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法人承诺书

2024-07-09

民办幼儿园法人承诺书(精选10篇)

1.民办幼儿园法人承诺书 篇一

杨疃镇民办幼儿园安全承诺书

我代表杨疃镇幼儿园,向杨疃中心学校、本园全体幼儿生家长和幼儿学生作如下安全承诺: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做好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制度建设,充实和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切实履行对幼儿生的安全监护责任,确保每个幼儿生安全、健康、快乐地成长。严格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视校舍、设施设备安全

高度重视校舍(含租用校舍)、设施、设备的安全,加强维修和管理、杜绝因校舍、设施、设备倒塌伤亡师生的事故发生。每年进行两次(四月、九月)安全检查(检查时有记载、有签字),及时排出安全隐患,切实消除危房、危险设施。一时难以排除的,必须撤出学生,封闭停止使用,并做好汛期的安全工作。

二、切实抓好消防安全

按照消防法规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消防演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严格管理。

三、切实抓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

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对学生防疫和食堂、豆奶、午休室的检查和管理,不采购无固定厂址、无商标、无卫生许可证的各种食品及药品,不用发霉变质的食品。坚决关闭校园内无证经营的食品、饮料摊点,杜绝食物食品中毒事件发生。学生打预防针、服用预防药,须经教育局、县卫生防疫部门、杨疃中心学校共同认可,方可进行。加强食堂管理,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食堂厨房和食品存放点。管好饮用水。定期对厨师、保育员进行健康体检,防止流行病、传染病的传播。要按照县教育局、杨疃中心学校的通知要求,食堂主管人员须对幼儿用餐的菜品作餐前试尝,感觉无异,方可食用,并将当天所食的菜品留样,若当天无任何不适或无食物中毒,所留样品于次日处理,不得“回锅”再食用。

四、加强交通、游泳安全

高度重视交通、游泳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在接送幼儿生的过程中,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注意接送的安全,绝不使用不符合校车标准车辆接送幼儿,如用不符合规定车辆接送幼儿,本园担当所有事故责任及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校车相关手续。若有幼儿戏水池,上课期间须有两名以上的教师管理。加强寄宿制幼儿生的管理和午睡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做好校内外师生集体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园内集会、运动会、文艺演出,由园长批准进行。户外活动须有

序安全组织进行,避免拥挤发生事故。幼儿园须组织幼儿外出参观、学习、郊游活动,要贯彻安全、就近的原则,事前一周必须报教育局、中心校批准(同时将租用的车号、驾驶员姓名等情况书面报县交警队备案),方能组织活动,并做好往返的组织、纪律、安全工作。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种活动,否则,要追究园长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如发生安全事故,在两小时内报告当地派出所和县教育主管部门。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愿意接受上级部门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承诺人:幼儿园

法人代表:

年月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本 篇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工作计划、预决算和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3.法人承诺书 篇三

一、尽职履行城-管职责,当好文明执法表率。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敢于并善于面对城市管理中的社会矛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城-管执法,执法人员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用语文明,宣传政策,以理服人,做到按章办事、程序合法、秉公执法,保护、维护好城市发展良好环境和秩序,让群众满意。

二、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切实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 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完善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拓宽服务渠道,真正做到便捷为民。确保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管理做到“三个零”,即行政审批运转零停留、规费收缴零违规、行政审批投诉零瑕疵。

三、优化城市管理环境,保障群众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好城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干净整洁、完好无损;加强监管,努力做到无明显出店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对市民投诉、反映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新期盼、新要求。

四、强化廉洁服务意识,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加强廉洁自律,接受廉政监督,广泛听取意见,热心服务群众。严禁效率低下、互相推诿、办事拖拉、态度生硬、有意不作为或乱作为;严禁违反执法程序及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吃拿卡要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在武穴城-管系统内出现。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做到只减不增;加大对“四风”、“三难”、“三乱”等突出问题明察暗访和查处力度。我局工作人员凡被举报和投诉违纪违规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五、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拓宽城-管服务平台。加大行业政策法规及职能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拓展行风热线、城-管热线功能,建设完善信息公开、服务受理、投诉监督等“三大平台”;完善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受理和快速调处机制,对群众反映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坚持民生优先,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推动城市面貌整洁靓丽、城市市容规范有序、城市功能日趋完善“三位一体”建设。

以上公开承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

4.国税法人承诺书 篇四

负责法制、税政、征管业务组织指导和检查。具体包括各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指导和咨询答疑,征管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类税收征管软件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经纳税评估需移送稽查局查处案件的牵头管理;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税收法律事务;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负责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审批、报批以及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管理(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福利、校办、收购等企业资格的认定、变更、取消及年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纳税人领购发票的资格、发票种类、数量限制等涉税事项的审核和审批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服务内容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的审批

2、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4、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6、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三、服务对象

共青城经济开发区广大纳税人

四、服务承诺

健全征纳联系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征纳双方互动,通过定期走访纳税人、召开征纳座谈会或恳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征求纳税人意见,了解纳税人需求,增强纳税服务针对性。

实行税务公告服务制度。对国家新出台的或重大调整的税收政策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有关媒体或召开培训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告纳税人。

大力开展税收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税法宣传,免费或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资料。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积极参与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快速为外来投资者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等。

五、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刘振中

联系电话:0**2-4**2

5.民办幼儿园法人承诺书 篇五

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 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

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等。】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载明江苏省××市,县,】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七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 ~出资金额: ,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的出资金额。】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等。】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 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监事会,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监事,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单位】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本条适用于慈善组织。】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适用于非慈善组织。】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适用于慈善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6.法人承诺书、贷款申请书 篇六

法人承诺书

卓尼县农行:

我叫杨志德,作为柳林宾馆投资人和合法代表人,为扩大企业综合效益,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并同意将宾馆全部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同意将柳林宾馆资产由农行依法接管,扣押或依法拍卖抵债还贷。

谨此承诺

承诺人: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贷 款 申 请 书

县农行:

我叫杨志德,男,藏族,现年54岁,退役军人,是卓尼县宏宇柳林宾馆的投资人,也是经营者,柳林宾馆自2001年筹建至2005年6月正式开业,受到了贵行的大力支持和有效的帮助,使宾馆的发展得到了稳健的发展,现拥有资产550万元,由于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目前流动资金出现不足,制约了企业的有效发展,为此特向贵行申请贷款30万元,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同时以宾馆资产作为抵押,贷款期限

年,请贵行给予批准贷给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7.民办幼儿园法人承诺书 篇七

肖文兴

【学科分类】行政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法律、法规、规定的缺失、粗糙、混乱、滞后、不衔接等原因,使已登记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进入或退出机制不顺畅导致举办者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处理方试与结果也千差万别,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需作出正面回应。

【关键词】民非单位;举办人;进退机制;纠纷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1996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正式明确了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接着各级民政部门按通知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条例》规定重新申请登记。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12月28日,民政部正式发布了《民办非企业登记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此,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随着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各领域中越来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否认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终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代表着不同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因此,无论主管机关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或设立人始终还是不能回避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进入或退出该市场或行业的问题。以登记与注销或被撤消方式进入或退出的制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退伙与新入伙也可找到相应的依据。但法人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或设立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后,如何退出,潜在的举办者如何进入已经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为举办者却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的作法也各不相同,故笔者意图特针近年来实务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希望从法理的角度对此进入与退出的机制作点肤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据此可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而不是由政府或官方举办的;也就是说,除机关法人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依法设立或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可以是个人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外资的财产,也就是说举办者的资产所有权属性只能是社会资产,但不能是国有资产。因此,从法理

上讲,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也不能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或举办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社会性,其宗旨是追求不同范围、程度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这一性质不仅要体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宗旨上,也要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与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不得具有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自愿、自主、自治的形式组织起来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这类组织有其稳定的活动领域与职能空间、自成体系。其治理方式与发展路径,与其他任何组织均不相同。按照三元社会结构理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社会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爱好、兴趣并利用自身力量建立的社会第三部门,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织。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二、法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人与非法人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法人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划分可以分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章、第七章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主要责任类型是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的法定划分依据不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划分标准。而是采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第五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为责任划分标准。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的法定划分依据是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务范围的不同,即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从法理的角度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以财产为基础,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举办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组织十分相似,它们不仅在服务内容、方式、责任等方面差异不大,而且在活动上都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稳定性。但从理论上两者之间仍有区别:一是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都按市场供给关系决定,是人的组合,遵循“等价有偿” 原则。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财产组合,其服务收费则按遵循“补偿性”原则,甚至提供免费服务。二是企业的投资人对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处置权,可以进行撤资或股权转让;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属财团法人、公益法人,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或财产不再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登记成立后,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是否还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采取回避的态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仍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新增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退出的问题、投入资金比例变化等问题使终还是不能回避一个利益问题,也就是收益和处分权。其实这个问题也是一直困扰实务人员的难题。

三、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实操作过程中常见的纠纷

人们普遍从主观臆念上认为本属财团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非营利性组织,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然而,在一些受到追捧的教育、卫生、劳动等领域,由于利益的驱动,客观上存在大量跟进、增资、拓展的问题,相反在一些社会福利、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就必然会存在减资退出的问题。由于现行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规定较少,且阶位低,规范陈旧脱离现实,因此,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模式之间的差距愈来愈明显,此间的矛盾和纠纷也愈来愈突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增资拓展时,举办者可否追加出资,是按原出资比例追加投资,还是吸收新的出资人,如果有新的出资人参与,可否以要求新出资人按原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或出资额的溢价投入,还是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净资产的比例出资?当然这类问题如果是发生在社团法人的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当然不是问题,因为《公司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发生在财团法人运行过程中,举办人自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又该如何处理。现实中,当事人一般会采用阴阳合同的形式进行应付。不过,一但发生纠纷,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司法救济。

(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举办者能否退出?能否按原出资比例退出,还是以类似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受给新的出资人,如果有新的出资人参与,可否以要求新出资人按原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或出资额的溢价或损价承受,还是以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净资产的比例转受退出?如果仅从法理上来看,肯定不可以。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组织,是财团法人、公益法人。然而,是否营利本身就是主观臆断的命题,现实中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一些民办医疗结构、教育机构,不但营利,而且还是暴利,如常见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的纠纷就很是常见。因此,举办者退出时发生纠纷,很少通过司法途径,而是采用自救的办法解决,甚至不惜以牺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因为司法途径只能使举办者的“非营利性”利益受到损失。

(三)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举办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一人申请登记成立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 “医托”集中的少数民办医疗机构。一旦发生纠纷,结果往往“跑路”了之。大多数人认为“夫妻店”和 “一人店”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但不是非营利性机构,而且还是改头换面逃避债务的暴利企业。

(四)名义举办者与实际举办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界定。由于《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于是有关人员利用亲戚、朋友设立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赞助、捐赠、服务,其行为之法律性质难也厘清。

(五)自愿原则难以实现。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处理意见,主管机关不予审批,能否申诉?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三、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属行政许可范畴。当上述矛盾或纠纷发生时,有的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许可,有的则不予许可。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诉讼纠纷时,有的法院则直接驳回起诉。有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但有的主管机关认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拒绝协助法院的执行,使得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以上问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中发生,在处理上有章可循,但在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则找不到处理的法条依据。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法律分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是缺乏的。法学理论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研究同样相对滞后,产生上述类似纠纷,往往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办法。当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中,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外,阶位最高的只有一部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他都是阶位较低的部门规章。所以只能 “因地制宜”。一但有实体利益冲突,则是久拖不决,难也和谐。因为: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

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量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也未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问题进行规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缺乏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的基本规范,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如果是合伙性质,则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全体合伙人对其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体性质,则不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由举办者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当然是符合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的,尽管《暂行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但终归其无独立的财产,可从民政部提供的章程示范文本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条文。但如果是法人,从理论上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过,从《暂行条例》或章程示范文本中本看,可以说,还是没有涉及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其次、民事关系调整不明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管理特别是登记管理方面的规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关系调整极为薄弱,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制度、财产关系等的民事问题,极少得到规范。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暂行条例》未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条例》发布已十五年了,有些条款的规定脱离现实,很难操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的法规政策之间相互矛盾,或者不衔接、不配套。如夫妻出资举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人能否申请登记成立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非营利性”概念定性模糊

判定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通说认为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设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非营利,二是组织活动取得的盈利以及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在出资人中分红、分配,还是禁止分红、分配。理论上讲,判断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是看其设立的目的和对盈利、剩余财产的处置,而不是活动的过程和方式。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非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非单位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但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实践中,这些规定只能束缚老实人的手脚。一些公办重点中学或教育主管部门挂羊头卖狗肉兴办的收费昂贵的‘校中校’,就是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实上从事的营利或所谓少量营利的有偿服务活动。当然从财务管理制度来讲,是难以判断其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

第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难也形成良性竞争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在同一行政区域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关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这样的规定确实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但也可能形成垄断或变相垄断,限制竞争。甚至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长,有违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更不能排除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有没有必要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至今还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

第五、管理体制混乱

目前,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由于绝大多数业务主管部门缺乏专门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一些部门不愿承担业务管理职责,导致大量社会组织因为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获得登记,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建立起归口管理体制,各个业务主管

部门自行审批,管理基本处于比较混乱状态。在已有的民办非企业中,发生本文中的类似纠纷往往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如某省教育厅就直接审批某个人独资企业举办一法人型自行车野营中心。其实明眼人都知道,举办者有逃避债务的重大嫌疑。其真正目的是规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再如某民办学院吸收一新的举办者合作办学,准备参加联合办学人按协议将资金交予学校后,发生纠纷,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联合办学合同有效,判决继续履行。而教育主管部门则认为,联合办学审批权不属法院,法院不能以民事判决的形式变相审批联合办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给予变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五、思考与建议

我国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缺失、粗糙、混乱、滞后等等原因,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举办者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的原因或隐患。引入市场化机制,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并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是化解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举办者、管理者间矛盾或纠纷的有效办法。目前已有省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作了大胆改革,从取消业务主管部门,放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适度竞争方面进行探究。但对本文中涉及的矛盾或问题还是很少触及,但愿相关理论研究、探讨对将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带来正面的能量,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更加顺畅。

【作者简介】

肖文兴,单位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官管理局 云南省社会团体促进会:《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手册》。

{2}李雨龙 朱晓磊 著:《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3}李仁玉 陈敏 编著:《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

8.民办幼儿园法人承诺书 篇八

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引 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6篇,前续已发布:

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

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

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

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

5、《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谁有“转设”权?》

6、《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3、董事会如果单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一定设董事会。但正如前文所言,营利性民办学校也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因此其董事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也即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必须包含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席位,可邀请社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同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董事长有着特定的资质要求,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信用状况良好等。有观点认为,以上对董事会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学历教育学校,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标准过高。对此个人认为,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放宽后再作执行,目前仅有这些规定、也就只能如此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有部分在《公司法》中属于股东所有。对此,个人以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互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相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学校中的一类,因此《公司法》成为特别法;而相对于《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诸多公司制企业的一类,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成为特别法。所以,股东和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即两部法律叠加后的共集。也即意味着,某些特定事项,需要同时由董事会和股东审议通过、缺一不可。这是尝试对现有规定的调和,还有待国家予以进一步地明确。同时,董事会的职权在于对学校的事务进行安排和决策,并不是直接进行管理。对学校直接履行内部管理职能的,是下面这位:校长。

4、校长校长(在《公司法》中称“经理”),是所有“学校”都必须、必然聘任的,也是一所学校办得好不好的关键之一。按规定,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且是列为学校的“重大事项”、需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校长的职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并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一再强调,要落实和保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

5、法定代表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即经理)担任。具体由谁、如何产生,学校的章程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可谓岗位关键、责任重大。

6、监事(会)在各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中,监事制度都已普遍建立。但在民办学校中,包括早已设立的非营利性学校,鲜有设监事的。而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要求,以后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应当设监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更是有着更为细化的规定。

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监事制度。至于是仅设监事还是设监事会,则是学校自己决定。同时,需要注意监事会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的席位需要预先留出,并且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另外,监事的人员与董事会的人员不能重复。

监事的职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归纳而言就是监督学校的内部管理。

7、群众组织民办学校的群众组织,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群众组织,都受党组织的领导(少先队受共青团的领导)。同时,近年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被日益重视,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积极考虑和探索。其中,关于教职工,应当按照总人数规模,建立教职工大会或者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如上文所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需要由教职工代表(二者不能重复),这个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最严格地说就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或者至少是工会推选确定(此方式在很多学校施行,但并不推荐),不能由其他各方指定。

8、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包括面对教师的学术研究(教研)和教学水平评估、面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考核等各类机构,在这方面无论是非营利性的还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应当逐步健全完善。这也是目前公办学校正在探索的,民办学校以其体制机制的灵活,可以多作探索创新。综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与以往长期存在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一些差异。以上所述也只是通常讨论所涉及的机构,还有民主党派、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监督等都未作探讨,学校可以逐步探索和健全完善。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学校先行组建符合规定的组织结构、方可取得办学许可,然后才能完成法人登记。因此,想要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都需尽快健全完善治理结构。

9.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方案 篇九

工 作 方 案

为进一步促进“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确保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事项落实到位,根据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上级文件为依据,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全面建立“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内容真正得到落实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规范“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标准,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为推动全乡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1、“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逐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深入。

3、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设符合标准,并得到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4、承诺内容逐项落实,违反承诺严格处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得到巩固和加强。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推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工作,推进“法人代表安

全生产承诺制度”的落实,全面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体系,使企事业单位真正处于“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约束之中,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全面落实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上级文件,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

(三)大力加强企业“三项制度”质量建设,通过继续修订和完善“三项制度”,严格审核和备案和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使“三项制度”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基本规范,成为政府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督促企业对照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确保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得到落实和兑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巩固,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工作步骤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20日前)

1、各企事业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贯彻会议精神,对本单位的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会议要形成文字记录或纪要。

2、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出工作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对全年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同时,进一步细化、量化内容兑现落实计划,确保进度。

(二)完善提高阶段(4月21日—5月31日)

1、对“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摸底,确切掌握承诺书签订单位数量和“三项制度”审核备案情况,对

应签未签承诺书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新注册企业)和法人变更的企业,要进行登记建档。

2、培养典型,推广经验。乡政府将重点培养扶植2-3家“三项制度”建设、承诺内容兑现好的典型,召开现场观摩会,推广经验,全面带动承诺工作的兑现落实。

3、对“三项制度”建设进行“回头看”。重点抓好3个方面工作。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中“数据审核”栏进行审查,看是否仍有未审核的企业,即时进行审核并提交到县级监管网格;二是对己审核备案的进行复审,重点审查企业基本信息是否完整,“三项制度”是否经过专家审核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三项制度”,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并通过“生产经营单位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逐级提交至市级监管网格。

(三)督导检查阶段(4月21日—10月31日)

1、跟踪督导和检查。一是对“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开展和落实情况以及“三项制度”审核备案情况进行普查;二是抽查企业不同工种和岗位职工对其兑现事项和“三项制度”相关内容落实和遵守情况,抽查职工数不少于10%;三是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兑现落实情况,逐个跟踪督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组织督办整改。

2、开展安全生产承诺落实专项行政执法活动。要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严厉处罚。

(四)、评估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县安委办的检查验收,总体评估达标单位要达到承诺书签订总数的85%以上,其中优秀单位不少于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0%。

五、企业承诺兑现落实

安全生产承诺兑现落实贯穿于“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全年,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坚决杜绝“三违”、“三超”现象;二要对建立的“三项制度”统一装订成册,并下发到内部所有干部职工,做到人手一册,并将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明示到车间、班组、岗位;三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建立定期考评机制;四要制定安全生产承诺落实措施,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投入、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设施设备、职工培训等方面逐项抓好落实。

六、保障措施及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孙村乡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贾宏英任组长,主管领导王宏伟任副组长,安检办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次工作的组织领导。

2、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把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分包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3、抓好典型剖析。适时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督促各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自身实际,查找不足,排查隐患,改进工作,推进承诺工作的落实。

孙村乡政府

2008年4月12日

孙村乡“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

领 导 小 组

组长:贾宏英

副组长:王宏伟

成员:刘立平

黄新

贾顺安

孙文段

10.法人代表承诺书 篇十

本人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现任________(职务),我承诺:

一、严格执行《测绘管理条例》;

二、依法从事测绘经营活动、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测绘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在国家测绘行业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异常波动时,自觉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四、本单位所报资料内容属实。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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