述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举措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北方水系落后,南方水系发达,通过补贴政策来补偿主产区利益显然没有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基于可持续发展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仍有待深入探究。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农业科技贡献率
加大科技投入是新常态下结构性调整,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农业生产措施的进步、农业生产条件的技术进步、农业管理技术的进步、农业劳动者与管理者技术的进步是构成农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内容。市场机制是农业技术进步的内部动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成为农业技术进步的外部动力。要实现“粮食增产和保障粮食安全,必须依靠科技作为支撑。”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力度不够,存在农业科技供给和需求双重不足的矛盾。一是由于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不够。二是“不少农民对新技术的采用意愿很低,尤其对大宗农产品生产缺乏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
为了粮食产量和质量的稳定提高,肖卫东认为,我国应建立一套可持续的农业科研投入与管理机制。要“增加公共农业科研投入、优化投资结构,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要加强中央与地方科研力量的整合,关注重点领域;向农民提供智力支持,减少农业中的信息不对称。要在农业科技供给渠道上,“对于种子种苗等一般性农用物质,可依托基层农业推广主体和市场主体组织提供,对于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种植、养殖技术,除依靠农技人员、专业人员指导外,粮食科技投入必须依靠社会服务力量组织提供18”深入推进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农业科研院所自办企业要逐步实现事企分离,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推动应用型农业科研单位整体进入企业;鼓励农业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自由进入粮食企业。
邹杰指出,1986—2012年我国农业财政科技支出与粮食单产量的相关研究显示,“财政农业科技支出与粮食单产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稳定均衡关系”,农业财政科技支出对粮食单产量提高具有很强的正向冲击作用,并且这种正向冲击作用长期存在,但粮食单产量的提高对增加农业财政科技支出的影响不大。“为更好发挥农业财政科技支出对我国粮食单产量提高的促进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的效率”,加大育种技术的研发,可将“良种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良种推广中心,让其降低新品种种子价格,与个体户种子价格持平,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加速淘汰旧品种”。要扩大农业机械设备购买补贴范围,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要加快对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业态创新的资金投入,改善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功能,不断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19。
我国粮食主产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牛凯通过对1978—2012年间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研究指出,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为17.28%~33.82%,全国粮食主产区平均水平为26.22%,在生产要素的投入中,资本存量的科技含量水平对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影响较大,“农业科技进步在中国粮食主产区农业经济增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仍然较小”,中国农业经济增长所依赖的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低产出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20。”基于此,朱立志建议,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资金、科技投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态保育型三型农业的关键科技领域的投入,通过利用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群落之间的机理来实现养分的循环利用和病虫害的绿色防控,提高农产品的特定营养和特色风味,通过发展智能设施农业实现农作物良好的生长条件21。陈章良认为,必须利用科技创新提升育种、农机、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水平,解决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作物的育种,提高农作物种植、收割效率,降低人工成本;提升农产品的加工和冷链储藏水平,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库、云计算的运用,通过大数据了解不同地区的气象、病虫害等条件,对农民种植作物给予指导22。
四、重视四大粮商,调控粮食国际供应链
孟岩等认为,“粮食流通市场化必须解决粮食国际贸易与本国粮食生产之间的矛盾,否则粮食”持续增长引起农产品过剩将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并造成粮食安全的不稳定性。近年来,境外粮食跨国企业对华投资,已成为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讲,美国的ADM公司、邦吉公司、嘉吉公司以及法国的路易达夫集团(即世界“四大粮商”),在我国粮食市场上占有巨大的份额,给我国粮食产业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引起了人们对粮食安全的高度关注23。
张秀青认为,四大粮商对中国的粮食产业链安全的主要影响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从大豆产业的深度掌握到中国粮食产业的全面冲击。近三年间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大豆,已有2/3的总量从境外进口而来,国内80%的大豆市场都被转基因大豆所占据,中国大豆进口总量占国内大豆市场的81%。对于食用油的定价市场,国内大豆生产与流通商已失去发言权,国内销售油的终端和整个大豆产业链条已被企业外资资本所完全掌控。二是从单环节到全球粮食供应链的整合的竞争,四大粮商开始在各个国家建立公司,形成对国家粮食主权的争夺。并利用先进农业技术和先进的粮食贸易服务逐渐对粮食市场形成一定的垄断地位。如今外资粮商通过整合国内粮食产业链的竞争模式,控制粮食种子市场、化肥价格,影响粮食生产规模及价格,从而达到对粮食种植的控制,利用资金和技术垄断粮食加工市场,从而实现对粮食产业下游的控制24。
怎样通过调规模来达到稳定我国本土粮食流通安全呢?孙倬建议,要拉大产业链,实行强强联合,“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重组粮食资源集聚产业,形成具有产业链完善的,具有一定垄断势力的整合集团。”要建立WTO规则下的粮食产业保护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和政府作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约束企业不良市场竞争行为。应积极向世贸组织争取有利的贸易条款,在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充分发挥价格联盟、行业商会、采购团体作用,鼓励和推动中国大豆进口企业实施联合采购,增加采购的计划性、协调性,依靠联合的力量影响国际市场价格,进而提高中国进口的谈判能力。”要以科技创新体系强化粮食产业核心竞争力25。孙中叶等建议,要积极推动我国粮食供应链参与国际分工,树立品牌意识,将龙头企业品牌做大做强,使品牌和产品驰名中外从而使粮食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要打造粮食产业联盟体系,企业要全过程控制粮食生产,不仅提供食品原料,而且成为综合运营商的食品加工、配送、采购和储存中心26。温施童建议,在解决粮食流通中,必须大力鼓励大型粮商“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通过到“其他国家购买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在当地设立我国的农产品期货交割库,并购或收购当地农产品企业,或者在重要出口地区建立自己的运输口岸与线路”,增强粮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缓解粮食进口定价权缺失27。朱勤认为,要建立联合采购机制,提高整体议价能力,通过“建立企业联盟、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能够使我国充分利用购买数量争取价格主动权。”针对我国进口粮食主要品种,要“建立进口大豆生产与进口信息发布中心,全面掌控全球大豆进出口贸易信息,尤其是要及时了解和准确判断全球大豆消费的动态变化和中长期趋势,为企业制定经营策略、调整生产计划提供参考。”要建立严格的粮食产业安全审查保障机制,制约跨国粮商垄断行为,通过“构建准入机制、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审查机制、持续监管机制、退出机制、互补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粮食产业安全保障机制,对跨国粮商在我国粮食产业和市场的进入、垄断、市场扩张行为等进行有效制约,建立有效、有序的粮食市场秩序”,提高我国粮食流通的安全性28。
3.破解粮食流通的数字基因 篇三
“民以食为天”,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行业,其波动显然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是非常致命的威胁:粮食缺了,不行,天下大乱;粮食多了,也不行,供大于求之下的价格暴跌会让农民增产不增收,从而严重挫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让来年的粮食生产跌入低谷。对于只知道自己周围三十里地范围内事情的大多数中国农民来说,长期的信息不畅已经成为“增收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为使农业信息畅通传递政府已经采取了诸多手段,像1994年开始建设的“金农工程”、1997年开始的省级农业信息中心等项目,极大推动了中国粮食产业乃至整个农业的发展,使中国现有的农业网站数目超过4600多家,位列世界前十名,但却一直没有一个能够称得起“门户”概念的信息服务与电子交易平台。在粮食生产与流通这样一个脆弱而特殊的行业,如何实现切实有效的服务成为争夺粮食“门户”的关键。
靠信息致富
2005年3月3日,政协委员山东农业大学教授、农学博士,同时也是致公党中央秘书长的曹鸿鸣提交了《关于加快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案》,这份提案很快被列为今年政协的一号提案,其原因是这份提案不仅仅提出了三农问题,而且建议通过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来解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粮食生产与流通等问题。
资料显示,截止目前为止,整个粮食流通领域大约有7000家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尽管在国家有补贴的情况下,却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处在亏损状态,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传统的粮食交易方式透明度较差,交易效率低,而且暗箱操作、灰色交易多。并且因为利益上的种种原因,尽管信息化能够给粮食流通企业解决一些关键问题,通过网上粮食交易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上述种种弊端,但多数粮食流通企业还是对信息化的认识和利用相当有限。
中华粮网的CEO傅宏算了这样一笔账,目前中国每年仅轮换储备粮的价值就有近30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如果大约有5%左右的粮食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全国的粮食流通企业则可以节约上亿元交易成本。而采用传统的交易手段,国家需要每年补贴上亿元的资金来维持储备粮的更新轮换。据介绍,国家及地方储备粮大约每隔两年或者三年就要进行一次更新轮换,而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进行大量的购销活动。
就整个粮食行业的交易来看,2004年全国粮食产量大约为4.69亿吨,其中大约有30%~40%的粮食要进入流通领域,如果也有大约5%的粮食交易采用电子方式或者部分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进行,则节约的交易资金有可能超过10亿元。另外,信息致富在粮食行业也逐渐显现,一个广为称道的例子是:2003年,仅仅由于黑龙江省的农民提前得知世界大豆价格上涨这个信息,当年种豆农民就增收12亿元以上。
还有一个企业的例子:河南省濮阳市的一家名叫中盛粮油的公司在2003年8月份加入中华粮网,并建立了自己的企业购销专区,定期在中华粮网发布供求信息,在随后的几个月业务电话比以前翻了一倍,2003年10月 、12月份粮价大幅上涨前,它及时抓住了信息,狠赚了一笔。其总经理武铁柱事后回忆说:“无论是公司订单的增加,还是价格预测的准确和及时,电子商务都发挥了很大作用。电子商务与现货市场的全面结合,将成为未来粮油贸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方面。”
数字
实现的关键
和其他领域一样,2000年左右,粮食流通领域也曾经涌现过一波网络热潮,但随着其后.com泡沫的破灭,很多粮食行业的信息和电子商务平台大都被雨打风吹而去。不过,仔细观察经过大浪淘沙后生存下来的一些粮食网站,一般都具备两种主要功能:一是市场化的信息发现功能;二是能够真正实现市场交易功能,也就是电子商务。
1998年,依托于国内目前粮食行业规模最大的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专业网站中华粮网开始建设,在“郑州价格”支撑下,中华粮网迅速成为目前国内不多的几个粮食门户网站之一。
但做到这一步,中华粮网靠的不是风险投资,也不是烧钱,而是传统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对本身业务踏踏实实的改造,靠的是充分利用国内第一家国家级粮食市场—郑粮市场的影响力。中华粮网已经在全国建立了一个庞大的信息采集队伍,大约有400多人,定期提供各种粮油信息。现在中华粮网的文字信息日更新量已经达到300条左右、20万字以上,价格信息每周更新500余条,而每月通过中华粮网发布供求信息、寻求交易伙伴的意向近1000条。“实现充分的信息和真实的市场价格,对于做好一个粮食网站,已经成功了一半”。
至于另一半,傅宏认为粮食网站作为比较特殊的行业网站,关键还是要有“用”。对于粮食流通而言,价格和需求等靠信息来实现,而实现交易却是整个流通环节中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很多粮食网站就是因为不能实现这种功能而逐渐没落。
但实现网上交易的关键一是如何解决信用问题;二是烦琐的结算、交割问题。傅宏介绍中华粮网有一套非常严格的规则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并且将其彻底“透明化”。“保证金被罚没还是小事,关键是犯一次错,以后还怎么在这个圈子里混?”。另外让诸多电子商务公司头痛的结算、交割问题,对中华粮网而言也已经不是什么难题,因为中华粮网依托的郑粮批发市场,早已实现了交易和货物的分离,就是说,交易方的货物并不需要运到郑州来,运到郑州来的,只是货物的样品,而由于粮食本身的特殊性,对其质量的评判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大大减少了可能发生的争执,从而为交割提供了很大方便。
粮食门户的隐忧
中华粮网也不是没有自己的尴尬和烦忧。在中华粮网成立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虽然拥有先进的交易手段和信息服务平台,却面临着无粮可交易的局面。因为很多国有粮食企业不愿意到网上进行公开交易,而更喜欢采用传统的、非公开性的交易方式,各种灰色或者非法利益使国家因此承受不小的损失。事实上,不仅仅是中华粮网的网上交易遇到“无粮可易”的难题,全国其它几个较大的粮食网站的实际情况也不是很乐观。
其实影响农业信息化发展的问题方方面面,譬如使用习惯、收入状况、信息设施等,所以要彻底解决诸如中华粮网遇到的这些问题,应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曹鸿鸣的提案正是为了促进国家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不过目前对粮食网站而言,只有自己考虑解决的途径。
中华粮网的一个优势是它有一个大股东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拥有非常丰富的客户资源,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大客户,双方之间有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且中储粮每年都有数百亿元的粮食需要更新轮换。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中华粮网同意将自己51%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中储粮总公司,以获得可交易的粮源。
4.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省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部署,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和储备粮的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财政、工商、统计、价格、质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粮食行业协会及其它粮食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为粮食经营者提供咨询、评价、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七条 粮食收购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1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30吨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自行检验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水份、杂质、定等指标等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配备取得粮食质量检验资格的专兼职检验人员。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或有检验能力的企业检验,委托期自粮食收购许可认定之日起一年以上。
(四)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第九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许可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二)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三)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四)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五)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质量、卫生标准,销售人员具有防虫、防鼠、防变质、防污染等食品卫生知识和感官鉴别粮食质量的一般能力。
(二)食用粮食的包装物上载明粮食品种、等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明码标价,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四)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不同收获的粮食不得混存,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
(三)霉变及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粮食单独存放,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四)不得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不得出库、加工或销售。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二)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五)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度。
第十五条 在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最低库存量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收购量的30%。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加工量的30%。
(三)从事原粮批发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成品粮批发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销售量的25%。
(四)从事粮食零售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销售量的15%。
第十六条 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收购量的50%。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加工量的5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加工量的20%。
(三)从事原粮批发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销售量的50%;从事成品粮批发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销售量的30%。
(四)从事粮食零售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月均销售量的30%。
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高库存量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限定。
粮食经营者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两种以上的,执行各最低库存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和各最高库存量标准中的最低标准。
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已有经营业绩的月平均量计算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市、县(市、区)粮食储备规模由各设区市政府按不低于省定的规模分解到所辖市、县(市、区),并负责落实。
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和轮换计划由各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本级政府确定,由粮食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并送当地农发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等)及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福建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重新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粮食财务挂账消化、稳定粮食市场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好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当国务院决定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或对粮食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应当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粮食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所有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由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统计、价格、质监等部门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产供需调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立一定数量的骨干粮店(含骨干超市)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安全应急供应和加工网络,并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
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设粮食加工、仓储设施,设立销售窗口;支持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
具体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布局的要求,加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等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及其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及其收购、储存的原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情况。
(四)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五)粮食储存企业建立并执行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六)从事粮食、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
(七)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情况;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八)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九)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十)粮食经营者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财政、工商、统计、价格、质监、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
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霉变及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存放或者进行销毁处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六条 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出库、加工或销售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保管工作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粮食、财政、工商、统计、价格、质监、卫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粮食收购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等专项经费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粮食应急职责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5.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篇五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工作自治区主席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财政、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五条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三万元以上。
(二)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存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三)具备磅秤、水分测定仪、天平、容重器等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四)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有相应资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员、保管员和统计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存款证明。
(五)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粮食质量检验员、保管员和统计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第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当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设备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第十条 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注明粮食收购。
已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请,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四)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收购粮食品种、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
(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七)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接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收购政策性粮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跨旗县收购粮食,应当持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并向收购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所销售的粮食与可能污染粮食的物品相分离。
(四)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五)销售人员应当熟知粮食防虫、防鼠、防霉变、防污染等常识,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能力。
(六)成品粮销售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质量、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
(三)霉变及病虫害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照国家规定销售或者销毁。
(四)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防治粮食虫害和霉菌、灭鼠等,不得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单独封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储存粮食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和安全使用工作。
(六)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由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粮食销售、加工和转化的经营者向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购买粮食时,应当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保证粮食加工质量和卫生必备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
(二)粮食加工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三)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四)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五)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物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计部门批准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和转化用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粮食统计调查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并将统计报表逐级上报。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自治区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具体使用方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粮食、财政、工商、价格、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应当承担应急义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决定对某一品种的粮食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组织收购。
对农民按最低收购价格出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受委托的粮食收购者不得拒收。
受委托的粮食收购者履行收购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牧业、统计、价格、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求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粮食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资格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粮食收购、加工、转化和成品粮批发、零售企业最低库存量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粮食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二)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的。
(三)霉变及病虫害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存放的。
(四)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防治粮食虫害和霉菌、灭鼠的,或者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封存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出库的粮食经营者未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的。
(三)从事粮食销售、加工和转化的经营者向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购买粮食时,未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粮食、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三)为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令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或者其他款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的。
(三)违反粮食应急规定不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转化,是指以粮食作为原料,用于工业生产以及酿造、饲料、养殖等用途的经营行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加工、转化、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以外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篇六
作规划(讨论稿)
“粮食银行”流通模式,作为农业产业化模式的一种制度创新,基本符合ⅩⅩ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现状。开展“粮食银行”流通模式试点工作,探索、研究适合ⅩⅩ粮食产业的发展之路而富民强市,意义重大。本规划根据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要求,借鉴山东省广饶县实行“粮食银行”流通模式的经验,结合ⅩⅩ实际,明确了“粮食银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发展现状及条件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具体模式有龙头企业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商品基地带动型和服务组织带动型等。“粮食银行”存在的上游基础是广大储户,下游基础是粮食加工企业,它通过自身将农户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农户与专业市场等紧密的联系起来,建立起了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粮食产业运行机制。它兼具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功能和市场带动型的作用,完全可以认为它是农业产业化模式的一种制度创新。
一是只有粮食主产区才能使“粮食银行”能够生存和发展。“粮食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强大的粮食储备,能方便当地农民的储存和提取。只有粮食主产区才具备这个条
件。
二是当地农民有储存粮食的习惯和一定的经济基础。如山东省广饶县靠近黄河,部分地区时常面临洪涝灾害,当地大部分农民具有储存粮食的习惯;广饶县经济状况较好,是全省30强县,当地群众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至于因缺钱花而急需卖出粮食。由此可见,农民有储存粮食的习惯和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是“粮食银行”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三是要有一定数量实力适中的粮食加工企业。广饶县“粮食银行”不收取农民的“利息”,而是通过运作粮食来取得利益。运作粮食的依托是粮食加工企业,通过收取粮食加工企业的风险补偿金以及其它的收益方式维持生存和发展壮大。粮食加工企业要有一定实力,不能太弱,也不能太强。企业太弱则起不到带动作用;企业太强就会有实力直接与农户发生联系,发展成为“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或者“龙头企业+农户”等较普遍的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农业产业化形式。所以说,有一批实力适中的粮食加工企业做后盾是“粮食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四是要有一批能人。“粮食银行”是以现代银行的理念来经营粮食,其具体运作很复杂,要有一部分具有较强能力的人专门来操作。所以,“粮食银行”是一种能人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农业产业化模式,确定“粮食银行”流通模式试点,实行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使农业由单纯生产原料向贸工农综合经营转变,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融为一体,使农产品的初级生产与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相互衔接,农业与工业、商业、金融和运输等产业紧密结合,构成一种从生产初级产品到最终产品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推动我市“粮食银行”流通模式的建设步伐。
(二)总体要求。围绕开展“粮食银行”业务解决农民储粮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农户自储粮损失,使农户所储粮食保值增值,增加农民收入。方便农民兑换商品,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并且通过开展“粮食银行”使农村的“自给粮”资源(即农民自己的储备粮)流动起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三)主要目标。利用试点企业承建的农村“放心商店”网络平台,开展“粮食银行”(两代一换:即代农加工、代农免费储粮、兑换各种商品)业务,充分利用“放心粮油销售店”、“放心商店”网络平台,体现粮食部门服务“三农”,助农增收,企业增效。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办法
(一)确定试点。借鉴外地开展“粮食银行”业务工作的经验,结合ⅩⅩ粮食实际,确定ⅩⅩ市第五粮库为试点载体,开展“粮食银行”业务工作。以银行储蓄为模式,以服务“三农”为目标,以粮食收购为契机,利用该库现有仓容,动员全市水稻种植农户将口粮、余粮以实物的形式寄存粮库内,为农民提供粮食存储服务,减少农户储粮损耗,同时为农民做好原粮与成品粮油、生活用品的兑换业务工作,方便农户闲时存,用时取,品种调剂,存取自由。
(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开展“粮食银行”业务的目的和意义,并深入村、组、农户,广泛听取农户的反映,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让农户了解业务的宗旨和目的,建立粮食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互惠双赢关系,达到农户、企业、政府三满意。
(三)规范运作。建立“放心商店”网络平台,鼓励和组织农户参与“粮食银行”工作。第五粮库要组建专门班子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推进,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操作方法和制度,做好业务量的测算、兑换标准、信誉票证的制作、存取方式等筹备工作。要统一周转。农民存粮可一次性存入或分批存入,由第五粮库发给存粮凭证,坚持“存粮自愿,取粮自由”的原则。第五粮库在满足农民正常提取、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可动用30%到40%的存粮参与周转,把存粮变为“活粮”。引入现代银行管理模式,按照择优扶强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与华藤米业开展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壮大企业实力。
(四)风险补偿。为避免粮价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第五粮库要建立“粮食银行”风险补偿制度。粮库结算中心将转化的资金在银行设立专户,大米加工厂需要生产经营资金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心根据不同用途提取不同的利息作为风险金。对该风险金要切实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其中50%补偿储粮风险,35%用于代储费用,10%用于坏账准备,5%用于中心管理费用,结余风险金逐年积累,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服务体系。确立以农村“放心商店”为网络平台,以放心粮油进农村为突破口,实行标识、产品、配送、价格、手续、考核“六统一”管理模式。推行“三优”,即:优惠政策、优良产品、优质服务。实现对广大农民的“零距离”服务,进一步夯实“粮食银行”发展根基。
四、相关政策。
(一)存取时限。当年新粮收获上市时至次年新粮上市期间的一年时间跨度,农户可一次或分次把粮食存入第五粮库内,农户凭“粮食银行存折”可在就近的“放心商店”兑换各种商品。
(二)免费代储。对粮食存储、兑换或市场价格上涨时直接销售给五粮库“粮食银行”的,粮库可免费为其代储。
(三)代农加工。每百公斤收加工费8.00元。圆粒水稻返大米53公斤、粹米8公斤、有色米3公斤、洗米糠
10公斤、谷糠22.5公斤;优质稻返大米46公斤、粹米13公斤、有色米2公斤、洗米糠11.5公斤、谷糠22.5公斤。
(四)商品兑换。农户凭“粮食银行存折”可直接在就近的“放心商店”兑换大米,圆粒水稻每百公斤兑换61.5公斤大米,优质稻每百公斤兑换60.5公斤优质大米。同时,可兑换各种商品,粮食随行就市,各计各价折算(按国标三级标准计算)。
(五)粮价公示。粮食价格要上墙公示,当农户将粮食销售给“粮食银行”时,以当日价格结算付款。如需兑换各种商品时,“放心商店”将以其兑换的商品按批发价给予兑换结算。
(六)服务费用。对“放心商店”为“粮食银行”提供的服务,按服务的数量给予1%的服务费补助。
(七)粮食标准。上述业务,原粮要达到国标三级以上,大米质量达到精米标准。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粮食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粮库负责人为成员的“ⅩⅩ市粮食局‘粮食银行’工作领导小组”,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发展ⅩⅩ粮食产业的高度来认识“粮食银行” 流通模式试点工作,认真抓好 “粮食银行”(两代一换)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的落实。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传递信息,完善提高,务求实效。
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篇七
一、我国粮食流通“四散”化发展概况
我国粮食“四散化”起步较早。20世纪70年代末, 全国粮食“四散”率已达10%左右。1994年, 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主要目的就是推进粮食“四散”运行, 实现粮食储运现代化, 解决粮食的储运、出口、北粮南调和部分进口品种的调剂。世行项目包括东北走廊、京津走廊、长江走廊、西南走廊和配套项目五个部分, 为粮食从农村收购、铁路中转和港口接发全系统实现机械化封闭式“四散”流通奠定了基础。1998年以来先后三批建设的9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在一些重要库点也配置了散粮接收和发放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 不仅缓解了仓容不足的矛盾, 而且提高了我国粮库的技术含量, 为“四散”化发展创造了条件。
但是, 整体而言, 我国粮食流通“四散”化进程缓慢, 近年来实现“四散”流通的粮食占粮食流通量的比重在下降, 已经建成的设施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尽管在东北等地区初步形成了区域性散粮运输的雏形, 但从全国来看原粮主要以包装方式进行流通, 目前粮食运输中平均散运量约为12%, 与占总仓容92%的散装仓储能力, 形成了强烈反差。以人工拆包入库、灌包出库、人力装卸车为特征的包粮运输作业模式, 增加了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作业费用, 劳动强度大, 粮食损耗高, 已成为提高粮食流通速度、减少流通损失的主要障碍。以东北地区的粮库为例, 每接收、发运1吨玉米, 包粮比散粮费用明显偏高, 其中收纳粮库高约19元, 中转粮库高约3元;包粮装车的成本每吨高达23.6元, 散粮装车的成本为每吨5.4元, 两者相差18.2元。
二、我国粮食流通“四散”化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粮库 (储存) 设施与交通 (运输) 设施不能有效衔接, 形成了制约粮食“四散”化发展的瓶颈。储存设施与运输设施的脱节体现在粮食供应链 (农户→收纳库→中转库→粮食用户) 的诸多方面。
1、农户运粮设施与粮食收纳设施脱节。
我国农业目前是小农生产格局, 千家万户的小农户借助拖拉机、三轮车甚至人力车将用麻袋 (或编织袋) 包装的粮食送交各地收纳库 (粮管所粮库) 。各地粮食收纳库大多设施简陋, 建筑结构不能适应机械化作业的要求, 没有配备散粮接收和发放设施, 只能依靠人力和简单机械来完成各项作业, 无法进行高效率、大能力的散粮接收和发放业务。未来, 即使粮食收纳库配备了散粮接收和发放设施, 只要目前的农业生产格局不改变, 小农户就没有财力、也没有动力去购置散装运输车辆, 因此收纳库的散装设施也无法投入使用, 这是制约我国粮食流通全程“四散”化的一个死结。
2、中转库与粮食用户之间不能有效衔接。
我国粮食加工厂、食品厂等粮食用户大部分规模偏小, 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和散运设施有限, 满足不了散粮运输日益增长的需要。以黑龙江省为例, 在269个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 只有35家有粮食发放 (散装、散卸) 塔和与散粮汽运车相配套的卸粮坑、液压翻板, 拥有散粮运输车的企业也是寥寥无几。有的食品企业筹集资金上马了散装接收设施, 却由于许多上游粮库或购销单位没有散装运输车辆, 导致使用率不高, 影响了经济效益。
3、中转库数量不足, 设施不匹配。
我国粮食中转库数量严重不足, 设施不完善, 运输工具和接收、发放设施之间不能有效衔接。目前全国有效仓容中, 立筒仓、浅圆仓、砖圆仓等具有一定机械化功能和“四散”作业能力的仓型比重仅为9.8%, 而平房仓仓容在总仓容中的比例在80%以上。一部分地区从国外进口了L18专用车皮, 但是该地区的许多粮库却没有火车卸粮坑和装粮设施, 结果卸车需要在车下扒粮, 装车则几无可能, 造成L18专用车皮利用率低、成本高。另外一些地区新建了“四散”型粮库, 却又因为没有L18专用车皮, 而不得不使用通用车皮, 仍以包装上车为主进行设计, 使散粮运输受到严重制约。另外, 收纳库与中转库之间不能有效衔接。由于大多数收纳库没有散装发放设施和散粮汽车, 中转库为了进行散装储存, 接收时要对收纳库的包装来粮进行人工拆袋, 发放时又不得不将库内的散装粮食改为包装, 增加了不必要的装、卸、倒袋等作业量和作业成本。
三、制约粮食“四散”发展的深层次原因
1、现行体制和机制对资源配置形成障碍
(1) 缺乏资源共享的体制和机制。我国粮食物流设施资源主要为国有企业所有, 国有企业又分别归中央、地方政府所有, 中央、地方企业还分为政策性储备企业和商业性经营企业。受所有制和管理体制的影响, 有限的物流资源往往被画地为牢, 不能通过一种有效的机制得到最佳的利用[1]。例如, 一些国有企业拥有先进的设施, 但受制度限制或缺乏激励机制, 宁可闲置设施, 也不向社会提供商业服务。处于粮食物流某一环节的企业, 其装备、作业、管理、信息往往与上游、下游企业脱节, 或者与其他企业简单重复。在同一地区, 设施重复建设和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现象共存。
(2) 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缺失。尽管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的决策要科学化, 并且在实践中也基本做到了依靠专家力量、按科学程序办事, 但是却时常在一些重要环节出现失误。最根本的原因就是, 我国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缺乏市场机制, 许多本该由市场去完成的事情却由政府一手包办了, 结果却适得其反[2]。以粮库建设为例, 其实只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及农民收入的中央储备粮库、地方收纳粮库才具有 (准) 公共产品的特点, 才需要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中转粮库等商业性粮库属于经济学中的私人产品, 应该交由市场运作, 由社会资本来建设和经营管理。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国所有的各类粮库基本上都由政府投资建设, 投多少资、上什么设备都由政府说了算。由于建库是由政府拿钱, 建库单位的基本思想是不要白不要, 于是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编理由、拉关系、争上项目, 其结果必然导致不合理的粮库布局, 一些地区有库无粮, 另一些地区却有粮无库。受财政预算限制, 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将有限的国家投资平衡分配在各个库点, 结果导致大部分库点都不能装备全套的“四散”作业设施。
2、政府 (准) 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民收入和社会稳定, 属于经济学中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 仅靠市场机制本身不能保证充足供给, 因此需要政府干预、补救。但是我国政府一方面包办了许多本该由市场自动完成的事情, 另一方面对许多本该由政府提供的 (准) 公共产品却供给不足。粮食流通“四散”作业推广不力问题, 除了缺乏市场机制这一因素外, 另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政府的 (准) 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在粮食接收环节, 西方国家因已完成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粮食生产和流通早已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农场主有能力也有动机来购置大型散粮汽车甚至散粮火车车皮来装卸、运输粮食。在我国, 粮食生产仍是千家万户的小农生产, 个体农民没有能力和动机来购置散粮设施, 因此粮食接收环节就成了“四散”作业推广的死结。如果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机制, 将永远无法实现粮食“四散”流通。要打开这些死结, 只有加大政府的 (准) 公共产品供给力度, 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统一规划和投资引导, 在相对集中的时期建立起可循环运行的散粮物流体系。
3、外部经济和技术政策不配套。
粮食“四散”的发展与粮食流通大环境密切相关, 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相互协调与政策配套问题。首先, 铁路部门现行制度不利于发展散粮运输。散粮专用车的购置和维修成本高, 利用率低, 铁路部门没有购置散粮运输车的积极性, 粮食购销企业只能自行购置和管理“自备车”, 而“自备车”运费收入低于铁路部门拥有的车辆, 因此铁路部门不愿意安排“自备车”运输。其次, 较高的铁路运费抑制了粮食企业采用“四散”作业的积极性。粮食购销企业使用“自备车”除交纳铁路运费外, 还需负担车辆的折旧和维修成本, 并向铁路部门交纳“自备车”回空费、管理费和技术检查费等。加上部分铁路企业的价外不合理收费, 使东北各地经大连 (北良) 港中转的散装粮食, 每吨运输费用比使用铁路普通敞车平均高出19元[3]。
4、涉粮物流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
涉粮物流企业的集约化和专业化程度低, 无法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 从而也没有太多的动力和财力进行“四散”设施的配套完善。到目前为止, 我国没有大型粮食物流企业或兼营粮食物流的大型企业, 将众多粮食企业的物流需求集成规模, 进行全过程的专业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粮食行业机构改革后, 大小粮库、粮食购销加工企业都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 成千上万个企业只承担着粮食物流过程中的储存和部分装卸功能, 年作业量少则几千吨, 多则几万吨, 规模较小。这些粮食企业大多建立了自己的仓库、车队, 一方面小而全, 重复建设严重, 自备仓储和运输设施利用率低;另一方面, 谁也没有力量和动机来完善“四散”设施设备, 与上下游企业进行衔接[4]。
四、突破粮食“四散”瓶颈的对策建议
1、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发展粮食“四散”必须以市场为导向, 遵循市场运作的规则。一是粮食流通体制的创新。要深化粮食体制改革, 破除地区分割、行业垄断, 促进粮食仓储、运输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实现粮食物流在各个环节的无缝连接。二是基础设施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基础设施资源主要包括粮食储、运、装、卸和烘干、包装等设施设备, 是粮食物流资源的主体。这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要求在粮食企业改革中, 采用市场化的运作, 使原有设施设备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新建、扩建项目中, 采取市场的手段来进行设施设备的投入和管理使用。三是资金投入的市场化。主要是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新投资金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运作和管理。通过资本市场吸纳社会资金参加粮食物流体系建设, 是弥补政府投入不足的一种重要途径, 可以通过引进多方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 同时为企业管理带来活力。具体实施时, 可以由股份公司对物流项目进行统一开发建设, 政府则通过资产经营公司以资本金的方式参股或控股, 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各项目的管理。
2、防止市场和政府双失灵。
推进粮食流通“四散”化, 应该防止市场和政府双失灵, 一方面重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大 (准) 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 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一是发挥政策主导作用。政府应及时出台鼓励粮食“四散”发展的优惠政策, 通过政府投资、税费减免、价格补贴等措施, 支持散粮物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加快粮食物流企业现代化设施设备的改造。二是发挥规划主导作用。政府应根据我国粮食流通的未来发展趋势科学制定规划, 对粮食“四散”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设施建设布局、仓型选择以及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整体规划, 以主导粮食物流的正确发展方向。三是发挥投资主导作用。政府应重点投资建设物流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是那些难以或不便于产生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设施) , 通过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 为粮食“四散”体系搭好平台。
3、发挥大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
发展壮大粮食物流市场主体, 充分发挥大企业在粮食物流体系的规划、建设、运营等各个阶段的龙头带动作用, 是推进粮食“四散”的关键和基础。发展壮大具有竞争力的粮食物流企业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优化重组现有粮食企业。传统的粮食批发、储运、购销企业在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应积极引导其通过资本运营进行优化重组, 向大型、跨地区股份制企业转型。二是引进国外资本。出台优惠政策, 鼓励国内企业积极引进国外资本, 组建跨所有制的现代粮食物流企业, 以形成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粮食物流龙头企业。
参考文献
[1]郭成, 孙东升.新时期粮食物流业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 2006, (2) .
[2]王永刚, 王永强.完善中国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的思考[J].粮食科技与经济, 2005, (4) .
[3]赵予新.我国粮食流通“四散”化发展的障碍与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 2002, (3) .
8.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篇八
粮食市场化改革后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难点
难点之一:小马拉大车,内部管理难到位。
从基层案例来看,比如山西省粮食产销基本平衡区,按行政区划分现有101个县(市)。根据国务院规定,1996年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地市级以下机构11个地市行和56个县支行,随着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很难适应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需要,特别是1998年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后,这一矛盾更显突出。之后,各地市行报经上级行同意,在未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区相继增设了43个信贷组,从而使全省农业政策性业务由代理向自营转轨迈出了重要一步。经过近几年的实际运作,这种体制和模式虽然在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暴露了自身难以解决和克服的矛盾。以山西省长治市为例,全市现有13个县(市、区),但农发行的自营机构仅有1个支行,1个地方行营业部,其余10个县(市、区)全部为信贷组;人员编制,大县信贷组3人,小县信贷组2人,而信贷组却要承担一个县级支行的业务,业内人士把它形象地喻为“小马拉大车”。由于这种体制的限制使得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根本得不到全面贯彻落实,下情不能上传,上情不能下达时有发生,农发行的职能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难点之二:多元化竞争,动态监管难见效。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呈现了多元化渠道,粮食购销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已经全面打破。从今年一季度山西省长子县的业务运行情况看,全县购销企业出现了“四难”,这对全县粮食购销企业“粮老大”地位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是粮源难控制。实现粮食市场化改革后,私商粮贩由暗变明,粮食市场呈现了国营、集体、个人多元化收购渠道,他们既搞加工,又搞流通,粮食部门控制粮源的难度日见增加。二是质量难保证。由于收购市场的变化,不符合标准的粮食,特别是高水份粮,你不收有人收,相互进行不正当的竞争。面对这种局面,如果粮食部门严格执行标准,必然会坐失商机,流失粮源。据我们对山西省长子县21个粮站库存检查掌握的情况看,今年收购的粮食水份和杂质大都在等级以外,因此粮站入库前不得不进行二次加工整理,投入了一定人力、财力、物力,无形之中增大了粮食成本,增加了贷款风险。三是价格难稳定。今年山西省玉米收购退出保护价后,一些粮站在市场行情中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私商粮贩更是无利可图时观望,有利可赚时抬价抢购,造成粮食价格极不稳定,据调查,今年1月份收购玉米每斤040元,4月份每斤玉米曾一度涨到了045元,目前玉米价格稍有回落,且粮食收购价格每周都有变化,山西省分行、省粮食厅每旬发布的购销价格已无指导意义。四是销售难顺价。由于收购价格的不确定性,大部分粮站很难适应市场的过快变化,使不少粮站购进的粮食不能顺价销售,个别粮站也因没有把握好市场行情和落实好购销合同,而背上了亏损包袱。由于粮食市场上出现的这些新变化,给信贷员对企业库存实施动态监管增加了从未有过的难度。
难点之三:购销业务难发展。
今年以来,山西省全省购销业务普遍萎缩,部分县(区)极度萎缩。以山西省长子县为例,全县购销业务较去年同期相比仅占比例的68%和25%。出现这种极不正常的购销市场变化,既有全省粮食市场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变化,也有辖区内人为因素的影响。分析全县购销市场变化,主要原因有:一是全县玉米退出保护价后,购销市场很快呈现了多元化渠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占市场份额下降,购销主渠道的作用削弱。二是农行对购销企业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三类以下企业贷款减少,直接影响了全县购销业务。三是粮食系统局领导更换和部分粮站站长、会计调整,人员思想不够稳定,这也是影响全县购销业务的原因之一。
粮食市场化改革后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对策
对策之一:认真执行粮改政策,积极拓展信贷业务范围。
在对粮食收购贷款的管理上要认真执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信贷政策,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冬小麦,继续落实敞开收购政策,足额供应资金,非保护价收购的玉米、小杂粮等,坚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收购贷款。同时,随着粮食、棉花收购体制的全面放开,在农业政策性业务逐渐萎缩的情况下,应增加农业发展银行新业务,恢复农业发展银行在1998年划回农业银行的扶贫贴息、林业治沙、河道治理、农业开发等专项贷款业务,并相应增加农村基础设施贷款业务。另外,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客观需要农发行在农村发挥类似国家开发银行的职能,从而使政策性银行理所当然地承担政策性责任和义务。当前,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业政策性信贷工作的新路子,寻求新的信贷支持点,由过去单一支持粮油购销业务,向具有高附加值的粮油深加工转化业务,向国有购销企业为主体的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延伸。
对策之二:加大收购资金监管力度,规范企业业务经营。
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全面推进,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更趋活跃。对此,我们除认真执行那些行之有效的封闭运行规章制度外,还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第一,库存监管环节是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多发环节,应作为业务工作的“龙头”来抓,举龙头带龙尾。对贷款形成的新老库存实施分类管理,分别监管。第二,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在坚持落实原有制度“一基三专”帐户管理的基础上,经常分析企业会计财务和统计报表,经常核实企业库存,关注企业经营活动,坚决防止企业搞资金体外循环,彻底杜绝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悬空贷款债务。第三,加大对企业违规违纪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大胆依法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解决问题,对有严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行为的企业,坚决实施信贷制裁,并追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对策之三:努力改善金融服务,促进企业深化改革。
一是彻底改变农发行现行机制,尽快在没有设立县级支行的县(区)增设机构,完善和改进服务功能,为开户企业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结算服务。二是利用银行自身优势,适时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三是积极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改制步伐,帮助企业搞活经营,增加竞争能力。四是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构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银企关系,共同管库、共同查库、共同把关、共同发展、形成管理合力,提高银企效益。
对策之四:完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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