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料管理规程(精选5篇)
1.山东省资料管理规程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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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专业归类,认真书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无未了事项。表格应统一采用本规程所附表格,特殊要求需增加的表格应依据本规程统一归类。
工程资料进行分级管理,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率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由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员负责。
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山东出版志资料》 篇二
[关键词] 山东 出版史料 区域出版史料 《山东出版志》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4) 04-0100-04
虽说山东地区的出版活动可以追溯到东汉时期,但那仅仅是萌芽形态。时至宋朝,山东的刊刻出版业已粗具规模,金、元、明时期继续发展;到了清代特别是晚清,则达到鼎盛。
清以前留存下来的出版史料极其有限,清代、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山东的图书出版各有自身特色,总体趋势是逐渐往前进步的。就期刊来说,山东创办的期刊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已查知的有1185种,发展较快的是三个时段,即(一)1928年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对山东的统治相对稳固,文教事业有所发展,新创办的期刊达380种;(二)1938年至1949年,这个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期刊出版异常繁荣,创办的刊物达261种,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也构成了山东出版的一大特色;(三)1978年至1987年,山东期刊业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置于中国古代、近代出版史来考量,山东出版业的地位和影响并不突出。虽然官刻之山东书局(亦名山东官书局、山东新设官书局)有不少古代典籍的刊印与销售;私刻之孔府有主修的《孔子家世谱》“板印四远”、海源阁有《海源阁丛书》的精选精刻、玉函山房有《玉函山房辑佚书》的搜集整理与编辑;坊刻之书业德属百年老店,刊刻书籍逾千种,公茂画店则经营木版年画源远流长……但出版大家名家之缺乏,影响重大出版物之少见,出版发行聚集地之不足,都使得山东古近代难成出版中心和文化重镇。但在中国共产党出版史上,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出版活动,却是值得予以特别关注的。
1982年,《山东省志·出版志》的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出版志的编辑刊行既无先例可循,也没有现存资料可用。史料的搜集、整理与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这年的11月,山东召开了全省出版志编纂工作会议,确定了直属单位和各地市出版办(科)的编志人员,研究了资料征集工作。编纂小组拟定了出版志篇目,并走访了曾在山东出版界工作过的老同志50多人,搜集资料40余万字。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山东出版志》编纂组编辑的《山东出版志资料》(第一辑)(以下简称《资料》)于1984年1月面世。作为“为编纂出版志积累资料、交流情况而出版的不定期专辑”,《资料》第一辑在“前言”中对自己的任务做了明确规定:
收集、刊载自一八四○年鸦片战争至建国后的一九八二年,这一百四十多年中有关山东出版工作的史料。这些史料的内容,包括清代和民国年间官修大部的丛书和类书,私家编撰、刻印的各种书籍的实况;出版单位经营的性质、规模、特点及其社会的影响;出版界著名人物的传记、年谱、调查访问录等。这里要着重提出,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省革命根据地的广大出版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粉碎日伪、国民党顽固派的封锁、进剿,前赴后继,英勇奋斗,自力更生,排除万难,出版了大量书刊,成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的有力武器。大量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值得大书特书。
这样一种编纂思想和意图,在多辑《资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第一辑《资料》刊载了13篇文章,其中2篇是关涉聊城海源阁藏书、刻书历史的,2篇略述民国时期民营出版发行机构商务印书馆济南分馆、齐鲁书社的沿革,此外的9篇文章都是有关中共领导下的革命出版工作的回顾,包括《渤海区出版工作的回顾》《冀鲁豫解放区出版事业的创立与发展》《在战火中诞生的胶东画报社》及《大众日报与文化书刊出版发行事业——山东新华书店初建时期回忆片断》等等,大多为亲历者的回忆与总结,史料翔实可靠。第一辑《资料》奠定了850×1168的大32开本基础,197页,14万字,印数1500册,定价0.77元。此辑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有标准书号,但在版权页注明为“内部发行”。
1985年1月,山东省出版总社成立出版志编辑部;5月,总社党委作出《关于编纂〈山东省出版志〉的决定》,确立了编委会,由宋桂植任主编,乐美素、郑文华任副主编,其中乐美素兼任出版志编辑部副主任。此后,出版志编辑部人员得到进一步充实,史料征集与研究工作明显推进。这年8月,《山东出版志资料》第二辑就以山东省出版总社出版志编辑部名义编印(以后各辑均如此,也不再标定价或工本费)。该辑仍旧以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根据地、解放区出版活动为资料收集重点,这方面的文章多达14篇,除了一些回憶文章,还有《渤海新华书店出版的部分图书目录》《冀鲁豫根据地出版的部分图书目录》等史料的整理与辑录。着眼于某一时段和地区出版资料整理的文章,本辑有《民国以来济南书业一览》《德占以后青岛书业、出版印刷业一览》《淄博私营书业(初步调查)》,编者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和一手书刊,访问了书业界的当事人,并征诸相关历史文献,使得这些成果言之有据,堪称信史。本辑对历史悠久的聊城刻书与出版业的兴衰状况,以及潍县杨家埠木版年画的来龙去脉,亦有详细考论。
与前两辑相比,第三辑《资料》除了继续关注根据地、解放区的出版活动(4篇文章)以外,史料搜集的范围有所拓展,研究的视野有所扩大。其中,谈通志、方志编纂出版的有2篇,分别是《山东通志述略》《山东历代地方志编纂出版概述》。介绍具体的出版发行机构的6篇,包括《山东新文化与齐鲁书社》《中国文化服务社山东分社》《邹平乡村书店》等。论述地方出版概况的,则有《泰安地区刊刻出版业概况》《民国时期泰安书业简介》。关于山东印刷业发展历史的有3篇文章,分别为《抗战前山东的印刷业》《日伪统治时期济南的印刷业》《青岛解放前夕的印刷业》。此外,还有关涉日伪统治时期山东预订发行课本的统计,关于著作权及书刊登记注册之规定(1928—1935)的整理,关于对我国出版史上的瑰宝——“泰山磁版”及其所印书籍的考证。而《山东出版大事记》(民国部分)更是条分缕析,采用编年体记述,兼用纪事本末体方法,铺陈1912年至1949年9月的出版脉络。
不同于第三辑的广博,1987年10月刊行的第四辑、1988年2月刊行的第五辑《资料》以专精取胜。第四辑《编者的话》这样写道:“本辑为图书发行专辑,其中收录的稿件,除山东新华书店的《简史》《大事记》《创建年月考》《创建前后的回忆》等几篇外,余者均系1951年以前编、印、发三位一体时新华书店的资料。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图书发行方面的,涉及编辑和印刷的较少。”这中间,有部分史料直接采自新中国成立前的《大众日报》《书店通讯》等解放区报刊,原汁原味,弥足珍贵。顺便需要提及的是,王益等人所著《战争年代的山东新华书店》。这本出自当年出版实际工作者之手的回忆录,对党领导下的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了概括性叙述,也有典型事例的描绘,史料比较翔实,客观地反映了历史的真实情况。附录《山东(华东)新华书店组织机构表》《建国前山东新华书店出版图书简目》皆有重要史料价值。其中《图书简目》收录了包括山东新华书店成立前,山东解放区在中共山东分局领导下,由大众印书馆和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政治读物和时事教育读物,总计收图书(含重印)逾千种。新中国成立前,并非专门的出版社才有出版权,许多政府机构、学术团体及社团、一般发行印刷机构等等,也往往有自己的出版物。那个时期的新华书店与今日不同,它不仅发行书刊,同时也是重要出版单位。
第五辑《资料》是印刷专辑,仅收录8篇文稿,包括《山东书刊印刷志资料选(1298年—1949年)》《山东新华印刷厂历史沿革与现状》《山东新华印刷厂潍坊厂历史沿革情况》《山东人民印刷厂的建立》《山东新华印刷厂临沂厂简况》《山东新华印刷厂德州厂概况》《济南印刷厂简介》《青岛印刷厂简介》。从出版史角度看,除了第一篇价值比较重要外,其他有关印刷企业的勾勒只需了解大略即可。
1988年9月推出的《资料》第六辑,用相当篇幅逐一介绍了山东属地的11家出版机构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其中包括山东人民出版社、齐鲁书社、山东大学出版社等等;介绍了包括济南市、青岛市、德州地区、泰安地区在内的13个市地出版机构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我们注意到,到这年年底,山东有14个市地按期完成了出版志资料长编的编纂任务,总字数约150万字。现今还可以从孔夫子旧书网搜索到后来陆续内部印行的《德州地区出版志资料长编》(1988年)、《聊城地区出版志资料长编》(1989年)、《泰安地区出版志资料长编》(1989年)等出版物。第六辑《资料》对根据地、解放区出版事业仍有进一步的史料爬梳,对山东书局与尚志堂的关系有进一步考论,此外对山东地区的出版印刷教育和研究工作也有所涉及,刊发了几篇相关文章。
第七辑《资料》刊印时间是1989年3月。主体内容是期刊简介,编者将山东省正式期刊按照哲学社会科学类、文化教育类、文学艺术类、自然科学类、医药卫生类、农业科学类、工业技术类、学报类、综合类,一家一家刊物进行介绍。该辑另一重要篇目是《山东省出版大事记(1949.10—1988.12)》,这是出版志的组成部分之一,记录了编辑、印刷、发行三个方面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具体包括机构建立、人事任免、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活动,等等。
《山东通志·出版志》初稿的完成是在1990年底。而此前《资料》第八辑(1989年10月)和清末民国时期出版法令训令选编专辑(1990年2月)的刊布,可以看着是山东出版史料搜集整理的收官阶段了。第七辑辑录了50多篇山东解放区期刊的发刊词(含少部分编后语、出版决定),另外的9篇文章差不多都是可以直接用于出版志之中的,其中有《建国以来山东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的发展变化》《山东解放区图书出版概况》《山东解放区期刊出版概况》《晚清时期山东的刊刻出版业》《晚清民国时期山东出版管理概略》等等。这些资料刊登于此,当然带有公开征集修改意见的意图。“清末民国时期出版法令训令选编专辑”所收录的内容,是山东省清末和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在出版方面所颁发的训令、法令和办法等,其中包括“洪宪”年和日伪统治时期,共210余件,为深入研究和编纂刊印出版史志提供了有價值的史料。
综览历时七年的全九辑《山东出版志资料》,统计可知,共刊发了110多篇文章,260余件出版法令训令、期刊发刊词等资料,正文总页码1934页,总字数131万,总印数10000册(除了第一、二辑各印1500册,其他各辑各印1000册)。笔者所藏原缺第四辑,幸得暨南大学陈静老师相助,终成完璧。这些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直接为《山东省志·出版志》的编纂提供了前提条件,有些内容就直接成为出版志的一部分。丛刊中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了山东地区出版史的历史面貌和地位,尤其是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出版史料用力甚勤,搜罗完备,较好地反映了该地区中共领导下的出版事业成就及贡献。但《资料》丛刊也有某些方面的不足。一是对宋代以来,特别是明朝和清前中期山东省出版方面的史料挖掘还不够,对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官方出版及日伪机构出版资料搜集尚可深入,这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主观能动性发挥也是一个原因;《山东通志》(现代卷)的论述就相对平衡、丰富,内容取舍上没有过度偏颇。这里,大学和专门研究机构专业研究人员参与史料搜集和研究不够也许是另一个原因。出版史料搜集与研究是需要“实践派”和“学院派”共同参与,取长补短的。二是关于报史资料没有列入。因为另外编纂有《山东省志·报业志》,也专门编辑刊印了有关于报纸的史料汇编,但这些资料没有纳入出版史的范畴。为避免重复收集,在《山东出版志资料》中整理一篇或几篇“山东报纸出版资料索引”就很好了。报纸及部分期刊,既可以属于新闻史、媒介史的研究领域,也可以归入出版史甚至文化史的讨论范围。作为出版史的报刊研究和作为新闻史的报刊研究,视角、方法、重点、出发点和落脚点,包括材料的取舍、价值的判断都是很不一样的。作为平面媒体的报纸理当在出版史园地有所体现。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山东省志·出版志[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2]山东人民出版社《山东出版志》编纂组,山东省出版总社出版志编辑部.山东出版志资料(全八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山东省出版总社出版志编辑部,198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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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山东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山东省志﹒报业志[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7] 安作璋.山东通史·现代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3.山东省资料管理规程 篇三
规程(暂行)》解读
为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壮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为了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特别是进一步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业务流程,特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二、制定《规程》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一系列文件为依据,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内,结合今年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实践成果制定本规程。
三、制定《规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制定《规程》的指导思想是: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强调纳税人应对清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周到细致的纳税服务,特别是更加注重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四、《规程》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五、《规程》突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程》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特点,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的实际,突出可操作性,努力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
六、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特别是加强开发前期的服务,努力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的安排有哪些?
《规程》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凡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设计或施工环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纳税人应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相应的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七、《规程》对纳税人资料报送有什么要求?
《规程》要求纳税人应将取得土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资料按取得时间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取得土地、立项与规划环节:纳税人取得(包括以出让、转让、接受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立项与规划手续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
2.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二)项目工程施工环节: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预算书。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
(三)销(预)售商品房环节:
纳税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开发项目的销售比例达到80%的当季起,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销(预)售的销控明细,内容应包括各类商品房的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销售比例等。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后3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五)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环节: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后3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2.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者企业留置备查,由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八、纳税人报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应如何界定?
《规程》指出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3.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且账务健全的企业施工,但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
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九、《规程》对哪些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4.山东省资料管理规程 篇四
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促进征管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内容
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化、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银行帐号证明;
(7)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9)《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变更登记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由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提交);
(3)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4)与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有关的决定及证明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停止、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表》;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停业的批准文件(由有关企业提交);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
(4)《复业单证领取表》;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4、注销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有关决定;
(3)《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制机缴销申请表》;
(4)《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5、税务机关验证、换证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2)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交);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6、非正常户处理
(1)公告资料;
(2)《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7、税收证明管理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管理;
<1>《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一)认定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
<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2>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批件或《经营首饰制品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5>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变更、注销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管理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审批表》;
<2>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
<3>政府批准证书复印件;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5>海关代码批准证(复印件);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出口企业退税变更登记认定
<1>《出口企业退税变更审批表》;
<2>《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出口企业停业、复业和退税注销登记认定
<1>《出口企业停业、复业审批表》;
<2>《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登记认定管理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5、社会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1)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1>《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批表》;
<2>主办部门出资报告(复印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
<4>《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校办企业资格认定
<1>《校办企业资格审批表》;
<2>主办学校出资文件(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三)发票管理
1、发票发售管理
(1)•《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或《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使用、保管责任书;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发票用票管理
(1)进货退出及折让管理
<1>《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代开、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发票缴销、核销管理
发票缴销、核销包括: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发票缴销和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
(1)《发票缴销登记表》;
(2)《发票核销审批表》和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3)《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刊出作废声明的报样;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4、发票担保管理
发票担保管理包括:发票保证人管理、发票保证金管理。
(1)《发票担保书》
(2)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3)发票保证金收据;
(4)《发票保证金退回申请书》;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5、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1)《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
(2)《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四)待批文书
1、核定申报方式
(1)《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延期类文书
延期类文书包括: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受理抵扣类文书
(1)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项目包括:抵扣期初存货税金、进项税额分割抵扣等。
<1>《期存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表》;
<2>•已入库欠税《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清欠税款还计划(欠税企业提交);
<3>《进项税额分割抵扣申请审批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包括: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等。
<1>依据申请税前列支内容应填报的审批表;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4、购票特批
(1)《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核定应纳税额
1、核定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应纳税额
(1)《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
(2)《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核定财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
(1)《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适用个体工商户):
(2)《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表调查表》;
(3)《纳税人变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外国企业核定纳税方式、应纳税额管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六)纳税申报
1、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6>《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消费税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存月报表》;
(3)《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附表》;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报告表》;
(7)《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
(8)《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4、金融保险营业税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5、出口货物退(免)税
(1)内资企业出口退(免)税
<1>《退(免)税审批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3>出口企业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出口发票;
<7>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8>外汇核销单;
<9>按规定需要发函调查的函件及复函资料;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
<1>《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申报表(月报表)》;
<2>《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申报表(季度表)》;
退税退税••
<3>《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5>出口企业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6>出口货物报关单;
<7>增值税专用发票;
<8>出口发票;
<9>外汇核销单;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6、个人所得税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七)税务稽查
1、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包括: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查核纳税人银行存款。
(1)《群众举报呈批表》;
(2)《立案审批表》;
(3)《税务稽查通知书》;
(4)《调取帐薄通知书》和税务稽查调取帐薄、资料清单;
(5)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6)询问(调查)笔录;
(7)《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许可证》;
(8]《销案审批表》;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税务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包括:违法违章处理、税务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通知书》;
(2)《催缴税款通知书》;
(3)《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4)《应纳税款核定书》;
(5)《税务稽查报告》;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8]《审理报告》;
(9)《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10]《税务处理决定书(简易)》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1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税务执行
税务执行包括: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
(1)《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3)《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清单》;
(4)《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5)《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和《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6)《查封(扣押)申请表》、《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和《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7)《阻止出境通知书》和《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8]《强制执行决定书》;
(9)《扣缴税款申请审批表》和《扣缴税款通知书》;
(10]《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和《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采集、整理
(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采集
1、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采集由基层税务机关各系列根据业务分工负责;
2、采集的方式为人工采集(纸文件)、计算机采集(光电录入、“点对点”通讯传输、电子信箱、网络传输)等。
(二)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整理
1、各系列要对采集的资料进行分户或分类整理,并填写卷内目录。
2、不同的资料一般不超过放在一起立卷,•但跨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立卷。
3、应当归档的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按照类别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列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依据性资料在后。
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移交、归档、移送
(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移交
1、各系列采集的资料(包括备份的软盘、磁带、光盘或胶片等),•应在每月月终前移交资料档案管理环节。
2、各系列要在保证资料质量的前提下移交。移交时,•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归档
1、•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环节对各系列移交的资料应按月进行季度内整理归档,即后一个季度对前一个季度的资料整理归档完毕,跨的在次年一季度内对上资料整理归档完毕。
2、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归档实行以户设卷,按保管年限分户、•分类进行装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实行一户一档;?个体“双定”工商户可按实际情况数百归集建档。
3、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案卷,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按归档范围的纳税人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
(三)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移送
每年应对本的资料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移送主管税务机关档案室归档(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资料可延期
至第二季度)。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销毁
(一)税务征管资格档案的保管
1、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环节对资料档案应设专柜保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中期(6?-15年)、短期(1-5年)。
(二)税收征管档案的查阅
1、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档案的,•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查阅。
2、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资料档案。外单位需查阅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分局领导批准;需复制的须经上级领导批准。
3、查阅资料档案应在资料室内进行。查阅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后及时归还,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资料员收回资料档案时,应进行核对清点,发现短缺的,•应责令查阅人补齐;若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
1、各级资料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期限,•会同各业务职能部门定期对保管期满的资料档案进行鉴定。期满并失去保存价值的可按规定进行销毁。
2、销毁前,由经办人员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报请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征管、监察部门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3、对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资料档案,应设专柜存放保管,登记造册,•到期后可按有关制度进行销毁。
5.山东省资料管理规程 篇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治理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促使其预先缴存的专项保证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简称“治理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履行的预防和治理义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履行治理义务,依法缴存、支取和使用保证金。
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信用证,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四条 保证金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方式缴存,也可采取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等非现金保证形式。
采取现金方式缴存的,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押、挤占和挪用。
采取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等非现金保证形式的,实行企业所有、政府保管,履约保函、信用证在保证期间由政府部门保管,直至按照规定免除保证义务为止。
第五条 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以及履约保函、信用证的管理工作。
国家、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矿区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采矿权面积所占比例分别收取保证金或办理保证手续。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采取现金形式的,实行银行专户存管,由采矿权人到约定银行开设财政、国土资源、企业三方共管专户。存管银行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存管银行应于每月底前将保证金缴存、支取情况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证金利息由存管银行单独记账核算。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采用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形式的,由采矿权人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并将其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管。
第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缴存财政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矿山保证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应划转的保证金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划转至采矿权人新建的三方共管专户。
第八条 以下矿山可不再编制治理方案,不再缴存保证金:
(一)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问题仅为耕地破坏和占压,相关治理工作应执行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平原地区露天开采粘土矿等;
(二)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问题仅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相关治理工作不属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畴,应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等;
(三)矿区范围完全处于河道、湖泊、海域等水域范围内,相关治理工作应执行河道管理、海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在河道内开采的砖瓦粘土、建筑用砂矿、湖下采矿、海下采矿等;
(四)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小或未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包括处于沿海滩涂区域的地下卤水、海盐生产矿山等;
(五)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对矿山地质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矿种。
第九条 尾矿库治理执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
工业广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耕地范围内的露天采坑和采矿塌陷地、选矿厂、矿区道路治理,原则上执行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治理工作不列入治理方案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内容。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应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之后开展,已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复垦范围和对象,不再列入治理方案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内容。
按规定治理方案暂不需修编,但治理方案中已含土地复垦内容且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审查备案的,涉及土地复垦部分执行土地复垦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安全监督管理中详细规定的生产过程中的采空区充填等开采辅助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国家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不列入治理方案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内容。
矿区范围部分处于河道、湖泊、海域等范围内的,其位于河道、湖泊、海域等范围内的相关治理工作应执行水利、海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列入治理方案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内容。
第十条 鼓励集中连片的小型矿山实施统一方案编制、统一工程治理、统一验收的模式。鼓励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和治理方案合并编制,治理工程同步实施。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 保证金应缴额依据矿种、采矿方法、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确定的保证金低于治理方案确定治理费用的,按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缴纳。
第十二条 因矿区范围、矿种、开采规模或者采矿方法发生变更的,保证金应缴额应按变更后的标准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分为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
采取现金方式缴纳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含3年)以下,采矿权人必须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可按年度分期缴存保证金。按规定超前足额缴存全部保证金且采矿权未到期的,剩余采矿许可证期限内不再缴存年度保证金。
采用履约保函或信用证方式提供保证的,一次性提供全额的履约保函或信用证。
第十四条 办理新办、延续、变更的矿山,其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通过审查之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组织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报送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治理方案通过专家审查后报送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存;
(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保证金应缴额,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并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以下简称“保证金承诺书”);
(三)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持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和缴存通知书到存管银行开设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到银行办理履约保函、信用证;
(四)采矿权人将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或履约保函、信用证原件,报送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管,由其建立或更新保证金登记卡片;
(五)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凭缴存凭证、保证金承诺书、保证金登记卡片等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的,采矿权人在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进行开采、未对矿山环境造成破坏,且原采矿许可证期内保证金足额缴存的,经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已缴存保证金可抵交新采矿许可证期内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矿山正常年度保证金的缴存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矿权人应在每年年检之前,上报其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报告包括治理方案及治理工程设计编制情况、保证金缴存情况、治理工程及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年度监测数据等;
(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年度报告、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必要时要开展现场核查,核定其保证金本期缴存数额,下达保证金缴存通知书。采矿权人持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办理缴存手续;
(三)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采矿权人填报采矿权年检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审核表。采矿权人持年检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办理年检手续。
未按规定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以及未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和信用证的,采矿权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办理矿山转让的,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后续保证金缴存和治理义务,并凭《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转移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采矿许可证存续期内的保证金仍按原标准核算、补缴;超缴部分可用于抵缴后期保证金,或返还采矿权人。
已按原标准足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期内保证金、但按本办法计算不足的,不再补缴。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应依据批准的治理方案和保证金承诺书,实施治理工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完成治理义务。无法一次性完成治理的,可视实际情况实施分期治理工程。
第十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应与矿产资源开采同步进行。具备以下治理条件的,采矿权人须及时组织实施治理工程:
(一)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经稳定、不再继续发展;
(二)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急需治理的;
(三)治理工程不影响当前矿产资源开采,当前或日后矿产资源开采不会对计划实施的治理工程成效造成破坏的。
第二十条 具备治理条件的,采矿权人应依据治理方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治理设计”),提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实施。
暂不具备治理条件或无需进行专门治理的,采矿权人应依据治理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设计(以下简称“监测设计”),提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采矿权人可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提前支取保证金用于治理工程:
(一)已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
(二)已按规定完成治理工程设计的审查、备案;
(三)设计治理区面积达到或超过治理方案确定的20%;
(四)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通过各年度年检。只需开展监测工程的,监测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可申请提取保证金用于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采用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形式的,只办理验收后返还手续,不予办理提前支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提前支取保证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支取保证金申请表;
(二)治理方案;
(三)治理(监测)设计;
(四)治理工程阶段性总结报告;
(五)治理工程图片册、影像资料;
(六)前期治理工程资金使用说明、结算单。
第二十三条 支取保证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矿权人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提前支取申请材料;
(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提前支取条件的,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向采矿权人开具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四)采矿权人凭支取通知书到存管银行提取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提前支取比例按照治理区域面积占矿区比例及治理工程进度确定:
(一)完成治理设计并已经审查批准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额×(分期治理区面积/矿区面积)×20%;
(二)完成治理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50%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额×(分期治理区面积/矿区面积)×50%-前期支取金额;
(三)完成治理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80%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额×(分期治理区面积/矿区面积)×80%-前期支取金额。
监测设计经审查批准的,可按年缴存均额申请提前支取。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采矿权人可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一)已足额缴存保证金;
(二)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通过各年度年检;
(三)设计治理区面积达到或超过治理方案确定20%的;
(四)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治理设计,开展并完成全部设计工程量。只需开展监测工程并完工的,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的,即可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治理方案;
(三)治理(监测)设计;
(四)历年监测数据,各年度年检审核表;
(五)治理(监测)工程竣工、监理和总结报告;
(六)治理(监测)过程影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按照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不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本期治理(监测)工程。
第二十八条 省、部级发证的矿山验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市级及以下发证的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组成人员应从省或市级地质环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治理(监测)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阅有关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的档案资料;
(二)现场查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治理(监测)工程的质量;
(三)讨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编写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条 治理工程验收内容包括:
(一)因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否已得到全面治理和恢复,并消除隐患;
(二)治理恢复范围、内容、工程措施、完成的工程量、治理期限是否符合方案、设计以及相关规范要求;
(三)工程质量监控措施是否全面、到位,是否存在明显的工程质量问题;
(四)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五)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充填等隐蔽工程,是否进行了钻探和物探验证。
监测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是否达到方案、设计要求,监测措施是否到位,相关验收材料、监测数据是否齐全等。
第三十一条 治理(监测)工程验收意见书包括:
(一)验收工作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简述;
(三)本期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主要问题、工程范围、工程内容,设计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治理(监测)工程的效果及质量;
(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应提出补充治理意见;
(六)闭坑验收的,应根据治理工程性质确定验收工程的质保期或养护期。
验收意见书须附验收组专家名单(本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治理(监测)工程通过验收后,采矿权人可凭治理(监测)工程验收意见书,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支取保证金;采取履约保函、信用证形式的,依此申请退还或变更履约保函、信用证。
第三十三条 负责保证金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向采矿权人下达保证金支取通知书,或退还、变更履约保函或信用证。保证金支取比例标准如下:
(一)分期实施治理工程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额×(分期治理区面积/矿区面积)-前期支取金额;
(二)闭坑验收合格,但未到质保或养护期的,采矿权人可支取保证金账户余额的80%。质保期或养护期后复检合格的,可全额支取剩余保证金;
监测工程经验收,最多可按年缴存均额的2倍支取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矿山企业倒闭、破产或者停办、关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使用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对该矿开展治理。
(一)未实施治理工程、自采矿许可证过期之日起60日内未申请验收的;
(二)闭坑验收不合格和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及拒绝或放弃治理整改的。
提供履约保函或信用证保证的,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履约银行或信用证开证银行索取资金。
第三十五条 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使用保证金对闭坑矿山实施治理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保证金划转通知书;
(二)采矿权人或银行根据划转通知书将保证金划入相应的财政账户;
(三)财政部门将相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闭坑矿山的治理恢复费用。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采矿权人确实无法履行治理义务,经当地政府与采矿权人签订协议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实施治理工程:
(一)代为治理区已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治理条件;
(二)代为治理区的治理对象应为矿山企业开发矿山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
(三)代为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为严重,极大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急需开展治理;
(四)代为治理区所在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人所缴存保证金额达到或超过治理费用;
采矿权人委托地方政府代为治理、需使用已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应与地方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委托协议。
政府代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不免除采矿权人治理区外及后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地政府代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保证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负责保证金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保证金使用金额,资金不足治理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缴;
(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采矿权人下达保证金划转通知书;
(三)采矿权人根据划转通知书将保证金划入相应的财政账户;
(四)财政部门将相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该矿山的治理恢复;
(五)当地政府使用保证金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治理工程。
第三十八条 当地政府代采矿权人使用保证金,应专项用于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治理工程,不得用于其他矿山的治理。
矿山企业所缴存保证金不能满足治理要求的,由矿山企业予以补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和执法监察机制,凡采矿权人存在以下行为的,要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采矿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的;
(二)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
(三)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履行治理义务,未按规定实施治理(监测)工程的。
限期仍未整改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采矿权人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档案及台账。
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81号)同时废止。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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