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面加强民族团结工作的督查

2024-09-22

法院全面加强民族团结工作的督查(精选3篇)

1.法院全面加强民族团结工作的督查 篇一

库车十校民族团结活动定期督查制度

为切实搞好我校的民族团结工作成效,尽可能发挥学校的教育教学最大效能,提高民族团结活动要的实效性,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督查:

1、领导干部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带头搞好此项活动,广大干部群众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提高思想认识。

2、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要采取群众提的方式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表等。4、要采取自己找的方式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树立、归纳,领导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进行点评,监督党员干部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大会,干部群众大会,分层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7、要按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求分层次写出自查报告。、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即使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动态,查找工作不足,制定整改措施,知道具体实施。、在民族团结活动中要开展了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活动。10、在民族团结活动中要及时向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了信息。11、在民族团结活动中要开展了以《关于非法宗教活动界定23条》为重点的重点篇目学习,将学习教育贯穿始终。、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收看相关专题片。

13、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开展多种类型的主题教育;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库车县第十小校

2009.9

库车十校民族团结台帐制度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求,围绕“团结稳定是福,分裂**是祸”主题,突出“三个离不开”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为进一步推动我单位民族团结教育各项工作,使我单位的民族团结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我单位组织开展好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建立台帐如下:

1、掌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

根据区、地、县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我校广大师生和教职员工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立即行动起来,把民族团结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重中之重的工作做好,团结稳定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前提和保证。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强化各民族“三个离不开”思想。把广大干部、教职工和学生的认识统一到党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各民族共同建设和谐库车,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上来。迅速广泛地在师生中开展弥合民族关系裂痕、促进民族团结和睦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消除民族间的隔阂,化解民族间的矛盾,全力以赴做好民族关系的弥合工作,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睦的新型民族关系。

2、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我校民族团结教育各项工作有效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特成立我校民族团结集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方凤,副组长:闫荣建,成员:秦英、吐尔洪、戴梅丽、米日古丽。

3、围绕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其他重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文献的学习。经常性地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体成员人人发言,谈认识谈体会,畅谈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辉煌成就,畅谈本校自成立以来取得的成绩,展望学校的未来,从各自分管工作的角度纷纷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措施。

4、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统一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意志。对

照先进查找差距,通过学习教育统一价值信念、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真正成为干部职工共同的精神支柱,使每一名干部职工在讲团结、促改革、促发展、促稳定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5、开展好“每周一升旗仪式”活动。我校每周一早上9:15分都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进行升旗仪式。紧紧围绕国旗下宣誓、献词活动,切实保证有争对性的教育作用。

6、开展大唱革命歌曲活动。针对民族团结活动要求我校所有班级经常性地由音乐老师对每个班级进行革命歌曲教唱活动。同时进行革命歌曲大比赛活动。

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浓厚氛围

认真总结我单位近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活动的成功经验,在进一步挖掘典型事例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举行民族团结报告会,民族团结专题讲座、观看宣传教育影碟、黑板报展、墙报展等多种形式,继续做好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巩固国家边防、反对民族分裂的宣传教育,确保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得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库车县第十小学 2009年9月1日

2.法院全面加强民族团结工作的督查 篇二

近日,教育部、国家民委组织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强调,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中小学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类学校要始终坚持用党和国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青少年,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要在全国中小学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大力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提高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实际效果,是正确处理民族问题,防止境外渗透,大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长远大计。

会议提出了针对性建议:要确立民族团结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安排各阶段的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关键;建立保障机制,促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有序、有效开展;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教育部网站2009年7月17日)

上海:生命教育、生活体验成暑期生活新亮点

上海市各区县引导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有益”的暑假,爱祖国、迎世博成为今年暑期活动的主旋律,生命教育、生活体验系列活动也成为今年暑期工作新亮点。

今年,虹口区暑期工作的主题是“我爱我的祖国”——向国旗敬礼,为世博添彩!为迎接新中国诞辰60周年,虹口区将组织学生走访多伦路名人故居和革命历史遗址,增强国家意识和家园观念。普陀区则将开展“读红色诗文,明爱国之理”、“赏红色影视,悟爱国之道”、“唱红色歌曲,抒爱国之情”等系列活动。体育活动成为今年暑期一大亮点。虹口区体育局、教育局联合开展“人人运动,学会游泳”活动,并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卢湾区则要求各社区工作站精心组织“弄堂游戏”活动,让学生就近快乐健身。卢湾区和普陀区都要求学校和社区要特别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开设“成长空间”工作坊,及时进行咨询服务,加强未成年人青春期健康教育。

(《新闻晚报》2009年6月23日)

江苏:积极探索社会教育新机制 给孩子一片灿烂天空

如何让未成年人的校外生活更有意义更有趣味?如何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让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融合?江苏省率先探索社会教育新机制,为全省1000万中小学生打造集生活照顾、课业辅导、思想教育、游戏娱乐和心理疏导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校外教育辅导站”,深受家长的认同和孩子们的喜爱。

“这样的校外教育辅导站在江苏有近2万个,118万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成为革命传统和法制教育宣讲员、网吧义务监督员、结对帮教指导员、校外教育辅导员,成为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江苏省关工委主任曹鸿鸣说。这张遍布全省城乡的校外教育辅导站网络,搭起了江苏未成年人社会教育新平台。

校外教育辅导站是江苏基层关工委的创造。上个世纪90年代初,南通市最早开始校外教育辅导站的探索。2007年6月,江苏省关工委在南通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向全省全面推广校外教育辅导站建设。曹鸿鸣介绍说,江苏在全面推进校外教育辅导建设中努力做到“四有”,即有活动场所、有辅导员、有规章制度和活动计划、有实践教育基地,力争到2010年底前实现校外教育辅导站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建制村和城镇社区。

(《人民日报》2009年7月24日)

王福照:由灌输走向对话,道德教育的理念转向

灌输理念指导下的学校道德教育弱效、低效乃至无效的现状,表明其走向已是“山穷水尽”。对此我们应作出深刻的批判和反思,建构道德教育新理念。“对话”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开始渗透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道德教育应积极吸取其合理因子,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实现德育理念的转向。实现道德教育由灌输走向对话理念的转向,关键在于完成相应观念上的根本转变,包括道德教育目的观、师生观、课程观的转变。即道德教育目的观由“约束人”走向“发展人”;师生观由“我它”关系走向“我你”关系;课程观由“脱离生活”走向“回归生活”“拥抱生活”。

(《教学与管理》2009年第7期)

任仕君:论学生自由及其限度——道德教育的自由困境与解决途径

价值多元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了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和平共处,人们普遍呼吁自由、平等,以保护多样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这种社会思潮对学校德育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专家学者呼吁保持教育的中立性,给学生更多自由。这种主张存在的问题在于自由的尺度很难把握,给学生自由太少,限制太多,难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自主性。与此相反,容易走向的另外一个极端是给学生太多自由,则可能导致无纪律、无秩序的放任,更让德育工作者们担心的是自由容易导致价值虚无。

自由是德性养成的基础,学生自由应以发展为目的。从自由的积极方面看,学生自由是平等参与和自主发展的自由,而从消极方面理解,学生自由是免除阻挠他们参与和发展因素的阻碍的自由。因此,只要教师的管束和引导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平等参与和自主发展,就与学生的自由不相冲突。由此看学生自由的限度就是那些阻碍他们参与和自主发展的因素,这些阻碍因素的力量越大,学生的自由就越小。影响学生参与和自主发展的因素非常多,其中主要有教师对学习、游戏等活动的组织和引导、其他学生的影响等。学生自由的限度应以不妨碍学习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妨碍自身以及其他学生的发展为限度,可以从他人与学生之间的互相影响以及学生的活动对自身的影响两方面来理解。

在道德教育中,通过师生平等对话、自由讨论等方式对各种价值观进行澄清,以教化的方式培养学生的道德责任意识、道德判断能力、理性精神,是道德教育走出困境的主要路径。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5期)

王淑玉:生态道德教育:21世纪青少年德育的新课题

随着世界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人们片面追求眼前的物质利益,毫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全球性的生态灾难频繁发生,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加强青少年生态文明和生态道德教育,树立生态道德观念,是21世纪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青少年生态文明与生态道德教育应是系统的、全方位的社会工程,必须与社会公德意识教育、生态忧患意识培育和生态责任意识、生命教育、消费教育、自然科学与环保知识教育、环保法律意识教育等有机结合,才能卓有成效。培养具有生态文明素质和生态道德的21世纪人才,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由拼资源、拼廉价劳动力向依靠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战略转变的关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也是时代赋予我国青少年德育的重要课题和重要内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3.法院全面加强民族团结工作的督查 篇三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的实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就今后如何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3.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规范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设置

4.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两便”原则。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5.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

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二是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三是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并冠以其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具体名称为“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所在地地名+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名称为:“某某海事法院+法庭所在地地名+法庭”。

6.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人民法庭,有权决定撤销。

7.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点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和必要的办案设施。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

8.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9.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其统一立案并不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行使。

10.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11.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但涉及执行审查事项或者基层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人民法庭执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务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负责。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其立案程序和流程管理,适用本决定第9条的规定。

12.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严格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银行设立有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农业银行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13.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确保高效、及时审结各类案件,不得久拖不结。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限管理。

14.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按照案件质量管理的规定,注重程序公正,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5.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印章、档案、财物及图书资料等保管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管理制度。

四、加强调解工作

16.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后,可视案件情况进行庭前调解。

17.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18.人民法庭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应当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指导,但不得直接参与个案调解。

19.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合法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应当给予支持;对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无效。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人民法庭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对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人民法庭应当予以尊重。

五、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20.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是否委托律师等具体情况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起诉时明确诉讼请求,并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21.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22.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

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可以当即立案、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23.人民法庭应当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积极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应当加强便民设施建设,设置公示栏、宣传栏,以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对各类主要案件的收费标准、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及审理程序应当公示。

六、加强物质装备保障

24.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定本辖区内人民法庭和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国家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投资计划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建设,应当在三年内完成;交通工具、法庭设备、现代化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网络建设,也应当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逐年安排解决。

25.人民法庭审判、办公用房,应当按照《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中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未建和需要改、扩建审判、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执行。

26.人民法庭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通讯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现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院机关的计算机联网,尽快实行电子签章,以保证审判工作高效进行。负有巡回审判任务的人民法庭,应当配备适应巡回审判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

27.对于人民法庭的专项建设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七、加强队伍建设

28.人民法庭要按照“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法庭队伍。

29.人民法庭的业务培训工作主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庭庭长的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其他法官和书记员的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或委托设有法官培训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每三年应当对庭长、其他法官和书记员轮训一遍。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远程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保障对人民法庭法官业务培训所需的经费开支。上级人民法院要尽量减少人民法庭法官业务培训的经

济负担。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及时为人民法庭购置图书、订阅报刊等审判业务学习资料。

30.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的法官担任。除具备担任法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法官任职经历。人民法庭由庭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审判事务、行政事务和队伍建设的管理权。要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每四年交流一次。

人民法庭除设庭长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庭长。

31.人民法庭的法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鼓励上级人民法院派出干部到人民法庭锻炼,并从人民法庭选拔优秀法官。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一般应当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年以上;选任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领导,一般应当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

3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人民法庭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力度,支持人民法庭依法办案,确保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工资、审判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问题,并保证人民法庭正常办案经费开支,适当增加人民法庭驻庭人员的出勤和伙食补贴,具体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优先落实人民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医疗和因公伤亡保险。

33.人民法庭党员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对人民法庭党员应当进行有效的管理,凡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可以成立党支部。没有成立党支部和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人民法庭,由基层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党员所属的支部。基层党组织应当按规定切实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教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4.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廉政意识,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审判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5.最高人民法院每四年对先进人民法庭和优秀人民法庭法官进行一次专项表彰;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表彰。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及时大力宣传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法官的先进事迹。

36.基层人民法院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意见,应当召开有人民法庭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廉政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

八、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

3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人民法庭的工作,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促进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

38.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民事审判第一庭、政治人事工作部门、执行机构、研究室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职责是:研究本辖区内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项,布置各个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务。

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院长要亲自抓,在队伍建设、物质装备和审判管理等方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39.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立办公室;条件不具备的,办公室应依托在民事审判第一庭,但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工作人员。

40.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应当深入人民法庭开展调查研究,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每人应当确定一、二个联系点,每年到人民法庭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下大力气解决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水平,为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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