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2024-07-29

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精选19篇)

1.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一

农贸市场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甲方:__________(市场举办单位)

乙方:__________(市场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商品的质量管理,提高市场上市商品的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实施商品准入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要规范市场的内部管理,建立相应的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

2、甲方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市场经营者开展商品准入工程,要加强宣传,督促经营者严格做好上市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及商品特殊经销关系的备案工作。

3、甲方要落实专人加强对乙方商品准入工程的日常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到位的经营户要限期整改,对未建立备案或供货资料不详的食品要督促经营者下柜退市,对拒不建立商品准入工程的,可以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终止租赁关系,清退出场。

4、甲方应该加强市场的日常管理,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商业道德,自觉服从市场举办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保证所经营商品质量,包装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以及索证不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商品。

2、乙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

3、乙方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食品质量。乙方购进食品,应当检验食品质量,并向供货方索取并保存有效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畜禽产品须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并查验相关验讫标志,从外地进入的还应索取非疫区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件。乙方要做好进货台帐,保存二年,批发市场还应做好销货台账。实行电子化监督的,要按要求做好电子化追踪溯源工作。

4、乙方要建立商品质量明示制度和不合格商品追回销毁制度,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妥善处理投诉。

5、乙方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应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按消费者要求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或摊位号等。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和赔偿等合法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市场监管部门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或盖章起生效执行。

甲方(代表):乙方(负责人):

__年__月__日

2.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二

近年来, 我国食品企业发展如火如荼, 但有关食品安全丑闻事件却屡见不鲜, 这凸显我国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

食品安全溯源

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 概念, 之后, 企业社会责任就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 经济增长是大多数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 但企业面临着更深层次、更基本的挑战是商业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近年来, 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再次敲响企业社会责任的警钟。据2013年7月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 2013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65572件, 从商品和服务类别分析中得出, 食品类以及烟、酒和饮料类分别位居第三和第八名, 前者投诉量达到17967件, 占总投诉量的比率是6.8%;而后者投诉量为4696件, 占总投诉量的比率是1.8%。

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击垮了消费者对我国食品企业的信任, 暴露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更引发食品企业的深刻反思。由于食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的责任是食品企业义不容辞的义务, 而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重塑消费者的信心是当前食品企业面临的一项既紧迫又重要的工作。

国内外学者认为,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有企业自身原因, 政府等管理机构也有一定责任。国内学者针对食品安全现状及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 部分学者提出了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对策措施, 还有部分学者从法律等角度提出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办法。国内外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谈论了企业社会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从研究的方法来看, 学者们主要以理论研究为主, 部分学者采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从研究的结果来看, 他们都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而严格履行社会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以我国2005年—2012年期间食品安全事件为研究背景, 分析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最新的发展现状并总结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最后,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 对我国食品企业提出以食品安全为核心旨在完善社会责任建设的对策。

食品安全状况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思考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需物质, 更是人们一日三餐的必需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食品供应已从短缺转变为富裕;那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食品的产业结构也不断升级, 日趋合理。然而我国食品在满足数量安全的同时, 质量安全却不容乐观, 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总结了2005年—2012年期间我国爆发的各类食品安全典型事件。

食品中毒事件有所减少, 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不乐观表1反映的是近五年来全国食物中毒事件的基本情况。近5年来食物中毒报告的案例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但年份有起伏。据卫生部全国食物中毒事件通报统计, 2012年卫生部共收到报告174起, 中毒6685人, 死亡146人。与2011年报告数据相比, 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减少7.9%和19.7%, 但死亡人数却增加6.6%。

(数据来源: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由作者统计而出)

(数据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http://www.cca.org.cn/web/xfxx/pic Show.jsp?id=63379.)

食品类商品投诉量依然居前列, 部分商品问题严重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 与2012年同期相比 (如表2所示) , 商品大类投诉中, 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和食品类投诉量稳居前列。虽然食品类的投诉比重同比有所下降, 但是食品类商品投诉量依然稳居前列, 所以这并不能说明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很好解决, 反而更突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性所在。另在商品投诉中, 投诉量居前几位的分别为 (如表3所示) :通讯类产品、食品、服装等。

同时, 在报告分析中投诉热点部分有两个重点分析:其一, 保健品虚假宣传严重。2013年上半年, 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 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有521件, 占22.5%, 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其二, 乳品质量安全放松不得。2013上半年, 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婴幼儿奶粉投诉744件, 与2012年同期相比, 投诉量翻了一番。婴幼儿奶粉投诉中, 超过86.0%的投诉与质量安全问题有关。同时, 上半年受理乳制品投诉1051件, 同比增长17.8%, 其中72.5%的投诉涉及质量安全问题。

(数据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http://www.cca.org.cn/web/xfxx/pic Show.jsp?id=63379.)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水平总体不高, 亟待提高在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012) 》中披露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得分为17.9分, 总体处于旁观者阶段, 在14个行业中排第十名, 处于中下游水平, 社会责任发展水平较差, 亟待提高。食品饮料业36家样本企业得分差距较大, 分数最高的为中国盐业总公司 (57.0分) , 得分最低的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3.0分) , 两者相差60.0分。样本企业中无卓越者或者领先者 (60分以上) , 5家企业为追赶着 (40-60分) , 8家企业为起步者 (20-40分) , 23家为旁观者 (20分以下) 。在食品饮料36家样本企业中, 10家企业发布了201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占总数28%;26家企业未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占72%。且在10家发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中, 总体来看报告篇幅过小, 不足以全面披露企业在市场、社会、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措施、绩效等信息。

通过以上数据和图表分析可看出, 食品安全依然是我国社会性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式不容乐观。同时更暴露出食品企业对企业社会认识和实践严重不足,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尤其是食品企业。严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确保食品安全的形势已经刻不容缓。

社会责任缺失原因分析

基于以上国内外文献研究以及现状分析, 本文认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食品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缺失且对社会责任认识不足传统经营理念认为, 企业生存发展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利润, 而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企业经营者进一步强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 过分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有些食品企业为获取暂时的高额利润, 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 或在食物中使用有害添加剂, 从而引发企业的食品安全危机,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更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而现代经营理念应该是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 即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 且要对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相关者负责, 包括雇员、消费者、当地社区、环境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普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现代经营理念并没有渗透到企业的经营中去, 导致企业只注重短期利益, 忽视长远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激烈竞争, 而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润, 在竞争中取胜, 有的企业不惜采取非法手段降低成本。忽略自己应尽的义务, 而一律地追求自身利益。继轰动全国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之后, 近期又发生了“双汇瘦肉精事件”、“毒胶囊事件”、“白酒塑化剂事件”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在这中间有的中小企业生产条件极其恶劣, 生产车间污水横流, 采用劣质的肉质品进行加工制作, 在一些商贩的经营场所, 更是脏乱差, 这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 给社会、环境等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这都是食品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不足的表现。

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有限从Carroll (1953)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分析得出, 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层次:一是经济责任, 即创造利润, 为股东创造价值;二是法律责任, 即企业要遵纪守法, 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责任;三是伦理责任, 需企业“凭良心”做产品;四是慈善责任, 是企业自行决定参与社会活动的义务, 是社会责任最高境界。不言而喻, 经济责任是企业最基础的社会责任, 如果企业维持自身生存都很困难, 更不用谈去履行社会责任。这些中小企业加工设备落后, 从业人员素质低,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已经很不容易, 所以, 承担社会责任更显得有心无力。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 相较于国外还有较大差距,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则更不健全。另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并非国家强制性的, 主要依靠企业的责任心和义务感, 是企业的自觉自发行为。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范围的开展, 我国一些大型上市公司也在不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来提高自己的社会信任度。但这些发布责任报告的企业也存在企业信息披露不明确、不完整的情况。如食品企业在信息披露中忽略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计量、方法的说明等, 只对企业良性的信息进行披露。2012年11月, 《2012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出版, 书中主要发布了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 在报告里分别对我国100强企业, 还有国有、民营、外资100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了相关评价。同时, 也对部分行业进行了披露和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状况和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其中, 食品饮料行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比较严峻, 而且发布信息披露的食品企业也并不多。

国家监管体制以及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不健全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 必然与社会发生联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看来, 企业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力量一起发挥作用的结果, 而不应该把希望全部寄托于公司管理者自我意识的觉醒, 自己素质的提高, 它同时也要依靠广大市民和社会力量的促进作用。但在目前的中国, 社会推动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 政府的监督管理对提高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分析:一方面严重地考验着我国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 反映出食品安全中政府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门, 管理权限不明确、监管交叉点责任不明显, 甚至出现无人监管的情况。

自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到中国以来, 经多方面努力, 终于在2005年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写进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但没有对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更没有对实践应用中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进行规定。无论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协会标准还是地方标准, 他们都是根据自己地方发展或者是行业的需要制定的, 内容也各不相同, 缺乏统一的评价体系。食品行业亦是如此, 同样缺乏一个完善的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视角下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构建

树立正确经营理念, 增强食品安全责任观经营理念是经营者追求企业绩效的根据, 是顾客、竞争者及职工价值观与正确经营行为的确认, 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基本设想与科技优势、发展方向、共同信念和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它是企业的核心思想, 更是企业的精髓所在。在现代企业的发展管理中一直都强调企业要遵循诚实守信等一些基本社会原则, 但基础中的基础应该是经营理念。一方面可以通过有效的国家监督管理系统, 法律手段等外在的方式方法来保证企业优良的产品品质。另一方面, 最主要的是必须建立在经营者良好的信念的基础之上, 确保一个良好的内在环境。

不管是从企业经营者的道德水准, 还是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来说, 食品安全责任观与企业成功与否有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 食品企业应该严格贯彻科学发展观, 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把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作为食品企业的最基本职责。提升食品企业社会责任首要的任务是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从本质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就是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素质的综合体现。

提高中小食品企业的责任承担力首先是教育和培训。由于一些中小食品入门门滥低且大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同时生产规模小、技术条件有限, 经济效益微薄, 所以导致企业的经济承受力不强。因此, 积极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生产的特点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采取适合自身发展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改善企业的生产环境, 提高社会责任承担能力。其次, 加强中小食品企业之间的合作, 提高整体实力。有些中小企业生产的食品, 虽然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但是它们往往却有着鲜明的特色。企业可以与生产同类食品的加工制作企业实行合作, 提高整体的实力, 进行食品特色化经营;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 充分利用政府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来扩大规模, 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最后, 投保安全责任险增加自己的风险抵御力。我国很多大型企业都通过购买食品企业责任险来抵御风险, 那么中小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来投保保险公司的小额责任险, 提高自己风险抵御能力及责任承担力。

借鉴国外优秀经验, 加强建设信息披露制度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是值得我们去借鉴, 比如日本和美国。日本的食品监管贯穿种植阶段到消费者的餐桌的整个过程, 同时它还把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成分等有关食品的身份证的全部信息全部放到在食品信息可查询和可追踪系统进行公布。同样, 美国对信息披露的范围也非常全面。一方面, 美国信息披露的主体非常广泛, 涉及从联邦政府的各个部门到各州政府的不同机构;另一方面, 有关食品信息公布的内容涉及比较广泛, 比如社会大众关心的产品的副作用, 使用时的禁忌以及经营者的健康状况等信息;更重要的是, 它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规定, 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进行保障。因此, 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 完善我国当今的信息披露制度, 加大国家的立法, 通过法律来保证信息发布的效力, 逐渐形成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另外, 各个地区和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建立信息披露资源共享的机制。同时,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采取多层次多样式多种类的披露方式, 积极正面的宣传企业社会责任的卓越者、领先者, 让他们去带动那些旁观者、起步者和追赶着, 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完善制度建设,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执行力度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健全的社会制度,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 重新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有效监督体制;建立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系统和奖惩制度, 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来运行, 使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以法律形式得到系统的明确的规范。

依法行政是法治制度下政府工作人员应该进行的行政行为, 也是行使权力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更是人们对行政活动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行政, 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立切实可行的依法行政责任机制, 对于违反行政法规, 滥用职权以及企业违法、受贿等行为要依法加强行政责任问责力度, 实行领导问责机制, 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 违法要依法追究。

食品企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食品安全并不是我国面临的独有问题, 它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人类在生命面前是一律平等的。所以, 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所在, 正视我国食品企业面临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提高整个行业的责任意识以及安全意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负责任的企业, 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意识的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因此, 一方面食品企业应规范自身行为, 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另一方面, 要充分发挥消费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等多方的合作, 来促进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实现我们伟大的中国梦。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管理中一直都强调企业要遵循诚实守信等一些基本社会原则, 但基础中的基础应该是经营理念。

3.食品安全责任险破冰 篇三

现实尴尬

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出现的并不晚,却未能像交强险一样被人们所熟知,投保率也仅在10%左右,大多数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而国内食品企业投保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食品进口有相关的准入许可证,如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出示出口责任证书,需要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方采购商为附加被保险人,为产品投保。二是产品责任险也与国外高度发达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成熟的保险市场密不可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可以在保险人政策范围内根据企业投保需求确定,费率一般根据保障额度、营业规模、业务类型、场所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食品安全责任险实行预收保险费制,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再保险的方式将同质的分散性风险集中起来设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承保的责任范围如果是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如瘦肉精事件和毒胶囊事件,保险公司是免赔的,但是事前的风险控制能够减低企业此类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国外,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50%,我国除交强险之外其他责任险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的效果。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险时多摇头不知。

目前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如企业无力赔偿,最终还需政府买单,造成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局面。以“三鹿事件”为例,政府耗资11.1亿元为受害的27万多名患儿进行赔偿,还有很多人都是自掏腰包。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开发也还不到位,不同的食品企业和食品,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险企需推出不同风险的产品。而这类保险产品开发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投保企业少,险企自然不愿花成本来开发和推广。

此外,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繁多,在食品安全这块九龙治水的局面,也导致问题的责任模糊不清,给了食品企业黑色膨胀的空间。

破冰之举

4月14日,在京举办的“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层研讨会”上,湘鄂情作为京城首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公司,与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用100万元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累计赔偿金额高达1亿元。正式投保后,消费者在湘鄂情就餐时如发生食物中毒或遭遇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4月18日,扬州工商局率先在江苏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全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20家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首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

一时间,食品安全责任险成为保险业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国际上,通常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目前,我国国内交强险的投保率和旅责险的投保率已达100%,这也给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了有迹可循的参考。去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总裁吴焰就曾在议案中提出: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除了强制实施,政府部门也可以运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提高其投保的积极性。

4.食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定责任书如下:

一、食品质量安全目标:

生产加工食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所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质量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救援预案,认真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实行质量否决制。

2、必须具有合法的生产资格和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物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5、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要科学合理,管理应当严格规范,严防食品污染。

6、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产品按照规定必须检验合格,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7、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食品标签和净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危及人体健康,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严禁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资。

9、自觉接受质监等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任:

1、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2、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及信息服务。

3、加强质监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树立良好作风。

此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质监部门、企业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XX单位(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章)

局长:法定代表人:

5.食品安全责任书 篇五

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经营者的诚信意识。xxx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特与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工商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监督管理的主要事项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教育培训,食品原料采购渠道记录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规范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以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严格控制用水卫生;

6、在出售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以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7、经营乳制品、白酒、肉制品、豆制品、保健食品、添加剂、食用油醋、清真等食品食品的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实施小作坊改造提升和小餐饮综合治理工程,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专项整治;

8、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二、违约责任:

工商个体户违反以上管理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1)食药所有权中止经营者的经营资格。(2)因所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由经营方负全部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备注:

1、本责任书用于经营日杂,餐馆、粮油、果蔬等食品的工商个体户。

2、本责任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3、本责任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xxx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xxx镇食品经营者

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名:年 月

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6.食品安全责任书 篇六

安全综合治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

目标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对辖区的各项安全要全面负责,依法对学校的安全进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学校的综合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全乡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安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实施奖惩制度,积极创建和谐平安的校园,为我乡的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建立安全管理网络

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要设岗定人,分工包干,分工到人,分人到事,形成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保安全,事事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管理体系,使学校安全工作井井有条。

三、认真贯彻上级精神,积极做好安全工作

各学校幼儿园,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考核指

标,全面抓好安全工作,做到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有记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并按上级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表册和材料。

四、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加强隐患整顿

每学期由中心校区对学校进行一次大检查,对不重视安全工作的学校幼儿园领导,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学校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逐校逐条登记,及时制定有效的整改治理方案和措施,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学校安全事故发生,重点防范火灾、交通、食品、房屋倒塌造成的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

五、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

7.违反《食品安全法》刑事责任追究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8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 如果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又称刑罚, 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应给予的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使用驱逐出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又称以罚代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属于公法责任。但又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方法。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以罚代刑”是行政执法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样做一方面放纵了犯罪行为, 可能会导致犯罪现象难以根除, 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 造成更严重的损失。例如对假冒伪劣生产经营以罚代刑, 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造假分子的气焰, 导致假冒伪劣食品经营屡禁不止;另一方面, 以罚代刑也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容易引发贪污贿赂, 渎职犯罪。

2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十六种刑事犯罪阐述分析

2.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⑴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 如果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冲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两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⑵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犯罪的主体是单位, 则依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143条、第14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4 非法经营罪

《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必须要依法进行。根据本法的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此外, 本法还明确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 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 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 也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对违反上述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是属于专营、专卖的食品, 如食盐、酒等, 构成犯罪的, 则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 虚假广告罪

《食品安全法》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欺骗消费者的, 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发布有关食品的虚假广告, 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222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6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信誉, 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7 逃避商检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0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 逃避商品检验, 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 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8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9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2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验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 0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对于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229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受到上述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2.1 1 妨碍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1 2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8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3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2.1 4 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伙同贪污的, 以共犯论处。”

2.1 5 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2.16单位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八

关键词食品企业;标准制定;质量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业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出现的问题也常常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针对我国食品企业生产条件简陋、加工过程脏乱差、企业管理混乱、食品质量难以保证的现状,国家质检总局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研究制定了一整套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食品安垒市场准入制度。自2002年开始到2006年底,已逐步将28类所有加工食品纳入了市场准入管理,并对每一类食品制定出了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则中要求的相关指标已成为食品企业制定产品标准的门槛。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食品生产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需要不断开发新项目,生产新产品,而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相对滞后,并存在着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食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食品监督执法要求,为此企业有必要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具有与产品同时诞生的快速反应特性,可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可为开发产品、组织生产、开拓市场和政府监督部门抽检提供依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质量,首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于2005年对已备案的食品企业生产标准进行了清理。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淘汰出局;超过有效期或个别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须重新复审备案。并于2006年6月底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其产品标准必须组织专家会审,要求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企业逾期不复审的,由原审查单位取消其产品标准登记备案。本人工作的部门就在2005年5月协助市局标准科清理了2002~2004年佛山市禅城区备案的食品标准277份,并将清理出的需废止和修订的产品标准一一通知企业整改。笔者结合长期为食品企业制定产品标准的工作实践,就食品企业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内容进行总结和归纳,可为食品企业制定出一份内容和方法均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提供帮助,或为食品技术人员参与企业标准评审提供参考。

一、食品企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内容

1、标准的起草

产品标准送审稿是标准的起草人员根据食品的种类、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信息,查阅相关资料,依据类似的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定下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并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凭检验报告得到相关指标的量化范围。标准编制说明中应阐述标准的编制原则,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与现行国标或行标的关系等内容。

2、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向有关质监局(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三)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企业标准的合理性审查

食品标准的会审人员一般由企业人员、食品类技术标准专家和当地市质监局标准化管理人员组成,会审的专家多由卫生监督部门、食品检测部门中的专业人员担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标准的编写应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应不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且产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反映产品属性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应科学、合理、齐全,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推荐性要示的指标是否合理;应符合相关食品审查细则的要求,包含细则规定的项目。

4、审查单位的受理和备案

首先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种类应包含在营业执照中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方能得到审查单位的受理。审查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合格的,应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品标准文本予以备案,在其封面标注备案号,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及骑缝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产品标准再行申请备案或停止执行。

二、食品企业标准的修订

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对相关产品标准组织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修订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依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食品企业修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的个别条款时,应书面提出修改申请,并经技术专家审核后送原备案审查单位审查确认。

综上所述,标准在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工作中起着技术基础性的作用。只有待企业标准符合相产要求取得备案后,生产许可受理部门方可接受企业申请。此外,生产许可核查小组在进入企业对其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时,还要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再次评价。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以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积极推进企业标准科学化、合理化的进程中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一是调整了标准体系结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食品安全领域采用通用标准取代单一标准和产品附加安全卫生指标的模式,分类制定食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了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明确了今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食品安全标准原则上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体产品标准不再单独制定安全指标,所涉及的安全要求引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是对食品标准逐项进行评价,确定并安排需修订的标准项目,对水平较低的标准安排了修订计划。

三、企业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企业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是标准制定工作的灵魂和根本。在实践中,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当前企业标准的质量的水平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企业标准的技术指示超出了自身的生产技术能力,产品在实际上不能完全执行标准。如;有些企业标准的名称、内容与实际产品不符。那么,如何保证标准的质量,切实提高企业标准的水平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通过对食品企业标准的修订和清理,初步解决标准间存在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以此提高标准水平。

二是从编写形式上严格要求。标准的体裁格式、章条、编号、文体结构及文字表达等力求严谨规范。

三是在技术指标上严格把关,尽可能纳入营养指标及食品主成分指标;在卫生指标上,则应针对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设立限量指标,如:高脂肪食品应设“酸价、过氧化值”,粮食产品应设“黄曲霉毒素”,添加疏松剂的产品应控制“铝”含量,乳制品应设“三聚氰氨”限量。

9.食品安全责任书 篇九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时时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工作重地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4、刀、墩、容器必须张贴标签,并分类使用,洗涤食品的容器必须按植物、动物类分开使用。

5、做好防蝇、防鼠工作。

6、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开始前、大小便后,接触初级食品原料或不干净的餐具、容器等之后,必须彻底洗手。

7、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之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才能工作,工作时不能吸烟、吃零食、挖耳、擤鼻涕,不能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不要穿着工作服、鞋进入厕所。

8、幼儿开餐后及时整理餐具,同时对幼儿开餐场地进行消毒。

9、食堂工作人员定期给幼儿烧好预防茶,并送到各教室。

10、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1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1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把食品准入关,严防“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入园。采购人员要建好台帐,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

13、食堂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幼儿卫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此责任状一式二份,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止。

中心小学幼儿园、食品供应商各执一份。

中心小学幼儿园(盖章):

内类食品供应商(签章):

校(园)长(签章):

采购员(签章):

10.食品零售安全责任书 篇十

1、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凡,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僦好本职工作

2、学生食堂必额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做到清污分流,防止交叉叉感染。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堂从业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更衣,工作时不吸烟,上岗穿着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健康合格证》。

3、学生食堂所出售的食品必须卫生,确保安全。不得采用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成

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央不准进入食堂,不得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畜、家禽肉,不得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得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

4食堂内物品摆放要规范,不得将食物混装。食用物品和非食用物品要分开摆放,防止误食,购进的原料要妥善存放并符合卫生要求,对购进的米,面、肉、油等发现异常,食堂人员要拒绝使用,炊具用后立即洗净入柜、不能入柜的定要妥善保管,食堂内不得存放有毒、易爆等妨害师生人自安全的物品。

5、所用餐具用具每无洗刷干净后要进行充分消毒,严格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五保洁的程序操作。凡得传染性疫病的学生要及时隔离,防止传染。除食堂从业人员和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厨房。

6、厨房、餐具用餐场所、食堂周围等卫生要责任到人包干负责,垃圾及时清除,天天保持清洁。存放食品 餐具的箱柜要经常进行消毒处理食堂内外要定期消毒,避免蟑螂、苍蝇等害虫滋生。

7、要呆取措施认真落实好厨房、保管室、用餐场所的防火,防电、防盗、防鼠、防蝇、防霉、防尘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器具安全卫生。每天下班前,要将材料入库,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气阀,关好门窗,各处检查无误后才能离岗。

8食堂禁止使用有色金属制品和洗衣粉,食堂大小电器、线路、炊具、气灶、开关等要规范操作、定期检查,发现日题及时处理。

9、食堂物品要登记造册,管理责任到人,任何物品发现失盗现象要追究责任并做出赔偿。食堂必须做好食品进购记录,购买大宗物品要索证。

10食堂每餐饭菜必预留样,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至少48小时,以备查验。

11、食堂要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督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学校例行检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等规范化管理不得有抵触情绪

11.浅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篇十一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人

【中图分类号】R67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01827-01

食品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食品的安全问题在当今世界愈来愈凸现,在有效保障食品供给的同时,保证食品的安全已经是我们面临的新的挑战[ 1-3]。当下,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众多,比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一些食品行业从业者道德低下、缺乏诚信意识等等。为减少或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应找准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从关键点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生产经营企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根本,从根本上治理并消除食品安全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就要从生产经营企业入手。

1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生产经营企业

1.1是由卫生法律中规定的责任决定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1.2是由生产经营产品的直接具体性决定的。

食品等产品是由生产经营者生产制造出来的,因为是直接生产者,所以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加工用料的来源、存储、运输和销售等都由生产经营者完全掌控,卫生安全与否生产经营者最清楚,最知底,如果出现不安全问题大多也是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致,所以说生产经营者直接把握着卫生安全的主要方面,它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着卫生安全,生产经营者自身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卫生安全与否,而其它方面如监管等对卫生安全起的只是间接作用,都不能直接决定卫生安全与否。

1.3是由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决定的。

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对卫生安全来说,生产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是内因,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等是外因,无论外因多么强大,如果不通过内因,是不能起作用的,监管必须要通过生产经营者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才能起作用。另外,生产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是一种主动行为,只有自觉自愿的承担安全的责任,才能真正做到保证食品安全,外部监管监督是被动行为,它只有通过企业经营者的主动接受行为,才能把监管要求落到实处,所以企业经营者主动自律这个内因才是最终决定食品安全的关键和根本。

2生产经营企业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2.1我国食品生产加工行业手工作坊多,工业化程度低,投入小、准入门槛低,很多企业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

2.2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

2.3所有的企业都是为利益而存在,“利”是企业的根本,资本论中提到“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利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家法律”。因此,企业很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而失去良知,当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时,就会无视道德法律,无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直接导致了问题食品的产生,放任其流通到市场酿成食品安全事故。

3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措施

3.1健全完善食品市场准入体系 督促指导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质量查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严把食品入市质量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2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特别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普及工作,可以举办企业负责人培训班,与企业签订安全诚信承诺书。

3.3加快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依托信息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运行机制,加强企业档案信息系统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分类数据库建设,发挥安全诚信体系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监督功能,以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创造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增强企业的安全诚信意识。可以开展以诚信建设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活动,如为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开展评选注重品牌、恪守商业信誉的“食品安全示范户”活动,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

3.4建立企业责任人约谈制度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对其企业责任人(或法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

3.5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拟定进入“黑名单”企业的各种情形和条件,对納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使其“一处失信、寸步难行”,情节严重的要实行清退和行业禁入。

3.6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让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管 只有广泛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利,食品安全问题才不会在朗朗青天之下遁于无形。要畅通投诉渠道,对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核查处置、及时回应回复;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3.7加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在制度设计上综合考虑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引入浮动限额制度确定赔偿数额的倍数,以及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尝试以赔偿为主代替经济处罚的监管模式,既有利于激发受害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对违规企业的违规行为起到制裁和遏制作用。

参考文献:

[1] 丁卓丽.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价值工程, 2010(19): 249-250.

[2] 李洋,岳青等.北京市朝阳区餐饮业食品安全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2012,19(1):65-70.

12.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十二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基本物质, 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和营养供给的必需品。然而, 我国作为一个饮食大国,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却频频出现, 严重危害了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众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度一再降低, 更加凸显了我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而食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体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承担起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应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谋求企业自身发展。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 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 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 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 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1979年, Carroll提出了社会责任分类思想,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 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 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 即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慈善责任之和。

二、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 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每年被披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 凸显了我国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 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食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传统的看法认为, 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 其唯一目标就是赚取利润, 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这样的目标本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如果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很容易使企业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 产生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 如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换得短期的超额利润。因此, 如何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成为热点。实现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 就必须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重要地位, 遵守商业道德, 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 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识, 维权成本高

首先, 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不高, 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 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 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薄, 往往制图便宜, 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

其次, 消费者在自身权利受侵犯时, 只有少数会努力争取自身权利, 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忍气吞声, 不去做有力抗争, 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原因是维权成本太高, 大部分食品的价格都不高, 而投诉成本远远大于消费者获得的赔偿, 这让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对消费者而言, 如果索赔的成本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 那么从理性的角度看, 很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权与索赔。

(三) 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政府部门监管执行力不够

制度建设不完善表现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约束和保障。目前, 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 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与此同时, 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 市场准入制度、竞争体制和市场交易秩序也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 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保障食品安全, 促进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 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和充当正确的社会角色, 即要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我国的食品企业逐步承担起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 而对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者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一) 企业方面

作为食品企业, 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 以食品安全为导向严于律己, 寻求利润与道德的平衡点, 才是其长久发展之计。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 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 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

1. 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企业的经营理念如同一个人的价值观, 是指引企业发展方向和具体行为的明灯。能否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企业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社会是企业的生长环境和利润来源, 在企业利用社会提供的经营环境和市场条件谋求利润时, 不能忘记自身所肩负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尤其在企业壮大之后更有责任、有义务反哺、回报社会。

2.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意识与企业成功与否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对食品企业更是如此。它在反映企业经营者道德水准的同时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食品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观念, 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企业的基本职责。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要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本质上是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素质的综合体现, 直接关系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水准的高低。因此, 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风气是企业社会责任全面实现与提升的关键环节。

(二) 政府方面

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与服务,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 重新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机制, 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 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食品种类多、范围广, 各类数据信息繁杂, 是一项长期的、难度很大的综合性工作。面对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数据库的建设现状, 需要在原有零散的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 合理的进行调整并协调各级数据库的层次结构, 才能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库, 减缓食品安全隐患, 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预警决策服务。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风险分析原则,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为评价我国食品安全性, 并为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数据, 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点进行主动监测, 获得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规律, 建立我国主要食品中重要危害物监测基本数据库, 对食品供应链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到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溯源。

2. 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种旨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主要通过对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的各节点进行有效标识, 实现对食品原料、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程质量控制和跟踪溯源, 一旦发现有危害健康的问题, 可根据生产和销售全过程中各环节所记载的信息追踪流向, 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撤销上市等应急措施。

为促进食品企业承担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 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信心, 我国要构建起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还存在一些问题, 是一个长期逐步实现的过程。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 加大食品安全惩罚力度

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 要以食品质量标准和卫生安全标准为核心, 完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 提升检测能力, 以期建成覆盖全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网。加快建立独立、权威、公正的食品安全实验室, 提高食品污染检测水平, 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同时, 加强快速检验设备的配置, 使大范围、短时间的食品安全检测成为可能。

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 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也使得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 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三) 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承受者, 应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参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工作。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 食品的直接受益者, 他们在食品安全中应该发挥基础作用。重点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 增强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增强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 树立安全至上的观念, 让消费者接受“食品不是绝对安全”的理念, 纠正不良购买行为, 选购有安全标识的食品。我国消费者群体目前还不太成熟, 总是习惯于接受保护而不是主动保护, 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要加强法律常识教育, 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提高自觉运用法律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鼓励消费者参与到监督食品安全的活动中来, 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管作用。

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主要还是应该促进食品企业承担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 也要考虑国内环境和其须承担的社会角色, 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当然, 这需要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努力和参与, 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追溯体系, 才能够保证人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享受到安全、无公害的食品, 才能够保证我国安全食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与评估[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罗晓雷.浅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J].江苏调味副食品, 2011, 28 (1) .

[3]慧希, 季任天.我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的完善[J].食品工业科技, 2008, (3) .

[4]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11) .

[5]王晓丽, 李磊.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浅析[J].价值工程, 2009, (11) .

[6]蒋冬梅.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食品安全问题探讨[J].中外食品, 2008, (7) .

13.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篇十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有效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学校校长是本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教育局、卫生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开展加工、经营活动,重点把好:(1)设施关: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加工操作间、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卫生设施齐全。(2)从业人员关: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预防性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佩证上岗,做好个人卫生;确保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三证”齐全。(3)采购、销售关:学校内食堂和副食品店食品实行进校准入,进货索票、索证率达100%。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食品;不订购、制售冷荤冷菜食品;不出售“三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严格执行饭菜48小时留样备查验制度。(4)加工关: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确保食品烧熟煮透。(5)卫生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苍蝇、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确保环境整洁无蝇;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5、加强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三无产品”和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可疑和过期、变质食物;每学期安排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不少于2课时,出专题黑板报不少于1期。

6、对食品安全机制不完善、制度规划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对责任人因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注: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14.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 篇十四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安全是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保障,为保证学生身心健康,防止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促进食堂相关人员规范操作,确保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中心学校特与各学校学生食堂负责人签订以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1、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2、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做到清污分流,防止交叉感染。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堂从业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更衣,工作时不吸烟,上岗穿着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健康合格证》。

3、学生食堂所出售的食品必须卫生,确保安全。不得采用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成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决不准进入食堂;不得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畜、家禽肉,不得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得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

4、食堂内物品摆放要规范,不得将食物混装。食用物品和非

食用物品要分开摆放,防止误食;购进的原料要妥善存放并符合卫生要求,对购进的米、面、肉、油等发现异常,食堂人员要拒绝使用;炊具用后立即洗净入柜,不能入柜的一定要妥善保管;食堂内不得存放有毒、易爆等妨害师生人身安全的物品。

5、所用餐具、用具每天洗刷干净后要进行充分消毒,严格按

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五保洁的程序操作。凡得传染性疾病的学生要及时隔离,防止传染。除食堂从业人员和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厨房。

6、厨房、餐具、用餐场所、食堂周围等卫生要责任到人包干

负责,垃圾及时清除,天天保持清洁。存放食品、餐具的箱柜要经常进行消毒处理。食堂内外要定期消毒,以免蟑螂、苍蝇等害虫滋生。

7、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好厨房、保管室、用餐场所的防火、防电、防盗、防鼠、防蝇、防霉、防尘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器具安全卫生。每天下班前,要将材料入库,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气阀,关好门窗,各处检查无误后才能离岗。

8、食堂禁止使用有色金塑料制品和洗衣粉,食堂大小电器、线路、炊具、气灶、开关等要规范操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食堂物品要登记造册,管理责任到人,任何物品发现失盗

现象要追究责任并做出赔偿。食堂必须做好食品进购记录,购买大宗物品要索证。

10、食堂 每餐饭、菜必须留样,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至少

48小时,以备查验。

11、食堂要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督导,不断

提高服务质量,对学校例行检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等规范化管理不得有抵触情绪。

12、食堂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烹饪水平;要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责任书一经签订,必须自觉遵守。如因从业人员失职,或操

作不当而对学生身体、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要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中心学校、开办食堂学校和食堂负责人各执一份。

中心学校(盖章)责任单位:

中心学校校长(签名):食堂负责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食堂从业人员(签名): 学校负责人(签名):

15.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篇十五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的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产业结构日趋向合理的方向发展,它作为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早已从“短缺”转变为“充裕”,但在满足食品数量需求的同时,质量问题随着消费者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从企业内部着手,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施行,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以此保证食品安全。

1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1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在1924年由谢尔顿提出。1953年霍华德·R·鲍思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走进人们的视线。1979年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提出了社会责任分类思想,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能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慈善责任之和。尽管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和表述不尽相同,却普遍认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要对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且企业的生存依赖于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其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企业的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等。依照这种观点来分析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它的概念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食品企业自己为构建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所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食品企业向外部主动承担得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之间的责任义务。而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责任的最低底线,是与消费者关系紧密的先决条件,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特征。

1.2 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食品企业重要指标之一

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食品企业重要指标之一,安全的食品不是由标准约束出来的,甚至也不是由法规规定出来的,而是由生产经营者用诚信、义务和严格的管理生产出来的。因此食品是否安全与食品生产企业有密切的关系。而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迫害了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导致对食品安全很大程度的不信任,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心理,使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09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完成的一项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任意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程度均低于50%,82%的公众担心食品是否安全,38%的人认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显然,食品是否安全已成为衡量食品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3 食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食品是人们生命安全的初级保障,使得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从我国卫生部网站的数据显示,2006年~2010年我国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数量、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但由于食品的后验性,即消费者只有在劣质食品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或食源性疾病发生时才可能对食品质量做出一定程度的判别,因此食品企业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4 食品安全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

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企业也不例外。因此企业在从事各种活动中,应当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求不仅在经济方面,更要在社会,环境等领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就是现在人们最为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另外,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看,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如何均衡的问题,赢利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对立的。

2 以食品安全为核心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2.1 积极加快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能否建立健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企业能否形成自己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作为企业领导人内心最深处的是非判断和善误取舍标准,是企业未来行为方式与业务导向的最根本导向。为使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强化为企业家的核心价值观,就应该从意识形态上加强教育和引导。首先,应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将责任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这就要求企业家和员工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将改善和增进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有助于企业声誉的提高和风险的降低,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具有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其次,内部制度建设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基础,应在企业的战略管理中融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最后,企业应树立正确的舆论指引。加强对员工和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引导。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氛围,积极促进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进程。

2.2 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观念

能否树立起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企业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企业的经营理念是指引企业发展方向和具体行为的明灯,经营理念对于企业的作用,就如同价值观对于人生的作用一样。在当前,就食品企业所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已成为企业核心价值观重塑的重点问题。要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它是企业在经营理念上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食品企业而言,安全责任观念与企业成功与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同时它也反映着企业经营者的道德水平,因此,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成为食品企业的首要责任,食品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企业责任意识实质上就是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素质的综合体现,提升食品企业社会任务,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直接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高低。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风气可以实现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把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3 推行建立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公众、媒体、政府正确评价企业经营活动,有利于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应的信息,推行建立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首先,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方法和程序。随着社会各界对报告可信度的质疑,制定一套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标准,明确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和审计主体,拟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使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有据可依,进一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客观性与公信力;其次,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国家应引入可操作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通过制度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回避一些公司只披露好消息、不披露坏消息、定性描述多、定量分析少的披露策略,以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第三,我国应制定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社会责任意识强、社会责任好的企业做更多的自愿性披露,并且规定企业责任披露的最低信息要求,使企业在“阳光下运作”。

2.4 完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政府规范与引导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急需完善。首先,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事件需要进行标准的更新和创新,使得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紧跟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实现具体监管工作与标准完善的良性互动。其次,应该加强标准的信息网络建设,确立部颁标准、国家标准、为各相关人员提供查询服务,收集并整理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以及国外食品质量标准作为参考。第三,各食品标准应当建立在对完整数据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首先,我们要综合考虑我国食品生产力和产业的发展状况,充分利用国际标准并吸取其他国家的教训,力求标准体系符合市场需求,协调配套,先进适用;另一方面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为标准制定搭建技术平台。这对我们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是件易事,我们要认真做好各项细致工作。第四,应收归国家统一管理,将地方标准的制定严格界定在地方名特优产品品质标准方面,由国家行政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布唯一食品安全标准。

3 结语

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意识的企业是和谐社会的基石,食品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力量之源,它与居民生活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和谐社会呼唤有责任的企业。政府应完善立法和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标准和准则;作为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转变经营理念,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规范自身行为;同时加强大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度,以此来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王中亮.食品安全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J].上海经济研究,2009.

[2]陈小华.世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现状与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07,9.

16.食品安全呼唤向善的市场力量 篇十六

“油条哥”刘洪安的做法,被网友大加赞赏。从他的事迹,人们看到一种向善的力量。当然,善与恶是相对而言的。生产、销售放心产品,原本是商家的天职。没有缺德的商家,也就不存在“良心油条”这个美誉。但可以说,如果整个食品行业都向刘洪安学习,用不着监管部门操心,食品安全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

刘洪安这么做并非赔本赚吆喝,而是得到了市场的奖赏。虽说每天换新油,成本有所增加,但因为买的人多了,盈利反倒比以前多了近四分之一。近年来,还有许多人在淘宝上销售土特产,也赢得不少消费者青睐。这意味着,并不是制假售假或不择手段降低成本,商家才有利可图。在食品安全令人人自危的背景下,生产、销售放心食品更加是一个商机。只要商家表现出诚意,消费者甚至愿意多花点钱捧场。

有人或已注意到,如今大街小巷卖油条的越来越少。这一方面是因为成本提高,按原来价格根本炸不出“放心油条”;另一方面,因为商家使用过夜油、回锅油甚至地沟油,导致消费者不敢放心购买。买的人少了,炸油条的生意自然也就越来越没人做。而“油条哥”挂出“安全用油”大标语,适当提高售价,正好打破炸油条生意的死循环,重新赢得了消费者信任。

整个食品行业的状况何尝不是如此。特别是一些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业,其销售市場受到信誉滑坡的困扰尤甚。如洋奶粉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正是拜国产奶粉“不争气”所赐。虽然洋奶粉价格大幅飙升,许多消费者仍然咬牙购买。倘若不是国产奶粉信任度下滑,也不至于呈现这般景象。国产奶粉的危机,正是洋奶粉的机遇。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正是放心食品闪亮登场的大好时机。

扭转食品行业的现状,离不开市场监管,也不能缺少行业自律。更关键的是,要让向善的市场力量蓬勃发展,这样才能逐渐驱散阴霾,重新赢得消费者信赖。消费者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恰是向善的市场力量大有可为的机遇。为此,商家不仅需要郑重做出承诺,还要伸出双手拥抱公众监督,让消费者真正看到诚意。刘洪安的那把“验油勺”,就是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有效监督工具。

对于食品安全,以往我们可能过于注重监管的作用,而忽视了市场自律与奖惩作用。俗话说,劣币驱逐良币。问题食品确实会采取低价策略,把好的商品挤出市场。可如果这个市场上到处充斥着劣质食品,人们是否愿意多花钱购买放心食品?倘若答案是肯定的,这个市场坏到一定程度,或许正是向善的力量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时机。这时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让商家懂得真正的市场规律。

17.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篇十七

(镇、街道办、场)

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责任制,更有效地开展20**年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省、**市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

(甲

方)

(乙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负责统筹、领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和支持各镇(街道办、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乙方责任

(一)健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完善监管工作制度。监管工作有明确分工,认真落实。本辖区年内无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及时报送食品安全监管动态信息,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充实、更新“**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内容,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三)各镇(街道办、场)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到单位和个人,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任务的完

成。还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积极开展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宣传。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

2、配合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得纵容包庇且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4、在集贸市场、商场等场所公示市级和本镇(街道办、场)食品安全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并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5、及时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查处和善后工作。

(四)乙方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实施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保证完成各项任务,并于*月*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履行职责的自查报告。

三、甲方负责本责任书内容的解释。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按本责任书的要求对乙方进行一次年终考评,对完成任务好的镇给予通报表彰、授予称号等奖励;对行动不力、完成任务差的镇

给予通报批评,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或出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一份)。

五、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市人民政府(盖章)乙方:(盖章)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18.食品安全责任书 篇十八

为规范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增强经营户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特与辖区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即经营户需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严格实行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经营者须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建立进货台账,使商品追溯率达100%。

三、经常检查上市商品:对质量不合格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下架,停止销售。

四、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不销售以下商品:

1、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

2、过期变质食品(含无生产日期、有效期的食品);

3、假冒伪劣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

4、不符合生产标准、卫生标准、计量标准的食品;

5、国家发布和媒体曝光的问题食品。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接受工商机关行政处罚,发生严重后果的由经营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单位:田坝工商所

责任人(签字):经营者(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食品安全责任书(送达联)

为规范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增强经营户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特与辖区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即经营户需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严格实行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经营者须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建立进货台账,使商品追溯率达100%。

三、经常检查上市商品:对质量不合格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下架,停止销售。

四、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不销售以下商品:

1、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

2、过期变质食品(含无生产日期、有效期的食品);

3、假冒伪劣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

4、不符合生产标准、卫生标准、计量标准的食品;

5、国家发布和媒体曝光的问题食品。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接受工商机关行政处罚,发生严重后果的由经营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单位:田坝工商所

19.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篇十九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 全国43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肩负着70-80%的鲜活农产品的流通任务, 是城乡集贸市场、菜市场及超市零售网点的主要进货渠道。加强对批发市场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于保障我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北京市新发地、回龙观、八里桥、锦绣大地、大洋路、岳各庄、石门等13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户及购买者问卷调查的结果, 结合实地考察, 从市场管理者、商户、购买者的食品安全认知特点和行为等方面, 分析了批发市场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任务主要由市场管理者执行, 其手段主要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检查商户执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场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把关等。此外, 市场管理者还要搞好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为商户提供卫生良好的摊位和场内交易环境。批发市场通常有一名副总经理分工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及时处理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解决顾客投诉及商户和购买者之间发生的争执。各大批发市场都建有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室) , 负责进场农产品的取样检测, 并记录检验结果备查, 有的市场还要将检验结果上报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多数市场的日常化验检测项目仅限于果蔬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水产品中的甲醛含量、干货中的二氧化硫含量等, 对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的检查主要是凭市场管理员的感官和经验来判断。

从这次实地调查中发现, 批发市场在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市场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 但执行力度弱

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业务职能部门是市场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各职能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等, 市场都建有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并配备检测人员。另外, 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也进驻场内设点, 或将部分职能委托市场管理机构代行。各大批发市场也都设立了与政府法律规范相一致的规章制度。可以说市场在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方面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 这一点可以从对商户的调查中得到验证 (见表1) 。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2008年暑期调研结果整理, 发放问卷1022份, 回收有效问卷837份 (其中商户415份, 购买者422份) , 有效率为81.9%

在市场访谈中发现, 在具体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方面并不令人满意。市场各区主管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对于商户的要求不严格。例如, 一些市场对于刚入场的商户, 要求一开始必须签订《商品质量保证书》、《商户规范经营责任书》、《市场卫生三包责任书》等协议文本, 但对后期执行情况检查不严格。政府在批发市场推行购销台账制度, 但市场管理者只看商户是否有账本, 而对商户是否准确、完整、规范地记录并不细查。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方面, 不同经营区域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猪肉批发区的猪肉都是来自定点屠宰厂的, 票证齐全, 质量安全有保证;活鱼类水产品交易区基本上能做到定期抽检, 但检测周期较长;蔬菜水果区由于商户规模小、数量多、产品来源难界定, 市场普遍反映检验难度较大, 各市场的抽检范围和抽检率都不一致。

(二) 市场仓储和交易设施较为齐全, 但环境卫生问题多

调查发现, 北京市批发市场内的仓储和交易设施较为齐全, 但场内不同经营区域差异较大。猪肉、活鱼及海鲜冻货区的仓储设施建设的比较到位, 肉类区低温冷藏库数量充足, 活鱼区配备有中转鱼池, 冷冻产品区有低温冷冻储藏库。在粮油批发区和干菜调料交易区域, 商户的店铺一般兼具批发与仓储功能。蔬菜水果交易区的设施主要是遮阳大棚, 但是多数市场由于大棚数量不足, 新鲜的果蔬产品直接在露天交易, 遭受风吹日晒, 鲜度受损的问题比较严重。

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大多数未经包装, 易在流通过程遭受污染, 市场卫生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从购买者对批发市场内卫生环境的评价看, 回答满意的占23.3%, 一般的为58.7%, 不满意的为18%, 可见多数购买者对场内卫生环境不是很满意。

实地调查中笔者发现场内卫生环境方面问题也比较多:有的蔬菜水果区, 变质、腐烂的蔬菜水果得不到及时处理, 随处堆积, 蝇虫滋生;个别淡水鱼交易区污水横溢, 得不到及时处理, 甚至有的运鱼车干脆直接将废水排放到路面上, 导致行走不便;少数肉类区则缺乏排气设备, 厅内空气流动不畅, 气味难闻。另外, 商户将产品随地摆放、垃圾随手丢弃、饮食就地解决等现象屡见不鲜。

三、批发市场商户和购买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状况

(一) 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淡薄

商户是市场内的交易主体之一, 其经营行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调查发现, 批发市场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对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法规不是十分了解 (见表2) 。

数据来源:同表1

据了解, 商户在与市场签订商品质量保证书、规范经营责任书等协议文件时, 并不清楚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只是市场管理人员要求签字, 他们就照办。在建立购销台账时, 也是按照市场管理人员的要求走个形式, 台账记录很不规范, 信息不完整, 经营的产品一旦出了质量问题也难以查证。

(二) 购买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但缺乏鉴别能力

在批发市场上调查的422人购买者中, 有236人是自家消费, 占56%。这些被调查者中有82%的人回答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80%的人认为市场有必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强。但是, 购买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了解不够, 在购买时缺乏鉴别能力。从表3中看出:购买者对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等概念比较了解, 但对于农产品产地编码、市场准入、索证索票、产品可追溯等监管制度了解的还不够。

数据来源:同表1

另外, 大多数购买者在批发市场购买农产品时主要关注其新鲜程度、价格、生产日期等内容, 对其他事项不太关注。有39.1%的人重视品牌, 29.8%的人重视产地;67.9%的人在购买鲜、冻畜禽产品时会看是否有检疫合格章;约40%的人会看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并要求出示产品质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四、加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通过对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商户和购买者的调查发现, 批发市场存在着管理不到位、商户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等问题, 需要从市场建设、制度落实、宣传教育以及全程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 把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关。针对存在问题, 就加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问

(一)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作用

传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注重场地面积和客流量, 追求人气度, 强调市场的货物集散功能、价格形成功能、供求调节功能和结算功能。在新形势下, 为保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应该赋予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功能, 并通过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来保证新功能的实现。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仓储和配送冷链系统、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立商户登记和商品准入制度、实施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开展产品抽样检测等。只有从物质条件、环境条件、人员、经费等方面增加投入, 才能充分发挥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作用。

(二) 市场不仅要建立明确的食品安全制度, 还要狠抓制度的落实

虽然政府出台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大批发市场也都制订了自己的规章制度, 但在具体执行和落实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需要进一步狠抓制度的落实工作。有的市场与商户签订了质量安全责任书就算完事, 有些市场为了稳定商户资源常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 这样下去只能导致有章不循、有令不止,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奏效。因此, 必须提高市场管理者的认识, 不做表面文章, 把食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市场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 对执行制度好的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制度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提高广大商户遵纪守法和诚信经意意识。

(三) 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 提高商户和购买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商户是批发市场上的经营主体, 对自己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但是, 市场上的大多数商户都是个体经营者, 文化程度普遍低, 学习文件少, 遵纪守法意识比较淡薄。批发市场应当不断对商户进行培训教育, 向他们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增强商户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批发市场要重视购买者的权益保护, 帮助他们提高鉴别产品质量的能力, 及时处理投诉, 鼓励他们对市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四) 政府牵头构筑生产流通一体化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批发市场监管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市场流通环节采取措施, 通过监管发现问题产品、追溯其来源, 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并确定责任者。流通环节监管能够对生产环节产生影响, 促进生产者生产质量安全的产品。但是, 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必须从产地源头开始, 生产过程和流通环节一起抓, 需要政府牵头构建从生产到流通一体化的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农产品。

摘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作为城市大宗农产品交易的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健康与安全。文章通过对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实地考察及对场内交易主体的问卷调查, 分析了目前北京市批发市场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狠抓制度落实、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构筑生产流通一体化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

参考文献

[1]、安玉发.技术创新助力农批市场功能拓展[J].农产品市场周刊, 2006 (21) .

[2]、徐柏园.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 2007 (3) .

[3]、王登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J].北方经济, 2007 (7) .

[4]、丁建吾.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亟待立法和政策扶持[J].中国改革, 2007 (8) .

[5]、吴干冰, 陈本新.日本、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考察报告[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05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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