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2024-09-02

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8篇)

1.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安全,根据省联社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

第三条网络设备是指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终端以及打印机设备等。

第四条严格控制有关人员对网络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使用权限。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要使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以控制并做好日志登记工作。

第五条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用、关启网络设备。

第六条必须设定网络设备管理密码或控制台端口的密码(尤其是设备的管理员级密码)。坚持定期、不定期更换路由器各个管理级别的访问口令,原则上每二个月更改一次口令。严禁使用路由器安装后的缺省口令。对重要通信应当采用加密措施,并定期更换通讯密钥。

第七条有关口令、密码的设定、保存与更改规定必须遵照 统一的密码管理规范。

第八条对于中心机房的网络设备需要接入外部设备时,只允许打开必要的远程仿真端口。严格控制对中心机房网络设备的远程接入,严格限制可以远程接入的工作站的接入条件,确保只有网络管理员事先设定的工作站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九条严禁在使用无安全防范机制的集线器或交换机等网络环境开放远程接入功能。

第十条严格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对服务器、路由器、节点

机等重要网络设备,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必须关闭存在安全隐患的 TCP / IP 协议端口及相应的网络服务,确有必要时,必须严格限制,实行报批制度并进行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重要网络参数(如网络地址)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外传。网络地址须专人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任意使用。

第十三条对上连线路,要定期检查防火墙日志,做好防火墙维护记录,包括增加、删除、修改安全策略等情况,及时核对可疑访问,定期检查备份线路的运行情况,遇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财会科技部要合理规划内联网、外联网以及国际互联网的使用,通过相关的网络设备进行必要的网络隔离。国际互联网必须与内联网进行物理隔离。根据网络功能与连接类型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级别,通过加装防火墙等限制手段隔离相关网络服务,阻挡非法接入。

第十五条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将内部网与互联网连接,其他业务用机以及存放重要数据的计算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互联网。

第十六条在各种网络中对业务用机和信息用机的安全防护必须有明确的规划,确定相应的安全等级。可以采取虚拟网、网络地址和物理地址绑定安全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安全审计机制,从技术与管理两个方面确保安全控制策略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日常运行中,要实时监控网络的运行状态,定期察看日志记录,发生异常现象、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分管领

导汇报。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各级用户对远程数据信息的访问权限,包括访问的方式和内容。凡发生远程接入,必须经过批准,并如实记录远程接入的日期、时间、过程、处理的问题及批准和实施的人员等内容。

第十九条设备厂商工程师进行网络系统检查、维护和维修时,财会科技部必须派专人陪同,认真做好维修检查的记录工作,禁止维护工程师使用自带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备接入网络。

第二十条对重要网络设备要配备备用设备,制订应急处理方案并定期演练,定期检查网络备用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网点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科技期刊,管理信息系统,投稿系统,自动升级

为了提高本刊的办刊效率, 《甘肃科技》于2008年开通了网上投稿、审稿、稿件处理状况查询系统, 同时取消了电子邮箱投稿方式[1]。经过近3年的应用和一系列的完善, 系统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设计要求, 操作简便易行。稿件处理流程衔接更紧凑, 查询更方便, 大大缩短了投稿和审稿时间, 但目前系统的审稿子系统不是Web形式, 作者不能及时了解最新文章收录情况, 有些作者尚不习惯网上投稿。在系统的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值得编辑部足够关注。

1 系统功能介绍

科技期刊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主要分为四大功能模块[2], 分别是系统管理子系统、科技期刊业务管理子系统、投稿子系统和期刊网刊发布系统。其功能需求结构如图1所示。

其中, 业务管理子系统功能需求结构如图2所示。

1.1 投稿子系统

作者远程投稿可直接填写信息表提交基本信息和稿件, 出于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和尊重作者隐私等方面的考虑, 网络在线投稿系统采用用户注册方式, 对作者信息和稿件进行管理。而且每位投稿作者只能用自己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方能向编辑部投稿, 并仅能查询自己所投稿件的处理进度, 而无法浏览其他作者的投稿相关信息以及作者注册信息。为防止作者多次上传稿件, 造成重复投稿, 减轻服务器压力, 系统通过判断是否有相同作者和相同题目的稿件做了相应的限制。避免了Email投稿和送审的各种弊病, 完全实现与国际同步的在线式、自助式业务处理。

1.2 系统管理子系统

主要完成日志管理、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库备份、打印机设置等功能。

2 管理系统的使用

针对《甘肃科技》稿件处理流程, 设计实现了适合《甘肃科技》的期刊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系统实现了作者在线投稿, 稿件自主管理、实时跟踪审稿进度, 编辑审稿, 稿件管理等主要功能, 并可根据权限对稿件进行管理, 基本涵盖了期刊编辑部稿件管理全过程。实现了软件自动升级, 并采用了仿OUT-LOOK界面设计, 方便了操作。

2.1 作者在线投稿

进入《甘肃科技》的网址。如果作者是第一次投稿, 必须先注册拥有用户名和密码, 如果已经拥有用户名和密码, 请直接登录即可。以后投稿或查询时均用此用户名和密码。注册时标注号的为必填项, 其他项可选填。

2.1.1 来稿处理[3]

1) 稿件提交:作者远程投稿可直接填写信息表提交基本信息和稿件。

2) 稿件登录:输入稿件基本信息包括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电话、邮编、E-MAIL地址 (此功能主要针对非远程投稿, 编辑部填写信息提交) 。

3) 自动生成稿件录用通知单 (设定一个模板, 包括题目、作者、刊发时间、费用明细等在作者需要录用通知单时能减去手写程序, 节省时间, 更加便捷) 。

2.1.2 审稿处理[4]

1) 稿件分类:按栏目将稿件分配 (要求临时栏目可随时增减, 基本栏目可以根据各种期刊的类型或特点分类) 。

2) 稿件查询:按稿件登录基本信息字段进行任意方式的查询 (关键词、单位、第一作者或投稿人等方式) 。

3) 稿件处理:设初审录用稿件库和退稿库。编辑对自己负责的稿件进行初审审查修改后, 填写编辑意见 (包括是否录用和版面费用) 后提交到录用稿件库同时给作者回复;编辑初审提出的修改稿, 作者回复后能够直接提交到栏目;初审不合格的提交到退稿库 (此库按月更新) 。

4) 导出稿件基本信息。能将基本信息导出, 形成Excel文件。

2.2 稿件查询

可以按照稿号、作者、文题、单位查询稿件, 从而得到稿件的预缴费用、实缴费用、审稿阶段、组稿年、期号、栏目等, 方便了编辑人员。作者要查看投稿是否成功、稿件处理阶段、组稿刊期等还须登陆投稿系统才能够查到结果。

3 建议

本系统在3年的应用中, 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完全实现自助式业务处理, 没有完全解决作者不断打电话咨询投稿状况的问题, 编辑部接电话或回复Email的时间仍然很繁重。其中有作者不熟悉投稿方式的原因, 也有系统本身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 建议支持任何文件格式的稿源。投稿成功后, 自动发送回执邮件。作者“用户密码”丢失后可按照邮箱自动找回。

2) 支持大文件的上传。

3) 支持稿件查重, 可按文章标题查重, 也可按文章标题和第一作者查重, 防止作者重复投稿。

4) 设置系统故障提醒功能。在投稿过程中未完成的稿件或投稿过程中出现意外故障时, 系统能自动恢复数据信息并提醒作者, 不用重新填写。

5) 目前本系统的审稿子系统不是Web形式, 随着《甘肃科技》影响力的提升, 需要实现基于Web形式的审稿。

6) 本系统在查看稿件内容时, 尽管采用了OLE技术, 但用户操作不是很方便, 下一步应第三方控件 (如:NTKO OFFICE或SOA OFFICE) 来实现[5]。

参考文献

[1]李金丽, 王秀莲.期刊网络化的前景[J].东北大学学报, 2002 (4) :304-306.

[2]王权赵文哲.科技期刊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甘肃科技, 2010, 26 (7) :20-21.

[3]北京玛格泰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件产品[EB/OL].[2009-05-24].http://www.magtech.com.cn/cpjs.html.

[4]张靖庚, 罗健.浅谈期刊管理在网络环境下的发展趋势[J].甘肃科技, 2010, 26 (14) :88-89.

3.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业务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使用;调查

为了解市直机关各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电子文件形成、备份、归档情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收回问卷48份。

1 基本情况

1.1 业务信息系统已在大多数单位普遍使用。在问及您所在的单位是否配备使用有业务信息系统时, 回答“有”42人,占 87.5%; 回答“没有”2人,占 4.17%; 回答“不清楚”4人,占 8.33%。

1.2 半数单位使用业务信息系统数量不超过6种。在问及所在单位配备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的数量时,回答“1种~3种”11人,占 22.92%;回答“4种~6种”14人,占 29.17%;回答“7种~9种”8人,占 16.67%;回答“10种~12种”7人,占 14.58%;回答“13种~15种”4人,占 8.33%;回答“16种~18种”3人,占 6.25%;回答“>19种”1人,占 2.08%。

1.3 不同层级统一使用的系统中,市级占比最高。在问及所在单位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中各层级所占数量时,回答“全国统一使用”29人,占 60.42%;回答“全省统一使用”33人,占 68.75%;回答“全市统一使用”40人,占 83.33%;回答“单位统一使用”35人,占 72.92%;回答“部门单独使用”27人,占 56.25%;回答“其他”8人,占 16.67%。

1.4 公文管理系统占比最高,账务管理次之,人事管理第三。在问及所在单位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涉及的具体业务类型时,回答“公文管理”46人,占 95.83%;回答“档案管理”26人,占 54.17%;回答“账务管理”40人,占 83.33%;回答“人事管理”36人,占 75%;回答“资产管理”31人,占 64.58%;回答“车辆管理”18人,占 37.5%;回答“招投标管理”22人,占 45.83%;回答“其他一” 9人,占 18.75%;回答“其他二”8人,占 16.67%;回答“其他三” 7人,占 14.58%。

1.5 多数单位设有专门负责管理与维护全部业务信息系统的部门。在问及所在单位是否有专门负责管理与维护全部业务信息系统的部门(如信息中心)时,回答“有”34人,占 70.83%;回答“没有”10人,占 20.83%;回答“不清楚”4人,占 8.33%。

1.6 数据库文件和电子表格文件已超过文本文件,成为电子文件的主要类型。在问及所在单位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格式时,回答“文本文件”39人,占 81.25%;回答“电子表格”45人,占 93.75%;回答“电子邮件”11人,占 22.92%;回答“数据库文件”48人,占 100%;回答“视频文件”10人,占 20.83%;回答“音频文件”12人,占 25%;回答“图像文件”18人,占 37.5%;回答“图形文件”19人,占 39.58%;回答“网页文件”5人,占 10.42%;回答“其他”32人,占 66.67%。

1.7 对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已经成为共识。在问及所在单位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是否进行了备份时,回答“是”44人,占 91.67%;回答“否”0人,占 0%;回答“不清楚”4人,占 8.33%。

1.8 电子文件多头管理,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问及所在单位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由哪个部门管理时,回答“产生部门自行管理”44人,占 91.67%;回答“系统专门管理机构(如信息中心)”30人,占 62.5%;回答“档案室”12人,占 25%;回答“办公室”22人,占 45.83%;回答“其他”3人,占 6.25%。

1.9 只有半数人会使用本单位的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库。在问及对单位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采用的数据库是否了解或会使用时,回答“会使用”25人,占 52.08%;回答“了解但不会使用”16人,占 33.33%;回答“不了解也不会使用”7人,占 14.58%。

2 反映出的问题

综上,反映出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文件的形成、产生,涉及不同层次的多个系统已是普遍情况,统一管理难度大增。二是业务信息系统的多样化与使用人员熟悉系统数量有限形成反差,将影响到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与保管。三是专门负责管理与维护业务信息系统部门的设立,有助于从源头上对电子文件实施管理。但非文本电子文件种类与数量的激增,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虽然电子文件备份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电子文件多头管理的情况短期内难有根本性改变。

3 对策与措施

3.1 开展调查或建立年报制度,掌握辖区内业务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增量电子文件多数来自各种业务信息系统,但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各单位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的数量、层级、类别了解较少。心中无数,家底不清,监管自然费劲。因此,应当通过定期调查,或者建立业务信息系统作用情况年报,来掌握行政辖区内各单位,特别是行政及公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业务信息系统的情况。

3.2 有针对性地对档案工作者进行必要的通用业务信息系统培训,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信息化素养与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业务信息系统种类繁多,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全部熟悉是不现实的。通过调查和年报,我们可以梳理出某一区域内使用频率最高的若干种通用或公共业务信息系统,请相关机构与部门的专业人士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从而使档案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主要业务信息系统有所了解、掌握和熟悉。通过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3.3 推行形成部门保存电子文件,业务信息系统信息档案化管理,并使之制度化。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电子文件形成后及时保存是电子文件管理最有效、最便捷、最安全的方法。但各业务信息系统对电子文件,或者称之为数据的保管有自己的一套程序与方法,与档案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电子文件管理方式方法不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业务信息系统信息(数据)档案化管理,是较为可靠的解决方案。要实施这一方案,需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与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密切配合,一个业务信息系统、一个业务信息系统地摸清该系统的特点,重点是信息数据的格式、结构、类型,再根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原则,制定出较为科学,重点是方便有效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数据档案化管理的方法。

3.4 尝试在信息中心等业务信息系统集中管理与维护机构建立电子文件管理中心,使之成为与档案室并列的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保管地。从理论上和习惯上,档案室都应当是集中管理档案的地方。电子文件归档后成为电子档案,也应当由档案室集中管理。现实是档案室基本上不接触单位的业务信息系统,档案工作者对业务信息系统知之不多,有些甚至根本不了解。部分单位设立的专门集中管理与维护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的机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集中管理电子文件的思路。这就是在这种专门集中管理与维护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的机构建立单位电子文件管理中心。这种思路如果能够得以实施,档案室工作人员就可以从与多个业务信息系统的使用者打交道,变为只与这专门机构打交道;从多点控制,变为一点控制。沟通的成本将明显下降,管理的难度将明显降低。

4.综合业务系统知识培训 篇四

柜面常用知识

1、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有支付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汇票等,是银行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综合业务系统自动销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有些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表外进入综合业务系统。

2、要熟悉综合业务系统中模块。

存款、贷款、结算、客户、公共、外联、其他模块,同时要记住在业务中常用的交易码,如0107更改柜员密码、0051一记双讫、0052当日冲正、0053一借多贷/一贷多借0089司法扣划等交易码。

3、会计科目用途、会计分录、月报表、财务损益表、日计表要了解。

系统特点

1、记账发展史

信用社1997以前全部手工记账。

1997年至2007年5月,信用社实现单机版储蓄电脑

2007年5月至至今,已有了综合业务系统(前台使用柜员使用)、财务管理系统(财务会计部使用)、信贷系统(客户经理使用)和票据系统等。

2、会计核心。根据信用社内部的资金管理、账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将业务处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会计的基础数据库,实现综合核算和重要会计事项监督的职能。会计的基础数据库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公式输出各级机构的各类本外币会计报表,形成”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本外币一本账。

3、结算方式齐全、结算渠道完善。系统支持银行的各类结算品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结算渠道平台,结算渠道平台支持各类结算业务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连接各种渠道,这些渠道包括电子转账、大小额支付、农信银通存通兑等渠道。

4、开拓中间业务。系统将提供中间业务平台,支持重点发展代理性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现代支付业务、中间业务、卡业务、农信银业务、安贷宝、新农保、电子银行业务、财税库行等。

业务功能

存款业务支持不同币种储蓄业务的网内通存通兑和对公的县辖通存等。该系统可使用存折、存单及银行卡等多种服务形式和多币种的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其中包括开户、销户、存取款、账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补登折、换折、修改密码、冲账、查询账户等功能。对公业务主要办理多币种的对公定期存款、活期支票存款和通知存款等业务。其中包括存款的开户、销户、存取、转账等业务。

贷款业务核算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发放的贷款以及消费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发放、收回、展期、形态转移、呆账核销及利息结算等业务。

结算业务核算全省系统内电子转账业务、签发银行本票业务、代签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等。目前,由于系统升级,票据业务主要是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完成。

股金业务核算信用社股东的入股、扩股、转让、退股及分红等。内部记账主要实现内部账务的核算。

现代支付核算信用社的大额支付、小额支付等的往来账业务。其中包括录入、发送、修改、删除、撤销、接受、查询查复、打印等业务。

中间业务主要是处理代收电话费及代发工资和代发粮补等各种中间业务。

管理方面主要包括现金管理、凭证管理、客户管理、柜员管理、复核、查询和日结等。

系统公共约定

机构定义

系统内机构分两种:一种为账务机构,一种为管理机构;所有有账务发生的机构全部视为账务机构。不参与账务处理的机构,纯粹为管理而存在的机构为管理机构。

机构号组成规则

前后台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

机构号1、2位数是省级,3、4位数是市级,5、6位数是县、区级联社顺序号,7、8、9、10位数是信用社顺序排列。

账务机构全部由数字组成,其机构顺序号最后一位均为奇数位。如1、3、5、7、9 管理机构与账务机构号组成规则一致,只是机构顺序号均为其账务柜员号顺序号后一位偶数位。如2、4、6、8、0 柜员定义

柜员概念

对应机构,系统内柜员也分两种:一种为账务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从事与其自身权限相应的账务处理,查询打印、授权等操作;一种为非账务柜员,非账务柜员只能进行相关查询及管理操作,不能进行账务处理。柜员号组成规则

前后台柜员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

XXXX

XX

机构顺序号

柜员顺序号 自动柜员号

柜员号第一位以9开头的为自动柜员号 柜员级别

柜员级别采用两位长度,数字从下往上定义。比如:

00 普通柜员,10库管员,20主管,30主任 柜员角色定义

系统在柜员初始化时,暂时只分配以下几种柜员角色:

1、非账务柜员(只针对管理机构)

2、主任柜员:只可做授权、查询类交易;

3、主管柜员:只可做授权、查询类交易;

4、库管员:只可做涉及到现金、凭证库的交易; 所有的普通柜员需要由法人行社财务部进行建立。柜员流水号

柜员流水号为交易完成后记录的操作柜员的当天操作流水。柜员流水号由10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 XXXXXX XXXX 柜员号 顺序号

储蓄账号

储蓄账号为对私客户持有。

客户手中持有储蓄账号的组成结构如下(23位):

XXXXXXXXXXXX

XXX

XXXXXXX

X 客户号12位

账户类型3位

顺序号(自动生成)7位

校验位1位 100XXXXXXXXX00000016、32 对公账号

系统内新开账号的组成结构如下(23位):

XXXXXXXXXXXX

XXX

XXXXXXX

X 客户号12位

账户类型3位

顺序号(自动生成)7位

校验位1位

其中客户号为系统固定。系统内账号始终保持唯一。

内部账号、清算账号、柜员现金和凭证尾箱账号

这几种账号为系统内部账号,仅在系统内部使用,是非面向客户的账户号(25位)。内部账号的组成结构如下:

XXXXXXXXXX XX

XXXX

XXXXXXXX

X 机构号10位 币种2位

业务代号4位

账号序号8位

校验位1位 其中账号序号为业务代号下的账户细目序号。清算账号的组成结构如下:

XXXXXXXXXX XX

XXXX

XXXXXXXX

X 机构号10位 币种2位

业务代号4位

账号序号8位

校验位1位 清算账号中的账号序号为下级机构的机构号或一些特定业务代号。

如果清算账号的序号中使用了下级机构号,则账号序号中存放机构号的1、2位+4位机构序号,不足前补0。

注意:如果修改了清算表中的代理清算行,那么该代理清算行必须同时新开所有下属机构的清算账号。

柜员现金尾箱账号的组成结构如下:

XXXXXXXXXX XX

XXXX

XXXXXXXX

X 机构号10位 币种2位

业务代号4位

账号序号8位

校验位1位 其中账号序号处组成规则如下:00000XXX(前五位为0,后三位为柜员尾箱号)柜员凭证尾箱账号的组成结构如下:

XXXXXXXXXX XX

XXXX

XXXXXXXX

X 机构号10位 币种2位

业务代号4位

账号序号8位

校验位1位 其中账号序号处组成规则如下:前二位为凭证种类,后三位为柜员尾箱号)。

账户类型的定义

3位账户类型代码第一位用于区分各业务模块,后两位是各业务模块的相关细分和扩充位。目前分类:1-存款账户;2-贷款账户;3-股金账户

储蓄存折 101 对私活期 102

对私定期 103

对公活期 104

200

201

202 对公定期

对私一般贷款 对私消费贷款 对公一般贷款

203

对公消费贷款 204

抵押物 205

质押物 300

自然人股 301

职工股 302

法人股 303

其他股

客户号的定义

客户号为系统内所有对公或对私客户的识别号码。一个客户号可以有下属多个对私账户号或多个对公账户号、多个贷款账户号,对公基本账户只允许有一个。

客户号由12位字符组成(1位客户类别+10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由系统在建立客户信息时自动生成。客户类别指1:为对私,2:对公。在系统内,客户号是唯一的。

清算方式

系统采用实时记账,夜间批处理清算的模式,清算方式采用层层向上清算的方式完成,即对于账务机构的上级清算行全部通过机构表中的参数控制,机构清算时至机构表中查找对应清算关系逐级来完成账务清算。

同时也解决了账务机构撤并的问题,如果有账务机构需要撤并时,只需要在机构表中更改其管理机构及清算行即可;如果有联社或地级联社撤并时,那么只需在机构表中更改其管理上级即可。

注意:如果代理清算行发生变动,同时必须在新的代理清算行机构,新开下属机构的所有清算账号,否则清算时会找不到清算账号。

清算流程

账务机构清算时,首先根据机构表中对应本机构的上级清算行完成该级清算,然后根据上级清算行至机构表中再找其对应的上级清算行,完成该级清算,这样逐层向上,以此类推,层次向上最终完成整个账务清算。

机构表中清算的定义

相关结构如下:

机构号

管理上级

清算上级

其中:

机构号为机构表中账务机构或管理机构,清算时管理机构不起作用; 管理上级是说明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

清算上级用于说明该一账务机构在清算时应该把哪个账务机构来作为自己的清算机构,该机构为一账务机构;

会计科目

表内科目。该类科目用于核算银行资金的实际增减变动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如上述银行会计科目表中所列的各科目。

表外科目。该类科目用于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到银行资金的实际增减变化,或不涉及到银行资金增减变化的重要业务事项,因此,该类科目不反映在会计报表以内。如:“应收托收款项”、“代收托收款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

会计科目内容

资产类1*、负债类2*、资产负债共同类4*、所有者权益类3*、或有资产负债类6*、损益类5*。前三类是资产负债表的科目,第五类是损益表的科目。

业务代号表及科目表

业务代号内部使用,科目表为金融业标准。对会计科目的细化,依据业务处理的方法和统计的要求进行编写。待销账序号

待销账序号说明的是挂账记录序号,待销账序号由9位组成,其结构如下: X

XXXX

XXXX 待销账类型

日期(MMDD)序号

待销账类型主要有:同城待销账、联行待销账、系统内待销账、其他待销账等; 日期:指该笔待销账挂账的日期;

序号从1开始累加;

待销账表中包含机构号及挂账金额存放账号;

凭证定义

本系统中凭证号由凭证种类2位数+10位凭证印刷号组成,印刷号不足10位的前补0。

记账方法

记账方法就是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按会计科目进行整理、分类和登记帐簿的方法。一般包括:记账方法的原理、记录方式、记账方向的符号、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等几个要素。

会计凭证

银行会计凭证是银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收支发生的书面证明,是银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和记账的依据,也是明确经济责任、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根据。

银行会计凭证俗称“传票”,因为会计凭证往往需要在银行几个部门中传递。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传递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内部人员传递。

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业务类型组 由法人行社财务部或业务主管根据工作分工和柜员水平确定柜员所能办理业务的类型,共23种业务类型: A 储蓄、B 客户信息、C 对公、D 结算、E 贷款及贴现 F 投资及拆借、G 票据交换、H 银行及社内往来、I 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J 清算、K 中间业务、L 财务核算、内部账务、非生息资产、股本、M 现代支付、N 电话银行、企业银行、网络银行、O POS、ATM、CDM、P 管理交易、Q 公共交易、R 外汇买卖、S 机构日结及批处理、T 查询、U 稽核、V 信贷、W授权。

主管柜员无尾箱,库管员尾箱号为000,其他柜员的尾箱可由主管或主任柜员根据需要生成,尾箱号规则为柜员代号后三位。

如694105,柜员尾箱号105 日启流程:

柜员做机构签到 →柜员二做机构签到 → 机构签到

机构状态:未签到

机构状态:已准备

机构状态:已签到

日终流程:

柜员现金碰库

柜员凭证碰库

→ 机构平账→ 机构日结 柜员平账检查

银行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大系统。

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组成;

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和日计表组成。

综合业务总体操作流程:

柜员签到(双人)

领取凭证及现金

办理业务和打印上工作日账表和各种流水

柜员现金和凭证碰库

柜员平账检查、打印科目日结单和现金收付日记簿、打印表外汇总凭证、柜员正式签退

机构平账、机构日结柜员签到(双人)

银行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账务处理

记账:记分户账、编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结账:日结、月结和结转

对账:每日核对与定期核对。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和内外账务相符

会计基本核算符号与规范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万分之”;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会计基本核算要求

(一)钱帐分管、相互制约;

(二)凭证要素齐全,传递及时;

(三)科目帐户,使用正确;

(四)当时记帐,帐折核对;

(五)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六)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

(七)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八)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九)有帐有据,帐据相符;

(十一)当日结帐,总分核对;

(十三)印押证机,分管分用;

(十五)会计档案,完整无损;

(十)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十二)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十四)重要单证,严格管理;(十六)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单位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要的帐户。有关现金的支取和发放工资只能在基本帐户办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每一单位只能向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

2.一般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在基本帐户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借款转存和现金缴存的帐户。它可以是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或因贷款需要而开立的。该帐户不能支取现金。(非人行审批账户)3.临时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帐户。该帐户可以办理转帐结算和办理现金收付。可以开立的是: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4.专用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因特殊资金用途而需要开立的帐户。比如基本建设资金户,用于专项存储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户,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专项支出。

注意事项:

一、综合业务系统录入信息要与人行备案的信息一致:

二、严格履行生效制度。经人行批准的账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三、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要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四、账户要实行年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要联网核查,身份证要双面复印)

五、开立账户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书等资料,五、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人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银行机构代码为12位,3位行别代码,4位地位代码,4 位分支机构序号,1 位校验号组成。

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信息,是指客户申请开立对公、储蓄业务、贷款、股金等其他业务之前,柜员为其建立的客户资料记录。客户信息的管理是一个新的概念,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存放于系统功能菜单中,与其他系统模块互相关联,但又相对独立。这样的结构,既便于管理,又能实现单个客户信息存放系统的唯一性,每条客户信息有唯一的客户号对应。

目前在“客户信息”交易模块中增设“不良账户客户信息”功能。该功能目的是某机构可将本机构开户对公、储蓄客户或贷款业务中,有欠息、赖账、透支等劣迹的客户情况,通过主管授权建立、删除、修改不良账户客户信息,以便本系统内其他机构能共享不良账户客户信息,及时掌握开户客户的账户情况,防止不良账户客户多头开户进行其他活动。客户信息模块主要包括:

(1)建立对公客户信息0200(2)删除对公客户信息0201(3)修改对公客户信息0202(4)查询类查询对公客户信息0206(5)查询对公客户信息(按户名)0207(6)对私正常信息建立对私客户信息0210(7)删除对私客户信息0213(8)修改对私客户信息0214(9)查询类查询对私客户信息0216(10)查询对私客户信息(按证件号)0217(11)查询对私客户信息(按卡账号)0218(12)查询对私客户信息(按户名)0219(13)不良信息建立不良账户客户信息0203(14)删除不良账户客户信息0204(15)修改不良账户客户信息0205(16)查询不良账户客户情况0209(17)修改客户姓名0228。

个人

证件种类:必选项,列表有:01.身份证 02.户口本 03.军官证 04.警官证 05.士兵证 06.文职干部证 07.护照 08港澳台回乡证09其他。

证件号码:必输项,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必须校验长度只能为15位或18位。系统实现对私客户号码的唯一性是靠判断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实现的,因此。柜员建立对私客户信息资料时请务必输入正确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客户重要凭证挂失(2240)、客户重要凭证解挂(2241)

如果是书面和密码双挂失,必须先做凭证更换后,才能做密码重置。凭证口头挂失后,在满足书面挂失条件后可以通过此交易进行书面挂失。

书面和密码挂失必须在原开户机构进行。密码挂失不允许口头挂失。金农卡密码挂失当天可办密码重置,存折和存单必须七天后才可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柜员管理

机构柜员休假时,必须将柜员的工作状态设为离岗状态,上班后设为返岗状态。本交易只能是本机构主管柜员做。若主管柜员外出,可先在0105交易中设定代理柜员级别为20级别,并赋予代理柜员的必要权限,主管离开时由代理柜员代替该主管职责,将主管柜员卡设为离岗;主管正常上班时由代理柜员将主管柜员设为返岗,主管柜员将代理柜员设为离岗,本交易只能由本机构具有20权限的柜员做。

柜员级别分为4个等级:30为主任柜员:只可做授权、查询类交易。20为主管柜员:只可做授权、查询、非账务性交易。10为库管员:只做本机构的现金与凭证库存管理。00为账务柜员:可做一般账务交易等。当柜员类型选择ATM柜员或POS柜员时,柜员级别默认为00账务柜员,不允许修改。

更改柜员密码(柜员要定期和不定期更换密码,三个月以内必须更换密码)重置柜员密码(主管权限可重置柜员的密码)柜员强制签退(任意柜员都可以作柜员强制签退)

其他公共类

其他公共类交易主要有以下几部分构成:记账冲正类、特殊公共类、公共查询类、账号查询类。记账冲正类主要是根据柜员输入的借贷账户及金额完成记账功能,包括单方记账、表外记账、,一记双讫,一记多讫、冲账、补账以及红蓝字记账等交易;特殊公共类主要包括账户的冻结/解冻、控制/解控。公共查询类主要是查询并处理各种公共信息为其他交易提供参考,如查询交易流水、机构表、利率表、科目代号等;账号查询类提供了多种方式查询客户账号的功能。

本模块共有32个交易,主要包括:一记双讫(0051)、当日冲正(0052)、一借多贷/一贷多借(0053)、内部红蓝字冲正(0072)、查询上一笔交易(0001)、查询柜员账务交易流水账(0002)、查询机构表(0020)

冲正业务注意事项

(1)现金出、入库,若有差错,使用相反交易进行处理;柜员尾箱现金上缴、领用、1000存折定期开户,1120对公凭证更换0622储蓄存折换折,0600新开储蓄存折、2201总凭证入库、2202凭证库间调配2211柜员尾箱凭证上缴入库、2212柜员凭证尾箱领用,0050、0072交易等以上交易不能做0052冲正。

(2)贷款中的交易码以16、26、15开头的都不可以用,贷款有单独的1698冲正交易,但只提供当日冲正。

(3)同城业务中1410电子转账、1415内部资金汇划,不可以用0052冲正,若发起方录入错误,没有冲账功能,只有由入账单位通过1410退回。通过1411打印来帐后,用销账序号入账。

注:本交易非本柜员的交易流水不可以冲正,对公定期销户时,录入定期存款的本金金额,对公活期销户时,录入利息金额(若对公活期销户时,该户利息为0时,则用本交易冲正,金额为本金),冲正后已发售给对公客户的已作废的凭证不可以冲回,对私定期、活期销户都是录入本金金额进行冲正。

(4)对于原交易有产生待销账,且待销账在后续交易中已核销的错账,不能直接对该交易冲正,应先冲正核销待销账的交易,同理也适用于其它后续交易对原交易要素有影响的情况(发现隔笔账记错,应从后向前依次冲正)。

0060冻结/解冻业务

一、身份证。

二、执行公务证(县级以上)。

三、查询书、冻结书、或划款证明资料。

四、行长同意后,方可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手续。

冻结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自动解冻。0089司法扣划

1、扣划方式:根据列表可选择1活期储蓄存折扣划、2定期存单全部扣划、3定期存单部分扣划。

2、凭证介质:扣划方式选1时可选择0储蓄存折、1金农借记卡;扣划方式选2和3时默认为2存单。

3、该交易用于对定期存单或活期储蓄的司法扣划(不含定活两便的扣划)。

内部账管理

本模块完成的功能主要是:内部账开户、内部账销户、内部账修改、打印内部账分户账、内部账查询、内部账明细查询等。

内部账不需要通过客户号来管理,所以开户时不需要输入客户号,同时内部账的利率可通过主管授权来设定、修改;并可对本机构内部账进行修改,打印,查询及明细查询。内部账开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放同业款项可以在内部账开户。

综合柜员制

临柜柜员在严格授权管理、严格监控下,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

临柜柜员按对公对私业务量及日均现金收付量确定窗口数量。每月至少全面检查2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与库存现金,日常应对柜员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及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处理。

临柜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临柜柜员日常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单证种类库存数量不应超过200份。按序号使用,坚持销号制度。柜员间不得调剂使用。

柜员必须按规定设置柜员卡密码,实行一人一卡,柜员密码必须相互保密。密码应当定期更换,任何人不得泄露或探问他人密码。卡随人走。使用指纹认证系统的机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监控录像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集中监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监控录像的运行时间应与每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相同,录像在录制过程中,要保持连贯,不得随意间断。临柜柜员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单人临柜,单收单付;

(二)凭卡操作,离柜签退;

(三)账款自核,人机核对;

(四)凭单/折/卡取款,当时核对;

(五)当时记账,一笔一清;

(六)人员变动,办理交接;

(七)互相制约,授权操作;

(八)款、章、证自管,专人专箱,自管自用,离柜收起;

(九)当日记账,账款相符;

(十)存款业务先收款后记账,取款业务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十一)加强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账证、账表、内外账务六相符。

出纳现金票币整点工作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封签应标明单位行名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带行号的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出纳现金假币处理

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行行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登记簿,将没收的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一并入库保管。

如发现可疑币(券),本行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缴凭证,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缴凭证,换开“假币收缴凭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缴凭证,并按面值予以兑付。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支付结算工作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各类支付业务信息时,其信息经过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等七个环节。结算→电子联行→1410电子转账

贷款资产业务

贷款期限:短期、中期(1-5年)、长期贷款 还款方式 :一次偿还和分期偿还

保障条件:信用、担保、贴现

质量和风险程度: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贷款资产业务

五级分类定义:

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造成一定损失。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待处理抵债资产业务

指依法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固定资产业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成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和同一批次购置在规定价值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共同购建的大型计算机网络业务处理系统(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计算机(不包括服务器)、终端、打印机(不包括高速行打)、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UPS电源等。本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入成本法。

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交通及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业务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其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出保证金等。

支付结算工作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受理业务时间:8:30 至 17:00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内各级参与者要加强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业务实际是一项中间业务,也是银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资金清算业务实质是支撑经济活动的高速公路和基础设施。

国内支付结算与资金清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资金清算就是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支付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资金进行结清核算。资金清算业务是支付结算业务的延伸。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也是连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纽带。

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支付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纪律:四不准

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填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卡、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银行纪律:十不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支付结算责任

结算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和邮政部门等。

凡未按票据法规的规定处理,而影响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均应视情况不同,分别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要式性。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等

票据业务

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信用证、其他(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银行大力发展票据业务原因:

(1)票据业务能帮助促进和拉动存款;

(2)票据业务可以满足企业希望获得快速、低廉的资金价格,使其原来不是它的信贷客户成了它的信贷客户,从而打破世袭的信贷市场格局;

(3)票据业务能够产生比同期短期贷款更优的综合收益。资金清算业务分类

同城清算与异地清算 往帐清算和来帐清算 本币清算和外币清算 全额实时清算(RTGS)与定时差额清算(DNS)资金清算业务体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人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人民币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主要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业务系统组成。

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一个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为补充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1996年工程实施,2005年6月全国推广。目前金额起点是2元,所有的贷记业务都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采用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实时清算资金的运作方式。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业务:人行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及其他支付清算业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可以办理大额支付系统机构之间点对点的汇兑、委收、托收承付以及人行天地对接联行业务。

因为在同一个城市、同一个商业银行分支只能开立一个清算账户,所以同一清算账户行辖属机构之间的支付业务不得使用支付系统处理。因为大额支付系统需要收费,一般商业银行还规定非资金调拨的系统内往来业务,不得使用该系统处理。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1996年工程实施,2006年6月全国推广。主要处理同城或异地5万元以下的跨行交易,可支持汇兑、委托收款、代发工资、实时缴税、实时扣税、通存通兑、公用事业费收缴、支票截留等多种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小额与大额共享清算资金,最大的区别在于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工作日为自然日,清算时间为大额的工作时间。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具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处理的跨行支付业务有:普通贷记(汇兑委收等)、定期贷记(代付工资保险金养老金)、实时贷记(储蓄通存等)、普通借记(人行机构间的借记等)、定期借记(代收煤电气费等)、实时借记(储蓄通兑、对公通兑等)、其它。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与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系统内因日常结算、资金清算和经营管理需要而划付、缴存、借贷款项的内部账务往来均属于电子汇划业务。内部资金汇划与清算,通存通兑清算,查询查复业务,实现各分支机构之间代收代付资金的实际清算。在支付清算体系中占基础地位。

基本做法:实存资金、同步清算、头寸控制、集中监督

中间业务

特征:一是发挥中间人的角色,做桥梁;二是不需要银行提供资金;三是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四是中间业务产品是一种固定化了商业信誉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的调拨与缴存、款项的汇划与结算、资金的融通与拆借等原因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核算要求:

坚持“资金分开、独立核算”

商行在人行不得透支、计划内借款核定额度、留足备付金、同业拆借通过人行转账,不得取现

临时性资金占用及时清算 体现汇路畅通

经营成果与所有者权益

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经营成果核算要求: 坚持“三性”原则

按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正确进行损益核算 完善考核机制,积极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 实施稳健会计政策

经营成果

收入的核算科目 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手续费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盘盈、捐赠、利得、政府补助等)

成本(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资源的经济价值)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手续费支出

费用(指业务经营中除记入成本支出之外的所有耗费,又叫期间费用)营业费用

其他营业支出 营业外支出 资产损失

利润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资产损失 所得税 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

是银行所有者对银行资产享有的经济利益。

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构成: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

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转入 盈余公积:法定、任意、储备与企业发展基金

一般准备:2005年《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未分配利润:分配顺序:扺补罚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一般准备、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会计决算与会计报表

会计决算是商业银行一年来经营活动情况的全面总结。会计报表编制是会计决算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会计报表是相关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重要资料,也是管理者分析决策的依据。

会计决算

会计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清理资金。清理现金、贷款,清理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和待处理结算款项、清理出票业务资金、待解付业务资金、清理银票保函信用证业务、清理通存通兑业务资金等

清查账务:会计科目、核对内外账务、往来账项等(存贷款对账、抵债资产核算、非应计贷款核算、清理贴现回购、核查发债及对外担保、核查对外投资、核查同业往来内部往来 清点实物:盘点、清理财产物资 核实损益:存贷利息、费用开支等 试算平衡

会计决算日的工作:

会计决算日的账务处理;

会计决算日的再核对和再检查:核对账务、检查各项库存; 结转损益;

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报表种类、决算说明书、财务分析报告); 报表审查(完整性、与月报核、勾稽关系、报表衔接)、上报和考核。

会计决算与会计报表小结

会计决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是对一年来的业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所做的全面总结。会计决算前的准备工作尤其重要,为12月31日会计决算日作好准备。

会计的最终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反映出银行这一会计主体一定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的内容:凭证类、账簿类、报告类和其他类 保管期限:

5、15年及永久保管

永久保管(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决算报表、附表及决算分析资料、实收资本、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客户挂失申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及账销案存清单或资料、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和档案销毁清单,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房屋购建的契据、需要永久保管其他资料 十五年(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凭证及附件、月报表、专用章的领用、交接、保管、销毁情况登记簿)

5.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策略;

(三)根据有关规划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有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连续性测试;

(四)对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设施和系统进行了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

(五)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容量和能力,保证电子银行不间断运行;

(二)建立了有效的计算机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三)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有关境内业务数据的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其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分类审批或备案制度。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个人数据辅助设备银行等,适用于审批制;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于备案制。

金融机构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种类。

第十四条 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三)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三)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八)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或同意备案 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类型。

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或者发出备案通知书;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获得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同时开办部分或全部已获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其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情况,向当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和管理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变更需要审批、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持其总行的相应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一)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品种;

(二)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内,但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且与相关机构有直接数据交换的的业务品种;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第三方需要读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库才能开展的;

(二)针对互联网或其他公开网络系统重新开发设计的,与已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传统业务品种有显著差异的;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 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开办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品种,不需审查批准或备案。

增加或变更不需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在开办该品种后一个月之内报告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查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或变更应当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中国银监会应在收到正式备案文件三个月内,发出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决定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应提前三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案等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并同时予以公告。金融机构决定终止部分电子银行业务品种时,应于终止该业务品种前一个月向中国银监会备案,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措施。

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者终止经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后,金融机构又计划重新开办电子银行或者相关业务时,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测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恰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提前一周予以公告,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1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2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特点,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电子银行在本机构发展和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清晰的电子银行管理框架,制定并保证相关制度规则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已经制定的稳健性风险管理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总体风险的综合影响。

第二十八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应当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守则,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报告、审查和处置程序,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了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等安全产品和技术,确保网上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和防病毒能力,保证网络安全;

(三)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

(四)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技术参数的调整与变更机制,以便于在更换了关键人员后,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以及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取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的业务安全性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采用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需要对相关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进行认证的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电子签名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可靠、具有公信力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认证系统,并定期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信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措施,确保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的充分职责分离,具有合理授权管理机制,从技术设计、制度安排等方面,有效隔离应用系统、验证系统、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各系统间的风险传递。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及时检查其电子银行可供客户使用的容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接入线路的通畅,并采用适当的备份和负载均衡技术,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检测,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动作情况,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引发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连续性运营。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服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在应急情况下对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机构的反应能力,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鉴定与识别启动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真实身份,并对其权限实施有效管理。

金融机构应在物理控制和软件控制两个方面,建立对非法进入或越权进入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宜的入侵检测系统,对电子银行运行实施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漏洞扫描。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系统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确保对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测所有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的工作状态,审查其工作日志。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保证所有的电子银行交易都有清晰的跟踪记录,并且采用了适当的技术和措施保存这些数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揭示电子银行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说明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对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进行必要的说明,明确启动电子银行服务的合法渠道与途径,以及意外事故报告方式、联系办法等。

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之间域名不一致的,应当由总行(公司)为客户提供统一的接入站点,设置规范的不 同域名分支机构链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多个不同的域名。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进行持续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章 数据交换转移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电子银行系统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直接连接,进行实时跨行资金转移。

第四十七条 建立电子银行数据交换机制的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银行平台实现相互连接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跨行间的业务风险管理。

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所有参加数据交换或电子银行平台连接的金融机构组成。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有关数据,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签订范围明确、职责清晰的书面协议,保证数据安全。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管理和支付服务,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等。

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有关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签订书面协议,建立监督机制,严加防范不法人员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从事违法资金转移或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十条 外国银行分行因管理需要确需向境外总行转移有关电子银行数据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有关数据用于与本行业务无关的活动中。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应依法使用和保存,不得非法或擅自将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的有关数据向第三方转移。

第五章 业务外包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和服务的开发与技术支持等,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金融机构在进行有关业务外包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技术或服务外包潜在的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和必要的尽职调查。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

在合同中,必须载明外包服务供应商保密条款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和评价第三方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之中。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确立一套完整的检测程序,审慎管理电子银行系统及应用程序的外包安排或合作安排产生的风险。

外包及合作业务都应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标准,并建立针对电子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在健全内部跟踪、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第三方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并制定适宜的变更第三方机构过渡方案。

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设计开发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以及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管理和传递系统等进行外包时,应在业务外包实施前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客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涉及客户隐私问题的信息数据,不得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六章 跨境业务活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十条 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境外居民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并应以下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别,以及该国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主要法律要求;

(二)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三)未来三年内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四)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金融机构将部分业务或客户数据转移至境外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合作协议,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出于业务需要,需要将部分业务数据转移至国外的合作伙伴、总(集团)公司或特定的外包服务供应商,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就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条 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七章 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安全监测,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实施管理,并对电子银行发展或管理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统计体系,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由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机构,由总行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的同时,其分行应向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外资金融机构等,向中国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撰写电子银行发展报告,与下一的一月底之前报中国银监会。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量、交易笔数、客户数等业务发展规模及增长情况;

(二)电子银行主要业务和业务发展与增长情况;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投入与收益情况,以及相关服务价格;

(四)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及制度变化情况;

(五)电子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六)下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预测;

(七)其他发展与管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对电子银行进行定期的安全自我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情况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可能会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监管的需要,可以独立或者聘请外部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攻击测试等,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有关结果,不得将有关结论用于宣传活动中。

第六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 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对中国银监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中国银监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出现漏洞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除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应由客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外,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应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外包服务商的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为客 户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先予以垫付,然后向相关机构追偿。

第七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的,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二)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遵照其规定,但网络安全、技术风险等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相关业务规定的,遵照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经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和网上银行,不需再行审批或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审批文件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手机银行等以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尚未报批或已经申请但尚未或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以互联网或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已经递交申请材料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官支行

6.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篇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我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电子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合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电子银行业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守我行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本办法重点规范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

我行实行电子银行评估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事件,按事件性质和专项制度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由内控风险管理部对电子银行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营业机构及全体员工。

—1—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监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制定我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目标、审批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内控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会计核算部、电子银行部、信息科技部、金电公司托管中心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操作风险管理缝隙,建立涵盖辖区范围电子银行各项活动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八条

电子银行部是电子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电子银行监管的各项规定与政策;拟定电子银行管理、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市场营销部门提供客户服务,配合市场营销部门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及产品完善工作;负责提出电子银行业务开发、更新、升级需求,并组织相关测试和培训;落实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控要求,确保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我行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与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律监管、安全评估,有效识别、监测、控制和评估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及时向上级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会计核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确保电子银行业务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政策和我行相关制度执行,参与网银业务的需求讨论、系统测试与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分析、新产品开发、投产、运行维护和功能完善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并参与电子银行业务的需求讨论、系统测试与验收工作;电子银行运营设备和安全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转;电子银行数据的安全存放和传递;风险管理技术手段的安全保障;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并参与电子银行业务的需求讨论、系统测试与验收工作;及时解决电子银行系统运行中

—2— 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金电公司托管中心是我行电子银行系统的运维部门,金电公司托管中心负责制定信息系统运维相关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监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恶意代码防范管理、密码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安全事件处理、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密码安全、交付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物理机房安全监控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主机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安全进行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应用安全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数据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对外包服务所涉及的重要业务数据、鉴别信息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电子银行系统的检查审计工作,开展电子银行系统运行的审计,查找并督促消除业务风险和管理隐患,查处违反电子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制度的事件。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部负责电子银行安全措施的检查、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侦破。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会计核算部分别负责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和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及各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工作,向客户推介电子银行业务,按照我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受理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做好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工作。

第三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操作风险是指我行员工或客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或手册操作而造成我行收益或资本的风险。

第十八条

对于员工操作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有效隔离应用系统、验证系统、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各系

—3— 统间的风险传递;

(二)确保任何单个员工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三)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强化操作人员密码管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四)实行电子银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AB角制,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应指定相应工作人员代其行使相关事权,确保工作不间断、不拖延。

(五)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子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必须参加电子银行业务培训方能办理业务,电子银行部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对于客户操作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详细说明并提供演示流程,清晰告知客户电子银行操作要领;

(二)通过客户服务中心、操作指南、柜员指导等多渠道提供帮助,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三)通过登陆保护、密码强度以及各类防范技术尽可能减少客户发生风险损失的概率;

(四)客户重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变更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前往营业网点办理;

(五)对客户对外支付额度进行限制,支付限额如有调整必须提前十日向客户公布。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电子银行系统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导致的我行收益或资本的风险。

—4— 第二十一条

严密防范并及时填堵系统后门,以防止黑客通过后门进入系统进行破坏和窃密。

第二十二条

严格进行网络逻辑分段,形成IP子网,实现对内部网络的隔离,在路由器上实施数据包过滤,并且利用防火墙来实现基于IP地址的内外访问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时病毒防范功能,以防止系统错误、数据混乱、服务失败等给业务系统和管理系统带来损失。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数据存储备份管理,确保在发生系统被破坏、应用错误、数据丢失时,通过数据存储管理进行及时恢复。

第二十五条

建立系统安全漏洞扫描机制,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动态地寻找系统漏洞,帮助完善系统的安全,并以此防止由于其它的网络操作对系统的安全造成威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外部攻击侦测机制,通过IDS、IPS系统,及时发现外部攻击行为,并对攻击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问题严重时候,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采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完整、数字签名、防重发等安全控制机制,保证客户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十八条

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评估计划,识别信息资产,评价信息资产威胁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弱点被利用的容易程度,确定风险等级,找出目标与现状的差距,改进信息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制定安全计划,明确实施方案,确定可接受风险的程度,制定风险缓释策略,减少、规避和转移风险;检查和测试风险缓释策略和安全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保证电子银行开发环境和应用环境的分离,评估和认证后续开发应用的需求和风险。

—5—

第五章

法律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约定的惯例,或者没有完善地界定有关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造成我行收益或资本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于资金转移类交易,必须要采用双重身份认证和加密传输,并由客户设定支付额度,以此防范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提示的电子支付风险。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开通,必须首先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协议条款和网站上对电子银行业务有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客户有意泄露密码或未履行应尽义务的,我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与我行系统存在技术和业务连接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通过正式法律协议明确双方的纠纷处理、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向客户充分披露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流程和责权关系,积极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章

信誉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誉风险是指负面的公众舆论对我行收益或资本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在电子系统中,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避免因技术落后给客户带来不便,使客户对我行整体服务能力产生不信赖。

第三十八条

为客户信息负责,防止因系统安全性缺陷严重损害客户的隐私权。

第三十九条

制定合适的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使系统

—6— 具备为客户提供不间断服务的能力。

第四十条

制定危机公关预案,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针对突发事件和负面舆论,要认真分析、及时汇报、积极响应、统一口径,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

第七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电子银行部应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加大频度,培训中结合监管部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文件要求,通过系统学习和培训,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提高全员信息科技合规意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各网点一线人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对临柜操作的各项风险点相互交流,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四十四条

建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内控风险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间的防范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形成风险管理的合力。

第四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内部建立信息科技风险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定期自查本网点信息科技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遇到内部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完善信息科技风险内控制度,查漏补缺,调整优化,严格评估信息安全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电子银行部、内控风险管理部应适时组织开展辖内机构信息科技合规风险的现场检查。

—7—

第八章

异常交易监控

第四十七条

要求电子银行系统外包服务商应用专门软件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实时的监控和审计,并逐日形成日志和审计报告。按业务规则定期审查监控日志和审计报告,对于业务异常流量和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和确认。

第四十八条

对电子银行客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提取、上报。

第四十九条

电子银行客户发生大额交易、异常交易时,系统应提示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客户,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客户的回应决定是否放行交易。

第九章

风险的分析与报告

第五十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析与报告是指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形成业务风险报告。业务风险报告分为业务风险报告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题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业务风险报告必须在次年1月内上报,其主要内容包括:本业务风险发生情况、风险结构、分析成因、防范措施、经验教训、整改措施。

第五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专题报告:对系统故障、非法入侵、客户信息泄漏、客户资金被盗及内部作案等重大突发事件要逐件专题报告,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XX银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8—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篇七

1 标准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前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制定出一套金质工程标准, 包括总体类标准 (标准体系、工程术语、业务分类代码、主题词表等) 、行政许可标准、基础应用平台标准、数据类标准、网络与安全标准、项目管理标准、质检机构代码标准以及产品分类代码等。

其他省份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金质工程框架下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系统标准。广东省也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系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在该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前, 我省质监信息系统尚无统一的标准, 各单位各业务之间多套不同标准的业务管理系统并存。如某直属机构曾自己开发了一套检定业务系统, 在省内部分市县所试点使用;某市局早些年也开发部署了一套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业务系统在其内部使用。其他单位也存在小范围内使用的信息系统, 这些系统之间数据标准、产品分类以及接口规范等都不尽相同, 对接比较不便。

2 标准化建设和必要性

为了保证综合业务系统的有效运行及与后续建设的其他信息系统实现有效集成, 解决当前业务数据多头采集、多头汇总上报、信息无法共享等问题, 在系统建设和运行中必须遵循和制定相关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规范, 必须将标准化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来建设。

(1) 有利于规范数据信息

近年来, 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 福建省质监系统各单位都逐步采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管理, 这就需要对系统结构和数据格式标准进行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涉及省市县三级各行政单位和直属事业机构, 各单位之间所产生的业务数据与其他单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例如执法稽查业务, 各单位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都需要用到各类执法文书。如果文书的编号、格式、字段等没有统一的规范, 在案件移送、汇总时就会出现统计不便、对应困难等问题。因此, 建立起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 有利于规范各单位的业务数据信息。

(2) 有利于数据交换与共享

质监系统业务众多, 各项业务之间时常需要进行数据的共享与交换, 如质量、计量、执法稽查等业务均需要用到产品分类数据, 如果各自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就会出现分类方式繁多、交换共享时对应不便等问题。因此, 建立统一的交换和共享标准, 有利于不同业务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3) 有利于信息系统一体化

综合业务系统不仅是一个内部使用的信息系统, 质量技术监督的许多业务会涉及到其他单位, 需要其他单位信息化的支持。如科技认证业务需要和科技厅的系统对接, 执法稽查业务需要和检验检疫局的系统对接等, 这是横向的。纵向上还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数据, 也需要从市县局接收数据。因此, 建立起标准数据接口文件可以在需要时利用标准数据接口与其他单位的系统进行互联对接, 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单位信息化的发展, 有利于政府机关单位信息系统一体化。

3 综合业务系统标准化的原则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化文件要求, 在我省综合业务系统设计、建设和应用过程中, 遵循下列五项原则来实施标准化:

(1) 只要有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 就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标准;

(2)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而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现行行业标准;

(3)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但有相应的现行地方标准则执行相应的现行地方标准;

(4) 如果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标准, 而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类似国外的先进标准, 则可先参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同时建议立项制定相应的我国标准;

(5) 如果没有任何相应的标准, 但有相应的内部规范或指导性技术文件, 则应借鉴采用相关规范或文件, 并积极创造条件, 加快申请立项, 按照一定的制定程序和编写要求, 制定相应标准。

4 综合业务系统标准体系的建立

按照标准体系建设的理论和方法, 建立和完善福建省质监局金质工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体系。包括收集已有的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 同时还要制定本项建设过程中需要统一的标准, 达到以该标准体系来规范系统项目建设的目的。

4.1 建设目标

福建省质监局金质工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是:

(1) 标准体系中要包括确保项目建设所需的现有的、正在制定的和应着手制定的各种标准;

(2) 标准体系应由多个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分体系构成, 最终要达到层次清晰、结构合理、体系明确、标准齐全的要求;

(3) 标准体系中不仅要包括项目所需的质监行业标准, 而且要包括可以直接使用的国家标准;

(4) 标准体系中还应包括对项目建设有参考价值的标准;

(5) 标准体系中不仅应包括标准、与标准直接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与标准起到等同作用的各种技术规定也应包含在内;

(6) 标准体系中应给出每个标准的一系列属性信息, 为用户提供足够的信息量, 方便用户使用。

4.2 主要内容

福建省质监局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的内容:

(1) 总体标准主要是业务术语和业务主题词表两项。这两项标准均引用国家质检总局的标准规范, 分别参照金质工程术语和金质工程主题词表编写。

(2) 信息资源标准主要是数据元目录和业务代码集两项。数据元目录标准参考金质工程数据元目录编写, 业务代码集标准根据福建省质监业务特点整理编写。

(3) 数据交换业务标准主要是数据交换电子文档格式和标准化、计量、执法稽查、质量等各项业务的文书格式。该类标准均根据福建省质监业务特点整理编写。其中, 数据交换电子文档格式标准还参考了计量器具备案库交换标准和福建省数字办的接口标准。

(4) 业务应用规范标准主要是组织架构规范、项目开发规范、需求规范、设计规范和数据结构规范。该类标准也都是根据福建省质监业务特点整理编写。其中, 数据结构规范标准参考了金质工程应用系统数据库设计规范的标准进行编写。

(5) 基础应用平台标准主要是应用开发技术标准和数据交换技术标准。应用开发技术标准参考了金质工程应用系统技术选择指南, 数据交换技术标准参考了金质工程应用系统接口规范等整理编写。

(6) 项目管理标准主要是软件工程文档编制规范、项目管理规范、运维管理规范和测试及验收管理规范四项。这四项标准均引用国家质检总局的标准规范。

此外, 还有产品分类标准, 参考国家质检总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产品分类代码规范并根据福建省业务特点整理, 加入了福建省特有的行业和分类, 完善了产品分类库。

5 综合业务系统运行状况

综合业务系统各项标准的编写制定及标准体系建立后, 福建省质监系各单位统一按照标准的数据格式录入数据。同时通过引用和收集整理等方式, 建立起各类统一规范的基础支撑数据库, 如单位信息数据库库、人员信息数据库以及产品分类数据库等, 各单位各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到此类数据时直接调用。

该系统较好地规范了福建省质监系统各单位各项业务的数据信息, 统一了数据交换共享的接口, 基本实现了信息系统一体化。也较好地适应福建省质监系统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的运行要求, 实现省、市、县质监业务信息管理软、硬件资源全方位共享, 避免重复建设, 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质量监督监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有效地实施政府职能转变, 为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摘要:阐述了质监业务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 论述了福建省质监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 并描述了该系统运行状况。

关键词:标准化,质监信息系统,建设

参考文献

余正昊, 牛志国.公路网地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研究[J].北方交通, 2008 (7) :72-73.

8.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制度 系统 理念 机制

一、当前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和管理情况分析

(一)制度建设与系统发展不尽同步

1.随着会计核算数据的集中化管理,会计核算系统虽在本质上仍保持央行会计核算基本原理。但是,因参与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机构在职能划分、管理手段、监督办法、操作规程等方面已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致使现行央行会计基本制度、业务操作规程、会计检查辅导与监督办法等已不完全适用现行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2.与现行系统上线同时出台的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业务处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手册等。虽对目前会计核算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性意义,但对不同机构缺乏针对性、对具体业务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目前诸多具体工作,只能沿袭旧的核算理念或工作机制办理,影响了会计核算业务的规范操作和组织管理。

(二)系统设计构架或个别功能有待完善

1.系统部分功能不够完善,对会计核算的内控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一是系统对金融机构未缴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存款情况,无直接提示功能,易发生欠缴现象。同时,系统无准备金考核跨期追溯和财政性存款补缴功能,易形成管理风险;二是金融机构通过综合前置子系统缴存财政性存款时,可通过手工录入数据进行办理,存在缴存数据失真的风险;三是系统对调整准备金率没有“约时生效”设置方式,若遇准备金率普调时,业务处理中心只能在规定日进行,面对金融机构多而工作量大的状况,常常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既加重了其工作压力,又影响了网点对当日缴存准备金业务的办理进程。

2.系统部分功能缺失,对个别业务的处理方式违背了会计核算基本原理。一是系统拒绝直接通过损益类账户发起往账或接收来账,营业网点在办理国库存款利息支出、接收财务存款利息收入等业务时,必须通过暂收性过渡账户进行二次划转,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虚增了业务发生额,而且存在资金随意暂收的弊端;二是在办理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时,系统一次只能打印一份业务回单,必须由网点主管进行二次补打,才能同时满足金融机构与信贷部门需求,既限制了业务处理效率,又不利于回单的规范管理。

(三)特定时点的业务堆积问题较为突出

会计核算业务全国集中后,业务处理中心的业务受准备金考核、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影响,每周前5日业务会明显增加,若遇节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和国库存款计息日等特殊时点,业务量会更大,最终造成营业网点部分业务长时间处于待处理状态,易形成大量客户在柜台前长时间等待现象,给营业网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近期,业务处理中心为改善业务堆积问题,对营业网点发送业务采取了“限时限类”调度措施,虽使问题有所缓解,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而且,这种调度措施对金融机构业务办理形成了一定的限制,存在不合理性。

(四)个别工作管理机制需与时俱进

1.当前系统运行模式下,事后监督部门对会计核算业务的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有待调整。一是在凭证已经过营业网点多级审核、业务处理中心切片查验和系统自动管控的基础上,事后监督重点仍停留在凭证要素的规范性方面、而非风险预判与风险识别方面,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也制约了事后监督部门风险管理职能的发挥;二是监督工作仍过多地依靠纸质资料、而非事后监督子系统提供的电子化信息,针对维护系统参数等实时监督业务,仍需营业网点出具专门的纸质说明,方能完成,既失去了“实时”监管意义,也加大了网点工作量。

2.随着会计核算数据的全国性集中,各级行已具备了从系统中直接、灵活采集所需会计信息的条件,但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对会计信息的管理还仍停留在原始的分级传递和逐层汇总模式中。

3.核算系统协同平台中的即时通讯子系统未能得到充分应用。目前,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发布和前后台操作员之间的业务联系主要采用微信和电话方式进行,既不够规范也不够严谨。而作为协同平台的即时通讯系统基本处于睡眠状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协同工作与业务处理效率。

二、夯实基础,加快综合业务系统建设的思考

(一)完善制度,保障系统运行与业务处理效率

全面梳理现行央行会计核算制度,重新出台一套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制度;一是结合会计核算模式改革步伐,对现行央行会计基本制度、会计检查辅导办法、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等进行必要的修订;二是结合系统对组织形式的要求,制定出台运管中心、营业网点、事后监督中心日常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三是保持一定的前瞻性理念,提前做好综合性会计制度的探索和研究工作。

(二)优化技术,强化系统发展期的风险管控

在现行会计核算系统中,增加欠缴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存款提示功能;增加准备金考核跨期追溯和财政性存款补缴功能;增加调整准备金率的“约时生效”功能;关闭综合前置子系统中手工录入数据功能;完善损益类账户发起往账与接收来账功能;实现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生成一式两份回单模式。

(三)转变理念,完善央行会计核算管理机制

一是事后监督部门要摒弃传统监督理念,将监督工作重心从对凭证要素的规范审查上转移至对会计核算关键因素与产生风险驱动因素的分析判断上来;要改变监督方式,减少对营业网点纸质资料的要求,充分利用事后监督子系统提供的电子信息开展实时监督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系统的数据集中化特点,改变现行会计信息逐级汇总上报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一点直接采集”方式,避免因逐级汇总产生的信息失真,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功能。

三是全面推进即时通讯子系统的推广应用,规范信息沟通机制,真正实现前后台业务的实时沟通与公共信息的及时发布。

(四)稳健推进,加快综合业务系统建设进程

一是在软硬件方面创造条件,尽快推进地方性金融机构综合前置子系统的上线进程,全面實现准备金管理和财政性缴存业务的电子化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特殊时点出现的业务堆积问题。

二是积极推进资金归集业务的开办进程,在满足金融机构资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既可减少网点支付业务的柜台受理量,也可缓解业务堆积情况。

三是加快ACS系统与央行其他业务系统的直连进程,统筹考虑业务量占比、技术成熟度等因素,先行推进ACS系统与同城票据清算系统、货币金银管理系统的直接连接,遵循“稳健推进”原则,全面推进综合业务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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