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委托书(共4篇)
1.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委托书 篇一
关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须知
为解决我区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务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l、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达到法定婚龄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离婚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
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丧偶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四、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申请人(或其法律委托人)必须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表,签写当事人声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免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达到法定婚龄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离婚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离婚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丧偶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丧偶日期。
三、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附件: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样式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式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样式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本人因,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常住户口所在地,本人从未与任何人办理婚姻登记,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附件2: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本人因,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年月日离婚/丧偶,离婚/丧偶后未再与任何人办理婚姻登记,目前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附件3: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
京X字第XXXX号
经查阅年月日至年月
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员:
年月日
(备注:年月日离婚/丧偶)
(骑缝章)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京X字第XXXX号
经查阅我局保管的年月日至年
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男/女,身份证号码)的婚姻登记记录。本证明不包括在本辖区外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特此证明。
(备注:年月日离婚/丧偶)
政局
(婚姻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2.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委托书 篇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期限:2015年XX月XX日—2015年XX月XX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此处盖手印)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此处 盖手印)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委托书 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因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应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四)发现被证明对象正在被调查、侦查或起诉的,暂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申请的期限。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应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本 篇四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本
当事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_________年_____月至 _________年_____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 ___________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___________________
出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
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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