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2025-02-01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共11篇)(共11篇)

1.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一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完成学历教育后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包括Ⅰ类、Ⅱ类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Ⅱ类学分中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5分。

三级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Ⅰ类或Ⅱ类学分均可。第二条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三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和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5.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

者 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

非核心期刊(6—3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无锡市卫生局课题为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市卫生局课题(3—1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第四条

学分登记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2.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凭证。

4.《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证书》(下称《Ⅱ类学分证书》),由无锡市医学会统一制作发放。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Ⅱ类学分证书》,由举办单位根据规定要求授予相应的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五条 学分验证

1.无锡市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无锡市医学会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项目主办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验证的依据。

2.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由远程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学员信息和有关培训材料,经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核准后,发放相应类别的学分证书。

3.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无锡市举办,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无锡市卫生局医学会备案。每年12月公布江苏省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学分登记的依据。

4.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无锡市医学会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登记、验证的依据。

第六条 学分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七条 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医学会,由市医学会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八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各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乱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并将根据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无锡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锡卫科教〔20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二

一、改革黑龙江省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意义

1.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监督不力和弱化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 也是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研究并改革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待遇及业绩考评等给予最妥善安排, 解除农村会计人员思想和环境上的忧患, 使其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 较好地保证农村会计人员职权的履行,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失真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它不仅危及到会计信息固有作用的发挥, 而且威胁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2.防止会计人员贪污腐败和经济犯罪,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会计人员作为款项收支的经办者和经济业务记录者, 其操作过程总是受一定意识制约的, 在农村会计人员意识和行动完全隶属于单位领导人的情况下, 就不可避免地会按照单位领导人的意图办事。研究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就是研究如何从机制上、体制上防止腐败, 让腐败分子没有机会或减少其腐败的机会, 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3.加强经营管理的必然要求

农村会计人员往往受到外界的行政干预, 导致会计工作中出现种种违规行为, 严重影响了会计管理作用的发挥。改革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使其能够相对独立地履行职责、真正有效地参与经营管理。

二、黑龙江省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从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文化水平不适应工作需要

整个会计队伍年龄结构老化, 专业技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加之长期以来疏于管理, 不少会计人员从未接受过正规会计专业培训, 无证上岗现象也比较严重, 由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文化水平所限, 已严重阻碍了农村会计工作水平、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2.农村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难以把握

实行村账乡管、集中核算后, 会计人员的职权上划, 日常的经济核算由乡镇经管人员代理, 村会计的职责范围发生了变化;而委派会计着重强调了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 委派到村的会计人员需要哪些权利, 权限规定多大为宜, 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再者, 会计人员与所服务的单位各种联系不再紧密, 会计人员的参谋、决策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3.农村会计人员的管理主体不够合理

大多数乡镇农村会计接受乡镇经管站的管理, 乡镇经管站为会计管理主体。乡镇经管站隶属于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 业务上受上级农业部门的领导, 与《会计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不相吻合。也不利于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继续教育以及进一步推动农村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三、构建黑龙江省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模式

1.“零户统管”模式

“零户统管”是以公共财政理论和效益财政理论为指导, 以提高财政管理效益和统一财政为目的, 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会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 单位不设银行账户和会计, 财政统一管理农村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 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零户统管”模式运作方法要点, 可概括为“一取消、二直达、三集中、四设立、五建制”。

2.“村账站管”模式

“村账站管”模式是在保持村级集体财产所有权不变、资金独立核算权不变、资金管理权不变、债权债务归属不变等前提下, 由乡 (镇) 一级政府代管村级账务。在试点时可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村级财务代理记账 (集中核算) 和村级会计乡 (镇) 委派两种具体形式。可以制约单位领导人和村干部滥用职权或借行政权力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 增强农村财务的透明度, 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理顺了农村财务管理关系, 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会计人员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后, 既解决了管账不管人的问题, 又解决了农村会计由村委会控制随意撤换不稳定的局面。

3.“村资乡管”模式

“村资乡管”模式是指将各村资金集中收归乡 (镇) 农经站统一管理, 各村在农经站单独开立资金账户, 村级一切经济收支均需由农经站审核把关后方可入账的农村财务会计管理模式。“村资乡管”模式是最初的农村会计代理模式, 由于该模式下将各村资金统一起来, 由乡 (镇) 经管站统一进行管理, 村级经济收支需经过农经站审核后才能入账,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村级组织开支随意性强、乱花乱支、缺乏监督等现象的发生, 起到了杜绝浪费、整顿秩序、遏制混乱的作用, 为农村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出了一定的积极贡献。

4.“村账乡管”模式

所谓“村账乡管”是指由乡镇成立集中记账专门机构 (村账乡管办公室、农村财务办公室) 集中管理核算村级财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出纳, 只设一名报账员 (可以由原村会计或出纳担任, 且一般是村委会成员) , 实行定期报账制, 村级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 所有账务由村账乡管办公室 (或农村财务办公室) 统一核算、管理和保管。各行政村只负责每月将单据报送村账乡管办公室 (或农村财务办公室) , 账目由村账乡管办公室 (或农村财务办公室) 代管代记。形象地说就是“会计在乡 (镇) 里, 出纳在村里”。这种模式又称作“村账镇管”模式。当然, 也有的农村地区采用该种模式时是由政府所属的乡经管站 (或乡财政所) 设立的相关会计机构管理村组的账目。从本质上看, 被代理的单位即各村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在一定的存款额内各村可以自主地安排办理各项收支业务, 村主要负责人依然直接审批核定所有支出凭证。代理记账的部门则凭其高素质的专业能力, 为村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代理会计记账服务, 这样, 既能保证各村正常事务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 又能积极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 有效控制非计划开支、非生产性开支和专项开支, 避免挪用和违规使用资金现象的发生, 保证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5.委派制模式

这一形式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会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委派部门大多为财政部门, 也有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 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 对委派农村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 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 大多是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

四、对黑龙江省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我们面临的是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更新的速度加快, 任何人都不能“一朝学成、终身受用”。而且, 经济的发展不断提出许多现实的新的会计问题, 需要理论界加以研究, 政府部门加以规范, 以及实务部门加以实践, 才能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为此必须对农村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1.逐步建立多元管理主体的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将村账乡管、农村会计集中核算办公室等农村会计核算管理组织, 作为隶属乡镇政府的事业单位, 由乡镇政府负责党政人事关系、工作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待遇审定等, 具体工作由乡镇经管站负责实施。会计从业资格发放审核以及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 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批和监督执行, 由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工作质量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或会计中介机构的鉴定。

2.建立和健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体系

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制度是开展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准绳, 因此, 必须建立和健全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法律和规章制度。作为基层管理部门, 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 尽快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实情并与国家总体方向一致的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和运行机制。要把规范、培训、考核、使用诸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并逐步做到制度化、规章化。

3.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会计人员改革的配套机制

为了确保农村会计人员的稳定性, 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要逐步建立健全改革的配套机制。一是要注重保障会计人员的政治、经济、生活福利待遇, 确保工资、奖金的来源以及各项待遇持久性的到位;二是要健全业务考核、奖惩、升迁、轮岗等管理机制;三是要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 大力支持和营造从业会计人员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的良好工作氛围。

4.利用网络广开渠道, 探索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途径

关于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的方式应该不拘一格, 一方面是授课方式应灵活多样, 如课程教学、案例教学、实例演示、问题讨论、多媒体教学等;另一方面培训形式也可多式多样, 如运用传统的面授、函授、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专题讲座以及利用音像教材进行远程教学, 出去参观学习、实习等形式也可以尝试, 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方法, 拓展继续教育的开放性、灵活性和适应性, 为广大农村会计人员提供快捷、便利和高效的学习条件。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充分利用各级院校、有线电视、学术团体的积极性和优势, 逐步建立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基地, 开展社会办学和远程教育。同时应组织农村会计人员走出省门、国门进行省际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可以组织一部分单位的会计主管领导和高级财会人员到发达地区现场培训, 使他们身临其境去体会感受先进的发展理念。

加强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才能更有效地贯彻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更好地加强农村会计工作的发展与完善,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史明俊.现行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财会研究, 2005年 (10)

[2].刘正军, 金美芳.多元经济体制下我国农村会计人员管理模式探索[J].财会通讯, 2005 (6)

3.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三

学分授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加对象:

绍兴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周期:

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学年,五年为一周期。

三、学习内容、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四新”“三性”,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习对象、条件、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四、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中高级卫技人员自取得相应职称之日起,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也不能跨年度计算。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少于10学分,通过远程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五、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由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六、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6)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绍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参加者每年度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的刊物 6—4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1—5名)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每年度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度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1-6均应提供相应原件,7-8应与单位或科室学术活动、业务学习计划一致,1-8均由各单位科(医)教科负责审核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督查。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学项目,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举办机构系为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备案,并纳入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四)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满6个月的,按每月授予Ⅱ类学分3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每年7月、12月底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七、学分登记、考核与评估

(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认真填写,并及时交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签名。严重差错、事故、医德医风情况应登记在册。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重大责任或技术事故者,由单位领导研究酌情扣分。

(二)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数据管理。

(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一周期结束并合格者,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及相关资料交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经逐级审核后交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

(四)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八、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九、本管理办法由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绍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

教育学分登记册》编号

编号方法按地区-单位-类别-人员的顺序

1.地区编号:绍兴市直01, 越城区02,绍兴县03,诸暨市04, 上虞市05,嵊州市06, 新昌县07。

2.市直单位编号:市人民医院01,市妇保院02,市中医院03,市第六医院04,市第七医院05,市疾病控制中心06,市卫生监督所07,市血站08,马山人民医院09,斗门人民医院10,东浦人民医院11,灵芝人民医院12,稽山人民医院13,市牙病防治院14,文理学院附属医院15,市咸亨医院16。

4.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四

泰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生厅 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认可、公布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经国家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申报市级项目应突出知识更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三条 泰州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泰州市医学会、市预防学会、市护理学会、市中医药学会、市医师协会、市医院管理学会、市卫生政促会、市卫生监督服务协会等学术团体可申报、举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经泰州市卫生计生委(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承办市级项目。

第四条 拟举办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报表》,并在每年8月20日前,报泰州市卫生计生委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卫计委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第五条 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 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由泰州市卫生计生委在每年年初公布,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项目的形式包括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专项培训班、科技成果推广、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经常性学术活动等。同时鼓励开展如国际学术交流、小组讨论、病案分析与讨论、现场演示等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项目举办后一周内将《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培训教材、学员名册、会场图片等资料报送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当年未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的项目负责人取消第二年申报资格。

第二章 学分授予

第九条 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需要,由卫计委、省卫计委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条 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

(一)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二)乡(镇)卫生院及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Ⅱ类学分中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大于(等于)5分。

第十一条 学分授予的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讲座会、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和知识,应有明确的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参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NN、CN0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八月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刊物 8---6学分

非核心刊物 6---3学分 内部刊物 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刊号(ISBN0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参加自学考试、成人学历教育和专业职称考试的考前辅导班,凡是医学专业的课程(基础或专业课)取得合格证明的,每门课授予2学分(只适用于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10.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个月可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十二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社厅统一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省级项目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项目学分证书由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 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我市举办,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江苏省卫计委科教处备案。其余在江苏省举办的项目以每年12月由省卫计委公布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登记学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挡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区)、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第十八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专业委员会),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医学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等可登录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网下载(网:http://)。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

发布时间:2014-12-2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科教〔2014〕9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分登记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数。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分类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Ⅰ类学分项目管理;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Ⅱ类学分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效用。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登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凡在我省举办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Ⅰ类学分项目(含远程Ⅰ类项目)须在办班结束后一周内,登陆我委网站,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进入“江苏省CME项目网上申报评审公布系统”,点击学分管理后,如实上传学员有关信息(具体操作可查看学分管理系统操作说明)。2014年的学员信息,请于12月31日前完成录入。未进行学分录入的项目将不予备案,并取消项目申报、举办资格。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和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远程Ⅰ类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学员信息方可录入学分管理系统。

(六)外出跨省(区、市)异地办班的我省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同时报我省和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学员信息方可录入学分管理系统。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登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查询系统”(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右侧“应用系统”栏目中),查询审核学员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学习情况。学员也可通过该系统了解复核个人所获Ⅰ类学分情况。

二、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二)乡(镇)卫生院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三、学分分类及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分证书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经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社团组织、远程教育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或推广使用电子证书。

(二)凡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Ⅰ类学分证书。

(三)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公布的日期、期限、地点、学分举办项目,并按规定发放学分证书,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批。

(四)各项目主办单位应根据学员学习考勤、考核情况,授予相应的学分和发放证书,对未参加项目学习的人员,严禁发放学分证书。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给予全省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处罚。

五、关于商业赞助行为

规范企业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赞助。遵循“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严禁买卖、转赠学分证书。

学分管理工作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务请各市(县)卫生局和各单位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如有疑问可详询:025-83620690、83620725。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5.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政策保障

二十四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6.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4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09年—2013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

(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校本培训计划。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四、学分登记

(七)每学,教师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本校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按照培训学时折算相应学分。培训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八)凡依托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将由研修平台自动记录学习过程,按照培训项目考核标准认定培训成绩,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中自动登记学分。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十一)新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新任教师培训。新教师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均应参加培训周期内的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五、学分查询管理

(十二)“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向注册教师和各级管理员开放查询上一个人学分登记记录,可根据需要由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导出个人电子帐户学分数据。

六、学分审核认定

(十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

(十四)每学年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确定。

7.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制度 篇七

来源:日期:2011-2-1

根据省继续教育委员会及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制度,促使我院医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登记制度,包括登记、验证、统计三个基本内容:

一、登记:各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熟悉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含义及对象;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各类学分的计算方法。继续教育对象将学分证的原件粘贴在学分登记表上,严格按照计分标准,将分数统计并登记在学分登记表上,交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科室负责人每年年底将继续教育对象学分证原件,包括论文、科研立项课题或成果奖励证书、自习笔记、外出进修证明、科室学习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交教教科验证。

二、验证:科教科审核各科室上交的学分证书原件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学分证书由科教科登记人盖验证章,输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并打印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存档。学分证书原件由本人负责保管,待晋升职称时再交回上报卫生局验证。

8.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八

为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试行调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的通知》(辽学位〔2014〕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继续教育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后30日内(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生凡是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有效学籍期限内通过省学位外语课程的统考;考试语种应与本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毕业后不得参加学位课考试。违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条

学校有权依法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德、智、体等)全面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违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二次)、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其中一种处分者;

学生受处分后,若以后的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可申报学士学位。3.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结业者。

第四条 根据成人教育本科生的毕业时间,学校集中两次受理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学位。时间为每学期前四个教学周。逾期者不予受理。毕业生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时间要求提交申请学位的材料。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须向学校学位管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 2.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3.申请者学士学位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学位外语课程合格证(2012年11月以前考试者);

4.申请学位者电子数据。

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教务处学籍学位管理科。第六条

9.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九

一、激活账号。1、2、3、4、5、连接网络,打开浏览器; 用百度搜索“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点击“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点击“教师领取和激活账号”; 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姓名;(注意:无博客账号的教师请点击“请给我分配一个账号”;已有博客账号的教师请点击“我已注册或领过Herps账号,想继续使用”,确定后请分别输入你原来的博客账号及登录密码。)

6、激活成功,就可以登录并管理你的继续教育学分了。

二、平时登录操作方法。

1、连接网络,打开浏览器;

2、用百度搜索“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3、点击“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4、点击“登录平台”;

5、输入你的博客账号及密码,点击确定登录;

6、点击“继续教育学分”;

7、点击“市县培训项目”;(窗口左边)

8、点击“琼海”;

9、自助录入。(注意:请各位教师务必认真对照你的学分登记手册,将你的2009年和2010年这两年的已获得的学分,逐项对应自助录入,录入时要特别注意选择“博鳌镇中心学校”的选项,千万不要录到其他兄弟学校。要认真负责,要做到不错录、重录或漏录。)

10.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十

(试 行)

根据《高港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高港区2009-2010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计划》,为了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计分细则。

一、区级组织认定的继续教育

(一)集中培训类:

1.参加区级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根据培训天数和考试成绩给定学分。凡考试成绩合格者,每天以2学分计算。

2.参加区级及其以上部门(包括出国培训)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研讨活动,以及教研室组织的教学专题研培活动,每天以2学分计算(需向学校提交学习体会,并在教研组作传达汇报)。

3.安排参加区级以上脱产学习的,半年合格计12学分。

(二)专业绩效类:

1.在区级及以上业务部门组织的优课评比、各类教学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的:

区级每次5分,市级每次7分,省级每次9分,国家级每次10分。

2.在区级及以上业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学生竞赛辅导等活动中获奖的:

区级每次1分,市级每次2分,省级每次3分,国家级每次5分。

3.学术论文按发表的级别及字数(500字以上)给定学分,在部、省级刊物以上发表的每篇5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3分,在区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1分。

4.在区级及其以上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会议上担任讲课教师或主题发言的,按每半小时1学分计算。

(三)自学类:

1.读书自学:每读一本书,需写一篇读后感,并参加考试,根据所得成绩给定学分,90分以上的得10分,80分以上的得8分,70分以上的得6分,60分以上的得4分,每本书聘请的读书指导老师可得10分。2.网络学习:

每年初报名申请,完成在线学习时间最低要求及相关作业,年终进行分学科闭卷考试,根据所得成绩给定学分,90分以上的得20分,80分以上的得15分,70分以上的得10分,60分以上的得5分,二、校本培训

1.上公开课:校级课每节记1学分,校际协作研讨交流课每节记2学分。

2.听课评课:每学期不少于16节记2学分。

3.学校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报告会每参加半天记1学分。

4.参加区域性、校际协作研讨交流活动每半天记1学分。5.学校组织各类教学业务、技能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得3、2、1学分。

11.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于印发《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

则》通知

各科室:

经全体教职工集体审议、职代会集中表决通过,特制订《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将细则内容认真传达给每一位教职工。

附:

《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个人发展,鼓励教师进行业务学习培训、学历进修等,以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根据鲁政发【2012】49号文《山东省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1999年第7号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字【2009】14号文)和《东阿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对象与周期

1、对象

学校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

2、周期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5年为一个周期,依照县教育局文件精神,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为一个周期,以后每五年依次顺延周期时间。继续教育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即从上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为该教师该年度完成的学分量。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目标与要求

1、目标 根据山东省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名师培养”,全面加强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为我校职业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

2、要求

每个继续教育管理周期内,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干部应完成不少于36学分/学年(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A、B类24学分/学年和我校规定的C、D类12学分/学年)的继续教育学分总量,且每个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达到相应的最低学分要求。

三、继续教育学分分类: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记为A类学分,每学年达到16学分

2、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记为B类学分每学年最高达到8学分。

3、教科研为C类学分,每学年文化理论课教师达到10学分,实习指导教师达到8学分

4、企业实践为D类学分,每学年实习指导教师达到4学分,文化理论课教师达到2学分 注:各类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内容和分值

(一)A类学分的内容与分值

1、教师培养培训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最高计20学时、10学分(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最高计30学时、15学分(3)参加省级培训的教师,并取得结业证书,最高计50学时、25学分(4)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并取得结业证书,最高计60学时、30学分(5)参加远程研修的教师,经考核合格记为,最高计40学时、20学分

(6)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程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者,每2学时折算1学分(每天按6学时计),最高计60学时,30学分,2、参加全员普通话测试且达到聊城市教育局、聊城市语委《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普及普通话的通知》(聊教字【2010】104号)文件规定的等级,二级乙等计5学分,二级甲等计7学分,一级乙等计9学分,一级甲等计10学分。

3、参加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育创新人物、名师名校长评选,按获奖等次为国家级计8学分、省级计5学分、市级计4学分、县级计3学分。

4、教育学术研讨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参加学习并由组织单位提供学时证明材料,每2学时(每天按6学时计)折算1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5、教育人事部门组织的创新理论与实践知识培训、教师公共安全知识培训,计6学时、3学分。

(二)B类学分的内容和分值

由师训科根据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情况(考勤、笔记、效果等),对每位教师进行B类学分登记,最高计8学分,最低可计0分。

(三)C类学分的内容和分值

1、校级说课、上课、评课考核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分别计3分、2分、1分,优秀等级比例为20%。以最高标准计,不重复计算。

2、在满足我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下,进行学历提升、技能提升,待领取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计5学分。

3、教学实践

(1)参加教学能手、优质课评选获奖、撰写论文获奖、参与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获奖,按主办单位层次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5、4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学分计,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计。各项以最高标准计,不重复计算。

(2)听取市级及以上专题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每天计1学分,有论文交流发言者,另计2学分。每学年最高计4学分。

(4)教师撰写教学反思与读书笔记,经学校相关部门考核,每2篇计1学分,每学年最高计2学分。

(5)教师承担市、县、校级教育教学专题讲座、教学研究课、送教下乡及担任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凭主办单位证明每学时分别折算2、1、0.5学分。

4、教育教研

(1)承担课题研究,主研人员凭立项文件按国家级、省、市、县、校级每年分别计6、5、4、3、2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项目为子课题者,按同级项目降一个等级计。

(2)撰写论文在报刊上发表,凭报刊原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第一作者分别计4、3、2学分,第二、三作者依次递减0.5分;编写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按每章计4学分,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编写,每门计3学分,主编、副主编、参编依次递减0.5分。

5、取得科学技术发明专利者凭专利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20、15、10学分。

(四)D类学分的内容和分值

1、进行行业调研或社会调查者凭学校证明和调研报告每周计2学分。

2、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者凭过程资料和企业合格鉴定证明每月计4学分。

3、带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教师凭过程资料和企业证明每周计2学分。

4、参加学校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凭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按贡献大小分别计2、1学分。

5、参加与企业的联合科研项目攻关或产学研项目研究者凭项目合同计6学分。

6、参加专业技术社会服务活动或承接相关专业技术兼职工作者每周计1学分。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程序

1、登记

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师训科进行填表登记,师训科审核原始证件后,按学分分类别归类并登记到继续教育学分认定证书上。

2、审核

师训科在每学年10月15日前,完成我校教师上学年的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工作。对该学年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其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

3、验证

师训科在每学年10月31前,向县教育局师训站报送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上加盖县教育局公章。

验印结束,该学年的继续教育登记表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继续教育证书有教师本人保存。

六、继续教育学习制度

1、全校教师要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

2、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无特殊情况不迟到、不早退、不请假,学习时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3、学习时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并积极发言,课后及时写出学习心得体会,以便在工作中进行经验交流。

4、自学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在完成规定自学内容以外允许自学其它内容。

5、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回校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领导能及时了解上级精神及教改信息,掌握全局、统一安排;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培训总结,为全体教师上一次培训讲座。

6、学校组织学习不参加或学习测试不合格者,将与年度考核挂钩,且不得晋级、评优。

7、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晋级等处分,并在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中进行倒扣相应级别培训赋予的继续教育学分:

(1)根据工作需要,只能由特定专业人员参加培训,该教师拒不参加的;(2)擅自中断培训的;

(3)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运用

1、师训科、教务科、实习科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逐人登记、审核、签字后报校长审核签字后,进行存档。

2、对继续教育学分不合格的教师,要在学校橱窗内进行公示。

3、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评聘职称的必要条件,达到规定学分者,方可进行聘任和晋升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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