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4-09-03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10篇)

1.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篇一

突出对严重交通违法的严管重罚

《条例》加大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记分、安全教育、社会服务、罚款等措施,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增强威慑力,强化源头治理,注重治本。主要体现在:

———大幅提高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条例》第30条规定,对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五万元罚款;第28条第1款规定,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泥头车严重超载、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罚则。———新设了累进加罚制度。《条例》在总结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进加罚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例如,《条例》对冲红灯的处罚采取了累进加罚的方法,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1000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这样的累进加罚,也体现在了对泥头车严重超载、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的罚则方面,《条例》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以往被电子眼拍到交通违章,只要缴纳罚款就可以消除违章记录,但从《条例》实施起,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不仅要罚款,还要记分,一年累记12分就得参加学习考试。为增加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成本,新《条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分管理的作用,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这意味着,今后凡是依照公安部记分规则规定应当被记分的,不论是民警现场执法还是交警部门通过“电子眼”验证执法,深圳交警部门都要予以记分。能够确认违法行为人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并记分;没人为违章“买单”时,就对车主予以记分。如此一来是否会滋生“代为记分”的不法交易?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交警部门也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如果同一名驾驶员经常性地有不同车牌号的违章记录,交警部门将会对此展开调查,一经查实,将对车主和代记分的人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

同时,《条例》第3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交警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增加了暂扣驾驶证项目和期限。《条例》规定,对于多次违反同一交通规则的要暂扣驾驶证、增加违法成本,如冲红灯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另外,如在快速干道、高速路上有逆行、在应急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违反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三个月。

对相关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规定了罚则

为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不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规定了处罚,而且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规定了罚则,这在全国都属于首创。

例如,针对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的违法改装机动车灯具和动力装置的行为,《条例》着眼于加大对车主和违法改装企业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改装的行为发生,第26条规定: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又如,《条例》第23条对泥头车超载,除了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以及相关主管人员未尽到管理责任的罚则。再如,营运车高速公路上下客罚经营单位。《条例》第18条第2款在规定对驾驶人和上下车的乘车人进行严厉处罚的基础上,还规定要对营运车辆所属的经营单位予以一万元罚款。从源头上杜绝行人在高速公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体系。《条例》规定四类情形将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社会查询: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扣证三个月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宽严相济增加了市民申诉的环节

新《条例》体现的是宽严相济、人性化执法和管理,其中特别增加了市民申诉的环节。

———行人违法后自愿维护秩序可免罚款。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条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首次一般违法行为警告不罚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只给予警告: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500元以下。

———不合理处罚应撤销。三种情况下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到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诉,经查证属实的,撤销该违法记录: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学习考试减少记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六分。

———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暂扣驾驶证时间。《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交通立法管理的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处暂扣驾驶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必须由违法行为人完成),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扣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目前具体的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此制度也为全国首创。

此外,《条例》还设专章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形成了严密的监督体系。其中规定了交通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交通警察的考核上岗制度和执行职务的禁止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每年要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违法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了交通警察的禁止行为、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查处反馈制度。深圳警方表示,将认真落实《条例》中执法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使深圳交警的权力充分在阳光下运行,使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自8月1日《条例》实施后,力争2个月初见成效,年底形成严管氛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前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三年内实现交通安全秩序基本一体化,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加强交通管理带来的好处。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环保、市政、排水、国土、建设、农业、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区级河长、镇街级河段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街对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和治理。

第八条 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护机制,适时提请省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下游调水机制,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动调水。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第九条 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以及应急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市水行政、环保、规划、市政、排水、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许可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达标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政府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水闸、排洪渠、管网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实时共享。

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内容。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城乡规划蓝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积应当大于10%,新建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占用水域。

第十六条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实施分类控制。前山河主河道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广昌涌(含沙心涌)、洪湾涌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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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篇三

区片区建设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

第三条

横琴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打造与拉美国家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平台,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投资自由、贸易便利、监管到位、服务高效、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珠单位应当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推动和促进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横琴片区的各领域业务创新,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市建立横琴片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横琴片区发展规划、金融财税、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区域监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协调与省、港澳及本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各部门事务。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加挂横琴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牌子。管委会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管委会依托专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引导区内企业和相关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管委会建立创新研究机制及专家参与重大决策制度,为横琴片区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应用性研究服务。

第八条

以横琴新区城市规划为依据,落实横琴片区建设用地规模。支持横琴片区科学围填海,用于横琴片区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本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横琴片区。

第九条

建立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要求和横琴实际的考核体系,对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珠单位支持横琴片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体系由市考核部门与管委会参与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除前款的考核体系外,取消对横琴片区的其他考核、检查和评比。管委会负责对横琴片区各工作机构及驻区单位开展考核。

第十条

横琴片区的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纳入市督查督办系统,加强执行力效能监察和问责。横琴片区建立一体化的廉政监督新机制。第十一条

发挥横琴片区的功能辐射和产业带动作用,推动横琴片区与本市其他各区在投资融资、招商推介、产业促进、城市提升等方面的联动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二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家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

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统一受理机制,接收以下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资料,并送达文书: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及备案。

(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

(五)其他可以纳入统一受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管委会探索建立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由一个行政机关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统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逐步汇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商事主体颁发的登记、许可、资质认定、备案等信息,实现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录入和企业信息数字化。

简化完善商事主体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工商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银行网点开展商事登记导办服务,实现政务服务随时办理、远程办理、异地办理。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用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出资。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出资人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方式由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

出资人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人力资本内容、出资的期限、评估方法及价格等事项,并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在公司破产或者因其他经营性原因导致歇业、解散时,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因劳动合同未到期导致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履行的人力资本价值数额范围内提供现金、实物等充抵财产;无法提供足额的充抵财产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八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务院确定的分线管理政策,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推动实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

创新横琴口岸查验模式,探索横琴与澳门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和监管互认。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制定横琴与澳门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整合。

建立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条

推进与港澳检验检疫证书联网核查,探索经横琴片区仓储供港澳动物产品监管模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行进境货物预检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机制、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第二十一条

发展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融资租赁等业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和各类交易平台,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五章

对接港澳

第二十二条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实施港澳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点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等专业服务,以及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进一步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转诊合作试点,建设具有粤港澳特色的中医药产业基地。

第二十四条

推动游客入境便利化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建设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

支持在横琴片区内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依法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不包括台湾地区)的团队旅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

探索将境外产业投资与港澳资本市场相结合,鼓励在横琴片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

支持澳门打造中国与葡语系国家经贸合作平台,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加强与拉美国家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构建内地企业对外投资和拉美国家进入内地的重要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推动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创新。

推进横琴片区与港澳地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的合作和创新发展,推动以人民币作为横琴片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推进横琴与港澳地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推动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等试点,推动横琴片区与港澳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市与港澳的合作需要,横琴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适度面向港澳地区定向供应。第二十九条

借鉴港澳经验,探索建设管理新模式,优化建设流程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评价方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采取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措施,对高层次人才在出境、入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探索横琴片区对港澳专业人士资格认可专业清单,允许取得港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经横琴片区认可或者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为横琴片区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

制定支持港澳专业人才便利执业的专项措施,为港澳法律、会计、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信用服务、医疗、旅游等专业领域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横琴片区开发建设提供便利。

第六章

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施促进现代产业发展和分线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制定适应高端服务业培育和发展政策,对旅游、商贸、文化、健康及特色金融服务业予以重点扶持。

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良好的纳税人予以激励,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平台,实现各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缴费、投诉、法律状态查询等一站式服务,促进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展。

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快速维权机制,发挥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行业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促进各类保护工作相互衔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对接港澳的国际数据专用通道,配备全岛信息化基础设施,打造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交通、旅游、会展方面的信息化重点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涵盖商事主体、个人、数字地理等信息的综合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归集、交换和共享规则。

管委会将电子证照卡系统纳入商事主体综合数据库,逐步开发经济发展情况统计分析、市场监管及预警、市场主体信用分析、市场主体违法惩戒等应用系统。

第三十六条

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按规定开展诚信店认定、小额争议纠纷仲裁、消费争议先行赔付、横琴与澳门跨境消费维权等工作,逐步发展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区内劳动者的就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接受培训、保险福利、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第三十九条

商会、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可以依法在横琴片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的商事纠纷解决服务。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机构章程、调解规则。

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或者调解时间收取调解费,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低碳发展示范区。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第四十一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的成效和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横琴片区相关信息。

管委会应当及时在横琴片区门户网站公布国家、省和市关于横琴片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制定并发布实施横琴片区权责清单,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横琴片区注册的企业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对商事主体在横琴片区的相关市场经营行为,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特区法规。

管委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接港澳营商环境,发布市场经营行为法律责任清单。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制定横琴片区商事主体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引导合法经营。

第四十七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申请核准、备案及相关手续的企业投资项目,赋予建设周期唯一项目代码。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处罚、监管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第四十九条

加快推进诚信岛建设,建立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推动横琴片区与港澳信用信息互认。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担。第五十一条

横琴片区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横琴片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十二条

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实施综合执法。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应当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信息。

对涉及土地违法及征收拆迁等行政强制执行事项,由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按照司法裁定组织实施,并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4.道路工程经济与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篇四

课程中文名称:道路工程经济与管理课程英文名称:Traffic Economy and Management课程编号:适用专业:交通工程

学 时 数:48学 分 数:3

应开课学期:31执 笔 者:郜进海

审 核 人:勾攀峰批 准 人:

编写日期:2008.10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本课程是交通工程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之一,主要内容分为道路工程经济技术分析与项目管理两部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掌握道路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包括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案、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分析、比较、评价的方法;掌握道路工程产品生产过程中技术和经济因素的相互影响关系及内在的规律性;掌握基本的道路工程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和科学方法,以适应道路工程设计、施工生产实际的要求。

二、课程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讲授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社会经济调查、交通量预测;道路工程投资估算、工程定额与概预算;道路经济分析与评价;道路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施工组织设计;道路养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以下分章阐述。

绪论(1学时)

知识要点:介绍道路经济与管理课程的研究对象与基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课程的学习目的、目标,学习方法。

目标要求:了解道路经济与管理课程的基本内容、特点与研究方法

采用课堂教学,1学时。

第一章 道路工程建筑与管理概述(3学时)

知识要点:介绍道路工程建筑的特点、道路基本建设程序及道路工程企业的管理模式及常用的管理方法等。

目标要求:掌握道路工程建筑的特点及道路基本建设程序,了解道路施工企业的性质及管理模式。

采用课堂教学,3学时。

第二章 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4学时)

知识要点: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决定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步骤,本章主要介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方法、社会调查与社会经济分析的方法与内容,实施道路建设项目后的交通量预测等。

目标要求:掌握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方法,了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的社会经济调查与分析的方法及交通量预测的基本方法等。

采用课堂教学,4学时。

第三章 投资估算、工程定额与概预算(8学时)

知识要点:道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建设项目所需投资的依据,本章主要介绍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投资估算的费用组成及费用计算办法;工程定额的种类及其所包含的内容;概预算的费用组成、各种费用的计算规则及计算方法、概预算文件的表格组成及其编制方法;以及利用公路工程概预算软件编制概预算的基本知识。

目标要求:掌握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各自的费用组成、费用计算规则、编制程序;能初步进行这几方面的文件编制;了解利用公路工程概预算软件编制概预算的操作方法。

采用课堂教学,8学时。

第四章 道路经济分析与评价(10学时)

知识要点:重点介绍经济评价的概念、分析原理、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介绍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影子价格等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资金的时间价值等概念;介绍不确定因素分析及多方案比较的方法等。

目标要求:掌握有关经济分析与评价的概念、分析原理、评价指标及评价的方法,并学会运用这些概念及原理进行道路工程经济的分析与评价。

采用课堂教学,10学时。

第五章 道路工程的招标投标与台同管理(6学时)

知识内容:该章为本书的重点内容,主要介绍了招、投标的基本概念及方式,招标程序及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道路施工各阶段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是施工招标及勘察设计招标);道路施工的合同管理等内容。

目标要求:掌握招标、投标工作的工作程序及文件编制方法,施工投标过程及勘察设计投标过程,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等工作内容。

采用课堂教学,6学时。

第六章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4学时)

知识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内容、施工阶段的划分、公路工程项目有关成本方面的基本概念、成本分类、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成本管理的程序成本的预测方法及成本核算与审计;材料供应量的确定方法、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材料计划的编制方法、材料的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内容。

目标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成本管理的方法与途径、材料的计划编制方法、材料的管理等。了解道路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与评定方法。

采用课堂教学,4学时。

第七章 施工组织设计(6学时)

知识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道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与编制原则、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与编制方法、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与表现形式;施工现场平面图的设计;道路施工的流水组织形式与分类;简单介绍公路施工中的网络计划技术。

目标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与编制方法;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道路施工的流水组织形式。了解施工现场平面图的布置方式和公路施工中的网络计划技术。

采用课堂教学,6学时。

第八章 道路养护管理(6学时)

知识内容:本章主要介绍路基、路面、桥梁等的主要病害及养护措施、决策方法;道路管理的基本知识。

目标要求:要求学生掌握路基、路面、桥梁等的主要病害及养护措施、决策方法;道路管理的基本知识。

采用课堂教学,6学时。

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道路工程经济与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内容。由于该课程是一门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课程,既要涉及经济学科的知识又要涉及施工方面的内容,还要考虑管理方面的知识,学生内容相对较杂、分散,因此要求学生能在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掌握知识点,培养学生对本课程的兴趣,同时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衔接与分工

本课程讲解之前应安排生产实习,其先修课程为《运筹学》、《高等数学》《概率与数理统计》等。

五、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

教 材:

[1] 盛洪飞,《道路工程经济与管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参 考 书:

[1] 严作人,《道路工程经济与管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2] 周伟,王选仓.道路经济与管理[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8

[3]郗恩崇.公路经济学[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4]蔡成祥.公路工程经济分析[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8.[5] 王 炜,邓 卫,杨 琪.道路交通规划与管理[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1

主要学术期刊:

5.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6.镇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深化我镇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XX省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切实履行好镇街保一方平安的重要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要与村(居)签订道安责任书;落实道安工作责任制,明确干部包村(居)、包农村公路,村(居)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包驾驶人;督促派出所和相关站(办)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镇主要领导是我镇辖区道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道安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结合我镇辖区实际,依法研究制定道安工作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领导机构,配足配强道安办和交通协管员、安全员、劝导员队伍,落实经费保障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或调研检查一次道安工作;我镇辖区道路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必须到现场协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四条镇分管道安工作领导对道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具体负责道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镇主要领导报告道安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两站两员”开展工作;督促落实机动车管理制度;每季度牵头开展工作检查或联合执法等专项整治行动两次以上;协调解决道安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镇分管交通运输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督促新、改、扩建道路安全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牵头组织开展乡道、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助上级相养部门加强农村客运车辆日常监管。

第六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协同好道安工作。

第七条镇分管教育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组织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进学校活动;推动建立校车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整治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隐患;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和学校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强化对车辆驾驶人的宣传、教育、警示,协同整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督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校车(含集中接送学生车辆)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镇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牵头落实上道路拖拉机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上道路拖拉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日常源头监管;组织农业机械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管控无牌或达到报废期限仍在使用的上道路拖拉机。

第九条建立健全道安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时要做好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书面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要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属本级部门无权处理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笫十条镇道安办牵头加强交通劝导站建设,调整优化劝导站布局,制定完善劝导计划,有效发挥劝导作用。强化交通劝员业务培训。加强劝导工作督促检查,确保劝导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实行车辆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实有车辆、实有驾驶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录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维护更新。

笫十二条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辖区道路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属于本级管辖的道路隐患及时整治消除,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要持续推进农村临近池塘、水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落实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辖区内与国道连接的村口,以及与县道连接、近三年来曾发生伤亡事故的村口,要100%完成交通安全设施“五有工程”(有减速坎、警示牌、路中隔离、监控和路灯照明)建设。

第十三条组织派出所和相关站(办)等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查纠和处罚工作。督促普通公路沿线村庄不得随意增设平交道口;整治国道过境公路“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堆放。违法行为涉及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的,按相关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第十四条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制定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计划,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将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自律自治。各村(居)每月开展一次车主、驾驶人宣传教育;建设一处宣传墙体、橱窗、板报;100%开通交通安全宣传大喇叭,健全完善安全提示信息精准推送制度,不断提升农村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

第十五条要推进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校、“零酒驾”镇(村)等创建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力量建设,督促交警全面履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推动建立“一村一辅警”参与交通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统筹使用镇“两站两员”、综治网格员、警务助理员、河道专管员、护林员等基层力量,协助开展以下工作:摸排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车辆人员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特别是在村圩日、民俗节日以及村民婚丧嫁娶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提醒;劝导道路交通违规行为,对不听劝导的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处置交通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帮助做好人员疏导、亲属联系、应急救治等;其他需要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推动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以农村劝导站、事故多发路段、平交路口等部位为重点,设置视频监控和违法取证设备,并实现与“雪亮工程”等各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平合的联网共享,加强视频动态巡查。要升级改造监控设备,运用热成像功能,重点打击货车违法载人,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第十九条突出抓好以下问题整改:被列为省、市、区级督办的道安综合整治区域;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或短期内事故死亡人数增多;交通违法行为高发、多发,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开展不到位;隐患路段排查整改不到位;其他需要整改的问题。

第二十条统筹基层力量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作为“平安乡镇”“平安村居”和“文明村镇”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参照农村“六大员”的津贴补助标准,建立健全津补贴制度,保障基层力量开展日常道安工作。

第二十一条做好道安工作考评,推动道安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等考评体系。对道安工作事故控制指标超标和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村居和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将道安工作纳入大督查范围,综合釆取点评、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指导村居切实履行道安管理职责。因道安工作机制不健全、基层力量统筹不到位、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而引发较大事放,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7.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管理 篇七

湖州市人民政府

按:1月25日,毛光烈副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专报信息》第66期“湖州市以‘四重四抓’强化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管理”上批示:湖州市的“四抓四重”经验很好,值得全省各地借鉴。现将湖州市的做法印发各地供参阅。

近年来,湖州市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始终紧扣“控大”和“保畅”两大主题,以“四重四抓”为工作载体,全面加强和深化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管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事故起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同比上年分别下降9.44%、7.2%、10.69%和10.75%,死亡绝对数减少28人;没有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交通事故起数均未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自2005年以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已连续第六年实现同比下降。湖州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重机制,抓合力

紧紧围绕“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责任体系建设,以深化平安创建为载体,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努力提升工作合力。一是建立领导联系机制抓合力。深化和完善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年与县区及职能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建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地督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凝集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二是建立横向协作机制强合力。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12个部门下发《湖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0—2012)》。在此基础上,由公安部门牵头,分别与公路路政部门建立整治车辆超限超载长效工作机制,与运管部门建立农村客运安全联合执法机制,与农机部门建立拖拉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整治机制,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作机制。同时,高度重视区域交通警务协作,进一步密切与周边省市交警部门的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的工作格局。三是建立城乡联动机制增合力。狠抓农村交通安全这一薄弱环节,围绕夯实基层基础,统筹城乡交通安全管理。各县区和乡镇政府以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中心为依托,通过加强乡镇交警中队、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和驻农机警务联络室建设,切实强化农村地区交通管理。

二、重源头,抓预防

坚持把预防为主特别是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作为重中之重,从多个层面强化源头管理,严把事故预防源头关。一是强化隐患治理抓预防。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施定期排查和及时整改,并改进和增设了一大批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列入2010年全市挂牌整治的12处省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点段和10处省级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任务全面完成,12处省市级交通事故危险点段在整治后事故起数下降96.8%,死亡绝对数减少18人。二是强化宣传教育抓预防。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强化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以机动车驾驶人、农民、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群体,始终坚持舆论引导和阵地建设并重,切实加强重点群体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充分借助主流媒体平台,开展交通安全普及教育,仅2010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共深入单位4426家,教育群众243万余人次。三是强化企业监管抓预防。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并组织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加

强对重点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仅2010年,先后组织对205家运输企业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全市唯一被列为省级挂牌整改客运企业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顺利实现“摘帽”。

三、重路面,抓严管

以路面为主战场,坚持“严管开路”,不断加大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路面高压严管态势。一是通过整治重点违法推进严管。各级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了“护安保畅”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联合行动、农机“三项行动”等系列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2010年,全市共查获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6.6万余起,因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绝对数减少37人。二是通过加强联合执法推进严管。建立部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执法合作。市公安、农机部门通过执法合作,查获了以河南省新乡市等地农机部门名义核发的假证或未经培训非法取得驾驶证470多起,使拖拉机销售点违法中介代理驾驶证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三是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严管。通过不断加大科技建设投入力度,运用科技手段,有效提升了路面管理的时空覆盖面。近年来已累计投入资金近1000万元,完成了交警路面执法移动警务通系统建设,初步构建起了覆盖辖区国省道、城市主干道的道路分级监控系统,使路面非现场执法、破案追逃、交通流量监测等工作效率得到大大提升。

四、重创建,抓长效

8.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车辆、行人和赶骑牲畜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通行,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 车 辆

第五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六条 车辆入户转籍须在三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车辆大修后,应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方准行驶。

第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特殊标志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二)客、货动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

或地址;货运机车、挂车后厢板喷刷本车放大号;

(三)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及“出租”标记,小型出租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四)机动车必须装配灭火器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五)全挂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两侧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全挂车必须安装断气制动装置;

(六)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七)机动车辆改型、报废,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严禁拼装车辆。

第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弄规定:

(一)车前后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三)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不准截货和乘坐无关人员。

第九条 机动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专用的副制动器(摩托车、小四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除外);

(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教练车号牌;

(三)不准乘坐与培训无关的人员;

(四)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条 客运机动车、机动半挂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车辆,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第十一条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连接牢固;

(二)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为五至七米;

(三)在雨雾天气、山区道路、冰雪道路上牵引时使用硬连接装置。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用车应由残疾人驾驶,并按核定人数乘坐。 第十三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随车携带许可证。

第十四条 悬挂省外号牌的机动车,在我省行驶、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到停留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检验、登记。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赤足、穿高跟鞋驾驶车辆;

(二)服用兴奋、麻醉、安眠类药剂后在药力直接作用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

(三)驾驶车辆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和录音。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学习例会。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受聘到外单位驾驶车辆,必须持有准驾车辆的驾驶证和有关证件,到招聘单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经审验合格,方可应聘。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

置标记;

(二)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不准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及时移动。并在车尾县挂警告标志,停靠在距路边四十厘米的地方,不能移动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车载人的驾驶员、装载危险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历或安全行驶十万公里以上。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城镇街道、人行道和公路上学骑自行车;

(二)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拖拉其它车辆;

(三)骑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须绕中心或按导向标志标线转弯。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二条 长途客车必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货动汽车载人的,其车辆和驾驶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验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运载易移动的物体时,应捆绑牢固,车厢内不准乘人。 第二十四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骑自行车载物不准超过三十公斤。自行车不准两车连接载物。

第二十五条 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总质量超过桥梁限载标准通

过时,应经公路、市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道上划有右转弯车道的,只准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通行,左转弯和直行的非机动车不准占用。

第二十七条 各种车辆不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必须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等专用设备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接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五岔以上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去向为右侧相隔一个路口的按直行通过;

(二)去向为右侧相隔两个以上路口的,按直行通过,出路口前,应开右转向灯。

第三十条 机动车夜间行驶使用灯光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三十米,时速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一百米以外;

(二)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车已开远光灯,后车距前车不足三十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三)必须开启示宽灯、尾灯、号牌灯;

(四)除雾天外,会车不准使用防雾灯。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行驶中遇到列队或残疾人横过车行道时,必须减

速让行。

车辆在狭窄的山区险路上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应让对方先行。 各种车辆在遇有前方道路阻塞时,应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待,不准穿插超越,行驶时依次顺行,不准随意停留。

第三十三条 驾驶各类摩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撑伞或持物;

(二)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

(三)车把上不准悬挂物品;

(四)两车不准在同一车道并行。

第三十四条 公共电车、汽车在站点停车时,必须靠近站台或站点,右侧距站点或道治不得超过四十厘米。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五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打闹、坐卧、玩耍、停留、抛物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二)不准跨越和骑坐车首分离带和行人护栏。

第三十六条 列队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队伍长度不准超过三十米,超过时应分为苦干个队伍;

(二)每队应有一人负责交通安全;

(三)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横过车行道时,必须注意过往车辆,服从交通民警和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与驾驶员谈话,不准指使、强迫驾驶员超速行驶;

(二)不准妨碍、干涉驾驶员的正常操作;

(三)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

(四)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

(五)不准借红灯在车行道内停车时上下车。

第七章 道 路

第三十八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两侧(城市人行道、公路边沟规定的距离以外)设置的摊点,必须摆设整齐,不得影响交通。沿街商店,不准在道路上营业。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新设置汽车站、货运中心站、停车场、存车处,应商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沿街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

第四十条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准占用道路。必须占用时,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管理。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不准占道路,不准妨碍交通。

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堆物作业,应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并及时清理路面。

第四十一条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挖掘维修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应事先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商定维护交通秩序的措施,设

置安全防护栏(绳),夜间悬挂红灯,设立绕道行驶的标志,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发绕行通告,在施工路段两端第一道交叉路口处设置绕行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其他单位或个人挖掘道路,经市政、公路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挂牌施工。

在施工中影响道路畅通时,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派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维持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条 开辟专用通勤交通班车路线,设置站点,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在道路两侧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作业时,必须在交通低峰或夜间进行,并立明显标志,晚上应安装红色警告灯,不准中断和妨碍交通。

道路上的井盖开启时,施工单位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并及时修复加盖。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两侧边沿,不准设置与交通信号灯色相同或近似的广告灯和广告牌。

任何人都不得损毁、污染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宣传牌。

第四十五条 横跨道路的管线、标语和道路两旁倾斜伸向路面的树枝及分隔块,慢车花池内的花木高度,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十六条 道路出现塌方、塌陷、溢水等影响车辆通行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修。造成交通中断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采取措施。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道路,公路、市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八条 全省城乡道路交通检查站,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划、设置和管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检查时,经市(地)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未设公安检查站的地方,有关部门需依法设置检查站时,由市(地)公安机关报请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上路检查养路费征收情况,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处 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一)驾驶未经批准改型、改装机动车辆的;

(二)道路堵塞时,不按规定顺序停车,抢道行驶的;

(三)私自将拖拉机改轮调速的;

(四)违反规定载运危险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六条,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试车的;

(二)教练员违反教练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超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九条,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没有在后箱板喷刷本车放大号牌的;

(二)出租汽车未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标志、未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车顶上未安装“出租”字样顶灯的;

(三)除拖拉机、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未带灭火器材的;

(四)全挂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网的;

(五)任意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的。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二)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牌被遮盖或不按规定放大号牌、字迹不清、不易辩认的。

第五十四条 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二)在道路上组织文娱、体育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

(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粪土、辗轧物料和倾倒废物的;

(四)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的;

(五)横跨道路的管线,低于安全高度影响交通的。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农用拖拉机和军用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牌证等,按《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招待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9.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控制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确保车辆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国家、省、市、区出台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定、新要求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责任书进行约定。

一、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上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指示(指导),适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2、配合公安、建设、安监、质监、卫生、消防、物管委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3、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4、建立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自职责,付诸实施。

一、乙方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同时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2、建立健全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职责、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

3、落实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堵塞违法违规漏洞。

4、定期组织乙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采取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技能教育等业务培训;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乙方员工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5、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车辆隐患排查,并建立记录。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使用的所有车辆上配置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器材设施完好、有效。及时购买车辆各类保险,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安全。

7、积极做好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年审工作,确保车辆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等,确保车辆自身安全。

8、建立驾驶员台帐,定期对驾驶员资质(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进行审验,确保驾驶员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同时要定期对车辆违章进行查询,查询到的违章查要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

9、货运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杜绝超载、超长、超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服从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取缔存在的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三、道路交通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车辆在乙方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盗、被抢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同时因事故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乙方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安全生产形势变化需要对责任书内容进行修订的,双方适时完善。

六、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 合同的补充协议,与 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责任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方双方须共同遵守,发生人员伤亡、重特大交通等事故时,本责任书作为区分甲乙双方责任的主要文件,本责任书未约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八、因本责任书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责任书签订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签章)(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月 日

月 日

10.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班主任负责具体内容的教育与指导;值周教师负责检查和评比强化;学校领导负责监督。

2、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点加强教育的内容有:

一是进行交通常识教育。如右侧通行、走路和过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横道、识别交通信号和遵守交通规则等。

二是进行日常的交通行为强化,重点加强上学、中午和放学的交通遵守状况的监控。加大学生交通安全行为监督力度,学生通勤车必须有教师押车,确保学生乘车、上车、下车、过马路安全。放学时,学生排队下校,班主任必须送学生过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师看护学生过马路。

3、学校继续常规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学生周会、班会等进行专门的教育

4、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学生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启动两个应急程序:救护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进行救护,等待和协助120人员工作。校医进行教师的救护工作培训。

报警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急救电话(120),明确告知事故的具体地点。学校提前对教师、学生及值班人员进行有关报警、急救、保护现场、留住肇事人等常识的教育。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老师。

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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