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共12篇)
1.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篇一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深圳凌征虎律师 : *** 导读:在租房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些承租人比较大大咧咧,签合同时也不注意审查,导致将来发生纠纷时吃了哑巴亏,这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然而,不管是谁发生纠纷时心理都不好受,尤其是处于弱势的一方的承租人,有时候为了不多的租费去法院和房东或是中介去法院打官司感觉也不值得,往往就不了了之的,所以建议您在承租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本文就此为您介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供您参考,如果您觉得不明白,也可以直接找个专业律师去咨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在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确定出租人具备处分房屋的权利,即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房屋并不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承租人入住以后被真正的房主“驱逐”,而这时所谓的出租人往往已不见踪影,因此,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3、明确房屋的使用用途。
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以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改为商用,导致出租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而在合同中对此又没有约定,出租人往往难以追回损失。
4、租赁期间的水电气以及物业、供暖等费用的承担方式。
水电气以及物业、供暖等费用往往是笔不小的数目,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容易引起纠纷。
5、租赁房屋现有状况的说明。
如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房屋内已有家具的状况和价值等,最好对房屋内有关设备的价格作出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发生损坏时无法确定赔偿数额。
6、租赁房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房屋在正常使用下不会发生大问题,但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都是比较大的问题,因此,为避免万一,双方对此也应予以明确约定。
7、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
8、是否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增加改动。
如加装空调、吊灯等,以及在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该些新增设备。
9、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
根据法律规定,转租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以上十条就是本文为您列举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不管您涉及到的租赁金额是否巨大,都有必要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审查,毕竟这是一份保障和维护权益的依据,如果您嫌麻烦,也可以直接请律师帮忙审查一下。
凌征虎律师
***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整层
2.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篇二
挂接地线是一项重要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其操作过程应该严肃、认真, 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不可马虎大意。挂接地线是在停电后所采用的安全预防措施, 若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接地线, 往往会加大事故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因此, 要正确使用接地线, 规范挂、拆接地线的行为, 自觉培养严谨的安全工作作风, 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才能拒危险于千里之外, 避免由于接地线原因引起的电气事故。
实际工作中, 接地线的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工作之前必须检查接地线。检查软铜线是否断头, 螺丝连接处有无松动, 线钩的弹力是否正常, 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调换或修好后再使用。
(2) 挂接地线前必须先验电。未验电挂接地线是基层中较普遍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而验电的目的是确认现场是否确已停电, 能消除停错电、未停电的人为失误, 防止带电挂接地线。
(3) 在工作段两端, 或有可能来电的支线 (含感应电、可能倒送电的自备电源) 上挂接地线。实际工作中, 常忽略用户倒送电、感应电的可能, 深受其害的例子不少。
(4) 要保证接地桩接地良好。在打接地桩时, 要选择粘结性强、有机质多、潮湿的实地表层, 避开过于松散、坚硬风化、回填土及干燥的地表层, 目的是降低接地回路的土壤电阻和接触电阻, 保证接地质量。
(5) 不得将接地线挂在线路的拉线或金属管上。那样会使其接地电阻值不稳定, 而且往往太大, 不符合技术要求, 还有可能使金属管带电, 给他人造成危害。
(6) 要爱护接地线。接地线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扭花, 不用时应将软铜线盘好。接地线在拆除后, 不得从空中丢下或随地乱扔, 要用绳索传递。注意接地线的清洁工作, 预防泥沙、杂物进入接地装置的孔隙之中, 从而影响正常使用。
(7) 新进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对接地线使用的培训、学习, 考核合格后, 方能单独从事接地线操作或使用工作。
(8) 必须按不同电压等级选用对应规格的接地线。这也是容易发生习惯性违章之处, 接地线的线径要与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相匹配, 才能安全通过事故大电流。
(9) 不准把接地线夹接在表面油漆过的金属构架或金属板上。这是在电气一次设备场所挂接地线时常见的违章现象。虽然金属部件与接地系统相连, 但油漆表面是绝缘体, 油漆厚度的耐压达10 kV/mm, 可使接地回路不通, 失去保护作用。
(10) 严禁使用其他金属线代替接地线。其他金属线不具备通过事故大电流的能力, 连接也不牢固, 故障电流会迅速熔化金属线, 断开接地回路, 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11) 现场工作不得少挂接地线或者擅自变更挂接地线的地点。接地线数量和挂接点都是经过工作前慎重考虑的, 少挂或变换接地点, 都会使现场保护作用降低, 使工作人员处于危险的工作状态。
(12) 工作完毕要及时拆除接地线。接地线具有保证安全的作用, 使用不当也会产生破坏效应, 所以工作完毕要及时拆除接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会损坏电气设备和破坏电网的稳定, 会导致严重的恶性电气事故。
3.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篇三
一、看清合同的内容,行使修改的权利
见过不少公司的签约代表,因为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或者为了表达自己爽快,只要是对方拟好的合同,大笔一挥、大红印章一盖,急匆匆的签完合同。直至发生纠纷后翻出合同一看才后悔莫及,因为合同条款均为对方设定,己方事事处于被动,因为对方把违约责任规定得很详细很清楚,而自己违约了,将必须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而这违约赔偿金也是对方在合同中设定好的。
合同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并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大多数合同的签订,总有一方先拟定合同。作为另外一方的签约代表,一定要牢记合同是可以修改的,即使是对方打印出来了,也不妨碍修改,千万不要怕麻烦,这一次的麻烦,可以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当场有条件打印可以修改后重新打印,如果没有打印条件也可以在原稿进行修改,双方进行签名或者盖章。而最好的办法是在签约前用电子版互传修改达成一致后,进行正式签约。
二、每个空格不留空,合同条文不成空
我们经常看到签订好的合同,里面价格栏是空的或者数量栏是空的,这种留空的合同大都是由法律人员拟定好,由签约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如果签约时没有填写,不仅该条文没有意义,甚至有可能造成潜在的合同隐患。比如说合同相对方任意填写数字。例如有些将货款或者交货时间进行更改。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会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有些金额可能尚未确定,或者尚未计算出来。就会出现合同中的留空。对于能够确定的一定要填写,对于无法确定数字的,可以填写一下概数,并在备注里进行备注,以实际的为准。对于不需要的条款一定要删除,如果合同最后一条有留有空格填写“其他约定”而无需填写的备注的,也应当用斜杠划去。
三、合同主体要清楚,公私分明要记清
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如果有授权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有授权的分支机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應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有些人觉得法定代表人签名等同于公司签名,这是非常错误的认识。单独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相当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行为,即很可能被认为是与法定代表人本人签订合同,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是一人公司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签名也不能代表公司。正规的做法应该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签约代表)签名,由公司盖章。
四、邮寄合同风险高,保留证据很重要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面对面签约当然是最好的。但总难免有些合同双方因为路途遥远或者时间不便,需要通过邮寄签约。如果合同双方有见面的机会,应当保留样章,以备邮寄签约时对照辨别。如果合同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对其签名进行必要审查,看其行笔是否顺畅,是否为临摹、影印。如果有签名底版可以对照则更好。
另外,如果通过邮寄签订合同,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关键问题尽量少用电话进行磋商,多使用传真、邮件等能够体现信息来源和信息内容的方式。如果用电话进行联系,应当适当保留通话记录,对于关键的通话应当进行录音。收取、寄出合同的包裹封面和快递单应保存存档。
五、联系方式要写清,法律程序有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律师拟定的合同,都会留空填写联系方式,例如地址、电话号码、E-mail、传真、QQ等等,有些签约代表对此视若无睹,觉得填写麻烦,依旧留空不写。有些签约代表认为不准备登对方公司之门拜访,没必要填地址;还认为自己和对方本来就是QQ好友,也互留了电话号码,本来也有对方的E-mail、传真号码,没必要填写。这就是没有理解合同中联系方式的意义。联系方式不仅是用来互相联系的方式,而且是一种对这种联系方式的确认。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以这些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从保留证据的角度来看,只有确定了这些联系方式,才同时确定了这些相关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E-mail的邮件内容、传真内容等是对方传出的,否则,在这个QQ、E-mail尚未实名登记、手机也尚未实现全民实名制的时代,未经确认便难以证明联系方式就是对方的,只要对方不承认,那己方就十分被动。另外,如果涉及诉讼,也牵扯到送达的问题,如果在合同上写明联系方式,则为法院的顺利送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减少了乙己方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
4.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四
1、有合同费用报账时,请示汇报、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等不要地市附了,就要合同审批单、合同、或分配表、或进度表、或验收证明或接收单等资料即可,减少附件张数。
例如:报销一笔促销品采购有合同报帐单,纸制报帐单提供合同审批单、合同、采购定单、采购接收单、到货签收证明、营销方案等。
2、如果是用补充协议报帐,可不用附纸制的框架合同,但是框架合同原件必段做为附件上载到报帐平台的附件里。如果报帐平台不上载框架合同原件,则必须提供纸制的框架合同。
5.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五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四、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超过)
三个月到一年
一个月
一年到三年
两个月
三年以上
六个月
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职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往往会约定违约金,这些违约金的约定只有针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六、劳动者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总裁学习网认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时,应当认真阅读,知晓内容后再签字。否则,容易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6.签订合同的有关注意事项 篇六
在我们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口头合同也有效,但涉及单位经营的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一、主动起草合同
在经营活动中,我们要力争自己起草合同。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人知道?)
二、管辖
《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选择有利的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能够有利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司法环境,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审理常常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干扰与牵制。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会或多或少地考虑地方保护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当地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有利于公司与法院沟通、有利于律师与法院沟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1、约定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但是,这样明确的约定有时难以取得对方的同意,特别是在买方市场下,其往往要求将受诉法院确定在其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卖方企业要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诉法院在我司所在地,这种可能性极小。为此,我们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对受诉法院不作约定,但是我们一定要多个心眼,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或者履行地点。以便对方违约时,我方可以选取择对自已有利的法院来审理案件。
2、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与供货地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在日常口语中,供货地点是指货物装载、起运的地点,即我们常说的‚发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表示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其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地点有密切关系。而且,在合同没有约定诉讼法院的时候,交货地点将成为选择受诉法院的重要依据。
正是因为交货地点如此重要,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我司所在地往往不会引起对方的多疑,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地时,务必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诉讼法院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诉讼的胜败。
还有,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还可以规避货物运输中的各种风险。
3、约定我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前所述,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时,履行地点也就成为选择受理法院和诉讼胜败的关键。
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务必注明履行地点我方。而且,这样的约定也不太会引起对方的警惕,因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确实是在卖方所在地履行。我们看到很多合同会写‚合同签订地‛,而这样的约定于我们毫无意义。建议今后我们在合同不起眼的地方注明‚合同履行地‛,以取代‚合同签订地‛。
三、不可抗力
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很多都注意到了对不可抗力的约定,但大多数都表述为:遇到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我为什么要将不可抗力单独提出来说,是因为我队有数份合同,因为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债权没有收回来。
法律虽然对不可抗力有相应规定,但那都是最基本的。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我们有必要详细界定‚约定的不可抗力‛,比如暴雨、狂风、大面积爆发的传染性疾病等等,这些算不算法定的不可抗力?如果不算,那么工期延误了,施工单位就不能免除责任;我们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将上述情况列入‚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减轻施工单位的负担。还有,如果是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就要有意识的将国家政策等排除或包含在内。比如、、四、保险
主要讲一下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关系。做工程的,有点风险防范意识的,一般都要买团体意外险。但大家可以看一下团体意外险的保单,上面没有明确约定受益人是谁,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了该条款。为什么?(有没有人知道)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我查看了我队及基础公司相当多的合同,其中在违约责任条款里,表述最多的是:如果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完全没有意义,对对方也没有明确的约束力。
刚才大家看了一些合同案例,应该能明白了。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中,一是要对等,即对方让我方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也要约定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二是要明确。如果违约金不明确,在诉讼过程中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主张违约损失,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通常,很多损失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法院就不会支持。而如果明确了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法院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就会支持。当然,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过高,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施工合同中最要紧、最麻烦的是工程款回收。实际交易中,拖欠工程款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经常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往往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致甲方拖欠工程款无所忌惮,实际享受着无息贷款的优待。因此,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对督促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并为非违约方提供补救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旦逾期付款,施工方可以起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以促使其按约付款,及时回收工程款。并且对逾期支付的起点也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之间借款问题)
承包人垫资施工时,还应当明确约定垫资利息,否则法院对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六、证据意识
在清理债权过程中,发现我们有很多的债权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回收,主要原因是我们缺乏各类节点证据,如缺乏各节点的验收单等。所以,在具体各类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七、‚黑白合同‛
‚白合同‛是指针对招投标工程签订的,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黑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的,且对备案合同作实质性变动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冠名为‚补充协议‛。‚黑合同‛因规避招投标法,对白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筑公司)与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针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宏伟建筑公司说:‚按照‘白合同’,工程款为632万元。‛山河针织公司称:‚按照‘黑合同’,工程款仅410万元,你还要支付我115万元工程逾期违约金。‛
两者所述,仅工程款一项比较,相差达222万元。2007年5月21日,宏伟建筑公司把山河针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绍兴市建管局对此备案确认。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07年1月25日工程款应付至合同价的90%,即被告应付合同约定价款6328370元的90%计5695533元。但截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仅付过329万元,尚有2405533元余额未付。原告催讨该笔款项未果,只得依法起诉。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八、项目经理‚表见代理‛
完善项目经理承包制,减少项目管理人员‚表见代理‛的风险
实践中,好多施工单位都有体会,材料商拿着项目经理签字、或项目盖章的手续到法院主张材料款,施工单位往往认为没有单位盖章认可,不予承认,但官司的结果还是输了。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是造成诸多施工企业项目巨额亏损的重要原因。其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项目经理私刻公司各种印章以及在项目完成委托授权结束后仍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对外借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如何预防较少‚表见代理‛的风险? 建议:1,在合同上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
2,通过单位内部管理环节限权;
3,公示项目人员的管理权限(施工现场,付款告知);
4,建立项目公章使用制度;
5,选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其管理和创新能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效率及成本的高低。项目经理如果缺乏优秀的经营管理素质必然会带来项目施工亏损的风险。
九、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为什么单独把这一点提出来说?因为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很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建设工程中有很多需要发包方确认的节点或施工计划的调整,如果发包方今天一个人签字,明天又另一个人签字,很有可能在今后决算时为发包方不认可。所以,在合同中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造成纠纷和损失。
7.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七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
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
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
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
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
负连带责任的。
(三)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 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
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
任的一种形式。
(四)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
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
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
钻空子。
(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
8.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九大事项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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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提示: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九大事项,首先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细读合同条款,莫签条款不全合同。下面就由赢了网的编辑为您介绍。
由于金融危机影响,目前寻找工作压力偏大,有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而有意侵害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要特别注意,以避免合法权益受侵害。
一、仔细了解情况,莫签不知情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二、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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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三、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
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细读合同条款,莫签条款不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外出打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若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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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条款纸上约定,莫签模糊不清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六、牢记基本权利,莫签侵犯权益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还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安排休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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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掌握录用条件,莫签拖欠克扣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录用标准”,就可能出现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意降低、克扣工资或延长试用期限。所以,签订合同前,还要详细了解录用条件,最好书面确认录用条件。
八、拒绝违法行为,莫签卖身合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打工者要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及“一切行动听从单位安排”等违法行为严词拒绝。因为,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会失去行动自由,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等严重侵害权益行为。
九、平等协商签订,莫签生死不管合同。
平等协商签订合同。签订前,也可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介机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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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确认合法性、公平性。要及时提出取消“工伤概不负责”等逃避责任的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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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立案标准(2018http://s.yingle.com/y/bs/1051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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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2018http://s.yingle.com/y/bs/105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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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索贿如何报案 http://s.yingle.com/y/bs/1051300.html 民事诉讼申诉
撤诉的条
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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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以后如何撤销 http://s.yingle.com/y/bs/1051298.html 海外
并
购的律
师
费
多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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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http://s.yingle.com/y/bs/1051296.html
婚姻诉讼费用具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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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签订猎头合同应注意的事项专题 篇九
猎头是招聘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与猎头公司的合作同时,需要关注很多问题,尤其在决定使用某家猎头后,我们对合作的协议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1.对成功聘用的规定:一般都是按照候选人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开始算,包括试用期。但有些公司在规定成功聘用时会采用转正的概念;甲方为降低风险应尽量达成“成功聘用”的一致概念;
2.服务费的确定:
A.基本的猎头服务费用都没按照33%的比率走,并会有预付款一项。但基本上可以协商免预付款,这样免去了支付了预付金但没有找到合适候选人所耗费的成本;有预付款的合同,一定要约定好预付款的支付和退款条件,以防有些猎头在拿到此款项后拖延提交候选人甚至提交候选人不合格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以挣取预付费;
B.在协商服务费的时候,薪资标准等级不同,协商的余地也不同,比如可以用月薪,也可以用年薪来作为服务费的标准,具体服务费用多少,要看与猎头谈判如何。
C.在确定服务费的时候,甲方自己要清楚的知道自己提出的月薪、年薪、Offer中的内容含义和标准。有些猎头会在合同中列出年薪:包
括固定工资、各项补助补贴(房补、车补、通讯补贴等)、津贴、绩效奖励和已经明确具体数额的股票和期权。
3.合同种类:
1)按有效期:一是有效期为一年,甲方选择猎头提供服务的所有职位,都按此合同执行;二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帐款全部结清日止为合同有效期。
2)按职位:一是一年有效期合同,覆盖甲方提出的所有职位;二是针对一个职位签订猎头合同,此合同一定要关注职位的需求提交时间、反馈时间、关闭时间,否则易造成猎头以打时间差获取费用的一个途径
4.付款:
1)一般猎头会在合同中写明甲方在录用候选人后将OFFER发给猎头;
2)一般需要猎头先将发票提交;有提交发票后15日或者候选人上班后10日付款;
5.通知义务:在猎头合同中,猎头往往用通知义务为约束条件,指甲方因未尽到某项义务,造成候选人流失,甲方应在谈判合同时,尽量做到注意细节,给自己的工作留有余地。
6.与推荐人员的联络限制:一般,猎头为了保证提供的信息的保密和独断性,规定了甲方一些条款包括如下:
1)甲方一般不应与乙方推荐候选人直接联络,所有与被推荐人员的联络均应通过乙方进行;
2)甲方对候选人的背景调查,为尽量避免对候选人产生不利影响,原则上均应通过乙方进行,或事先和乙方探讨背景调查的时机和方式,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
3)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候选人是甲方可合法加以雇佣的,关于候选人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可靠。因虚假信息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退还因该候选人发生的所有服务费用。此条是甲方的一个必要条款,作为对猎头的限制。
甲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候选人联系,只是有风险,需要规避。并且易出现猎头推荐的候选人是甲方曾经面试过或者公司内人员认识的候选人,这是一条公司HR需要充分利用的条件,可以和猎头讲条件的要素。
7.保密原则:主要为猎头对甲方资料的保密,尤其是员工通讯方式的保密,是猎头后续挖掘人才的一个途径。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任何商业、技术资料及甲方员工信息进行保密;
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资料保密,并应保证其内部知情人员对该类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人员资料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3)乙方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授权允许下,不得利用、使用本合同或甲方的品牌、商标、LOGO等信息资产(包括:形象、文本、格式。)以达到其他商业目的。
8.相关其他费用:对于委托猎头异地面试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到甲方所在地面试,产生的相关费用:广告费、长途电话或传真、差旅及住宿等,甲方需要和猎头规定提前确认的方式。以免后续发生费用纠纷。
9.延时录用:有的猎头会将此条款放在合同中:若经过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甲方最初没有录用,但在乙方向甲方推荐该候选人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甲方聘用,视为乙方推荐的结果,甲方须向乙方按照本协议第XX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此项条款限制了甲方,尤其是甲方看过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简历后就觉得不合适的人员,但有可能今后的项目适合此候选人,这就造成了猎头提交份简历就拿到了猎头费用,潜在风险很高。
10.背景调查:甲方应要求猎头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在合同中为了避免风险,最好加上:若甲方在录用该人选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报告内容缺乏真实性,可要求乙方退还因该候选人发生的已支付的所有费用。此条款是避免猎头的欺诈行为。另外,猎头会限制由甲方直接进行
候选人背景调查,为了甲方的风险小一些,甲方应自己单独进行背景调查。
11.服务保证及限制:
1)试用期保证:
A.有些猎头合同只写试用期保证,但未写几个月的试用期,甲方可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在劳动合同法规定范围内设定期限;
B.但试用期候选人离职(包括主动和被动)时,需在合同中规定需多长时间提供几名替代候选人,并且要明确职位关闭日期;
C.试用期候选人离职,要与猎头约定退款事宜,我们公司争取到的最多达已支付款项的50%。
2)雇佣期保证:
A.一般猎头会签订1年的服务合同,在雇佣保证时,只确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对甲方现有员工提供就业信息,不招募或为他人招募甲方现有的员工,并不得搜集或提供甲方现有员工的资料给第三方。由于服务合同期较短,在服务合同期满后,甲方如何规避猎头猎取甲方人才。甲方应该根据行业及公司业务情况规定时期。
B.对于候选人在甲方雇佣期间,需要明确规定猎头不允许再将候选人推荐给其他公司,否则将要200%的赔偿金做保障。
3)提供候选人保证:要规定在甲方提出需求后,猎头多长时间做出响应,提交候选人简历,提交简历的间隔时间是多长,如何反馈,反馈结果;猎头有时会要求甲方有效的通知手段(书面、盖章),并以期限作为限制,甲方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流程和时间;
4)猎头推荐的候选人:包括录用和未录用的,甲方需要作为资源储备起来,时常和其保持联系,让其推荐其他方面的候选人。
10.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
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各有关细节,包括交房时间、验房程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验房时要明确从配套设施到房内各项交付物指标的具体详细验收标准(面积、地面、体墙、厨厕等等),最好附上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并在合同中注明以其为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搞清面积术语
许多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常常遇到对各种面积名称的模糊认识,甚至还有些开发商故意钻空子,把面积名词进行概念偷换,使业主权益受到伤害。要计算房产面积,首先要弄清楚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上所注明的面积名称,一般分为: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产权面积、套内面积以及使用面积等:
1、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
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公摊面积: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它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3、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面积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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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数
1变更信息专递送达
要求开发商变更任何信息,都要以书面方式通知购房者,即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既可保证变更的信息通知到购房者,也便于保留相关证据。
招数
2办不下贷款解合同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果办不下来贷款,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和已付房款,以避免购房者资金被套或受损。
招数
3产权证办理日期具体到日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权证办下来的日期,一定要具体到年月日。同时还要约定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招数4
停车费区分管理费
若是购买了带产权的车位,那么在交纳费用时,只需交纳相当于物业管理费性质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要在合同中明确。
招数
5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提前定
对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方案要明确约定。还可以约定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保质期。
招数6
附张公摊平面图
一般情况下,塔楼的公摊率为18%至26%,板楼的公摊率为14%至16%。交房时面积误差在±3%以上可以退房。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招数7
原件在公司是借口
售楼方常常会以一句“原件在公司”为由,婉拒购房者要求查看五证原件的要求。其实通过复印件上的证号,可以上网查出其真伪。
另外,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出售人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因真实性导致退房,出售人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即可。
招数8
房屋位置图不能少
在合同中,要将楼号标示清楚,而且要将整栋楼的楼图及购房者所购套房在楼中的位置标明,将这些图附在合同后面,并要求开发商盖章。
招数9
正式合同须卖方先签字
坚持卖方先签字,买方后签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即空白处用横线划去)。合同上由双方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招数10
约定转民用电日期
交房时,水、电、气等都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交房时所用的电往往是临时用电,应在合同中约定临时用电转为民用电的日期。
招数1
1精装修杜绝“高档”
对于精装修的楼盘,一定要在合同中对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颜色、价位等写清楚,不能用“豪华”、“进口”、“高档”等这样含混的字眼。
招数1
2小心不可抗力的说法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在此,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约定的。
若出现“非出卖人的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等免责条款,购房人不应接受。
6个认识误区
误区1:签正式合同前先签认购书
认购书不是必签不可的,提醒潜在购房者一定要慎签认购书。建议购房者看好房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误区2:签合同必用新版合同范本
3月15日起,本市开始推行新版的购房合同范本。此范本是推荐范本,不是强制实行的范本。目前,只要开发商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使用。
误区3:买的房与样板间一样
许多没有建在楼盘内的样板间,其实际尺寸一般都要大一些,而且大多数样板间内都没有安
装暖气,看起来较宽敞。实际上,样板间往往与日后的现房并不完全吻合。
误区4:按揭房拿不到房产证
许多按揭买房的业主认为,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是拿不到产权证的。其实,付首付款、按月还贷的业主和一次付清房款的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应该是一样的,按揭买房的业主的房屋只是要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和开发商都无权扣押业主产权证。
误区5:区分概念合同中约定层高
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才是所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层高不等于房间的净高。层高是指地板中心线到顶板中心线的距离,净高是指地面到顶板的距离,而层高是很难测量的,净高却很容易测量,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净高对买方有利。
误区6:维修基金、契税都交开发商
11.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十一
一、认购书签订流程
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便是该去签订认购书了,这个时候还得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发展商此时会把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你,并讲清项目进展情况。
认购书主要内容包括:
1.认购物业;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
在签定完认购书后,销售方还应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者明白下一个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内容,才能顺利签定购房契约,其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二、签订合同【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因为您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内了。另外,一旦将来与销售方发生纠纷,购房合同可是解决的重要根据和凭证。所以,在签合同之前,您需要仔细查验发展商的资格和“五证”(即计委立项可行性研究的批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开工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再办理“销售许可证”,而改为办理大产权证的审批手续,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您一定要看清楚发展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包括了您想买的房子。一切检查完毕后,您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在合同中,买房人必须要把全部有疑惑的问题落实下来,通常,发展商会将一些承诺印在宣传品中,或由售楼人员口头答应,但是等到实际交付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发展商会把先前的承诺推翻,说合同中没写。所以,您千万不要疏忽大意,任何值得注意的问题都要落实在合同里。
您如果对签订合同没有把握,可以委托律师来协助办理,律师可以帮助您起草补充协议、审查税费明细表、审核契约须知、制定签约后的付款进程表、审查付款情况等等。
购房者在交付了定金之后,不想购买的话,就需要购房人和发展商在双方协议中明确何种情况下,购买者可以终止协议,拿回定金。
三、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四点:
1、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购房人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对这种权利的约定;
2、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空格处可填写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而不是开发商单方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可轻易填写或草率约定;
3、不可轻易同意开发商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印制的预先拟订内容;
4、如果必须填写“自行约定”内容或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印制的预先拟订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有关条款内容,建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咨询。
四、购房合同模板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苏州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苏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乙方:
经办人:
电话:
丙方:
经办人:
电话:
12.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十二
一、注意事项
1、关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个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根据《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见习期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学徒期
学徒期实际上类似于见习期,只是针对的人群不一样,主要是指工厂在招收工人时进行岗前培训这个阶段。根据原劳动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2、关于工资、培训费
工资: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应低于法定标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培训费:在用人单位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单位花费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并且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给其他劳动者的。
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去外企怎样签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国雇员,须通过国家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办理。就是说,法定雇主只能是国内的外事服务机构,雇员只能先跟这些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他们“派”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国公民绕过外事服务机构,直接与外企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理由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辞职与解聘
辞职与解聘的区别在于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辞职;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解聘。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发生劳动争论时应该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超过仲裁时效的,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换言之,除非对方愿意承担责任,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无法实现。
二、警惕六种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日益增多的问题,昨天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求职者,警惕劳动合同中的6种陷阱。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拒签,也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1、“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劳动合同中的“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字样,这些条款只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却把求职者放在了被动从属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用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职者主动要求离开用人单位,这些抵押金就很难要回来了。
3、“暗箱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性命合同”:有一些从事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此来摆脱用人单位应该负的责任。
5、“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几年内求职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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