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4-07-2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共11篇)(共11篇)

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精心规划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三、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五、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 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 I 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 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 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 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要严肃查处。

(三) 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 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 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 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 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 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 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 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 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五) 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 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 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 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七) 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 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 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 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 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 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 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 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 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十) 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 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 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 预订应予以解除, 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 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十一) 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 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 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 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 通过地方立法, 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 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 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 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十四) 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 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 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 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 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 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 (自治区首府城市) 、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 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 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责令限期整改, 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 要依法从严查处, 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 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 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 发挥信用档案作用, 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 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 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 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无论其在何职何岗, 身居何处, 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

冀建质〔201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内和我省极个别工程发生混凝土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特别是黄骅市某地下车库混凝土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结构纵向受力构件严重破坏。此类案件的发生给建设工程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并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巨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防止此类质量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并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交付的质量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及《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对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要严格实行质量检验,建立质量检验台账;对计量、检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检定和校核。

(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制做用于验证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验收内容为商品混凝土的类别、数量、配合比、坍落度,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货。

(三)严格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逐步采用性能优良的新型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混凝土碳化深度。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泵送和混凝土浇捣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提高坍落度。

二、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在混凝土结构模板支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因快速施工,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较低的实际情况,施工荷载的取值时,必须确保支撑、支架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降低现浇楼板裂缝。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工艺控制。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浇筑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和模板检查人,布料人、振捣手等人员姓名。混凝土施工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实施专项技术交底,在混凝土施工中,应跟班作业,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严格执行工序三检交检制度。当混凝土构件拆模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质量检查人员对浇筑构件的外观进行检查,当发现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立即上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严禁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对己达到养护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混凝土浇捣、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的施工过程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进一步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在建的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好、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对检查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和统计,并以此制定相应的办法,彻底消除本地区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通病。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预拌商品混凝土制度,尽快消除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落后生产方式,为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提供有力保证。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复查,督促整改落实,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工程监督中,根据监督方案,开展监督抽测工作,及时抽查混凝土构件强度,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四)严把结构工程监督验收关,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监督验收时,严格审查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加强对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对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玩忽职守,违反标准规范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事故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四

云建标[2011]45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10年和2011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线,并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现行的42.06元调为53.23元。

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涉及到的人工工日单价都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作为计算人工费、机械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基数。

三、本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凡2011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2011年9月1日以后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五

日期:201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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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

(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见附件3。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见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附件

6、附件

7、附件8)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及检验检测管理

(一)我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

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

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20100309—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4日前,将本地上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

联系电话:0311-87905396 邮箱: hbajz@sohu.com

附件: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

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3、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基础验收单

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

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

8、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记录

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10、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

11、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12、施工升降机检验报告

13、物料提升机检验报告

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

1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

1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6.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六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8]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

近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企业诚信不足、合理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切实保证工程勘察工作的科学性

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要重视和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勘察分析工作,查明场地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对建筑工程的影响,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项目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要逐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方案的主导作用,坚决制止擅自压缩勘察周期、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等不良倾向。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评估和不良记录管理,定期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四、全面落实工程勘察有关各方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同时要充分利用城建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要对复杂场地条件和可能给工程造成危险的环境条件,作出必要说明。勘察文件须符合国家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报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

要加快推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全面推进岩土工程师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必须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六、着力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度和频次。要加强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人员资格、装备能力等情况的检查。要持续开展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钻孔数量、深度等现场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勘察方案,以及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积极推动工程勘察技术进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工程勘察面临的新风险、新问题,统筹安排,逐步加大对工程勘察基础研究、新技术开发应用的经费支持力度。要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集中力量解决带有普遍性的关键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勘察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提高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勘察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要积极推动工程勘察质量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技术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7.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七

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 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设计单位:

2012年2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现将此文件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通知要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做法执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2、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当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3、请各图审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认真审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建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要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8.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八

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闽建科[2008]5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将纳入今年国家和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严格按标准生产、流通和使用,保质保量完成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任务。

二、省建设厅及时制订、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并指导做好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和公示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采用合格材料、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

1、检查组织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系统检查;

2、检查方式:采取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自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主管部门抽查的办法;

3、检查产品: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含自保温、内保温、外保温材料及其辅料)、屋面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设施相关的产品;

4、时间安排:企业自查和设区市检查9月下旬至10月下旬;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文件:建科[2008]147号

9.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九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10.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体系,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施工,依据《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11]258号),结合我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已纳入 “湖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示范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中期检查、验收评审、公示备案、公告并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应坚持以科技为先导、节能减排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与中期检查

第五条 列入“湖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并及时保留、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文字、影像、图片等),委托管理单位要做好项目实 1

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示范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周内,经委托管理单位同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提出中期检查申请。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组织3-5名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中期检查。专家在认真审核申报单位相关资料和查看施工现场后,出具检查报告,提出考评意见,并作为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中期检查现场考评意见,改进相关工作,修改完善有关资料,为项目验收做好准备。

第三章 验收评审

第九条 示范工程完成质量验收后,工程申报单位准备好评审资料,报请委托管理单位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提出验收评审申请的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准备以下评审资料:

1.湖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立项申报书(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项目合同书。

3.工程质量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单等)。

4.中期检查报告。

5.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目标值实施情况表(详附件2)。

6.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新技术情况说明表(详附件3)。

7.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规划方案。

8.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综合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四节一环保”量化指标和采用的“四节一环保”措施;材料、设备和技术应用情况;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和节能减排的成效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绿色施工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9.对项目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四新”技术、创新点等相关内容介绍的PPT文件。

10.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来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组织3-7名专家召开验收评审会进行验收评审。专家在认真审核申报单位报送的评审材料和查看施工现场后,根据《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技术指标》(详附件1),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本项目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3.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绿色施工全部内容。

4.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5.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和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和“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期检查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生效。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评审分为通过验收与不通过验收。

第四章 公示与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已通过验收评审的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7.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8.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9.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

1、《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技术指标》

2、《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目标值实施情况表》

1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豫建村镇〔2014〕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推进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村镇规划是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省每个县(市)确定1个中心镇、1个中心村,共选定109个中心镇、112个中心村作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示范引导点,同时也作为省级村镇规划试点,按照“五规合一”的要求,探索符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符合村镇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实施性的镇规划、村庄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形成一批有示范意义的规划范例并加以总结推广,建设一批独具特色的魅力镇村,为我省全面加快新农村建设积累经验、探索路子,为编制实施新农村建设规划提供实践基础。

二、提升中心镇规划水平。按照新型城镇化的理念,优化完善中心镇规划,探索符合小城镇特点的产业发展和扩大稳定就业的措施,合理确定镇与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增强镇服务功能。探索“多规合一”的镇规划方法和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照搬城市规划方法、盲目追求规模扩张、重镇区轻镇域、重新镇区建设轻老镇区改造、缺乏小城镇特色、可操作性差等突出问题。

三、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坚持规划引领,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建设一批功能完善、产业突出、特色鲜明的精品镇、亮点镇。突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配套,发挥小城镇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的战略支撑作用,不断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力。

四、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问题为导向,抓住村庄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及深度,引导村庄按照解决基本、因地制宜、农村特色、便于普及、简明易懂、农民支持、易于实施的基本要求,编制“好编、好懂、好用”的实用性规划,以全面保障村庄基本生活条件和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为主要任务,突出解决农房建设无序、村庄环境亟待改善、现有规划实施性差等问题。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导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建立规划引领、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建设机制,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净化环境、美化村庄,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五、开展新农村建设规划示范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引导点规划编制进行跟踪指导,适时进行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择优公布一批示范名单,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各地要以示范引导点规划建设为突破口,转变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跟踪指导规划实施,及时总结提炼示范经验,积极在本地区进行推广。

附件:河南省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名单

河南省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

示范引导点名单

郑州市(6镇+6村)

新郑市辛店镇

新郑市辛店镇人和寨村 荥阳市贾峪镇

荥阳市高村镇刘沟村 新密市大隗镇

新密市米村镇金井沟村 登封市东华镇

登封市颖阳镇刘村 上街区峡窝镇

上街区峡窝镇朱寨村 中牟县大孟镇

中牟县郑庵镇刘庄村 洛阳市:(9镇+9村)

洛宁县东宋镇

洛宁县上戈镇上戈村 汝阳县上店镇

汝阳县小店镇圣王台村 栾川县合峪镇

栾川县庙子镇庄子村 新安县石寺镇

新安县石寺镇孟庄村 嵩县车村镇

嵩县车村镇天桥沟村 宜阳县三乡镇

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 孟津县常袋镇

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偃师市顾县镇

偃师市岳滩镇岳滩村 伊川县鸣皋镇

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开封市:(4镇+4村)开封县朱仙镇

开封县朱仙镇腰甫村 尉氏县张市镇

尉氏县张市镇张市村 通许县朱砂镇

通许县朱砂镇徐屯村 杞县葛岗镇

杞县葛岗镇西云村平顶山市:(5镇+5村)

宝丰县赵庄镇

宝丰县大营镇青城社区 郏县安良镇

郏县冢头镇陈寨村 鲁山县尧山镇

鲁山县尧山镇东竹园村 舞钢市尹集镇

舞钢市尹集镇张庄村 叶县常村镇

叶县龙泉乡草厂村 安阳市:(4镇+4村)

林州市姚村镇

林州市河顺镇西曲阳村 内黄县井店镇

内黄县井店镇王尉村 汤阴县宜沟镇

汤阴县韩庄镇北张贾村 安阳县柏庄镇

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 鹤壁市:(2镇+2村)

浚县王庄镇

浚县白寺乡白寺村 淇县北阳镇

淇县北阳镇卧羊湾村 新乡市:(7镇+7村)

辉县市冀屯镇

辉县张村乡裴寨村 卫辉市唐庄镇

卫辉市狮豹头乡小店村 封丘县应举镇

封丘县陈桥镇陈桥村 获嘉县亢村镇

获嘉县史庄镇湖畔社区 新乡县古固寨镇

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 延津县东屯镇

延津县石婆固镇集北村 原阳县福宁集镇

原阳县太平镇西衙寺村 焦作市:(6镇+5村)

博爱县磨头镇

博爱县孝敬镇坞庄村 沁阳市西向镇

沁阳市西向镇捏掌村 温县番田镇

温县赵堡镇陈家沟村 武陟县詹店镇

武陟县圪垱店乡岗头村 修武县七贤镇

修武县西村乡双庙村 孟州市南庄镇 濮阳市:(5镇+5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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