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笔记(精选8篇)
1.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篇一
宪法复习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我国是宪法起草委员会);
通过的时候也要严格,普通法律的通过是立法机关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可,宪法的通过必须是制宪机构或普通立法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后才可以;
在修改程序上,能够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规定非常严格,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也非常严格,普通法律是立法机关过半数代表通过即可,而不用1/2以上多数。但是宪法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绝对多数(2/3以上多数)
通过后才可以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
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国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
(二)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不管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其产生、内容、发展都与民主有紧密地联系。
三、宪法的本质,教材中说宪法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法学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宪法分类)两大部分: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是否成文。(2)刚性柔性。(3)钦定、民定和协定。前两种分类都是英国法学家普莱斯提出来的。划分标准:是否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的;刚性柔性的标准是看制定和修改的规定严不严格的问题;钦定、民定和协定的标准是以制定颁布的主体来划分的。
哪些国家的宪法是成文的、不成文的,刚性的、柔性的,钦定、民定和协定的。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的宪法国家,美国是最典型的成文的宪法国家,成文宪法基本可以等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基本可以等于不成文宪法。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阶级本质上分: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是近代的,无封建和奴隶制)法言法语
1、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2、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
【2007-4-1】
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立宪(内容上的特点)。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3)法国的宪法,1789年的《人权宣言》(提出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1791年的宪法是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突出的弱点是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法国宪法以往考过一题,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因为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所以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二、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干扰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后来的75、78、82宪法,其中78年宪法在79年、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的宪法。1.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82宪法在88、93、99年三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1)88年的修改:关于土地的制度作了变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还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我们在宪法中规定了私营经济的问题,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他们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他们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
(2)1993年修改的内容较多。
A.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宪法中第一次把初级阶段
理论纳入宪法;
B.我们国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这两个制度,也是93年纳入宪法的;
C.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我们把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势为主确定下来了;
D.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纳入宪法;
E.县级人大的任期调整到5年;
(3)1999年的修正案,是6个方面:
A.发展阶段方面,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指导思想中增加了邓小平理论;
B.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
C.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也相应变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D.农村的经营体制又发生变化,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E.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形式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F.反革命的称谓改成了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
(4)2004.3.14修正案
A.三个代表入宪;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C.国家保护私有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D.重新阐释爱国统一战线,认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
E.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F.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建立同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G.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大家把修改的宪法内容好好看看,都是重点,所以我就不重点着色了)
1、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2、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color]
1.解析:D,近代宪法产生的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文化基础,其政
治基础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和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所以,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2.解析:A 不选,迄今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27条修正案,但只有前十条才称为权利法案。B不选,美国宪法修正案由国务卿提出D不选,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其议员的2/3多数或应2/3的州议会提出,并由3/4的州议会或州制宪议会批准
2.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篇二
宪法的属性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与普通的法律是不同的, 一般司法的程序是依据普通法律进行裁判的, 而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实施依据。在目前社会不同的学者对宪法司法化持有不同的观点, 其一, 部分学者认为: 宪法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在司法程序中应用, 可以对案件直接进行裁判, 可以在裁判书中直接进行引用, 如此, 可以使宪法更贴近人们的生活。其二, 另外有部分学者则认为: 宪法的司法化不是在审理案件中将宪法直接引用到司法程序中, 宪法不应该同普通法律一样在判案中使用, 而是起到对普通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作用。其实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 第一点, 宪法司法化可以作为准据法对个案进行审理, 第二点, 宪法也是公法上是否违宪的评判依据, 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可以对存在违宪疑议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 并予以判断是否进行纠正。
二、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宪法是我国的母法, 也确立了宪法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地位最高,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 宪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政和法治, 其对我国政府行政机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公民等都具备约束力, 特别是公民受到国家行政权利机构的侵害时, 宪法更能够体现出根本大法高于一切的权威性。如果宪法被动摇, 其他一切法律都会形同虚设, 宪法司法化正是具备这些特点, 才能够被人们认可, 同时宪法司法化对于一般法律无法解释或者不完善的法律条款具备根本的指导性。因此, 宪法司法化对于法制社会的发展是具备推动作用的, 也是必要的。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探索
当前在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很少将宪法直接作为法律适用, 造成这种原因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 宪法虽是法律的基础, 但其并不适宜引用在具体的法律文案中, 宪法中的条款所规定的范畴十分抽象, 虽然具备一定的约束力, 但是在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只有少部分内容可以作为法律依据适用在案件中。其二,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 人们对宪法认知的机会较少, 在申诉时因缺乏对宪法的认知, 也会忽略其具体属性, 这也是因宪法长期不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被适用造成的, 正因如此, 人们在进行申诉或者参与案件的判决时, 都会尽量的在《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范畴内需求法律条款的援助, 而对宪法的根本作用是无知的。其三,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界中, 很多执法机构对于宪法的解释都存在不同的看法, 为避免判决的结果出现偏差, 在案件审理中也很少依托于宪法。
本文认为将宪法司法化的途径应该从违宪审查 ( 政治宪法) 与宪法的引用 ( 社会宪法) 两个方面进行构建。
第一, 要构建我国宪法司法化, 就要实现违宪审查机制, 为能够使宪法适用于我国社会的违宪审查机制, 应该由全国人大通过违宪审查的相关决议, 并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使其发挥违宪审查的职能, 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其一, 当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发现在案件中适用的法规违宪, 可以逐级上报,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然后根据《立法法》中第90 条第1 款之规定,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如果在审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确实存在同宪法或者法律有相互抵触的情况, 应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查, 再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至“违宪审查委员”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二, 在违宪审查时, 是离不开宪法解释的, 因此, 在全国人大下设“违宪审查委员会”, 应该代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需要强调的是, “违宪审查委员会”是无法单独完善中国宪政大业的, 这还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完善的, 但是通过“违宪审查委员会”机制, 可以将我国释宪机制激活, 有利于推进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第二, 构建我国宪法司法化, 就是要实施宪法引用的政策, 我国任何的法律和政策都没有依据否定宪法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同时, 宪法的出现还代表着公民所应该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利通过诉讼程序获取法律保障和救济, 因此, 宪法同其他法律一样, 也应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裁判书中, 也应该直接将宪法引用在其中。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宪法司法化的时代已经来临, 其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 既能够针对宪政进行监督, 又能够确立和保护公民的基本合法权利, 因此, 宪法司法化是必要的。而目前我国在宪法的适用上仍存在路径和方法的问题, 特别是宪法的条款概念过于抽象, 在直接适用中存在法律定位偏差, 故此目前合宪解释是最佳途径, 我们也期望宪法机制能够在未来不断完善, 使宪法司法化落地生根。
摘要:宪法是我国立国之根本, 也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其保障着国家权力有序的运行, 也对公民的权力和行为起到保障和制约作用,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 宪法司法化成为了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 我国法院在适用法律时, 要求法官能够解释法律, 解释法律的前提就是合宪解释, 通过我国目前司法的案例分析, 合宪解释是最佳运用途径。
关键词: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方法
参考文献
[1]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一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J].中国社会科学, 2003 (2) .
3.浅议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障 篇三
一、刑事司法权利的界定
刑事司法权利是指公民受到刑事追诉时享有的使其人身安全和自由得到保障的程序性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受双重危险,羁押受司法审查的权利,获得及时和迅速审判的权利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这种权利:
其一,刑事司法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时享有的特定权利。公民不受刑事追诉,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刑事司法权利就没有行使的前提。例如。公民如果没有被刑事羁押,就不存在行使要求对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受刑事追究,就没有必要行使获得辩护的权利。当公民受到刑事追究时,面对的是强大的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宪法给予个人以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个人是脆弱的,显得格外弱小而无助。只有宪法赋予他们刑事司法权利,他们才有可能制约刑事司法权力的滥用,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其二,刑事司法权利是使公民人身安全和自由得到保障的权利。人身自由和安全是公民充分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通常受到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来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来自国家司法机关的侵害。刑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在于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的刑罚处罚。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为了顺利进行诉讼活动,也需要限制或剥夺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如果这种强制性的司法活动和刑事处罚不受到法律约束,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就会受到来自国家机关的侵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确定为基本人权,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侵害i。
其三,刑事司法权利是防御和对抗国家司法权力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也是一种防卫权,其设定旨在保障公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以对抗国家的侵犯。刑事司法权利就是用以对抗和防御国家司法权力的平衡器。与刑事司法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国家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司法权利具有约束刑事司法权力的作用。如对刑事羁押实行司法审查制度,所制约的是警察权和检察权;公民不服法院判决的上诉权针对的是司法审判权;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针对的是刑事指控和刑罚权。
其四,刑事司法权利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刑事司法权利由程序性权利组成。这些程序权利要求给予受到刑事追究的公民一个公正的待遇和机会,虽然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实体公正,但是这些程序权利本身具有独立价值,并不以实体法上被追诉者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为前提。无罪推定最透彻地表明了这样的立场:无论现有证据多么充分确实,在依法被合法的法庭宣判有罪之前,被追诉者应当被推定为是无罪的。他或她的刑事司法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同时,刑事司法权利还具有工具性价值,以保障刑法等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和实施,这是因为公正的司法程序是得到普适性的公正结果的惟一有效办法。
二、刑事司法权利宪法保障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虽然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些权利和刑事诉讼原则,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比较具体,实际上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是有保障的,因此宪法不需新增刑事司法权利,这些权利也不需宪法来保障。其实,《刑事诉讼法》本身对刑事司法权利的保障至少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对其本身违宪的内容,其自身无法进行审查更正;二是一旦发生司法机关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情况,刑事诉讼法尚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对刑事司法权利进行宪法保障的必要性。
(一)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首先是宪法性权利,应获得宪法保障
法制史告诉我们,刑事司法权利由宪法而起,而不是由刑事诉讼法而起。欧美各国的刑事司法权利都先由宪法加以确定,然后才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并依照宪法对刑事司法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原则来设计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以便使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获得宪法所要求的保障。这说明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不仅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且首先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首先依靠宪法为保障,以宪法确定之。
(二)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是保障刑事司法权利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法律
首先,宪法以最高权威的规范确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并且公示国家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承诺。而刑事诉讼法是在程序上保障这些承诺实现的子法。其次,宪法是制定一切其他法律的根据,因此也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只能依照宪法完善宪法所确定的刑事司法权利,而不得克减之。再次,宪法是确立也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法律,当然也确立了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刑事诉讼法就是在司法程序中对相关界限做出具体划分。最后,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决定了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条文和宪法精神相违背。因此,刑事司法程序中凡是违反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规定和做法,都是违宪的,因而是无效的。
三、我国宪法在保障刑事司法权利上的缺陷
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已作了一些规定,如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安全和自由的规定,第38条关于维护人格尊严的规定,第39条关于严禁非法搜查的规定,第125条关于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和获得辩护的权利等,都较前几部宪法更详尽。这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了细化。然而我国宪法本身的缺陷和体制性缺陷使得宪法对刑事司法权利的确定和保护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宪法对刑事司法权利的设定尚不具有完整性
我国宪法没有像国际通行的那样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及时和迅速审判的权利、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时公开受司法审查的权利、审前被释放候审的权利、避免双重危险等。这使得《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正在根本性的问题上缺乏更高层次规范的指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握有部分刑事司法权力的有关机关各自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条款时并未以宪法为依据,而在相当程度上考虑部门利益和所谓的“执法方便”。例如,在“律师提前介入”问题上,本应以宪法确定的辩护权为指引,推导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再研究《刑事诉讼法》如何保障辩护权。但事实正好相反,在立法上规定了一个律师不得作伪证的条文,并在次年刑法修改时设定了“律师伪证罪”。又如,宪法没有规定公民获得及时和迅速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虽然注意到遵循这一原则,如退回补充侦查限定为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在羁押期限的规定上,仍然比很多国家要长。可见,《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在根本上是宪法规范不完善的问题。
(二)宪法本身的违宪救济机制存在严重弊端,未对刑事
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制约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可能侵犯公民刑事司法权利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审查机制,使某些违宪的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出台而且堂而皇之地得到实施。例如,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有些行政机关也颁布收审或留置的规章,却没有受到违宪的审查。另一方面,当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如面临非法或超期羁押,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羁押前和羁押期间不存在“事中救济”,既没有英美法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也没有大陆法的羁押前的预审法官审批制度,司法审查的渠道已经封闭,惟一途径就是“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但是提出申诉的对象就是作出羁押决定者本身,申诉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与其控诉职能相冲突,在保护公民刑事司法权利方面的作用乏善可陈。这样形成的局面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但却与宪法无关。
四、完善我国宪法刑事司法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
针对前述问题,笔者初步提出以下两项建议:
(一)通过修宪方式,增设几项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权利
我国宪法应增设的刑事司法权利包括:1,无罪推定;2,不被强迫自证其罪;3,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时公开受司法审查的权利;4,避免双重危险;5,受迅速、及时审判的权利。需要补充的是,修宪时应当将放在第三章第七节从司法原则中推导出来的权利移入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如公开审判、辩护权等。这一方面是立法技术上的要求,将隐含的需要推导的权利变为明确而显见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完善公民权利体系的要求,使相关的刑事程序权利不至于过分分散在宪法的不同章节中。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救济机制,以实现宪法对刑事司法权利的保障
4.《宪法学》第三章课堂笔记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程序 B.结果 C.过程 D.效果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6、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7、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
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
9、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1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1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1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1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1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17、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8、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19、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2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
式
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21、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
A.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B.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
22、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2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26、《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27、张某于1998年2月份购买了一辆中巴,从事个体运营,但是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营运手续和申报纳税。经乡政府税务干部核对,张某应缴纳税款400元。但张某在限期内未及时缴纳,乡政府于是将张某的中巴扣押,后张某缴清了税款而乡政府仍旧不交还车辆,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行政赔偿?()
A.张某只能先向乡政府提出,因为乡政府实施了违法行为
B.应当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出,由复议机关一并解决 C.张某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张某既可以先向乡政府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8、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
A.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B.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
2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5.宪法考试试卷 篇五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共2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现行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D.国务院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
A.贪污罪 B.受贿罪 C.渎职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A、主权 B、领土 C、主权和领空 D、主权和领土完整 5.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其选举工作由()主持。A.该级人大常委会 B.选举委员会 C.该级人大主席团 D.该级政法委
6.()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D.国务院
7.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宪法和法律 B、党章 C、章程 D、法规 8.我国的()规定,如果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A、宪法、刑法 B、国家安全法、刑法
C、宪法、保密法案 D、国家安全法、保密法
9.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A、区域自治 B、民族自治 C、基层群众自治 D、特殊的经济制度 10.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国体 B.经济制度 C.政体 D.政党制度
11.在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A.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自由 D.示威自由
12.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多数通过。
A、四分之一,三分之二 B、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一,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一,二分之一 13.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A、创新 B、精简 C、考试 D、轮岗 1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A、人民 B、居民 C、公民 D、国民 15.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A.全体公民 B.全体国民 C.18岁以上公民 D.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16.()决定着我国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A.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B.物质文明建设
C.思想道德建设 D.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发展 17.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8.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是()。
A.惩罚犯罪 B.保卫经济建设 C.保卫社会主义制度 D.保卫人民的利益
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A、法律监督机关 B、中央国家机关 C、民主党派组织 D、统一战线组织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A、镰刀和斧头 B、锤子和斧头 C、镰刀和齿轮 D、谷穗和齿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欠债 B、受伤害
C、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D、未成年
22.“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在()中确认的。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B、1988年宪法修正案
C、1993年宪法修正案
D、1999年宪法修正案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工人阶级领导
C、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D、少数服从多数
24.马克思主义原则上主张国家结构形式是()。A.联邦 B.邦联 C.单一制 D.复合制
25.对社会主义宪法的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理解正确是()A.这与资产阶级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理论基础上是相同 的
B.与人民主权原则尽管理论基础上不同,实践方面都是相同的
C.这一原则具有阶级性
D.主权来源于全体国民的公意,是超阶级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 共20分)
1.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C、拥护国家统一的爱国者 D、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下列内容在我国宪法上有规定的是()。A、国旗 B、国歌 C、国徽 D、首都
3.以下属于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是()。A.爱国主义教育 B.“五爱”教育 C.辩证唯物主义教育 D.历史唯物主义教育 E.集体主义教育
4.中国共产党对待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A.长期共存 B.互相监督 C.政治协商 D.肝胆相照 E.荣辱与共
5.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A.爱祖国 B.爱人民 C.爱劳动 D.爱科学 E.爱社会主义
6.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权力。
A.申诉 B.上诉 C.控告 D.检举 7.宪法的特征有()。
A.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B.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C.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D.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8.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有()。A、保卫国家、抵抗侵掠
B、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依照法律纳税
9.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包括()。
A、以高度的责任感关心国家安全 B、增强民族自尊心 C、树立民族自豪感与自信心 D、用自己的行动为祖国争光 10.某县召开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
A、李某被人大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
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
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 共10分)
1.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4.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5.除司法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其他国家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我国国家机构遵循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7.公民和人民都是法律概念。()8.根据宪法,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9.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10.《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四、简答题(每小题15分 共30分)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篇六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3、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4、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5、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6、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7、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8、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
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
9、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10、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
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
11、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2、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13、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
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14、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15、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16、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17、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18、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19、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20、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21、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22、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23、3万元
24、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25、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26、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27、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28、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29、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A.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
B.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C.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
D.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30、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3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A.受案范围、管辖
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7.宪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篇七
②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分类:
①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② 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
家的立法机关按普通立法的形式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
③ 根据立法主体不同: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④ 以生产关系的历史类型和与其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为分类标准:社会主义宪法、资本主义宪法。
3、宪法的历史
1)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1789年通过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
4)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天皇专权的君主立宪政体是亚洲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宪法
5)1919年,德国制定了《魏玛宪法》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宪法,确立了联
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标志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向社会主义宪法法的过度
6)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7)《钦定宪法大纲》是具有深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文件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
件
9)《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是旧中国历届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部
宪法
10)5月5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文件
11)193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
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1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社会
主义类型的宪法
4、宪法修订案
1988.4.12第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1)修改第10款第4条,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第11条予以修改,肯定私营经济的合宪地位,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3第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1)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序言。
(2)规定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第4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5)调整地方人大的任期,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以前的三年改为五年,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没借人气3年”
1999.3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1)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的指导地位。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一句话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2)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第五条增加一项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5)“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规定个,“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7)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现行《宪法》)
(1)“序言”部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在“总纲”一章,关于土地征用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关于公民个人财产,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额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在第14条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为第4款。
(3)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作为第三款,将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
(4)在“国家机构”一章,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将“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在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将“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紧急状态”;在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在国务院的职权中,将第89条第16款“决定省,自治区,自治区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生,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关于国家机构的任期,将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5)在“国旗,国徽,首都”一章,将该章的标题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第136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内容,作为第2款。
5、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
6、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阶级,阶级基础,职能和历史使命等方面是相同的。<1>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对外职权方面,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4>在历史使命方面,两者都担负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
7、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个,已经结成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8、决定国家性质的第二个因素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9、国家所有:以宪法的规定,除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外,矿藏、水
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集体所有: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0、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决定整体,政体为国体服务,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①具有中国国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年满18周岁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其实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13、双过半原则:①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
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②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
当选
14、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
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势。整体或者政体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体体系,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15、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单一制是指国家有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
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16、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便于有效管理,根据地理条件,历史传统,经济形态
和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17、行政区划和变更的权限和程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处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1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19、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2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2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及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
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
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2、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和那
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还应包括:表明信教的自由或者不得强制表明信教的自由,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宗教团体的自由以及布教的自由等。
23、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
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4、①控告权:公民对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侵害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请求给予制裁的权利;公民行使控告权
时其控告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其控告内容是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受理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
一级行政机关,可以是主管的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②检举权: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接
法实施,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艰巨的对象不受任
何限制,公 民可以检举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也可以检举与个人利益无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
民在行使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检举的权利时,依据宪法和法
律要求,检举的内容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陷害;受理检举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公民的检举揭发,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查清事实,负责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
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检举材料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应对检举
材料严加管理,注意保密,以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给查处案件或
案件检举人造成困难,同时,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任
何人不得对检举人进行压制,迫害和打击报复。
③申诉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做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
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公民的申诉权主要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
关提请重新处理的要求。
25、获得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
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6、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7、责任制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
院都适用集体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责任制
28、全国人大的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任免国家领导人<4>重大问题的决定权<5>最高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29、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1>出席会议<2>提案权<3>质询权与询问权<4>提出罢免案<5>言论免责权<6>人身的特别保护<7>物质保障<8>其他权利
30、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概念:指国务院总理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31、人民法院:关系: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审判工作的原则: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依法独立审判原则③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诉讼的权利⑥会议制原则⑦回避原则
3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立案侦查<2>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4>审判监督<5> 执行监督
33、宪法解释的机关<1>普通司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2>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8.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篇八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呼声的不断提高,各界人士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广泛地大讨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宪法的司法化”问题。宪法的司法化之所以被关注有着其内在和外在的深刻原因。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的核心。宪法的实施和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必然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和外国的情况有什么不同,二者差距在哪?以及我们是否要引进国外的宪法司法化相关制度?这些问题牵引着人们去思考有关的宪法司法化问题。宪法司法化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刺激下而被广泛讨论的。这里笔者将从宪法司法化的含义谈起,具体分析宪法司法化的负面影响,以期理论界在极力倡导宪法司法化的同时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
一、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
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对此理论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这个概念是指直接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援引,予以“法律适用”或“司法判断”的过程;有学者将其理解为由法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应兼有以上两种含义①。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宪法司法化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宪法司法化是指以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依据的依据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由某个具有特殊地位的机构依据宪法审查有关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另一方面,宪法司法化也是指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这两方面在本质上都是将宪法直接纳入到了司法的范围之内,使宪法在司法的过程中直接被运用,无疑这都是在将宪法进行司法化的过程。所以,宪法的司法化应兼具以上两方面的含义。
二、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纳入司法领域,也就是说要使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可诉性。我们难道真的要像很多学者所倡导的那样对我国的宪法要进行司法化吗?笔者认为这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一)对于宪法司法化的第一层含义,很多学者都提倡我国应建立美国式的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制。笔者窃以为这种制度不适合我国。这种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其生长的土壤,因为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政治基础和遵循先例的判例法之法律基础上的。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以人民权力为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治制度在根本上否定三权分立。我们的社会主义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们不搞三权分立,我们的国家权力必须始终牢牢的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不是被某一个或几个阶级所操纵,这是我们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所做出的理性选择。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可见,我国的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并对其负责。允许普通法院的法官根据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裁定权力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无效,这显然是违背宪法的。总之,我国缺乏普通法院违宪审查的政治基础,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不能建立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体制为模板的,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们有着太多的与大陆法相近的传统,却缺乏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判例法传统。我们的法律是以成文法的方式存在的,法典是(或将是)我国法律渊源的最主要载体。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就算是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我们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如果在这种法律基础上授予普通法院法官的违宪审查权,由普通法院的法官凭借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决定相关法律规范的合法性,那么势必造成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的冲突,从而容易引起法律规范体系的混乱和内在冲突。在成文法的法律体系上,我们缺乏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法律基础。另外,建立在法官造法的判例法基础之上的违宪审查要求具有高度专业化、技术化,高素质的法官团体作为基础。客观地说,我国目前的法官团体还不具备这一条件,大部分法官的法学素质和政策判断能力难以胜任违宪审查。盲目赋予法官违宪审查权“还极有可能导致‘法官政治’”。③总之,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现实情况决定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在我国没有移植的土壤。
美国之所以采用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是因为它不象我国以及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有专门独立于普通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机构。我国并不缺少宪法的监督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同时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所以我们在宪法监督方面没有必要将宪法监督权再交给普通的法院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德国的宪法法院以及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在本质上都是独立于普通司法机关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与美国相比是不同宪法监督体制下采取的不同设置方式的机构而已,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再引进另外一种建立在不同政治、法律、文化氛围下的宪法监督制度。
(二)在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含义
下,司法机关直接援用宪法条文做出具体裁决。这实际上是指将宪法纳入了除宪法监督外的普通诉讼领域中。笔者将这种情况的宪法司法化称为“宪法的世俗化”。宪法的世俗化对宪法乃至整个社会的政治制度都极具负面影响。
首先,一个国家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理想的书面表达,宪法的世俗化就意味着人类理想的世俗化。世俗化了的理想就不能称之为理想,它不但不会引导人们继续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反而会造成历史性的倒退。我国目前正处在转型时期,各种不良的世俗现象的冲击着社会生活、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人们普遍缺少崇高的理想。如果作为国家灵魂的宪法也受到了世俗化的影响,势必导致整个国民思想观念的混乱乃至共产主义理想的丧失。其次,宪法世俗化不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宪法处于根本大法的地位,稳定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宪法司法化就意味着把宪法纳入到一个运动的司法过程中。既然是在运动中,宪法就必然受到法官、律师、政府等各种社会力量的综合作用。这些力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是平衡的,但这种平衡之下又隐藏着千丝万屡的、朝着各个方向的作用力,因此这种平衡就很容易被打破,很容易失去平衡,从而导致在这些力之上的宪法受到冲击而动摇,失去稳定性。再者,宪法司法化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将宪法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对某些当事人产生了不利于他们的负面影响,则立刻会使他们对宪法产生抵触情绪,这种抵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另外,众所周知法律不可能周全地维护所有人的利益。一些人的利益可能会因宪法的直接适用而受到保护,这充其量只能达到个案公平的效果。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的利益可能会因宪法的直接适用而受到损害。尤其是当宪法被法官不当适用而损害当事人利益时,就会使人们对宪法产生不满情绪。宪法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上的,因此当宪法的非正当适用的范围扩大时就会使宪法的权威性受到严峻的挑战。最后宪法是由一些原则性很强的条文组成,这就导致了宪法具有操作上的任意性。因此要在司法过程中很好的进行把握具有很大的困难,客观上要求一批高素质,具有很强正义观、效率观,具有高度技术化、专业化的法官团体,正如前面所提,我国目前缺少这一要件。
作为母法的宪法主要是通过具体的子法来实施的,当然子法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会使某些个案丧失公平、公正,这是法治进程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再者解决这样的问题并非一定要将宪法司法化,完全可以由法官依据并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并不象很多学者想象的那样适宜我国。我国缺乏宪法司法化的客观条件。另外,宪法并非一定要纳入司法领域才能够很好地被实施。在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下,宪法也能够被很好的实施。这只不过是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历史传统下的实施宪法的不同选择方式而已,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通过对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的改进和在宪法的指导下完善调整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立法依然能够实现法在我国得到很好的实施。
三、结束语
其实我们在极力倡导移植国外相关优秀法律制度时,不妨思索一下,为什么我们引进的很多优秀的制度(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在我国实行不久就发生了异化?引进的这些制度不仅没有使现实情况有所好转,反而使局势更加恶化。例如我国建立监事制度后又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这不仅造成了对公司监督的混乱,事实上也导致这两种制度对公司的监督完全虚化,这是公司治理上的倒退。并非相关制度不优秀,亦非我们使用不得其法,关键是其适用的条件我们不具备。这种条件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等各方面沉淀融合的产物,并不是能够由人简单的予以创造的。这种条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漠视和忽视这种条件的存在势必会遭到客观世界的报复,由此付出的代价将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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