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精选11篇)
1.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篇一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好范文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征
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
2.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税务筹划
增值税转型, 是要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无疑, 这是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以来, 税制改革方面的一个新的阶段性突破。这不仅有利于缓解重复征税的问题, 且在全国范围内、全额抵扣的增值税转型, 还原了税制中性原则。同时,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款进行抵扣, 确实降低了增值税的税基, 但增值税税基的降低客观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有利于企业改进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研发投入等。增值税转型初期对企业效率的激励, 会增加企业的税前利润, 这就为政府提高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税基。因此, 增值税转型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 不能静态地片面地关注增值税税基的减少。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增值税转型改革下税收政策进行了一些粗浅的解读。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应该和必须进行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自动构成的, 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是正确进行增值税核算的首要问题。2008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强调,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其中,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要求按销售额依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旧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收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不申请认定的, 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这缺乏刚性。实行强制认定后, 许多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改变身份为个体工商户, 规避强制认定。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 同时防范第三方开票, 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上, 将个体工商户等同于单位对待, 对超过工业企业50万元, 商业企业80万元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也实行强制认定。即使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也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大大降低。为了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如果销售额分别在50万元和8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 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二、身份不同, 抵扣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必须尽快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从购货方角度, 需要考虑购置固定资产时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 这样才能进行抵扣。假如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则该供货方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供货方角度, 为了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会计核算需要健全, 才能名副其实作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得按照销售额乘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上缴增值税。而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认定不仅数量标准降低, 而且强调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必须尽快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当然,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 可以要求供货方 (小规模纳税人) 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简易办法计税
凡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执行期一律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原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果执行期未满但纳税人申请取消原简易征收办法恢复为正常计算缴纳税款的, 可以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原简易征收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后, 对生产销售简易征收货物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是指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四、运费抵扣须稽核发票
运费发票只有通过国家税务局的认证, 符合抵扣的要求, 才允许其运输费乘以7%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 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才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 将支付给供货方的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核算。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与购进存货一样, 不能得到增值税的抵扣。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是不可能得到抵扣。企业购进可以抵扣的机器、机械等设备类的固定资产时, 不仅可以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而且可以将其运输费的7%也在计算后进行抵扣。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 随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是伴随着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则其运费的7%也可以抵扣。运输部门是上缴营业税的, 而工业、商业取得的运费发票则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其增值税的, 所以取得的货物运费发票, 按照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要求, 需要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会计处理方法与材料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操作重点:运费发票如何经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稽核比对。解决办法:运费发票只有通过国家税务局的认证, 符合抵扣的要求, 才允许其运输费乘以7%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 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 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发票, 均不得抵扣。
自2007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 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 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原则上,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其包含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以上是自己结合实际工作的一些粗浅的认识。总之, 增值税转型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 但是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对改革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 制定严谨的实施方案, 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以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从容应对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带来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孟劼.增值税转型及其影响探究[N].陕西日报, 2008, 3
[2].长勇.增值税转型方案要点[J].财经, 2008, 11
[3].财政部.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苦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08, 12
3.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研究 篇三
周长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带动了房屋出租业的发展。但在房屋出租业日益繁荣的背后,却出现了税收征管难、税款流失严重的局面。如何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促进房屋出租税收规范化,已成为地税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我县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现状
为了比较全面地掌握我县房屋出租税收的征管情况,我们选择了县城内的建设路、生智路、舜皇路等7条主要街道和建材大市场作为对象,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通过调查发现,7条街道和市场出租房屋总数达2000户,其中属于单位出租的占46%,其它为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按地理位臵和商业繁荣程度的不同,从400元/月至4000元/月不等,如果按照平均租金800/月计算,2000户出租房屋每年应缴地方各税超过20万元,此外还有经营性用房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30余万,加上我县其他15个乡镇的房屋出租税收收入,全县每年房屋出租税收收入应在100万左右。而从税收征管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两个特点:1
(一)单位房屋出租纳税情况较好。调查涉及的大部分单位都就其房屋出租业务进行了纳税申报,少部分单位存在未申报或者申报不足的现象。
(二)私房出租税收征管亟待加强。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私有房产出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48号)第四条规定:出租人将房产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租赁关系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从调查的情况看,无一户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纳税的不到10%。由此可见,加强房屋出租业的税收管理重点是加强私房出租业的税收征管。
二、目前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信息不明。私房出租行业具有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变动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地税部门难以掌握真实、准确的税源信息,税源监管难度较大。一是产权所有人或实际出租人难以寻找。在房屋租赁方式中,有直接出租、中介出租、转租等多种方式,有的产权人和房产不在同一个地方,有的是委托亲朋好友看管,代收房租。在实际征管中,查找产权所有人是地税机关的首要难题。二是租赁关系难以确认。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有的房屋业主说是自用,有的说是合伙经营,共同承担风险,业主不提供租房协议或者租赁双方相互串通提供虚假的租房协议,致使租赁关
系无法确认。三是租金收入难以核实。私房出租大多采用现金收付,不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也没有账簿可查,税务机关对租金收入的取证、核实相当困难,导致计税依据常常难以确定,税款征收无从下手。
(二)自行申报率低。私房出租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低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私房出租业主自行申报纳税的微乎其微,除非是单位租赁需要发票入账,业主不得已才来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少数纳税人对私房出租相关税法知识一无所知,一部分纳税人虽然对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但存在观望、盲目攀比的心态,他们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看到别人没有缴税,自己也不去主动申报,能逃则逃,能偷则偷,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开展工作,执法难度相当大。
(三)征管措施不力。私房出租税收是一项繁琐、艰辛、连续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对其实施有效征管必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由于当前地税部门收入任务重、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等实际情况,长期来,这一块的税收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征管真空的现象。目前对私房出租税收进行有效监管的方式方法比较匮乏,如果仅靠比较简单、低级的征管措施对私房出租进行突击性、清查式的管理,一则加重基层地税部门的负担,二则违背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容易激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效果也必然不理想。
三、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对策
去年以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我局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成立“五私”税收办公室,对私房出租税收实行行业化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笔者认为,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破解私房出租税收难题,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地税部门要依托综合治税网络,积极争取公安、房管、房屋中介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及时获取税源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以房屋管理为基础,建立私房出租资料数据库系统,实现私房出租税收实时、动态、全面管理。
(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托的私房出租户登记制度,个人出租私房必须签订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凭•房屋租赁合同‣向有关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申报纳税及申请填开•房屋出租专用发票‣。租赁双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持合同文本按合同租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并购贴印花税票。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以•房屋出租专用发票‣为载体的纳税监督制约机制,个人出租私房必须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填开,私房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凭•房屋租赁合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申请开具•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并据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缴付租金应当向出租人索取•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房屋出租专用发票‣使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普遍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滞后的条件下,集中力量推行凭•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支付房租的办法,不失为一种省时省力高效的税源监控办法,必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推行定额征收方式。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价格相对接近,为了简化征收方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可以按区域划分不同的税率等级,合并各税按每平方米定额征收的方式进行管理,税款计算一目了然。如:把县城生智路划为1级,定额每月11元/㎡,则一户30㎡的门面每月应申报缴纳税款330元。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繁琐的税款计算过程,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也减轻了地税干部的工作量,缓和了征纳矛盾。
(五)建立代扣代缴机制。探索建立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私房出租税款的税收征管新机制。由于承租的经营户一般都纳入了征管体系,因此由承租人代扣代缴私房出租税款将有效解决个人门面出租自行申报率低,房屋实际产权人难以寻找等问题,大大节省征管成本。
4.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篇四
日期:2008-02-27 作者:曾令玺 来源:长阳县国税局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收税难,收个体税更难”,个体税收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一大“瓶颈”。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理顺个体税收秩序,对于构建良性市场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税务机关自身管理不到位和纳税人纳税素质参差不齐造成的。当前个体税收征管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务登记信息不对称。税务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不一致,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纳税人利用“登记类型”、“注册资金”在税务登记上做文章,打税收主意。
二是纳税资格认定不规范。部分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未及时恢复征税;少数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未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到期未及时恢复征税。
三是税款定额核定有失公平。部分个体户由于增加投资规模和扩大经营范围,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纳税事项,致使税额核定定额偏低。
四是发票管理尚存漏洞。如有的业户以自制凭据、保修单等替代发票使用,有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有的不按期缴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税收征管上的难度。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为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收征管,一是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税务局人员的管理能力,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二是要严格执行总局16、17号令,严把“五关”规范个体税收征管秩序。
一、加强户籍管理,严把登记关。
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个体务登记,严把登记关口。一是按步骤。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按下列步骤进行:纳税人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等表格,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税收管理员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核实,辅导纳税人准确、完整填写税务登记表格,并签署意见后由纳税人将整套登记资料送交税务登记窗口—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格、资料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的,及时进行登记信息录入和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二是真比对。按月将辖区工商登记与
税务登记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中漏登、误登记等不一致的情形,避免“证照不符”、“一户多证”现象的发生。三是勤巡查。每月税收管理员至少要进行一次户籍巡查,各分局每年至少要组织力量对辖区管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四是建清册。建立健全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清册,建账户清册,“双定”户清册,起征点以下业户清册。
二、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严把建账关。
一是对百货超市、药品经营户、较大修理修配厂、较大家电户等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应税劳务月营业额1.5万元)以上的其它应建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设置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二是对从事手机、摩托车经营和月销售收入在1—3万元(应税劳务月营业额0.5—1.5万元)以上的其它应建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建立销售(营业)收入日记账、经营支出日记账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盘点表、利润表。三是对建复式账、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但在建账初期,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四是对暂不建账的个体“双定”户,除按规定建立“两簿”外,还必须建立销货日记账。五是对不建账、建假账、收入不上账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强发票管理,严把监管关。
一是全面推行“裁剪版”发票。二是加强发票管理的业务衔接,理顺发票发售、审核、缴销等环节,认真审核,适时监控。三是严格发票发售、领用监管,对领购普通票的纳税人必须坚持“盖章出门”;对以“保修单”、“合格证”、“白据”等替代发票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动态管理,严把税源关。
一是强化个体建账户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商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资金流向、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并认真进行税源分析。督促纳税人按季对其库存商品进行盘存,及时向税务分局报送盘点表,税收管理员对其盘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二是加强“双定”管理。建立包括从业人数、能耗及物耗、租金、经营行业、经营地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资产总额等指标的个体税源动态分析“台账”;加强日常巡查,主要通过内查销售、外调货源、蹲点记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弄清其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对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经营额的业户,按照发票开具金额加上不低于30%的开票
额后,综合确定业户月经营额;对“双定”户要严格依照电子定税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加大定额调整力度,每年要对“双定”户应纳税额核定一次。应纳税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月末税收管理员将纳税人填开的发票存根联金额与发票报表、定税营业额进行比对,对超过定税额的,要及时进行税负调整;对起征点以下的业户要及时纳入上线管理;强化停、歇业管理,要按“业户书面申请、管理员下户初步核实、分局组成专班实地勘查、分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对停、歇业户,税收管理员要时时进行监控,在停业期间,不得低于三次巡查,并做好日常记录;对连续3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纳入非正常户管理。三是严格起征点以下业户管理。加大电子定税和以票控税力度,对未达到起征点经营户的认定,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分局分行业选举纳税人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再由分局审定后登记造册,予以公示;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业户,在申报上推行按年申报制,每年年末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次。
五、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把责任关。
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篇五
姜子库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六盘水地方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关 键 词〕煤炭税收发票
〔作者介绍〕六盘水市国税局
六盘水煤炭储量丰富,素有江南煤都之称,煤质好,易开采。针对煤炭行业的发展变化和非统配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滞后的现状,六盘水国家税务局2005年9月开始,在地方煤炭行业中逐步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煤炭的税收增长幅度达30%以上。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笔者就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地方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票管税难以实现。在地方煤炭税收征管过程中,国税部门虽然规定了必须持《贵州省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和《六盘水市地方煤炭产品准运证》方可出境销售,由于有一部分煤矿税收是委托煤炭主管部门代征,煤炭主管部门代征税款的依据是发票,而部分煤矿销售煤炭不开具发票,还有一些煤炭部门管理人员素质差,发放发票随心所由,不执行国税部门的规定,加之周边地区政府部门设定的煤炭税费与六盘水地区存在差距,低于六盘水市的税费征收率,煤炭业主便采取偷运和使用周边地区发票、税票蒙混过关,造成六盘水市的税收流失。
(二)税源监控不到位。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绝大部分是采取以票管税和委托煤炭部门实施监控,由于税务部门本身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国税部门对煤炭行业就地销售给本县区境内焦化厂、经营企业和自产自用的单位,产量、销售、价格等主要计税依计难以掌握,造成税收流失。
(三)纳税申报真实性差。一是由于绝大部分煤矿是委托煤炭管理部门代征税款,而煤炭管理部门计税的依据是发票。在发票的管理上要求不够严格,发票领购、交销不及时,一些纳税人便利用发票使用上的漏洞,结存数不缴税款。二是一些纳税人销售煤炭不开发票或者用运费发票代替增值税发票,使税务机关对计税金额无法掌握,税款难以按实现时间及时划转。
(四)计税价格核定不科学。地方煤炭行业的税款不是按市场价格来计税,而是按政府制定的煤炭保护价格计税,保护价格与现行煤炭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另外,一些代征单位不是按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使一些如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管理费等不包含在计税价款内。
(五)生产经营和商业经营相混淆。增值税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从事商业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由于经营煤炭的商业经营者从煤矿购买煤炭时未含税,他们在出境时只按4%缴税,使生产经营和商业经营相混淆,造成税款流失。
二、加强地方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以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应用为契机,深化建账建制,促进非统配煤炭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业务重组、机构调整后,在理顺现有征管户数的基础上,巩固并逐步完善已建账户的建账质量。
(二)强化分类管理,注重建账实效。按采煤、炼焦、洗选、商业流通进行分类,分行业分类型摸清非统配煤炭行业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非统配煤炭行业建账工作,逐步实现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的过渡,力争使纳税人的税收实际负担率同法定负担率相一致,确保非统配煤炭行业建账后的税收不下滑。同
时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进货报验、销货申报、商品盘点及现金、银行存款等账、表、册的管理制度,督促非统配煤炭行业建起账、建真账,提高建账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发票管理,实施以票控税。加强发票管理,充分行使专业化管理部门职能,做好以票管税,以管促建。督促非统配煤炭行业自觉形成开具和收受发票的习惯,为建账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改变非统配煤炭行业无票无账的经营现状,逐步形成一个成熟、规范的自觉使用发票的社会大环境。做到以票管税,以管理促建账。
(四)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煤炭开采经营管理规定:“煤炭开采属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年产量必须在3万吨以上”,现行煤炭行业价格在150—350元之间,按最低产量2万吨、最低价格150元计算,每对煤矿年销售收入都在300万元以上,加之帐务建全,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必须按规定要求非统配煤矿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使煤矿销项税、进项税、应缴税清楚明了。杜绝因不开发票、境内销售、自产自用等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制度。在煤矿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把煤矿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报税子系统,能使煤矿及时申报缴税。杜绝发票结转不及时、利用运费发票代替增值税发票、利用周边地区发票、煤炭部门乱发票等造成的税收流失。
(六)推行纳税评估,优化纳税服务。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财政、地税、工商、银行等职能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委托代办作用,特别要注重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协税护税作用,为完善建账工作提供一个优良的外部环境。同时应制定符合实情、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建账方法,并将为非统配煤炭行业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服务贯穿建账工作始终。
6.如何加强税收征管风险管理 篇六
一、税收征管风险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税收征管的目标就是依法执行税制,将税源转化为税收收入,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有多少转化为现实税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把这种不确定性定义为税收征管风险。因此,广义的税收征管风险可以定义为:任何妨碍税务机关实现其目标的不利因素。
二、税收征管风险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流程的持续优化,税收征管改革得以不断深化推进,税收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具体的税收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着征收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如:(1)风险管理意识不足,没有形成良好的税收风险管理文化(2)没有建立与税收风险管理相适应的风险信息收集标准及传递渠道(3)税收征管风险管理预警系统不完善(4)风险评估缺乏系统性的操作办法(5)风险应对策略设计不足。因此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加大对税务征管风险的管理。
三、税收征管风险的防范
1、税务干部的风险管理意识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风险的管理,因此税务部门要倡导风险管理文化,引导税务干部重新认识和对待纳税服务和执法管理;加大税收宣传,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倡导诚信纳税的价值观,使得税务干部以及纳税人对税收都有充分的认识,增强风险意识。
2、把风险管理正式纳入战略管理目标,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按照指标精细化、程序标准化、评定科学化的原则构建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把减少税款流失作为防范征管风险的主体工作任务,其中要做到(1)引导纳税遵从(2)强化税源监管(3)开展纳税评估(4)提高稽查质量和办案速度,严格行政处罚。只有充分认识到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将税款流失减小到最低程度,才能有效的做好 税收征管风险的管理。
3、税收征管风险管理必须内外并举,从执法者和纳税人两个方面入手,对内重在规范执法,降低执法风险;对外重在减少自私型不遵从,减少违法风险,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约束执法者和纳税人,达到执法者和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同
时要应用系统的方法和科学的手段来识别风险,做到能够及时充分的认识风险。
4、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机制,从制度上确定系统化的风险评估的主体、程序、标准和评估结果的应用操作办法,完善主观风险评估和客观风险评估,形成科学的评估方法。把评税作为重要的税收工作,有效地降低了税收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由专门的机构、人员,运用先进的财务税务分析方法进行评估,达到评估分析的高准确率。
7.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篇七
我省地税系统从2003年10月开始进行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其核心就是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一体化为基础,改革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技术含量之高都是前所未见的。这充分表明我省推行税收征管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到目前为止,全省统一的税收征管业务软件已经全部运行到位,基本覆盖了地税所有征管业务、覆盖了所有税种,并正在对征管信息软件进行完善、优化和功能扩展。如何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省地税税收征管改革,我认为应从改革我省地税机构入手。
一、机构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税收征管改革涉及的面非常广,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征管手段和征管模式,另一是地税机构和征管人员。征管手段基本上是依托信息化为支撑,强调科技兴税;征管模式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有一个指导性的模式,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完善和发展。而地税人员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主体,再先进的征管手段和再优良的征管模式都要靠地税人员去落实、实施和创新,为此人始终是税收征管改革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富有生命力的决定因素;地税机构是地税人员发挥作用的载体,是一种组织保证,它把单个、分散的地税人员组织起来,通过一定的形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分工、协作等团队的作用。因此地税机构的设置对于税收征管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的设置税收机构会极大提高税务人员的配置效率,把有限的人力资源组合起来,放到最需要的部门和地方去,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达到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
二、现行地税机构设置不适应税收征管改革要求的问题
我省这次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也包含了税务机构改革的内容,但只是局部的,只是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稽查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明确等等,没有涉及整个税务机构的调整。从目前我市地税机构设置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县两级机关职能部门设置过多。我市市局机关目前有14个职能部门,县局有8—9个职能部门。机关职能部门占全市地税机构的53%,机关人员占全市地税人员的28%。带来了以下问题:
1、增大了协调成本。职能部门过多,会增加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现象,领导协调起来比较困难。
2、占用过多的人力资源。在税务人员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机关部门的人多了,那么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就少了,造成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3、给基层带来了更多的应付成本。每个职能部门都有一定的工作职责和业绩考核,为此每个职能部门会创造一些工作,如:上报报表、资料、总结,制定工作方案和制度,检查和考评等等。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4、加大信息收集成本。部门分工过细,造成信息分散和信息孤立,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各种征管信息,不利于进行决策分析和决策判断。
(二)县以下从事农村税收征管的人员过多。全市有52个农村基层分局,占全市地税征管分局近70%,从事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有352人,占全市地税人员近30%,占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56%。而农村纳税户只占全市总纳税户数34%,农村分局征收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7%。由此可见,我们把有限的人力资源投入到纳税户数少的农村,把征管机构的重点放在税源小、分布广的农村。形成了税务资源结构的配置不合理:
1、征管重点不明确。县城以上人均管户78户,人均年征税额354万元;农村人均管户31户,人均年征税额56万元。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比较慢,规模也不大,基本上还是以第一产业为主导,再加上“三农”问题的存在,国家实施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宏观政策,此外,我省2005年7月份国税、地税部门都分别提高了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的起征点,农村个体纳税户大幅度减少,农村税收也不应该成为地税部门的管理重点。县城以上地区税源相对集中、税额较大的纳税户反而没有成为地税部门征管的重点。
2、征管成本比较高。大量的农村分局存在增大了地税部门的征管成本。一个农村分局全市平均有6-7个地税人员,一年征收成本为40万元左右(人头开支按平均每人3万元计算为20万元左右,网络租用费、办公费、运行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为20万元左右),而一个农村分局全年征收的税款全市平均是380万,征收成本率为10.5%,与一些发达国家0.5%~2%的征收成本率相比,应该说是比较高的。
3、内部管理难到位。农村分局距县城比较远,分布比较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传递困难,相应地增加县局的管理成本,不利于县局对农村分局的管理。
(三)市城区两套地税管理机构并行。市城区按财政管理体制不同分设了两套地税管理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互相之间争纳税户、争收入、搞税收竞争等问题,增加了内部的协调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不便于建立税务管理员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人为造成了漏征漏管户的增加。
(四)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差距。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城区办税“一窗式”和农村办税“一站式”,改变了过去纳税人办税要到税务机关内部到处跑、到处找,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实行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对外,这样对纳税人办税是方便了,但是还存在时间太长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办税服务厅要对应内部多个管理局和机关业务科室,信息和文书传递不畅通,从而影响了纳税人的办税时效。
(五)城区税收漏洞和税收潜力比农村要大得多。从全市稽查局2004年度查补税款3310万元来看,90%以下都来自城区、市区的纳税户。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地税税源增收潜力主要集中在城区、市区以及工业园区。
三、机构改革的实践思考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保证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成效,为此建议省局要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大局出发,下定决心,从改革地税机构设置和完善机构职能入手,把税收征管改革推向深入。具体设想是:
(一)最大限度地精简机关职能部门。市、县两级机关职能部门应调整为办公室、人事管理科(股)、信息中心、征管科(股)、法制科(股)等5个部门。具体的业务为:
1、将计财科的内部财务管理职能和机关服务中心的职能并为办公室。
2、将培训中心和监察室的职能并为人事管理科(股)。
3、将原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国际税收管理科、发票管理所、计财科的计会统和税票管理职能等并为征管科(股)。
4、精简的机关人员要充实征管第一线,加强基层征管力量,保证征管工作的开展。
(二)最大限度地收缩和集中征管机构。
1、县级局只成立一个管理分局,农村分局全部取消,改为由管理分局内设的地税所,原农村分局的征收职能全部上收到县城的办税服务厅;同时考虑目前的实际,在农村地税分局设置办税服务点,实行县内通办税款征收,通办领购、缴销、填开发票和税务登记手续,确保征收、管理信息集中。
2、大力发展多元化申报和税银库联网,探索农村税收委托代征新途径,有计划、分步骤地收缩农村地税分局,力争三年内全部取消农村分局。
3、征管分局和稽查局之间的税务检查职能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划分,即税务检查职能中的专案稽查由稽查局负责,其他检查职能由征管分局负责。
(三)城区、市区只能设置一个管理机构。
1、省局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已经能清晰地划分出市、区两级的收入,不必要再设两个管理机构分别管理。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原则上要求进行属地管理,这样职责明确,管理有序。
四、机构改革的理论思考
(一)敢于面对,突破难点。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机构改革特别是精简机构要涉及减少领导职数和机关人员,处理不好会影响已在职领导的积极性,搞不好还要得罪人,因此要敢于面对,这也是对领导执政能力的一次考验。同时也要精心设计,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减少改革阻力。
(二)立足现实,放眼未来。收缩农村地税机构会引起一些争议,如当地乡镇领导担心减少财政收入,农村纳税人缴税和领购、填开发票不方便,税务机关当心影响收入任务的完成等等。这些思想顾虑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当前的实情。但放眼未来,这些都不是问题,第一,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乡镇机构的合并和职能转变,乡镇一级财政会相继取消;第二,随着农村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起征点的提高,农村个体户大部分都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地税机关可以采取简并征期和委托代征和实行银行批扣等电子申报方式来解决纳税人缴税不方便的问题,领购发票地税机构可以开展预约服务、全程服务,纳税人事先打电话联系,税务机关开车上门服务,至于填开发票考虑到农村填开发票量不多,可以委托付款单位代向地税机关申报填开。第三,国家对“三农”问题非常关心和重视,其政策取向是让农业、农村、农民休养生息,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因此农村税收收入减少应该是大势所趋,政策所向。
(三)要适应现代管理发展的需要,运用“合工理论”进行流程再造,实行无缝隙管理。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专业化分工向全能化协作转变,以职能管理为中心向以流程管理为中心的转变,以多层次管理向扁平化管理转变。管理学“合工理论”将各环节的业务流程重新整合、优化和“组装”,减少审核审批程序,将不同环节的人员组成团队,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减少内部冲突,以信息流为纽带、网络流程为导向,建立科学严密的业务流程和协调机制。同时扩大管理幅度,实现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尽量减少信息的传递环节和层次,防止信息人为分割,避免信息壁垒和信息流失、失真,提高政策传导和信息流传的准确性,达到信息充分、共享,提高征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要树立节约化理念。按照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观点,最少征收费用是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放弃过去税收工作的“只讲收入,不计成本”思想。地税部门是组织收入的经济职能部门,征税必须讲究税收成本,要以最少的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全市每收缩一个农村分局可以节约20万元左右的征税成本,如果全部取消农村分局全市可节约1000万元的征税成本。另外,还实现了合理配置人力管理资源,改变过去70%的人员和精力征管30%的纳税户和税款,集中力量加强重点税源和一次性大税源的管理,同时也有足够的时间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税收征收率,降低税收成本率。
8.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篇八
广西地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
渐入金秋的八桂大地,到处洋溢着收获的喜悦。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区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工作从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开始起步,到现在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经历了起步、突破、巩固“三步走”,不断在探索、实践、创新中前行,走出了一条适合广西地税征管工实际的新路子。
探索税收征管 起步突破巩固“三步走”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初期,我区地税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着发展的挑战和机遇,自治区地税局以征管、计会综合改革为核心,以统一规范征管文书、征管规程为基础,以“税银一体化”为突破口,开始了税收征管改革的探索之路。
1997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要求,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并在全区范围内选择19个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单项或综合性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自治区地税局以基层征管业务为核心,以城域网为背景,运用大型数据库开发统一税收征管软件。从此,广西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改革踏上新的征程,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实现了质的变化。
自1999年起,自治区地税局进一步确定以机构改革、计算机开发应用和改革纳税申报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思路,逐步形成一个征收、管理、稽查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征管格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上又取得了新突破。
2000年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科技+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了地税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的建设速度,大力推行多种申报纳税方式,切实方便纳税人,重点推进电子申报和电话申报,加快税银一体化建设步伐。以加快全区地税系统统一征管软件《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完善和推广为重点,加快全区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 逐步实现全区征管数据市级、省级集中,积极推进税控机推广应用和发票换版简并票种工作,全面推广应用新发票管 1
理系统,成功开展应用《发票编码及布奖系统》和《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建立发票基础数据,“信息管税”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只有坚持走完平凡的路程,才能达到伟大的目标。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地税系统始终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实际,开拓创新,不断实践和探索,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初步确立,征管模式不断完善,信息管税水平得到提高,纳税服务持续改善,税收征管制度逐步建立,税源监控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有力促进了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保证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同时,实现了全区地税系统组织财政收入由1997年的4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619亿元,年均增长20%。
强化重点税源管理 建立信息管税运行机制
为应对经济税源的复杂变化,广西地税顺应税收征管改革发展趋势,在全区数据大集中基础上,率先进行了征管战略的重大调整,实施了重点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
近年来,我区地税系统建立了区、市、县三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以税源管理和优化服务为重点,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和完善征管、办税服务岗位职责体系, 完善税源监控、税收管理员、委托代征等一系列征管制度和办法,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片、分类等管理措施, 加强户籍、发票管理,全面实施欠税公告制度,统一规范税收法律文书,不断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从2010年6月开始,我区地税系统进行管理层的专业化布局,设立重点税源管理部门承担重点税源评估、整体税源掌控等职能,初步建立了税源信息采集——纳税分析评估——风险预警——核查稽查——增值应用的信息管税运行机制。将区内年缴纳地方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大企业、自治区层面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统一监控,分级管理,使重点税源、重大项目和大企业管理既“两重一大”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全区下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据统计,2010年列入全区监控的10462户重点税源企业共组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自治区政府考核口径,不含契税,以下简称税收)269.64亿元,增长23.92%,占全区组织税收的57.77%;2011年列入全区监控的10861户重点税源企业组织的税收336.53亿元,增长25.1%,占全区组织税收的60.07%;2012年上半年,列入全区监控的11203户重点税源企业共组织的税收203.17亿元,同比增收31.27亿元,同比增长19.5%,占全区组织税收的56.58%。
深化改革 开创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
近几年来,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纳税人日益增加的服务需求,自治区地税局在创新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上又进行新的探索,先后制定了《广西地税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广西地税“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工作的目标和思路;始终坚持依法治税方针,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地税工作的始终,使税法得到规范执行和普遍遵从;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地税网站建设,建立完善纳税服务制度体系,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坚持突出信息化支撑作用,全面推进“信息管税”进程,建成了自治区地税局数据处理中心、覆盖各级地税机关的四级光纤骨干网络、覆盖区市县三级地税机关的视频会议培训系统,大力推进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为核心的应用系统建设;强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建立健全了综合治税各项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对全区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进行了新的规划: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完善征管运行机制为保障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面对广西正处于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我区地税系统将结合广西实际,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围绕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优化纳税服务,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推进以专业化为特征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科学征管绩效考评体系,努力开创税收征管新格局。
9.计算机在税收征管改革中的应用 篇九
地税系统为使税收征管人员能有一个良好的计算机税收征管的操作规范,多次组织进行相关的操作要求培训,然而实则要求参与培训的征管人员只需掌握最基本的命令提示符以及文字的简单录入。
实际上,对计算机只有最基本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计算机的硬件有所了解,并能自行解决掉在平时的操作中出现的软、硬件方面比较普遍的问题。
只是单纯的掌握文字的基本录入,远远达不到计算机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
此外,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单位配备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过少,人力的不足同样会对税收的征管带来影响,同时,能全面掌握税务知识并且还对计算机有一个全面了解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就造成了税收征管软件开发的滞后性、对网络的维护产生了阻碍。
2.2 技术水平的滞后性
第一,一些办公自动化的设备在实际使用中未被推广和配置,降低了工作效率,传统方式的文书内容的录入方式,繁琐冗杂的纳税人的大批资料,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费时又费力,在录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数据上的错误,使得资料无法显现出其真实准确性,出现了一些误差,进而降低了工作效率。
现在,税收征管单位很多仍然是采用的手工录入的形式,这就使信息人工低速录入与计算机高效处理之间无法接轨,造成自相矛盾。
第二,应用软件的开发在税收领域中涉及的还不够广泛,尤其是一些通用的稽查软件和实用性比较强的软件更需要加快开发的进程。
由于各地税务的实际情况不同,至今仍未开发出一套能够进行全国税收统一征管的软件。
2.3 各地方征管软件的独立开发
在进行税收征管的改革中,很多省市纷纷响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争相开发符合本地税收征管的软件。
这种积极性固然值得赞扬与支持,并且获得的成绩值得去称赞,然而于此同时更多的一面却是资源的大肆浪费。
此外,计算机网络的组建要投入一部分金额,当不同网络之前的互联还要使用一些大功率的路由器和交换机,又增长出了一些资金的使用。
10.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篇十
摘要2008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时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时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讨论了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对煤炭企业产生的巨大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及建议,以期有助于煤炭行业的健康、全同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煤炭企业影响建议
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性基础产业,税收制度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煤炭增值税由以前的13%恢复到17%。本文拟对增值税转型后对煤炭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增值税转型后对煤炭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增值税负担过重点,导致总体税负偏高
2009年增值税改革之前,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执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煤炭销售3%的产品税改为13%的增值税,煤炭企业税负大幅度提高。国家为扶持煤炭企业的发展,实施了超税负适当定额返还的办法,即增值税超过税改前的税负先征后返。返还办法规定以1993的产品税为基础,超过产品税的部分,由国家定额适当返还给原煤炭部,再由其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缓解了企业增值税税负剧增所造成的困境,但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负担仍高于其他行业1-2倍。
1998年煤矿企业管理体制变更后。各省大幅度减少和终止了煤矿企业增值税返还的额度,使煤炭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增值税竟然是税改前的三倍多,使国家对煤炭企业税负不增加的承诺流于空谈。进一步拉大了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的距离,造成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二)进一步加重煤炭企业的困难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能源需求减少,煤炭价格下跌。煤炭企业效益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煤炭下游行业很难接受含税价格的上涨,其增加的税负无法转嫁给购买者,煤炭企业不得不自己负担这4%的增值税提高带来的利润压缩。经测算,这给煤炭企业带来了15—30元/吨的成本增加,成本压力进一步加大。
(三)不利于煤炭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煤炭资源相对丰富,但资源赋存条件复杂,开采投入大、成本高、安全性差。我国经济发展处于重化
工阶段,是以矿产资源为支撑的。世界上石油、铁矿粉、氧化铝等矿产资源价格飞涨,主要是针对中国以此扼制中国振兴步伐。长期以来,我国对煤炭实行低税收和低价格政策,对促进我国加工制造业的发展和增强世界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煤炭行业投入严重不足,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其他行业,与高危行业和脏累苦险的工作环境极不相称,导致煤矿招工难、招生难,产品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问题突出。在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企业效益下降的情况下,再承担如此重的税负,对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部分煤炭企业将重新陷入困境。煤炭企业效益降低,又会导致安全投入减少,资源环境投入减少,形成新的恶性循环。不仅使煤炭企业雪上加霜,而且会导致煤炭工业长期不振或煤炭价格高筑,对煤炭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二、笔者对上述不利影响所提出的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面对严峻的煤炭经济形势,现行的增值税改革措施对煤炭行业而言无疑是不利的,为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全面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借鉴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实行的矿业保护政策,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矿业活动具有高风险性,许多发达经济国家在矿业税收制度中都给予诸多的优惠,允许矿业活动能产生比其他风险较低行业更高的收益率。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对矿业实行保护政策,不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只收企业所得税和权利金(采矿税)。而我国增值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占税费负担总额的80%-90%,其中增值税一般占60%左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为6%-15%。矿业赋税过重以及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导致企业盲目追求眼前利益,乱采滥掘、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等。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煤炭产品降低增值税率或者不征收增值税务,以保护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煤矿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合理界定抵扣范围
由于没有考虑煤炭资源无偿使用而没有原料成本、塌补费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等行业成本特点,造成进项税抵扣额太少,煤矿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度提高。针对这样的情况,应研究以资产化的矿权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废一沉”治理等,比照交通运输费或采购农产品等进行定率抵扣,这不仅有利于公平煤炭企业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煤炭进出口税制
由于煤炭进出口关税政策不尽合理,造成国内外煤炭企业不能平等竞争。2003年起,国家逐步调整煤炭出口关税政策,从煤炭出口退税13%,逐步降低退税率,直到2006年9月取消煤炭出口退税、2006年11月加征5%的煤炭出口关税。因为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东南沿海当前从澳大利亚和东盟国家进口煤炭,比从我国西部转运煤炭更经济合理;我国北部地区煤炭出口日本、韩国等远东地区比转运到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更经济合理。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煤炭进出口税制,增强我国煤炭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能力。对我国稀缺煤种出口征收5%的关税,其他煤种出口实行零关税。对煤炭进口实行零关税,对进口高硫、高灰煤炭加征5%的关税。
(四)研究制定煤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取向将逐步由区域性倾斜向产业性倾斜转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能源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鼓励发展的产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煤炭产业政策,研究制定煤炭企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要对过去的有关煤炭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明确哪些政策应该保留和完善。又要按照新税法、新形势的要求制定新的优惠政策。
1、合理确定税前扣除办法,除国家具体明确规定不可扣除的项目外,均允许扣除。以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如按规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转产资金、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等,都属于税前扣除项目。
2、完善煤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多种经营,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投资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兴办职工生活福利事业等优惠政策。
11.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篇十一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10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建筑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外来企业异地施工现象越来越普遍。特别是正在大规模开发建设的曹妃甸工业区,属于纯粹的从无到有,所有工程项目均需新建,而区内尚未有能力较强的大中型建筑企业,因此,外来施工企业成为其建筑市场的主体。据统计,目前在我曹妃甸工业区新建续建工程60余项,共有70家总承包企业驻岛施工,其下的分、转包及靠挂施工队伍数百家。这些项目的开发建设,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增长,也为地税部门组织收入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但由于建筑项目多、多层分转包现象严重、工程项目与施工队伍相互交叉等原因,致使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意识较差、底数不清、难以征管等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是摆在地税部门的一道难题。下面,笔者仅结合曹妃甸地税局工作实际,就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建筑施工队伍良莠不齐,部分企业纳税意识较低。随着曹妃甸工业区大规模开发建设日进高潮,来自全国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大批云集驻岛施工。其中,既有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力量雄厚的大中型企业,也有管理不规范、资质较低的小建筑公司,加之分、转包企业和“三包”队伍、清包工队伍达到数百个之多,工地施工人员总量将达到数万人。这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纳税意识也不尽相同,部分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未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收取工程款项后不及时开具发票。
二是总承包企业未严格履行代扣代缴制度。由于基建工程较多,许多大建筑公司将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分转包企业再将工程向下一级企业承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按税法规定,总承包企业有转包、分包工程行为的,应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分、转包企业的各项税费。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总承包企业未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度,没有对分包工程的各项税费实行代扣代缴。
三是部分建筑单位索票意识较差,单纯“以票控税”管理形成征管漏洞。部分建筑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没有及时向施工企业索取发票,违反规定以对方开具的收据甚至白条做账,致使有些施工企业视建筑单位情况“按需开票”,有的甚至将收取的工程款直接进入分包工程施工队。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制度失去了作用,造成税款流失。
四是外来企业管理不规范,经营情况较难掌握。部分外来企业在施工地很少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人员,对涉税事项的联系相对不便,各种账目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经营情况。如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
五是税务机关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与外来施工企业流动频繁、数量较多、税源难以掌握、管理秩序较乱相比,税收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以我局为例,我局现有注册企业120户,共有近百家总承包企业,数百家分、转包及靠挂施工队,而税务干部仅有19人,工作任务较重,难以在加强外来施工企业征管中投入更多精力。
六是边缘税源难以管理,容易形成税收流失漏洞。如按税法规定,外来施工企业有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无此证明的,在施工地缴纳所得税。但在实际征管中,由于工程投资大、建筑项目多,分包、转包、靠挂、借照经营等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分转包、靠挂企业既不在机构所在地缴税,又不在施工地缴纳所得税。而由于征管力量的相对不足,机构地与施工地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等原因,使得对这部分边缘税源的管理相对薄弱,税款流失严重。
二、几点建议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纳税意识。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深入企业实地宣传、组织外来企业税法辅导、发放有关知识手册等,提高企业主动依法纳税意识和自我办税能力。特别是对有地域差异性的政策,尤其要进行认真解释和说明,打消外来企业的顾虑和疑惑,使其放心施工、依法纳税。
(二)建立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应积极利用社会综合治税的各种信息渠道,加强与国税、工商、当地政府、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区域工程作业动态情况和基本资料,逐户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建设部门在办理外来施工企业登记时,要及时通知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并定期将外来施工企业办理登记报验情况及有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传递给地税机关。通过协税护税网络,摸清税源底数,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防止漏征漏管现象。
(三)适度实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按税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后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先完税、后开票、再收款。以我局为例,工程投资金额多、项目工期长、外来施工企业业务往来相对不便,如果账上无足够资金完税开票,就无法收到工程款,施工进度必须受到影响。因此,建议可否由税务机关筛选一些管理完善、纳税信誉度高、工程巨大、账目健全的建设单位,在其为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代扣代缴税款,由施工企业拿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证明来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以此解决外来施工企业业务往来不便的麻烦,提高双方工作效率。
(四)变“以票控税”单腿管理为“工程进度”和“以票控税”双向管理,增强税收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为防止部分施工企业“按需开票”,税务机关应改变以往在家坐等完税的做法,在严格以票控税、加强建筑业发票管理的同时,坚持深入企业了解施工进度和拨付款情况,建立完善的施工进度比对表,结合税款入库情况实时监控,确保施工进度与税款入库进度同步进行。
(五)严格执法,打击偷逃税行为。通过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看企业是否存在白条入账、取得异地发票等行为,特别是对分转包及多层转包队伍的发票取得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索取建筑业发票、承包人未实行代扣代缴导致税款流失的,要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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