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2024-11-11

学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精选12篇)

1.学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篇一

毛嘴二中小学部财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和建设的发展,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学校经费使用透明度,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一、成立学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组员由工会、财务、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学校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 的原则。学校财务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设立学校财务公开栏,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四、财务公开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财务公开内容为:(1)学校经费的预算、结算收支情况。

(2)学校的校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创收情况。

(3)学校的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情况。(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5)教职工、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问题。

五、在每年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学校要向代表们或全体教师汇报本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毛嘴二中小学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2.学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篇二

高校的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从制度的层面确保人们行使“知的权利”,是高校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认识不足

伴随着政务公开的不断加强,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信息的公开力度,但是对于教育信息公开这一方面,人们却是给予忽视。由于在高校的校务公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等方面上,人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同,有一部分人对相关制度的内涵、概念、范围理解不明确,不会有效的区分。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会使人们在实际的使用方面也会很混乱,大大的影响人们对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目的、范围方面上的认识深度。在对高校的信息公开的地位而言,高校的相关领导阶层对公开的意识还未完全的到位,并未真正的重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在公开思想、民主思想方面认识不够,严重束缚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改革进程。在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上,一部分人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是一味的满足上级文件的相关要求,鲜有真正的进行高校职能的转变,影响人们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本质认识。

1.2 监督力度不够

在高校信息公开中,其核心内容就是把学校的管理行为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这样就促进学校领导的工作作风,高校资源的配置状况、发展情况都能够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帮助高校民主监督的完善与进一步的发展。即使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很顺利,但是往往会出现纪委热、行政冷的问题,在实施的监督主体上还是不到位,对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了实际的监督乏力,大大的制约着信息公开的质量与水平。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合法性均存在着明显的约束,由于纪检与工会的监督权不大,一部分的单位会不配合信息公开的工作,这就造成了纪检监察单位难以有效的监督信息公开上的行政管理工作。

1.3 公开的内容有限

对于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它是一种相关制度,而不是一种法律规范,在进行高校信息公开的问题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力。再加之对于要公开何类信息、向何人公开信息、怎样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等问题上,完全由高校的相关部门所决定,这就造成了即使公开了信息也只是不相关的信息,而师生所需要的信息未公开。另一方面,由于高校存在着相关的利益分配,也会出现拒绝公开信息的现象。

2.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途径

2.1 加强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

在高校的教育领域内,要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进行高校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方面,也要积极的融入法律意识。目前,我国颁发了《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高校进行信息公开的同时,也要进行对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在高校的领导层面上,也要身体力行,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步的对高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提高按章办事的规范性、自觉性。在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工作中,要帮助信息公开主体明确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必须要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的要求,树立强烈的权利、义务的观念。由于我国效果的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很少,公开的形式化严重,对权利义务的规范方面也不足。这就需要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来进行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工作,保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效的促进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帮助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进行。

2.2 建立公开信息查询系统

由于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在信息的传递的层面上,存在不对称的现象,这就需要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有效的进行信息活动,以高校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适当的进行对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提高社会群众的指引,科学的对信息进行掌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了负责信息公开机构的介绍、校方的设置情况、相关的权力义务、公开的程序、范围等。建立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电脑查询、电子触摸屏、公开信息目录等查询工具,保证信息公开权利人的提供信息的效率。

3. 结果

3.学校危机信息公开策略 篇三

一、第一时间公开信息

平时在传递信息时一般要求做到“5W1H”六要素俱全,即何时、何地、什么、为什么、谁以及如何,而且要表示清楚。但在危机事件中,则应该采取第一时间公开信息的策略,即危机事件发生后,即使上述6要素不能完全正确说清楚,也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主动向相关人员公开信息,使学校和相关部门成为权威信息源。学校主动提供信息,就成了信息的主渠道,公众就会把学校作为主要的信息源,别人的声音就无足轻重了;在第一时间提供了信息,就能先声夺人,而不会在不利信息满天飞的时候再被动地“辟谣”。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强调“第一印象”的重要性。同样道理,危机公开也应遵循“第一时间”的规则。不能等到问题全部搞清楚以后才发布信息,重要的是向有关人员表明学校已经启动了相应的机制来处理危机。任何未能及时发布的信息——无论它怎样的天衣无缝——都会成为所谓的“零信息”。

另外,调查表明。大多数人在接受信息时有“先入为主”的趋向。即人们更愿意接受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学校向有关人员传递信息的速度其实是学校对危机的反应速度的一种象征,它说明学校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发生,学校应急的预案已经启动,事态正在逐步得到控制。但是如果人们从学校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就会认为学校未能对危机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对学校失去信心,而重获公信力是需要付出百倍的努力才能挽回的。2003年2月25日中午,清华、北大餐厅发生爆炸,两所学校都在第一时间将事情真相向相关人员公开,从而稳定了师生和家长的情绪,杜绝了小道消息的滋生与流传,使学校迅速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在2003年3月19日上午发生的辽宁海城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中,危机事件发生20多天后,当地政府才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宣布。这种“迟到”的信息引起了家长及社会的极度恐慌与极大愤慨,甚至做出堵塞道路等过激举动,不仅延误了学生的救治时间,而且彻底地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形象。

二、公开事实信息

所谓公开事实信息,就是学校危机事件发生后,学校及相关部门要将已经掌握的危机事实信息公开。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开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学校危机发生后,人们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事情的真相。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正确引导人们在危机事件中保持理性,采取合适的自救行动,不产生过激反应和行为。公开真实信息,首先必须正面承认危机已经发生,然后要把掌握的事实信息公开。但由于学校危机事件一般都是负面事件,学校和相关部门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认为危机信息公开后会损害学校和政府的形象,甚至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因此,有些学校危机发生后,当事部门不是主动将事实信息向社会公开,反而否认危机的存在,或者编造、歪曲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信息。如在四川达县发生的“中国校园系列强奸第一案”,罪犯杨传山自2001年4月起,在四川达县的一些中小学校园内疯狂作案19宗,强奸女生15人,直到2002年5月9日才被抓获。在这一系列案件中,瞒报和缓报案件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破案的最佳时机被延误,也导致更多的人受害。

二是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已经证实的,而不是还需要调查和正在研究的信息。由于危机发生的不确定性和紧迫性,当事部门无法在很短时间内全面掌握危机发生的原因、危机产生的后果等信息,因此,在公开信息时,要坚持以已知事实为依据,只公开确切的信息,只对社会说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于还在调查和研究的问题,决不能主观臆断,提前下结论。如2004年2月23下午1时20分,昆明市公安局接报,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鼎新校区学生公寓一栋317房间内发现一具男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在该宿舍柜子内共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云南省公安厅24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了以下事实信息:在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鼎新校区学生公寓一栋317房间宿舍柜子内共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遗体,4具男尸均为云南大学2000级生物系学生。但对于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动机等不确定的信息并没有公开。这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对于还未确定的信息决不能主观臆断,否则将会使当事部门陷于被动,损害其公信力。对于这些还不确定,但又是人们极为关心的问题,要坦诚自己与公众在情感上的共鸣:“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答案,大家心里很着急,我们也一样。因此,我们会加紧工作,一旦有新的进展会及时向各位通报。”

三、公开行动信息

学校危机爆发后,除了向社会提供各种事实性信息外,更重要的是向社会提供一些行动信息,即建议他们采取一些简单的应对行动。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身处危机中心的学生及其家长一般会表现出恐慌的情绪,抑制恐慌的最好办法就是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行动信息。学生及家长在获得此类信息后能够采取行动,主动应对危机,而不再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而且也能使恐惧心理缓解很多。对那些远离危机中心的公众也应该提供一些简单的行动建议,让他们有防范危机发生的心理准备和措施。如在地震、水灾、火灾、溺水、泥石流、传染病等危机事件发生后,除了向学生、家长、教职工,以及社会公开危机发生的事实信息,更要向他们提供相关的自我救护措施。

这些行动信息首先应该是简单可理解的,而不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如2008年3月上旬在我国一些地区流行手足口病之后,一些学校给学生及家长提供“饭前便后洗手、多开窗户通风、用开水消毒、带口罩”等信息,这些行动信息都是非常简单可理解的。其次。应该是实践中可操作的,而不是需要具备相当的条件才能实施的。如用肥皂或洗手液洗手、喝凉开水、对患儿衣服和玩具进行消毒等措施,普通家庭都能做到,而不需要专业的工具和场所进行。再次,应该给不同的人群或机构提供不同的行动信息。如给学生个人、学生家长、学校、医疗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的行动信息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因为不同的人群在危机事件中所处的境况不同,心理状态不同,信息需求也不同。应该针对不同人群的境况、心理和

信息需求,提供有效的信息。尤其要优先提供给那些与危机关系较为密切的人群。

四、多渠道公开信息

多渠道公开信息是指学校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每一种信息公开渠道的优点和相关人群可利用的信息沟通渠道,尽量采用多种渠道向社会有关人员公开信息。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信息公开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包括电话、电视、网络、邮件、短信、书信、手册等,每一种渠道都有其优点。由于危机事件的紧急性和不确定性,人们都希望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消息,而且能够不断地得到更新后的消息。因此,使用多种渠道能将危机信息更快、更全面地传达到有关人员那里。

五、全方位公开信息

学校危机事件发生后,会涉及以下不同人群:(1)处于危机事件之中的人群,如受害的学生和老师,他们关注的是人身安全、家庭安全、财产安全,他们需要了解发生了什么事情和应该做些什么事情;(2)处于危机事件之外的人群,如学校周边社区的人和相邻学校,他们关注的是人身安全、家庭安全、正常生活和教学是否会被打断;(3)受害者的亲属,如学生家长和教师亲属,他们关注的是自身的安全、亲人的安全;(4)各级领导人,如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他们关注的是物资、事故责任、现场指挥和开展救助的情况,对学校事务的影响;(5)各地民众,他们关注的是危机的发展、危机处理的进展情况;(6)媒体,他们关注的是人身安全、如何获得相关信息、如何联系新闻发言人、截稿时间。

全方位公开信息是指要将危机信息向有关人群都公开,要加强与不同人群的沟通与联系,取得不同人群的谅解、支持、协助与指导。当然,全方位公开信息并不等于不分轻重缓急地同时向不同人群公开信息,而是应该根据人们卷入危机的不同程度确定先后次序。要把相关信息优先提供给那些与危机关系较为密切的人群。

另外,全方位公开信息时一定要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学校一旦发生危机事件,必然会引起各大媒体的密切关注。学校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呢?在目前的信息社会中,媒体在几分钟之内就可以把新闻、图片传遍世界各地。因此,学校不能不担心媒体的报道会影响学校的声誉或某些领导的政绩而对媒体提供不实的信息,或对媒体封锁消息、缄默不语。如果学校拒绝与媒体合作,那么媒体就有可能报道一些不太准确的信息,这样学校将更加得不偿失。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该主动开诚布公地接受部分媒体的采访,但始终只是提供客观事实。如果需要,还可以召开联合发布会。让媒体和公众了解实际情况,会更加容易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实时公开信息

实时公开,是指学校及相关部门对危机信息的随时披露、跟踪披露、全程披露。危机的发生、发展以及处置活动都是动态的、变化的,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持续的而非一劳永逸的信息披露活动。如中国四川发生5·12大地震,从发生的那一刻起,电视、报纸、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就持续不断地开展全方位报道,从灾情到救援;从地震伤员救治到灾民安置;从赈灾募捐到救灾款物发放管理,以及灾后重建等信息,公众均能在第一时间,从几乎24小时的电视直播、滚动发布的网络新闻中获得。实时公开一方面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了支撑,另一方面也使民众能够随时了解到危机的发展情况以及救援的进展情况。学校及相关部门对危机信息的实时公开,反映了其对危机的动态管理意识。由于与危机发生有关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需要相关部门以不断变动的思维和方法进行危机管理。

危机信息的实时公开,要求学校及相关部门能够建立比较完备的危机信息管理系统和流程,能够对危机状况进行及时的收集、沟通与分析。如在辽宁海城8所学校发生的集体豆奶中毒事件中,学校在中毒发生的第一天就应该统计本校中毒的人数、中毒的基本症状,并及时将收集的信息向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和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汇总各学校及医院上报的信息后,尽快核实,并向该地区公开。随着中毒事件的发展,中毒人数在不断地变化、中毒原因日益明朗、死亡学生的人数和原因也逐渐明确,学校及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地把最新的中毒人数和学生救治情况随时公开。这样才能使学生及家长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感受到学校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所做的工作,才能更好地配合救治工作。

实时公开信息的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是台北西松国小发生的校园SARS疑案,危机发生的当天(5月8日中午),学校就向全校师生及家长公开了此事;5月9日举行SARS发布会,详细讨论已处理措施、后续待处理及需加强处理的事项;5月10日、11日,虽是假日,但对隔离师生的关怀及相关数据的收集依然持续不断;5月12日中午再度举行发布会,再度发出一封公开信给全校学生家长,同时于学校网站中再度发布事件发生时、中、后的处理情形;5月13日从传真来的诊断书上得知该生并没有患上SARS后,立刻告知相关人员,并通知全校老师。在这件危机事件中,西松国小的全体师生几乎每天都能了解到最新的情况,而且每时每刻都能感受到学校的关心和所采取的危机处理措施。

七、统一信息公开口径

统一信息公开口径是指学校及相关部门公开的危机信息应该是上下一致、内外一致、前后一致。危机信息公开的不一致会增加公众的焦虑情绪,并且导致他们质疑政府和专家权威信源的可信度。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中西部遭遇洪水。官员提醒市民把水煮沸后再饮用。美国的民众没有喝开水的习惯,因此很多人希望知道一些更为具体的信息:例如水要煮多久,温度要达到多高才可放心饮用。然而,政府和专家提供的“行动信息”却不尽相同,在烧煮的时间和所达到的温度上莫衷一是。公众和媒体对此表示不满,开始怀疑政府的能力和专家的可信度。在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来对社会事物进行控制的制度,遇到危机时多采用“内外有别、内紧外松”的政策,认为危机信息会引起社会恐慌,不利于局面控制。因此,危机事件的真实情况在部门内部是非常明确和明朗的,但向社会公布时,却完全变了样。这种内外有别的信息同样会造成人们的恐慌和猜疑。

学校危机发生后,由于各种信息还处于不确定状态中,不同人所掌握的信息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有必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对外公开,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口径统一。对外发言权可以是校长,也可以是学校指定的其他人,如西松国小发生的校园SARS疑案中,学校的对外发言就由教务主任负责。对外发言人首先应该对学校的各项事务都比较熟悉,对所发生的危机事件也比较了解;其次要有很好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把危机信息客观、准确地向人们公开,并能够随时应对学生及家长、媒体等提出的不同问题。

八、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

危机期间,大多数人没有耐心听取长篇大论或者进行理性思考,学校及相关部门公开危机信息时应当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避免术语的使用,将一些专业信息简化为直观的文字、图表,以保证民众能够准确地理解和接受信息,避免由于对信息接受的偏差而导致对危机做出不适当的反应。美国传播学者认为应该公开“六年级水平的信息”,也就是说小学文化程度的人都能听懂的信息。过于专业化和繁杂的语言不仅会减少人们对信息的理解与接受,而且会使人增加焦虑情绪和变得更加不知所措。如学校流行手足口病后,只需告诉学生及家长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主要症状有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出现皮疹或疱疹。而不需要告知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包括肠道病毒71型(EV71)和A组柯萨奇病毒(coxA)、埃可病毒(Echo)的某些血清型等过于专业的术语。因为这些专业信息对于引导学生及家长预防和救治手足口病并无益处,反而加深了人们对这种传染病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当然,学校危机信息公开不仅仅指危机发生前后的相关信息公开,更应该将其扩展到整个学校危机管理过程当中去,如加强危机教育、编制各种实用的危机应对小册子等,都是危机信息公开的不同形式。

4.学校党务公开制度范本 篇四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x届x中、x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学院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院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组织领导

1.学院党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各负其责,党员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为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副院级领导

成员:党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总支、各直属教工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党务公开日常工作。

3.学院各级党组织是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三、基本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对学院各级党组织的党内事务,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程序,逐步实现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广泛参与原则。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氛围,努力拓宽党员乃至党外群众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客观真实原则。党内事务除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法规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向党员甚至党外公开,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不遮掩截留,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客观、真实。

4.注重实效原则。把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协调运转,相互促进。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公开的形式应多样、便捷,避免形式主义,并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制度化。

四、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学院党务公开的内容要考虑到广大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其他普通群众的不同需要,但总体来说,要突出以下重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情况;学院党委确定的全局性工作、中心工作以及阶段性工作情况;学院党委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全院党务工作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纪教育等情况;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党委组织机构设置、换届、选举及考核评优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员发展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活动开展、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决定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的推荐、考察、任用和调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违规党员和干部等情况。

7.联系服务师生情况。学院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听取、反映和采纳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帮助师生员工解决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困难,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情况。

8.群团及统战工作情况。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党派干部培养、推荐、选拔,群团组织奖惩,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干部选拔聘任,教代会提案落实等情况。

9.其他重要事项。

五、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

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由院党委研究制订《xx学院党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2.申报审批

实行党务公开申报审批制度。院级层次党务公开项目经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再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分管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批后行文;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务公开事项由党总支书记或直属支部书记审批。

3.实施公开

严格按照《目录》实施党务公开。对《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经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实施公开的同时要明确意见反馈渠道和时限。

4.意见收集

相关责任部门应认真收集所属党组织的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并整理归档。

5.意见反馈

相关责任部门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处理或整改情况向意见和建议提出者反馈,必要时应再次公开。

6.归档管理

公开结束后,相关责任部门应将党务公开项目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分类归档,并认真做好管理与利用工作。

六、党务公开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方式

1.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部门及地方规章,确保维护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确定学院党务公开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方式。

2.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公开范围与公开主体、内容相适应。根据《目录》和具体公开内容,确定向党内或党外、院内或社会、组织或个人公开的适用范围。

3.采用合适、便捷的公开方式,使公开方式与公开内容、范围的要求相一致。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纪要、简报等形式公开;需要向群众或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校园网、宣传栏、校报、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选择约谈、情况说明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公开。

4.选择相对固定的党务公开渠道。学院及各基层党组织都要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党务公开专栏。同时,学院在校园网上开辟党务公开专题网页,并使之保持相对固定和不断更新的状态。

七、党务公开的时限要求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的要求相适应,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保留公开的时间。

1.固定公开事项。凡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等具有稳定性内容的公开事项,在事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2.定期公开事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在每项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重要党务工作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

3.随时公开事项。决策事项需立即公开的,一般应在做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动态公开。

4.申请公开事项。下级党组织或党员群众申请有关党务公开的事项,适宜公开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公开。

八、党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1.例行公开制度。列入《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列入《目录》的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报省委教育工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党组织和党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可以公开的,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2.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由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接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3.考核评价。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范围,列入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各基层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组织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

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

1.本制度由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5.小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篇五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治校的措施,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现学校制定校务公开制度:

一、校务公开的必要性:

1. 有利于广大教职员工民主参与,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2. 有利于加强教职员工、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党政廉政建设。

3. 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加强民主建设。4. 有利于学校创新。

二、实施校务公开的内容: 1.政策法规方面:

主要是涉及到教育工作、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主要条文。2. 规章制度方面:

(1)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有关民主建设制度,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4)学校领导及中层干部职责分工岗位责任;

(5)学校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调动,职称评定、评优奖惩,医疗待遇等;

(6)学校招生工作,包括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范围等。

3.财务管理方面:(1)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2)学校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社会捐资助学情况;

(3)学校基建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供应资金使用等情况;

(4)学校教代会议案、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5)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三、实施校务公开的形式:

1.设立校务公开栏,对经常性事务定期公开,对阶段性事务及时公开。

2.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通报情况。

四、实施校务公开的相关措施:

1. 建立以校长、主任为正副组长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计划、落实措施、强化实施。

2.建立校务公开台帐及必要的工作制度,严格校务公开的时限,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

3.根据校务公开内容的不同及公开对象的不同,学校设立两类内容,一类侧重对社会、家长公开,另一类侧重对教职工公开。如社会、家长、教职工需要全面了解学校校务情况,学校将及时提供相关措施。

校务公开制度

6.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共卫生信息,提高卫生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卫生信息,是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三条信息公开、包括:

医院情况: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准入许可、医疗设备配置、重点学科、科室布局、职能科室设置、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及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科室规章等。医疗收费:包括门诊、住院各种药品、检查、辅助治疗、医用耗材等项目价格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公告通知: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宜公开的信息、医院人事任免、招录招聘、招标采购。

卫生政策: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的相关医疗政策和免费医疗项目。

应急工作: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医院应急工作流程和职责。

诊疗工作:包括门诊、急诊、住院患者就诊流程。工作人员分工、安排。

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

行风建设:包括医德医风建设、病人的权力与义务、社会捐赠、医院服务投诉方式、上级部门投诉方式。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部信息(包括医疗收费、卫生政策、应急工作、机构职能、公告通知)。

第五条 卫生信息院外公开方式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医院网站、当地报刊、电视、广播、宣传单、短信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利用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编制、印刷各类资料;

门诊立用视频播放公开各科室诊疗范围;

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发票、住院患者日清单的形式公开

医疗费用信息;

设立院长接待日,公开医院业务查询电话、投诉信箱与投诉电话。

第六条对内公开采用医院院务公开栏、科室联席会、每周交接班、党政工作联席会、职工座谈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医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提交申请后,医院依申请内容:属公开内容的,依法进行公开;不属公开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医院公开内容的,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的不予公开,应对申请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属可公开范围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如内容需经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延时答复,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内容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提交,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医院在信息公开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XX州人民医院

7.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初探 篇七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1955年, 美国众议院成立了政府运作委员会, 在对政府的信息获取政策和实践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一项新的法案《信息自由法》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 经美国总统批准后, 于1967年7月6日开始生效。

在我国, 广州市在信息公开制度上首开先河, 2002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是最早颁布信息公开制度的地方政府, 此后, 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在各地方相继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颁布,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设立提出了意见, 确定了信息公开所要遵循的原则, 并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基础, 围绕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建立起的信息公开制度, 更符合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1. 增加外界对学校的了解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 要求公开学校概况、各项规章制度、招生就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对外合作办学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项。这些信息的对外公开, 可以使社会了解学校的发展规模、师生了解学校的运行情况, 有利于提高学校的依法治校水平、有利于提升学校的行政效率和管理能力。

2. 保障师生等的知情权

高等学校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学生申述途径与处理程序、教师岗位设置于聘用方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这些, 都与在校的师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可以减少学校机关与师生掌握信息的不对称, 可以极大改善师生对学校工作的监督条件, 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师生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运行的能力。

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制度建设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制定符合学校校情的公开办法是高等学校完善自身信息公开能力的最基础保障。没有符合学校实际的信息公开制度, 导致了虽然公开了部分信息, 但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虽然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落实, 但由于没有制度约束, 一些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也被公开到了网上。

2. 信息公开内容不及时

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还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及时的问题, 信息服务的功能较弱。部分高校虽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但公开内容不够多, 不够细, 更新不及时;有些高校表面看公开信息量很大, 但有价值的信息并不多, 而且有的夹杂着未经证实的新闻报道消息。从总体上看, 新闻、通知以及常规的对师生提出要求的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类信息公开量较大, 但涉及维护师生权益的信息公开内容相对较少。高等学校恪守信息公开制度的自觉性还有待提高, 师生对自身知情权的积极维护以及参与更多学校惯例的热情还有待提升。

四、高等学校如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1. 增强意识, 明确重要性

高等学校应当强化对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领导, 明确组织机构, 管理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同时, 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高校各部门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师生搭建了解学校发展、参与学校管理的平台。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学校信息, 应编制本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或信息公开目录, 将公开的信息分类整理, 并及时更新, 通过规范学校网站、校报等媒介方便师生查阅公开信息。

2. 完善制度, 明确公开流程

高等学校应制定符合学校校情的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制度建设, 划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明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落实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和主要领导, 监督和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 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漏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应制定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的规定或条例, 通过审查与审核, 筛查不予公开的信息。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们要在实践的基础上, 研究如何实现信息公开工作的价值, 不断完善和发展信息公开制度, 才能更好的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才能建设真正的“阳光高校”和提高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水平。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颁布, 该条例的颁布, 标志着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将更加畅通, 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2010年, 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信息公开作为公民的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越来越被重视。本文将从信息公开的发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探讨高校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

8.中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篇八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中韩比较

自从1766年瑞典通过《出版自由法》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来,国外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韩国是亚洲最早制定并实施信息公开法的国家。由于中韩同为亚洲近邻,文化上都深受儒家文化熏陶,通过对中韩两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思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问题有所裨益。

1.中韩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比较

韩国在1996年11月通过《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从而使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制定并在全国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韩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形成最初源于学术界的讨论。1992年韩国总统选举时,主张当选后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的金泳三获胜。1994年,金泳三发布名为行政信息公开指南的政令。1996年11月,该法案被通过,并于当年12月31日公布。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信息公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制度上,都有了新进展。1988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宣告:“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正式确认公民的知情权。90年代后,推行政务公开提上议事日程。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十六大明确要求“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但是在法制上,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单项的法律法规中。1979年至2003年,我国现有规定单项信息公开的法律有60多件,行政法规有220多件,其中规定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17件,行政法规67件。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第492号令,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韩政府信息公开中主体界定比较

2.1 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界定比较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任何人。“任何人”都有权请求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履行其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于条例中没有作出“本国”的明确限定,因此可以推断出外国的公民和团体也可以依法获取我国的相关政府信息。相比之下,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6条规定:“1、人民有权请求公开信息。2、与外国人信息公开请求有关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韩国的这条界定信息公开请求权人的规定是以国民主权为基础,但也并不完全排斥外国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权。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权不得有国别歧视已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2.2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界定比较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指负有公开其职责范围内信息义务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条对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指的是行政机关,而非一切国家机关。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以公民的知情权为基础的公开,而是以政府的职权为基础的公开,是政府机关主动赋予自己“公开”的义务。

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对义务主体的界定采用了 “公共机关”(pubhouahtoriyt) 这一较为宽泛的名称。韩国《信息公开法》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共机关”的涵义,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根据政府投资机构管理框架法第2条所设立的政府投资机构以及根据总统令确定的其他机构。可见,韩国信息公开法不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适用于国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共机关。政府投资机构管理框架法第2条的规定使信息公开法的义务主体范围扩大到政府持股超过50%的企业,而总统令的规定更是将所有学校、129个根据特别法设立的机构、93个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出资超过一半设立的机构、34个医疗机构、1005个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提供过财政支持的机构均列入信息公开法的适用范围。韩国采用了一种经费标准,即该主体是否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基础来判断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例如明确地指出“政府投资机构”是义务主体。

3.中韩政府比较信息公开内容界定

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界定是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作出了明确定义,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必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保密审查,原则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韩国的信息立法对公开内容进行规定时直接采用了“信息”这样的词汇。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息”是指公共机关在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起草、获得及管理的事项,它们以文书、图画、照片、胶卷、磁带、幻灯片等予以记录。韩国的信息公开立法对需要公开的内容也采取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模式。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非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团体信息、防卫外交信息、警察信息、审议研讨信息、事务事业执行信息、其他法律法令规定为保密的信息或已列为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如被公开,有可能严重危及国民的生命、身体、财产和其他公共安全或利益的信息。

4.中韩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比较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指的是在各种依法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中相关的方式、步骤及期限的总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政府公开条例》第10~12条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作了列举式的规定,第15~18条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场所、主体、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依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韩国《信息公开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向保存、管理该情报的公告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可以直接处理的情报的请求公开手续由总统令来规定。”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必须在请求受理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如果因为无法避免的事由不能在15内作出决定,则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共机关最多延长15日。如果自请求之日起30日内公共机关未作出决定的话,则视为决定不公开。

5.比较结论

5.1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界定中方面

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共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投资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和其他总统设定的机关。此外,根据该法第10条和第5章“补充规则”的规定,国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委员会等机关也同样负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由此可见,韩国信息公开的主体极为广泛,几乎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都应依照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公开其保管的信息。而根据我国现有体制,海关、国税、金融等中央垂直系统以及工商、质检、国土、地税等省以下的垂直机关并不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对这些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是无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政府公开条例》规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不是本级政府下属部门。

5.2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界定方面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都采用排除式的规定方法,即列举出豁免公开的内容,除此之外的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公共机关在公务中产生、取得并正在管理中的文书、图画、磁带、照片、胶卷、幻灯片以及由网络媒体记录下来的事项。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和第三方利益,韩国对公开获取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了限制性条款。韩国信息公开法的第7条规定了8种非公开的信息。《政府公开条例》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而且个人隐私概念模糊,缺乏较为详细规定。

5.3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定方面

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必须在请求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如果因为无法避免的事由不能在15内作出决定,则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共机关最多延长15日。《政府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与韩国规定的期限大致相同,但是没有明确的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量不断增大,困难也随之逐渐增多。因此,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健全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迫在眉睫。

9.学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篇九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机关转发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法规政策、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政府法制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项规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政府法制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1、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2、人事任免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政府采购情况。

4、评先树优情况。

5、其他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33-6199999;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接受社会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10.浅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篇十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利于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督,利于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目的的实现。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充分,本文该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些办法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 监督 常态化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环境信息公开,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的权利。①狭义的环境信息公开仅指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而广义的环境信息公开还包括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民获取环境信息,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参与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信息公开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就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潮流。

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0条规定:“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 ① 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42页。进程”。1998年《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胡奥斯公约》更是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对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的义务:除非公民请求的环境信息会对国防或者公共安全或其他法定的保密事项造成不利影响外,政府部门应在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请求提交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两个月。

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实现,为公众的环境行为提供信息参考,是公众参与原则得以实现的必要基础,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的的实现,因而世界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确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例如挪威《环境信息法》规定政府机构、法人、自然人在提供环境信息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违反该法规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德国更是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环境咨询法》,“此法创设每一个人有不需去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而能获得国家行政机关所掌管之环境资讯。此包含环境品质之数据,关于造成环境破坏之类型资讯,而不论其是否由私人、国家或企业所引起的,以及保护环境所有之措施,特别是行政机关规定之义务”②。我国也已经于2007年正式通过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开始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过程。

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之处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确定了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包括 ②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3页。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两部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17项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并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该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办法》第二节则详细规定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包括强制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资源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强制的环境信息公开是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即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自愿的环境信息公开是指《办法》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公开的相关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资源消耗总量等。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确定了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 制度,并且规定了明确的公开内容和公开程序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制度和责任承担制度,但是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制度的具体实施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我认为,该章规定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根据该办法,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机构和责任承担机构都是环保部门,不利于监督的有效进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机构是各上级环保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环保部门的惩罚也由上级环保部门作出。由于我国行政机构的设置以及行政人员紧密的上下级联系,上级环保机构不仅很难切实起到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作用以及使其承担责任,甚至存在上级环保机构对下级环保机构的包庇和纵容。另外,我国环保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体制安排也很难达到监督有效实现的效果。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承担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政府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太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日益注重环境保护的今天,环境信息已经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作出自己行为的依据,许多法律和法规也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应该考虑环境因素,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不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经 济损失,而仅仅是责令其改正和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很明显是不够的。

二是企业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太轻。如上所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公布或不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力度也是不够的。

(三)在具体操作中,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往往成为环保部门和企业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借口。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办法》明确要求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需在被地方环保部门点名后,向社会公开包含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但当公众运用《办法》去申请企业的污染物信息时,企业,也就是此时的权利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根据地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众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往往成为环保部门和企业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借口,严重影响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

(四)环境信息的公开不够及时。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已经超越 了传统的“消息”的含义发展成为了“机会”和“利益”的代名词。政府有职责及时为公众提供其应当提供的信息,在注重经济效率和政府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宗旨的今天,在经济全球化,竞争全球化以及环境保护成为全球潮流的今天,在环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才予以公开,不仅会降低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也不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紫金矿业严重环境污染瞒报9天的情况,也反映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的问题。

(五)环境信息公开没有常态化

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28日公布了中国最新的“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报告。该报告指出,一些地区的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未能常态化。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北京以及山西、河北等周边地区加大了环境集中整治力度,分别公布了一批污染企业。但随着奥运结束,这些做法未能延续,造成周边多个城市得分下降。“因大型活动而扩大的信息公开如何能够常态化,成为一个难题。”不能使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就不可能形成运行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必须从实际存在的问题出发,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我认为,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应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如前文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现有的上级环保机构对下级环 保机构的监督不能真正实现监督的意义。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责任,才能使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首先应该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应该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作用,在《办法》中对各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其次要明确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出发,使公开内容和各个环节都处在透明有效的监督之下,促使环保机构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第三还应规定监督主体监督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监督主体切实行使监督权力,履行监督义务。在紫金矿业环境信息公开不力的压力下,环保部针对部分地方对于上市公司环保督查不力的行为,发出了《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这是一个大的进步。

(二)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承担机制

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应该加大环保部门不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使环保部门不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突破行政处分的范围,在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明确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经济赔偿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应该加大对企业不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的惩罚力度,取消“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企业不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该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性挂钩,同时还应考虑其主管恶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三)对《办法》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界定

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办法》所要保护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范围,明确政府和企业所应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内容。

2010年9月14日,环保部发布了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中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对于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境处罚的,应当在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其中还具体规定,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下属企业中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应公布一年四次监督性监测情况。这是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大的发展。

(四)缩短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

更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规定,将20天的公开时限适当缩短,并且针对一般环境信息,特殊环境信息和重大环境信息的形成和变更,规定不同的公开时限。这样才有利于公众和企业及时掌握环境信息,科学合理的安排自己的行 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执行力度,使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

奥运会,世博会和亚运会的举办推动了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和环境信息公开程度的提高。但是令人遗憾的,在这些大型活动成功举办之后,当地的环境信息公开就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环境信息公开如果不能常态化,就必然不会真正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所追求的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的目标。

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要求加大《办法》的执行力度,国家应该从政策上持续紧抓环境信息公开,与明确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相结合,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和监督,提高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了解度和重视度,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考评体系,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的实现。

四、小结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学设置和运行可以有效的限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广泛应有并且取得良好效果。相比之下,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充分,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明确责任承担制度,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和配套机制的建设,使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8 [1]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 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中信出版社,2004

11.学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确立

中图分类号:F81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115-02

1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目前,行政法学界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法治建设,始于17世纪至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在资产阶级革命的之前及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大批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不仅启蒙了人民,推动了整个资产阶级革命快速发展,也促使资产阶级在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以“主权在民”作为国家政权的根基,选择了以法治的手段来治国。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主权在民”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政府“控权”观念。

然而,作为行政法治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并非伴随着现代行政法治而诞生。“公开”在世界行政法律制度中,最早见于176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作为一项基本行政法律原则,行政信息公开是在本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迅速发展和推广的。当人类从二战中法西斯统治的教训中第一次认识到社会公众、新闻媒介等对政府行为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后,在世界范围内,均提出了“政府公开”、“行政公开”、“情报自由”、 “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等口号,并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影响最大、体系最完备的当属美国1966年《情报自由法》及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可见,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信息公开原则,虽然确立较晚,但也隶属于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分支,其理论基础不仅仅在“主权在民”,更在于“主权在民”基础之上的发展而来的公民的“知情权”。

2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宪法根据

对比資本主义国家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历史,应当说,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信息公开早已具备其建立的理论基础的。因为,无论是“主权在民”还是“知情权”,在我国的最高根本法——《宪法》中都是有所规定,或有所体现的。

对“主权在民”,在1954年的我国《宪法》中,其第一条便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对 “知情权”,我国宪法虽没有直接规定,但其理念与精神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体现了出来。首先, 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明确肯定了“知情权”的前置性权利——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其次,1982年《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有关公民的监督、批评、建议及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规定以及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规定实际上都隐含了“知情权”。

3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时代背景

3.1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现实基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信息公开确立的理论基础、宪法根据都早已存在。然而,在政治生活实践中,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究其原因何在?经过反复思索,我们发现竟然存在于反复争论、仍在努力完善的市场经济中。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邓小平首次明确提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同年12月31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此后,以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为起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式全面展开。然而即便在此时,由于市场经济的仍然缺失,最终导致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薄弱。无论在政府还是在百姓, “官本位”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就行政法制而言,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就行政处罚程序第一次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可在此条例中,所谓的“程序”只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可以说其最大进步也仅仅在于将程序立法融入了相应的实体事项之中,并没有能够出现关于行政信息公开的系统规定。

直到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宪法中所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每一项基本权利,都不再仅仅只是法条,而是越来越真切、越来越现实。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甚至是宪法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越来越高涨,而这一切都应归功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稳固推进。

3.2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国际法依据

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不仅仅是在“主权在民”的社会主义性质,更现实的在于,在市场经济的有力推动下,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充分的认识到了“行政控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充分认识到了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进行“行政控权”中关键的一环在程序,在公开。更重要的是,随着我国于2001年最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不仅要求我国给与外国自然人、企业等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保证“市场开放,自由竞争”。更明确的对我国提出了“透明度”的要求 。并且伴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外国行政相对人与我国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外国行政相对人与我国行政主体博弈的力量,相比于国内行政相对人,得到极大增强,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带来了无形的,更为强大的外在压力。

在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渐纵深发展中,中国现代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的日渐加快。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000年,《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2003年,《行政许可法》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使行政公开作为一项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且,它还将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在日后的《行政程序法》中确立,而这一切又昭示着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建设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公开将成为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主要内核。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王亚范.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设与完善[J].长白学刊,2006,(6). 

12.学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篇十二

一、高校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高校的重视,用于教育的财政资金占GDP的比例逐年提高,政府对高校的投入力度很大,高校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财政直接拨入的。其中有两大块构成:一是高校人员性经费的拨款;二是预算项目经费的拨款。

(二)纵向科研经费

除了财政部拨入高校的财政拨款外,国家各部委机构等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属资金也相当可观,最终都会落实到各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高校便是这样的承担单位之一。

(三)横向科研经费

高校以及高校教师与社会力量如公司协作,承担其研究开发项目,这类项目有许多单个投入科研资金并不是很大,甚至有的金额很小,但却数量众多,综合起来也是一笔巨大的资金。

(四)收取的学杂费

因高校规模的扩大和收费标准的提高,高校每年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已经是各高校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这也是各大高校不断扩大招生规模的动因所在。

(五)其它性质的资金

除了上述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各大高校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非上述性质的资金来源,比如,社会机构的捐赠、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利息收入等。

二、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理由

(一)由资金性质所决定

高等院校的资金来源都是纳税人所提供的,要对纳税人负责,就应当向纳税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才能表明其受托责任的履行程度、履行质量,一如政府机构的权力源自人民大众一样需要政务公开,高校财务信息也应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这是由其资金的性质所决定的。上市公司之所以需要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开,便是本着对投资者负责,满足投资者的决策和对其所投出资金的安全、效益的掌握的需求,如今高校规模扩大,资金来源多元,一定程度上涉猎经营性质,风险也增加,这也是高校应当将财务信息公开的基础。

(二)防治高校腐败的现象所促使

随着改革的深入,高校已不再是过去的象牙塔,高校中的腐败现象急剧增长。从暴露出来的高校腐败案件中可以看到,高校腐败的数量在上升,腐败所涉金额巨大,所涉人员和环节拓展,不仅仅是基本建设方面,诸如教材和设备采购、招生、论文发表等环节均发生过腐败案件。这些腐败现象的滋生,或多或少与高校相关政策、业务不透明和财务信息不公开相关联的,因此,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腐败的发生和发展。

(三)提高高校资金效益所驱使

现今是经济社会,任何资金的使用都应当讲究效率和效益,高校资金也概莫能外。此外高校也在一些方面逐渐社会化,部分资金涉足经营范畴,应有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无论是讲求效率还是追求效益,是否达到目的,不能只是高校自说自话地自我评定,应当交由社会来判定,这就需要将高校的财务信息进行公开,使其透明。

三、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定期公开

高校应当定期将财务信息予以公开,例如,月报在下月20日之前,季报在季度结束日起30日之内,年报在年度结束日起60日之内。公开的财务报表应当有固定格式并前后期钩联。

(二)公开方式

高校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在教育部和各高校的网页上分别公布,并标明本高校对财务信息真实性负责等字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将审计意见书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给出明确的解决措施或政策等文件一并公开。

(三)公开内容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重大事项的说明、财务指标及说明等。

(四)重大事项等临时公开制度

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规定时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应当在该事项发生或知道将发生之日起10日内及时在上述网页上公开。应当说明事项性质、发生原因、后果、应对措施等。

(五)存留时限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后应当留存一定的时间,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和前后期分析。留存时间应当多久为宜,按照会计报表永久保存的规定,在网上公开的财务信息应当永久留存,存留期间不得删除和更改。

(六)处罚

为了保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能够得以良好施行,保障财务信息能够按照规定时间、场所、内容等公布,所公开的财务信息被正确使用和良好保存,应当在制度中包含相应的罚则,对于不切实执行或违反制度的个人、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四、高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的作用(或意义)

(一)可以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水平和素养

实行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完善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高校财务和会计更趋规范化,提高财会人员遵守财经法规的自觉性,提升全员的管理素养和核算水平。

(二)自觉强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实行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能够使得高校资金在社会这双眼睛的注视下使用和流动,会促使有关人员自觉和不自觉地遵守制度,让资金使用中的合规性得到强化。

(三)促进资金使用效率

同样地,处于社会监督下的资金,其浪费、无效流动会得到某些遏制,资金使用效率自然而然会反向趋动,其效益便会水涨船高。

(四)防治高校腐败滋生

接受广泛监督与缺乏监督相比,无疑,处于社会监督中的高校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会不自觉地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因为他们会感觉到始终有一双眼睛在背后注视着自己,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对于预防高校腐败大有裨益。

(五)引导社会关注、监督高校的成长和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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