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分类管理办法

2025-02-27

城市排水分类管理办法(精选8篇)

1.城市排水分类管理办法 篇一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房屋、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污

水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则。

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六条 鼓励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科学研究以及采用和推广城市排水设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同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再利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需要,负责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对其中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提出意见,对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进行验收。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应经环保、规划、建设、市政、土地房屋、公用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条 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新自建的排水设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备齐有关资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接沟手续后,方可接入,并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经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其迁移、改建、扩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重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二)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八)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确保设施安全,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建设小区、公(私)房住宅及单位自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摊区市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和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公安、交通、公用、房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抢修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按照市政行政主

管部门通告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作业时,在不防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999);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6)。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实行许可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经营品种种类和主要原材料及用水量;(三)污水排放口径、位置、标高和排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处理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向市管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其他排水户到当地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排水申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排水监测,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一)对城市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害,但经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

(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排水许可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审验。

临时排水许可证按规定时限使用,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排水户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排水监测部门负责全市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的检测和检查工作,建立排水检测档案。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接受市城市排水监测部门对水质水量的检测和检查,并如实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或认可的监测数据,应当作为对排水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相互连接的,应当按

照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由提出申请连接的一方设置可供采样、监测的监测井。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城市排水分类管理办法 篇二

1 暴雨的成因和城市排水规划现状

1.1 暴雨形成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大量的工业垃圾源源不断地排入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 导致南极冰川加速融化、珠穆朗玛峰的海拔高度逐年下降等问题逐步出现, 这些现象都有力证明了全球变暖的事实。地球是一个巨大的水循环体系, 全球变暖会影响地球上每个地区的降水量。随着全球水循环速度的不断加快, 城市暴雨的强度也在不断提高。对于水循环影响暴雨降水量这一问题, 很多专家、学者都发表了相应的科普文章。由于人们在城市中的活动越来越频繁, 尤其是汽车的普及, 导致大量尾气被排入大气层, 进而产生的热岛效应成为了暴雨量逐年增加的主要成因。从宏观的国际大环境来看, 城市化发展程度越高的发展中国家, 暴雨造成的内涝灾害越严重;从个体的角度看, 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淡薄、可持续发展链越单一的城市, 暴雨内涝灾害越严重。

1.2 无法统筹兼顾

目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 导致非农人口增加, 造成原本茂密的植被被大量砍伐, 变成了由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建筑。建筑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柏油马路贯穿着每一寸土地, 这加剧了土地硬化的程度, 导致暴雨带来的降水无法有效渗入地下, 地表径流在暴雨期间趋于饱和, 进而形成内涝。大量的工业用地使原本与城市相连的水域也被征占一空, 在此情况下, 一旦降水量超过承载量, 且没有相应的分流水域, 则很容易造成市区内的内涝。最重要的一点是, 在城市化进程中, 为了使城市具有美观性, 许多排水口被填埋甚至取替, 且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淡薄, 排污口常年被生活、工业垃圾堵塞, 进而造成城市排水不畅。

1.3 排水制度和应急措施不完善

自1949-10建国以来, 我国城市中关于水的管理制度经过了多次的变迁和革新, 从最初的分块管理发展到前期规划与后续建设分离, 再到兴修水利、实现水利工程的一体化管理。在水管理日益变化的进程中, 势必会存在一些弊端, 城市排水的滞后性给水利建设带来了许多困难, 导致水管理的模式更加复杂, 各个协调部门与各直属机关间不能形成协调一致的应急团体, 在设立制度中没有立足长远发展, 没有在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与降水灾害本质的联系上设立制度, 职能部门间无法有效沟通, 在暴雨带来大量降水时不具备充足的应急条件和相应的救援方案。

2 城市排水规划管理的改善方案

2.1 避免次生灾害

人们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做好工业垃圾的处理和分类, 正确认识城市发展对水循环的影响。此外, 做好应急避难准备也是对防范内涝灾害的有利保障。

2.2 城市建设与排水设施协调发展

土地的高强度开发使排水系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虽然城市的开发建设是城市美化的一个方面, 但对于城市的排水规划建设而言, 一定要从实际出发, 在保证城市正常排水的前提下, 开展城市美化建设。如果二者不能按适当比例协调发展, 则必然会在暴雨带来大量降水时产生严重的后果和不可估量的损失。在道路建设维护和排水管道的并向发展过程中, 要保持规划与实践的一致性, 不能仅限于纸上谈兵。

2.3 健全排水制度, 组建应急团队

暴雨降水具有突发性, 因此, 要在城市中建立防洪堤坝, 24 h实时监控流经城市内部的河流、湖泊。此外, 还应在城市暴雨内涝灾害多发区修建地下排水管道, 以处理大量的积水。在日常维护中, 应保持内、外流河的通畅, 定期清理河道, 从而确保暴雨带来的大量降水可通过管道排出。

3 结束语

暴雨带来的内涝灾害是我国大多城市面临的非常严峻的公共安全问题, 内涝灾害不仅会损毁公共基础设施, 还危及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对近年来发生在城市中的内涝灾害进行了简要分析和相应论述, 对暴雨给城市带来的次生灾害提出了治理对策。在与时俱进的城市规划道路上, 解决暴雨内涝问题是城市发展工作中的重点。因此, 应完善排水系统和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 从而降低内涝灾害对城市建设的破坏。

参考文献

3.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 篇三

关键词:城市 给排水 管理

从现有的一些情况来看,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的不良情况主要出现在一些中小型城市,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还是比较让人满意的。对于城市给排水工程而言,要想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比较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城市给排水工程所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广泛,除了硬件设备和技术以外,还有人员的配备,政策的发布和实施,以及各种因素的不断变化。当这些条件凑在一起,我们需要将所有的因素理清,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本文就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进行一定的讨论。

一、城市给排水管道应用现状分析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使用的管道,根据管道材质不同可分为:钢管、铸铁管、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塑料管(包括钢塑复合管)四大类。根据不同的城市给排水管道,需要实行不同的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方式,这样才能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和地区,总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在实行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因此有时候会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效果,有时候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原因就在于没有对城市给排水管道进行系统的分析。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对每一种城市给排水管道有一个较为透彻的把握,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工作,从而对居民和社会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二、城市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方法和措施

施工期间到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杜绝违章作业。这一条是每一个工程都在强调的。但却只有很少的工程能够做到。对于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来说,要想真正的将这一条措施落实到实际的管理当中,需要将实际的情况考虑清楚。站在施工人员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很多的管理人员只是单纯的进行管理,对于施工一窍不通,这样的管理反而会对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在将来的发展中,需要将施工人员的心理以及施工方法等因素良好的考虑到,从而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样才能避免违章作业的发生。另一方面,各施工单位开挖管沟需要断路时,应提前上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施工道路布置条件,统一安排在同一时间内、同一条道路上,几个施工单位在若干处开挖管沟施工并恢复道路交通。对于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来说,需要在各个方面都有一个详细的把握,否则只会徒增事端。在开挖管沟需要断路时,需要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详细的完成,不能有丝毫的遗漏,否则将会埋下重大的隐患。在日后的施工中,要将这个环节严谨的对待。

三、作业指导书的管理与编制

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想得到一个良好的结果。除了要在实践方面良好的进行工作以外,理论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本文认为,作业指导书的管理与编制,对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同时能够对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很多的城市给排水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管理依据,因此没有得到众多施工人员的信服,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需要这样的文件管理与编制。对于作业指导书的管理与编制而言,首先需要在审批制度方面严谨的进行,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专业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填写施工组织专业设计报审表提交工程部、质监站和监理部会审。另一方面,还需要严格的控制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这样才能对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依据行业有关设计监理的规定,为把好工程设计图纸关,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前,设计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分专业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阅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试验与验收管理

(一)管道

在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之后,最后需要进行的就是试验与验收管理。原因在于,城市给排水工程在结束之后,需要进行一定的试验,这样才能及时的发现一些漏洞,并且将其弥补,良好的处理一些隐患,保证城市给排水工程能够顺利、通畅的运行。尤其是在管道方面。很多的城市给排水工程都是在管道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如果在试验和验收管理当中,检查出问题,还有机会补救。如果在城市给排水工程运行以后再出现问题,那就会得不偿失,并且对整个城市都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对管道格外的注意。比方说铸铁管道与非金属管道试验时,各施工单位在各自施工区分界线附近井下临时封闭管口,首先从排水管网中管底标高最高处井口注入水。打开相邻施工单位分界处井下被封闭的管口,使上游管段中的水向下游管段排放。直到排水管网全部试验合格为止。

(二)水系统

在城市给排水工程中,有很多的水系统,比方说供水系统,或者循环水系统。这些水系统对城市给排水工程具有一定的决定性作用。我们需要在试验和验收管理中,良好的运用最先进的技术,将水系统中的优势充分的展现出来,从而让城市给排水工程更好为城市服务。另一方面,排水管线冲洗时,在注水的排水井壁与井底水流冲击处用镀锌铁皮做好防护。循环水管道的大口径管段,在进行人工处理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且不允许单人进入管道。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发生。对于水系统而言,需要的将水的优势展现出来,要让水系统良好、长期、稳定的运行。

总结:本文对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从客观方面来说,现阶段的一些研究成果对城市给排水工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由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断的加快,因此居民和社会对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需要在将来的发展中,不断的进行深化和加强,这样才能在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理中,做出更加突出的成绩。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而言,已经得到良好的处理,相信将来会彻底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邱小明.对市政工程给水排水施工管理探讨[J].科学之友,2010(08).

[2]薛飞,李静谊.浅谈城市给水排水工程管理[J].China’s Foreign Trade,2010(24).

4.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篇四

(渝府令[2000]81)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O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房屋、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则。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六条 鼓励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科学研究以及采用和推广城市排水设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同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再利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需要,负责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对其中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提出意见,对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进行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应经环保、规划、建设、市政、土地房屋、公用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条 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新自建的排水设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备齐有关资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接沟手续后,方可接入,并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经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其迁移、改建、扩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重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八)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确保设施安全,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建设小区、公(私)房住宅及单位自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摊区市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和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公安、交通、公用、房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抢修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告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作业时,在不防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999);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6)。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实行许可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经营品种种类和主要原材料及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径、位置、标高和排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处理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向市管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

证》,其他排水户到当地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排水申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排水监测,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一)对城市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害,但经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

(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排水许可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审验。

临时排水许可证按规定时限使用,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排水户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排水监测部门负责全市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的检测和检查工作,建立排水检测档案。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接受市城市排水监测部门对水质水量的检测和检查,并如实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或认可的监测数据,应当作为对排水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相互连接的,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由提出申请连接的一方设置可供采样、监测的监测井。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城市排水分类管理办法 篇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六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十二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八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对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将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市政府给予补贴。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排水设施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完善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更新及安全管护责任一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排水设施产权界定,按下列规定划分,并承担费用: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污水处理、泵站等设施,由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等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业主楼外第一个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含化粪池)由排水单位负责维护、维修、更新;

业主共用排水主立管以后的室内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与用户另有合同约定按其约定执行;

(四)非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以非住宅用户能源转供合同约定的能源分界点为界。能源供应侧至分界点(包括分界点)设施设备由供能单位负责维护、维修、更新;

与用户另有合同约定按其约定执行;

(五)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六)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的,建设方应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查明有关情况,事先与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设施产权管理单位监督实施;

因作业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维修、疏通。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正常进行。需暂停排水的,应当将暂停排水时间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较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通告。

第三十三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以外的城市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嘉峪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防治水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价调整、审批和工业节水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节水器具普及等工作。

供水按照区域和职能划分,嘉峪关市供水管理处、嘉峪关水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嘉峪关供水车间)共同承担公共供水职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市水务、发展改革委、住建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水意识;

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节水责任制;

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创建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对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开发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七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范围内所有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户应当每年11月底向公共供水企业提交用水总结和下一用水计划,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水务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进行审核后,给各用水户下达用水指标。

第八条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原则配置。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市城市规划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用水计划,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各公共供水企业及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重点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并按照市统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要求,实行用水统计,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用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用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供水区域及职责划分报供水单位审核,不得随意改变用水用途和用水量。

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量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应当有节约用水的内容。节约用水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竣工时,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验收。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当限期安装,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八条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提倡建设中水设施。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住建部门作出说明。突发状况等无法做到提前告知时,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针对突发情况向住建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工业用水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宾馆、餐饮、洗浴、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约用水器具。

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收集利用雨水。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自备井应逐步关停。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用水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可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损坏和拆除计量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

(二)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

(三)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四)其他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城市排水分类管理办法 篇六

(2005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按照城市规划即将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的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的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交通、财政、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约用水,保护环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的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总体规划以及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第九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防洪排涝、改善水环境的要求,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征求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设施。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三条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划定。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四条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城市河道(含覆盖段)保护范围为:

(一)主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五米;

(二)支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三米;

(三)保护线外侧建筑退让线不小于三米。

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内的河道保护范围,以及有涵、闸、泵站等河道附属设施需要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除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景观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构)筑物。

在城市河道两侧修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对河道采取保护措施。

河道流经单位内部的,河道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河道养护单位做好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防汛、排涝、通航的相关规定,保障防汛通道以及行洪的畅通,并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挖掘手续。

影响城市排水畅通的建(构)筑物、水中障碍物,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产权单位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预先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还应当符合受纳水体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第十八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十九条申请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第二十条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书;

(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施工图。

建设工程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申请,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项和第二款所列材料,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其办理程序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以下。需要延长期限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期。临时排水许可证的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户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

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在汛期或者建设、改造、检修排水设施时,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排水户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使用污水输送管道紧急排放口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电力、通信、交通等单位应当配合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安全的保障工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要求。

第四章 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按照排水设施的产权性质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养护单位负责;公共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养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三)及时清理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垃圾,并定期清淤、引水补水,改善城市河道水质;

(四)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积水、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养护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清理城市排水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应当根据其特性送至城市污泥处理场集中安全处置。在城市污泥处理场未配套建成前,送至垃圾处理场安全处置。

河道漂浮物等垃圾,应当及时送至垃圾场或者垃圾中转站。

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等城市排水设施周围从事下列施工作业,经有关部门告知,应当事先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安全施工作业方案:

(一)在排水设施外侧三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建造建(构)筑物的,施工作业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二)在排水设施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打桩作业,或者基坑深度超过管顶的挖掘施工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损城市排水设施;

(二)违法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六)覆盖城市河道、填河造地;

(七)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违法建造建(构)筑物;

(八)违法利用城市河道从事养殖、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计划;

(三)对排水户遵守排水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

(四)定期对排水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和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发现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八)受理有关城市排水的投诉,及时调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河道排水口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城市的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排水户、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测、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排水户的排水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许可事项的;

(二)对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排水设施维护主体,不依照本条例确定养护单位的;

(三)不依法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或者不依法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依法对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六)在监督检查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不如实记录、归档的;

(七)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不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九)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十)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导致排水设施损坏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者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挠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

(四)排水户未如实提供排水资料的;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六)违法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

(七)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违法建造建(构)筑物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挖掘、占用城市河道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时间、排放量、水质标准排水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

(四)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混接,或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的;

(五)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的,以及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三条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的规定,情节严重并拒不改正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处罚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涵,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水处理及附属设施、引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四)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单位区域排水的设施。

7.城市排水分类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城市排水泵站,调度系统,管理模式

0 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新的市政设施不断建成并投入使用。城市排水系统在设施能力范围内要保证旱季污水不入河, 雨季不淹水, 平时还要保持城市河道景观水位, 所以日常排水和雨季防汛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城市排水调度管理尚缺乏可靠的自动化手段, 而且排水泵站一般分布较为广泛, 站点也较分散, 绝大多数泵站基本上还是采集人工测报水位、流量、机泵运行等运行参数, 靠电话来下达调度命令和人工开停机等相对落后的方式进行运行和管理, 这使得排水调度管理工作比较被动, 很难做到调度的科学性、及时性。这种落后的运行管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为了在城市防汛指挥和日常排水调度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及时、准确、可靠地掌握水清、雨情、工情信息, 科学、及时、准确地调度排水泵站设施, 减少和避免内涝灾害, 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建立完整的网络化、信息化城市排水调度管理系统, 加快实现城市排水泵站的自动化运行, 对提高市政设施管理水平, 节约成本和有效利用资源都有深远的意义。

1 城市排水行业发展需求

在城市市政建设中, 排水系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承担着城市排水防涝的任务。近年来, 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无论是经济还是规模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这种情况的存在, 也对城市排水系统提出了较高的需求。而在我国很多城市中, 其现有的排水系统还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 且以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方式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 其在实际运行上也存在着缺乏风险意识、缺乏市场意识的情况, 并因自动化监控程度较低而使实际工作效果不能够满足需求。同时,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逐步开放, 国外部分知名的排水企业也纷纷进入到国内, 并以此对我国本土排水企业产生了非常强势的冲击, 使其面临到非常严峻的生存危机, 为了能够保持我国排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就需要能够对现有的排水模式进行积极的创新。

2 采用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水平的提升, 我国城市、工业建设都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与此相对应的, 我国的排水系统管理模式还较为落后, 并因此对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制约。在此种情况下, 如何能够对原有运行模式进行优化、在对城市排水系统管理进行创新、加强的基础上保证城市排水系统能够以更为文明、安全的方式进行, 则成为现今城市排水企业必须引起重视的一项问题。目前, 城市排水管理模式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2.1 管理效率较低

在现今城市化进程、行业特征飞速推进的情况下, 城市泵站以及排水管线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城市的四处都具有排水泵站。而在对数据进行采集时, 还更多的是依靠人工记录、抄表等方式进行, 而缺少一套高效、科学的手段对这部分数据非常庞大的资源进行收集与分析, 并因此使整个系统管理水平处于较低状态的基础上使管理效率存在着低下的情况。以西安为例, 市内现有泵站40余座泵站站点, 人工成本占运行成本达到52.9%, 人工成本占比非常高, 不仅对于职工来说其工作强度非常高, 也会使该项工作的开展成本居高不下。

2.2 运行数据采集滞后

在传统运行管理模式中, 主要是由不同泵站值班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以及设备运行参数对排水系统的运行方式进行确定, 而不同泵站值班人员在将本站点设备运行数据进行上报之后, 才能够由中央控制室在获取全部数据的基础上对整个排水系统进行全面的调度。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 在这种管理模式中, 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滞后现象, 很可能以此使调度出现滞后, 进而引发污水满溢甚至是城市排水安全事故。不仅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是一种隐患, 也不能对城市人民的安全作出保障。

2.3 职工意识淡薄

我国现有的排水行业主要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兴起, 在实际建设、管理方式上主要是由政府统一进行建设, 并以事业单位全额或差额拨款方式进行管理。在这种运行机制以及管理方式下, 排水行业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很少对工作运行效益以及运行成本进行考虑, 职工也缺少竞争、风险以及市场意识。而在技术层面, 大部分职工的技术也已经很难满足现今城市排水泵站建设的技术要求。

可以说, 上述情况的存在, 都对我国城市排水系统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阻碍, 急需通过一套具有广域、网络特征的先进调度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排水工作的高效运行。

3 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

3.1 总体设计

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是一种在数字通讯、自动化、网络控制技术应用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结合应用所形成的一种以运行现场、中央控制室以及排污管网为主体的具有数字化特征的网络排水系统监控平台。在该平台中, 其以泵站管理标准化为发展目标, 以“无人值守、有人巡视”为管理原则, 在大大降低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人力占比的基础上使排水单位从之前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向着技术型产业进行转变, 在实现管理科学化、工作标准化、运行自动化、环境园林化、职工技能化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升城市排水泵站管理水平。其中, “无人值守、有人巡视”是一种非常具有创新性的城市排水系统管理模式, 其是以新建设的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为基础, 在对排水泵站设备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实现泵站现场的自动、手动控制以及中央控制室的远程控制。再配以城市排污管网、中央控制室以及运行现场三者共同形成的数字化排水监控体系建设在该体系中实现排水系统管理数据、图像以及语音的三位一体。通过该项功能能够对城市排水系统自动报警、综合调度以及实时监控需求在良好实现的基础上, 将原有排水管理人工值班的方式转变为以系统中央控制室为主、以较少工作人员巡视为辅的现代化排水系统管理模式。

3.2 系统框架及软件构成

3.2.1 系统框架

在广域网络优化调度模式中, 对于排水系统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液位情况、供电情况、运行图、故障报警信息、通讯状况、泵机工况、图像以及控制参数设置等功能都通过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系统以综合调度、实时监控以及远程控制等方式进行实现, 而主要控制核心则由PLC模块负责调度与操作。系统主体架构如图1所示。

3.2.2 软件构成

软件方面, 该系统以SQL Sever6.0作为本系统的数据库软件, 通过其所具有的强大数据服务功能以及数据管理功能更好的对泵站运行数据的查询、存储、分析统计、数据浏览以及报表打印等功能进行实现。

3.3 管理内容

基于排水专业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中的GIS应用软件, 以城市基础地形图为基础, 以排水管网数据为核心, 紧密结合排水管网管理需求, 实现可视化、排水泵站管理和重现期分析等功能, 为排水单位的科学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具体的管理调度内容如图2所示。

3.4 实施流程

3.4.1 运行信息自动采集

在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中, 其在运行过程中会根据城市泵站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排水工作管理需求以实时、自动的方式对不同工况点的通讯情况、供电参数、安全信息以及工艺参数等进行采集, 且能够在此过程中对重点位置的泵站进行重点、更高层级的监控。

3.4.2 多种控制方式并用

在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中, 其具有很多种控制方式, 能够在不同工况情况下实现受控设备可靠、安全的运行:第一, 现场手动控制方式。在该种控制方式中, 系统现场操作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通过触摸屏、现场开关等设备的操作实现对现场设备的开、关、停等控制, 该方式主要应用在特殊情况以及设备检修情况下的操作需求;第二, 全自动控制方式。在系统中, PLC控制器通过不同类型变送器的传输, 则能够以对现场控制设备的状态信息以及仪表设备参数进行实时的采集, 保证信息采集的及时性以及精确性。同时, 其还能够根据实际操作需求实现顺序控制、联锁控制、故障报警、过程控制以及设备的开、关、停等操作;第三, 远程控制方式。在该种方式中, 则由系统中央控制室直接对泵站现场设备进行远程操作, 而当中央控制系统同系统PLC控制模块中断连接时, PLC控制模块则会自动将控制方式从远程控制转变为本地自动控制, 以此保证泵站控制系统能够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得以稳定地运行。

3.4.3 人力优化配置

在对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建设之后, 则能够对排水系统管理“无人值守, 有人巡视”的模式进行良好的实现, 并以此使更多的工作人员从之前的泵站值班工作中得到了解放。在此情况下, 企业则可以通过内部用人机制改革、内部分配方式的应用逐步实现企业不同管理工作的升级优化, 如组建养护分公司, 加强管网的巡视力量, 增加管线、窨井的日常巡查、维护盲区管理;加强监控力量, 增加监屏、遥控、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扩大营业监察队伍, 工作涉及到排水用户流量计校验、及时查处违规排放、阻止偷排和漏排等。以此从多个领域、方向更好地提升排水工作服务水平。

4 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在西安市政排水专业的应用

西安现有泵站40余座泵站站点, 设备自动化控制水平低, 大部分泵站设备需要人工操控, 人工成本在泵站运行总成本中的占比很高。目前, 在南门、朝阳门、西门等泵站引入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 真正实现了监管控一体化的调度模式。系统自建成投入运行后, 提升了单位的运营效率, 实现泵站设备运行状态一目了然, 预警信息及时准确, 中心调度人员对泵站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及泵站设施的现场情况实时掌握。不仅解决了管线的整体调度问题, 还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 最大限度降低了风险,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具体来讲, 经过广域网络优化调度管理系统以及新排水管理模式的应用, 获得了非常显著的工作优化效果:①城市配套功能进一步增强。通过管理模式的转变, 也对单位的精细化管理带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并以此使整个城市的截污率以及环境保护能力得到提升。②排水专业综合竞争力得到提高。通过项目的实施, 排水泵站技术含量能够大幅度提升, 在行业改革和市场竞争中更具核心竞争力。在转变模式之后, 污水管网覆盖面以及排污能力也能得到较大提高, 能能够更大限度的促进行业减轻政府财政支出。③劳动成本大大减少。在传统管理模式中, 以城市50座泵站站点、每个站点4名值班人员计算, 就需要200名值班人员。而在模式创新后, 则能够使所有的泵站都实现无人化管理模式。通过该种转变的实现, 仅劳动成本一项, 每年就能够节约近790万元的生产成本, 同时, 随着城市未来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和泵站管理区域的扩大, 该经济效益也会更加明显。

5 结论

城市排水是现今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也是非常艰巨的一项任务, 需要我们能够对该项工作引起充分的重视。在上文中, 我们对城市排水泵站调度系统管理新模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经过实践表明, 该系统不仅能提高排水泵站设备的自动化控制水平, 减少运行人员的工作量, 大大降低人力成本, 而且应用效果十分显著。建议将本系统进一步推广应用到城市排水泵站的管理调度专业中, 以提高整个给排水行业的管理调度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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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杭, 钟亮.论城市排水管网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1 (04) :134.

[4]邝诺, 王欢欢, 李骥.北京城市排水管网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中国给水排水, 2011 (08) :71-73.

[5]潘成顺.浅谈城市排水管线规划管理存在的不足与解决对策[J].科技资讯, 2011 (31) :102.

8.城市功能分区与分区分类管理 篇八

(一)城市功能分区的涵义

城市功能分区是指按照城市的主导功能对区域进行划分,形成功能统一、相对独立而又彼此联系的功能区,构成布局合理的有机整体。

城市功能分区往往是伴随产业结构发展而出现的,城市功能分区是各物质要素在地域上的分化组合,因而与城市地域结构形成也密不可分,但是,城市功能分区不是城市分区。城市功能分区强调区域主体功能的凝练和提升,如工业区、居住区、休闲娱乐区等,而城市分区更强调城市地域区片的划分,如城市中心区、近郊区等。

(二)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发展

1.中国古代功能分区理论和实践

中国古代城市对重要功能实行功能分区。早在《周礼·考工记》中就有“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的记载。《管子》创立较全面的古代城市功能分区理论。《管子·大匡》中说:“凡仕者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管子·小匡》中说:“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杂处,杂处则其言咙,其事乱。是故圣王之处士,必于闲燕,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提出非常明确的古代功能分区思想[1]。

最早的中国古代城市把墓葬区与居住区分离出来。古代都城把宫殿区、市肆、作坊区、仓库区、王公贵族和平民百姓的居住区明显划分出来。隋以后的历代都城,都秉承了宫城居中,市肆分设的原则。明清北京城则形成了宫城居中、左祖右社、衙署在朝前、市场居皇城外四方的功能分区格局。

2.西方现代城市功能分区理论

西方功能分区理论产生于产业革命后。工业革命兴起,使城市中出现了工厂、铁路枢纽等新的物质要素。由于建设的无计划性,往往是工厂、住宅、商场、仓库等混杂相处,生活、生产无序而混乱,导致了瘟疫爆发和严重的污染事件。自19世纪末起,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对现代城市的功能分区进行探讨,如英国E·霍华德的“田园城市”、法国T·加尼埃的“工业城市”等。1933年现代建筑国际会议拟订的《雅典宪章》,提出城市应按居住、工作、游憩进行分区和平衡布置,建立把三者联系起来的交通网,以保证居住、工作、游憩、交通四大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城市功能分区的思想更为明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对重建被战争破坏的城市和新建城市都比较重视按照合理的功能分区原则来规划和建设。

功能分区是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城市中一般有以下主要功能区: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仓库区、对外交通区等;有些城市还有行政区、文教区、休养疗养区等。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机械地、绝对地划分城市用地。例如,居住区主要布置各种住房建筑和生活服务设施,但也可布置一些不污染环境,货运量不大的工业企业;工业区主要布置工厂和有关的动力、仓库、运输等设施,但也有必要设置一些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某些科研机构等。至于市级行政机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设计机构、大型体育设施等,一般可以相对集中地布置在独立的区域或地段内,有些也可以布置在居住区内。

3.对功能分区理论与实践的修正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如电脑的应用、高速交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防治等),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1977年底国际建筑协会在秘鲁马丘比丘拟订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要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以免损害城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

巴西首都巴伐利亚是最典型的完全强调功能分区而构建的一个精美城市。城市人为地规划成行政、文化、商业、旅游、居住、体育等功能区。世界上没有第二座被分割得如此清晰的城市了。所谓功能纯化的地区如中心商业区,市郊住宅区和文化密集区,它们各自相互独立,缺乏功能上的相互依托,关联和支持,而且因可达性差而引发使用效率低下,实际上都是机能不良的地区。经验证明, 功能分区既突出主导功能, 又具有综合功能时才有生命力。

1970年开始建设的英国新城米尔顿·凯恩斯,不设置过分集中的工业区,而把工厂、行政、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等有机地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形成综合居住区,并促进了就业和居住的就地平衡。

对传统功能分区理论进行修正的典型理论是美国的“新城市主义”。“新城市主义”针对西方城市严格的功能分区理念,提出邻里要保持多种用途和人口的多样性。邻里应是紧凑的、步行友好的、混合使用的。分区强调一种用途,但市民、机构、商业活动的集中体应当融入在邻里和地区的生活中,不要形成远离的、单一用途的综合体。要复兴传统的功能复合的城镇[2]。

二、北京城市功能分化与演变

北京等中国大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与西方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不同。中国多数城市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城市功能相对单一,土地以混合利用为主的阶段,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城市聚集效应逐步显现,城市功能随着分化完善,城市功能分区重置的过程。

(一)计划经济时代的土地混合利用

自1953年我国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北京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受到西方功能分区理论的影响,在城区之外的西北部设立了文教区,规划建设了东郊、东北郊、南郊等工业区。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大院”的管理体制,这些功能区内的工作用地和居住用地基本上是混合布置的。特别是在城区之内,工作和居住用地一直是混合利用的。1958年前后,由于当时城市建设重视生产设施、忽视生活设施和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为了减少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规划强调就近工作、就近居住,均衡布置公共服务设施,使城市土地利用混合状况更加普遍。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功能分区

城市功能分区是城市功能分化成长在空间上的反映。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城市空间演化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时期[3]。北京和许多中国大城市的空间演化表现为城市建成区向外扩展和城市内部空间重整的双重过程[4]。城市内部功能调整,体现了经济的集聚效应和土地级差地租规律,如工业用地外迁,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功能进入并替代原有功能,同时也推动了建成区的向外拓展。城市内部空间重整表现在城市内部空间结构形成多核心模式(the multiple model),城市土地利用围绕这若干核心进行空间组织,形成功能相对独立的功能区[3]。北京市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传统商业街进行升级改造,形成了王府井、西单和前门及崇文门商业区,中央商务区、金融街、中关村商务区、燕莎国际区、亚奥商务区等现代商务功能区。城市功能区的建设进一步强化了城市的核心经济功能。

同时,首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日益强化。在城市建设上表现在传统的天安门广场周边及长安街等国家政务功能区、故宫周边及什刹海等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大规模整治,以及中华世纪坛周边、奥林匹克公园等新兴民族文化象征性功能区的规划建设。

传统功能区的优化和扩展,以及新兴功能区的创立,成为北京城市建设的主导力量,使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和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功能日益完善。同时,功能区的调整、扩展和建设,打破了原有的以居住为主的城市功能,为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三、城市管理分区的思想和实践探索

(一)城市管理分区的内涵

城市管理分区是指城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总体状况,综合考虑现有的土地、设施、空间和文化等各种资源条件,将城市划分为几个主导功能不同的区域,并通过分区管理来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保障城市运行的效率、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城市分区管理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和扩张到一定规模的必然选择,是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功能混乱所产生的各种弊端的工具;也是传统的单一化、“一刀切”管理模式向精细化、人本化管理模式转变的手段。分区管理对城市发展的调控作用主要表现在:(1)调控区域经济发展;(2)实现城市功能的优化配置;(3)保持区域的历史文化特色。城市分区管理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双赢,促进区域的功能优化和特色塑造,其最终目的是增进全体市民的福利。

(二)分区分类管理的探索

城市职能是城市管理的基础,为了体现不同区域核心职能对环境建设的特定要求,建议以城市职能为核心划分环境功能区,实行分区分类的标准化管理模式。这种方式既可以避免不切实际的“一刀切式”的高标准建设,也可以避免对非重点地区长期忽视环境建设。

功能区划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功能和产业特点、人的活动特点、设施特点、人文特征、环境特征等。经初步研究,将全市划分为城镇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地区和其他地区四类。在四类地区中再分别划定不同类型的功能区。

城镇地区可划分为10类功能区:首都政务区,商业中心区,金融商务区,历史保护区,交通枢纽区,文娱体育区,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公共休闲区,居住区等。

城乡结合部地区可分为5类功能区:已开发的居住区,未开发的居民点或村庄,商业中心和市场等人流密集区,休闲公园,仓库、工厂等生产性区域等。

农村地区——可分为8类功能区:村庄,农田等生产用地,饲养场,商业等活动中心,休闲农园,旅游景区,自然景观区,水源保护地等保护区。

分区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区域的城市功能划定环境功能区,按照不同城市职能对环境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功能区的环境建设类型、目标,确定相应的环境设施的设置标准、建设标准和管理标准,制定相应景观建设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分区分类管理,建立具有区域特色、满足多元化需求、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编制环境功能区环境建设规划,划定各类功能区的范围,明确各功能区职能定位、城市景观风格特色、公共秩序管理和公共空间管理要求,财政支持力度要求,明确环境管理的重点和优先秩序。编制功能区环境卫生维护标准、成本费用标准和监督考评标准。

总之,北京城市环境建设应在遵循“环境优先、服务均等、分区分类、和谐共治”原则下,坚持城市功能区协调共建共管,并针对不同功能区的社会经济特点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考虑环境现状,分区分类制定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划。做到以人为本、因时因区而进行高效率、人文化的环境建设与管理。

(三)分区分类管理要注意的问题

分区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坚持城市功能主导的管理模式。根据区域的主导功能确定管理的目标和方式,是分区管理的核心,其主旨是使城市管理为完善区域的主导功能服务,为保障区域主体的高效工作或宜居生活服务,因此创建分区分类管理的模式是核心问题。城市管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和动态的过程,分区分类管理包括全过程和多个环节,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分类分级的考核。

城市功能形成和演变的过程表明单一功能区是特例。城市功能区有主导功能,但不是单一功能。有些商务功能区中有居住区,有些以居住为主的功能区中有相对集中的办公区,而居住区中也有社区的商业中心和服务中心,特别是历史文化旅游区与居住区、商业区的融合,使管理模式的确立比想象的复杂。关键是关注管理对象的区域特征,也就是区域工作和生活的主体的行为特征及对环境的需求。

本文所说的分区分类是在全市范围内的大分区、大分类。建成区与非建成区;办公、居住、旅游、交通枢纽等不同类型区域的共性和特性,需要明确,并以此作为管理模式确立的基础。至于不同区域管理的标准级别,则是相对次要的问题。

分区分类管理是优化区域功能的动态过程。北京市中心地区的功能成长、分化的过程远未结束。功能分化的动力机制既有市场力量、政府力量,也包括社会力量。分区分类管理包括了区域功能调整、优化和环境整治,特别是有些区域的功能调整,要以主导功能和主导设施为核心,进行统筹谋划,依靠可动用的资源,创造条件实现功能优化,这是区域管理问题解决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汪德华.中国城市规划史纲[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47.

[2] 张京祥.西方城市规划思想史纲[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261-262.

[3] 唐子来,西方城市空间结构研究的理论和方法[J].城市规划汇刊,1997(6):1-11.

[4] 张庭伟.1990年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及其动力机制[J].城市规划,20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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