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调整(精选9篇)
1.合同价款调整 篇一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将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同歙介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而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限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际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工、项目总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
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容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
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时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例如变理会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理会估价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了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 内审批完毕。了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变更价款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汪事人进行商定,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的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2.合同价款调整 篇二
关键词:清单计价,风险分担,价款调整计算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1.1中规定,法律法规变化,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15种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 但不能说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所以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和幅度进行约定和明确,幅度内由承包人承担,超过的由发包人承担。
以下就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因素和这些因素出现时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分析。
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出现时合同价款的调 整方法
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报价高于指导价的不调整。人工费调差部分的费用不得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但可以计取规费和税金(各直辖市、省、自治区有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2)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的价格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示例1:
某工程合同总价505万元,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推迟开工,投标时人工费报价52元,当时人工定额57元,开工时人工费已调整为77元,问人工费该如何调整?如果当时人工费报价是60元,则该如何调整?
解答:应该按人工定额的基准价调,即77-57; 如果当时报价是60元,则调整为77-60,即取不利于承包商的原则,人工费调整后按规定记取规费和税金 (有的地方规定只能计税金)。
二、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出现时合同价款的 调整方法
(1)工程变更发生后变更价款的确定
1)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下调后的单价可以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比如合同中约定0.9或0.8的系数;也可以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价最多上浮15%来结算,也就是最多给到招标控制价的(1+15%)。
示例2:
招标土方清单工程量2500m3,投标报价22元/ m3,实际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土方工程量变为5000m3,当时的招标控制价是18元/m3,投标人的报价浮动率为4.5%。现在问5000 m3土方怎么结算?
计算:
招标控制价的(1+15%)=18×(1+15%)= 20.7元/m3
投标报价22元/m3已经超过了招标控制价的 (1+15%),工程量超过15%的部分按最多给到招标控制价的(1+15%)计算,原来的量执行原报价。
2500×(1+15%)×22 +[5000-2500×(1+ 15%)]×[18×(1+15%)]=107237.5元
2如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只有类 似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确定单价。
这里有两种方法调单价,一种是比例分配法,一种叫数量插入法。
示例3:
某砼路面,设计厚度18cm,投标报价综合单价22元/m2。实际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路面调整为20cm,其它不变。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
解答:这种情况下,就是没有相符的,有与已标价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相似的报价,不完全相符。这里只是厚度变了,其他都没变,单价调的时候,用比例分配法,直接按比例计算就可以了。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该为22×20/18=24.4元/m2。
示例4:
设计是4cm厚沥青砼路面,投标报价综合单价150元/m2。由于设计变更,厚度增加到6cm,经过测算,每增加1cm,成本增加30元,另外,测算的原综合单价中管理费率、利润率分别为4%和5%,试计算调整以后的综合单价。
解答:采用数量插入法,测算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管理和利润,加上去就行了。
150+30×2×(1+0.04+0.05)=215.4元/m2
原来单价基础上加上增加的这部分的综合费用。 其中30×2这是成本,同时取管理费和利润,这时候只能取报价时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整。
这两种方法都是只适用于只有一个变化,其他的保持不变,如果施工方案都变了,那就可能引起措施费等的变化,需要提前申报,逐项计算,需重新报价。
3如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也没有类似的项目的综合单价,以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的资料,计价办法,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后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计算的变更项目初始综合单价×(1-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等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4如果连造价信息也没有,只能按照市场价确 定,经发包人的确认。
示例5:
某工程量清单约定,一类土,挖深4m,工程量5000m3,承包人据此计算,报出的综合单价27元 / m3,其中管理费、利润按照人工费计算的费率分别为35%、20%。实际施工中发现基坑为砾石土,开挖难度增加,施工方法改变。施工单位测算:开挖每立方米砾石土,其中人工费8元,机械费18元,材料费5元,管理费、利润按照人工费计算的费率分别为45%、20%。又知,投标时承包人的总报价为550万元,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为570万元,结算时基坑开挖砾石土的综合单价为多少?
计算:
报价浮动率=(570-550)÷570=3.51%
结算时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率+利润率)]×[1-报价浮动率] = [(8+18+5)+8×(35%+20%)]×[1(1-550/570)]=34.16元/m3
2)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 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但应事先提交方案,给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的变化。不提交方案就认为不发生变化,或承包人放弃措施费调整的权利。
1采用单价法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技术性措施费)
按分部分项费综合单价的确定规定,有适用的就用,有类似的就参照,既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的,承包人提出后发包人确认。如:脚手架、模板、超高、 安拆、排水降水、垂直运输,计量规范中都有计算规则,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我们参照分部分项单价计价。
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按国家的政策计算, 不能做为竞争性费用。
夜间施工增加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二次搬运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等,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调整,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计算基数是以调整后的分部分项费为基础。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认为和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没有义务核对和修改。承包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报价。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图纸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价格变化,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照上述工程变更项中的方法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也就是说招投标阶段以清单为准,实际施工中以图纸为准。
(3)工程量清单缺项
1)引起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风险按上述工程变更项中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方法确定综合单价,增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新增措施项目的,按上述工程变更项中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方法确定综合单价,增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风险分担,也就是说新增的分部分项清单,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措施费一定可以调整。合同中如出现“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得调整”,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当然,调整的前提是承包商首先要提交实施方案,报业主确认,批准后才可以实施,才能调价。 否则,发包人就认为你放弃调价了,或给业主优惠了,不能再调整。结算时,承包商提出来,业主可以拒绝。
示例6:
合同形式为以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需对工程清单进行审查,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果有遗漏错误则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履行合同过程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招标人认为:投标人须知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也做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问:这样的规定正确吗?
解答:这些约定内容是无效的,与清单规范强制标准是不一致的,是违规的,也就是说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中出现这样的内容。
三、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出现时合同价款 的调整方法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承担原则及办法很容易理解,本文不再赘述。此处仅就工程量偏差和物价变化这两项情况发生后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进行分析。
(1)工程量偏差
9.6.2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按照惯例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系数,比如乘以一个折减或折加系数,比如增加了,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在原单价基础上乘以0.85系数。如果减少了,综合单价乘以1.02-1.05系数。
同时根据9.6.3条规定,由于以上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变化时,措施费也一定可以调增 (或调减)。可以这样理解:某固定总价合同中若出现“工程量增减不得调整报价”字样,显然这条是不成立的。
示例7:
合同基础土方12万m3,投标综合单价报价12元/ m3,开挖后由于基础加深,土方变成13万m3, 问:是否需变更综合单价?但如果土方变成14万m3,该怎么调整?如果实际土方变成了10万m3, 又该怎么办?
解答:土方变成13万m3,则增加的量没有超过15%,仍执行原来单价;如果土方变成14万m3,增加超过了15%,则超过的部分,即14-(12×1.15) = 0.2 ,需重新确定变更后单价(降低单价), 12×1.15=13.8执行原单价; 如果实际土方变成了10万m3,工程量减少15%以上,则减少后的全部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于适当调高。具体办法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2)物价变化
材料费的调整采用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时,首先分析报价与基准价的高低,遵循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
1承包人投标中材料单价报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中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数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值时;或施工中遇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单价为基数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算差额, 按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中材料单价报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中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为基数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值时,或施工中遇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单价为基数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算差额, 按实调整。
3承包人投标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中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数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算差额,按实调整。
4材料调差部分不能计管理费和利润,只能计规费和税金(各直辖市、省、自治区有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遇工程延期,看谁的原因,取不利于责任人的原则。
示例8:
某工程采用一般砼,由承包人提供,信息如下: C20基准价300,投标时报价298;C25基准价310,投标时报价315;C40基准价335,投标时报价335。施工中采购砼C20为317,C25为325,C40为340元,材料价如何调?约定的风险系数为5%,小于等于5%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后由业主承担。
解答:
C20砼: 可调300×(1+5%)=315(也就是说,施工中的价格超过了基准价的5%,应该调价。)
(317-315)+298=300(结算价)
C25砼: 不可调315×(1+5%)=330.75> 325(也就是说,施工中的价格没有超过投标报价的5%,不调价,以原报价315结算)
3.合同价款调整 篇三
关键词:08清单规范;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的调整在实际施工中不可避免,难以撇开不,03清单对这部分关键处理并不理想,远远没有定额计价灵活方便,这也是造成03清单规范难以推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新《计价规范》新增了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规定,使清单的实用性大大加强。下面就08清单规范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做一分析:
一、工程量清单的原因造成价款调整
(一)图纸错误导致单价的调整
总则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这项在实际施工中问题最多,争议最大,也是竣工结算最难处理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尤其是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
(二)因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总则4.7.3: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1.1对变更价款的调整相同):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这部分其实是监理工程师或跟踪审计、全过程造价服务主要面临的问题。但往往遗留到竣工阶段,造成建、施双方长久对峙,迟迟达不一致。合同中对此的处理有期限,但施工中难以遵守。
总则4.7.4: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新清单增加的内容,在施工招标和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往往转嫁风险,不给予调整。
二、施工期人工单价及物价原因造成的价款调整
(一)人工单价的调整
总则4.7.6: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二)物价波动,工程价款的调整
总则4.7.6: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
政策性风险之类的系统风险建设单位往往转嫁给施工单位承担,或给予一定的风险系数;而材料涨价的风险建设单位往往会承担一部分,并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价款的调整
(一)总则4.7.7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工程价款调整时间规定总则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对竣工结算的影响
工程价款调整的归根结底是影响工程最终的结算,规范中的有关条款基本按照公路工程的做法,即施工期间的结算作为竣工结算的基础,平时结算时双方均应核定、确认各项目结算数量和款项,结算时只是平时结算的汇总和核对。如果能达到这样透明化运作,造价咨询公司或有此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审核业务可以寿终正寝了。但是按照目前建筑行业的情况,不要说平时结算不会真实地去计量和确认,就是到了竣工结算时,大量的内容是否做了、做了多少、计算标准怎样确定还有待落实。另外,规范中提到竣工结算造价的核对方法及审核时间,因规定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结算价格。但在现实中结算送审时根本没有经双方确认的数量,且从某些城市目前的情况看,基本上是不提供竣工结算的计算书(有时连提供的编制依据资料——如施工图、联系单等也是与施工方编制的不同)。还有一个现象就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大量的签证、联系单对于实际发生的需要调整的项目内容、数量、金额(或单价)都存在不确定的因素,都把双方需要确定的因素推向最后的审价过程(甚至有的项目签证为“按审计规定办理”)。这些和一事一清,一月一结的清单规范管理格格不入,希望借助08清单规范的推行,彻底改变更这一现象,提高施工管理中的造价管理水平。
4.关于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篇四
国家建设部和财政局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中要求和建议:“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的综合单价并非一成不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通用条款”第23.3款明确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二)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采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作为合同条款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综合单价可以调整,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方法;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招标文件,也应规定调整的条件、约定调整的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 篇五
掌握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本文为:2017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2A320064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2A320060建筑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
2A320064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1)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学尔森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7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2A320064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此外,学尔森,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 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免费下载收藏,方便日后查阅。
+1V1直播教室+智能题库+月考+内部资料+直播密训 +赠送新版教材及教辅
2017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2A320064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掌握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本文为:2017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2A320064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例如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学尔森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7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2A320064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此外,学尔森,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免费下载收藏,方便日后查阅。
+1V1直播教室+智能题库+月考+内部资料+直播密训 +赠送新版教材及教辅
6.第六节合同价款的确定 篇六
考纲要求
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考点汇总
一、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一)通过招标,选定中标人决定合同价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中标价,就是合同价,合同内容包括:l)双方的权利、义务;2)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3)质量与验收;4)合同价款与支付;5)竣工与结算;6)争议的解决;7)工程保险等。
(二)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协商谈判决定合同价
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抢险工程、保密工程、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内容同上。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业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除约定合同价外,一般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方法;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习题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A.20B.30C.15D.25
2.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中标人的,其合同价是由()决定的。
A.标底价B.基准价C.中标价D.评标价
3.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订立书面合同。
A.招投标文件B.评标文件C.中标文件D.招标公告
4.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中不包含的是()。
A.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合同价款与支付C.竣工与决算D.工程保险
5.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是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决定合同价的工程项目主要适用于()。
A.抢险工程项目B.基础设施项目C.设备采购项目D.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6.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是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决定合同价的工程项目是().A.保密工程项目B.公共安全项目 C.银行贷款项目D.国际组织贷款项目
7.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为准.A.招标文件B.评标文件C.中标文件D.投标文件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7.合同价款调整 篇七
由于分析内容丰富, 现以连载方式刊登, 本期将刊登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析与防范的第七部分, 敬请读者关注。
八、关于工程价款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价款是指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 包括按照工程总承包约定做出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工程总价款、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价款的调整三个部分内容。
工程价款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不仅关系到发包人的投资控制与投资效益, 而且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 引起了发包人、承包人的高度关注。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但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内容多、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复杂及受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大的特点, 工程价款的总价款、结算、支付、调整等具有非常大的风险, 防范工程价款的风险是发包人、承包人特别是承包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工程价款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一是工程总价款、工程价款支付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是工程价款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公平的风险;三是工程价款控制的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四是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科学的风险。
防范工程价款的风险, 主要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 关于工程价款确定的风险防范
首先, 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在国内工程总承包中, 工程总承包工程如果是招标工程, 工程总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如果是非招标工程, 工程总价款应当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 (或概算) 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黄皮书中, 工程总价款应为总额中标合同金额即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在银皮书中, 工程总价款是指总额合同价。
其次, 应当明确、具体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在国内工程总承包中,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的约定, 主要包括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 (保修) 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在黄皮书和银皮书中, 尽管两种文本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约定有区别, 但都均包括预付款、期中付款、竣工价款及保留金的约定, 特别是对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规定了具体的条件。
第三, 应当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条件、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在示范文本中, 对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不明确、具体, 且有照搬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的内容。在黄皮书、银皮书中, 工程价款的调整, 主要有暂列金额、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法律改变四种方式, 对于工程成本改变是否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进行具体约定。
(二) 关于工程价款责任范围的风险防范
首先, 关于工程价款的充分性,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负责, 一是除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 工程价款包括了承包人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以及为正确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二是除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外, 工程价款不因任何税费、关税和费用进行调整;三是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表和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中列示的工程量仅作为招标投标参考之用, 工程价款不因与实际工程量之间的差异而进行调整;四是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任何数量或价格数据仅用于投标文件中说明的用途, 工程价款不因这些价格的差异而进行调整。在示范文本中, 此方面的约定不明确;在黄皮书和银皮书中, 此方面均有约定, 但两者之间是有差异的。
其次, 关于工程资金安排, 发包人保证能够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最主要的责任之一, 发包人是否有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能力也是承包人的最大风险之一, 因此, 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作出明确约定, 一是约定在承包人提出要求的一定期限内,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的合理证明;二是如果发包人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 发包人应将详细的情况通知承包人。在黄皮书和银皮书中, 均有相同的上述要求, 但在示范文本中, 对此未作出要求。
第三,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货币, 在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工程价款支付的货币是人民币, 如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规定工程价款支付的货币及汇率, 否则,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价款支付采用当地货币及汇率采用基准日期当天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汇率的风险负责, 如黄皮书、银皮书均是如此规定的。因此,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一是应当对工程价款支付的货币是一种货币还是几种货币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如果工程价款包括工程进度款、暂列金额及因法律改变的调整的工程价款增减采用当地货币的, 应当明确约定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比例和款额, 以及计算付款采用的固定汇率;三是应当明确约定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货币和比例;四是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款应以发包人花费该款项实际用的货币作为支付货币。
第四, 关于生产设备和材料, 一是应当明确生产材料和设备的所有权, 对于生产材料和设备运至工程现场时, 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其所有权属于发包人;对于尚未运到工程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材料, 如果是被暂停达到合同约定期限且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标明生产设备和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其所有权也属于发包人。在示范文本中, 未对此作出约定;但在黄皮书和银皮书中, 对此均有相同的约定。二是应当明确尚未运到工程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期中付款条件。在银皮书中规定的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和材料在工程所在国并已按照发包人要求标明是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了保险证据和银行保函。在黄皮书中规定了更为复杂的条件, 且规定了期中付款可以达到80%以上。在示范文本中, 对此未约定。
第五, 关于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这部分工程的价格只是以暂定价的形式列入合同价格, 而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发生的情况确定其实际金额。暂列金额是工程价款调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是发包人、承包人特别是承包人防范工程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黄皮书、银皮书中均有明确规定, 属于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 但在示范文本中对此未作约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对暂列金额进行约定, 并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应当明确暂列金额的支付范围, 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款项;工程变更款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时难以确定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等。二是应当明确计入工程价款的暂列金额的结算, 除了承包人已支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外, 还应包括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利润的金额。三是应当明确暂列金额的结算是以实际发生数额进行计算, 因此, 如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应当提供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账单或收据等证明。
第六, 关于法律改变, 法律改变是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因之一, 无论在示范文本中, 还是在黄皮书、银皮书中均对此有规定,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是明确法律改变的时间, 在国内工程总承包中一般是指合同签订后工程竣工验收前法律修改,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一般是指基准日期 (即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后工程移交前。二是应当明确法律的范围, 包括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等。三是应当明确法律改变的范围, 包括新的法律的颁布实施、现有法律的废除和修改。四是应当明确法律改变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只有法律改变影响到承包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且导致费用的增减, 才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五是应当明确法律改变对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应按照工程索赔程序进行。
第七, 关于成本改变, 成本改变是否是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因之一要根据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示范文本中, 只是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成本增减的, 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在黄皮书中, 对成本改变的调整作出了具体详细规定。在银皮书中, 对成本改变的调整只是作出了原则规定, 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工程价款不因成本因素的影响, 承包人对成本改变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因成本改变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一是应当明确成本改变的范围, 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及其他成本;二是明确成本改变具体计算方法;三是明确因成本改变调整工程价款的程序。
第八, 关于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工程价款调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无论在示范文本中, 还是在黄皮书、银皮书中均对此有规定,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对工程变更的条件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特别应当关注以下条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变更通知后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调整, 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的责任;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 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亦未提出异议, 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开始,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已被发包人批准。此类条款在示范文本中有约定, 但在黄皮书、银皮书中没有约定。
第九, 关于索赔, 索赔是工程价款变更的重要原因之一, 无论在示范文本中, 还是在黄皮书、银皮书中均对此有规定,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对索赔的条件、范围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特别应当关注以下条款:在示范文本中,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未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 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一方在收到对方送交的索赔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对方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对方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在黄皮书、银皮书中,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而发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但对发包人的索赔, 只是要求发包人尽快提出索赔, 未对承包人的免责作出约定。
(三) 关于工程价款控制的风险防范
首先, 关于工程总价款, 工程总价款的控制的关键是工程设计, 而在工程总承包中, 工程设计是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项目资料进行的, 因此, 就发包人来说, 应当就工程提出全面、具体的要求包括工程的范围与内容、工程质量标准等, 提供工程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项目障碍资料等;就承包人来说, 应当及时审查发包人的要求及提供的项目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并且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发包人、承包人的各自责任。此外, 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时难以确定的金额, 应当列入“暂列金额”。
其次, 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是发包人的资金安排, 在工程总承包中应当明确发包人的资金来源, 包括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 贷款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 (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对于延期付款项目, 还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工程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银行远期信用证等。二是工程预付款, 预付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10%至30%, 作为承包人来说, 为了降低风险应当尽可能提高预付款的比例;对于预付款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的抵扣应当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具体抵扣方式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三是工程进度款, 应当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是按月结算与支付, 还是按付款计划表 (或分段) 结算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不仅包括工程进度款, 还应当包括工程价款的调整额、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与支付、预付款的扣减、工程变更价款的增减、索赔额的增减、尚未完成的修正费用或更换费用等;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后审查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期限;对于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款项支付应当明确此款项支付条件及应当支付的比例等。四是工程竣工价款, 应当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间、内容和份数;明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应当特别明确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明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工程竣工价款的期限等。五是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 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比例一般为5%;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照同比例暂扣;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全部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一半给承包人, 剩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结束时支付。六是支付的货币,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支付的货币直接关系到汇兑风险, 因此,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尽量采用硬货币或加大硬货币的采用比例, 少采用工程所在国家的软货币, 货币选择一般不超过三种货币, 并且应当明确每一种货币的相应比例;应当明确说明汇率。七是支付的方式,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采用账户转账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无权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第三方代支付的, 应当有三方的书面协议等。
第三, 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 一是暂列金额,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将发包人指定分包、在合同履行期间价格特别不稳定的生产设备和材料、预期难以把握的费率或税率、预期可能出现意外情形的地下和水文条件等列入暂列金额。二是法律改变,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政策文件如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等的制定、修改或废除影响到工程价款增减的, 均属于法律改变。三是成本改变, 一般是指物价变动导致工程成本的改变。对于工期在1年以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发包人不同意因成本改变而调整工程价款, 承包人应当预测人工费、材料费等市场价格走势, 在工程总价款中考虑相应的风险金。对于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通常采用合理的价格调整方法, 按照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公式和约定的权威机构定期公布的市场价格指数, 对因物价变动导致承包人遭受的损失, 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调价补偿, 此时, 应特别注意市场价格指数的采用, 在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指数及信息来源;在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发布价格指数的机构名称和资料来源。此外,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是否以物价变动超过一定比例作为条件, 并且还应明确工程价款调整部分是否包括一定比例的原基数。四是工程变更和索赔,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提出因工程变更增加费用要求的具体期限及提出索赔的期限;应当明确发包人对因工程变更而增加费用及费用索赔的审查和批准的期限。
(四)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的风险防范
首先, 应当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 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或无法核实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中任何部分,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交补充资料, 并按双方可能商定的意见, 对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进行修改, 双方达成一致,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其次, 发包人、承包人不能就竣工结算整体不能达成一致的, 应当就竣工结算中双方无异议的部分达成一致, 结清该部分款项。
第三,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按审核结果,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是不同的,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对于发包人要求采取工程审计的做法应当慎之又慎。
第四, 因工程质量异议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 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的解决方案执行, 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办理。
8.合同价款调整 篇八
时间:2011-03-21 11:07 来源: 作者:
【找法网 拖欠工程款纠纷】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如何主张工程价款(案例评析)某建筑公司诉河南省某警校工程欠款案评析 【案情摘要】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河南省 某警校
原告于2003年10月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500000 元,并中标被告招标建设的河南省某警校培训中心食堂及综合楼项目,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中标通知书”,但直到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时,仍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
原告于2003年11月3日依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正式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变更施工图纸及经常拖欠工程款而使工期一再延误,最终原告因资金困难,无法再进行组织施工,经监理单位批准于2004年8月28日停工,但经被告要求,原告为履约仍然自行垫资复工,但被迫于2004年12月份全面停工。
经原告一方计算,到2004年8月,餐厅土建工程累积完成产值1541926元、安装工程30573元,综合楼土建累积完成5747929元、安装工程96900元。以上四项建安产值共计7417328元。然而,被告一直未对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予以确认。被告于2003年11月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仍有100万元未退还原告。工程施工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221万元;被告向原告供应建筑用主要材料共计216万元。以上工程款和应退还保证金总计4045505元。停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补签施工合同,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并请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不予搭理,从而引发纠纷。2005年9月21日原告遂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原告对所施工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索赔停工窝工损失69万元。【审裁结果】
首先,法院认定了原、被告之间事实上存在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方对工程系原告施工这一事实本身没有争议,但由于没有对工程量的签认文件证据,所以对原告单方计算的工程量争议很大,并对索赔部分不予认可。最终,双方于2006年1月4日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78.5万元。分期在2006年9月20日前全部付清。
2、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78010元由原告承担28010元,被告承担50000元。【分析评论】
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在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无业主确认工程量的情况下,通过几轮艰苦谈判,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
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
由于本案中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那么当事人双方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一方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是否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合同便视为自始并未依法成立呢? 下文将详细论述。
然而,《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我国《合同法》保护事实合同的观点。
本案中被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下达了施工令,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履行了主要义务,被告虽然没有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间成立的施工合同成立并有效是有法律依据的,违约一方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有违约情形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应可否确认已完工工程量而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本案中,原告方起诉时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开工令,已完工程计量报告资料、各种书面索赔报告等结算证据,并提供了已送达的证据。而被告方未作答辩,也未提供其它任何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调解,人民法院在被告方没有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确认所完工工程量而作出判决。【应注意的问题】
一、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如何处理?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阶段,它们分别相当于合同法理论中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依《招标投标法》第45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则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建设施工合同是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如何主张工程价款(案例评析)
时间:2011-03-21 11:07 来源: 作者:
如果定标后招标人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则招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招标人仍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投标人在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或拒不签订施工合同,当然也要对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合同并没有成立)。
如果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而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了,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这种情况在法学中主要涉及如何认定合同法定形式的效力问题。根据各国立法和合同理论,大致有以下四种理解:
1、证据效力,即以法定形式证明合同存在;
2、成立效力,即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3、生效效力,即以法定形式证明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4、对抗第三人效力,即以法定形式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的合同实践中,主要争议存在于“证据论”还是“生效论”。
“生效论”强调的是严格依法办事,既然法律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不采用则应当认定无效。“证据论”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不宜过多,法律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意义在于,对于重大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我们无法想象法律去纠正大量主体、内容都合法只是采取了口头形式对社会、当事人都有好处且已经顺利履行的合同,这将会构成对社
会经济秩序的破坏。
当然,我们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看法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第36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证据论”的观点,并未把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未签认已完成工程量签证单,关于工程量及价款如何确定?
目前,由于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索赔意识不强,发生索赔事件时未能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也有的是发包人或监理机构的原因而致使承包人无法办理工程量签认手续,施工企业为了不与发包人恶化关系,大都采取忍让态度,这样做虽然使得工程得以顺利竣工,但却给后来的结算工作带来了若干困难,起诉时也往往使得证据不足。那么
法院将如何依法确认工程量呢?
1、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本条规定充分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尤其是为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极为有利。一般来说,工程量有争议的,以签证为准,没有签证的,法院可以按照其它有效证据来确认.哪些为”其它有效证据”?例如:施工日志、双方来往涵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工程费用定额、工程量签证单等等。
2、依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委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证书的中介机
构进行鉴定。应当注意的是:
单方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轻易确认其法律效力,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此鉴定结果,因此,为了节省时间和维权费用,如果在起诉前双方仍未能就工程价款额或计价方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先向法院起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由法院委托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通常就以其为判决依据。由于单方委托造价鉴定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有的施工单位还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所以,在发生争议还未提起诉讼前,如果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应当与发包人共同指定一家合法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如果发包人不愿意共同指定,施工单位为维权之需要,须在诉讼时效期间(2年)届满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3、审计结论是否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年民一他字第2号函)中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决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
决的依据。
我们从最高法院的以上态度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反映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即应以合同约定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的审计,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是对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反映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受《审计法》的调整。而施工单位不是这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并无约束力,故不能以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双方债权债
务关系的依据。
三、发包人拖延结算,拒不签认结算文件,如何处理?
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接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接而不审,或者审而不定,或者干脆采取车轮战术,经常更换结算人员。承包人一方面未能得到工程款,另一方面又要支付民工劳务工资和材料设备款,不堪重负。
为施工单位利益考虑,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第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并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13条关于工程量计算中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然而,建设部的上述规定在效力等级上是行政规章,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列,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是以行政规章这依据。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得出只要过了28天发包人不答复就视为竣工结算文件已被认可的结论。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其中也强调了“约定期限”,足可见民法中意思自治的重要性,施工单位应十分重视。【本案启示及应对措施】
一、从证据角度考虑,未能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时,不应进行施工,否则,出现争议难以维权。即使施工了,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有其它严重违约情形时,应当尽早选择停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当建设单位将所建设工程申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以此为结算依所时,施工单位如果不认同此做法,就应表明并坚定自己的立场,不能态度上不认同,但行为上又认可,比如以报送的资料或去函表示接受等,以免给自己主张工程价款增加工作难度,并造成损失。
三、当发包人拖延结算,拒不签认结算文件时,为了能适用《解释》第21条的规定维权,首先,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答复时间,并需明确约定逾期不予答复即以结算报告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等内容。其次,为从证据角度证明承包人自己确已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合同中可明确约定“送达条款”,在发包人拒不签收文件时,有处理的依据。
四、“送达条款”例一: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除本合同有约定的外,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如果直接送达不能或由于受送达方无正当理由不予签收的,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
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落款地址为准,如果一方地址有变更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果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果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7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邮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送达条款”例二:本合同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文件、通知、回复等,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或双方约定可以在《 报》上公告送达。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落款地址为准,如果一方地址有变更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果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果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7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刊登文件、通知、回复的《 报》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证据。
五、施工单位仅寄希望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不予答复而使结算报告生效,是很不现实的,还应当做好发包人虽然答复但仍然拖而不结的准备和应对策略。也就是说,在工程施工中,必须要培养极强的证据意识,才能顺利地解决可能发生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编者:王文千
关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函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承蒙贵公司的信任,由我公司城建“银川宝塔能源化工 有限公司宁东生产基地动力站建筑工程Ⅲ标段,双方在 2011 年 4 月签订了《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东生产基地动力站项 目(2×220t/h CFB 锅炉+1×C25-8.83/1.27 汽轮发电机组)建筑施工(Ⅲ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 合同》),工程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开工,目前已完成的主 要工程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及双 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克服现场施工图纸到图晚、工艺设 备到货推迟、设备安装影响土建工程施工等不利因素,积极 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了Ⅲ标段工程顺利建设,工期、质量和安全均得到了贵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的一 致认可。由于工程建设期间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国家银根 紧缩导致贵公司自开工以来,工程进度款支付一直处于滞后 状态。目前经贵公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万元,按照 《施 工合同》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工程款(进度款)专用条款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70%支付 支付,工程开始后每月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 70%支付,具体由承 包方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包方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报发包方 审查确认后执行国家规定,竣工验收交工决算完后付至 90%, 审查确认后执行国家规定,10%作为工程质量的质保金 作为工程质量的质保金,剩余的 10%作为工程质量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国家规定后无 息付清”的约定,贵公司应支付我公司工程进度
款?????万元,目前支付?????万元,应 付?????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 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 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 款结算与支付规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2、发包人超过 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 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 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 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 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我公司有权依据《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要求贵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利息,考虑到于贵公司 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共同期待工程顺利建设的共同愿望,我 公司暂不提起利息的索赔要求。请贵公司考虑我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的实际情况和双 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支付我公司????万元,以确保工程 顺利建设。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2012 年 4 月 20 日
关于预借设备、材料备料款申请报告
厦门市第一医院:
厦门市杏林医学中心大楼在贵院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下,我项目部已按原定计划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现正按合同工期计划有条不紊的组织后续设备安装、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由于本工程合同工期已比招标工期压缩两个月,为此我项目部已根据压缩工期增加投入了相应的物力和资金。现业主要求我项目部进一步压缩工期,达到年底初验目标。对业主要求计划提前,早日投入使用,我公司深表理解,必定积极配合重新调整总进度计划,确保能够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非我项目部原因造成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工期压缩后,势必造成我公司需要投
入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现工程已进入室内装饰及设备安装高峰期,工程上需要大量订购设备、材料,需要投入的资金相应集中,现市场订购设备、材料都需先预付约20%预付款,设备、材料到现场后至少拨付到90%以上货款,有的甚至要求款到发货。由于工期提前,空调设备、配电设备、管材管件等等必须提前成批订货,否则将影响工程进度,这样造成我项目部资金压力凸显,运转困难。杏林医学中心大楼属省市重点工程,工期紧,任务重,面对近阶段的实际困难,我公司特向贵院申请预先借支购买设备、材料款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并提供 书面保函,希望贵院能够继续给予我公司大力支持。我公司将通过科学安排,合理组织,保证预借款专款专用,确保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达到年底初验目标。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贵院按合同条款对我公司的处罚,同时我公司保证预支备料款将在进度款内分三个月内归还,(10~12月每月扣回100万元整),恳请贵院能够支持为盼!谢谢!
此致!敬礼!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06-8-14
需要采购、订货的主要设备及材料如下:
1、空调未端设备约723000元
2、通排风设备约152000元
3、空调水泵、电动执行配套系统约360000元
4、空气处理主机约483000元
5、配电箱设备约1500000元
6、电力电缆约1200000元
7、电缆桥架约300000元
8、消防设备约400000元
9、管材管件约500000元 合计:约4268000元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9.合同价款调整 篇九
(华文广)
在我国,近几年是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并存的阶段,众多的建设工程招标中,因各方的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各类企业定额没有完全建立,施工招标又倾向于简单易行、急于完成招标工作的思想理念,在众多的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不够重视,或者仅重视合同条款的确定和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的计价原则等规定,而对计价、价格调整、设计深度和细节的考虑不周;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又抛开招标文件而不顾,针对施工而确定可调整总价施工合同,各阶段不能统一连贯,对以招标文件为基础的中标价和价款调整约定和结算阶段留了诸多隐患和争议。尤其在中标总价的包含范围(招标要求不清和图纸设计不详、不清)、材料调差和设计施工做法、材质变更后的合同价款调整时,纠纷不断,严重影响结算的进程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对双方的各项关系影响至深。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作一汇总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
一、主要问题:
1、招标范围和内容含糊不清。多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招标范围是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或有的标明投标人的遗漏不再调整等内容,而对详细的内容未做具体细化,许多在图纸中仅是示意性内容或没有深化设计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无法确定合适的报价,答疑中招标人也往往不能详细确定,用按照招标文件理解报价等字词敷衍了事,而此部分内容在施工中往往是招标人另行设计或变更很大(或根本不施工),造成双方理解差异和变更价款(或扣减不施工内容价款)的不可解决的长期争议。
2、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招标用的图纸,多数又是在设计院匆忙之中出版的,没有经过论证或审查,有的没用经过相关各方的会审而直接应用的招标中。设计深度不够或直接选用标准图集(图集中又有许多注明有是自由选定材料),做法不够详细(无详细的节点图、分界线、细部厚度、高度等)或者只有示意性平面图,材料的选用或使用档次没有经过招标人的选定。直接造成的是投标人无从确定合适报价,后期的材料价格或分项工程价格调整失去了最原始的基础。在招标答疑中招标人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力去确定材料的材质、档次和价格,往往是在答疑中答复为按照市场价格报价或按照中上档次报价等等,直接造成在施工中另行细化设计、明确材料选用、材质档次和价格,而投标时确定的价格是投标人暂定的价格,在变更(或叫明确)了设计和做法后,双方都对报价中的价格能否作为调差基数争议不休,解决矛盾往往是久拖不决,无从下手。
3、材料价格不详。招标文件中许多文件规定投标人按照某基准日的材料市场价或指导价计价,工程施工中按照当期市场价(或指导价)或实际采购价格调整材料价差。问题出现在此基准日的许多材料市场价或指导价是不确定的,因为在调整材料价格时基准日的价格必须是明确唯一的,因合同双方的利益矛盾性决定着双方合同关系的直接冲突性,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基准价若出现双方理解的不一致或规定的不详尽,直接导致双方在结算工作中的利益关系不可调和。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对基准价格的确定必须是明确的且有唯一的标准。因为在实际施工中可以实行双方参与的招标或报批价方式确定最终价格,而在结算材料价格调整中基准价的确定与唯一更显得尤为重要。
4、分部分项单价不清。部分工程不使用清单报价模式、整体预算价优惠报价、且存有报价再优惠致使与中标价不一致,甚至有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等现象存在都导致分部分项单价不确定,在价格变化或工程变更后不知道怎样对此变更价款进行计算,争议不断。在组价上多数是套用定额后再取费计取利润、税金等,没有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整体造价优惠或让利后把原单价弄得面是耳非,或有暂定价格的材料或分项工程,其单价调整更加难辨是非,结算价优惠与否和基准价优惠与否都显得不太合适,结算时婆媳各表、争论不休,结算审计时更是难上加难。
5、多个问题交织造成无法解决。除以上问题外,还存在评标办法复杂,或招标时允许优惠幅度过大,造成恶性竞标;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拟定不明确,后期谈判争议不决而模糊约定或不约定。再与上述问题交叉存在,使问题复杂化。因结算问题争议近年来尤其突出并存在增加态势,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中的漏洞以及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赶工压价问题的存在,均给工程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许多问题是单方甚至是合同双方造成的,但结算争执时互不相让,走上诉讼程序时也是解决困难,技术性和经济型的专业问题只有委托造价咨询公司鉴定解决,同样存在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责任不清或交叉、合同约定不清等问题存在。
二、解决思路
1、多数采用的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合同,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细化详细招标内容;对施工图纸中的细节问题仔细研究,设计应细化到可施工且材质、档次明确的深度(或招标人应标前详细要求其档次、标准)必须达到可选定采购的标准;各种材料规格、厂家、档次或价格列表清晰,投标人投标可竞争或可控制变动的价格在10%以内,避免恶性竞价后无奈降低原设计材料档次要求,也可避免中标后认质认价时双方对调价基础争议不下,即解决好调价的技术和价格基础性问题。
2、对时间紧要求高的工程招标,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分项确定设计深度,对部分工程设定暂定价格,明确暂定价的包含内容和费用组成。还需要招标人组织足够的技术、预算、材料人员对招标工作充分重视并找出可能存在的全部问题,切忌盲目招标,避免随意性和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地进行招标准备,做到分工协作、明确并细化招标范围、细化图纸会审、地质资料准备齐全、联系实际解决施工技术问题、有力组织现场踏勘、认真细致答疑、材料价格唯一确定、暂定价格内容范围明确。即对工期、质量等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表述应特别提出,并需重点提示报价中需考虑,或按照优质优价规定给予奖励。
3、实行清单报价,明确各分项工程单价,让利优惠在各单价中反应,且报价与各分项合计一致,不再有任何优惠让利,与中标价完全一致,暂定价在各单价中一一列明其中,利润和管理费用也详列在单价中,专项费用和税金不再变更之列,合同条款中明确哪种情况调整或不调整利润和税金。明确合同双方应分担的量、价风险,完善好报批价和不同价段的工程量计算工作,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合同条件下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各自的工作都能做到有条不紊、得心应手。
4、商务评标办法需要规范并简化,尤其不应该允许总报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范围内(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无法核定。在直接费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直接费的95%的前提下管理费过低或无利润报价均为不合理的),措施费优惠除可节省成本的特殊工艺外也不能超出招标控制价措施费的20%。招标人在价格调整、质量安全、工期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在拟定的招标合同中表述清楚、详尽,避免标后增加另行约定或调整空间,也避免双方串通另行约定不合理条款打下基础。部分省市颁布的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必须公布组价清单的规定要强制执行,增加透明度,避免人为暗中操纵和腐败的发生。
【合同价款调整】推荐阅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处理》系列文章之二——“黑白合同”与工程价款的结算06-11
**合同律师**合同收费10-22
劳动合同用工合同10-18
合同法居间合同10-27
机械租赁合同合同范本07-16
销售代理合同委托合同08-03
废旧木材购销合同-买卖合同08-22
房产合同 解除土地租赁合同09-01
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09-07
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合同样本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