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伞租赁试行规定(精选7篇)
1.雨伞租赁试行规定 篇一
礼宾部雨伞外借规定
酒店行李房雨伞外借规定内容简介:
1.前台所有印有酒店店徽的雨伞外借一律登记,包括酒店内部员工。
2.客人借伞时,先请客人出示房卡,检查房间退房日期。在确认客人未退房时,请客人在《雨伞外借登记薄》上签名,并填上客人房号、联系电话、雨伞数量、经办人及日期(当发现房卡上日期为今天时,可询问客人是否已退房)。客人离开后可在客房系统上备注提示,退房时前台接待提醒客人,以便收回雨伞。
3.当发现客人已退房时,可询问是否有行李寄存于本处。如有,可按上述手续办理(应加留言条在行李上)。如无,应向客人说明借伞规定须预收押金(每把100元)。客人同意后按规定手续办理,并将押金交前台人员。
4.办理完手续后,应在交班本上做好记录,交班本应确保清楚,前台人员还须做好押金交接。
5.内部员工借伞同样需要登记,签字,如遇员工辞职或者离职借出雨伞没归还的经办人一定要到财务部登记备案,员工离职时将扣除丢失雨伞款。
礼宾部
2014.6.28
2.雨伞租赁试行规定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区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或出租单位)。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出租单位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履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出
租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及时办理出租物业的权属证明,并对所拥有、管理、使用的出租物业视情况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或租赁期间要求承租人购买。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的出租以经营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效益,执行国家和物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 出租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租赁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和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九条 物业出租应制定合规合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内容应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租金底价及拟定依据;招租方式;拟出租期限、用途、承租条件、年度租金增幅等内容,必要时应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出租单位应根据社会和经济政策和发展水平每年至少2次组织专门会议研讨近期和中远期租金政策。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60日至90日内书面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在不低于物业所在地当年各类型物业租赁指导租金价的基础上,出租单位可根据周边市场租赁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租赁价格确定续租价格,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低于物业所在地当年各类型物业租赁指导租金价的,须报区国资办批准。
出租单位决定不予续租、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未于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租赁双方因租金、租期等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或发生合同解除、可撤销等事件而收回物业的,由出租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出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
(一)未取得物业权属证明或相关产权证明,产权未定或产权不明晰的;但暂未办理权属证明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出租单位管理、使用且无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因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出租的;
(三)共有物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根据区域规划、政府产业引导政策以及物业的产权、用途、社会反响等具体情况,原则上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但以下情况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一)因债务限制、涉讼、设有抵押权等纠纷,可短期租赁的;
(二)安排特定人群居住的;
(三)涉及重大维稳、社会民生、社会公益;
(四)其他经区国资办批准的。
第十三条 承租人须满足出租单位拟定的租赁条件,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合法证照。
第三章 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原则上须采用公开竞价、招投标等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五条 招租信息的发布。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平台、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招租信息,公布时间应不少于7日,设置投诉监督电话,相关信息随招租公告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布信息后,出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竞租人的报名,并审查资格。接受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 7日,资格审查合格者应于收到出租单位书面通知的2日内,缴交竞租保证金。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但租金标准不应低于招租租金底价。
第十七条 招租租金底价的制定原则:参照物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同类物业租金参考价,结合物业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或根据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由出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出租单位应当对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串标、围标和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公开竞价和招标。缴交竞租保证金截止期满后的 7日内,由出租单位组织召开竞价会或开标会。已报名符合资格条件并已缴纳竞租保证金的竞租人,应准时参加,不参加的应取消资格,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价高者确定为承租人。采用招标方式的,出租单位应事前制定具体的开标计分办法,由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带标书参加开标会,采用即场开标计分的办法进行,高分者确定为承租人。相同得分的,原承租人优先。
通过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等公开招租活动等确定为承租人的,承租人应于确定之日起7日内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其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出租单位损失的,由出租单位依法追讨。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竞租人报名或应标,出租单位可降低招租条件或招租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但租金底价降幅不能超过原招租租金底价的 10 %,超过的须获得相关的上一级主管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继续招租。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操作包括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开标和定标等公开招租程序。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租单位应与经确认的承租人依据《合同法》订立合法、有效、统一格式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和变更、不可抗力、因地方政府规划调整或实施公共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所涉及的免责条款。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租赁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租赁合同应当特别约定:出租单位因各种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合同违约的,若时间未达到租赁期过半的,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已收租金总额(扣税后数额)的违约金,或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12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若时间已达到租赁期过半的,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12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再作任何补偿。
租赁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中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合同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增长。
物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经批准最长不应超过15年;租赁期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续订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签订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租赁双方姓名、名称及地址;
(二)物业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维修、装修、环境卫生、秩序等责任约定;
(五)转租约定;
(六)解除合同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物业转租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达3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六)承租人利用承租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八)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物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由出租单位自行执行内部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必要时可按规定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五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转租,是指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其承租的租赁物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转租须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的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得将租赁物业再行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损失。未经出租单位同意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第二十八条 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否则出租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物业并依法追究转租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出租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物业交付承租人,可以收取3个月或以上的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应缴费用,违反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否则出租单位有权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出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区国资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出租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或参与招租的意向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实施破承租物业、恶意违约、扰乱招租程序等行为的,列入区属国有企业招租黑名单,在招租过程中不予考虑;构成犯罪的,依法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条款继续执行至租赁期届满止。重新招租或续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人群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保障性住房入住条件的人员、长期居住在由转制企业代管的公有住房内的原区属企业员工(含离退休)。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三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所有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应做到规范化,其样式、制作、规格、内容、安装均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
第五条 凡本规定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条例相冲突的,以及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一律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设立“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防火网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防火安全与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级防火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措施;
(四)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落实必要的训练和工作条件;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八)积极组织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进行扑救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追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九)制定单位及中、长期安全防火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三条 各部门消防责任:
(一)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规程、规定,落实防火措施;
(三)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防火、灭火常识及遵守各项防火规程的宣传教育;
(四)制定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负责编制本部门的防火计划、灭火作战方案,消防器材配备维护和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搞好对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及时组织职工和义务消防队员对火警、火灾进行扑救,并及时报警;
(八)严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强化专人管理;
(九)负责对本部门、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器材实行定置、定位管理,及时进行维护和卫生清扫。发现丢失、损坏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满足使用;
(十)参加分析本部门的火灾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健全本部门防火档案。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责任:
(一)安全生产部是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编制公司消防工作计划,监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组织本公司的消防宣传工作;
(五)编制公司的消防规程、规定;
(六)经常深入部门、班组检查了解消防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七)积极组织职工对火警、火灾进行扑救,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调查了解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培训义务消防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和新 4 入厂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九)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参加新建、扩建工程中有关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查,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十)监督落实一、二级明火作业现场的防火措施和动火监督;
(十一)对乱拉、乱用、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直至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十二)负责火警、火灾事故的统计,健全防火档案。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的任务
第一条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管理机构,制定消防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有关国家法规、规定及地方公安部门规定,实行科学管理、计划管理、目标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条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群众的消防意识,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参加消防管理活动。
第三条 研究如何利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采取现代化的科学方法,为本单位提供最佳消防安全效果。
第四条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第五条 控制、消除燃烧、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隐患,限制、消除火灾和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第六条 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即: 5 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应受到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七条 管理消防队伍,抓好消防干事和专兼职消防队员以及全员的消防培训,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四章 防火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防火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班组应设立义务消防员,并根据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部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二条 三百人以下的单位,至少明确一名兼职消防干部。第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适当数量的义务消防员,作为紧急灭火的骨干力量。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一次整顿、调整和补充,做到组织落实,训练落实。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防火安全日常工作,行使消防监督、监察、考核的权利,负责 6 对本公司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对本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 公司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职工、岗位调换、临用工、来厂学习人员等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干事及其它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第三条 防火安全教育的规划主要包括:
(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必要性的说明;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宗旨和目标;
(三)设立课程的数目和时间;
(四)利用的教材(包括视听材料);
(五)培训教员和辅导人员;
(六)教学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消防宣传教育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利用闭路电视、黑板报、电视电话进行宣传教育;
(二)利用标语、横幅、警示等具有言简意赅、醒目特点 7 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三)办学习班、上消防课;
(四)开展消防知识竞赛;
(五)开展现场灭火演练;
(六)举办消防展览会;
(七)召开火灾现场会;
(八)组织学习参观交流;
(九)利用119消防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燃烧知识、电气防火知识、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知识、建筑防火知识、灭火基本知识、公共场所防火、汽车火灾及其预防、家庭防火知识、易燃气体防火常识、火场自救知识;以及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六章 消防规则
第一条 灭火规则
(一)公司任何部位发生火警,都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及时向值长和有关领导汇报,报警应把火灾地点、火势情况、燃烧物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讲请。同时迅速使用就近消防器材和启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尽力把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
(二)义务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奔赴现场,了解火场情况,合理布置灭火力量,迅速投入灭火战斗。
(三)公司职工都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以及在一般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在高压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灭火人员必须熟悉设备和系统,并熟练掌握高压电气设备的施救方法。
(五)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发生火警时,一切施救工作均应在值长指挥下进行,检修设备发生火警时由检修负责人指挥,一切运行设备的停止或隔离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执行。
(六)发生火警时,现场人员必须利用所有符合灭火条件的灭火器具前往灭火,当电气设备或其附近发生火灾,在扑救前应切断燃烧部位电源,以防触电,必要时还要将邻近电源一并切断,如不能立即停电,则可先用非导电性灭火器施救。
(七)对电气高压设备进行灭火时,应戴橡胶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应保持与高压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八)消防人员进入高压区域或其它配电室灭火时,必须得到电气运行人员的许可,在其陪同下进入,运行人员应将电气设备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施救的意见告诉灭火负责人,灭火负责人必须得到值长关于电气设备已停电的明确通知后,方可进行施救。
(九)着火时敞开的门窗、通风口等都可助长火势扩大。因此,除灭火必须的出入口外,原则上应尽量关闭通风口。但是,9 如果被困人员未能及时撤离时,应打开通风口,保持空气流通,严防被燃烧物质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主要出入口要保持畅通,确保灭火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迅速撤离。
(十)发电机、电动机着火时,不准使用砂子和泡沫灭火器灭火,除发电机着火按运行规程可使用水灭火外,励磁机、电动机着火首先使用可施救于电气设备的灭火器,当无施救电气设备灭火器时,在将电源切断后,可用雾化喷筒喷射,禁止将大量水向励磁机、电动机内浇注。
(十一)变压器发生火灾,应立即将所有开关和刀闸拉开。并根据火灾部位及可能蔓延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措施。若在变压器顶盖上着火,则应打开其下部放油门,使油面低于着火处;当变压器内有直接燃烧的危险或外壳有爆炸的可能时,必须把油全部放掉。
(十二)油管破裂、油开关爆炸、使较大区域的设备受到火灾威胁时,除立即断开邻近电源,可使用干粉、泡沫灭火器进行施救。
(十三)电缆沟着火时,值班人员应明确报警区域,迅速报警至119消防队和有关领导。明外电缆着火时可使用绝缘性能的灭火器,亦可使用干砂和土,禁止使用水及泡沫灭火器。在电缆沟内施救时,应穿防火服以及防毒面具,防止中毒昏迷。
(十四)当有人身上衣服着火时,切勿以手撕其衣服,应立即将他按倒在地,用毛毯等物紧紧披盖在着火者身上,衣服火焰 10 熄灭后,不要盲目脱衣服,衣服粘附皮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
(十五)如果着火部位的火势,正在向着重要部位蔓延时,就应把主要力量进行调整,来保护这些重点部位,堵截火势蔓延。
(十六)要了解着火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质,燃烧面积,火势蔓延的方向,火势对人是否有威胁。消防车道和救护车道是否畅通,有无爆炸、毒气和房屋倒塌危险,有无需要疏散和保护的物资,根据火势的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扑救措施,部署和调整灭火力量。
(十七)遇有大风情况,要把主要力量用在下风方向阻截火势。
(十八)在灭火战斗中,火场指挥人员的位置要适当,一般应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便于指挥,例如:室外火灾,指挥员应位于侧风部位;仓库火灾,应位于大门附近;楼房火灾,应位于主要出入口处等。
(十九)要正确使用灭火剂,火场使用的灭火剂主要有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火场指挥员一定要熟悉灭火器的性能,正确使用。
(二十)公司任何部位发生火灾,应报告公司防火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及消防干事。
(二十一)在发生火灾4小时之内,应用电话向驻地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口头汇报,并在三日内用书面材料向上级部门汇报火灾起因及处理意见。
11(二十二)各部门、班组当事人,对火灾发生原因和扑救过程应实事求是地向调查委员会汇报,不得隐瞒或虚报实情。填写火灾调查处理报告时,要字迹工整清楚,数据准确,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或消防干事负责上报。
第二条 防火规则
(一)凡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须事先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制定安全措施,按分级管理原则,经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均应放置在安全地带,并有专人保管。
(三)柴油及其它油类,必须盛放在金属制成的密封容器内,班组维护设备所用少许油品,应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箱柜内,现场存放柴油不得超过5公升。
(四)生产现场只准存放少量必需的废油桶,禁止存放大量盛放油类的空桶,废油桶、废油应及时回收处理。
(五)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清理现场卫生,废弃的棉纱、抹布等应放在专用有盖铁桶(箱)内,并定期清理。
(六)高空进行电焊作业,应事先检查周围有无易燃物品,采取防止火星飞溅措施,必要时,可设专职监护人员;工作完毕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保证周围无遗留火种。
(七)进行焊接工作应遵守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电焊工作应使用完整的接地线,接地良好,禁止利用设备管道和建筑 12 构架,特别是油系统设备外壳作为电焊的接地回路。
(八)禁止在不通风的小室内部用汽油清洗机件、箱体,用汽油清洗机件的现场,绝对禁止明火和可能产生火花的敲击或启闭电源开关。
(九)进行计划检修,保证检修质量,清除油系统漏、渗油缺陷,使设备稳定安全运行。
(十)禁止在电暖器及周围堆放杂物、易燃物或烘烤衣物,禁止在尚未隔绝的高温设备附近设脚手架。
(十一)变压器事故蓄油坑及排油管道应定期清理,保持畅通。
(十二)电缆沟应保持密封,防止溢油和可燃物侵入,电缆穿过楼板进入控制室、仪表盘等处的孔洞,应用耐火材料严密封堵。
(十三)危险品仓库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禁止安装有可能产生火花的开关、刀闸、电热器等电气设备。
(十四)电气设备应保持绝缘完整,发现损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以防因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十五)禁止在照明线路上私拉乱接临时线路,增添电器,必要时,应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由专职电工进行接线工作。
(十六)每天下班前,必须将电脑、空调、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照明等电源断开,以防止火灾。
13(十七)公司道路应保持畅通,保证消防车的出入通畅,放置消防器材的地 点不准堆放杂物。
第七章 防火重点部位及防火工作措施
第一条 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风力发电机组、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二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守则、防火措施以及火灾事故预想和灭火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标示牌内容一般为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将“防火守则、防火措施、火灾事故预想和灭火方案”做牌悬挂。标示牌的规格、制作和悬挂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
第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限期整改。
第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六条 动火安全管理
(一)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或场所;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一级动火范围: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控制室、风力发电机组、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蓄电池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等其它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二级动火范围: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等其它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二)动火审批制度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公司安监部门以红头文件下发,安监部门备案。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至少一式三份,当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加一份。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15 定好作业时间。经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动火工作票,经安全监察人员、消防干事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能用不动火方法处理的,尽量采用不动火的方法处理。
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除火险前。
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动火使用的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有破损和不完整的器具;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焊工合格证,方可进行操作。
(四)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7(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八章 重点部位的防火制度
第一条 风力发电机组防火制度
(一)机舱、塔筒内禁止吸烟,并设置“禁止烟火”警示牌。
(二)禁止在机舱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运行中需用的润滑油必须妥善保管。
(三)油系统不得有漏油现象,检修或运行人员应及时将设备和泄漏在机舱地面上的油污擦试干净。
(四)使用过的棉纱、抹布应集中存放于带盖的铁箱内,并完工后清理出机舱,清洗工件的废油,严禁随便倾倒。
(五)机舱、塔筒内动火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护。
(六)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工件杂物,检修时不应将设备放在主要通道上。
(七)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完好,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第二条 主变压器防火制度
(一)主变压器,应设置蓄油坑,排油管道应延至安全地带。
(二)蓄油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毫米的卵石层,作为阻火层的卵石直径30-50毫米。
(三)事故放油阀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四)主变及油处理设施附近禁止堆放易燃物品或其它杂物。
(五)变压器应定期清除灰尘、油污,保持设备清洁,发现渗漏油时及时消缺,并擦试干净。
(六)检修时要谨慎小心,防止损坏绝缘层,工作结束后,应有专人清理现场,检查各部件和测试绝缘。
(七)加强对变压器的监督,并定期测试各项数据,保持其良好性能。
(八)加强对主变的检查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变的正常安全运行。
(九)主变压器所配备的灭火器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第三条 升压站防火制度
(一)严格升压站出入有关规定,闲杂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运行值长同意,由专工以上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二)运行人员应加强巡视责任心,发现可疑问题立即汇报当班值长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三)部位防火负责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定期巡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四)因工作需要动火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防范措施。
(五)现场就近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齐全好用,做好维护工作。
第四条 控制室、继电保护室防火制度
(一)控制室、动态无功补偿控制室、继电保护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二)室内的装饰必须是用阻燃材料。
(三)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室内空调系统的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取难燃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五)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六)各室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七)集控室、动态无功补偿控制室全体人员应熟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各种灭火器材性能、用途和操作方法,并做好消防器材的保管、维护和清洁工作,使其保持在良好备用状态。
第五条 电缆(沟、隧道、桥架、竖井)防火制度
(一)凡电缆穿越的墙壁、竖井和电缆沟、隧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以及仪表盘等处的孔洞应严密封堵。
(二)较长的电缆隧道及分叉道口,均应设防火墙、隔火门,电缆温度过高 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
(三)电缆沟盖板应齐全严密。电缆层、电缆沟应保持清洁。21 禁止向电缆沟内倾倒油污,搞好防小动破坏的各种防范措施。
(四)进入采暖锅炉房的电缆应定期进行清扫积灰,以防温度升高而引起火灾。
(五)电缆应定期检查测试,耐压不符合标准应及时更换。
(六)电缆应定期涂刷防火涂料。涂料必须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的适用于电缆的阻燃材料,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
第六条 蓄电池室防火制度
(一)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或将火种带入室内,蓄电池室外应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蓄电池应装置在单独的室内,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
(三)蓄电池室内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任何明火。
(四)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排风装置,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外。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五)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第七条 档案室防火制度
(一)档案室建筑应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室内装材料均应采用耐阻燃材料,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装置。
(二)室内明显位置应悬挂“禁止烟火”警示牌,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室内。
(三)不得在室内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拉电源线。
(四)每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无火险隐患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维护好所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消防设施,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第八条 物资仓库防火制度
(一)库区内各种防火标志设置应符合专业规程,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库区、库区内、禁止吸烟。
(二)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
(三)入库物资的装卸、摆放、管理要按照物资仓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存放及占用库内外安全通道。
(四)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质不同性质进行分区分类,化学危险品不准与一般物品混存。
(五)化学危险物品贮存不得超限额和标准。存放物资的堆距之间不得小于0.6m,与主要通道不得小于1.2m,距离墙柱不得小于0.4m,距房架下弦不得 小于1m。
(六)使用化学危险品数量小,在不影响临近单位安全防火情况下,可以设置不燃材料的简易储存室,防止暴晒和雨淋。
(七)对容易挥发、熔化、分解、变质等物质和对温度敏感性很强的物资,库房都应设置温度计,做好通风、防潮、降温工作。
(八)库内不准住人和设置炉具。每天工作结束后,一定要切断仓库所有电源,并认真检查安全情况。
(九)节假日仓库必须安排好值班人员,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十)库房内配备的消防器材的管理要落实到人,定期检查,保持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九条 停车场所防火制度
(一)禁止外来车辆或与本公司无关车辆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二)汽车库应悬挂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并且不准吸烟和明火作业。
(三)不准超量停放车辆,不准停放油罐车和装有货物的车辆。
(四)不准存放汽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油工作服、油手套、油抹布等放在指定安全地方。
(五)车库内停放车辆必须车头朝外,若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很快将车开出。
(六)车库内电器设备要符合规定要求,不准私自乱拉电源,车库电动门应保持灵活好用。
(七)修理车辆机件用后的废油,应妥善存放处理,不准乱 24 倒乱放。
(八)车库门前道路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九)若发生火灾,可使用现场的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扑救,(十)车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爱护车库内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火灾报警装制,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十条 服务楼防火制度
(一)制定服务楼防火安全制度,讲明防火注意事项及一般的救生常识。
(二)管理、服务人员按各自的分工,在进行日常例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火险隐患,则应向主管部门及时汇报进行消除。
(三)对易发生火险部位及需特别警示的地方,应标明“禁止烟火”等防火标志。
(四)按有关规定,对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房间者,应给予劝告并代为存放或处理,对不服从者则应向上级领导或消防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处理。
(五)房间内除固有电器外,禁止乱扯电源线,禁止使用其它电器设备。遇有火险隐患 应立即告知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六)住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微波炉、液化汽灶、煤油炉等器具做饭和取暖。
(七)不准在床上吸烟,不准乱扔烟头。
(八)部门防火负责人员要按规定例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经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防火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食堂防火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对食堂的用电、用火设备,要经常检查及维修。
(二)食堂内的明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三)炉灶周围要经常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和可燃物。
(四)烹调用油时,油温不可过高,防止起火。
(五)要加强对煤气灶和蒸汽锅的管理,气压表要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六)要定期检查液化气瓶、灶具及连接管道安全好用,有故障及漏气及时修理更换。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及排油烟道,防止积油着火。
(七)管理和服务人员要熟悉疏散通道及出口,熟悉工作区域内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氧)气呼吸器、紧急逃生缓降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设备、器材等。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第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 补充。
第六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三)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四)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六)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七条 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一)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二)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可靠、备用。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部门应出具书面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批准。
(三)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四)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五)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六)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第八条 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维护与管理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二)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 28 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三)针对不同的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半年更换一次检验标签,新标签更换时,应将旧标签清除。
(四)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
(五)灭火器的增减、报废按规定办理。
(六)灭火箱的形式、规格、文字内容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
第八条 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
(一)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
(二)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
(三)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
(四)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置部位根据情况设定。
(五)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或加贴封条,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晾干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部门领导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部门领导报告。
(六)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 29 签批借条向安监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安监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水带。
第九条 泡沫灭火器
(一)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和取用方便之处。以免因高温分解灭火器内碳酸氢钠,防止低温结冻。定期检查疏通喷嘴。
(二)每年定期打开筒盖检查碳酸氢钠溶液是否失效。方法是筒体内取3份碳酸氢钠溶液,瓶胆内取一份硫酸铝溶液快速倒入杯内,反应后的体积大于原来总体积的6倍则为有效。
(三)灭火器筒体在一定时效内可循环使用。在装入新药之前,一定要冲洗筒体和瓶胆。
(四)灭火器筒体使用期满二年以上、更换灭火药之前,要送有关检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二氧化碳灭火器
(一)灭火器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接近火源,环境温度在-5℃-45℃。
(二)灭火器重量应每半年检查一次,用称重法检查。如果所称重量少于灭火器瓶钢印标量50g时,应送维修单位检修。
(三)每隔五年(或每次使用完后),应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只有水压试验合格且残余变形小于6%的钢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干粉灭火器
(一)放置于通风、干燥、阴凉、无高温、无潮湿、无腐蚀地方。
(二)每季一次检查是否泄漏,及时维修保养和充装。
(三)灭火器在再充装时,绝对不能变换干粉灭火剂的种类。即碳酸氢钠灭火剂不能换装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四)每次再充装或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装使用。
(五)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维护维修,再充装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第十章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
第一条 新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公司应进行如下监督: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四)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条 安监部门参与企业重点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涉及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的有关图纸、资料由安监部门统一归口并参与协调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工作。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批复的有关资料应报安监部门一份备案。
第十一章 防火检查制度及隐患整改
第一条 建立重点防火部位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可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 32 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一)全(公司)厂性的防火检查工作由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安监部门牵头。全(公司)厂性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情况由安监部门汇总上报。
(二)部门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由部门消防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记录汇总,并将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三)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班组级的防火检查应每周不少于一次,由班组长召集有关人员实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向部门领导汇报。
(六)重大节日前,应做好防火安全大检查,确保节日安全。
第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部门定期防火检查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限期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二)火灾隐患通知书是消防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文书,由安监部门签发,对各部门均有效。
(三)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应严格审批手续。由消防专职人员事先提出建议,安监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会诊,提出整改意见。
(四)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门领导签名后交由安监部门存档,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门,待火险项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门领导注明整改情况交回一份到安监部门,至此说明该部门火险项目整改结束。
(五)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实行闭环管理。
(六)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七)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一时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八)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整改。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和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8.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得拖延,并要做好书面记录。对一时无法解决的火灾隐患,要逐级向上级 35 汇报,说明情况。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第一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条 在重点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组织的演练必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条 消防演练前,应当设置明显的演练标志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完善补充。
第十三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一条消防档案一般一式两份,主管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自存一份,公司档案室备案一份。
第二条 消防档案的装订,一律采用活页装订式,一案一袋,以便收集本单位有关资料。
第三条 消防监督员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时,一般应携带此档案,以便及时查核,使档案能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使档案更贴近实际。对发现和提出的意见,单位的改进措施或意见记录在案。如果涉及到对火险隐患的整改问题,除书面文件外,双方都应签字。
第四条 消防档案属机密资料,应造册登记,严加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移交,不得带走或据为已有。
第五条 凡涉及到国家重大机密的内容,不得归入此档,以防泄密。
第六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有利于预防和扑救火灾。要做到内容完整,图文清晰,随时记载,管好用活。
第七条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详实且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内容。
5.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审查、检查文件资料;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条 逐级检查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对干部和职工群众防火安全教育是否重视。
(二)专职、义务消防队是否建立健全,教育训练是否经常,消防设备是否完备好用。
(三)建筑结构、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四)检查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五)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消防档案是否健全。
(七)火灾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应受到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四章 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一条 消火栓
(一)消火栓是连接消防供水系统的阀门装置,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两种,打开后便可供给灭火用高压水流喷向燃烧物,使之降低温度和隔绝空气达到灭火目的。
(二)使用消火栓时,卸下出水口的堵头,接上消防水带(室 39 内消火栓可直接),拧开阀门,高压水流即由水带输送经水枪整流后射出,关闭时首先关闭阀门,停止送水,然后再把水带解开卸下,把堵头安好。
(三)不可用水扑灭下列物质的火灾。1.与水反应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质。
2.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但原油、重油可采用雾状水扑救。
3.带电设备和存枳很多的粉尘,可采用雾状水。4.贮存大量浓硫酸的场所。第二条 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是连接消火栓和水枪等喷射装置的输水管线。常用的消防水带有内扣式和压簧式两种。消防水带平时应盘好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腐烂。
第三条 消防水枪
水枪是一种增加水流速度、射程和改变水流形式的消防灭火工具。根据水枪喷射出的不同水流,分为直流水枪、开花水枪、喷雾水枪和开花直流水枪等,它们的作用如下:
(一)直流水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
(二)开花水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它还可以根据灭火的需要喷射开花水,用来冷却容器外壁、阻隔辐射热,掩护灭火人员靠近着火点。
(三)喷雾水枪是在直流水枪的枪口上安装一只双级离心喷 40 雾头,使水流在离心力作用下,将压力水变成水雾。喷雾水枪喷出的雾状水流,适用于扑救油类火灾及油浸式变压器、多油式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火灾。
(四)开花直流水枪是一种可以喷射充实水流,也可以喷射伞形开花水流的水枪。
第四条 泡沫灭火器
(一)泡沫灭火器是通过筒内酸溶液与碱性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喷射出泡沫覆盖在燃烧物的表面上,隔绝空气起到灭火效果的工具,适用于扑救油类或其他易燃液体初起火灾.禁止扑救带电设备初起火灾。
(二)提取泡沫灭火器奔赴现场灭火时,要注意筒身不要过度倾斜,以免两种药液混合。使用时,颠倒筒身并稍加摇晃,使两种药液混合而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泡沫由喷出,使用时要注意不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发生爆炸伤人。
第五条 干粉灭火器
(一)干粉灭火器是一种高效率灭火器,它是靠二氧化碳(氮气)气体作动力,将干粉灭火剂喷出扑灭火灾。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二)干粉灭火器有手提式和推车式。
使用时将灭火器提到着火点附近(距燃烧处5米左右),上下颠倒数次,使干粉松动,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向上提起提环,随即握住提柄提起,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使用40KG 41 干粉灭火车时,把干粉灭火车推到着火点附近,先取下喷枪,展开出粉管(注意切不可有拧折现象),再打开进气阀门,使二氧化碳(氮气)进入贮粉罐,干粉即可喷出。扑救液体火灾时,要平射,左右摆动,由近到远,快速推进,要注意回火复燃。在风较大时,须站在上风口。
第六条 二氧化碳灭火器
(一)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的火灾(如金属钾、钠等)。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为手提式,大容量的推车式两种。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体即可喷出。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
(三)二氧化碳是电的不良导体,但超过600V时,必须先停电后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度。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时,不要用手摸金属导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以防冻伤。使用时还应注意风向,逆风喷射会影响灭火效果。
第十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奖励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2.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3.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4.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防火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表现突出的;
6.及时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二)凡在集团公司评比中获得“消防安全优秀企业”称号的,公司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条 处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犯动火规定,擅自动火或造成损失的;
(三)对存在火灾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部门领导人。
(六)若发生特大、重大和一般火灾,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奖、罚金额参照《自治区消防条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灭火结束后,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进行调查,公司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部门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设备起火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集团公司和地方消防部门的要求写出调查报告分别对口上报。
第十六章 附 则
4.乡“两违”巡查工作规定(试行) 篇四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两违”现象发生,挂村领导和包村干部负责所挂村“两违”工作,实行各村第二网格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日“零报告”和巡查队日常巡查,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充分做好巡查准备。
当天巡查人员应穿工作服,携带无人机、照相录像设备、宣传单、广播、拆除工具等必要的巡查装备,每次巡查必须安排2个队员以上;二、实行每日巡查“零报告”。
巡查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5:30,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及发现新增“两违”当事人姓名、违建地点、现状、面积和处理情况及后续跟踪等),当日填写签名后存档(附件),并将复印件交乡“两违”办备案;三、巡查频率。
采取对巡查区域进行全面巡查、针对性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等方式,每周巡查要覆盖全乡16个行政村各自然村至少一次以上,将有违建行为苗头的区域列入重点区域,实行每日一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始终保持“露头就打、发现就拆”的高压态势;四、巡查发现问题处置。
发现未批建房、建坟、寺庙宗祠等违法占地建设行为,采取现场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并根据当事人配合情况,分别处置:1、对积极配合的。责成当事人自行拆除,及时处置到位。
2、对不听劝阻的。第一时间联系第二网格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到场处置,上报乡“两违”办、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应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向挂村领导和乡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报请县“两违”办协助,做好整改情况后续跟踪,直至恢复土地原状,处理结果要有挂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
3、发现有堆沙、砖石等建筑材料,查清物主、来源、用途等,及时登记,列入跟踪监控范围。
五、建立违建档案。
对于发现的违建户要在现场留好相关资料,违建物原状及执法中、执法后照片,实行一违一档。六、积极配合完成执法任务。
巡查队要按照乡村建、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执法任务;七、实行巡查队长负责制。
巡查队长要根据巡查时间、频率及特殊任务要求,协调做好巡查路线规划、队员安排等工作;八、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巡查人员有不按规定开展巡查,发现问题不制止、谎报、瞒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扣减绩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务关系。附件:XX乡“两违”日常巡查记录
附件
XX乡“两违”日常巡查记录
单位:XX乡人民政府
巡查时间
月
日
时-
月
日
时
巡查人员
巡查区域
巡查情况
是否发现未批建房、建坟、寺庙宗祠等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及堆沙、砖石等建筑材料情况:
新增“两
违”基本
情况
当事人姓名
违建地点
违建现状
违建面积
处理情况
挂村领导签名
包村干部签名
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名
违建现场图片
分管领导:
5.公司车辆补贴管理规定(试行) 篇五
1.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针对因公务临时外出用车需要,员工使用私人车辆的情况,对私车公用的员工进行一定的费用补偿,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补偿原则
在公司所有公用车辆均未在公司院内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私车公用,申请应当按照公司流程办理,否则不予补偿。4.申请流程
用车员工通过OA的《外出申请表》发起私车申请,按照表内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同时向前台行政人员登记出车前里程数,并在大厅去向牌上填写行车时间、地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回到公司后及时向前台行政人员登记里程数,由行政人员每月统计补偿金额。
5.报销流程及额度
用车员工每月按照公司报销流程将出车时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进行报销,报销额度不得高于行政前台统计的补偿额度。补偿价格为低于15公里的,15元/次;高于15公里的,1元/公里,副总级别0.4元/公里;每天200元封顶。
6.私车公用管理
6.1 员工在执行公司指派任务并自愿使用私人产权车辆者为私车公用行为,员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6.2员工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或弄虚作假欺瞒公司,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6.3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6.4私车公用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部门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私车公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问题、损失(包括处罚和扣分)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7.其他
6.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篇六
第一条 为适应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迅速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和XX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在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培训按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送培训两大类,共五种。公司内部培训指由公司主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公司员工参加的各种在职培训,包括不定期培训、定期培训两种。外送培训指由公司以外单位主办,公司员工参加的各种培训、讲习、进修、研修等。分为短期培训(半年以内)、长期培训(半年或半年以上)和学历教育三种。
第四条 公司人劳处负责上述五种培训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制定与呈报;组织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写与印发;培训实施的跟踪与考核;公司外送培训单位的联系与培训人员的审核、办理;培训费用的审核。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六种培训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制定与呈报;参与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写与修改;组织本部门员工的不定期培训;推荐公司培训教员;承担公司指定的定期培训;建立本部门员工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后效果跟踪与评价。
第五条 不定期培训由各部门按培训计划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包括经常督促检查员工充实业务知识情况;指定员工限期阅读有关书籍、资料;以专题讨论或个别指导方式进行经常性培训。不定期培训实施情况,作为部门主管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定期培训每年两次分为上半期(四、五月中)和下半期(十、十一月中)举行。定期培训按其性质、内容分为基础班(新员工)、普通班(一般员工)和高级班(科级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举办。高级班由公司领导视必要可以随时进行。
第七条 定期培训内容涉及岗位适应性培训、(包括新员工岗前培训、转岗人员培训、晋升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干部培训、全员素质。根据公司实际与员工需要确定,由人劳处安排日程,邀请公司教员或外请专家讲课。
基础班培训内容包括一般实务基础,即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基本业务和事务处理程序、员工礼仪、思想品格、业务观摩、特别训练(拓展训练、野外生存训练或军训选择一项)。
普通班培训内容包括,高级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政策与法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与创新、领导方法等知识与技能。
第九条 公司培训的实施由承办部门按计划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的全部事宜,包括培训场所、教材、教具、教员、学员、测验和经费办理等。
第十条 各项培训结束时,承办部门应当进行测验,填写“测验成绩表”,测验成绩作为考核和晋升的参考。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并签到,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测验缺席者应当补考,不参加者以零分计算。
第十二条 外送培训人员由各部门推荐,经人劳处审核后呈公司领导批准。培训人员应填写《培训备案表》(附后),呈人劳处备案。国内培训的,其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学习期满取得结业证书,凭结业证书与备案表核对后,由本部门主管和人劳处主管签字给予报销学费。长期培训的,还应当与公司签订学习期满后继续服务协议书。因事先未备案或因个人原因未取得结业证书者学费自理。
第十三条 参加学历学习的人员需从严掌握。在工作必需、专业对口和经费许可前提下,经公司批准取得本岗位所需的学历。其人员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决定;
(二)热爱公司和本职工作,有培养前途;
(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自愿签定学成后继续服务协定。
第十四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经公司批准参加考试,被录取后应当到人劳处填写《学历教育备案表》,呈人劳处备案,并签订学习期满后继续服务协议书。其学费由公司先垫付一半,个人垫付一半。学习期满凭毕业证书与备案表核对后,由人劳处呈报公司领导签字后给予报销原由个人垫付的一半学费。事先未备案或因非本公司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费自理。公司已垫付的学费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外送培训的,除学费按规定给予报销外,报名费、补习费、考试费、教材费、实习费、上机费、论文费等其他费由个人支付。
第十六条 外送培训人员应当遵守学校规定和纪律。其培训期间的奖金发放应当与学习成绩挂钩。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学习期间表现差,或受到处分以及学习期满后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所在部门或人劳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扣除奖金、扣减工资直至行政处分。参加在职学习的,应当妥善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遇有公司重要事务时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第十七条 外送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当向公司人劳处提交学习收效报告。(参加学历教育的,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应当将培训书籍、教材、资料等送人劳处归档保管,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公司内部培训讲习材料,按公司安排将所学知识传授其他人员。凡未向人劳处缴回培训材料或未提交学习收效报告的,不予报销学费。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通过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学位,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奖励5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2000元。
7.保护投退管理规定(试行) 篇七
四川金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保护投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电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和水机保护投退行为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康水电公司各生产管理相关部门及外委维护单位。
第三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一)《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14285-2006
(二)《四川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四川省电力公司2007年1月
(三)《关于下达金康水电站及有关送出设备调度命名编号的通知》(四川省调〔2011〕7号)
(四)《金康水电站并网调度协议》GF—2003—0512(2011年2月)
(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运行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61号)
第四条 定义和术语
(一)省调:指四川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二)公司:指四川金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三)发电部:指公司承担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生产职能部门。
第二章
继电保护和水机保护投退操作管理规定
第五条 以下继电保护为省调管辖范围,涉及的相关保护投退必须经省调调度员批准,运行值长根据省调命令进行保护投退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220kV系统的相关继电保护:220kV母线和220kV出线的继电保护装置。
(二)主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和中性点保护:1号、2号主变压器高压侧接地零序保护和间隙零序保护、主变高压侧开关失灵保护。
第六条 以下继电保护不归省调管辖,由金康水电站自行负责,投、退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运行值长方可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1~2号水轮发电机继电保护,包括:发电机纵联差动、发电机横差保护、95%定子接地保护、100%定子接地保护、转子一点接地保护、定子过负荷、失磁保护、低电压保持过电流保护。
(二)1~2号水轮机机械保护,包括:机械过速159%Ne保护、电气过速155%Ne保护、油压装置事故低油压保护、机械过速115%Ne且主配拒动保护、电气过速147%Ne保护、瓦温上限保护、机械过速115%Ne且主配拒动保护动作时跳灭磁开关保护、事故停机时剪断销剪断保护。
(三)1号、2号主变压器继电保护,包括:主变压器差动保护、中性点零序电流保护、中性点零序电流电压保护、主变方向过电流保护、冷却器全停故障启动跳闸保护、主变油温过高启动跳闸保护、主变轻瓦斯保护、主变重瓦斯保护、主变油位异常保护、主变绕组温度高启动跳闸保护、压力释放保护。
(四)主变压器重瓦斯保护、差动保护不能同时停用。
(五)厂用变继电保护,包括电流速断保护、过电流保护、零序电流保护、温度保护。
(六)励磁变继电保护,包括限时电流速断保护、过电流保护、温度保护。
第七条 以下继电保护由金康水电站自行负责,归当班运行值长直接管辖,投、退必须经运行当值值长批准,方可投退,并做好记录。
(一)400V厂用电系统保护、公用设备保护,包括厂用负荷熔断器、热偶、一次过流。
第八条 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作好记录;当危及继电保护及一次设备安全运行时,应将其停用,并立即向值班调度员和有关继电保护管理部门汇报;不属于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时,以保人身、保电网和保设备为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短时停用相应保护,但需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一)保护装置作带负荷检查时;
(二)二次回路工作影响保护装置安全运行;
(三)运行中的保护装置需更改定值。
第十条 继电保护装置的投运、退出及运行中运行方式的改变,除回路中引出的压板、转换开关或切换刀闸由运行人员操作外,其余均由继电保护专职人员进行。改变一次系统运行方式时,应同时考虑继电保护配合。
第十一条 运行人员进行的保护投退需要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后执行)和保护投退登记本中同时记录,由继电保护人员和运行人员共同进行的保护投退需要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改变继电保护装置的二次接线回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工作结束后,继保人员必须将设备异动报告及改动原因、内容,按照设备管理异动管理规定执行相关工作外,还应详细记录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后执行)“设备异动”内。
第十三条 调整和更改保护定值必须持设备“定值变更申请单”进行,由继电保护人员执行。工作结束后,运行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一起打印保护定值单,核对定值正确无误后方能将投入保护,该保护定值单应有继电保护人员和配合的运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存档。属省调下达的定值,由继电保护人员确认,值班人员与省调值班调度员核对无误后,方能投入保护,并将保护定值变更情况详细记入继电保护记录簿内,发电部应定期核对管理。
第十四条 继电保护装置投入时,应先投入交流再投入直流回路,并用高内阻电压表测量保护出口压板两端对地无电压或一端对地有电压、另一端对地无电压后方可投入保护压板,退出顺序与此相反。测量保护压板两端分别带有不同极性的电压时,禁止投入相应保护压板。
第十五条 保护装置动作后,应经值长同意方能复归保护动作信号,并及时作好详细记录。对保护动作跳闸需要强送电的开关,必须将保护动作信号复归后方能强送。
第十六条 保护动作后,若判定为保护误动,应立即通知继电保护人员检查处理,按本章条款相关规定,办理保护投、退事宜。
第十七条 短引线保护投退运行管理
(一)线路运行时,线路开关的短引线保护必须停用;线路停用,而开关合环运行时,短引线差动保护必须投入运行;
(二)主变运行时,主变开关的短引线保护必须停用;主变停用,而开关合环运行时,短引线差动保护必须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在变压器范围内工作,重瓦斯保护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时应将“跳闸”位置改为“信号”位置运行。
(一)进行注油和滤油时。
(二)进行呼吸器畅通工作或更换硅胶时。
(三)除采样和气体继电器上部放气阀放气外,在变压器其它所有部位打开放气、放油和进油阀门时。
(四)开、闭气体继电器连接管上的阀门时。
(五)在瓦斯保护及其二次回路上进行工作时。
(六)上述工作完毕后,经24小时试运后,方可将重瓦斯保护投“跳闸”位(第(五)条除外)。
第十九条 线路重合闸的使用方式与投退,由省调做出具体规定后,运行人员严格执行省调命令。重合闸装置在下列情况下应停用:
(一)对大修、消除缺陷后的线路充电时。
(二)线路有人带电作业时。
(三)重合闸装置异常时。
(四)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时。
(五)主变压器冲击合闸试验时。第二十条 安全自动装置不得擅自投入或退出,只有在征得调度许可后才能投入或退出安全自动装置对应保护功能。
第二十一条 水轮机机械保护投退运行管理
(一)正常情况下,水轮机机械保护必须全部投入,包括水机保护硬压板和PLC水机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水轮机机械保护投退方式。
(二)当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需要将水轮机机械保护退出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运行值长方可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水轮机机械保护退出后,运行值班人员要加强对机组调速系统、瓦温、转速等运行工况进行监视和巡回,并做好事故预想,防止保护误动和拒动。
(四)当机组出现事故,相应水轮机机械保护未正确动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事故停机或紧急停机流程,确保机组安全。
(五)禁止在投入运行的水轮机机械保护回路上进行工作。调整和更改水轮机机械保护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工作结束后,继保人员必须将设备异动报告及改动原因、内容,详细记录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设备异动”内。
(六)对水轮机机械保护进行过调整和更改,必须核对二次回路正确无误并经相关试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将保护投入,执行的保护定值单应有继电保护人员和配合的运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存档。
(七)水轮机机械保护的投退操作严格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并要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如已经建设)进行登记记录。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发电部依据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监督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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