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2024-09-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共11篇)(共11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职工队伍和企业稳定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会:

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职工队伍稳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动向,一些劳资矛盾凸显,一些职工群体利益问题突出,基于提高薪酬待遇的突发性职工群体事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多,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根据陕西省总工会和股份公司工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企业稳定工作,集团公司工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把做好维护职工队伍和企业稳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持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一、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企业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维护稳定是集团公司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队伍和企业稳定是工会的重要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王兆国同志近期关于工会维权维稳工作的六个方面的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陕西省总工会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工会的总体要求上来,统一到企业发展的大局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 好工会维权和维稳工作,促进职工队伍和企业的和谐稳定。

二、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排查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和职工队伍思想状况,全面了解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影响稳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建立工作预案,对不稳定因素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有效化解、妥善处置,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将排查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工会综合部。

三、深入开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排查。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要对职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要限期清欠,要对清欠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屡欠不清的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职工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工会要将排查结果于6月3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工会劳动保障女工部。要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努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农民工楷模巨晓林”先进事迹活动,引导广大农民工以巨晓林为榜样,自强不息、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勤奋工作,推动企业与广大员工、农民工共同发展。要切实将农民工“五同管理”落实到位,为农民工营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进一步改善生产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和生产生活条件。要继续抓好项目部“三工建设”,充分发挥政治优势,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推进项目文化建设,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一线员工的文化生活,形成文明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 氛围,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营造和谐稳定的内部环境。要统筹安排,加大力度,切实开展好“送清凉”活动,把组织的关心送到职工心坎上。

五、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维护和保障职工民主权益,引导职工合法理性表达诉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切实把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坚持以项目部厂务公开工作为重点,把职工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作为厂务公开的切入点和突破点,积极探索适合项目部特点的厂务公开形式、运作机制和监督保证机制,使厂务公开不断深化创新。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为主要载体,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职工合法理性表达诉求,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积极疏导、防患未然。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群众心理和情绪的疏导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服务,帮助他们疏导理顺情绪、化解心理危机。要认真做好“三不让承诺”工作,大力开展好“交友帮扶”和“金秋助学”活动,切实解决职工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劳动关系,对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早处理。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理性合法的表达诉求,积极协助党政妥善处理出现的突发情况,防止矛盾激发、事态扩大。要加强舆情、访情、民情的监测和分析,下功夫及时掌握职工权益受侵害情况和不稳定因素,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职工权益。

七、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果断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要紧密联系所在地政府、公安机关,依靠帮助支持,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在2小时之内上报集团公司工会综合部(联系人:朱怀勇,电话02987864759、***)。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维稳工作漏报、瞒报,或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在建项目, 要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http://zszy.syggs.mofcom.gov.cn) 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 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加强动态督导;已经完工的项目, 应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验收, 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我部组织编写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手册》 (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首页省市县登录-资金支持项目信息管理-项目资料下载) , 明确了项目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手册》制定本地项目管理制度。

二、做好2013年项目安排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3]711号) 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2013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 做好2013年项目安排。2013年项目要重点向四个方向倾斜:一是向公益性品种倾斜。对于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带有公益性质品种的回收体系建设, 要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向产业集聚倾斜。鼓励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聚区;三是向技术升级创新倾斜。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是向龙头企业倾斜。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

三、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工作指导

经各地推荐, 全国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已达545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沟通交流, 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了解企业政策需求。要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的培育、指导和扶持, 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等政策咨询和指导, 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共性问题, 通过资金、税收等政策,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要以重点联系企业为依托, 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工作, 逐步完善统计制度, 扩大统计范围。2013年统计年报仍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保证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四、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建设经验

3.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控股企业:

江西省气象台8月21日16时40分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受今年第12号台风“潭美”影响,今晚到明天,我省南部和东部有大雨到暴雨,局部有大暴雨,全省有4-5级偏北风,江湖水面和平原河谷地区阵风7级,请注意防范。8月22日6时0分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12小时,抚州、赣州、鹰潭、吉安四市和上饶、南昌两市南部的部分地区累积降雨量可达50mm以上,请注意防范。

根据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各控股企业认真做好防范台风和暴雨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落实责任,干部到岗到位。各控股企业立即进入防台防暴雨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面部署并做好防御强热带风暴和暴雨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解气象信息,做到靠前指挥。

2、加强巡查,及时消除隐患。各水电企业要加强水情监测,以及大坝、水工设施巡检。火电厂要加强水泵房、主厂房和升压站等重点部位的巡查。路桥企业要加强桥梁、隧道的巡查。油品和天然气企业要加强油库和门站设施的巡查。

3、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在建施工单位要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特别对塔吊、脚手架以及临时住所,要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台风和暴雨前后应停止施工作业,做好施工人员撤离安置工作。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做好办公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做到关电、关门窗。

4、完善预案,及时应急响应。提前制定落实防台风防暴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准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做到应急预案到位、抢险队伍到位、物资准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防御台风和暴雨工作万无一失。

4.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促进农村药品市场健康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药品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主要目标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要以行政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诚信建设为保障,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充实壮大监管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规范药品供应渠道为核心,以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配送、连锁经营为主导,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供药模式,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方便、价廉。通过两年的努力,实现全省县、乡、村三级农村药品“两网”的全面覆盖。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体,以乡镇药品监督协管员、村药品监督信息员为辅助,充分发挥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假劣药品的作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本行政区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巡检,坚决查处制售和供应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和健全农村药品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快速稽查机制、部门协调机制,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在农村涉药单位建立举报公示牌,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假劣药品,通过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结合,对农村药品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加强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应有1名协管员,每个村至少应有1名信息员。药品监督协管员主要从乡镇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用,药品监督信息员主要从村干部、教师或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的人员中聘用。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要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质量动态;收集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问题的投诉,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药品安全知识及药品价格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三、大力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包括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是药品配送的合法企业,可向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对所属药店配送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含药柜)和医疗机构向患者供应药品。要大力发展农村药品区域直接配送,积极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较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配送药品。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零售连锁企业要切实做到对直营和加盟药店统一配送药品。要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在没有药品供应的地方依法依规设立“便民药柜”。要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鼓励和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参与医药分开的各种试点,规范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促进药品价格的降低。各地要积极探索,整合农村医药资源,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零售药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购药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5.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五

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1、联合验收

(1)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共同对所有进场钢筋联合验收,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联合验收是在原材料进场时,共同检查进场钢筋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其验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以便溯源追究责任。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建立进场台账。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退回的相关材料永久保留)。

2、施工单位现场自检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对钢筋进行检验。检验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试验员负责,试验员应采用便携式仪器(如游标卡尺等),重点对钢筋直径进行检查,检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

3、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批次、抽检数量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对该批钢筋进行加工。

三、切实加强钢筋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应采用专用机械。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力学性能。符合要求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极个别确需委托外加工的,必须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备案后方能委托外加工。委托外加工时,施工单位应与加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加工质量要求,并留取加工单位法人和加工操作人员身份信息,以便追溯质量责任,所留资料应归入工程质保资料留存。钢筋加工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实行外加工钢筋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建立委托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外加工钢筋的,将对施工企业做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钢筋加工过程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对钢筋加工进行旁站监理、还认真对委托外加工钢筋进行见证送检的将作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并将作出严肃处理。

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筋调直、加工过程的旁站监理,严格控制冷拉率,对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实行逐批检验,并按批次率再次进行第三方检测。监理单位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并立即向建设(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凡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的,将严肃查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1、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管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请各地于2011年4月30日前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钢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现场存在问题等作为检查重点,并于2011年5月15日前由市(州)质监站将本次检查情况总结上报至省质监总站。

2、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今后监督巡查中,要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包括外加工钢筋的再次复检报告)外,还要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有加工后不合格钢筋的,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坚决责令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

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可以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质监站监督检查的依据存档)。

3、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筋取样检测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全面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施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 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 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

各省 (区、市) 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对新建和改 (扩) 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 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 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 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 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 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 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 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 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 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 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 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 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 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 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其暗自收购, 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 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

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 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 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 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 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 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 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 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 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 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 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 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 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

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 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

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 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 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 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 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尽早消除隐患, 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 切实提高检验效率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 统一调配检验资源, 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 不得事先告知企业, 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 完善检测方法, 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 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 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 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 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 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 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 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 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 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 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 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 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 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 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

质检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 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 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 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

各市、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 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 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 强化流通环节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 明确监管责任人, 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检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 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 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

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市、县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 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 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 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 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 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 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 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省份的案件, 公安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 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 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 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 加大惩处力度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 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 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 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 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 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 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 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 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 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 严肃追究责任。

(三)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 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要在保证本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同时, 继续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 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七

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39)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1988年为48.7%,1991年达到79%。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抽查合格率,1989年为69%,1991年达到79%。工程倒塌事故1988年为29起,1991年减少到7起。但一些困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影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急剧下降,事故不断增多。1992年工程倒塌事故上升到20起,为上年的3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31起,为上年的2.4倍。不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威胁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速度,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忽视和放松了质量和安全工作。二是新组建的农民建筑队大量涌现,又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缺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队伍整体素质下降。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重产值、抢进度,“以包代管”,忽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四是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现就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强化质量与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领导与管理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忽视质量和安全,速度、效益就难以实现。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每当建设规模扩大,施工队伍骤增的时候,容易产生工程质量水平下降和伤亡事故增多的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新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滑坡趋势,并力争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质量与安全教育,大力提高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及广大建设职工的质量和安全意识,树立良好的公德公范。并实施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常抓不懈,把质量与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搞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形成健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管理。对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各项法规

要通过深化改革,搞好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用市场来检验工程质量的好坏,实现优胜劣汰。这是提高工程质量行之有效的途径。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到质量管理中来。要认真贯彻《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把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为企业创造一个以质取胜的外部经营环境。要大力推行建设监理制,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要积极推行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要开展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认证工作,逐步实行质量验收索赔制度,抓紧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办法,防止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使用到工程上。

三、狠抓重点,努力提高大中型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命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的好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关系重大。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采用先进工艺,严密组织施工,严格质量控制,实行建设监理,确保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高效建成,发挥投资效益。住宅工程质量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要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维修的全过程严加管理,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功能可靠。要把长期存在的房屋渗漏和电梯故障频繁等质量通病作为重点,切实抓出成效来。要努力做到住宅与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安全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要扩大住宅小区建设的试点,带动城镇住宅建设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竣工的住宅工程未经当地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队伍素质

搞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依靠科技进步。要加强工程质量战略和实施规划的研究,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要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在加强产业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向相关产业延伸,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要扶持一批骨干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国际标准,改进操作工艺,尽快与国际建筑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竞争。

抓好队伍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要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坚持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制度,并通过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应知应会能力,加快人材培养,大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8.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八

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住建部会议期间燃气

行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2011年国庆节将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住建部会议)定于9月28日在我市召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切实做好国庆节和住建部会议期间的燃气安全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国庆节和住建部会议期间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全市燃气行业保持了安全平稳运行的局面。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燃气行业面临的安全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一

是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有的区县机构不健全、编制和人员不到位,严重制约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完善,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不到位,硬件设施投入不足;三是个别燃气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虽三令五申,有的还继续违法为社会无证经营者批发气源;有的规避管理部门监管,燃气工程未批先建,工程竣工不到管理部门备案。四是个别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不规范,城市中低压管道施工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与城市供热、电缆等设施交叉现象严重,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个别管道燃气企业日常巡线不到位,重要的技防设施投入不足。五是燃气入户检查宣传仍需加大力度。对以上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责任到人,抓好落实,确保安全。

城镇燃气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和广大燃气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严格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所有岗位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确保国庆节和住建部会议期间燃气安全运行 一是要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重点要对各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城镇气源厂(站)、城市中低压管网、用户室内燃气系统安全运行情况;燃气企业依法经营情况;管道燃气企业入户检查指导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督导企业立即消除,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督导燃气企业加大自查力度,重点对燃气储气罐、调压站(室、箱)、阀门井、凝水井、穿(跨)越河流的管道、穿越公路重要路段等的管道、用户引入管、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沟)交叉部位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有重点的监控;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大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与宣传指导力度,重点检查户内燃气立管、燃气灶具、胶管与接口、安全报警切断装置等内容;要加大天然气长输管线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险情征兆,及时处理,防止造成管道断裂引发停气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各管道燃气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燃气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工程竣工不备案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要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的管理,要认真执行燃气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施工规范,工程监理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管理。要加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凡未经验收或未经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燃气工程建设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燃气工程,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是要制定完善燃气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城镇燃气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并要开展演练。各燃气企业都要制定完善燃气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配精

配齐人员队伍和机具设施,并不定期的搞好演练,同时要建立与110、119联动机制,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快速、有效启动应急预案。要修订完善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按照“保民用、保公益事业、保重点用户”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保障重点和措施。要积极协调上游气源,增加对我市的天然气供应指标,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备用气源,提高天然气供应的应急保障能力。

四是要加大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力度。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对燃气安全的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查隐患、抓整改、重落实、保安全”舆论氛围。各燃气企业要主动深入社区、居民家中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普及教育,特别在国庆之前,所有管道燃气企业都要开展入户检查指导,确保户内阀门、报警器正常使用,老化的胶管要立即更换,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户内设施不发生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一把手负总责,所有岗位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要严格执行会议及节日期间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保证通讯畅通,反应快速,对于发

生的问题或有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灾情和损失,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将会议及国庆期间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名单于9月25日前报市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站。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安全生产通知

9.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九

各系、中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学生消费、就业创业等“校园贷”在高校不断拓展,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趁机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在校学生过度透支消费,变相发放高利贷,从中牟取暴利,甚至通过恐吓、胁迫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这些行为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院安全及社会稳定。学生处尽管在全院学生中多次组织开展“校园贷”风险防范教育工作,但仍然有小部分学生执迷不悟,深陷“校园贷”债务泥潭。为进一步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加强学生“校园贷”行为的教育引导和风险防范,根据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6〕34号)的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院学生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校园贷”摸底排查

各系、各班级要全面开展“校园贷”自查工作,逐一排查学生网络借贷情况和网络信贷进校园情况,摸清涉及“校园贷”学生人数、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和还贷来源,以及是否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以新贷还旧贷现象、是否遭受非法手段催收等等。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及时跟踪。

二、按时上报参与网络贷款情况

凡已在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或“投资”的同学,请主动向班级辅导员报告,以班级为单位将《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参与“校园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上报至各系学工部,由各系学工部资助助理汇总《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参与“校园贷”情况登记表》于2017年4月26日下午17点前报送至学生处314办公室杨雯雯老师处,电子版发送至yazyzzglzx@163.com。各系认真排查,不得隐瞒,以便摸清我院学生参与网络借贷的具体情况。

三、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学生处已联合党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在校园内做好宣传工作,各系要充分发挥校园广播、网络、院报、宣传专栏、官方微博、微信平台等媒体的作用全方位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加强警示教育;运用全国校园网贷受害典型案例摘选(见附件2)制作警示宣传资料,进行风险警示,全方位、多角度的揭示不良“校园贷”的本质和危害。各班级辅导员老师要切实加强所管班级学生消费观教育和信用教育,加大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充分利用QQ群、微信等各种载体,开展宣传活动,加强教育引导;要教育学生提高警惕性和风险防范意识,珍惜个人信用,保护好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辅导员要在学生中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崇尚节约、抵制过度消费、远离不良网贷的校园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关注学生诉求,做好精准帮扶

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联系,联络家长合理支持、适当控制学生的消费支出,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对学生反映的不良“校园贷”问题,要引导和帮助学生以积极的态度,依法、理性维权,对陷入校园不良网贷陷阱的学生要加强心理疏导。要积极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做好精准帮扶。学生缴学费、住宿费有困难的,要积极引导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活费有困难的,遇到突发意外或家庭变故的,引导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院内资助以及社会捐助资金予以帮扶。

五、加强风险防范,做好应对处置

禁止宣传、推荐、代理“校园贷”业务。凡在校学生中组织、发动、引诱同学参与网络借贷行为者或网络贷款校园代理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我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以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且面值达到500元以上的,根据情节予以严厉处分。对于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或在校园内组织、发动、引诱学生网络贷款的社会人员,一经查实,由安全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以保障校园安全。

六、发现校园内有非法宣传推广不良信贷行为者,请及时举报 同学们如发现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请第一时间向学院安全保卫处(0911-8235570)或学生处(0911-8235670)报告,由学生处报请延安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请各系、中心、全院同学引起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落实好通知相关要求,确保校园的平安稳定,努力共建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附件1: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参与“校园贷”情况登记表 附件2:全国校园网贷受害典型案例摘选(以上附件见电子版)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十

目前,公司的“双创”工作正进入关键节点,需要大力向前推进,不断改善提升。但是部分员工特别是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工作纪律方面仍存在懈怠现象,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勤劳,务实、高效的服务形象,现就有关工作纪律要求如下:

一、严格考勤纪律

所有员工均须打卡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空岗、私自外出、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串岗、聊天、打牌、下棋,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玩手机等。

二、严格工作纪律

所有员工要保持良好的仪表和形象,工作时间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得留怪异发型,配备工装的部门务必穿工装。对于内务卫生管理,各部门、小区做好各自办公和宿舍区域的卫生,坚持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保持办公和宿舍区域卫生清洁,行走办公和宿舍区域或园区不得大声喧哗,办公区域不得吸烟(包括门岗)。遇到业户来访,应热情接待,举止得体。

三、严格值班纪律

值班时要坚守工作岗位,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严禁空岗、脱岗,电话无人接听者视同无人值班。

四、严格上班禁酒制度

凡工作期间,包括节假日值班期间,一律禁止饮酒。

五、严禁安排工作不执行,推诿扯皮

对公司及上级领导的决定以及部门领导的安排、批办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难以落实的,须及时书面或当面向领导报备、请示,对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工作安排或落实不力的部门或当事人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六、严格会议纪律

无论是例会,还是文字通知,电话通知的各类会议,均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不能到会,不能按时到会或要提前离会的,必须请假。

七、严格请假销假纪律

所有员工不论任何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都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凡不在岗又去向不明的均视为旷工,因私请假,严格按照请假类别规范请假手续。

八、严格督查制度

部门、物业小区负责人要带头执行上述纪律规定,发挥表率作用,敢抓敢管,负责检查,督促所属人员严格遵守,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公司督查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物业小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各项纪律内容需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公司规定追究负责人责任,并给予处罚。

以上通知内容,各部门、物业小区负责人要迅速组织部门人员学习、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日趋规范。

管理有限公司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有关单位:

2012年元旦、春节将至,省、市“两会”也即将召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加强两节和省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岁末年初,各种生产任务繁忙,客货运输流量大,大型节庆活动集中,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期、易发期。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和省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2012年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节日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苏树林省长在元旦、春节临近我省百姓最为关注的三大问题(综治维稳、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注意研究解决好三大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两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紧研究部署节日、省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省市“两 1 会”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招待单位领导现场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节日特点,在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回头看”,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整顿,突出抓好道路交通、渔业生产、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旅游景区、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两节、省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一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乡镇场、工业区(园)和交通、公安交警、教育、建设、安监、旅游、农机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本级、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客运车、校车、渣土车、旅游车等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车辆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经营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结合交通季节运输特点,精心组织春运期间的运力,合理安排车次、船期,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强化车站、码头的安全检查措施,坚决杜绝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二要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要针对冬季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加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及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车站、学校、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网吧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要严格大型集会、烟花燃放等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应急预案,严防拥挤、践踏等事故发生。2 三要加强冬季渔业生产安全监管。沿海村和海洋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措施,深化渔业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渔区、渔港码头和渔船集中停泊点,对渔船“三证”、编队生产制度落实、船员配备和适任、进出港签证申请、船舶通讯、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等配备和运行、渔港安全基础设施、通信系统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船员持证上岗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加强对生产作业危险较大、船员人数较多渔船以及老旧渔船的监督检查,及时治理、整改存在隐患,确保渔业船舶上执法力度,及时提醒渔民避开商船习惯航线锚泊或作业。四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要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施工触电、施工火灾等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边坡、施工爆破、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帽、安全带配戴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五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节日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要从经营、运输、储存、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要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地下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事故发生。七要抓好停产和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八要加强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 3 监管。全面加强对冶金、有色、轻工、纺织、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促各旅游景区、景点加大安全防护设施投入,定期检查维护游客和游乐设施,防止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加强学校安全,切实落实校长负责制,防止学生放假离校、开学入校发生事故;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确保节日期间供电、供水、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三、加强应急管理,切实落实应急值守制度

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各项制度落实,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因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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