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

2024-09-15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10篇)

1.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十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四条 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呆账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行长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制度,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每季末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对不良贷款真实程度的评估;

(三)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不良贷款变化趋势预测;

(五)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判断;

(六)降低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第五章 商业银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不良贷款监测与检查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由其上级行负责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通过审计和评估对其不良贷款真实程度予以判断。

第二十三条 对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不良贷款数字的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的行为;

(二)不良贷款是否真实,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数字及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统计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差异,可将不良贷款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个百分点(含)以下,为基本真实;

(二)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5个百分点(含)以下,为不够真实;

(三)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为严重失真。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检查结果,对贷款质量不真实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失真的应予以撤职。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离任前,上级行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辖区内的资产质量状况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经审计离任后,在以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不良贷款不真实情况的,商业银行上级行应及时追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不良贷款认定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贷款质量的真实程度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及各地区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贷款质量失实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暂停或取消部分授信业务;

(四)停止审批新的业务品种;

(五)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 对不执行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或人为调整不良贷款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真的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 篇二

怎样做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

年初以来,公司纪委根据集团公司《开展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责任处理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开展清产核

资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全面搞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责任处理工作,我们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开展清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成立了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责任认定、处理工作组,明确了工作责职、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并召开了全公司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公司纪委书记作报告,传达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有关讲话精神和集团公司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如何开展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理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动员。各基层厂矿提高认识,明确了重要意义,分别召开了班子会,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措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落实两级公司会议精神,部署工作,使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理工作在全公司全面有序地展开。

二、培训指导,规范工作程序、方法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既是一项新的工作,又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严密有序的进行,我们结合实际,加强了对基层单位的指导服务。

1、提供政策指导。我们把集团公司的《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开展清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等5个文件资料汇编成册印发到各厂矿,同时在公司计算机局域网上进行发布,为基层单位正确开展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好范文版权所有

2、提供方法指导。为帮助指导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严密有序的开展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我们专门举办了基层纪委副书记、纪检员培训班,并以模拟案例的形式,编制了《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处理工作模拟指导》,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的政策、规定,到《责任认定审核报告》的写法、《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审核表》的填写、需调查取证的有关材料和建立责任认定、责任处理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系统培训。同时,明确规范了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的八项程序,即:①调查取证;②分析认定;③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审核报告;④提交本单位领导小组讨论;⑤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审核表》上报公司;⑥建档组卷;⑦公司纪委审查,提交公司领导小组讨论;⑧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与责任人见面谈话。通过培训,使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系统掌握了有关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突出重点,及时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首批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

2月中旬到3月中旬,集团公司纪委相继给我公司下达了七项涉及932.1万的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项目。我们公司纪委立即组织基层有关单位纪委及专业部门,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工作。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注重把握四个环节:

一是把握调查取证环节。对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原因、经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通过查档、查帐、查阅资料、同当事人谈话等形式,弄清不良资产的事实、成因,一切以事实依据说话。

二是把握责任认定环节。分析认定责任人和责任性质,要以调查取证的事实凭据为依据,并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是谁的责任谁负责,是什么性质就定什么性质。

三是把握责任处理环节。在准确认定责任人和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政策规定和四种处理方式,提出对责任人的恰当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既要严肃认真,符合规定,又不能矫枉过正。

四是把握与责任人见面谈话环节。集团公司批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后,我们公司纪委分别找有关责任人谈话。谈话既要使责任人认识自己的问题和应承担的责任,又要使其心服口服地接受组织的处理。同时做好谈话记录,一并存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责任处理档案》。(谈话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面谈和电话谈话两种方式)。好范文版权所有

通过认真调查和责任认定,集团公司下达的7项不良资产的责任处理工作全部完成,其中3项作备案处理,4项和4名责任人已经集团公司同意给予媒体曝光处理。

四、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不良资产数据库和《统计表》填报工作

从4月初开始,我们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认真组织各单位填报《各单位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统计表》及数据库输入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公司纪委和财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工作的安排意见》,对公司纪

检监察、财务部及基层单位纪检监察、财务、设备、清欠、企管等部门做好了具体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时间进度和具体要求。同时,我们采取深入基层、电话答疑等方式,对基层单位在填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对我们难以解答的问题及时与集团公司责任认定工作组的同志进行沟通,求得帮助指导,保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我们为此正在努力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五、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的责任人不好认定,或者没有具体的责任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有些固定资产是由于集团公司政策调整或技术改造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

②有些存货和固定资产是由于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或不能使用而形成的不良资产,如药品、医疗仪器、设备等;

③有些固定资产应为正常到期报废处理,而不应按不良资产处理核销。

④有些存货(备品、备件)是由于某种设备报废或淘汰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⑤为公司生产设备的备品备件生产基地和主要维修单位,其部分存货不良资产是由于技术实验和设备改造试验没有成功造成的;也有一部分是设备更新换代造成其生产的备品、备件淘汰积压;还有一部分存货是由于质量问题或存在争议,长期不用而积压淘汰,责任人不好认定。

⑥有些福利设施固定资产,如职工食堂、液化站等,虽然没有到报废期,但由于职工减员、国家宏观环境和市场变化,造成停用或不能使用而形成了不良资产。

此外,一些存货类不良资产有的子项比较多,上千种;还有的固定资产,因某项工程(或项目)下马,其固定资产项目也很多,认定责任处理人员一时很难,等等。

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 篇三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已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风险管理 新增不良贷款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

内部抄送:省联社领导,各部门、直属机构。

联系人:杨 旭

联系电话:024-3129104

4(共120份)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8年10月16日

印发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四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界定,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二)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第五条 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

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

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

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 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凡属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责任人。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七条 处罚类别。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在岗清收、下岗清收、免职等。

(四)法律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八条 处罚对象。

(一)责任人:指各岗位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包片信贷员。

(二)集体责任成员:指各级机构的审贷小组成员、审贷委员会成员。

(三)责任机构:指信用社、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

(四)责任机构领导:指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处罚范围。

(一)责任人: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集体责任成员: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三)责任机构和责任机构的领导:年末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2%或年末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5%的责任机构和所在机构领导。

1.新增贷款不良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贷款余额;

2.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余额。

3.在计算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和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时,对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予以剔除。

第十条 处罚方式。

(一)对责任人的处罚。1.在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经办责任人:在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全力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

对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经办责任人: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应主动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 [2005]80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给予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集体责任成员的处罚。

对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贷款项目,因集体把关不严,应审查出而未审查出问题或缺陷,同意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

(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撤销其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和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80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集体涉嫌犯罪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 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1.扣减责任机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以此为基数,凡新增贷款不良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相应增扣责任机构绩效工资总额1个百分点,扣至绩效工资总额的10%为止;

2.降低或取消该机构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 3.取消该机构的年度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资格。

(四)对责任机构领导的处罚。1.信用社及县级联社。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主任、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对在岗清收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70%;

(2)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理事长实行在岗清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

(3)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主任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理事长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市联社、办事处。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控 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理事长、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10%、并全省通报批评;

(2)分管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信贷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因各级高管人员滥用职权、强迫他人或下级机构点名发放贷款而形成不良的,该高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除给予直接下岗清收外,给予免职处理,下岗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对于通过内外勾结等不法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的内部工作人员,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认定及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由各级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明确处罚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报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

(一)对信用社和县级联社的责任人(不含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 终认定;

(二)对市联社、办事处责任人(不含班子成员)及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市级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三)对市联社、办事处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责任处罚执行。

(一)对责任人(不含各级机构的班子成员)的处罚执行分以下四种情况:

1.在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上级稽核部门备案;

2.下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向上级人事、稽核部门等部门报备;

3.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执行,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4.法律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执行。

(二)对各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处罚由上级主任办公会或上级党委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由上级机构主任办公会或授权的职 能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和集体责任的成员要逐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一般应于每笔新增不良贷款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所辖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年末未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责任机构及领导的责任追究按年进行。

(一)各县级联社要在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完成对信用社及信用社领导的责任追究;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在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完成对县级联社及领导的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上报省联社;

(三)省联社对市联社、办事处的责任追究,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免责规定

第十七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信贷业务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确实做到了尽职调查、审查和尽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法及时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由于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由于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十九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借款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条 免责的认定工作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不良贷款质询的组织及清收措施的制定、监测与考核;

(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同级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到期贷款的预警提示和新增不良贷款的查询、统计、汇总;

(二)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新增不良贷款清单;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职责:

(一)根据主任办公会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或下岗)处罚通知及建档登记,并建立经济处罚台账;

(二)参与对免除责任和退回扣发工资的稽核认定;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及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建立新增不良贷款经济处罚明细账,并实行专户管理;

(二)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一)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二)配合司法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七章

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按月监测,各级机构每月要将新增不良贷款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具体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与考核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10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考核纪律。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考核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对当年到期贷款展期的,必须符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级领导、执行和监督部门未能严格按照本办法尽职工作、有意隐瞒重大问题、伪造免责材料、包庇责任人、不及时上报或考核的,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2005年6月30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如在2008年6月30日前已形成不良,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收回,到期不能收回的,对其责任人或集体责任成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但处罚的范围、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岗(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清收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下岗清收。清收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特此通知

责任人(签字):

处罚单位(盖章):

4.围标认定办法 篇四

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特征码识别、商务标雷同性检查、错误雷同性检查三项内容进行,有其中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a特征码识别, 显示企业在制作标书文件的过程当中记录的所有机器码(CPU号、网卡号、硬盘号和企业身份认证锁号),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特征码有一项相同,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商务标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b.1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的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2选择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3评标委员会可以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其中一种对比,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对比,无论选择一种还是同时选择两种对比,只要满足b.1、b.2之一对比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5.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篇五

2009-4-14 16:

43【大 中 小】【打印】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

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纳税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三、税务机关认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已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四、纳税人预缴

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对自行对照认定条件享受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重点进行审核,确

认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责成其纠正。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干部,对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逐个对照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不如实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骗取减免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篇六

为加快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IT培训产业,促进就业,推进创新,推动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2008年人才工作要点和《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以下简称“实训工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创业创新”、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对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为目标,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的战略方针,按照构建IT产业链的需求,以在杭高校毕业生实训为重点,着力推进信息化人才实训,整合培训资源,建立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实训机制,提升在杭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健全信息化人才发展的长效机制,打造结构合理、富有创业创新精神的IT人才队伍,促进信息产业技术创新。

二、工作原则

(一)订单实训。订单实训指用人单位与实训机构订立委托实训合同,对新招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专业性入门实训。定向实训指实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招收高校毕业生,组织专业定向实训,并将实训合格者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持证上岗。高校毕业生经实训后,获得权威机构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实训合格证书等,与杭州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就业。

(三)政府资助。高校毕业生通过订单(定向)实训,实现持证就业后,政府对其实训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鼓励高校毕业生留(来)杭创业就业。

(四)促进创业。以提高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培养一批大学生创业者和技能人才,帮助人才实现供需对接,发挥实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实训的对象内容及实训方式

实训对象:参加“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学员以在杭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也包括部分在校生、尚未就业的杭州籍大学毕业生和外地来杭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新招聘、待实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的大学毕业生。

实训内容:将从IT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杭州市信息化人才调研报告和《杭州市“十一五”重点发展产业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围绕软件开发、电子商务、软件测试、LINUX技术、软件构架、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系统设计、游戏开发与设计、IT营销、高级IT管理等10个重点领域开展。

实训方式:大力推行“订单”实训和“定向”实训。鼓励院校培训机构与信息化企业建立合作人才实训的机制,推行用人“订单式”与“定向式”实训的新模式;对参加实训,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将被录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化实训人才数据库”,并优先推荐就业。通过两种方式的实训使新增就业的人数达到一定的规模,进一步壮大信息化人才队伍。

四、实训机构的认定办法

承办“实训工程”的实训机构须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凡具备必要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专业从事IT培训的机构、高校及有培训能力的企业等均可申请承办。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1.从业时间:具有2年以上培训从业背景。

2.培训规模:年培训信息化人才不少于200人,且60%以上的生源来自高校毕业生;累计培训信

共3页,第1页 息化人才300人以上,且45%以上学员就业于我市IT企业。

3.培训师资:有一定数量的IT企业背景的专业讲师;有一定数量的正规院校的专业讲师。

4.培训教材: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符合IT企业的需求和行业标准,具有实用性和有效性,并且能根据IT企业技术不断进步而更新。

5.培训场所: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有固定的培训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

6.培训考核: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须有完备的考核制度,应对学员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

7.培训收费标准须根据实训的内容、时间和成本按相应规定报物价部门审定。

(二)认定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杭州市信息化人才“实训工程”协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提交杭州市“实训工程”指导小组批准,并在杭州市信息化网站予以公布。

2.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年初和年终须向市“实训工程”协调办公室报送培训方案和培训完成情况。

3.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每一年审查登记一次。

(三)申请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培训科目、时间

4.师资、教学设施等

5.培训场所租赁协议

6.收费标准

7.就业情况

8.其他所需提供的材料

五、组织和职责

在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指导小组下,设立信息化人才“实训工程”协调小组,由市信息办负责人任组长,市人才办、信息办、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对培训机构、实训证书的认定和备案,负责对实训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备案。管理使用资助资金和绩效评估。指导软件、电子商务等协会组织、实施、协调信息化人才实训,建设管理信息化实训人才数据库。

各区相关部门按市统一部署,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实训工程”的相关工作。

市软件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IT企业人力资源联盟和培训机构联盟的成立。为IT企业、在杭高校、培训机构和实训对象提供咨询和服务,根据市信息办委托,实施信息化人才实训工程。

六、资助的比例及流程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信息化人才实训的引导性、资助性经费的投入,企业与个人合理分摊。对开展“订单”“定向”实训并在杭就业的培训实际费用(含考证费用)政府资助50%。实训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人次4000元。政府资助部分市级用人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区级用人单位的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对萧山、余杭及五县市的资助市财政承担25%。对本市户籍的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高

共3页,第2页 校毕业生,其个人承担的实训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企业组织“订单式”实训,由企业集中向“实训工程”协调小组申请办理资助手续。企业须提供:资助申请表、实训费用原始凭证、用人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相关证书。

参加“定向式”实训,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实训工程”协调小组申请办理资助手续。培训机构须提供:资助申请表、个人实训费用原始凭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相关证书、个人银行帐号。所有参加实训的人员,不得重复资助。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信息化人才实训的重要意义,从完善信息产业链、培育和发展IT实训产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信息化人才实训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信息办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咨询委的作用,对培训机构的课程、师资、教材等进行严格评估,确保实训的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实训市场。

(二)宣传发动,搞好对接。通过各种网站、传统媒体大力宣传“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尤其要将宣传深入高校,使大学生、企业、培训机构全面熟悉杭州市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战略,推动企业与高校充分对接,首先对已具备条件开展“订单式”实训的高校进行认定,授予其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实训中心”。为配合宣传“实训工程”,拟在五月会同外高新区共同组织“信息化人才实训工程”启动仪式。

(三)严格标准,加强规范。“实训工程”协调小组要严格落实工作规范,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实训课程设计、实训证书发放、实训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各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教学,规范程序,推动实训深入开展;IT企业要结合实际需求,定期向“实训工程”协调小组提供用人需求和岗位设置标准,积极推广订单、定向实训。

(四)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实训工程”协调小组每年对信息化人才实训工作的进行量化评估,并将培训机构建设、实训课程设置、实训效果、就业率等内容向社会发布,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对弄虚作假、实训效果差且不及时整改的,学员就业率不高的培训机构下一年度不予认定;对于获得“信息港”扶持资金、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企业,不优先录用合格的实训人员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的扶持资金。

(五)加强与上海等地的合作,实现实训互动、证书互认、培训资源共享,加快融入“长三角”人才一体化的进程。

7.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篇七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1.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2.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3.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篇八

一、评选对象

凡递交经济经济情况调查表且表格真实完真贵整即可作为认定对象,并要求同时递交个人申请书一份。在评选大会召开之前未交调查表及调查表不合格及违反校规校纪及宿舍卫生未评为合格之家及以上的同学不作为评定对象。

二、成立评议小组

班长作为主持组长、团支书作为执行组长,副班长为监督组长

成员:每个宿舍推选1名成员。凡递交调查表同学一般不参加评议小组,如果宿舍四人皆递交申请表则都不选为小组成员。此外,班级公选出1名男生1名女生作为评选成员代表共同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以12人-15人左右。小组名单在班级进行公示,对名单有异议同学将意见传达给辅导员。

三、评议流程

1.班长宣布评定开始,此次评定基本情况及原则,包括已递交调查表的人员数量,男女比例,班级总人数,认定方法、等级及排名。

2.团支书开始分发打分表:见附件

七项:经济状况(20分)、家庭成员状况(20分)、生活作风(20分)、学习成绩(10分)、宿舍卫生情况(10分)、遵章守纪(10分)、班级贡献(10分)。

每项按四个标准打分:很好(给0.9)好(0.7)一般(0.5)差(0.2)

最后每个人按照所得最后总分进行排名。

3.具体模块:

具体打分分明打和盲打二种

A:明打:学生在大学的综合表现情况

① 候选同学依次上台发言,谈除家庭及经济情况之外的,在学校的表现:生活作风、学习成绩、宿舍卫生情况、遵章守纪、班级贡献。(宣读完毕,立刻离开教室)供评议小组打分参考。

② 公布学习成绩一览表,宿舍卫生检查结果一览表,学生所获奖励一览表,早操、晚自习、上课迟到旷课等出勤率一览表。评议小组依据此类表格对所有候选人进行正式打分。③副班长收齐所有打分表,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算出平均分,填到候选人员评分表上。

B: 盲打:经济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

① 团支书依次宣读一名同学的调查表及个人申请书(遮盖名字,且不读出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重点介绍经济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副班长进行监督。② 评议小组根据所听情况,依次对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状况进行打分。

③副班长收齐打分表,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算出平均分,填到候选人员评分表上。

总评:根据七项具体打分成绩的平均分乘以每项的分值,合成总成绩,困难等级按照总成绩进行排名,形成初步名单,初步名单不进行公布。班长和副班长进行核算排名。

四、公示

9.学校职称岗位聘任认定办法 篇九

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任认定办法。

sbb、岗位类别: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岗位等级设置

(sbb)管理岗位等级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副职,科级正职、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sbb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小学教师岗位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sbb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sbb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sbb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sbb级教师sbb级岗位、小学sbb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sbb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sbb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三、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在同sbb职称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6、病事假累计未超过三个月。

7、近五年年段及考核结论合格和称职及以上。

8、符合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文件通知等规定的其它各种条件。

四、内容及评分要求:

1、任同sbb职称年限每年计1.5分。

2、教(工)龄:教(工)龄每年计1.2分。

3、教育教学成绩:(以近五年年段、考核结论为准)①年段岗位考核等级:优秀得4.5分,合格得4分,基本合格,2分。②职称考核等级:优秀得4.5分,合格得4分,基本合格,2分。

4、近五年任正副班主任、行政团队兼职情况:(最高不超过4分)

①担任班主任(统计近五年):每期加0.3分,当副班主任的每期加0.2分。担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工会主席、教代会秘书长、报帐员、教务员、网管员、图书管理员、仪器管理员每期加0.2分。

②担任行政职务(近五年):校级干部每期加0.4分;中层干部(含大队辅导员)每期加0.3分。

5、获奖及开展教学研究情况(以近五年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有sbb次记sbb次,但最高不超过8分)

①获国家、省、市、县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②获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分别加2.5分、2分、1.5分、1分。③担任竞赛课教学或科研成果(论文)等。获国家、省、市、县教研部门奖励的sbb等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1分;【二等奖在同sbb级分值上降0.5分计,三等奖在同sbb级分值上降1分计(降后不足0.5分的以0.5分计)】。获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奖、国家、省级计0.6分,省级以下计0.3分。

④各级教研活动中担任中心发言人、经验交流、公开课,发表教研文章或辅导学生教师的辅导奖等按同级三等奖对待。

6、学历:六二年底以前出生的中师学历计3分,专科学历计4分,本科以上学历计5分;六二年底以后出生的专科学历计3分,本科学历计4分,本科及以上学历计5分。

7、继续教育(10分)。每年继续教育达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学时得5分;按时参加各级各种培训,并获得有效证明计5分。有sbb次安排未去或未获得有效证明扣1分。

8、师德安全:(以年段岗位考核得分和日常工作考核为准)满分得10分。出了师德、安全卫生事故,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被上级通报的该项记0分。

9、出勤:(以学校出勤记载为准,累计近5年)。全勤得10分;事假每年减2天计扣,每天扣0.1分;病假1天扣0.05分,生病住院不扣分;迟到累计5次当事假1天计扣。凡有旷课(工)该项记0分。

五、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各级岗位指标数多少,按考核分数从高到低确定拟报人员。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年龄较大的同志优先,政府津贴享受者、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优先,班主任优先的顺序确定。本方案由学校领导小组解释,被考评人员所有证件必须出示原件,如有不实,sbb票否决。

10.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篇十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

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2)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2、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本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

贷款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

等情形。

六、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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