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文本

2024-08-08

专利权质押合同文本(精选13篇)

1.专利权质押合同文本 篇一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

质押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期间,_________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甲方应负责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专利权质押合同文本 篇二

近年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的有效融合, 通过加强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 探索创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贷模式, 有效推动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 已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投融资服务试点及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等不同层次的试点工作。

2006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 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及信用担保等问题并达成政策共识。2008年, 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 率先探索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创新融资机制。2010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从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创新服务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深化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同年10月,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施行。

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进行, 各地方也都进行了政策性的尝试, 制定了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难以评估性、质权实现的困难性等因素使得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尚未实现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实践中发展得不尽如人意, 除了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外, 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不健全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虽然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 但是还需要在法律的制度层面进行完善, 通过法律将好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 对不足之处加以修改完善。

2 现行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缺陷

2.1 立法价值取向上重安全轻效益

质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其功能就在于确保债的安全, 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得以处分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由于专利权的价值受经济环境、市场状况、技术发展程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衰减性, 安全就成为专利权质押中一个至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立法者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也更为强调通过对质物价值的控制来保证债权的安全。立法者于是为了维护债的安全, 对出质人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制《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 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即出质人只有经过质权人的同意才能将设定质押的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债权安全的维护是必要的, 但是并非只有对质物价值的控制才能确保债的安全。这种对质物价值控制确保债的安全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既忽视了专利权的价值特点, 也忽视了专利权人和质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与其他质权标的不同, 专利权的价值主要体现为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的收益, 限制出质专利权的转让、实施实际上就是限制了专利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受到保护, 而出质的期间也只能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内。债权人如果不同意设质的专利权转让、实施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专利权人转让、实施专利权的权利。由于技术进步的加快, 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其法律寿命, 在出质期限届满, 权利回复圆满状态时, 专利权的价值可能已经很低, 出质人不能获取足够的收益来确保质权人的优先受偿, 这不但是对出质人利益的损害, 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2.2 立法体系不完善, 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零星地分布在《担保法》及其解释、《物权法》中,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主要是就登记而言的, 这些法律规定也未能与《专利法》进行合理的衔接。许多地方都针对自己的情况出台了一些《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但是还未出现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因为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方性的规定不统一, 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以致专利权价值评估、专利权质押的实现、专利权质押具体的操作程序都无法作出统一的规定。

2.3 具体法律规定不明确, 操作性差

《担保法》、《物权法》中就专利权质押的规定基本上属于原则性的规定, 有些规定还是依据动产质押的规定类推而来。由于缺乏直接的规定, 使得专利权质押的某些内容并不十分确定, 不利于专利权质押的适用及有关纠纷的处理, 可操作性不强。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性权利, 专利财产权包括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转让权, 专利权质押已有《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 但是专利申请权和临时保护期内的专利权也具有财产权性质,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法转让, 具有权利质押的特征, 但是这两种权利能否用于质押融资, 《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 实际上是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临时保护期内的权利的质押融资。

传统动产质押的设立是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而专利权质押的生效要件是登记。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时, 有关机关应当颁发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的存在。由于质权人不能像控制有形物一样将质物实际占用, 那么, 作为证明权利的专利权证书是否应当予以交付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人认为, “为了防止出质人在将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后擅自转让知识产权, 应当要求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否定意见则指出, “就专利权证书而言, 它与债权证书不同, 债权证书为表示债权之证书, 而专利权证书之本身, 则非表述权利, 故理论上不应以交付证书或转移占有等要物行为为必要。”

《物权法》第195条明确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规定中除了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外, 专利权质押最主要的实现方式就是拍卖或者变卖, 而专利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加之专利权价值评估机制的缺失, 拍卖、变卖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使得专利权被低价处理, 因此现有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不足以适应专利权质押的特点。

3 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立法价值取向上兼顾安全与效益

我国专利权质押立法不但要考虑债权的安全, 同时也应考虑效益问题。财产性权利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利用其使用价值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现实作用, 二是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信用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来获取必要的资金。在债的担保中最大限度地利用物的交换价值, 利用这种交换价值来实现债权, 因此应当赋予出质人在出质期间对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实施权利。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债权担保制度必须合理协调和平衡质权人、出质人之间的利益。只有质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债权人才会接受专利权作为主债权的质押担保。赋予出质人对设质的专利权享有转让、实施、许可实施的权利虽然不会必然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但却有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潜在可能, 因此应当赋予质权人对出质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实施享有知情权和对因此产生的收益享有相应的控制权是兼顾安全与效益必然的制度选择。

3.2 细化具体制度, 增强可操作性

3.2.1 将专利权质押的登记生效主义变更为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上述法律规定说明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代表质权的设立, 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坚持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其长处就在于便于确定质权成立时间, 便于登记机关对担保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但这势必增加交易成本, 妨碍交易便捷及效率, 加重登记机关的负担, 制约我国专利权质押的发展与推广。登记对抗主义是专利权质权自质押登记合同成立时设立, 但非经登记, 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均以专利权质押登记为对抗要件, 登记对抗主义具有更大的优势。首先, 登记对抗主义有利于交易便捷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极大地提高了担保交易的效率, 能够使当事人自行斟酌情势以决定是否登记, 充分体现了司法自治的精神。其次, 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第三人与债务人进行担保交易时, 可以通过查阅登记簿而了解担保物的权利状态, 在充分掌握担保物信息的情况下决定是否与之交易, 因而不会损害交易安全也无碍于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登记对抗主义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同时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是较为理想的模式。

3.2.2 规定多样化的专利权质押实现方式

目前, 专利权质押的实现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 而且都是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将其完全作为专利权质押的实现方式并不恰当, 因为折价、拍卖、变卖均以质物价值的稳定性为前提, 而专利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结合我国实际, 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 将依法院的让渡命令使债权人通过清算程序直接获得出质的专利权的方式, 以及依管理命令由第三人处得到的使用费或受让费充作债权的清偿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 以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框架下使得专利权质押能够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当然如果专利权的价值超过债权额, 质权人应将超过部分返还于债务人, 以防止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最近的立法趋势来看, 肯定流质契约效力的意见已占据主流, 有限度地

摘要: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有效融合, 全国许多地区都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 各地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是现行的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还存着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全面展开, 本文分析了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提出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当兼顾安全与效益, 细化具体制度, 增强可操作性。

3.完善专利权质押运行机制的建议 篇三

一、专利权质押的运行机制的内涵

专利权质押制度,简单地说,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其出现不仅要求具有相应的、保障其有效实施的基础和环境, 更必须具有一系列具体的运行机制。专利权质押的运行机制,是与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制度配套的,能为实施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保证法律制度实施的一套强制性措施。一个健全、灵活的运行机制是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目的实现的关键。根据专利权质押的内在构成,专利权质押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机制、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机制和专利权质押的实现机制。

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是专利权质押实施的关键,它意味着银行愿意办理专利权质押业务。专利权质押的实现机制是质权效力的保证。当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能够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机制。在专利权质押的运行机制中,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机制起着主要地位。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机制是整个运行机制的核心。它的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专利权质押的是否顺利实施。

二、我国专利权质押运行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和企业自治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专利权质押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的实施离不开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目前专利权质押主要在银行和企业之间运行,是否办理专利权质押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政府基本上未施以任何影响。但是在专利权质押中完全实现当事人的自治并不适宜。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尽管质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协议,但事实上,是否质押只是取决于银行。企业并没有决策权。这时如果政府未进行适度的管理,只任凭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专利权质押的落实将成为空谈。其次,专利权质押的风险较大。专利权质押中面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多重风险,银行凭借自身力量难以避免也难以克服。例如专利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能否被商业化、产业化还是未知数。一旦专利无法顺利转化为产品并获得赢利,银行的贷款将难以收回。其实风险本身就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的体现,市场既然无法克服,只能借助国家之手对市场进行调节,通过出台具体的措施,提供相应的服务来降低风险,为银行和企业搭建交易的平台。

目前专利权质押设定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如何降低专利权质押中的技术风险,主要是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专利的前景的不确定性、专利的效果的不确定性引致信贷资产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技术风险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局对质押项目的筛选,挑选出有发展前景的专利项目进行质押而防范。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规定,拥有专利的北京企业可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质押贷款项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对申报的专利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其中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推荐给担保机构,由其进行全面的市场分析和专利价值测算。对于被确认为可以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项目,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依据担保机构签署的专利权质押担保函以及本银行与企业签署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协议,向企业发放一定数额的专利质押贷款。可见,知识产权局的介入无疑对专利权质押的开展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第一,知识产权局作为政府机关,处于中立地位,在专利权质押的设定中没有私利性,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服务。第二,知识产权局作为知识产权的主管机关,有能力选择合适的专利项目。这大大降低了专利权质押中的技术风险。

二是如何降低专利权质押中的市场风险。专利权价值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如何分散、控制市场风险实际上是专利权质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方法有两个:一是由其他机构分担市场风险。对于这一点,政府已经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帮助,为银行分担信贷风险。遗憾的是其实施效果不佳。二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为避免专利权的低价值给贷款人银行所带来的信贷风险,银行通常都是采取这种方法,但质押的企业由于主要是中小企业,企业的资产有限,无法提供担保的资产。专利权质押贷款也就成为空谈。这是专利权质押实施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完善专利权质押运行机制的建议

在专利权质押的设定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可以分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创造企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但是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该制度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从推动专利权质押业务的开展出发,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从理论上讲,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是政府应当提供的解决信贷市场失灵的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应起关键作用。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始终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当然,政府的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政府事事包办,政府的作用应是引导、协调、规范。具体而言,首先,加强立法。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条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保证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以及贷款担保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使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有法可依。其次,提高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针对我国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的现实,应注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扶持,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信保机构,从而不断提高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再次,应制定专门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对纳入政府扶持范围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对担保公司的损坏账补贴的比例,并确保补偿资金到位,化解担保公司风险,促进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效发挥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在专利权质押中的作用

信用担保机构分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目前为专利权质押提供担保的主要是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但从整体来看,与国有商业银行有协作的贷款担保机构不到担保机构总数的60%,尤其是部分市、县及乡镇的担保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合作的很少。这主要是因为银行对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存在担心。另外,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而我国大部分银行不愿分担担保风险,甚至要求担保机构本、息和费用全额担保。风险的高度集中和难以化解直接影响了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积极性,为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慎重办理。这是专利权质押中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作用有限的一个原因。

要有效发挥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在专利权质押中的作用,首先需要解决单个担保公司资本金较少的问题,资本金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担保能力。其次,担保公司要与银行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分担有助于实现担保公司和银行在控制风险方面的真正合作,从一定程度也可以避免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需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需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大力扶持和强力推动,而不能仅仅靠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业务接触和谈判来解决问题。政府应当在规章中明确担保机构和银行承担风险责任的大致比例,要求银行严格执行。

(三)充分发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在专利权质押中的作用

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都是由政府出资并吸收金融机构资金创办的,它的职责就是执行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排除中小企业向商业性金融申请融资时欠缺抵押或担保品的障碍,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但目前其作用有限。在专利权质押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例如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利质押贷款中,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是盈利性机构,它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要审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如果企业资产评估达不到担保公司的要求,担保公司不会提供担保。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赢利性决定了其作用的有限性。而充分发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专利质押的开展。

4.借款质押合同 篇四

【提醒: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银行 出质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金额)

年 月 日(金额)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由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的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一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仲裁务必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5.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篇五

主债权人(质权人)立场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应收账款债务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为确保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主合同债权人)。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债权】

1.1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合同,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项。

1.2 如果合同变更,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质押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

2.1定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非属上述情形的应收账款不适用本合同条款。

2.2 甲方承诺

2.2.1 甲方承诺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1)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

(2)甲方从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

(4)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

(5)应收账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2.2 甲方承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计算机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应收帐款付款人的确认证明)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2.2.3 甲方如为公司,则甲方承诺(1)不是且将来也不会是甲方的股东;(2)非自然人。

2.3 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以下称“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为甲方在履行完毕年月日与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合同(详见附件1)后取得的应收账款。

前款所指的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4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价款、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5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若主合同变更并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则此处为书面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计算机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应收帐款债务人(即丙方)的确认证明。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致使乙方质权无法实现,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2 甲方应当积极履行与丙方的合同并保证履行无瑕疵。因甲方履行瑕疵或未履行导致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3 甲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催讨义务。因甲方怠于履行催讨义务而导致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归于消灭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以赠与、转让、抵消、再质押、权利放弃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因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处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3.6 如甲方为企业,发生3.5条款情况时,甲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在甲方资产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以其个人全部资产保证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履行。

3.7 如甲方为企业,因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存在权利瑕疵,使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权利无法实现时,甲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在甲方资产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以其个人全部资产保证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履行。

3.8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登记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

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9 如甲方为企业,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继承人

3.10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3.1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12 在丙方向甲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后,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清偿债务的,应将款项转入本合同首页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如果甲方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后,决定对收回的款项进行提存的,提存费用由甲方支付。

3.13 在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可要求乙方至登记中心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应当依据《物权法》及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4.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充实担保责任,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4.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4 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甲方应当提供本合同首页中甲方提供的指定账户的明细,予以配合。

4.5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4.6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4.7 甲方根据本合同项下2.2.2条款及3.1条款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应当被视为商业秘密,已经经过公示或公众应当知晓的除外。乙方应当恪守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5.1 丙方应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的应收账款资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5.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给予乙方协助,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

5.3 在乙方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权时,丙方应给予协助。

5.4 丙方应提供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的说明,如应收账款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进行调整。

5.5 丙方在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时应同时通知乙方,因丙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乙方质权无法实现的,甲方与丙方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6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应收账款将存入首页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丙方违反上述义务,依照5.5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5.6 丙方应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并从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依约履行或未依约全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

(3)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因未履行主合同义务,乙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或解除主合同的;

(3)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丙方败诉,导致丙方可能出现无力向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可能性的;

(4)出现使主合同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6.2 乙方处分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应当充实担保责任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7.2 甲方未能依据本合同项下第三条、第四条充实担保责任的,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担保责任充实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7.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被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

8.1若协议履行中三方产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8.2本合同包含合同三方所有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须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书》。

8.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以寄出日后的第四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使用电报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收件日。除非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

8.4甲、乙、丙三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详细阅读、正确、准确理解了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含义。

8.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书面签字,依法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登记之后开始生效。

8.7。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三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股权质押借款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 2013股借字第(0007)号

出质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潍坊市综合保税区商务办公楼

电话:0536-7620029

质权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7号

电话:010516589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质押押给乙方取得借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利息。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大写)元整的贷款,借款利率为12%(年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甲方应随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00%)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1.9亿元人民币(依据评估报告)。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4)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五条 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捌仟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如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 逾期违约金

(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应每日按本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七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8)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9)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0)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1)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

(12)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3)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4)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事项

(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条附 则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7.专利权质押合同文本 篇七

据了解,2014年全年江苏省的专利申请量达421 907件、授权量200 032件,企业专利申请量260 501件、授权量131 966件,发明专利申请量146 660件,五项指标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发明专利授权量19 671件,PCT专利申请量1 610件,同比增幅分别达到17.16%、35.75%。截至2014年,全省有效发明专利量81 114件,同比增长30.59%;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10.24件,同比增长30.61%。在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评选中,江苏省荣获金奖3项、优秀奖50项,获奖项目数居全国前列,创历史新高。

此外,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8部门还联合出台了《关于扎实做好全省科技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数据显示,2014年,江苏省专利质押融资贷款120多亿元,其中苏州超过4亿元,无锡3.5亿元,镇江2.29亿元,南京1.6亿元。

8.机器设备质押合同 篇八

甲方(出质人):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质权人):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的履行以及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处分权的机器设备作为质物作为对《委托担保合同》履行的质押担保,并愿意为上述出质机器设备提供保管服务。依照《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并承诺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物

甲方将投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出质机器设备详见三方共同签署的《机器设备质押清单》。第二条 质物的监管方式

2.1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出质人,乙方为质权人,由甲方代理乙方占有、监管质物,乙方有权利不定期对机器价值进行核查。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对质物的监管费等因质物保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四条 管辖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全部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五 协议的有效期及修改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甲方清偿完毕《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该协议终止。5.2 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3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生效。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事项

6.1 甲方、丙方业已知晓且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乙方业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提醒甲方、丙方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

6.2 甲方和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第七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 份,三方各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9.股权质押合同 篇九

编号: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股权所在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股权质押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股权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1、《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借款月利率为‰。

2、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甲方与借款

人协商展期的,不必通知乙方或经乙方同意,乙方对展期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

第五条 出质人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签署、履行本合同

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认可。股权出质前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争议,未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在先权利,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实缴。

2、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股权(包

括但不限于:转让、变卖、托管、赠与、抵偿债务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

3、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股权上另行设定质押或

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股权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六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借款人应当在《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

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质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2、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股权等方式实现

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3、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与乙方、丙方连带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

方办理。

4、借款人与乙方为同一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借款人另行向甲方提供物的担保,或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借款人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系为方便当事人根据《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而签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为准,本合同不视为对《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变更。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市区号)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于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

1、【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

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2、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丙方:授权代表:

10.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十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喻滔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 第一条

①乙方自愿将喻滔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湘A9GK00,发动机号为:5053503,

车架号为:LHGGM2512D20xx639,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锋范牌HG7154CBMA ⑤其它 /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陆万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43000.00元,大写:肆万叁仟元整。

第四条 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利息月息2%,车辆综合管理费计3%/月。停车费用乙方自理。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 20xx 年01月 19日起至 20xx年02月19日止。

第七条 汽车质押逾期还款约定:借款到期后乙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正常计算利息外,另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天计算滞纳金,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2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方式 乙方同意甲方将款项发放至下述账户:

户名:喻滔 账号: 6217 0029 20xx 2662 659 开户行: 建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1.质押借款合同 篇十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以其所有的车辆(以下简称乙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甲乙双方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息为 (月利息),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乙方按 付息,到期还清本金。

第四条:质押物事项;乙方现有 牌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号码: ,车辆所有权人 。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乙方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履行支付借款利息2倍的罚息,造成甲方上门催收

的每催收一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十的滞纳金。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把该车辆卖掉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车辆,归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该车辆拍卖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本金和利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催要所欠本金和利息,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六条: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12.股权质押合同 篇十二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出借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出借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权人对借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愿意用家庭财产对以上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质押人(即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出借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13.保单质押借款合同 篇十三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条例》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____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_________%计算相应罚息。

第二条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偿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偿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 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_________(详见保单)。

第五条 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 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借款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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