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2024-09-23

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共7篇)

1.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篇一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

建村[2013]1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委、天津市建交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的精神、指导各地结合农村实际提高村庄整治水平,我部编制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7日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整治规划是村庄规划广泛应用的重要类型之一,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村庄整治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庄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整治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1]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六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任务。

第七条 尊重现有格局。在村庄现有布局和格局基础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持乡村特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方便村民生产,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

第八条 注重深入调查。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

第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求和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第十条 保障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1]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要按依次推进、分步实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按照建设美丽宜居村庄的要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在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村庄安全防灾整治:分析村庄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阶段和工程措施,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划定洪水淹没范围、山体滑坡等灾害影响区域;明确村庄内避灾疏散通道和场地的设置位置、范围,并提出建设要求;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二)农房改造:提出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旧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设计指引。

(三)生活给水设施整治:合理确定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确定输配水管道敷设方式、走向、管径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确定村内道路的选线、断面形式、路面宽度和材质、坡度、边坡护坡形式;确定道路及地块的竖向标高;提出停车方案及整治措施;确定道路照明方式、杆线架设位置;确定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位置;确定公交站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 在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整治: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引导分类利用,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实现就地减量;对露天粪坑、杂物乱堆、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闲置宅基地及闲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确定秸秆等杂物、农机具堆放区域;提出畜禽养殖的废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内闲散荒废地以及现有坑塘水体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确牲口房等农用附属设施用房建设要求。

(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确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导排系统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整治、建设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及建议;确定各类排水管线、沟渠的走向,确定管径、沟渠横断面尺寸等工程建设要求;雨污合流的村庄应确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区可考虑雨污合流系统。

(三)厕所整治: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

(四)电杆线路整治:提出现状电力电信杆线整治方案;提出新增电力电信杆线的走向及线路布设方式。

(五)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合理确定村委会、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敬老院、文体活动场所和宗教殡葬等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布局形式;确定小卖部、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

(六)村庄节能改造:确定村庄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热水等方面的清洁能源种类;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节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区村庄应明确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在提升村庄风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庄风貌整治:挖掘传统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确定沟渠水塘、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等的整治方案;确定本地绿化植物种类;划定绿地范围;提出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广场、大草坪等城市建设方式。

(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提出村庄历史文化、乡土特色和景观风貌保护方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确定村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案。防止拆旧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提出农村生产性设施和环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第十六条 编制村庄整治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建设要求和建设时序。

第十七条 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鼓励规划编制单位与村民共同制定村规民约,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重整治建设、轻运营维护管理。[1]

第四章 编制成果

第十八条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应满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能切实指导村庄建设整治,具体形式和内容可结合地方村庄整治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九条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原则上应达到“一图二表一书”的要求。第二十条 “一图”主要包括:

(一)整治规划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村庄用地布局方面:明确村庄内各类用地规划范围。

安全防灾方面:标明地质灾害隐患区域范围、防护范围、防护要求;河流水体防洪范围;村内避灾疏散道路走向、避灾疏散场地的范围。

给水工程方面:标明给水水源位置、应急备用水源位置、保护范围;给水设施规模、用地范围;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提供给水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道路整治方面:标明各类道路红线或路面位置、横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路灯及其架设方式;停车场地的位置和范围。

环境卫生方面:标明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场、公共厕所等)、集中畜禽饲养场、沼气池等的位置、规模、用地范围;提供环卫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排水工程方面:标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用地范围;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标高;截流井位置、标高。标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沟渠位置、宽度、主要控制标高;提供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电杆线路整治方面:标明电力、电信线路的走向;电力电信设施的用地范围。公共服务设施方面:标明公共活动场所的范围;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用地范围。绿化景观方面:标明主要街巷、村口、水体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要节点的整治范围;提供重要节点整治示意图、绿化配置示意图、地面铺装方式示意图、水体生态护坡、硬质驳岸等的整治示意图。

文化保护方面:标明重点保护的民房、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提供保护要求示意图。

主要整治项目分布图:标明整治项目的名称、位置。

村域设施整治方面:标明村域各生产性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类型、规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标表:包括村庄用地规模、人口规模、户数、各类用地指标。

(二)整治项目表:包括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经费概算、总投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一书”是指规划说明书,内容包括:村庄现状及问题分析,附现状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整治项目内容和整治措施说明;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1]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篇二

2005年10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 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论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 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

2007年10月,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提出“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 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 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

2012年11月,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 又指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 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在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与“十二五规划”中, 也对上述相关的工作进行了重点阐述。

这些情况表明, 近多年来, 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之一, 始终在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注重“三农”问题、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上。

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 各地近年来,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方面, 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业的部门、单位和从业者, 在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中, 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做出了突出贡献。

笔者谨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 针对村庄规划的编制, 作一些经验之谈, 以期能提供参考, 或可为从事村庄规划编制的工作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1 编制村庄规划的一些经验

1.1 视野广博

编制村庄规划的从业人员, 除了具备本专业的知识技能外, 一定要有广博的视野, 丰富的见识。规划专业不同于有些专业, 规划与国家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环境发展、文化发展等是息息相关的, 所以, 从事规划编制的工作者,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了解, 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要了解, 经济建设方面的情况要了解, 历史文化方面的知识要了解, 一些新生的事物要了解, 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区域背景等等都要了解, 这样, 才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1.2 掌握法规

规划不同于策划, 规划是有法律依据的,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是在当前法律、政策的框架下, 在一定地域空间去落实、去指导城镇和乡村的发展建设的。所以, 这就要求我们要掌握政策, 熟悉与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 尤其是与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关系密切的方针政策。具体到一些有关的规范、标准, 更是需要我们去认真研读, 认真操作, 认真执行。只有依法规划, 才能够依法建设。

1.3 熟知环境

村庄规划的时空效应显著, 所以, 熟知当前、当地的环境非常重要。在一定的时代发展背景下,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状况、中观状况需要掌握;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对新农村建设的一些具体要求要熟知。我们的村庄规划编制, 要与当地、当下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 在村庄建设发展上, 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取得共鸣, 达成共识。这样, 村庄规划才能得到更好地落实和更有效的实施。

具体到村庄的微观环境, 如自然条件、社会状况、经济发展、村庄建设、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突出的特点等等, 更要熟知把握。这样, 才能使村庄规划编制的更科学、更合理, 更符合当地的实际与发展。

1.4 把握全局

“麻雀虽小, 五脏俱全”。村庄虽然不大, 但村庄规划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 关系百户千家。这就要求我们编制规划时, 要有全局眼光, 规划涉及的每一个方面, 都要考虑到, 规划涉及的每一项内容, 都要解决好。

很多情况下, 村庄规划的项目组规模较小, 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配备不全, 在工作中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在做规划方案时, 一般也就出一个方案, 缺少与他人的方案比选, 这些无形中就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尤其是在全局性的把握方面, 一个人的思考难免出现疏忽、纰漏。所以, 规划人员一定要在工作实践中, 不断历练, 增强全面思考的能力, 增强把握全局的能力。

1.5 抓住特点

一个村庄, 除了共性的情况, 多多少少都有一些特性, 或区位、或交通、或山水、或环境、或商贸、或古迹, 或设施农业、或特色养殖、或工业生产、或旅游服务、或历史文化、或文教科技等等, 这就要求我们了解、发现、总结、提炼, 抓住村庄具备的某些方面的特点, 围绕特色, 针对特色, 通过规划手段, 做足文章, 更好地去展示这个地方的特色。

一个村庄规划的编制, 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面面俱到, 又结合了当地的实际与特点, 方案具有特色, 这个规划的编制基本上就成功了。

1.6 注重细节

编制村庄规划, 一些细节问题也很重要。举两个注重细节之例。

比如, 为了节约用地, 现在一般不提倡独立式农民住宅, 多是联排式布设。我们在考虑规划布置时, 每一幢的各户都是独立外墙, 每户都是独立的结构。这个细节提出来, 很受农民的称赞。

又比如, 囿于地形复杂或现状建筑的制约, 有时村里的某一条道路, 拓宽难度很大。做了规划, 路宽还是两米多, 不合适;全路拓宽, 工程量或拆迁量又太大, 也不可行。怎么解决, 那就要从细部着手, 找一些可局部拓宽的地方, 布置会车港湾, 既解决了问题, 又能够实施, 规划的可操作性就强了。诸如此类的细节, 在我们进行村庄规划工作时, 经常遇到, 抓住了、解决了, 就会为我们的规划方案加分, 增添亮点。

2 一些教训

2.1 敷衍了事, 害人害己

一般来说, 村庄规划, 签订的合同收费额相对较低, 不是单位的主要项目、大项目, 领导的关注度相对较弱;另外, 项目组的组成人员一般较少;有时候地方上出于各种原因也不特别重视。这些情况就有可能使我们的一些规划人员在主观上产生了一些敷衍的态度,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缺乏责任心, 规划随意, 匆匆了事, 草率应对, 自然就使得规划成果质量不高或出现问题。

这种情况的发生, 不仅对村庄建设的指导意义不强, 有时还可能对村庄的建设发展造成新的问题;不仅损害了规划实施主体的利益, 也会给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形成了不好的印象;不仅会使编制单位的形象、信誉大打折扣, 也将会对个人的成长进步造成长久的负面影响, 最终害“人”害己。这是一个大问题, 一定要认真吸取教训。

2.2 现状不清, 出现问题

编制村庄规划, 踏勘现场、收集资料的前期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调查、充分掌握了现状情况后, 并进行全面分析, 才能做出科学的、合理的研判。

现状调查, 不是对对图纸、发发表格、收收资料那么简单, 而是要用心观察、用心倾听、用心交流、用心沟通。真是用心了, 那当地的情况、政府的关注、村庄的发展、农民的诉求、存在的问题等等, 就会了然于胸, 再通过自己的专业学识, 我们编制的规划才可能科学合理, 才可能成功。

反之, 若光有主观的美好愿望, 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或其他原因, 缺乏对当地情况全面、深入、细致的了解, 就有可能使规划方案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不一一举例了) 。等到规划成果评审时, 关注的部门或者人员多了, 发现与实际情况和建设发展情况不符, 才去修正, 必然浪费时间、精力、人力、物力。其实在实际工作中, 规划方案出现一些问题, 有很大一部分情况是现状不清造成的, 这一点要十分注意。

2.3 过于理想, 脱离实际

村庄规划, 要有美好的愿景, 但不能太过于理想化。经济条件好的村庄整村迁建、沉陷区村庄选址新建、移民新村等这些情况是有的, 村庄规划可以偏重理想一些。但多数情况下, 很多的村庄是以改造、整治为主的。所以, 村庄规划一定要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 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

村庄规划太理想化了, 实施不了, 规划就成一张“画”了, 那真就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了。

规划人员一定要学会辩证地去认识、去看待、去操作, 在村庄规划编制中, 既要注重发展、具有美好愿景, 又要注重客观、符合当地条件, 才能更好地使规划得以实施, 真正起村庄规划应起的指导作用。不然, 就会成为“痴人说梦”。

3 结语

编制村庄规划, 是党和国家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大政方针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们从业者, 一定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光荣的使命感, 以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实践的过程中, 用我们的学识才智, 创造优质规划成果,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做出我们的贡献。

摘要:结合实践工作经验, 对村庄规划的编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从视野、法规、环境、特点、细节等方面论述了规划编制的要点, 指出编制村庄规划要杜绝敷衍了事、现状不清、过于理想的问题发生。

关键词:规划,村庄,编制

参考文献

[1]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转型发展与城乡规划[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1.

3.村庄规划编制座谈会 2 篇三

您好,非常感谢各位百忙之中参加本村村庄规划编制的座谈会。通过本次座谈征求各位对村庄规划的意见,深化村庄规划,使其更加经济实用、科学合理。

1、请再次核实村庄信息

2、请对图03 村域规划图提出意见(村庄需新增的产业基地,各小村还需配建的公共设施内容)

请标出公共墓地的位置

3、请对图05村庄规划图 提出意见(图4为现状图): 1)村庄新建住宅的位置是否合理?请在图上标出位置)在2025年内新建住宅户数是否足够?(如未来需要将周边小村零散户集中安置于村中,则需新增安置

户数:)圈出去年洪水时,河边哪些住户受灾了?

3)道路梳理是否可行?有无哪里还需要打通?请标出。

4)广场位置是否可行?

5)公共设施,还需要增加或减少什么?具体放哪里?多大建筑面积?

6)入口标志、公共厕所:位置可行吗?

7)市政设施:

给水:集中供水,水井位置是否可行?

污水处理:村庄污水设管线还是直接沿道路边沟?,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可行吗?

垃圾:设置多个垃圾箱还是分片垃圾收集池?(标出收集池位置)

路灯:除主路、次路外,串户路需要设置路灯吗?,集中沼气池的位置有无想法?

8)特色:村庄文化、村名传说、需保护的古树、古建筑位置或其他特色?旅游发展?

4、最后,对于村庄规划的意见还有哪些?

4.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篇四

大冶市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加快农村地区全面发展,做好我市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利用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农村经济可持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用途管制,按照“撤并小型村,拆迁空心村,缩减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农村田、水、路、林、村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目标。

(三)编制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积

极推进农村小康建设,大力改善农村的社会发展和人居环境,充分体现当地群众愿望。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保持地方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3、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项建设用地尽量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4、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有计划地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二、规划期限、单元范围与规划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一)规划期限、单元范围

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的期限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规划期限内,重点做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以行政村为单元。具体范围为灵乡镇坳头村、长坪村、大畈村、宫台村;陈贵镇铜山口村、陈贵村、李河村、袁伏二村;还地桥镇秀山村、还桥村、高垴村、土库村;金山店镇燕山村、土桥村;金牛镇沈畈村;保安镇农科村、金塘村;汪仁镇汪仁村;大箕铺镇新屋下村;殷祖镇花市村。

(二)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行政村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农村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村庄土地利用,逐步形成“田成方、渠成网、树成行、路相通”的土地利用格局。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布局,制定宅基地用地详细规划;

2、确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和布局;

3、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责任人;

4、确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区;

5、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三、规划步骤和方法

(一)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规划队伍,确定工作方案,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方案,筹措编制经费等。市国土资源局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准备技术工具。

(二)调查研究

1、资料的收集和核实调查

收集居民点布局、道路布局、水利设施等基础资料。对收集的资料,应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可靠性较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调查的结果须经过村委会确认。

2、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分析影响土地的自然与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及动态变化,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变化规律,评价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确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3、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分析

分析居民点用地数量、布局以及动态变化,总结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特点和变化规律,明确规划需要解决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4、土地需求量预测

预测规划末期人口规模,确定宅基地用地指标,分析宅基地用地规模。

(三)确定规划目标

1、规划目标具体量化指标一般包括:农村宅基地的用地规模;居民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数量;旧居民点的改造数量;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交通、水利设施用地规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规模。

2、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其它相关规划。

3、土地利用分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点用地区(用地引导区、限制区、控制区)、林业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区、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区、其它用地区

(军事用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4、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居民点用地区管制规则、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区管制规则、其它用途区管制规则。

5、安排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耕地(重点是基本农田)布局、居民点用地布局(宅基地详细规划)、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基础设施布局、落实上级规划的其它用地。

(四)编制规划

1、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

根据规划目标和供需状况,对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数量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各类用地调整草案。与村镇规划、村村通工程规划、水利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完善各类用地布局草案。以经核实和补充调查后的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按照土地用途分区的步骤和方法,编制分区草案,绘制规划图。

2、论证供选方案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每个供选方案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后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从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提交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议。

四、规划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编制规划的缘由及主要过程等;

2、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4、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规划图件

1、利用现状图(1 :5000);

2、利用规划图(1 :5000);

3、宅基地用地规划图(1 :500);

4、其它图件。

(三)规划附件

5.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篇五

(冀建村〔2010〕130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次

总则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 基本要求

2.2 镇村体系规划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2 总体规划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2 乡域规划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4 乡规划成果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2 村域规划

5.3 村庄规划

5.4 村庄规划成果

附则

总则

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基本要求

2.1.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镇村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

“县域”指县域、县级市的市域和设区城市中的区管辖范围。

2.1.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保护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确定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的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结构,提出村庄迁并调整方案,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1.3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2.2 镇村体系规划

2.2.1 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与前景,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县域镇村发展目标,确定县域产业结构和发展空间布局。

工业应当主要向县城和较大镇的工业园区集中,防止“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一般镇、乡和中心村除农业外,应着重发展为“三农”服务的第三产业。

2.2.2预测县域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提出县域镇村体系布局和各镇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制定分类管理策略和建设标准,确定镇区、乡政府驻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2.2.3提出村庄空间布局的具体方案,确定中心村、保留村庄、迁并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

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的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编制全县及分各乡镇迁并村庄一览表、保留村庄一览表。

2.2.4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区域,界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将一般农田保护区、蓄滞洪区、文物地下埋藏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等划定为限制建设区;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建设区。

2.2.5 统筹配置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县域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2.6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确定近期县域镇村空间布局方案,提出近期县域村庄迁并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空间布局。

2.2.7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2.8县域内空间管制分区、镇区和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标准,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配置标准,县域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县域防灾减灾设施等作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3.1 村庄迁并应尊重村民意愿,保证村庄迁并后村民居住安全、生活有保障、环境和居住条件得到改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

2.3.2在综合评价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考虑将下列村庄予以迁并:

1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主要是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具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质塌陷、洪涝灾害等地区的村庄。人口少、难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环境差、村民有迁并意愿的村庄;人均耕地不足以使村民生活自给,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村庄。用水严重短缺、严重不达标的村庄;地方病发病率高的村庄;位于大型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重大设施和项目建设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压占重要矿产资源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有可能相向发展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以及按新民居建设要求集中发展的村庄。

2.3.3 确定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起到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的村庄。

2有人口集中条件,一村或多村合建的村庄,宜以二、三层或多层建筑为主、基础和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

3中心村应布局合理,服务半径宜覆盖2公里左右。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2.4.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必须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2.4.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纸应包括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域环境保护与综合防灾规划图、近期发展规划图等。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1.1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3.1.2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镇村体系、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镇区规划应当在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发展方向,进行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布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控制要求。

3.1.3 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

3.1.4 编制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3.1.5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或有特色的镇,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

3.2 总体规划

3.2.1 镇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综合分析镇域的发展条件,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确定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确定对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的范围,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提出城镇特色、村庄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要求和具体安排。依据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分析城乡人口变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总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明确镇区和镇域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和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提出镇村建设用地协调方案,编制镇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提出镇域镇村体系,选择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明确镇区、村庄发展定位,确定镇区、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提出镇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明确保留村庄和需要迁并的村庄,确定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分类管理措施。确定镇域内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应当进行用地工程地质评价。集体建设用地应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统筹划定镇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分区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相应的控制指标。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2 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镇区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绿地、工程设施和对外交通设施等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

确定镇区道路网结构、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以及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提出学校、卫生院、文化站、信息服务站、体育健身场所、市场、超市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数量。对镇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确定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架空线路的走向与布置;确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方式;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划定镇区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确定镇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措施,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绿地系统建设目标,划定镇区各类绿地的控制范围(绿线);划定镇区河湖水面的范围(蓝线)。确定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紫线),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历史建筑及保护措施。明确镇区人口分布、居住用地布局和分类;提出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模式;确定镇区内村庄和旧区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提出镇区远景发展设想。提出实施镇区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3.2.3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确定近期居住、工业、仓储、绿地等建设用地安排及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建设项目应当具体落位。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进行管线综合。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估算近期建设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确定控制和引导镇区近期建设的措施,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4 镇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水源地和水系、防灾减灾、环境保护;涉及镇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等。

3.2.5 镇区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镇区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布局。

3.2.6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文本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重要基础资料汇编以及专题研究报告等。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应包括镇域现状分析图,镇域规划图,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镇区现状分析图,镇区规划图,镇区道路工程规划图,镇区工程管线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等。图纸的主要内容有: 镇域现状分析图,标明区域位置、行政区划、镇村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等。镇域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村镇布局、村庄居民点及产业空间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设施布局,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景区布局等。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镇村体系,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控制范围等。

镇区现状分析图,标明主要街道名称,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各级道路,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建筑范围等内容。镇区规划图,标明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包括红、黄、蓝、绿、紫线等规划控制范围等。镇区道路工程规划图,标明主次干道的交叉点坐标、高程,路段走向、长度,道路名称,道路横断面形式等。镇区工程管线规划图,标明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等内容。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确定规划用地界线,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近期建设项目位置。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推荐适合本地特色的民居建筑方案选型。

根据所规划镇的特点需增加的其他图纸。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安全设施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并进行管线综合。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3.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配置、环境保护要求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3.3.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含图则)、图纸和附件三部分,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应当包括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配套设施、交通组织、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具体要求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当包括规划区位图,用地现状分析图,用地布局规划图,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图,综合防灾设施规划图,建筑高度分区图,必要时可增加各类规划分析示意图。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3.4.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研究用地位置、性质、环境、控制要求、面积等问题。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确定居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类建筑平面布置方案。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落实和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限高等要求。

5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确定细化后的建筑物退让距离和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确定建筑出入口,停车位、无障碍设计等。

竖向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3.4.2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其中规划图纸包括区位分析图、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管线工程规划图、建筑单体方案图、规划效果图。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1.1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

4.1.2 编制乡域规划应当以乡所辖行政地域为规划范围,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对本乡发展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引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4.1.3 编制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乡域内发展需要,加强乡政府驻地对本乡区域的带动作用,合理配置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4.1.4乡规划一般不再划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对于规模大,功能复杂的乡,可参照镇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4.2 乡域规划

4.2.1 乡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综合分析乡的区域地位、自然条件、产业结构、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建设现状等情况,预测产业发展目标,确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统筹配置生产基础设施。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分布情况。确定乡政府驻地的人口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明确村庄空间发展布局,确定乡域内保留和迁并的农村居民点。

确定乡政府驻地、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提出村庄建设控制标准、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方案和实施措施。确定乡域内居住用地规模和位置,以及其中的农村宅基地控制标准,确定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范围。划定乡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统筹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各项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并提出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的要求和具体安排。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统筹划定乡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

4.2.2 乡域空间管制分区、乡政府驻地规划区界定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道路交通设施(红线)、市政工程设施(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河湖水面(蓝线)、绿地(绿线)、生态环境与综合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3.1 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类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的位置与规模。

确定道路和市政工程设施、防灾减灾防疫设施位置与规模。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措施。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4.3.2 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时序、用地布局、合理布置近期建设项目和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4.4 乡规划成果

4.4.1 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

4.4.2 乡规划图纸包括乡域现状分析图、乡域规划图、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乡政府驻地现状分析图、乡政府驻地规划图、乡政府驻地道路工程规划图,乡政府驻地工程管线规划图、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图、乡政府驻地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乡政府驻地中心和重点地段主要控制指标图等。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1.1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5.1.2 村庄规划应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规划结构合理。应当尊重村庄地方特色,统筹安排居住建筑、公共设施、基础和服务设施,为村民创造和谐优美的生活环境。

5.1.3编制村域规划应当以行政村所辖地域为规划范围,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对本村发展要求,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布局、性质、规模,细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设施的配置,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5.1.4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保护村落环境和耕地、草地、林地及水域,合理有效利用村庄闲置地,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引导散居农户与农牧村落适当集中;合理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治理农村脏乱差,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5.1.5 中心村规划应当合理配置为本村和周围村庄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1.6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规划中确定需要迁并的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整治规划。

5.2 村域规划

5.2.1 村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教育、农民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建设的目标和措施。确定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置村域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依据上位规划,预测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规模。由若干自然村组成的村庄要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村域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5.2.2 村域农业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5.3 村庄建设规划

5.3.1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设计、近期建设整治规划等内容。

5.3.2 用地布局规划 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用地安排。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提出空心村整治、危房改造的要求和措施,明确村庄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

5.3.3 公共建筑规划 确定村庄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建筑的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5.3.4 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

村庄应根据地形、水源、水质、经济条件等确定供水方式、排水体制和供热形式。村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线路,要综合安排,达到整齐、美观、安全的效果。

5.3.5 景观风貌规划 村庄规划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

划定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村庄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河流湖塘等自然资源,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应体现村庄特色。

5在村庄入口或村民中心等代表性地点,建立有特色的村庄标志。村庄街道应满足交通、休憩、景观等功能需要,与民居院落联系便捷。街道宽度应考虑农机通行和村民活动、绿化需要。

6古村落要保护村庄整体历史风貌,保护传统街巷形态和肌理。应加强对戏楼、祠堂等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护。

5.3.6 农宅规划 划定农户宅基地范围界线,提出农村住宅建设要求。

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按规划建设。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采光、通风条件,不应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要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避免邻里纠纷。

5.3.7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1根据村庄居民点的具体情况,确定村庄整治改造内容与方法,提出村民参与方式的建议,根据不同的整治内容划定相应整治范围。制定村庄整治项目实施表,包括整治项目清单、整治内容、整治管理措施和资金、劳动力投入的估算等。

3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的建筑形式和体量色彩,成为地方特色明显,高低错落有致,标志性的村民活动中心建筑群体。

4确定村庄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街道,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联村集中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5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农用沼气;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建设生态庭院;提供节能、节地的新型健康住宅设计方案。

5.4 村庄规划成果

5.4.1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

5.4.2 规划说明书应当包括:概述;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规划或村庄近期整治规划;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或清单、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5.4.3 村庄规划图纸应当包括村域规划图,村庄建设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工程规划图(含道路竖向及各类工程设施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单体方案图)等。

附则

6.0.1有特殊要求的镇、乡、村庄,可以根据需要适度增减规划深度,进行专项研究。

6.0.2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6.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篇六

关键词: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1990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颁布实施,经过21年的实践,2011年,按照城乡统筹等新的城乡规划理论与城乡建设实际,该标准原主编对其进行了修编,形成了新一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2011),新的标准增加了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了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应该说,新版标准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城市用地规划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指导,也为促进多规合一提供了很好的技术基础。新版标准意在探索打破城乡二元的规划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城乡统筹的技术体系。然而,受标准名称、适用范围、编制原则以及长期的城乡二元标准体系的影响,该标准虽在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上有所创新,但对于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的分类尚难深入与细化。

2007年,《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颁布实施,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废止,自此,村庄规划用地分类缺少全国性的标准规范,各地在指导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过程中,除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以外,多数均延续《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或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的用地分类方法。

为填补这一技术空白,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的需要,2014年4月,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的要求,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研究工作。

研究组梳理了《土地管理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2011)、《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北京、山东等多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对比研究了23个省(市、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地方法规规定,深度解读了30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各地优秀村庄规划案例。

通过前期研究,发现村庄用地以及相关分类标准的特点与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1)村庄内用地相对复杂,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性质共同影响了用地的建设与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也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用地,在实际操作中两种类型用地的管理制度、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差异巨大。

(2)村庄不同于城市,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而言,村庄内建设存在规模小、用途多、功能高度集中复合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往往一个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复合了行政、医疗、图书阅览、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部分地区还存在小学教学点、幼儿园、敬老院等设施与村委合设的现象,因此,过于详细的用地类型划分不利于村庄现状情况的反映以及村庄规划的编制。

(3)村作为基层单位,村民住房用地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村民是住宅建设的主体,此外,村内配套设施服务层级相对单一、类型少、规模小,其建设方式、建设主体以及管理方式与城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村庄用地分类中不能简单套用城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概念。

(4)我国村庄普遍规模小、面积小、功能少,村民基本生活休憩场所形式灵活多样、位置不一。宅前院后的零散空地往往成为村民活动的场所,对大多数村庄而言,村内小广场、绿地设计应以满足村民休闲活动等生活功能、以小面积、分散式布局为主,应引导村庄规划编制中对满足村民休闲活动需求的公共场地的设置,而非形式化、景观化、盆景式的绿地广场设计。

(5)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然而,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理应增强对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对农村土地建设监管制度的完善。

(6)新时期的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在满足建设部门管理需求的同时,也注重与其他部门相关标准的对接和衔接。这集中体现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编制中,该标准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衔接,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在基础用地调查时可高效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也为促进多规合一提供了重要支撑。

基于以上问题与农村用地特点,研究组提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的原则为:紧扣国家政策、促进多规合一、引导村庄规划、有利部门管理、实现全域管控,重点做到与现有标准相衔接、分类宜粗不宜细。

最终提出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见表1)。

7.县乡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方案 篇七

1总则

1.1 为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编制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市、旗,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城乡结合部市辖区土地利用参照本规程编制。

1.3编制县级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1.3.1 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1.3.2 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3.3 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1.3.4 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1.4县级规划主要内容

1.4.1 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1.4.2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1.4.3 划定土地利用区,并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

1.4.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

1.4.5 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1.4.6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1.5县级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期限适应,一般为10~15年。同时应当展望长远的土地利用,展望期限为20~30年。在规划期限内,应当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1.6 规划用地分类应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分类(见附件一)为基础,根据需要可以对部分二级地类进行归并。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实有面积。

1.7编制县级规划应对县域土地利用的现状、潜力和需求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可靠的基础资料。

1.8编制县级规划应采用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1.9县级规划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1.10编制县级规划,除执行本规划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对本规程的补充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2、准备工作

2.1组织准备

2.1.1 县级人民政府组建县级规划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研究解决各部门的关系;研究解决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方案。

2.1.2 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指定联络员,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反映用地需求和意见,参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和协调。

2.1.3制定工作计划,包括规划指导思想、工作步骤与方法、工作人员组成与分工、工作经费等。

2.2制定技术方案,包括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

2.3收集资料

2.3.1 县域基础资料

(1)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貌、土壤、水文、自然灾害等;

(2)资源状况:包括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景观资源等;

(3)人口资源:包括历年总人口、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4)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等;

(5)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状况;

(6)主要产业发展状况;

(7)农业普查资料;

(8)生态环境状况;

(9)县域历史资料。

2.3.2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

(2)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

(3)历年土地统计资料;

(4)历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5)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及其他专项用地调查资料;

(6)土地评价、土壤分级资料。

2.3.3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3)上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4)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

(5)国土规划、县域规划、城镇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区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林业、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3.1 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分析:对气候、地貌、土壤、水文、植被、矿藏、景观、灾害等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人口、城镇化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主要农产品产量与商品化程度、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分析、比较,明确本县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3.2 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及动态变化分析:根据土地祥查、变更调查、土壤监测的人口、土地、农业、城乡建设统计年限,分析、比较全县各类土地的面积、人均占有量和质量,以及土地利用近10年的变化情况,研究引起土地利用变化的原因,评价土地利用变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

3.3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分析:结合土地资源条件,分析各类土地比例关系及各类土地在全县范围内的分布是否合理,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规律。

3.4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分析:计算土地开发利用率、各类用地实际利用率、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率、生产率相比较,评价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的高低。常用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土地开发利用率=(土地总面积-未利用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土地复垦率=废弃土地复垦利用面积/废弃土地总面积×100%

某类土地实际利用率=该类土地实际利用面积/该类土地面积×100%

或:

某类土地实际利用率=(该类土地面积-该类土地撂荒(闲置)面积)×100%

土地垦殖率=耕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耕地复种指数=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耕地面积×100%

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底面积/用地总面积×100%

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总面积×100%

人均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人口总数×100%

单位土地资金集约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

单位土地产量=总产量/用地面积

单位土地产值=总产值/用地面积

3.5归纳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中反映出土地利用特点和各种土地利用问题,分析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影

响因素,分清轻重缓急,提出规划要重点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

4、规划目标的确定

4.1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

4.1.1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或上级下达本县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4.1.2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4.1.3土地利用现状、利用潜力和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

4.1.4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

4.2规划目标: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划期土地利用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护;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4.3近期规划任务:为实现规划目标,近期土地利用所要达到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5、土地供需预测

5.1土地供需预测的步骤与方法

5.1.1提出对人口和各部门用地的要求;

5.1.2 分析土地利用潜力,测算各类土地供给量;

5.1.3 各部门根据预测要求,测算规划期间的人口和用地数量、类型,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5.1.4 对部门用地预测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凡不符合预测基本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进行预测。

5.1.5汇总各类土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

5.2 土地供给量测算

5.2.1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远景潜力分析

(1)在分析各类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农用地整理和集约利用增加农用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单产的能力。

(2)在分析各类建设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各类建设用地调整改造的能力。

(3)调查各类废弃地的面积、分布,评价废弃地适宜复垦利用方向合数量。

5.2.2 土地整理、复垦与开发规模预测;根据国家合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合投资能力,通过投入产出合费用效益分析,预测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各类用地的数量合预期效益。

5.3 人口预测

5.3.1 预测采用的总人口基数与政府正式公布的人口数一致。

5.3.2 规划期总人口的预测分为人口自然增长和人口机械增长预测。

5.3.3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宜由计划生育部门为主进行。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分析多年来的自然增长情况予以确定。

5.3.4 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应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多年人口实际净迁入(出)数量,并分析影响人口机械增长的因素予以确定。

5.3.5 城镇人口和村镇人口按5.5.1的规定预测。

5.4农业用地需求预测

5.4.1耕地需求量一般由农业部门为主预测。

(!)规划期耕地需求量应在保证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合理预测作物播面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包括当地基本需求量、国家订购和调出(入)量,其中:当地基本需求量根据5.3条预测的人口总规模和计划要求达到的饿人均农产品占有标准确定;保证国家订购任务,并努力减少调入量,增加调出量。作物播面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根据多年实际变动和规划变动和规划期内物质投入和技术进步情况预测。

(2)耕地需求量如采用统计数预测,应将期结果按祥查数修正。

(3)人口高峰年不在规划期内的,尚应根据人口高峰年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和作物单产、复种指数变化趋势,预测人口高峰年耕地需求量。

5.4.2 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地需求量宜分别由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或当地主管部门为主预测。

(1)预测采用的用地基数应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数尚进行的变更调查数。

(2)园、林、牧、渔各业生产用地需求取决于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商品量、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取决于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商品量、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应根据

5.3条预测繁荣人口规模和计划达到的人均自给产品占有量确定;调出、调入的商品量应分析县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确定;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宜参照当地平均先进水平,根据农业投入、科技和管理水平的发展确定。

(3)生态保护及其他公益性用地需求量应根据特定的目的和保护需要确定;需占用耕地的,仅限于已由上级政府批准实施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项目。

(4)各类用地面积的扩大,应根据土地的适宜性落实用地位置和范围。

5.5.1 城镇(城市或建制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宜由建设主管部门为主预测。

(1)城镇建设用地预测应按现有规划发展的城镇逐一 进行预测后汇总。

(2)规划期城镇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的规模由人口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决定。

(3)城镇人口应为城镇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不包括流动人口;村镇人口应为总人口减去城镇人口。

(4)规划期城镇人口规模预测分为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和城镇人口机械增长两部分进行预测。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应根据计划生育指标预测。城镇人口机械增长,对一般地区,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平均值应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近几年人口净调入(出)值确定,对特殊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带眷系数法、环境容量法等计算。规划期村镇人口规模应按5.3条规定预测的总人口规模减去规划期城镇人口规模。

(5)城镇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应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级别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6)城镇暂住人口数量较大的,在确定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时可适当考虑暂住人口因素。

5.5.2 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

独立工矿用地需求量分别由煤炭、冶金、石油、建材、电力等需要用地的行业的主管不满为主预测;交通、水利用地需求量分别由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为主预测。

(1)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用地应按照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预测,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包含其中。

(2)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应采用已批准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平均先进的土地产出率指标。

(3)应区分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点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中应不包括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

(4)建设用地发展规模确定以后,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场址条件,确定占用耕地和非耕地的比例。

5.5.3 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墓地、盐田等建设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及用地范围预测。

6、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6.1 土地利用调整次序

6.1.1 优先安排农业用地

6.1.2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耕地

6.1.3非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按照产业政策安排。

6.1.4 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6.1.5 林牧渔业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地;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用地外,其他均不得占用耕地。

6.1.6 建设用地确需扩大啊的,应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及林地。

6.2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的步骤与方法

6.2.1 审核各类用地数量与布局。对土地供需预测结果应从数量和布局上进行审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经协调解决以后予以核定。

6.2.2 用地数量综合平衡。经核定的各类用地供给量与需求量作为用地数量综合平衡的依据,如各业用地供求数量上出现矛盾,则应以土地有效供给量为基础,根据规划原则(1.3条)和土地利用调整次序(6.1条)进行综合平衡。

6.2.3 用地布局综合平衡。在用地数量平衡的基础上,再审核各部门要求的用地位置、范围是否存在矛盾;如存在矛盾,也根据规划原则和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协调解决。

6.2.4 部门用地需求预测再用地结构与布局平衡中未能落实的,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的用地调整方案,再次参与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平衡。

6.2.5 经多次协调难以达成一致的,由规划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交规划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2.6 拟定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方案,划定土地利用区(7章),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并将全县各类用地指标分解至各乡(镇)。

6.3 拟定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6.3.1 在对规划期间全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和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各类用地调整指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表一),表中列出规划期和近期全部一级地类和主要控制的二级地类的面积和比重。

6.3.2 根据各类用地调整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案(6.5条),编制全县耕地规划平衡表(表二),表中列出规划期间和规划近期、远期补充耕地、减少耕地和净增(减)耕地的面积。

6.4 拟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方案

6.4.1 本条“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作用的独立建设项目,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骨干性工程。

6.4.2 根据各重点项目在规划期内的用地需求预测,在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表(表三),表中列出各规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位置、占用耕地面积,以及建设性质、年限、内容等。

6.4.3 重点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能按比例尺上图的,应按7章的规定单独划分土地利用区;面积较小,不能按比例尺上图的,在规划图上用符号表示其位置,面积计入所在土地利用区。

6.5拟定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方案

6.5.1 本条“土地整理”是指针对村庄、农田和其他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整措施,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对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治理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使其投入经营与利用的活动。

6.5.2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方案,应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远景潜力分析和投资可行性分析、效益分析等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与总体布局调整要求拟定,内容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区域范围、利用方向与规模;重点项目与要求;分期实施方案;资金方案;效益分析;管理措施等。

6.6 拟定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分析乡(镇)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利用潜力、经济发展方向,按照全县土地利用结构与总体布局调整要求,在县、乡两级协调的基础上,分解、拟定各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表七)。

7、土地利用分区

7.1 土地利用分区是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不同划定土地利用区。土地利用分区应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根据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

7.2 分区的步骤与方法

7.2.1 拟定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收集、整理分区所需图件和其他资料。

7.2.2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规划底图,根据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结构,在规划底图上分区划线;分区须符合7.3条的规定;分区划线应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状地物或河川、山脊等自然地物界限。

7.2.3 统计分区总,面积:分区总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相协调,否则,应调整土地利用分区或用地指标,直至协调。

7.2.4 整理分区结果,规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7.3 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土地利用分区类型。一般可设立以下九种土地利用区。

7.3.1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除城镇、村镇、独立工矿区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和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实施项目的退耕土地以

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均应列入农业用地区。

(2)沟渠、道路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和农田之间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一并划入农业用地区。

(3)农业用地区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下列土地原则上不划为基本农田。

——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划定范围以外的农田。

——村镇建设用地周围的农田。

——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农田。

——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农田。

下列土地可以划为一般农田:

——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

——坡度大于25°、未列入生态建设规划实施项目的耕地。

——江河泄洪区内的耕地。

7.2.3园地区:是指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应列入园地区:

(1)集中连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其中已列入其他用地区的园地除外。

(2)规划确定为种植园的宜园后备土地资源。

(3)划定为园地区的土地面积应不小于25公顷.

(4)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3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河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应划入林业用地区;

(1)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河苗圃,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

(3)规划确定未林业使用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

(4)划定为林业用地区的土地面积应小于25公顷。

(5)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4牧业用地区:是指发展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应划入牧业用地区:

(1)现有的人工、改良河天然草地,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除外。

(2)规划确定为畜牧也使用的宜牧后备土地资源。

(3)划定为牧业用地区的土地面积应不小于25公顷。

(4)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5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宜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

(1)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2)已批准的饿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用地区域。

7.3.6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聚居人口平原地区200~300人、山区100~500人的,原则上按居民点现行建设用地范围划定为村镇建设用地区。

(2)聚居人口平原地区大于1000人、山区大于500 人的,按已批准的村镇规划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划定;未制定村镇规划的,如村镇内现有空地不能满足未来五年人口增长需要的,可按其不足部分增划建设用地,人均村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村镇规划标准》。

7.3.7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宜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

(1)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独立工矿用地。

(2)已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规划工矿建设用地。

(3)经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于城镇之外的工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按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划定。

(4)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恳,不得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

(5)独立工矿用地一股脑满足建筑、交通、水源、排水、能源、环保等建设条件。

7.3.8 自然和人工景观保护区;是指未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及其他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观价值的土地,已批准为保护区或旅游区、并有明显界限的,划入景观保护区;已经批准但无明显界限的,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用地要求划定。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与其他土地用地区重叠的,可划定为复区。

7.3.9 其他用地区:根据实际利用需要划定的其他用地区域。

7.4 各地应依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分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7.4.1 农业用地区

(1)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业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7.4.2 园地区

(1)园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园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7.4.3 林业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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