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培培

2025-03-18|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培培(精选4篇)

1.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培培 篇一

1 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 农村社会组织的问题受到乡村治理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学者们的关注, 成为政治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我国农村各类社会组织有300多万个, 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自治组织、农村的经济合作组织、公益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等形式。综观目前相关的研究发现, 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组织的定义并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看法, 而更多的是以农村民间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农村中介组织等命名, 它们在乡村社会领域中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学者以农村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目的为出发点, 将农村社会组织划分为政治性组织、经济性组织和基层自治性组织三种类型, 认为农村社会组织是由村民自发组织而形成, 或者是在乡镇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 为了实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和获取公平的经济利益, 由农民为主体组建起来的社会组织。俞可平从农村社会组织的职能出发, 将其划分为农村权力组织、农村服务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及其他农村附属性组织等。李熠煜从农村社会组织的生长成因出发, 将其分为和官方有密切关系, 具有合法身份的行政组织;传统的乡村社会团体;由新型的农民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组织;乡村社会中各种宗教组织和带有帮会性质的类似黑社会的组织。他认为, 类似花会、庙会和基金会、行会等乡村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组织发展速度最快, 逐渐成为影响乡村事务的重要力量。2008年,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在关于发展农村社会组织问题上, 进一步明确农民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和互助性的性质, 其基本功能是在于完善基层社会的自治能力。这一定位, 将农村社会组织赋予了更多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乡村社会自治的公共权力, 充分体现了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 农村社会组织是具有民主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一般特点, 它们根治于农村社会, 它们的存在与发展随着我国乡村民主化进程而不断深化, 是乡村治理研究领域中关于实现村民自治重要的一次尝试。

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社会的各种组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共同处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一种动态过程, 其目的在于通过改革农村社会管理结构和促进公共产品的优化, 实现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农村社会组织是乡村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 不仅代表着广大村民的利益, 为他们提供公共参与的机会, 而且在促进不同管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因此, 探索农村社会组织在我国基层政治社会发展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以适应和促进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政治变迁和政治发展的需要, 是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途径。

2 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政治分析

2.1 乡村治理的多中心结构, 为农村社会组织嵌入乡村治理创造制度性空间

自上世纪90年代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 在乡村社会中, 除了传统的集体经济形式外, 开始出现了一些个体经济组织和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这些经济组织的出现满足了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逐渐受到广泛的欢迎, 其组织的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较大的创新。然而, 随着农村的经济成分和利益多元化的转变, 亟待调整政治权力结构以适应客观社会环境的发展。2004年,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 明确指出建立由中国共产党为核心领导、政府具体负责、社会组织协同合作、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这种格局, 从理论的层面上看, 就是宏观的“多中心”治理格局。农村的“多中心”治理是它由乡村社会中多元独立的行为主体, 在一定的运行规则下, 通过共同参与、共同合作、相互调适, 甚至相互博弈等互动方式, 形成一种多元的开放的共同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 多元性与开放性是辩证统一的, 多元性是实现开放的基础, 开放性为多元的格局提供保障。那么, 面对乡村社会中日益繁杂的公共事务和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时, 在人力物力资源匮乏的情况下, 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已经呈现出明显的缺陷。目前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调整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 将各种利益主体纳入到乡村政治系统中, 统筹各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 鼓励乡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只有充分调动农村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促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农民参与”的格局, 才能弥补在政府失灵时的社会资源短缺, 才能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

2.2 农民组织化水平提高, 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发展机会

组织, 是实现政治稳定重要的社会基础, 也是获得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在我国, 传统的乡村社会一直以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来维系各组织之间的关系,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限制了农民的个人思维和对利益的诉求, 将农村社会推向了一个同质化的阶段。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各种各类的农村经济组织随之纷纷建立起来。然而, 从整体上看, 这些组织呈现出碎片化和分散化的特点。在当时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影响下, 碎片化的农村组织使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 农民的政治参与还处于一个低制度化的水平。农村社会组织能够整合乡村社会中闲散的群体力量, 通过内部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律的手段, 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 保障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和社会资源配置上的公平性, 为农村社会组织和广大农民公平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提供机会。

2.3 走向“善治”的乡村治理目标, 推动农村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合作

政府与公民共同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善治的本质特征, 是当前国家政治和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要实现善治, 首先需要以公民对权威力量的自觉认同和积极参与为基础, 如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 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治。由此可见, 在要实现乡村善治, 仅仅依靠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权威性行政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培育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公民社会, 而农民社会组织就成为了这类公民社会的主要载体。乡村善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从这个意义上看, 代表着广泛农民利益的农民社会组织的最重要功能和任务就是促进乡村善治。具体表现如下:

2.3.1 促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培育

现代公民, 更有效地推动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为实现乡村社会的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提供机会。首先, 农村社会组织具有平等和民主的属性, 成为培育广大村民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的重要组织载体, 使大部分农民明确自己当家做主的选举权利, 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其次, 农村社会组织是广大村民进行政治参与的组织基金和社会基础, 它可以将涣散的农民群众统一起来, 参与村务日常管理中。再次, 农民群众也可以从农村社会组织中了解政治, 充当乡村事务的决策者和监督者, 增强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最后, 农民社会组织内部非等级制的体系和平等民主的沟通方式, 更容易培养成员的民主意识, 锻炼诉求的能力、管理的意识和管理的能力, 为提高参与乡村事务的民主管理能力奠定了基础。

2.3.2 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 政府将大部分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到城市, 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相对不足。而农业税的取消, 两极分化更加明显, 已经无力提供能够满足广大村民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乡村政治结构的变革, 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投身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行列上, 承担起重要的角色。如有些经济合作组织兴建农村的基本公共设施, 兴办学校和养老机构, 有些专业协会提供市场服务的信息和法律援助等, 有效地弥补了基层政府的缺位和市场运行的失灵下乡村社会的资源匮乏, 对现代乡村社会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2.3.3 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

由于市场要素不断的多元化, 像农村土地流转、房屋拆迁和农地征用等引起的矛盾日益增加, 乡村内部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元化。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通常是以乡绅和宗族势力来维持社会秩序的, 当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 大部分的村民通过私下求助于乡绅势力或者宗族势力来协调支持。随着现代乡绅组织和宗族组织已经逐渐解体, 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各类农村社会组织承担起乡村事务纠纷的调节者。学者于建嵘认为, 随着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农民在组织中不断接受法制观念, 促使农民的维权行为更加理性, 成为有权力意识和法制意识的现代公民, 在维权组织的带领下, 恶性群众事件减少, 对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农村社会组织还有其特定的内生性秩序, 通过与村民共同商定规章制度来约束他们的行为, 形成符合乡村民约的行为准则。类似农村治保委员会等组织也承担起维护乡村社会治安的责任, 与村民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成为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秩序的重要力量。

3 农村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失衡和发展困境

3.1 农村社会组织的经济功能大于农民的政治诉求

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农村社会组织重要的特点, 然而有些社会组织受到利益的驱使而违背了公益的属性, 以赚钱和牟利作为组织的首要任务, 这既表现在以经济功能为主的社会组织上, 也表现在某些以非经济功能为主的社会组织上。据2006年农业部对农村各类合作组织的统计数据来看, 49%和20.4%的组织分别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等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上, 只有20.2%的组织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 除了农村各类基金会以外, 类似农村老年人协会、用水协会、农业技术协会等组织也越来越重视经济的效益, 而政治功能多是一种缺乏自觉性的附带功能。事实上, 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功能是乡村治理的根本体现, 如果农民的政治诉求不充分, 经济功能的发挥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要保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稳定性和长远性, 仅仅依靠经济建设是远远不够的, 村民自治才是实现善治重要的内驱力。然而, 在现实的环境下, 社会组织既要发挥其经济功能, 取得经济效益, 又要在乡村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 还要将广大农村的政治诉求作为政治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 目前来看, 是相当有难度的一个难题。

3.2 农村社会组织行政色彩大于农民的民主参与

据相关数据显示:70%左右的农村社会组织是由乡镇政府或者村两委发动成立的, 并且由乡村干部负责日常的管理, 真正由普通村民自发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所占比例较小。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依然会受到政府行政力量的干扰, 出现过度行政化的倾向, 尤其是体制内的组织。如今, 基层政府的社会职能转移, 村民委员会、共青团等为代表的体制内组织将承担着村务管理的职能, 在发展和整合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过程中有时会受到政府的行政指标的影响, 使得他们烙下了行政的色彩。因此, 有些农民对此类通过行政力量催生出来的, 不是以农民的实际愿望和需求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并不认同, 他们认为这是代表着基层政府的意志, 从而农民的参与度比较低, 也影响了乡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

3.3 农村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 缺乏发展力

农村社会组织虽然已经形式上成为治理主体的一元, 但由于自身能力的缺陷, 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首先, 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 政府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经费和政策支持是非常有限的, 再加上草根的农村社会组织由于自身性质和规模的限制, 筹措经费能力的弱势使得其发展更加困难。其次, 由于农民的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农民缺乏现代公民意识, 小农意识较重, 过于强调个人利益, 忽视公共的利益, 导致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事务的能力较低。在组织管理人员方面, 由于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通常是兼职的, 不稳定的, 再加上自身社会保障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因此, 很难吸引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加入其中。最后, 农村社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 组织结构简单, 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大大降低了组织的凝聚力, 制约着自身的发展。

3.4 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科学的管理机制

在我国农村社会组织领域中的法规大部分都是针对其中单方面或者某些内容的规定, 如1998年重新修订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还缺乏一整套针对农村社会组织成立、性质、地位、运行和功能等方面的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空缺导致各类农村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无法可依, 各自为政。尽管我国已出台了针对农村社会组织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但是城乡之间的差异, 导致这个规定不具备乡村社会的普适性, 反而制约着社会组织的发展。此外, 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目前农村社会组织主要采用登记和主管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然而这种模式并没有在全国广泛地实行, 只是在少数地区试行推广, 大部分的社会组织没有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而游离于规范管理体系之外, 这部分组织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病, 影响着自身的运行绩效和造成公众对它的质疑。而部分通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社会组织, 由于多头管理约束和政府的严格控制, 也削弱了他们发展的主动性, 限制了其发展的进程。

4 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

从客观层面上看, 基层政府要不断地转变管理的理念, 进一步推进职能的转变, 逐步减少对农村公共事务的行政干预, 将农村社会组织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 实现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对一些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组织, 应该明确他们的公益性和民间性, 通过社会化的手段, 促进他们改革成为真正代表广大农村利益的民间社会组织。此外, 应该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和引导, 加快针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立法程序, 从法律的层面明确其性质、地位与职能等核心要素, 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法律层次。具体而言, 在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时, 应该充分考虑到城乡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差异, 根据农村的社会环境和农村社会组织自身的实际条件, 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提供一个公平合法的平台, 保障他们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从主观层面上看, 农村社会组织应该顺应市场的多元化, 在强调各类组织自身独特功能的同时, 也要加强与各种不同功能组织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互动与碰撞中实现共赢达到和谐。此外, 为了能够良好地承担起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使命, 获得广大农民的信任和支持, 农村社会组织必须完善内部的组织建设, 具体包括规范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筹资体系和队伍建设等, 将具有现代业务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引入到基层管理的领域上来, 将广大农民的群众力量动员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空间里, 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组织形象, 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治理中的社会自治能力。

综上所述, 我国乡村社会的变迁, 实际上是乡村治理结构中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博弈过程, 而农村社会组织充当着不同治理主体利益的协调组织。在当前的政治环境下, 形成一套能够满足各主体利益需求的有效机制, 农村社会组织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李熠煜.近代中国乡村民间组织生长原因浅析[J].文史博览 (理论) , 2010 (2) :29-30.

[3]于水.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以江苏为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4]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 2005 (2) :37-40

[5]李小云, 等.2008中国农村情况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2.新常态下农村社会治理问题研究 篇二

一、新常态下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

1.留守人员的社会服务缺失,空壳村公共服务陷入两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农村青壮年不断流向东南沿海和周边城市,农村社会不断空心化,留下的基本上是妇女、儿童和老人,都属于弱势群体,青壮年常年在外使得儿童的家庭教育与管理出现真空,老人无人赡养的问题非常突出。随着撤村并校和老龄社会的到来,留守人员的社会服务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人口急剧减少使得我省很多村庄变成了空壳村,一方面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总体水平较低,大部分农村缺乏自来水,农村道路质量不高,教育设备缺乏,另一方面为边远山区的空壳村修建道路、通自来水等成本极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超低,有限的资金无法解决僻远山区的公共产品与社会服务问题。

2.不规范的村务管理;村级社会治理缺乏民主沟通与有效监督

当前在一些偏僻和贫困地区,有些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在职权上取代了村民委员会,过多干涉了村级自治,有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收支缺乏正规单据与凭证。由于农村村干部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与村民的协商沟通,老人、妇女与孩子参与村务管理的能力意识相对较弱,很多村民对村务了解甚少,并不是非常支持村干部的工作,有村民认为村干部在五保与低保等政策实施中倾向于亲房、亲戚与朋友,甚至怀疑村干部贪污村级财产,截留各种政府救济物资,不信任现象普遍存在。

3.黄赌毒与偷盗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农村社会风气有恶化迹象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社会节庆期间的赌博现象有蔓延之势,尤其在春节期间,有些农村的返乡农民工聚众赌博现象非常突出。与此同时,各类偷盗现象也时有发生。随着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联系不断加强,城市社会中的一些色情文化被带到农村,一些农村妇女被组织到外地从事色情服务,农村吸毒现象也时有发生。当前农村警力配备严重不足,加上农村留守人员大多是弱势群体,近年来极个别农村出现了黑恶勢力,种种不文明现象表明,农村社会风气有恶化之迹象。

二、新常态下甘肃省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结合新常态下我省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与国家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我们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坚持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既要提高服务还要节约成本

面对我省农村人口外流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系统综合治理的思路,要把农村人口减少、城镇化、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等结合起来,以小城镇化与城镇化来适度集中农村人口,把人口较少且自然条件差的村直接向行政村或集镇,这样居民可享受到道路、自来水、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的便利,政府可节约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使用效率,可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扶贫济困等社会服务当中。要加强农村社会的综合治理,如整体搬迁,要解决搬迁后的就业问题、种养殖的技术与金融信贷等问题,为未发展起来的群众提供扶助和救助的配套政策。

2.坚持依法依规治理,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村务公开

面对村党支部书记干涉村级自治的情况,可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党章》制定村级党支部权力清单,明确村级自治中党组织的职责,防止个别党员违反《村组法》来“领导”村委会,减少损害基层党组织形象的情况。对村级治理中参与意识与能力不足,以及村务监督难问题,可以考虑利用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主动向村民公开乡镇政务与各村村务,向村民公开村级内部物资的来源去向与享受低保的情况,向村民公开本村享受扶贫救济等资源的相关信息,在集镇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立电子显示屏与政务公开栏,向全体人民公开乡镇政务信息及其村内事务,这样能够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还能有效监督乡级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提高村级社会治理能力。

3.监督和再造村委会,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凝聚整合功能

面对市场经济带引起农村互助关系解体,以及村民社会组织化程度不高问题,这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新常态下村委会的历史使命与责任,再造村委会。而加强村委会的职能,需要我们建立一支一心为民、有胆有识、敢干愿干的村干部队伍,我省可以考虑在推进乡镇改革的同时,把一部分乡干部直接下沉到村社层次,组成“村务协助监事会”,直接吃住在村庄,协助和监督村委会的基本工作。同时我们要扩大“进村进社”人员的招聘,扩充愿意留在农村服务的干部,对于村级工作一定年限且获得村民好评的干部,给予破格提拔。要鼓励有事业心与责任心的“村委会干部”,对其要有明确的财政奖励,通过各种政策,再造村委会,提高村委会的服务与凝聚功能,提高村庄治理能力。

4.过程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以社区公共文化引领农村社会风尚

3.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培培 篇三

1.1 农村社会保障需要政府承担财政责任

政府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责任者。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村社会救济三个项目。其中, 农村社会救济在使用上具备非排他性、在消费上具备非竞争性以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具有纯公共产品的属性, 必须以政府的财政支持为前提。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虽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及在效用上具有可分割性的一面, 如个人缴费部分别人无权取用, 不事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无外部影响的情况下, 就会被排斥在保险范围之外;但是也有非排他性的一面, 如政策范围内的任何人都可以参加, 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而准公共产品的提供也属于公共财政的支出范畴, 所以, 政府财政应当在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承担责任。

1.2 政府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效率的必要途径

分权是一种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治理关系的制度安排, 大多数确立市场经济的国家选择了分权。Schneider (2003) 将分权细分为财政分权、行政分权和政治分权三个层次。布坎南认为, “在各级政府之间的经济的或有效的职责划分取决于公共行动溢出效应的地理范围的大小。每一种公共性的产品和服务仅仅对有限的一组人口来说是公共性的, 这组人口的范围大小就决定了应该履行职责的政府单位的规模经济”。Oates (2005) 通过一系列的假定发现, 在等量提供公共产品这个限制条件下, 由于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本辖区居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信息, 某些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优越于中央政府。Tresch从理论上提出了偏好误识问题, 认为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完全, 存在着失误的可能性, 而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存在着某种优越性。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认为, 如果人们可以在社区间自由流动, 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 他们肯定会选择能够为自己提供最满意的公共服务与税收组合的社区政府, 也就是说, 社区政府必须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以上理论奠定了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础。

我国政府治理结构的核心特征表现为经济分权与垂直的政治管理体制紧密结合的中国式分权治理模式。经济分权包括行政分权和财政分权两个方面。行政分权是指从二十世纪80年代初中央政府开始就把很多经济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地方, 使地方政府拥有相对自主的经济决策权。财政分权则是指1994年前的财政包干和1994年后的分税制, 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包干和分税制与中央政府分享地方的财政收入。基于这种分权治理模式, 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也理所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分担, 按照政府分级提供不同层次性公共产品的原则, 来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 建立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责任分担机制, 按照经济效益的原则, 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建设中的职责范围。

1.3 地方政府充分履行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职责的客观要求

当前,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仍处于政策选择和制度完善之中, 对于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科学界定, 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能定位不明确, 表现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具体项目职责方面, 存在“越位”、“缺位”现象;在财政投入和支出方面, 存在总量不稳定和结构不平衡现象。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

综上所述, 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内涵的界定, 关系到农村社会保障这项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总量、供给结构和管理效率, 同时也关系到政府各部门管理职责的定位和管理范围的确定, 关系到各相关部门资源的整合利用, 是地方政府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以及对此项管理绩效进行评估的基本前提。因此, 有必要进行科学而明晰的界定。

2 政府责任、政府财政的概念辨析

关于责任的诠释, 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有这样两层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做好分内事而应承担的过失。从这个诠释我们可以理解“责任”的狭义概念:鉴于责任主体的社会角色, 各种社会规范要求责任主体负担与自己社会角色相适应的行为, 并对责任主体与社会规范不符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

自古至今, 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经济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都对政府责任的内涵进行了探讨。政治学中的政府责任主要研究的是政府的产生以及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法学研究者认为, 政府责任就是政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即宪法和法律为政府的行为设定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伦理学着重研究行政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面临的伦理困境及其出路。经济学对政府责任的界定有几种典型的理论视角, 其中,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 政府责任体现着政府和与公民之间的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而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要建立一种责任制, 以规避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谋求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共选择理论则强调必须通过政府责任来弥补政府失灵。公共行政学强调政府责任的“效率”, 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 我们都必须有一支受过充分训练的官员以良好的态度为我们服务:这显然是一种工作上的需要”。公共管理学则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 主张政府、企业、公民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的责任共负原则。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在普通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公众的直接责任, 强调在结果上应对政治官员、公众, 尤其是顾客负更大的责任, 增强政府的回应性。

关于财政的概念也有不同的学说, 最有代表性的是“国家分配说”和“公共财政说”。“国家分配说”认为,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在参与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关系。“公共财政说”认为, 财政是公共经济或公共部门经济, 它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因此, 财政不仅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是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经济手段, 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经济杠杆。

笔者认为,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 而现代社会保障管理强调社会各责任主体共治, 主张政府、公民及相关社会组织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本文主要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担任的治理角色出发, 探讨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具体内容。

3 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内涵的界定

以上述对责任、政府责任、政府财政责任的梳理与分析为基础, 结合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 本文将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内涵定义为以下六个方面。

3.1 资金筹集责任

第一, 基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现状, 分别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 以及各个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 确定资金的承担者及其责任, 确定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和规模。例如, 处于最低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 且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按属地进行管理, 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因此, 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资金筹集责任, 中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以农村社会养老和农村医疗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是处于中等层次农村社会保障项目, 因其资金需求量大以及政府财力有限, 必须依靠社会共济、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来筹资, 由个人 (家庭) 、集体、政府共同出资;农村社会福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层次,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成, 在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有限的条件约束下, 应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农村社会福利项目, 所需资金应由国家或集体提供。第二, 地方政府的资金筹集责任还表现在, 要完善“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的筹资机制, 建立农村缴费与待遇之间的关系, 增强农村社会保险的缴费激励性。第三, 要开拓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新渠道, 例如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创、新土地制度、变现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等, 扩充资金的来源。

3.2 资金管理责任

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资金管理责任包括资金收支管理责任与资金运营管理责任。资金的收支管理主要是指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 所有社保资金收入都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转入。资金的支付是指将社保资金用于法定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对象,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主要包括待遇支付条件、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资金的运营管理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如何在现行政策的规定下, 对农村社保资金进行投资运营, 以抵御通胀贬值的风险, 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3.3 资金监督责任

第一, 建立一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机制, 这个监督机制应当由财政监督系统、专门监督系统、司法监督系统和社会监督系统组成, 其各个监督系统有其特定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 代表着特定的利益相关者。第二,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的技术性与专业性, 发展专业化队伍, 重视财务监督、风险监督和资质监督。第三, 由于监督责任贯穿于地方政府履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始终, 所以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 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3.4 农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与公开责任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预决算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预算口径和标准,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确保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约束力。探索建立覆盖全省经办机构的基金预决算考评、奖惩机制, 实现基金预、决算联动, 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信息公开化, 确保农民对社会保障的知情权, 公开形式要考虑农民的文化水平, 要以简单清晰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3.5 相关财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责任

这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在现有的财税法规与政策的框架下, 通过制定财税政策, 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到社会保障事业, 对向社会保障领域实行的企业捐赠、社会团体捐赠、个人捐赠等进行税前扣除或税收减免等。

3.6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

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内的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依据科学方法对支付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包括农村低保标准、新农合的大病医疗补偿标准和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以及新农保的最低基础养老金的水平、个人的缴费激励力度等。

摘要: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对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进行了界定。地方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中主要承担着出资责任、社保基金的管理责任以及社保基金的监管和运营责任。

关键词: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农村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Aaron Schnerder.Decentralization:Conceptualization and measurement[J].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2003 (3) .

[2]詹姆斯.M.布坎南.公共财政[M].北京:中国出版社, 1991.

[3]Wallace E.Oates.Toward a Second Generation Theory of Fiscal Federalism[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Economics, 2005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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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聂海洋.责任内涵的新阐释[J].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01) .

[8]黄新伟.政府责任内涵的多视角探析[J].政法学刊.2006 (04) .

[9]伍德罗·威尔逊.行政学研究[J].国外政治学, 1987 (6) .

4.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培培 篇四

【关键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政府责任

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在农村基层也存在着各种危机,且有的时候、有的地方还比较激烈,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责无旁贷。农村基层是我国体制架构的基础环节,但人们对于基层规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关注相对来说还远远不够,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责任意识欠缺

第一,体制性因素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官员意识产生影响。政府现有的以由上级集中控制和统一分配资源的体制决定了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机制结构要素是向上级负责,而这一责任体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实际工作情形发生断裂,突出对上级责任的认识与注重,而忽视了对民众责任的重视。第二,对责任内涵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意识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没有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念,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严峻责任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责任制度是用来约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约束自己的。第三,责任的执行观念不强、责任执行力不够是责任意识缺乏的突出反映。责任的落实需要较强的执行理念,将责任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实施到位是对责任意识最好的诠释,提高责任执行力和履职能力是增强责任意识的根本。

1.2政府管理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

第一,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体制不健全。从形式上来看,近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涉及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相关内容,但比较零散、规定抽象,没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体制机制。第二,缺乏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操作性不强。第三,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的责任得不到追究。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对政府部门不公开过程、不畅通信息应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过于抽象和含糊,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封闭和信息沟通不畅成为常态。

1.3政府责任管理体系不健全

第一,没有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比较粗糙,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责任没有做到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有的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没有以现实为基础,不是针对现实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来的国家层面的政府责任管理总体设计。第二,责任管理体制因循守旧,缺少革新,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积极性不高。事实上,作为承担管理责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管理的主要机构,亲自担任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对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主体,而现有的责任管理体系限制了部门和责任人员创新精神的发挥,不能有效激励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责任管理体系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变化而不断变化。政府的责任管理体系是国家权力运行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它应当在国家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更新、变换、调整与升级。

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政府责任机制的落实

2.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内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准备责任机制的落实。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爆发,或者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社会矛盾带来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实抓好准备。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须为之做准备,如同诺亚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这意味着政府管理者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就必须积累可用资源和提升处理能力,降低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脆弱性,在矛盾发生以后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从而能够降低矛盾的损害程度,及早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状态。第二,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监测与预警责任机制的落实。科学研究表明,社会矛盾爆发之前的临界期是处理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治理的最有利时机。尽早发现矛盾迹象爆发苗头,并在早期将其消灭,能够阻止矛盾向社会危害蔓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给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动带来的威胁与损失。

2.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体制。首先,要完善宪法条款。“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要在宪法中增加关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条款。此外,还要逐步完善其他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种制度规定要统一、配套、协调,相关措施要落实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的执行到位。第二,建立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问责制。建立问责制的主旨,就是通过问责来落实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避免产生“不负责任”现象。问责即“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问责是对全过程中政府行为及其后果的问责,包括过错问责(决策问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和绩效问责。这些问责方式意味着,政府日常决策失误或强行推行农村政策而引发矛盾或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未能维持社会稳定、导致事态恶化并造成恶劣影响,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有失职失责或违法行为,政府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未达到应有的绩效水平,均被追究责任。

3.结语

强化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政府不要惧怕直面现实问题,要勇于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既可以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序发展,又可以实现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5.

[2]马怀德.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非典”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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