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新思路

2024-06-19

税务筹划新思路(精选9篇)

1.税务筹划新思路 篇一

*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开展工作的起步之年。做好*年的国税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在新的一年里,全市国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国税工作,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多元化优质化服务为主线,大力实施依法治税、管理强税、人才兴税三大发展战略,精心构建法治国税建设、效能国税建设、文明国税建设、和谐国税建设四位一体的发展格局,推动全市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确保*国税在新的发展起点上阔步前进,就是要紧扣“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这一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提高国税工作能力和税收征管质效,完善税源监控、执法保障、纳税服务和绩效考评体系,努力将全市国税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新的成效。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要实行“五抓五促”:

一、抓管理,促收入,实现税收经济协调增长。客观冷静分析收入形势,认真查找现实差距,深入挖掘发展潜力,充分调动各级抓组织收入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税收任务。一是强化重点税源管理。继续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完善重点税源定期报告制度,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数据审核,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二是加强组织收入管理。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税收增收贡献率、收入预测准确率和税收入库进度的考核,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清欠力度,实现“零新欠”和陈欠清缴20%以上。三是严格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按月完成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计划,认真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促进新型工业化、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和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二、抓法治,促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把依法治税贯穿税收工作始终,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一是规范税收执法。依托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各执法环节进行实时、自动监控与考核,确保系统内累积过错数与管理纳税人对应户期数比例不超过0.1%。规范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集体审理数达到全年稽查案件立案数10%以上,提升审理质量。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和“五五”普法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干部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整治税收秩序。加大稽查力度,认真开展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专项检查,严厉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实行税务稽查廉政通知书制度,完善涵盖稽查选案准确率、人均稽查效率、稽查案件查结率、税务稽查面、稽查计划完成率等指标的稽查质量考核体系,提高稽查收入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实施对执法程序、执法环节、行政处罚、行政审批手续分层次的动态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特邀执法监督员的作用,通过设立“服务评价簿”、发放问卷调查表、对纳税人定期回访、设立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

三、抓互动,促征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深入开展“征管质效年”主题活动。以加强税源管理为基础,以强化税种管理为根本,深化征管数据信息应用为主线,着力完善分析、评估、监控、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协作机制,提升征管水平。一是强化互动协作。根据各税种和行业管理特点,完善分析体系和方法,认真分析各税种、行业税收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联变化情况,找准征管薄弱环节;完善征管信息采集传递流程,深度掌握现时税源规模和明细分布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实时预警,发出征管指令;适时完善评估模型,深化对税源大户、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动和长时间零负申报纳税人的评估,提升评估绩效;健全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继续争取地方党政重视支持国税工作,实现税收征管由部门责任向政府全局工作转变。二是加强税种管理。抓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使用、抵扣凭证审核、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等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资经营、综合资源利用和残疾人安置等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加油站、超市、机动车经销等税负偏低行业的税收管理,通过推广税控装置、强化日常监控等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加强消费税管理,加大白酒、啤酒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力度。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和反避税工作。强化车辆购置税征管。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应用系统功能,确保系统协调高效运行。以扎实做好金税三期推广第一阶段有关工作,扩大“财税库行”横向联网范围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使用范围,全面完成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任务。完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全市系统设备安全和网络畅通。

四、抓素质,促活力,增强干部队伍工作能力。贯彻落实全省系统第六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使用管理,实现干部职工素质能力明显提高、队伍活力明显增强的根本目标。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全年组织4次以上党组中心组学习。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人事任免、干部调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完善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继续开展优秀领导班子评比活动。二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业务考试、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分级开展培训,确保基层干部全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天。加快各类人才库建设,鼓励干部参加注税师、注会师、律师等资格考试,逐步建立专业全、素质优、结构好的梯次骨干人才队伍。三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落实“一岗两责”,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按季开展“纪检日”活动,各单位“一把手”全年至少给干部职工上一次廉政教育课。严格执行省局“十条规定”,强化“两权”监督,推进行风建设。

五、抓创新,促管理,提升国税机关行政效能。全面制定《*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内部管理,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为全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一是规范机关管理。对全市系统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使程序更具体,分工更科学,衔接更顺畅。扎实做好政务公开、会议管理、公文处理、机要保密、后勤保障、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加强信访工作,着力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尽量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预算管理,抓好预算执行,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跟踪管理,严防超面积、超规模现象发生。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健全财务工作内部监督体系。三是深化文明创建。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提升文明创建层次。切实做好党工青团妇等工作,围绕维护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工作。认真做好老干工作,对老干要真正尊重、真心关爱、真诚服务。

*年,我们将突出抓好税源监控、绩效考评、纳税服务、国税文化几项重点工作,力求抓出特色、有所突破。

第一,力求在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上有所突破。深化互动协作,完善重点税源监控办法、税收信用管理体系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征管质量考核,促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一是健全监控组织体系。市局成立税源监控小组,对税源总量和分行业、分税种税源情况重点分析监控;县级局设立税源监控专岗,负责监控企业申报缴税、税负变化等动态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核查,采取相应措施;税收管理员则根据企业新老不同、纳税信用、行业特点和规模大小开展案头分析,进行日常巡查,加强源头控管。二是优化税收管理员配置。尝试建立税管员资格考试和竞争上岗制度,优化税管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提高税管员队伍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管理效能。三是发挥以查促控作用。建立稽查部门向管理部门信息反馈通报制度,稽查部门定期将专案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通报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堵塞征管漏洞,完善税源监控。

第二,力求在建立岗责考核体系,实施绩效管理上有所突破。以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结构优化、绩效明显为标准,强化激励约束手段,推行“岗责+绩效”的管理办法,完善客观、公正、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一是实行人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的有机结合。完善原有岗责考核管理系统,拓宽考核系统数据的采集面与参与面,自动计算生成工作处理准确率、及时完成率、考评分值和汇总排名。二是实行单项扣分制与综合得分制的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技能、岗位职责及执法责任制要求,采取按工作数量、质量、成效确定单项扣分和综合得分的考核办法。三是实行平面考核与主体考核的有机结合。在原有岗责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引入360度考核法,建立上级考评、纳税人考评和同级考评三位一体考评体系,实行纵横拓宽、内外结合、多角度评价模式,既考核工作结果,又考核工作过程。

第三,力求在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上有所突破。围绕“统一、规范、完善、提高”的纳税服务总体要求,加强服务制度、服务机构、服务队伍建设,构建多元化优质化的服务体系。一是积极推进征管流程再造、业务重组和资源整合,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承诺,打造国税服务品牌。二是在完善窗口办税平台的基础上,抓紧建设网上办税服务厅,充分运用邮件、短信等方式将税收新政策、新要求快速传递给纳税人,依托现代化技术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着力解决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三是深入落实“两个减负”,继续分期分批对流程、资料、报表、文书等进行精简,尽可能地节约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力求在建设国税文化,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上有所突破。全面实施“以文化促素质、以文化促文明、以文化促和谐、以文化促发展”的国税文化建设工程,凝聚人心,振奋精神,激发活力,推动各项国税工作开展。一是实施激励工程。关心干部成长进步,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到各尽其能、人尽其才。深入开展优秀领导班子评比活动,继续开展争创“四优文明单位”、“优秀国税工作者”、“杰出(优秀)岗位能手”以及“青年文明号”等活动,在全市系统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二是实施素质工程。积极选拔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脱产学习,支持、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自学,提高学历层次。及时举办各类更新知识培训,邀请知名专家授课,提高干部职工实践操作技能。三是实施才艺工程。借助*高校、科研单位的力量,适时开展专门课题的调研活动。加强国税文体组织建设,活跃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促进交流,陶冶情操。四是实施关心工程。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疾苦,重点帮助身处偏远农村地区的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扶贫济困活动。努力改善办公条件,争取市局机关办公楼尽快开工建设。

2.税务筹划新思路 篇二

关键词: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纳税筹划

“循环经济”一词, 最早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 其“宇宙飞船经济理论”可视为循环经济的早期观点。K.波尔丁指出, 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 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 如果不合理开发资源, 破坏了环境, 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

我国发改委对循环经济的定义是: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 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 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一、我国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政策

2002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 对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及其鼓励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003年11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 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2008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 该法提出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现可持续发展。

2011年3月14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 , 明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纲要》指出,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减量化优先, 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 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 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纲要》还指出, 要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 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 推广绿色消费模式, 鼓励节约资源, 倡导循环利用资源, 强化政策和技术支撑。

当前, 循环经济理念已在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广泛体现, 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排污收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等税费的法规, 这些法规的很多条款都反映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二、基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纳税筹划技巧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 应主动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潮流, 以循环经济理论的三原则 (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 为着眼点进行纳税筹划, 做到既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又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法规的优惠政策。

1. 按“减量化”原则的要求进行纳税筹划。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按照该原则的要求, 企业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 基于环保理念调整企业的产业或产品结构。按照国务院定期发布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来调整企业的产业或产品结构, 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向环保产业靠近, 降低能耗、节约资源, 并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降低总体应纳税额。如, 企业停止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停止其他高污染、高能耗、高资源消耗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大力生产小排量汽车或新能源汽车, 可以降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等的应纳税额。再如, 企业可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 从事该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按“减量化”原则加强新的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技术研发。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 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 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上述技术研发, 可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不但可使企业减少消费税、资源税、排污费等相关税费, 而且可使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加大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力度。企业应大力投资环境保护项目, 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 加强节水管理, 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沿海地区企业应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 节约淡水资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加大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力度, 不但可降低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而且从长远上看, 投资项目发挥作用后, 能够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和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 进而降低相关税收的应纳税额。

(4) 矿产开采企业应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质量。开采矿产资源, 应当统筹规划, 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采用合理的开采程序、模式、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 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开采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防止资源流失、浪费和生态破坏。按照上述思路运作, 就可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质量, 同时可降低资源税、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业权使用费等相关税费。

2. 按“再利用”原则的要求进行纳税筹划。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 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当前, 我国“再利用”的相关税收优惠不是很多, 但企业可开展轮胎翻新业务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的规定, 对销售自产符合规定性能指标的翻新轮胎, 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轮胎翻新业务包括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产品, 可享受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 按“资源化”原则的要求进行纳税筹划。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按照该原则要求, 企业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 进行再生水的生产或开展相关业务。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 (矿井水) 、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 (滤) 液等水源进行回收, 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 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企业应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前已述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进行再生水的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 (属于节能节水项目投资) 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另外, 开展再生水相关业务, 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如: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的规定, 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展污水处理劳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企业加强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为了促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 我国还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的法规政策。如:《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规定, 企业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符合规定性能指标的胶粉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再如, 根据《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6号) 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企业将先征后退税款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还规定了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技术开发与转让等企业所得的税收优惠。

另外,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 (财税[2009]163号) , 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 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 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 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可以利用上述优惠法规政策, 做到既保护环境, 又获得税负降低的利益。

(3) 开展垃圾综合利用业务。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企业开展垃圾综合利用业务, 既能美化环境, 又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的规定, 企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自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根据《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的规定, 企业销售自产的以废弃的动植物油为原料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柴油, 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

(4) 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我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 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及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根据《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 (财税[2009]163号) , 沼气发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据此, 企业可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废物按前述四种方式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除可以享受上面所提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外, 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注】本文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经费资助。

参考文献

[1].薛蓉莉, 陈俊明, 王举兴.试论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问题.国土资源高等职业教育研究, 2006;1

3.浅析矿山企业纳税筹划思路构建 篇三

【关键词】矿山企业;税收筹划;筹划思路

税收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对各行各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作用。同时税制也是维持煤炭企业长期发展的主要因素,矿产企业必须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合理筹划企业纳税,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给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一、矿山企业税收筹集的意义

第一,矿山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业务较复杂,资金使用量较大,而且很多矿山企业都实施了集团公司制度,主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冶炼、制造及销售等过程。矿山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组织复杂及业务广泛性。如果从税收筹划角度上分析,企业结构越大,组织越复杂所纳税的数量就越多。而且矿山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分布较广,覆盖区域较大,所以必须根据税务部位、税收政策、税收特点等决定税收发展方向。第二,矿山企业税种数量复杂,现阶段主要涉及所得税、资源税和增值税等多种类型。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矿区使用费、资源使用费用等,增加了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第三,矿山企业整体税负担较大,个别偏轻,需要利用税收筹集实现平衡发展。经过对不同企业税负现状分析可知,矿山企业整体税负较大。

二、采矿企业税收筹划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税收筹集是企业长期发展的主要任务,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发展和壮大。实施税收筹划时,不能在牺牲企业长期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集。实施税收筹集的核心思想是实现企业利益、国家利益与税收筹集协调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及时评价并分析税收带来的风险,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税收筹集包含的主要风险是,各种税收筹集计划失败产生的不利风险,主要由于筹集人对国家政策思想认识不足,理解不清楚,与税收相关法律相违背。第二,税收方法与企业整体目标不一致产生的风险。税收筹集的实施与税收筹集操作方法、相关人员的责任等因素具有很大联系,导致税收成果与筹划成本不符合,已经成为企业筹划中必须注意的重点问题。

三、矿山企业税收具体流程及方案

1.生产环节税收筹集

项目前期的筹建与投入等是企业税收筹集的关键阶段,主要进行勘探、矿山建设、施工设备租赁及安全配套系统等操作。第一,重点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免除设备购买税。企业可以根据税收筹集法的规定,合理使用节能节水等设备,免除专用设备的10%应缴纳税费。第二,根据矿山拌选矿、伴生矿征税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确定税收筹划时,可以将生产的主要产品作为要矿山资源,充分考虑副产品等因素,将矿山中的矿、商品税收控制在最低。量大的采矿作业,可以根据国家及相关政府制定的单位税额缴纳要求进行缴纳。伴生采矿量通常由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矿山企业进行开采时,必须合理确定采矿规律,将单位税额控制在最低。第三,使用国家税种征免税优惠税收政策。以石煤、油母页岩等生产的热力及货物税收免除一半;再生水、废弃轮胎等作为生产原料等免征增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主要对炸药库、排土场、采区运矿等免除土地使用税。相反,如果企业处于征税期,可以在月末使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操作,减少当期所得利润,减低纳税额度。第四,入炉矿及入选矿税收筹划。根据资源税收政策,可以将入炉矿和入选矿等,按照等级选择不同税率。第五,固定与折旧优惠政策的应用。折旧费用大小水企业成本及利润具有很大影响,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及技术等原因,合理选择加速折旧的使用缩短折旧方法。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设备资产选择符合实际操作的设备,并每年年底对申报纳税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

2.销售环节税收筹划

第一,增值税与混合销售、税收筹划密切相关。增值税相关条例中明确指出,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时,必须根据货物应税销售额对销售额进行核对。同时纳税人承担减税项目或者未单独核算销售额不得进行减税;纳税人兼有非应税劳务时,可以对货物及非应税劳务进行核算,并征收增值税。为了降低税负,可以从应税、免税及减税等方面进行核算,分开计算不同税率的货物,享受国家免税及减税等政策。第二,根据纳税时间进行税后筹划。纳税人可以推迟纳税。但是如果利用会计处理方式申报纳税,就属于偷税行为。所以该类销售业务只有委托给相关企业,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第三,结算方式税收筹划。当前企业产生的资金来往情况主要有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等方式,进行经济活动时,企业既是消费者也是销售者,有足够的筹划空间。例如进行采购结算时,尽量少用现金支付,合理调整企业资金使用时间,没有付出货款时,先让对方开出垫付税款。因此,销售结算方式尽量使用支票、银行票等进行结算。在分期付款结算下,避免垫付税款,未受到货款时,不开发票,尽量使用托收承付等方式进行结算。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矿山企业纳税筹划思路构建进行分析,阐述了矿山企业纳税筹划构建的意义,然后从生产环节税收筹集与销售筹集两方面分析实际操作过程。纳税与征税是一个互利互惠的过程,矿山相关人员必须引起重视,促进矿山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卫波.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05).

[2]刘悦会.关于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J].现代商业,2015,(03).

[3]王献忠.煤炭企业的税负情况探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3).

4.税务筹划新思路 篇四

2008-3-1 来源:经济经纬 作者:崔大海

摘要:近年来,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大潮下,世界各地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政府再造运动,在此过程中,绩效管理作为企业成功的管理经验得到了普遍吸收和借鉴,成为西方各国实施政府再造、改进和评价政府管理活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工具。在我国。作为公共部门之一的税务部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仍属粗放式管理,本文认为税收征管改革要走“科技加管理”的道路,就必须实施税务行政绩效管理,努力探索在税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以结果为本、纳税人导向和授权化管理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运动;税务管理;绩效管理

作者简介:崔大海(1971-),男,安徽阜阳人,厦门大学财政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3-0129-03 收稿日期:2008-02-1

4一、引言

在我国,税务部门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自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持续推进征管改革,并在优化征管模式、提高管理效率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我国的税收管理改革仍停滞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状态之下,一直以来局限于税务机构的分分合合,缺乏对公共管理和税收业务内在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在实践中,税务部门经常出现“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不仅纳税人不满意,而且税务人员也不满意,绩效不高的现象成为困扰各级主管部门的一道难题。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现行的税务行政管理模式是建立在韦伯式官僚制基础之上,这种组织形态因制造惰性、缺乏进取精神、官僚作风、中庸和x-效率问题而面临着巨大的效率困境。近二十年来,随着英美等发达国家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再造运动的兴起,延续近百年的传统行政模式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并成为西方各国行政改革的主要目标,在这一过程中,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作为评价和改进政府管理的实用工具,得到普遍的应用。本文介绍了新公共管理运动,提出了在我国税务管理领域引进绩效理念的基本思路和制度基础,为我国强化税务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切入点。

二、新公共管理运动与绩效管理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1979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上台为标志,迅速扩展到整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行政领域,它适应了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需要,对近代以来尤其是19世纪中后期以来发展起来的民主政治结构、官僚制行政结构、福利国家政策和政府管制模式等,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在内阁成立一个效率评价小组来负责行政改革的调研和推进工作,一般称为“雷诺评审活动”,经过实施“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新方案”,1996年提出《改善政府管理:下一步行动》,直到“公民宪章运动和竞争求质量运动”,围绕绩效管理所实施的一系列行政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改革措施的完整性、改革力度的彻底性以及改

革进程的延续性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继英国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也开始了大刀阔斧的公共行政改革,其中新西兰的改革因其力度大、富于系统性而举世瞩目,被称为“新西兰模式”。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以及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采用或部分采用绩效管理理念,使得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向“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或“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模式转变,形成了政府治理的新模式。

在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当代行政改革中,绩效管理始终贯穿于整个改革的过程之中,而“新公共管理”的宗旨,就是要在公共部门内部培养以绩效为导向的组织文化,核心是提高政府部门的绩效。它主张采用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以结果为本,实施授权式管理,更好地为“顾客”即公众服务,以提高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的质量。那么什么是绩效管理呢?美国国家绩效评估中的绩效衡量小组(pedormance measurement study team)指出绩效管理是“利用绩效信息协助设定同意的绩效目标,进行配置与优先顺序的安排,以告知管理者或改变既定的目标计划,并且报告成功符合目标的管理过程”。张成福在中国行(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政管理学会联合课题组的研究成果中,对政府绩效管理的表述为“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因此,绩效管理往往被描述为是一场追求“三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益、效率)为目标的政府管理改革运动。

新公共运动的开展和绩效管理理念的树立为我国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水平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一是积极创新税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税务管理中引入绩效理念;二是应积极研究、吸收、借鉴工商管理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丰富税务行政管理;三是把纳税人视为顾客,在税务绩效管理中实施以纳税人为导向,做好纳税服务;四是以顾客一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税务管理绩效的标准。在我国强化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借鉴绩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税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的基本思路

公共管理学理论认为,公共组织外在功能的改变与其内在结构机制的调整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改革的途径更多地是应该通过政府组织自身的结构化改造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改善来实现的。因此,作为公共部门之一的税务部门要实施绩效管理,改革或改善传统韦伯式行政管理模式就必须从内部的管理机制和组织的结构化改造入手,建立起结果为本、授权式管理和纳税人导向的制度基础,从而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部门外在功能的转变,提高税务管理的绩效水平。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背景下,我国税务机构实施绩效管理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从税收业务流程再造人手,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改变传统税收管理中以职能为导向的业务和组织结构,实现以流程为导向的扁平化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在此基础上,构建绩效管理以结果为本、纳税人导向和授权化管理的制度基础,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优质服务三者统一的税务绩效管理目标。

(一)从税收业务和行政流程再造入手,优化各项管理流程,建立扁平化的税务组织结构,是实施税务绩效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5.税务筹划新思路 篇五

题目:税务稽查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探究

1.我国现行税务稽查体制的缺陷

1.1 理论基础薄弱

1.1.1 缺乏系统的理论来解决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无论是从稽查体制演变角度来看,还是从税收征管改革的角度来看,都缺乏深刻系统的理论来解决改革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譬如说,管理与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两大重要内容,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前提。只管不查或重管轻查,管就缺乏刚性,必然导致偷逃税恶果;只查不管或重查轻管,查就缺少管的基础,只能成为无;水之鱼。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收征管效能,就必须管查并重和相互协调,这也是税收征管原理的基本要求。但长期以来,我们进行税收征管改革在这点上却往往认识不足,理解不一,历经“征管查三分离”或“管查两分离”、“三位一体”、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等三次大的改革却未能有效地解决管查偏向和相互不配合的问题,使得税务稽查体制难以健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受到极大的限制。1.1.2 理论上的缺失导致体制变革的滞后性和不协调性

综观国外税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在设计税制改革方案时,几乎都是把征管制度乃至整个征管体制作为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通盘考虑的。然而我国却不是这样的。从 1984 年到 1994 年的两轮税制改革,我们往往只是注重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而对政府是够有足够的管理能力却很少顾及,导致有的税种因无法进行管理而不得不停征(如筵席税),或由于征管不力而使税收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如个人所得税等)。在整个税收改革层面上,税制改革一直是主动、积极的,而相比之下,征管体制改革则是被动、滞后的。所以,总是一轮新税制出台,继而一轮新征管改革再起,结果力图跟上总是滞后,难以协调。

1.2 税务稽查定位模糊

从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来看,1993 年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国家就将税务稽查定位于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的税务执法部门。而各地组建的税务稽查部门在级别上却与税务分局一样。从理论上分析,“外反偷骗、内防不廉”能够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效果: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概率,从而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倾向。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增加违规执法被发现的概率,从而监督制约税务人员的日常行政行为。但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加以固化,后一种职能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更有甚者,将“执法型”稽查变成了“收入型”稽查,成为增加税收收人的一种工具,违背了政策的初衷。

目前在税务实践中,一些地区为了扩大稽查面,推行了责成自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的稽查模式,即在行业或专项税收检查中,先责成被查方自查,然后根据自查情况再选择一部分纳税人开展重点稽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对重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加重处罚。从理论上看,责成自查免于处罚的手段符合“税收放免”的基本特征。而税收赦免制度作为一种偶然性、辅助性税收管理手段,显然与税收稽查的定位不相符合。在还没有形成比较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以及依法治税环境尚不十分健全的背景下,加以推广运用是值得探讨的。1.3 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心里预期不稳定

对偷逃税行为予以查处,是对不诚实的纳税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诚信的纳税人的一种鼓励。但真正将税务稽查作为激励机制来促使纳税人讲真话,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的一种激励机制,则需要满足许多前提条件。特别是要使纳税人形成比较稳定的心里预期,即偷逃税行为会受到惩罚,惩罚的成本高于偷逃税的收益。而从目前税收实践来,这一点往往比较欠缺。

首先,日常检查与重点稽查在对偷逃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根据规定,基层征收单位通过纳税人日常申报情况和相关财务数据的分析、比对后,如发现当存在涉税问题的可以直接向纳税人约谈询问,也可以下户进行检查;对发现以前涉税问题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但是受收入考核任务的约束,基层单位往往超越权限,对发现的往年的涉税问题也一并进行处理,对当存在地问题也往往处罚较轻,一般都补税了事。

其次,稽查的案源选择缺乏科学性。现阶段,稽查选案还是以人工选案为主,因此,主观性较强,稽查的“盲点”和“盲区”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房地产行业,2003 的“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中,房地产企业全部落榜,利润的“巨人”成为纳税的“矮子”。而杭州市对 37家房地产企业的重点审计发现,17 家企业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金额高达7069.81 万元。

再次,涉税案件移送工作难度较大,“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给予行政处罚外,依照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为按照移送标准,目前大量的案件都应移送,而公安机关查办涉税案件的专业力量严重不足,无法保证移送案件公正及时地得到处理。加之,涉税案件的移送必然会对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源的稳定。因此,税务稽查部门一般还是比较倾向于行政处罚了事。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往往会误以为税法刚性不强,变通余地较大,自身的偷逃税行为未必会导致收益减少,或者认为在发生偷逃税行为后,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如贿赂税务人员、寻求地方保护等,使自己不受处罚或免受处罚。如此一来,税收处罚就会成为不可置信威胁,纳税人就会更多地选择偷逃税来增加自身的利益。2.税务稽查体制变革的总体思路探索

2.1 加强税务稽查理论研究

税收稽查应充分发挥护法和监督两项基本职能。因此,“执法型”稽查应成为税收稽查管理工作的中心内容。税收稽查不能沦为“收入型”稽查,这与税收稽查的指导思想是相违背的,它牵挂了税收稽查的大部分精力,容易产生稽查与征管不分的矛盾,从而大大影响税收稽查功能的充分发挥,影响稽查方向和稽查效果。要让税收稽查部门从完成征税任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对税收稽查工作绩效的考核不能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为标准,应从查处多少税收违法案件,是否优化了税收环境,是否体现了“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原则,是否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为标准。明确了护法、执法、监督的税收稽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才能迅速、准确、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更好地体现依法治税的法治精神。

2.2 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法制,规范税务稽查执法。首先,要尽快建立税收的根本法——《税收基本法》,从总体上对税收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规范。同时迅速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各有关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其次,要健全税务稽查法律体系。要通过提升税务稽查规章和制度的法律级次,加快起草论证税务稽查条例工作,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税务稽查法),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同时,随着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以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任务、责权范围、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手段以及案件的定性原则、处罚规定等等,促进税务稽查工作有章可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依法治税水平。第三,要明确稽查专属权,为稽查部门履行检查职能、进行税收处罚提供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机构在税务系统中应具有稽查专属权,这是稽查机关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这必须在法律立法中予以解决。稽查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稽查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必然。稽查机构在税务部门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在税收基本法中给予明确。此外,为了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必须对我国(刑法)及(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加重其二刑幅度。如对偷抗税情节特别严 重者,应由原来的七年以下,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增加涉税犯罪分子的偷抗税成本,制止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二,要在法律上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执法权。比如,由于稽查人员没有侦查权,对纳税人的有些偷骗行为无法彻底核查,稽查部门也无法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容易丧失战机,使稽查工作显得很被动。

2.3 构建科学完善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2.3.1 建立专业化加扁平型组织结构的稽查机构

稽查模式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扁平型组织结构,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的内部管理层次较少,在每个层次上,管理人员的控制幅度较宽。扁平型结构必须压缩稽查机构,减少机构层次。同时改变目前从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地市局→县局都有稽查计划权的状况。稽查机构要做到统一名称、统一模式、统一机构设置。这将有利于实现稽查工作由多级向一级、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实现稽查的集约化管理,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2.3.2 独立设置税务稽查体制的思考

1.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独立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稽查系统垂直领导。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应该是国税、地税两家征管,稽查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依法征税,优质服务,有较高的工作效率,低廉的征税成本,同时纳税人也有较低的纳税成本。我们设想,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在省城范围内实行直接由上级稽查部门垂直领导的新模式。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有利于在税务系统内实行征管与稽查的两权分离,有利于稽查机关的各税统查,有利于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威性,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加大稽查力度,有利于在现阶段实现依法治税。既是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上的具体运用,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设置独立的税务稽查体制的理论依据。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一书中强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权力制约权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作为法治 核心内容的分权制衡理论己广泛运用到公共权力的规范领域。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已成为共识。税收征管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也应实行制约和监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税收征管权进行横向分权——征收权、管理权、稽查权适当分离,分别由各自相对独立的机构行使。结合当前征管模式,我们可以看出,征收权处于权力的最终环节,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最终实现对纳税人税款征收的权力;管理权处于权力解决的起始环节,是税务机关根据国有税收立法,就涉税问题作为具体规定,以落实税收立法的意图和精神的过程;而稽查权处于中间环节,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的具体规定,监督和保障征收权、管理权的依法行使。所以,把税收征管权的征收权、管理权、稽查权分离,同时又把稽查权相对独立于征收权、管理权,是权力制衡的必然选择。

3.设置独立的税务稽查体制的现实意义。(1)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监督、防止税款流失的最主要方式和最有力手段,通过设立统一的税务稽查局,制定统一的稽查工作计划,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案、检查、审理、处罚、执法等内部操作系统,不仅可避免国、地税税务稽查机构工作互不衔接、各自为政的状况,便全国税务广域网真正进入高效、准确、严密的运行之中,而且有利于提高税务稽查专业化水平,有效地打击偷逃税行为,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遏制税收犯罪。(2)稽查权作为权力制衡机制的内容,通过设置独立的税务稽查体制,一方面可有效地规范税收征收人员的行政行为,抵制功利的诱惑,防止征收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也可使税务征收人员行使由于日趋复杂的涉税问题所致的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时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的目的,堵塞法律和政策上的漏洞,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水平。(3)在当前不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国、地税务机关欲完全脱离政府,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税收行政权是不现实的,尤其是税收管理权与征收权。把稽查权集中统一,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直接归口国家税务总局,这可以税收管理权、征收权制衡为契机,大大增强税务稽查自身工作的自主权,摆脱某一地区税收任务的束缚,避免成为“任务稽查”,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干预,保证税收司法的独立,体现税收法制精神。(4)税收的效率目标追求以最小的税务成本获得最高的税收入库,并促进经济的发展。税务稽查体制的独立设置,不仅有利于精兵简政,避免稽查设施、装备的重复投资浪费,降低征收费用,而且有利于集中稽查经费,配置现代化的稽查装各,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税务稽查环境。同时,由于建立独立于国、地税系统的新型税务稽查体制,避免了原有体制下,国、地税稽查重复进户的弊端;这不仅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可以减少纳税人对税收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2.4 建立健全司法保障体系,维护稽查执法权威

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强化税务稽查角度看,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稽查部门的权限与责任、程序与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困难,稽查执法的权威性不强,比如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难以执行、税收处罚难以到位等。目前国外很多国家为了能更有效的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在税务稽查权限上出现了逐渐扩大的趋势,突出表现为税务警察的出现,形成了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稽查人员,他们除了具有索取纳税资料、查账权等一把检查权限外,还能行使部分警察的职能,具有搜查住所权、封存帐簿权、查封财产权等刑事侦查权。

我国目前将税务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划归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都内设了经侦机构。但由于主要的办案人员都来自公安机关内部,对税收制度不够熟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借鉴海关设立缉私警察的有益经验,组建税务警察。而且,从目前税收实践看,涉税犯罪和涉税治安案件有密切联系。组建税务警察可以避免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能交叉,主动对涉税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制止和有效控制,对不法分之形成威慑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查处涉税治安案件中发现、挖掘涉税犯罪线索,为侦查破案服务。

另外,由于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不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相应地,涉税案件的性质及其审理方法与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少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这无疑有助于提高涉税案件裁决的准确佳和工作效率。有鉴于此,我国也有必要在适当时候设立税务法庭,专司涉税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从体制上保障税务稽查执法的权威性,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威慑力。

2.5 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税务稽查内部组织体系

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效率和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通过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处理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科学管理,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目前,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主要应做好 3 个方面工作: 2.5.1 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

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该软件可包含 4 个子系统:(1)信息情报系统。该系统通过对税收征管各环节、纳税人以及外部单位相关信息的广泛收集和监控,实现对稽查信息的采集、整理、比较、分析,为稽查选案和实施稽查提供畅通的信息通道。(2)案源管理系统。就是在广泛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基于积分选案的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对纳税人信息的分析、比对、计分,实现计算机排查案件。(3)业务处理系统。包括稽查计划、实施、审理、执行、文书传递、案卷管理的全部电子化。(4)辅助查询系统。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

2.5.2 加快开放式的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

税务系统内加快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地(市)局、县(市)局四级网络建设,实现上下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同时加快与政府管理、货币支付系统、中介机构和企业经营信息网络的连接,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可以为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稽查情报交换、交叉稽查奠定基础。为加快建立社会化的信息网步伐,应当鼓励企业和银行加入到信息网络的建设中来,对入网企业和银行等单位的信息化设备投资,给予加速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2.5.3 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强化数据的分析应用

6.税务筹划新思路 篇六

李诗坤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学理论、转观念、促发展”思想教育活动的领导。一要抓学习,以理论武装促进思想解放。当前,最重要的就是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引向深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教育活动。二要抓典型,以推广典型促进思想解放。局党委和路局今年总结的五个分局的六个典型经验,是我局多年工作实践和解放思想的成果。推广这些经验,对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哈局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结合教育活动的实践,进一步培养好典型、总结好典型、宣传好典型,以典型示范和引路,推动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化。三要抓实效,以工作成果促进思想解放。要进一步搞好教育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切实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大胆实践,勇于探索,脚踏实地,真抓实干。

7.税务筹划新思路 篇七

一、关于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基本思路

(一)概念与特征

要进行税收筹划,合法性是必要的前提,并且它的目标和企业经营的目标应该保持一致。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拥有合法性、前瞻性、综合性三个特征。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意味着其一定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行,并且要把明确的法律条例作为基础与依据,从而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相关工作,还需要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才行。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意味着其是具有一定预见性的。

税收筹划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做到相关设计,相关的规划以及设计安排就必须到位。和其他的义务相比,纳税义务是存在滞后性的。是以,如果出现了经营活动,需要交纳的税额就确定下来了,那么这个时候进行税收筹划是不存在现实意义的。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其依据在于相关税法规定,而不同税基之间是可能存在关联的,甚至其中一种税基的缩减也能够影响到其他税种税基出现增大的情况,某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少,那么别的纳税期限可能就缴纳税款多。是以,应该注重整体税负轻重,并且避免当税负降低的时候出现销售和利润下降程度超出节税收益的情况。

(二)基本思路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首先在于课税基础的缩小。实现课税基础的缩小,能够让应纳税额也得到减少,更能够与较低税率相适应,从而让双重的减税效果得到实现。如果说让各项收入都实现最小化,那么在税法其允许的范围以及限额当中,就应该让各项成本相关费用实现最大化。其次是较低税率的适用,不同的税法往往存在不同的税率,而累积税率与税目是节税效果最好的办法。再则是纳税期限的延缓。对于企业而言,资金是存在时间价值的,如果能够将纳税期限延缓,那么就等于能够享受到无息贷款相关利益。通常情况下,应纳税款其期限越长就能够有越大的利益获得。最后是关于于所得年度的合理归属。为此,可以借助于收入成本以及损费等来实现增减或者是分摊,只是这也需要能够做到销售形成的正确预测以及各项费用的正确支付。企业的获利趋势同样应该掌握,从而做到科学合理的安排,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设立

企业理财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在于税收筹划,而其展开与资金运动离不开。节税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做到资金成本以及利润最大优化,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筹划,从一开始就应该进行设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首先要注意股份公司以及合作企业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公司其纳税规定可能不同,而企业在进行相关选择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自身的情况。其次是要注意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选择问题。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其纳税的情况与税收待遇可能因为地区问题而有所不同,如果借助于分公司的亏损,往往也能够令总公司其利润得到冲抵,进而将税负减轻。税收能够对国际相关经济与税收政策进行体现,而针对于不同的投资方向以及不同的纳税人,税法当中也有不一样的税收政策存在。当在进行企业设立的时候,应该注意相关政策的利用。对于投资者而言,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也可以享受到不一样的税收政策,一些产业开发区或者扶贫区等,其税收政策存在优惠,那么无疑也可能实现税金支出的节约。

(二)关于企业筹资与投资

进行税收筹划最大的目的就在于令企业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以关于企业筹资相关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关于企业筹资当中的税收筹划,资本结构的变动以及资本结构配置的组织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通常情况下,为了能够得到比较低的融资成本以及让利息费用的抵税效果得到发挥,实行企业的内部集资或者是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等方式来完成筹资是比较妥当的。当企业需要对投资做出预测或者是决策的时候,应该对投资能够获得的利益重点考虑。为此,应该要对投资当中的固定资产能够享受到的抵税政策进行考虑,并且要将投资总额里面的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压缩,从而让税收筹划真正实现。借助于出资方式或者是资产评估来完成税收筹划,同样能够达到节税目的。

(三)关于企业内部核算

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可以利用企业内部核算来完成,这就需要将国家相关规定中的成本核算办法作为基础与依据,对相关费用等保证合法的基础上完成内部核算,从而也让成本、费用以及利润都可以达到最佳值,从而让纳税减少或者是不进行纳税。譬如说,如果是通货膨胀时期,那么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来进行计价存货,从而使得固定资产的折旧得到加速从而将税款实现递延。如果是通货紧缩的时候,就应该选择先进后出的办法,来实现税款的递延,从而实现税收筹划。

三、结束语

企业在进行经营期间,税收筹划的作用是无可替换的。足够正确以及到位的税收筹划,能够令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增加,也可以让纳税人其法制与纳税观念都得到提升,更能够令企业的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得到增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够做到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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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务筹划新思路 篇八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规定,依据自己从事的主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我判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对自己主业的转换来选择一项合适的税种进行纳税。

下面将分析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的选择和主业的定位以达到纳税最优。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纳税政策并不相同。增值税是价外税,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涉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时候,应该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并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试从现金流量角度计算平衡点,得出纳税人在不同增值率下的税务筹划,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

(1)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其中营业税项目耗费的购进材料不含税进价为a,含税进价为a(1+t1)。提供营业税项目而收取的不含税价款为b,含税价款为b(1+t1)。假设进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t1,营业税税率为t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t3和t4,所得税税率为t5。增值率r=(b-a)/a。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1=b×(1+t1)-a×(1+t1)-(b-a) t1-(b-a)×t1×(t3+t4)-t5×{b-a-[(b-a)×t1×(t3+t4)] }

若营业税项目分离出去的话,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2=b×(1+t1)-a×(1+t1)-b×(1+t1)×t2-b×(1+t1) ×t2×(t3+t4)- t5×{b-a -[ b×(1+t1) ×t2×(t3+t4)]}

联立方程,令F1=F2,可解得:

r=(b-a)/a=(2t1-t2-t1t2)×[1+(t3+t4)(1-t5)]

根据以上的推导,可以得出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此处设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费为3%,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策划原理:当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的业务分离出去;当增值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于增值税项目合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锅炉生产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元,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耗用材料(不含税)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锅炉厂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为7%和3%,所得税率为25%。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安装调试属于营业税项目,增值率=(2200-200)/200×100%=1000%>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该例中营业税增值率为1000%远远高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因此该企业应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缴纳营业税较为合适。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建安公司独立核算并统一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800×17%=47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476-340=136(万元)。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2200×5%=11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136+110)÷5000×100%=4.92%,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28个百分点,税额降低了510-246=264(万元)。如果考虑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话,按混合销售纳税的税负总额=510+510×(7%+3%)- 510 ×(7%+3%)×25%=548.25。将营业税项目分离后的税负总额=136+110+(136+110)×(7%+3%)×(1-25%)-110×25%=236.95,相比混合缴纳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548.25-236.95=311.3。可见,在营业税项目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实行分离纳税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

(2)当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与一般纳税人有着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销售额为基数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或者4%统一改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应纳的增值税为含税价款乘以t1/(1+t1),t1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即为含税价款乘以2.91%。在营业税项目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根据项目的不同,其税率也划分为3%、5%、20%三个档次。可以看到,混合销售下缴纳增值税的实际税率2.91%,均小于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得出,小规模纳税在混合销售时,应将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项目中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处,假设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中营业税项目含税销售额为M,营业税税率为t1,城建税税率为t2。教育费附加率为t3,所得税税率为t4。那么,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合并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3%/(1+3%)+ M×3%/(1+3%)×(t2+t3)×(1-t4),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t1×(1-t4)+M×t1×(t2+t3)×(1-t4)。由以上的式子可以根據具体的税率来具体分析,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主业是营业税规定的行业,包括适用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实行浮动税率最高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其运营主业的同时经营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副业。在这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中,营业税纳税人主要考虑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负大小,是划归为营业税合并纳税还是单独分离缴纳增值税。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同样也需要利用表1中计算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是,营业税纳税人要考虑的增值率是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并且营业税纳税人对税负均衡点增值率的考虑方向与增值税纳税人的考虑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实质上筹划的思路基本一致,即当混合销售的非主业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时,纳税人应选择缴纳营业税的方案来缴税,反之则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做法。

案例分析:

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又从事了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为1000元(不含税),增值税应税项目耗费的原材料成本为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5万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项目适用税率为17%,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率为7%和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的筹划方案如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0-500)/500=100%。

方案一:企业将该增值税应税项目合并缴纳营业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1170)×3%×(1-25%)+(3000+1170)×3%×(7%+3%)×(1-25%)=103.2075(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单独分离出来缴纳增值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3%×(1-25%)+(1000×17%-500×17%)+[3000×3%+(1000×17%-500×17%)]×(7%+3%)×(1-25%)=165.625(万元)。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为企业节省税负62.4175万元。当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大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时,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合并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的税负较小。

二、混合销售行税务筹划划其他途径分析

(一)利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将建筑业劳务与建筑业货物分开核算与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和另一家商业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步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并负责该商业公司贸易大楼的安装,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价值为20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25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和安装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甲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甲公司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如下:应纳增值税=250÷(1+17%)×17%-20=16.3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32×(7%+3%)=1.63(万元)。合计为16.32+1.63=17.9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销售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安装劳务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这样,甲公司流转税的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9.06(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6×(7%+3%)=0.91(万元),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合计纳税总额为:9.06+0.91+1.5+0.15=11.62(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7.95-11.62=6.33万元。

(二)将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剥离出去,降低税基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包括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将上述的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理出去,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比如在销售货物中向买方收取的运费,可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但要注意的是代垫费用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上讨论了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下,企业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进行税务筹划的几个方面,包括根据何种标准来选择合适的流转税,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异同来进行相互转换,目的是为了选择使企业税负最小的纳税方案以节省开支。当然,税务筹划的最终的目的不仅是使企业的税负降低,更重要的是能保证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利益的最大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很多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利用税收的具体政策来进行筹划。以上所提出的筹划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要注意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筹划方案都要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慎重权衡以后才可付诸实施。只有这样,税务筹划才可以起到为企业谋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占龙、张建良:《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商业会计》2009年第20期。

[3]赵祝琴:《浅谈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现代商业》2009年第4期。

[4]吴卫红、刘建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管理》2009年第10期。

[5]梁文涛:《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9年第5期。

[6]王文海:《混合销售的节税良策》,《财会学習》2009年第8期。(编辑向玉章)

9.新学年新打算新思路 篇九

新学年,我们学校继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丰富内涵,深化特色,打造品牌,立足高起点,明确新目标,建设新亮点,实现新突破。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提升高效课堂成果,开创我校各项工作崭新局面,让校园处处充满阳光。

一、师德为先,师爱为魂,强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

1、深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开展学习我们身边教师群体的事迹,以他们为榜样,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严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2、以高尚的师爱贯穿自己的教育行为。以满腔热情投入在工作中,用师爱的光辉照耀学生的心灵。关心学生的学习,更要关心学生的生活。让他们感受到学校的温暖和师爱。

3、继续打造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各部门之间要继续精诚合作,齐头并进。每位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所教学科的教科研中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读书学习,校本培训,青蓝工程、教师沙龙、网上教研等形式,激发教师专业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整体水平。

4、建设敬业爱岗的班主任队伍。班主任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活动的主干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进一步健全班主任专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班主任工作评价制度。打造一支家长满意、学校放心、学生喜爱的一流班主任队伍。

二、凝心聚力,富脑修身,构建丰富多彩校园文化

1、积极推进书香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读、品、悟、写”活动,及时向教师、学生推荐书籍,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感悟,在感悟中提高。

2、进一步展示素质教育成果。及时更换艺术长廓、教室后黑板、队角等作品,鼓励学生在展示中学习与提高,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自信心,巩固教育成果。

3、以各项活动为载体,营造和谐文化校园。利用各种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同时办好学校读书节、艺术节、体育节,营造文化氛围,建设和谐校园。

三、突出重点,擦亮品牌,实现学校跨越式发展

1、把我校“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不断向纵深发展,形成教育品牌。还需要我们通过课堂落实、活动展示、考评促进等措施,加大力度,让亮点更亮,实现新的跨越。

2、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遵循学生成长规律,进一步深化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围绕学生成长“五个一”工程、“学生社团建设”等课题,打造具有社会影响的活动育人品牌;认真贯彻实施《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学生健康体质标准》,为学生的终生健康负责。

四、课题带动,知识引领,构建高效课堂提高质量

1、进一步加强微型课题研究。从教学实际出发,教师人人确立研究课题。学校做好跟进考评工作,力争在各项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

2、继续推进课堂教学改进行动研究,重点突破的四个关键问题:落实“三讲三不讲”策略;由单纯听讲的课堂向思维的课堂转变;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确保反馈矫正在课堂内完成,实时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继续推行我校的“五步三查”课堂教学模式,努力打造具有我校特色的高效课堂教学模式。继续推行推门听课制度,通过听课对课堂教学中的亮点及时推广学习,做到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之目的,探索符合我校实际的课堂教学评价办法。

3、狠抓备课常规,增强备课实效。建立集体备课研讨制度,各教研组每双周进行一次集体备课。各教研组、备课组要探索研究“导学案”的修改方法,形成符合班情的导学练案。

4、规范作业设置,减轻学生负担。教导处建立作业监控制度,对各科作业要从数量和质量、难易程度等实行总量控制,遵循“三布置三不布置”的原则,学校定期开展优秀作业设计展评活动。

5、落实教学反思,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能力。教师要做到每课一反思、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单元分析,分别对教学过程和学习过程进行总结,学校定期组织交流和展示。

五、关注全体,重视全面,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1、规范各功能室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图书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功能室的管理和使用,各室负责人既要熟悉业务,又要做好保管和维护,同时做好使用记录,达到使用的质和量与评价有机地结合。

2、努力提高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切实保证学生在校一小时活动时间;体育项目田径、乒乓球的训练要责任到人,确保科学训练,持之以恒;重视教职工身心健康,定期组织教职工健身活动。

3、加强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教育。抓好传染病预防,防止传染病流行;开展常见病的防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大校园卫生检查评比力度;做好学生体检等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搞好过程管理和档案收集,为师生服务。

六、抓好党建和安全工作

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依靠党支部、工会小组的力量,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和校风;二是深入推进政务、校务公开,完善决策监督体系,强化民主管理;三是经常深入教师中间,倾听教师心声,及时化解教师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2、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建立系统完善的各类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杜绝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外来人员入门登记手续,确保“在安全中谋发展,在平安中提质量”。

3、多方筹措,大力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和各办学单位的支持,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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