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11篇)
1.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2.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消防安全现状,监督管理,策略
据调查显示,每年国内都会发生很多起消防安全事故,不仅有人会在火灾中不幸遇难,而且火灾面积有扩大之势、分布比较广泛。比如,2014年国内发生的类型重大火灾事故,涉及到河南、上海、四川、河北以及山东和北京等省市。实践中可以看到,火灾发生时造成的危害时巨大的,有时火势难以及时的控制,加之人们消费安全意识差,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难度。
1 消防安全现状分析
从当前国内消费安全现状来看,一句“没有根本改变”,全面概括了目前消防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础建设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配套,未能是消费安全管理工作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第二,社会消防安全保障滞后,跟不上社会时代发展的需求,消防安全管理现状没有发生改变;第三,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与社会管理要求不适应,管理状况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全国范围内仍处于火灾易发期和多发期。以上三点,集中体现了近年来国内重特大火灾事故频发发生,而且火灾形势非常的严峻,因火灾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居高不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当前国内现行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合形势发展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机制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有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近年来,国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频发,消防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因火灾而造成的事故损失居高不下。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建设,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 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国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想有效创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加强思想重视,树立公共治理理念
在当前的形势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方向是适应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供给的潮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以管理主体单一为特征的垄断格局,改革传统的“保姆式”消防安全服务供给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公共治理理念为指导的多元化市场竞争合作网络结构模式。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理念落后、资源供给不足以及执行力薄弱,成为影响我国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影响因素。就当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现状来看,要向走出发展困境,寻求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创新势在必行。以公共治理理念为行为指导的消防安全公共治理,包含以下理念。第一,以公安消防机构为中心,对消防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并且高度关注互动性、回应性,突出消防安全治理过程中各组织机构间的相互关系———谈判、合作和协商。上述理念为破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难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切入点,并且为解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没有根本改变”提供了启示。
2.2 对消防监管工作进行细化
所谓消防监管细化,即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类别、分等级的进行管理。根据《公安部107号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具体深入到每一个社会场所,尤其是人员相对比较密集的公共场所,做好定期消防检查。从表面上看,这种管理要求非常有必要,但是事实上该种管理模式过于绝对化,而且一旦警力不足,则消防工作就会陷入被动,难以满足客观需要。据此,笔者建议采用新型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比如“一卡式”分类别、分等级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将各级单位以规模、特性为标准进行火灾发生频率划分,由省、市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局和派出所协同管理,但具体分等级、分类别;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评定方法,对不同的建筑设施消防安全筹备状况综合评价,根据评定结果分类监管,以此来确定对每一类建筑设施的检查次数。同时,还要对基础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建设和管理,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适当增加检查次数;根据火灾隐患程度,对责任单位严惩。
2.3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队伍建设
在国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每一个地区的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应当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对监管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创新。比如,建立社会消防检查队伍,即由政府部门出资建设、消防组织机构和部门实时引导检查队伍,形成“有人出资、有人运作、有人管”的良好局面。通过建立社会消防检查队伍,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有力控制,以此来有效解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任务重、监管乏力以及秩序易失控等问题。比如,上海某地区消防检查队伍建设构思一经提出,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其要求对市县两级负责人工作予以强化,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联动管理体系,制定两级评价监督准则,以此来约束管理人的个人行为。消防安全检查队伍,还将工作延伸到居民委员会以及每一个小区,提升居民的自我保护、救助能力,增大了消防安全监管覆盖面积。在遭遇消防人员匮乏、力量薄弱现状时,政府及时投入250万元,以消防联动会议名义,组建了消防安全检查队伍;具体分散到每一条街道和小区,负责所在地区的消防安全隐患协查,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全新消防安全管理模式,从而彻底清除了消防监管盲区。
3 结论
总而言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是一个社会化问题,通过创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可以有效解决监管痼疾。国内消防监管模式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未来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陈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消防管理服务平台[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5(06).
[2]李志军,胡伟.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新模式[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04).
[3]邓志明.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03).
[4]叶安达.关于改进消防监督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05).
3.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危险性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层面的需要,许多休闲娱乐场所应运而生,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群众休闲、消遣、娱乐的主要渠道,文章通过对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以及监督重点作出了阐述,并提出了浅见,以供行参考。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危险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群众休闲、消遣、娱乐的主要渠道也逐步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中,而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由于投入少、适应大众消费等特点,近年来有了快速发展。这些场所大多附着在其他建筑里,人员密集,电气负荷大,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小火酿成大灾的沉痛教训时有发生。加强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正变得越来越急迫和重要。
1.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
1.1消防监督存在盲点,业主重视程度不够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许多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因达不到标准要求,而由地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鉴于目前派出所执勤民警人数少,任务重,且对消防工作了解不够深入,无疑使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处于失控漏管状态。目前,绝大部分公共娱乐场所为个人投资,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在新建和内部装修时往往不主动报送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备案,致使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就已经埋下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或者和消防部门打“擦边球”,在隐蔽工程中擅自降低消防标准,致使建筑耐火等级降低;或者在取得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后,又擅自进行局部或大面积装修调整。
1.2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危险性大
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在装修过程中,为了减少投资和美观,在装修过程中,特别是吊顶、隔墙以及隐蔽工程等部位,很少能够自觉按照规范要求使用阻燃制品,而是大量采用比较便宜、装修周期较短的常见装修材料,如木板、纤维制品等可燃材料,使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有些一味追求装饰和音响效果,大量采用镜面玻璃、聚氨酯泡沫等合成材料,这些材料燃点低、发烟大,燃烧分解物多、毒性强,能生成大量的一氧化碳、氰化氢等有毒烟雾,一旦发生火灾,将给火场被困人员造成致命的灾难。
1.3节假日超员经营,人员疏散较困难
大多数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往往从自身管理需要出发,把安全出口当作应付消防检查的武器,刻意关闭安全出口,或者对方货物堵塞消防通道,仅留有进出口,或者没有按要求设置带电式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而是使用反光式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出现断电情况,不论白天夜晚都变成漆黑一片,想做到快捷迅速和安全的疏散,使被困人员顺利疏散到安全地带非常不现实。
1.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力,普遍存在隐患
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为了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便于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开业前确实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机械排烟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但业主及员工的认识往往停留在有设施、达到要求的层面上,在经营过程中缺少对设施设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就算发现问题,也因为维护保养成本问题,不主动与维保单位联系维修,反而在消防设施处于停用状态下继续营业,直到消防部门检查发现或者发生火灾后才亡羊补牢;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没有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往往以各种借口随意少配,也不落实器材管理责任人,致使灭火器过期或气压不足。
1.5从业人员消防意识淡薄,缺乏自救常识
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及员工缺乏用电常识,往往只顾及经营中的需求,用电设备哪里需要哪里加,想怎么加就怎么加,长此以往便形成了蜘蛛网式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也存在电气设备超负荷长时间运行;同时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为招揽顾客,经营时对顾客吸烟以及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现象也不加制止,特别是圣诞节、情人节等,存在人员密集、使用明火庆祝的现象,一旦发生火灾,很可能造成人群恐慌,逃生时发生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的恶性灾害事故。另一方面,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在招聘员工后,往往只对新员工提出经营方面的要求和培训,致使新员工缺乏相应的消防教育和培训,不懂得基本的防火及灭火常识以及自救逃生知识,甚至对本场所的现有消防设施的数量、情况、使用方法一概不知,因此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新员工完全做不到第一时间疏散顾客、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扑救初期火灾的要求。
2.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管理
2.1严把消防行政审批关,杜绝先天性隐患
针对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现状,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平时应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的时候加强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公共娱乐场所新、改、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情况,在形成既成事实之前就提前介入,耐心进行讲解说服教育,特别应注意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简单粗暴,而应根据经营者自身实际情况,区分方式方法、按照阶段进行逐步讲解监督,直到该场所完全按照消防规范要求整改完毕,使场所在建设、改造初期就要从设计、施工、监理上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分别进行审核、验收或者备案。同时,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也应加强与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的配合与沟通,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辖区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切实把消防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娱乐场所,一律不予办理任何证照,共同把好开业、使用关。尤其是对应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却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检查。
2.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好日常消防监督
一是强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对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应全部纳入派出所监管范围之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民警岗位目标考评责任制中,明确奖惩,并实施网格化管理,确保每个单位消防管理责任到每名监督员。二是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认真细致的进行安全检查,绝不放过一丝火灾隐患,并协助制定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做出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严禁无证、无资质的企业承接消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进入施工领域,避免采用易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2.3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首先,要增强执法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公正执法为重点,结合消防部队中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狠抓消防执法人员素质教育,摆正消防监督工作的位置,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利益驱动等问题,要严厉打击在消防宣传、隐患整改、防火检查等工作中不作为的现象。其次,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培训是提高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同时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增强消防监督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2.4形式多样,不断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
一是要提醒和监督业主应定期对单位内部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尤其对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火灾报警方法、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内容。二是要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增强经营业主的消防法制观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结合反面火灾案例,采取现场讲解、课堂培训等形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达到让广大经营业主知法、守法的目的。三是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控制室值班人员等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要通过培训让其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具备相应的消防管理素质和操作技能。
2.5建章立制,强化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二是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自觉树立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等,并严格贯彻执行。三是要加大消防投入,不断完善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适时开展演练。同时,应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以便化解火灾风险,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Z].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39号令)[Z].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篇四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5.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消[200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部党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完整执法过程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分类和归档内容
第五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分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统计6类。第六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设立审核卷、验收卷。审核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或集体审查意见,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当申报材料中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验收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现场抽查记录,送达文书,内部移交手续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
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设立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其中重大火灾隐患设立专卷。法律文书卷归档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中各类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检查记录表,文书送达回执及其他材料。
第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质量抽查卷。法律文书卷归档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查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检查记录表,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的凭证,送达文书及其他材料。
质量抽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有关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名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质量通报以及其他材料。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设立调查卷、重新认定卷和刑事案卷。
调查卷归档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或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其审批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讯)问笔录,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火灾现场图、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物证目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的,分立重新认定卷,其归档内容包括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复核决定书及其审批表,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重新核定申请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讯问)笔录,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现场图、照片,其他有关材料。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分立刑事案卷,其归档内容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侦查工作等,需要移交的,保留复印件。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档案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每类档案中分立处罚卷,一案一册。其归档内容包括监督执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审批表,结案报告(表),立(受)案材料,证据类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材料,强制执行材料,罚没款票据,其他有关材料。
有消防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分立行政复议、诉讼卷。
第十二条
火灾统计档案,其归档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灭火救援出动报告表,火灾月报、季报和年报表。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行政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档案安全的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人员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执法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档案以单位、项目建档,以执法阶段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卷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火灾统计档案按月装订、按年建档,并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对上一年火灾统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功能。建立消防监督执法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服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查阅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应当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长期 其中建筑内部装修
5年
(二)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15年 其中举办大型活动
2年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5年
(四)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
长期
(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 其中特大火灾事故
永久
(六)火灾统计档案
长期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第二十二条
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符合本规定。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及理论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坚持原则,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凡消防监督档案管理不符合本规定或者重要档案缺失的,考核评议结果应为不达标,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不得评为优秀;连续2年不达标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另行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建立、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107号令)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108号令),已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三部规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三部规章
106号令、107号令和108号令是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在原有规章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三部规章就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消防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消防监督程序和内容等都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对保障《消防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加强火灾预防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及三部规章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消防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1
二、抓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消防法》的宣贯,迅速组织将三部规章培训到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领导和全体消防监督人员以及公安派出所民警。要通过集中培训、网络教学、示范辅导、编写执法手册等方式,使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尽快理解、掌握、准确运用。同时,要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三部规章的主要内容、便民利民措施,使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支持、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修订配套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确保三部规章的顺利实施。
(一)确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106号令尽快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除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外,其他总队机关不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
(二)严格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加强源头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数量、消防设计质量、消防施工质量和火灾特点等情况,统一确定、调整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发现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且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10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106号令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三)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尽快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并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106号令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不得擅自扩大专家评审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放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专家评审组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应担任组长。
(四)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107号令要求尽快会同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权限、程序和具体工作制度,制定或修改有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信息化系统保障,密切协作配合,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个体工商户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
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10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尽快研究确定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告。
(六)完善消防监督检查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细化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基础资料、法律文书内部审批等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按照107号令规定的检查形式、内容、程序和频次要求,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七)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和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财产损失标准。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10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尽快确定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和轻微直接财产损失标准,报所属公安机关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八)落实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制度。对较大以上火灾,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写出调查报告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基本情况,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火灾损失,火灾调查过程及认定结论,经验、教训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以信息化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
在全国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运行前,各地要继续使用现行的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工
作流程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运行,法律文书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新式样。
五、关于新旧法律、规章适用和衔接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适用要求。截至5月1日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事项,执行原30号令。5月1日起受理的建设工程申报项目执行106号令,对按照106号令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5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按照原30号令申请消防验收,但按照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在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发布之前,各地仍然执行部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其中的消防验收材料执行10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适用要求。在5月1日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经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尚未完结、已经受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尚未办结的,仍适用原73号令。
(三)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适用要求。截至5月1日前火灾调查尚未结束的,仍执行原37号令;5月1日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的火灾调查按照108号令执行。5月1日前已经调查结束的火灾,当事人于5月1日后按照原37号令向上一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按照原37号令执行。在新的《火灾现场勘验规则》标准发布前,各地仍按照现行《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公消[2008]21号)执行。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发布前,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58-1998)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公通字[1992]151号)中因火灾致人伤亡的处臵费、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统计。
(四)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适用要求。5月1日前已经受案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原消防法进行处罚;5月1日起受案的,按照新消防法和三部规章的规定处罚。
各地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7.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七
1 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拥有的消防知识不对等
消防是一门复杂的、知识密集的、综合性学科, 包括组织学、管理学、燃烧学、建筑学、物理、化学、工程学及心理学等基本学科。一名消防工作者至少需要大专毕业, 经过3-5年的系统学习和实践, 才能掌握有关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了解其基本的原理方法。虽然, 随着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 人们对消防知识的渴求与日俱增, 尤其是更希望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消防知识, 但由于缺乏最基础的消防知识, 缺乏系统科学的学习和研究, 想通过消防监督者简单的介绍就获得对消防的全面了解和认识, 的确比较困难。因此, 由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在占有消防知识上的不平等, 造成了认识上的某些差距, 导致了一些误解。
另外, 消防工作强调“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许多消防监督者在工作中也很注意预防工作, 充分利用一切机会或创造机会向人们宣传防火知识, 然而不少人对此不感兴趣。有的人认为, 着了火有消防队扑救, 消防监督者能让他不着火才算是有本事, 预防与我关系不大。许多人重救轻防, 不注意改掉一些不良的消防习惯, 这种本末倒置的思想是十分有害的。从某种意义上讲, 预防火灾的发生才是最根本的。平时不注意预防, 放纵自己的不良习惯, 乃至着了火受了损, 才去学习消防知识, 埋怨消防监督不力, 已经为时已晚。
2 目前消防监督者管理手段仍是有限的
我们必须承认, 即使在消防法律法规十分健全的今天, 消防监督管理者所能达到的水平仍十分有限, 与人们对于消防工作者的期望值相差甚远, 有时因多方面的原因, 消防监督者甚至处于一种无奈的境地。而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对此的认识存在差距。被监督者常常认为消防监督者所到之处, 所有的火灾隐患立即就可查出, 并可依据法律手段得到满意的整改。但由于消防监督人员的局限性、至今仍有许多单位消防监督者还没有走到, 许多火灾隐患还没有查清。就是走到的地方, 受检查手段的局限性, 火灾隐患也不可能全部查出, 查出的隐患受经济、消防法规、消防技术等的局限性, 使许多火灾隐患目前无法得到根治, 导致消防监督者对某些火灾隐患束手无策, 引起被监督者者的不满。
同时, 火灾的特点使得消防不同于其他的实践科学, 我们不能随意拿某场所做试验, 即使进行试验, 仍存在某种程度的局限性。而且, 消防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动态过程, 每个单位的情况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许多消防检查手段还只能反映局部及静态的状况, 这对我们认识消防问题造成很大的限制和障碍。
3 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对于可能发生火灾的预测认识也常常有差距
许多被监督者往往对身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不良的消防习惯往往视而不见, 缺乏足够的认识, 更不会想到将来有一天会降临到自己身上, 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估计不足。但事实上, 任何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都有致灾的可能, 只是其发生的概率、危险程度不同罢了。而多数监督者对此有较清醒的认识。
应该认识到, 从火灾隐患状态到火灾状态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过程中人们常常毫无察觉, 意识不到正在发生可怕的甚至不可逆转的变化。一些火灾隐患一旦诱发, 往往是火灾已发展到某种程度, 由于初期缺乏有效的扑救措施, 往往造成较大的灾害。事实上, 一些火灾隐患一旦诱发, 灾害的造成就具有不可逆转性, 这往往是被监督者及其社会各界不理解且难以接受的。同时, 火灾隐患整改, 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通过监督者的法律行政手段, 通过被监督者的努力, 建立了消防规章制度, 制定了消防操作规程, 消除了隐患, 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 使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实现了新的平衡, 但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 单位的安全也是相对的。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应尊重这种客观规律, 不要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盲目认为我单位的隐患消除了就安全了, 不会发生火灾了, 导致新的危机形成。
8.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八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完善
1.对在用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现状进行分析
1.1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相一致的矛盾
经常从事消防监督检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同志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到有的单位进行检查,水枪掉到地上就摔裂了,测试楼内消防用水压力,刚加到不到6个压,水带就爆裂了。室内消火栓铁皮厚度基本上都达不到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普遍存在照明时间短,电池寿命低,反复充电次数不到说明书一半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消防产品检验合格证有国家质量认证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及国家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证书资料只能是进入市场的前提,并不是产品质量的有效保证。以型式认可证书为例,这一报告的有效期是三年,如果三年中该类产品未被抽检,那么这四年中的产品质量仅由这一报告负责,即该产品在四年中可作为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对于一些生产厂家,很有可能在检验合格后的批量生产中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获得更多利润。在我们的工作中就多次发现有合格的检验报告,但在实际使用中却不能用或不好用的产品。对大多数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四年的产品质量还是仅凭第一年的检测报告来保证,但准确地说,这一报告仅能保证当时送检的那一批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1.2消防产品监督的方法和力度不够
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在方法和力度上还有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我们一般只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时进行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作为消防产品的监督机构,我们不能有效地把质量事故消除在萌芽阶段。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一般只是看一下被查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外观是否完好,而对于是否可用,在检查中很难做试验;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也是以产品的证书等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方法往往造成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取决于产品的外观和表面标识及证书,而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反而容易被忽略。其次,对消防产品宣传意识不够。我们对于消防的宣传通常是在防火和灭火上,而对产品的宣传仅限于厂家自己的广告。有些使用单位对自己单位的消防设施没有什么认识,就更谈不到使用了,在这种情况下自防自救根本无法实现。很多单位对产品性能不了解,选用时往往以价格为标准,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伪劣产品在流通领域增多,而优秀产品反而失去市场。
2.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
2.1加强市场检查,净化消防产品经营环境
把加强消防产品的日常检查作为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辖区消防产品销售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检查采取资料审查、随机抽测、现场实验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检查的消防产品种类主要是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电缆、洒水喷头、消防应急灯具、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控制器、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手提式灭火器、消防给水设备和防火卷帘等。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经营销售的渠道,并把日常检查与专项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对消防产品管理的高压态势,有效阻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检查灭火器维修企业的维修情况,严格执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对未经维修条件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未取得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的维修企业,一律不得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对擅自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2.2设立消防产品台账专栏,阳光服务
设立消防产品台账专栏为提高群众识别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能力,打击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在业务受理中心设置消防产品台账专栏,该专栏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安消防部门已经查处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名录。它包含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照片、型号、生产厂家和被查处地。其中被查处地有助于消防监督人员和普通群众分地区分批次地查找不合格消防产品。第二部分是消防产品判定基本方法,重点介绍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和抽样送检的有关程序。第三部分则重点介绍了《获得阻燃制品标识证书的企业及产品信息公告(第1号)》等有关消防产品的公告、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群众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相关政策动态提供了有效信息来源。
2.3要抓生产企业,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防止伪劣消防产品流入市场
一方面要抓正规生产企业,另一方面要打击地下制假窝点。质监、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经公安部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凡是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企业,一经发现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仅是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的问题,而且要停产整顿,对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要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评定中心予以停证处理。因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并在火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法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那些非法经营的小作坊、地下工厂,要从重从快处理,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处罚一个。要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批的警示作用。
2.4要抓消防产品经营者,把好市场流通关
9.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九
冀公消[2007]93号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治安总队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 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
(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
(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
(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
(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其他依法由派出所实施的消防监督职责。第八条 社区(驻村)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助手,深入开展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责任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场所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并建 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卡》(见附件);
(二)消防宣传工作档案;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四)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二)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三)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发出各类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实施。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实行消防警务公开制度,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配备必要的消防检查器材装备。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火公约的制订、落实情况;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防火期消防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柴草堆垛等可燃物的堆放情况;
(五)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
(六)消防组织的组建和防火巡查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的消防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询问有关情况;
(二)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查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情况;
(四)抽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
(五)抽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同时邀请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有关人员见证并签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二)建筑物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四)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五)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一)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措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十二)乡村、居民小区设置路障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十三)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告。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没有按要求改正的,应当按处罚权限依法处罚。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单位可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的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 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达到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四)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并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辖区内单位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经核实、处理后,要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未 经其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情况。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要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现有设施作用,利用街道文化站、农村活动室、社区广场以及宣传栏、文化橱窗等,大力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确保每年在辖区每个农村、社区都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常见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辖区单位火灾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组织、参加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火灾扑灭后,公安派出所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分析事故责任。
第七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处罚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执行。
(二)对公民罚款超过2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由公安派出所承办,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
(三)对公民行政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按照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到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体系中。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10.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及范围 篇十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
二、督促和指导监管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并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季节性、阶段性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依法监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消除火灾隐患。
三、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局107号令及太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四、协调消防部门查处监管单位的火灾事故,及时向辖区消防部门报告辖区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并负责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五、按照规定的消防监管范围、执法权限和程序,衣服实施消防监督。
11.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一、消防产品的行业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放开对国外消防产品的进口,并建立完善了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已能生产各类消防车、消防艇、火灾探测装置、固定灭火设备、灭火器、灭火剂、防火门等19大类约900个品种,总计近10000种规格的各类消防产品,基本满足了我国防火灭火的需要,甚至部分产品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现状
《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明确规定了检查发现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将采取处罚措施,并建立了部门间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法。但据公安部消防局资料显示,消防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比例仍高达30%,各类火灾隐患中,建筑消防设施类火灾隐患高达33%,因消防产品质量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仍高达38%,且有逐年上升趋势。
三、当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相关部门强化了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严厉惩处和打击了一批制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但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依然存在,消防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消防机构防火监督岗位人员编制少,且业务量逐年增加,加上与有关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对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缺乏有效监管,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对自身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一旦获得某些产品国家认证后,便放松了对所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二是消防產品检验报告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相符。部分企业利用抽检漏洞钻空子,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三是部分手工作坊式的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参与消防产品生产和组装,价格低廉,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形成
首先,《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要从重处罚,但具体执法过程中,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质量不具备执法资格,加上人员编制少、技术力量欠缺,需协调有关部门在案件移交后才能继续调查处理。再者,《消防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处罚也相对较轻,违法成本和代价较低,部分违法企业从而铤而走险,给执法部门带来困难。其次,消防产品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沟通,消防产品监管体系尚未形成。最后,对消防产品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面不广。
(三)消防工程施工单位、销售市场秩序混乱
在监督检查过程,笔者发现一些消防工程施工、销售单位素质层次不齐、资质不全,技术力量不足,一些单位靠层层转包、挂靠资质承接消防工程施工资格,甚至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室内装修、水暖安装公司超范围违规涉足消防工程施工,而消防机构不具备审查处罚资格,对其违规超范围施工无法进行查处,给消防工程的质量带来隐忧。另外,多数消防产品销售单位从异地购入消防产品进行销售,由于受辖区地域限制,信息沟通不畅,本地消防机构无法进入生产源头进行消防产品检查,即便发现了也只能提请工商质检部门查办,导致监管力不足。
(四)监督人员技术力量薄弱、检测技术设备落后
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产品的检查中主要从外观进行观察,缺乏有效技术手段进行甄别,或者直接查看有关检验报告,加上现有设备识别灵敏度差、系统未升级,不实用且消防产品数据库信息不全、操作不便,无法在检查中得到有效应用。另外,消防监督人员缺乏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培训,在检查过程中往往不会检查,检查了往往找不准问题所在。
四、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及制度建设。目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及《消防法》是消防机构进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由于消防机构监督力量和技术有限,必须要发挥工商、质检等部门协同配合,要坚持从消防产品生产中的销售、维修、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在制度框架内实现对消防产品施工、销售等环节的无缝监管,确保消防产品质量。第一,要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把握“源头”管控的主动权。消防产品生产地的工商、质检及消防机构要采取联合执法检查,工商质检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要打破生产企业未检验报告论和拿检验报告当免检牌的现状;第二,加强销售领域的市场准入,防止销售领域出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及备案审批。第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黑名单”制度,全力弥补目前消防产品监管的漏洞;第四,要充分利用基层派出所在消防产品检查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以弥补消防现役警力不足的现状。
(二)完善消防机构、工商、质检部门联动机制。在消防产品案件查办中,工商、质检、消防机构要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定期通报案件、保持信息共享,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消防产品制售、使用单位的高压执法态势,不断挤压假冒伪劣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市场生存空间。各部门必须要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的消防产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办,提高生产销售企业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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