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财产约定协议书(17篇)
1.拆迁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一
甲方:XXX,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XXXXXXXXX一室,身份证号码:341XXXXXXX20xxX。
乙方:XXXX,女,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827。
甲乙双方为夫妻关系,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登记在甲方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XXXXXX小区住宅3栋6XXX号房归甲方所有,该房所负银行按揭dai款由甲方以个人财产偿还;
2、甲方名下农业银行存款X万元归甲方所有;
3、甲乙双方所享债权(某某X万元、莫某X万元、甲方父母X万元),均归甲方所有;
4、乙方和他人合伙投资XXXXXX房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归乙方所有;
5、本协议未列明的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在甲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甲乙各自所有,且投资收益及孳息也归甲乙各自所有;
6、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后工作收入,及本协议所约定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及孳息均属甲方个人财产;
7、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工作收入,及本协议所约定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及孳息均属乙方个人财产;
8、甲乙各自因继承和受赠所获得财产,除被继承人、赠与人明确指定为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外,均为甲乙各自个人财产。
8、甲乙自本协议签订后各自获得的其他财产,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均为甲乙各自个人财产。
9、本协议未列明的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在甲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甲乙各自所有,且投资收益及孳息也归甲乙各自所有;
10、除法定甲乙双方所负相互扶养、帮助义务外,甲乙双方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若本协议所约定甲乙各自个人财产在甲乙之间流转,视为债权债务的发生,除另有协议约定外,一律不视为赠与。
11、对本协议所约定甲乙各自个人财产,甲乙均无相互家事代理权。
12、本协议所约定的甲乙各自个人财产,无论财产的物质形态及债权债务形态发生任何变化,均不改变甲乙各自个人财产的归属性质。
13、因甲乙中一方所负个人债务而造成另一方个人财产被用于清偿,非负债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3、因本协议所发生纠纷,甲乙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2.拆迁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二
李某 (男) 与苏某 (女) 系夫妻, 育有两女。2006年9月李某与苏某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李某在上海某公司的30%股权分别转予两个女儿各15%。协议生效后, 李某不愿按协议约定变更股权。苏某作为两个女儿的代理人, 向法院起诉李某, 要求李某履行协议约定, 变更股权。一审法院认为:该股权是李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中转移股权的约定并非是李某个人赠与, 而是李某与苏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判决确认李某名下的上海某公司的30%股权, 分属李某的两个女儿。李某不服, 上诉称:本案是赠与合同争议, 且李某的两个女儿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 诉讼主体不适格。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股权系李某与苏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离婚协议是处理本案纠纷的依据, 李某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 将相关股权变更至两个女儿名下;其次, 李某与苏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股权变更至两个女儿名下, 两个女儿作为财产受让人, 有权向李某主张权利, 其诉讼主体适格, 因此支持了一审判决。
上述案例涉及了几个重要问题: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的性质是什么;在财产交付前, 当事人能否单方撤销约定;由此发生的诉讼, 子女能否是适格的当事人?
二、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中对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的性质及效力, 有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该约定是赠与合同, 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允许当事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该财产约定。既然婚姻法认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对财产作出处分, 则此类协议的缔结、效力、履行、变更、撤销等理应适用财产法的规定。[1]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约定是赠与合同, 但分情况讨论。对身份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分割, 不得任意撤销, 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虚假赠与, 目的达成后就恶意撤销赠与。而对身份关系没有影响的赠与, 则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撤销[2] 。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该约定是赠与, 但因离婚协议是有着浓重身份关系的合同, 不能单纯地依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 (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中的“法律约束力”, 从文意上理解, 只要是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都有拘束力。那么夫妻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 是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 对双方都有拘束力。而且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以看做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依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赠与不能撤销[3] 。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约定并不是赠与, 而是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 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离婚财产协议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 一旦离婚行为生效, 附随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 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4] 。对于以上四个观点, 笔者较为认同第四种, 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是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而非赠与。
首先, 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约定并不符合民法中关于赠与的定义。赠与应当是赠与人向受赠人做出的, 并为受赠人所接受的无偿的财产权利转让法律行为。赠与是双方行为, 其当事人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而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是李某和苏某夫妻双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获得财产权利的是两个女儿, 两个女儿并非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 也未对该约定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赠与无法成立。
其次, 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约定并不是单纯出于对子女的爱达成的, 而是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相互斗争、妥协做出的。为了达到离婚或尽快离婚的目的, 夫妻一方可能会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 将财产给予对方或子女。这是在离婚的前提下, 双方对财产分割的通盘考虑下的一部分, 也是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作为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 当形成身份法律行为-离婚生效时, 财产分割协议随之生效, 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再次, 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 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5] 。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的特定财产给予子女, 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允诺, 若约定将夫妻特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 是夫妻双方互为允诺。在本案中, 李某与苏某约定将李某名下的股份转移给两个女儿, 是李某向苏某做的允诺, 是向第三人给付合同。既是向第三人给付合同, 在合同因附随性, 随离婚行为的生效而生效后, 李某不能任意撤销该合同。
最后, 承认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是向第三人给付合同, 有利于照顾未成年子女, 体现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也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6] 。若允许一方在离婚后撤销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 则会使当事人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产生动摇, 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 出于对子女未来的考虑, 其可能会拒绝离婚, 不断争吵、拖延, 激化矛盾。
另外,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是将一方的特定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接受, 赠与行为成立。但此种赠与也应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着抚养义务, 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出于亲情的考量, 也是为履行抚养义务, 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父母离异而降低。此种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赠与与社会道德相符, 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之规定, 不允许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三、适格的当事人
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予子女财产, 由此发生的诉讼, 子女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述案例中李某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
江伟教授在《民事诉讼法专论》中认为确立适格的当事人应采用“诉的利益”的标准。当原告认为自己的一项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面临危险或不安时, 会提起诉讼并谋求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利益就是诉的利益[7] 。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予子女财产, 如果履行了该约定, 子女则获得了该财产利益。而当承诺给予财产的一方没有或拒绝为给付时, 子女的此种可得财产利益面临不安, 因此提起诉讼, 依据“诉的利益”标准, 子女是适格的当事人。
离婚协议中对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 其性质是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对于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国、德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独立请求权[8] , 在上文王利明教授对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的定义中可以看出, 我国民法学界也有“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独立请求权”的观点, 而且此种观点是大部分学者所持有的, 崔世远老师在他的《合同法总论》中也认为民法典在制定时, 应当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虽然《合同法解释 (二)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此条文只限制将第三人列为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没有涉及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
即使我国现行立法认为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没有独立请求权, 也不能否认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有受领的权利, 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为给付时, 第三人的受领利益无法实现, 依据“诉的利益”说, 第三人提起诉讼, 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的第三人, 可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
本文认为, 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 一旦离婚行为生效, 附随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 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而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的第三人, 当承诺给予财产的一方没有或拒绝向子女为给付时, 可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
摘要:在夫妻离婚协议中, 有时会约定将某些财产给予子女。此种约定附随于离婚行为, 在因离婚行为生效而生效后, 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撤销该协议。当协议当事人拒绝履行约定时, 收益第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关键词:离婚协议,向第三人给付合同,财产分割协议
参考文献
[1]张洪波.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 2011 (10) :297.
[2]陈刚.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性质以及其对赠与能否撤销的影响[J].惠州学院学报, 2012 (4) :57.
[3]陈凤清.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J].法制与经济, 2012 (6) :21.
[4]许莉.离婚协议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1) :38.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397.
[6]刘雁兵, 蔡伟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调解书中约定赠与他人财产的司法争议及处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 (3) :44.
[7]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195.
3.拆迁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三
协议有效吗?
问:结婚前我有一套住房,婚后我老婆提出对财产进行明确和约定,我当时想都是夫妻了嘛,在写协议时,就把该房写为夫妻共有的了,但该协议没有公证。现在我们闹离婚,我想问一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答:协议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完全有处理和放弃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婚后财产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2、离婚时放弃财产分割可反悔吗?
问:我在半年前与妻子离婚,当时为了尽快办理离婚手续,我放弃了所有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现在我突患重病,生活困难。请问:我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分割房产吗?
答:你当初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要求分割,而是主动表示放弃,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你现在不能再对财产提出重新分割。如果你当初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分割。
3、转让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合同
是否有效?
问:2004年,我购买了一套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时卖方只交验了购房合同和交款凭据,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我在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卖方以卖房时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我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想要毁约。请问,我们的买卖合同就无效了吗?
答:没有产权证并不能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因为,我国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即房产权,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条件,但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
4、提前辞职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已经一年了,我想辞职,可是合同规定提前辞职要每月扣一百块钱的违约金,一年就是一千二百块钱,这合法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你的单位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否则,你们合同中关于提前辞职要每月扣一百块钱的违约金的约定是违法的。
5、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问:我结婚前用自己的储蓄购买了一套住房,房款已在婚前付清,但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办下来的,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不属于婚前签订合同并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权属证的取得只是个手续问题,因此,房产应认定为你婚前的个人财产。
6、试用期间是否应参加社保?
问:我在试用期两个月的时候被公司辞掉了,进公司时没签劳动合同,实际发试用工资1200元/月,公司也没为我缴纳社保。请问,这个保险金我能要回吗?可以要求公司和工资一起发给我吗?
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公司在试用期内同样需要给劳动者购买社保。但就你所述的情况,你只能要求公司给你补交保险费用,不能要求公司和工资一起发给你。
7、邻居在我家外墙旁搭房,能不能要求邻居拆除?
问:我家是一栋临街单独的三层楼房,但最近我的邻居紧贴我家外墙搭起了几间矮房,是砖混结构的。请问能不能要求邻居拆除?
答:可以。邻居在此建房并紧贴你家外墙,侵犯了你的相邻权,你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下来可以请政府职能部门调解拆除或通过诉讼形式处理。
8、女方生下孩子,男方需承担抚养费吗?
问:2008年1月,我与前妻协议离婚,不久她就再婚了。2008年7月,她足月生下了一个女孩,她现在找我说孩子是我的,要我去做亲子鉴定,并且要求我支付抚养费。请问我需要付抚养费吗?
答:你和你前妻1月离婚,她在7月足月生下小孩,可以推断她在是和你离婚前受孕的 。为了对小孩负责,你应该配合你的前妻去做亲子鉴定。虽然前妻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的小孩,但如果你是小孩的父亲,你对该小孩仍然有抚养义务,应该支付抚养费。
答询律师:张立君
4.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四
甲方(男方):X,年 月 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 之夫。
乙方(女方):X,年 月 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 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子/女,叫,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婚内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路 小区 栋 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现登记于 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 所有,按揭贷款由 负责偿还。
2.位于深圳市 宝安区 区 XXXX 街道XXXX路高发XXXX花园1栋6座1102(建筑面积为 104.95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深房地字第XXXXXX号,现登记于男方和女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XX所有。男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其50%份额转移到女方名下。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女方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于女儿XX名下。在转移至女儿XX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分割。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男女方均不得将该套房产单方进行买卖、转让、设臵抵押等违约处分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转移至女儿XX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本条约定登记于女方名下或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女方声明女儿XX作为该全部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此声明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不得违反此声明或再做其他声明遗嘱改变本协议的声明。
上述房产转移产生的税费,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第二条、股票、基金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基金、股票由女儿XX所有,股票帐号为:XXXXXXXX(招商证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女方不得为本人利益对基金、股票进行转移,任何转移行为造成对女儿XX利益损失的,男方均可代为主张权利。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司股票转成现金给女儿XX作为教育基金。
第三条、债权债务
1.双方明确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无共同债务,同时约定:无论签订本协议之前还是之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归各自承担,由各自的财产进行清偿,与另一方无关。
2.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五
女方: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__月认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 。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____银行帐号: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因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四、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6.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详尽 篇六
作者: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刘长洪律师***、李荣律师***禁止转载
男方:
女方:
1、双方结婚之前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具体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权(详细说明)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
2、双方结婚之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具体补充说明,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时间:时间:
7.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问题的思考 篇七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 是婚姻家庭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公民的现实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首先, 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提高, 思想的转变, 除了单纯的工资性收入以外, 公民还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债券等其他形式来增加自己的财产收入, 公民的私有财产逐渐增多, 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 使夫妻双方不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夫妻财产制形式, 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 在情况发生变化时, 变更或者终止所设定的夫妻财产类型。
其次, 公民思想的转变, 离婚率增多并呈上升趋势, 这就导致了再婚家庭的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家庭成员结构、人身关系的复杂化, 也使得夫妻财产的管理分配出现复杂化。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 相关立法也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约定时间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对于约定的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而且契约于何时生效也没有规定, 基本可以理解为法律对此没有任何限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 《婚姻法》对约定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 从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当前的实际需要出发, 只要是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就不应该进行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此外, 由于约定时间不明确, 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
(二) 公示程序缺少规定
新《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有约定, 那么该约定对第三人才有效力。该规定虽然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第三人“知道”的认定却存在很大的困难。该项规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空泛性, 从实际出发, 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的交易中, 很难单从个人和行为本身知道财产约定的存在。约定过程没有公信机关的介入, 会使约定丧失公信力, 第三人的利益也因此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三) 夫妻约定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属法律空白
夫妻达成财产契约, 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订以后一般不可以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并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进行变更或撤销。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允许撤销或者变更, 但是并没有对可撤销、变更的情形、条件或者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使当事人的变更或撤销丧失了法律依据。
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考
新《婚姻法》中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体现了其进步性, 它尊重个人权益, 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从目前人们对于约定财产的重视程度来看,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迫在眉睫。
(一) 明确约定时间
一般认为, 从尊重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和当前的实际需要出发, 以不加限制为宜, 但也有人提出应在婚前订立。婚姻当事人只有在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婚姻生活以后, 才可以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夫妻财产制对于自身的利害关系以及对其婚姻生活的重要性。允许夫妻根据其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 平等自愿地协商订立或修改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契约, 将更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灵活、和平地处理夫妻财产关系, 避免和减少夫妻间财产纠纷的产生。
(二) 规定对外效力的公示程序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是规定婚姻当事人进行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但是并没有确立某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程序, 书面形式并不具备公信力。在我国《婚姻法》中加入关于约定财产的公示程序, 以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我们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方式作为我国夫妻约定协议的公示方法。
(三) 建立关于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
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 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那么,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 当原来的约定不再适合现有的财产关系时, 经夫妻协商一致, 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 应当有权利对财产进行变更、撤销, 但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应当对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并且对利益受损方规定一些救济方式,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是一项既非常复杂又异常重要的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夫妻约定财产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保护更多夫妻的财产权益, 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 对整个社会将会有更多的积极意义, 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8.婚前约定财产,再婚夫妇少烦恼 篇八
续弦过世,孟老先生还能住在她家吗?
孟老先生年近七旬,5年前他的老伴因病离他而去。在孟老先生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时候,他多年前的一位邻居朱阿姨出现在他的生活当中,朱阿姨一直照顾孟老先生的日常生活,两个人在生活中产生了感情,便在去年年初登记结婚。
由于孟老先生居室条件简陋,且有大龄残疾儿子同住,双方商定,婚后孟老先生搬到朱阿姨家中居住,户口也迁到朱阿姨处。在两老结婚之前,朱阿姨的儿子崔某就扬言,孟老先生是看中他母亲的房子而和她结婚的,还说绝对不会让孟老先生占有其母亲的房子。
今年年初,朱阿姨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没有留下遗言。操办后事不久,崔某私自闯进孟老先生的房间,要孟老先生搬出房屋,不然就对孟老先生动粗。
孟老先生同其争论道:“你又不住在这间房子里,户口也不在,而我的户口在这里,这房屋也有我的一份,我当然有权住在这里。”崔某见口头上没法让孟老先生搬出去,于是趁有一天孟老先生不在家的时候,将房屋中的家具敲坏。
现在,孟老先生由于家具等被严重损坏,无法正常生活,他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专家解析】
老年人再婚中最容易发生的纠纷就是财产分配和住房问题。很多子女并不反对老年人再婚,但是对于老年人过世后的遗产继承有很多的疑虑。
在此案中,崔某也是为了独占其母亲的房子,而对继父孟老先生动用了极端的手段。从法律上说,只要没有遗嘱,有法定继承权的人都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的房屋,是朱阿姨的婚前财产,两老在婚前并没有约定或财产公证。因而,朱阿姨病故以后,房屋作为朱阿姨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孟老先生和朱阿姨的儿子崔某共同继承。
在本案中,崔某采用了粗暴的手段,妨碍了孟老先生的居住权,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果朱阿姨的房屋属于公房,只要孟老先生的户口在内,孟老先生就有这间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他人不得妨碍。
一般处理此类继承的方法是,先将房屋估价,然后进行遗产分割,取得房屋一方需货币化补贴另一方,也可以将房屋卖了直接分配。
【案例2】
继子将来对自己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老林早年丧偶,膝下无子。后与离异女子张某相识并再婚,生下一女,老林中年得女,自然疼爱不已,视如掌上明珠。张某与前夫也生有一子,且随张某生活,一家四口倒也相安无事。
5年以后,张某在狱中服刑的前夫刑满释放,张某鉴于自己再婚后又有了孩子,无论经济状况和住房条件都不甚理想,而前夫的经济情况尚可。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的监护权改判给前夫。前夫对张某的诉讼主张也不存异议,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监护权归父亲所有,由此男孩离开了林家,随其生父共同生活。
这时,老林的心中起了疑惑:这样一个曾经与自己有过抚养关系的继子,将来对自己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呢?想到自己的身体不是很好,万一自己不在了,而女儿又未成人,其教育抚养令自己担忧,唯恐妻子会偏袒前夫的儿子。于是老林带着这些问题前来咨询,希望立下遗嘱,或有更好的办法尽可能把自己的婚前财产留给女儿。
目前,在我國开设的财产公证业务中,参与办理的多数为年轻人。实际上,夫妻财产公证对再婚的中老年人来说尤为重要。有人会认为去办理财产公证显得夫妻之间太斤斤计较,恐怕会影响感情或引起别人的议论,也有人对支付2%的公证费感到不能接受。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相对于年轻人追求婚姻中的自由和独立,财产公证更能帮助再婚中老年人消除日后因财产纠纷引起的烦恼。目前一部分小辈阻挠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集中在财产问题上,不是怀疑对方看中自己父母的遗产,就是担心日后自己的利益要受损失。这时候,进行夫妻财产公证,使得双方的经济情况更为独立、明晰,不仅消除了儿女的后顾之忧,也令再婚夫妇的生活更加安心美满。
【专家解析】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指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所指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因张某解除了与儿子的监护权,所以老林与继子的抚养关系也自然解除,其当然不再成为老林的法定继承人,但仍享有张某的财产继承权。
老林对亲生女儿的关爱可以理解,老林若想在遗嘱中将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全部留给女儿,较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夫妻婚前财产公证。
9.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九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1
协议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_____年_____月年购得位于_____住房一套,房产证号:_____,_____室_____厅,_____平方米,为_____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_____单独所有,___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_____年_____月属_____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二室一厅,_____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_____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_____单独所有,___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_____年_____在_____县_____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_____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_____单独所有,_____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_____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_____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_____
协议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2
甲方(男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______之夫。
乙方(女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______之妻。
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现有所有权归属
1、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______汽车(车牌号______)一辆归______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______万元归______方所有,______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日内将其名下的______万元存款转移到______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划线作废)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__%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女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______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女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3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__________汽车(车牌号:__________)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夫妻共同存款__________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__________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划线作废)
以男方名义持有的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女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系乙方之夫。
乙方: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系甲方之妻。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现根据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为乙方个人所有,甲方自愿放弃相应的财产权利,婚后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甲方持有该公司_____%的股权、乙方持有该公司_____%的股权);_____有限公司股权(甲方持有该公司_____%的`股权、乙方持有该公司_____%的股权);_____经销有限公司(甲方持有该公司_____%的股权)。双方就上述股权特别约定,上述股权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述股权的实际所有人转移为乙方个人所有,视为乙方的个人财产,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投资购买的商业地产包括:
一、_____街_____号。用途:商铺,建筑面积:_____余平米,权属证号:_____发证时间:_____ 。
二、_____街_____、权属证号:_____发证时间:_____
三、_____工业地产权属证号:_____发证时间:_____。
3、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投资购买的住宅房产包括;
一、_____街_____号_____国际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米,权属证号:_____发证时间:_____
二、_____街_____公寓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平米,权属证号:_____发证时间:_____
三、_____市_____房产权属证号:_____发证时间:_____ 。
4、前述2、3项所列商业、住宅地产无论登记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名下,甲方都自愿放弃上述房地产的财产份额,完全属于乙方个人所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应乙方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根据夫妻之间上述的财产约定,乙方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乙方财产产生的未负担债务由乙方独自承担。协议签署后,双方各自获得、接受赠与、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负担的债权、债务归各方独自享有承担。
详情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本协议签署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老人赡养费用等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也可另签订补充协议,确实无法确认财产性质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三条、甲乙双方可选择公证形式进一步确认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进行公证与否,都不影响签署后的最终法律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和协议内容 篇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
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有关的财产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11.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篇十一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立法缺陷 ;完善方法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现存问题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2001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除此之外,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 18 条对《婚姻法》第 19 条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它规定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夫妻一方债务清偿能够对抗第三人不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但是,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内容仍然有待完善,现行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有效条件不明确
第一,该制度主体在立法上不存在明确规定,仅由《民法通则》推定而已。完全行为能力是主体必备条件,《婚姻法》中的第6条:男女生的结婚年龄是存在差别的,女性为20岁,男性为22岁,而行为能力的年龄是18周岁,这两条规定存在明显差异,这样的问题很难从《民法通则》里加以推定。
第二,内容方面的评判标准存在个人的偏见,不能达到完全统一的标准,这就给法官较大的决定权,由于法官个人素质存在差异,造成裁量标准也不同。
第三,对于形式的要求不准确,根据最高法院相关的处理意见来看并没有要求特别的形式,多以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存在,书面形式在涉及财产转移时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不能得到确切的肯定,由于该方式是内部协议的主要形式,一旦协议遗失,在举证时影响较为困难。
(二)公示制度的缺乏
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无直接的公示制度,只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会产生一定不良的影响,如不能解释保证财产约定的内容,不拥有各自保护财产的权利,甚至会出现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三)财产变更和撤销的缺乏
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达成合意的契约,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夫妻一方或双方要进行变更、撤销的情形也有可能发生;从法理角度看,各种契约或合同的效力,均涉及撤销、变更。《婚姻法》中对于撤销、变更未做出任何解释,因此对此情况理应有相关法律依据。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有效完善建议
(一)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有效要件
财产约定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要点在于:(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双方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进行。(2)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制度应建立要保证双方自愿,在受欺诈、胁迫等不良行为作用下进行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3)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约定内容必须合法,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要进行规避,不可以此逃避债務,也不可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
(二)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建立适合的登记、公示制度
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是最适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方式,社会公共信息是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采用适当方式进行暴露。对于可能暴露私人财产隐私的问题,必须让双方均自愿接受,公证需要第三方的知晓,财产来源等具体细节不会公示,第三方也不具备查阅的权利,可以对遏制社会上故意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的现象。对于未经登记的,若一方与第三方交易,另一方不得对抗第三方,第三方仍可要求交易夫妻按照规定对债务进行清还。
(三)对于财产协议的变更、撤销程序进行强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与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包括两人的经济状况、对婚姻、财产的态度及对对方的看法等,在法律范畴也是属于动态关系,原有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会影响目前的夫妻关系,有效的强化财产协议的变更、撤销程序对于夫妻财产关系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结果是财产约定的主要内容,只有在双方的要求是自愿的情况下,在进行变更或撤销时,达到一致后才可继续进行的。若一方要求进行该程序,而另一方未同意,则不能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任何更改,若出现就发生了违约行为,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法律在法定情形下,对于一方存在特殊情况或者遭受不利益进行一定的救济。
参考文献:
[1]杨晋玲著:《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2]陆静著:《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王福:《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初探》,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7月.
[4]刘胜军:《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与完善》,载《法制与经济》2008 年第4期.
12.拆迁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十二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众多学者针对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出城市房屋拆迁的含义。一般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获得拆迁许可的房屋征收部门因公益或商业的目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服从房屋征收决定,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 主要存在着三方的利益博弈, 即政府部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占据优势地位的是政府, 其承担着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项目的管理, 对拆迁工作有着响亮的话语权, 也在界定“公共利益”上有着主导地位。占据劣势地位的是被拆迁人, 其有三个选择, 即服从、不服从和拖后服从。若选择服从政府部门安排的拆迁工作, 拆迁工作会顺利进行, 被拆迁人会得到政府征收补偿金。拆迁人若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并未得到合理补偿, 拒绝服从政府的拆迁工作, 则会出现各种摩擦事件。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城建项目的建设, 地方政府本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目的而进行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 本无可厚非, 只要拆迁工作注重公平、效率的齐头并进, 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妥善安置拆迁户, 都可以得到顺利的实施。但是, 如果假冒公共利益的名义而采取非法的行为, 则是对经济市场、政府信誉等的破坏, 成为社会和谐稳定不利因素的诱因。
二、城市拆迁中对私人财产保护出现的问题
(一) 政府角色错位
政府是拆迁工作的主要管理者和服务者, 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但某些政府却无法正确承担这个角色。为了获取数额可观的土地出让金, 将出让的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 和某些不良房地产开发商相互勾结, 结成共同的不法利益联盟, 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而此时, 若被政府授予权利的拆迁人也同样置被拆迁人的利益于不顾, 蛮横、暴力、非法进行拆迁工作, 那么被拆迁人的利益将会得到完全的侵害。再有一种情况, 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大搞旧城改造, 其目的只是为了在其从政经历上添写辉煌的一笔政绩, 只求短期经济效益, 好大喜功的心态也将被拆迁人的利益置若罔闻。
(二) 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
一般认为:只有利益的最终取向符合最基本的善和正义, 符合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发展和进步, 促进人类文明进程, 这样的利益才是公共利益。目前, 在全国火热进行的拆迁项目中, 真正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的很少, 而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借“公共利益”之名, 而行非法之实。比如:将某个本不是公共利益的拆迁项目, 利用各种混淆视听的枉法论证, 应将“公共利益”的名字套在该项目上, 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政府和开发商得到相应的利润回报。
(三) 在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出现严重
国家如果对土地进行征收, 那么就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政府在谋求城市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 拆迁工作应该从公平合理补偿被拆迁人的财产和满足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双重考虑。城市房屋拆迁中, 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政府, 单方定价, 对拆迁的补偿方式及其标准进行“一言堂”的肯定与否定。政府将房产评估、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听证等程序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只有在做出决定之后, 通知被拆迁人, 导致补偿政策以及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出现严重。前期补偿如果顺利完成, 后期的补偿也应当尽快到位。拆迁完成之后, 政府监督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力度不够, 导致而被拆迁人应该得到的安置房及其赔偿款项都得不到解决, 严重影响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的现象也严重存在在城市房屋拆迁中。
(四) 城市房屋征收专门法律的缺失
总体而言, 我国法制建设是健全而有效的, 对各种行为都有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了我国房屋征收制度, 属于行政立法, 与法律比起来, 地位较低。况且在我国《宪法》、《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公民的财产只能由法律进行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行政立法, 这就存在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违反和抵触问题的出现, 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损害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权益。
(五) 缺乏强有力的救济机制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关于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的规定是有两方面的缺陷。第一, 它严重剥夺了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权, 此是公民行使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第二, 让本应独立办案的法院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 侵害了法院的不受任何人或者组织影响的独立审判权。
三、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对策
(一) 政府应尽职尽责完成其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
解决一个问题的矛盾, 首先应该找到其关键点所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是占据主导地位的部门, 其对社会资源的错误配置影响的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失衡, 更重要的是其成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矛盾主导者。政府在拆迁工作中, 应尽职尽责的完成其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在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博弈中, 扮演正确、公平的规则制定者, 要不偏不倚的对待城市拆迁工作。事前进行严格的审查, 确定相关人员的利益得失, 事中依法监督拆迁人的拆迁活动, 防止不法事件的发生, 事后检查项目是否达标, 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二) 界定公共利益从应然到实然的差距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 公共利益从应然到实然还有一段距离, 缩短这段距离, 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 被拆迁人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当被拆迁人在拆迁工作中遇到权益遭受侵害, 处于弱势地位时, 不要心浮气躁, 采取非法手段抗衡, 而是应该沉着应战,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其次, 规范开发商的法律行为, 明确规定政府如若存在失职行为, 则加大其“借公共利益之名, 行不法拆迁之实”行为的惩罚力度。最后, 完善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给公众充分的知情权, 对公共利益的相关决策进行认可;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征询渠道, 加强利益决策者的监督措施。
(三) 完善征收补偿机制
第一, 在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 首先确定的就是充分补偿原则。为使被拆迁人财产尽可能地保持价值量上的平衡, 合理、有效、及时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第二, 关于征收补偿的标准应在确定市场价格的基础上, 组织专门的专家有效、合理的评判。第三, 在符合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下, 为填补被征收人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征收补偿应相当于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包括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第四, 应细化征收补偿的方式,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产权调换的具体方式, 让被拆迁人有更清楚的选择;完善产权调换的程序及保障方式, 让开发商作出一定的保证或担保, 来保证回迁房的真正落实。第五, 我国的房屋评估机构和估价方法要严格遵循市场化的标准, 评估机构要坚持评估信息公开的原则, 从法律制度方面入手, 更要完善违法评估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 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听证制度
程序上的公开、透明是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重点, 听证制度体现着民主与公开、公平原则, “把决定置放在阳光下”, 保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信息流通和资源对称, 需要得到大力的提倡, 应贯穿拆迁过程的始终。我国的法律是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必须相辅相成。政府作为听证程序的组织者, 不仅要保证听证的结果使被听证人心服口服, 更要赋予被征收人充分的听证权利, 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去取得实体工程, 以解决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信息的不对称, 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五) 加快城市房屋征收立法与救济程序的出台
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专门的城市房屋征收法, 提高法律效力和层级, 代替现行的行政法规。同时, 应有一套救济制度供被拆迁人选择, 得以解决公共利益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在调解和谈判均不能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时, 可在救济方式上可以规定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以此解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哭诉无门现象的发生。
结语
公权和私权的不平衡是导致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不和谐的主要因素, 如何平衡被拆迁人的利益与经济快速发展下的城市建设的规模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可否认的一点是, 城市拆迁的主要矛盾是政府、拆迁人、开发商的强势和被拆迁人的弱势, 从而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公平。只有在政府角色引导正确、公共利益认识清楚、征收机制完善、听证程序准确嵌入以及出台相关的征收立法记忆救济程序, 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 城市房屋拆迁私人财产的权利保护之路还很漫长, 但只要在分清楚公共利益的作用之下, 逐渐完善各项规范和措施, 和谐的拆迁环境将离我们不远。
摘要:随着我国城建项目的加速实施, 城市拆迁中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纠纷也不断涌现, 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矛盾。在概述城市房屋拆迁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通过论述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存在的问题, 提出其完善措施, 以化解城市拆迁矛盾, 保证拆迁走上公平正义的轨道。
关键词:城市居屋拆迁,私人财产,保护
参考文献
[1]林雄弟.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08 (1) .
[2]赵坚.浅议征地居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 2008 (6) .
[3]傅绍菲.城市房屋拆迁中财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D].吉林大学, 2013.
[4]王雯.论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基于宪法学视角[J].经济视角 (下) , 2013 (3) .
13.拆迁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十三
一、案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张某(男)与刘某(女)做起婚前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张某婚前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尚有贷款40万元。该房产有张某婚后自行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二)张某月工资8000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交有刘某统一管理与支配,刘某每月给张某自己工资总额20%(即1600元)用于张某日常开销费用。
(三)双方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需要按照如下约定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A:若张某(男)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1.张某婚前财产归刘某有所、张某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2.张某向刘某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某月工资收入的70%。
3.张江在离婚时向刘丽支付赔偿金20万元。
B:若刘某(女)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1.刘某向张某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2.刘某搬出张某居住的房屋。
3.即使刘某提出离婚,张某仍需向刘某支付4万元欠款。
二、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可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及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者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简要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张某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刘某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书面约定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本案双方签订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并且签订时双方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对该协议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故认定该协议完全有效。
二审法院主要认为:张某离婚后继续向刘某支付其月工资收入70%,明显显示公平,主要考虑张某离婚后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且考虑双方婚龄较短,女方也有能力有义务自食其力;房屋贷款则由刘某偿还。
办案启示:
【婚前财产协议中离婚赔偿的效力】
14.婚前财产约定书 篇十四
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于 年 月在 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或即将办理结婚手续),现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男方(女方)婚前财产
男方(女方)自愿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照此条约定)
二、男方(女方)婚前财产
男方(女方)自愿赠与女方(男方),作为女方(男方)的个人财产,该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婚前个人财产约定赠与另一方作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比照此条约定)
三、男方(女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自愿约定为男方(女方)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的比照此条约定)
四、双方婚后用各自名义购买的财产及存于各自名下的存款等,双方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约定为婚后形成的财产各自所有的比照此条约定)
五、签订本协议后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 日内至产权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能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双方应至公证处办理财产约定或者赠与文书的公证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知悉并同意本协议所及法律后果,一方或者双方不得在签订本协议后以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或者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基于讨好对方等事由否认本协议法律效力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规定,双方亦可依照法律规定达成新的补充协议。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拆迁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十五
问:我儿子可可3岁的时候,他的奶奶做饭时不小心弄翻了锅,滚烫的开水倒在可可头上,造成他面部、背部大面积烫伤。后来做了植皮手术,但是伤疤仍较明显。现在,可可7岁了,到了入学年龄。我带他到附近的小学报名,却遭到学校的拒绝,理由是:孩子身上大片的伤疤会吓坏同学。几经交涉,仍无结果。无奈之下,我只好向市教育局反映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万般无奈,我准备到法院起诉学校。请问,我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米建军(安徽亳州)
律师意见: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享有教育权上法律地位的平等。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儿童的入学限制条件仅仅是年龄条件,凡是年龄达到6周岁的均可入校接受教育。
学校以学生相貌异常为由拒绝接收,没有法律依据,是对你儿子的歧视,也是对你儿子受教育权利的粗暴侵犯。教育局不答复你的申诉,则是不作为,甚至是渎职行为。建议你以儿子监护人和权利代理人的身份,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教育局及拒绝接收你儿子入学的学校,坚决维护你儿子受教育权。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
■丈夫失踪,财产谁管
问:我单位同事小张性格内向、懦弱,婚后不久即发现妻子孙某与前男友魏某(也是我单位同事)仍有来往,关系暧昧。后来,小张的儿子出生,长得不像小张,倒像极了魏某。大家都为小张鸣不平,建议他带孩子做亲子鉴定。小张郁闷了很久,最终选择了逃避,离家出走。据推测,他可能去了深圳,但至今两年了,没有任何消息。小张下落不明两年后,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张失踪,法院依法做出了小张失踪的宣告。但在担任小张的财产管理人问题上,孙某与小张的妈妈发生了争议。家属院群众反映,孙某在小张出走后,经常住在魏某家,并不时将家里的冰箱、电视机、微波炉等物品搬去供两人使用。请问,小张的财产应由谁代管?
段明起(山东胶州)
律师意见: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小张的妻子孙某和小张的母亲依法享有代管资格,两人在代管问题上存在争议,故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小张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孙某与魏某同居,并经常将财产搬往魏某家,其行为显然损害了小张的财产利益,故不应由孙某代管,而应由小张的母亲代管。
■约定期限,必须履行
问:我儿子在大学毕业前,就利用寒假开始找工作,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从我儿子办妥毕业离校手续之日起生效。当年7月,我儿子持毕业文凭和劳动合同到该企业报到,却被告知,由于他签约后一直未去上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已录用了多名与他相同专业的员工,现在不需要他了,让他另外找工作。请问,我儿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董义平(河南开封)
律师意见:你儿子与某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的附期限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你儿子在校期间不能就业,但没有法律规定他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其毕业后生效,与其在校学习并不矛盾。他与某企业所订立的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生效,双方都必须履行。现在企业以已经录用若干相同专业的员工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16.拆迁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十六
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导读: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离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二、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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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篇十七
协议人(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
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协议人(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
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为明确双方财产归属,避免今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婚前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1、房产:
2、存款
3、有价证券
4、公司权益
5、理财产品
6、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7、其它投资收益
8、债权
9、其它财产
二、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1、房产:
2、存款
3、有价证券
4、公司权益
5、理财产品
6、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7、其它投资收益
8、债权
9、其它财产
三、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
1、甲方婚前财产所有权约定;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时,甲方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2、乙方婚前财产所有权约定;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时,乙方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四、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方式。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证,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公证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协议人(甲方):(签名)协议人(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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