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共15篇)
1.房屋买卖交易流程 篇一
1、签合同
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定金协议》,并收取定金,在签署协议时需要注意携带房本、产权人身份证,签约时需要卖方所有产权人到场,如果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房产是夫妻共有,还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2、审核环节
这一环节买方需要做资质审核,确定有购房资格,卖方需要做房屋核验。
确保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可正常上市交易,两项可同时进行,10个工作日左右出结果。
3、网签
网签即网上签约,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强制要求,为杜绝“一房二卖”风险。
一旦“网签”成功,同一套房源无法再次生成买卖合同,也就无法再售他人。
这就有效杜绝了私下签约一抹黑的乱相,让整个房产交易更透明。
一般资质审核和房屋核验通过后当天就可以“打网签”,买卖双方可以去房产所在地的“住建委”出合同或者委托当地正规中介公司代为办理。
所需资料
买方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外地户口需要暂住证)、婚姻证明、银行卡;
卖方需要带:身份证、产权证、户口本、婚姻证明、银行卡。
4、资金监管
卖家在银行开户,买方将钱打入【卖家账户】,银行将这笔钱暂时【冻结】,【过户】完成后解冻,付给卖家。
做“资金监管”就像买房卖房时用了“支付宝”一样,货不到不付款,同理,不“过户”不给钱。
过去很多二手房交易风险都发生在“付款”这个环节,对于卖家来说,将钱放到固定的账户冻结,对于卖家来说也规避了一个风险,即房屋已经过户给买家,却追不到钱,或者买家不能按时给钱的风险!
5、缴税过户
缴税,即买卖双方去地税局交纳房屋买卖所涉及的税费。
过户,即产权由A转移到B的过程。
过户完成后,房屋的产权即发生转移,转移到买方名下,交易完成。
缴税和过户一般可以在同一天进行(部分地区由于缴税、过户取号一号难求,有可能会有延时)缴税时,买卖双方必须全部到场,需先去地税局交完全部相关税款,凭税票再去“建委”办理过户手续。
所需材料:
①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②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则需提供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存量房网签信息表(原件);
④原始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⑤购房时间或原始发证时间与现有产权证明不一致的提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⑧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税(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
6、领房屋产权证书
新业主凭身份证本人领取,过户后,一般当天就能领取新房屋产权证书。
在买方拿到新的产权证书后,全款交易卖房流程完成。
2.房屋买卖交易流程 篇二
房屋登记与交易管理是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实现房屋权利的不同阶段进行登记或管理的行为,二者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因交易使得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二者则有着因果关系,登记是交易结果产生的权利实现的司法效果。因此,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在要求交易和登记一体化,第一是为了方便群众,第二是为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以及交易和登记资料的完整,保证登记簿的记载有据可查。
一、房屋登记与交易管理机构现行设置的几种模式
目前,我国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机构设置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交易管理与登记完全融合在一起合并设置或合署办公;第二种是交易管理的部分职能与登记融合在一个部门,部分职能分开设置;第三种是交易管理与登记完全分开设置。第一种模式,房屋交易的部分审核管理已融合在登记受理和审核中,房屋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部分内容融为一体、交互共享,交易和登记档案一体化,岗位设置一岗多职;第二种模式,与登记关联性强的交易管理与登记在同一机构,其他交易管理事项在另设的管理部门,信息管理与第一种模式一样,与登记关联性强的交易档案与登记档案一体化,其他分设的交易管理档案另设;第三种模式,登记和交易分设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管理部门,通过信息交互实现交易信息和登记信息共享,档案资料分设。
二、与登记关联性强的交易管理事项
1. 商品房楼盘表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
商品房楼盘表建立并经核定后,与登记有关联的事项主要有:(1)以未售商品房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依据商品房销售楼盘表及其房屋属性建立需登记房屋楼盘表,并进行落地关联,建立与商品房楼盘表之间以房屋代码相关联的关系,便于信息的关联传送。一方面,在登记时获取商品房楼盘表的销售信息,避开已售房屋;另一方面,在登记以后即时将抵押信息传送给商品房楼盘表,以控制被抵押商品房的销售。(2)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设定预告登记需建立落地且与商品房销售楼盘表关联的登记房屋楼盘表,调取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依据备案合同和备案信息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将预告登记信息传送给商品房楼盘表,以控制被预告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变更或注销。(3)预查封。对未取得初始登记的商品房进行预查封,同样需建立落地且与商品房楼盘表关联的登记房屋楼盘表,以确认房屋销售情况,便于预查封的有效实施,同时将查封信息传送给商品房楼盘表,利于有效控制被查封商品房的交易变动。(4)商品房初始登记。商品房初始登记单元应与商品房销售单元一致以便于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因此登记的房屋属性也应与商品房销售单元相一致并有准确的关联关系,同时也便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进行记载。(5)商品房转移登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后,需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时应调取并审核有关登记事项与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是否一致。上述事项要求,商品房交易的销售变动信息应即时传递给登记信息数据库,以更新商品房交易信息,便于不动产登记时的审核,商品房销售同样需受登记信息的制约。
2.存量房转让与市场准入
存量房因其取得方式不同,房屋性质不尽相同,因政策性因素取得的房屋,转让时因政策性关系,有些房屋会受到限制。以政府住房政策优惠取得的优惠住房,例如经济适用房、与政府共有产权房、解困房、超标享受的成本价房,以及改制企业留置房等,取得登记时需记载有关性质,转让时需经上市准入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审批时需调阅登记和交易资料,房屋登记时应审核相应事项,并记载有关内容。存量房买卖网签挂牌销售时,交易管理部门需依据登记信息和交易资料对房源信息进行审核,以确认房源的真实有效、权属清晰,保障交易安全。网签信息需即时传送给登记信息库,以确保登记与交易信息的一致。
3.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个人住房信息包含所有权登记信息、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存量房网签信息,因此是登记和交易信息的集成。个人住房信息离不开房屋登记信息,也离不开房屋交易信息,核查个人住房信息需查询两方面信息才能得到准确的记录。房屋登记信息需即时传送给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住房政策的实施离不开准确完整的个人住房信息资源。
4.房屋租赁管理
房屋登记与交易管理的紧密联系还表现在租赁管理方面。房屋租赁备案管理需了解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房屋在通过买卖申请转移登记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交易登记一体化时,受理登记需审查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或通过上门查看、要求申请人自行申报等方式审查房屋租赁情况,有租赁关系存在的应告知承租人权利,取得书面同意书,方可进行转移登记。在登记和交易职能分设时,审查责任在交易管理部门,登记机构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有关要件办理,会存在管理脱节的问题。
5.房屋抵押
房屋抵押行为本身属交易行为,该交易提供的抵押权需进行登记后才能实现司法效果。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他项权的,被抵押房屋应权属清晰,无交易限制情况,交易时应审查其权利限制情况,比如是否被查封、是否顺位抵押、是否为企业改制留置房等冻结资产、是否存在其他隐性共有权等,登记时应厘清交易限制,保障交易安全。
6.交易和登记档案
交易和登记一体化管理的,登记档案和与之关联的房屋交易档案融为一体,装订成册,没有明显的分割,以房屋完整档案记录房屋权利的演变过程,历史脉络清晰,一目了然。交易和登记分设的,档案各自管理,部分文件重复提交,不能完整体现房屋交易登记脉络和信息。
三、建立合理的登记和交易管理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进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改革,在市县一级的具体操作部门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原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职能在一起的,整体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另一种是房屋登记职能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管理职能作为房产市场管理的部分分开运作。因此,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做到业务平稳运行、服务便民利民、建立合理高效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种模式,基本没有改变原来的运行方式,将房屋登记数据(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整合,只要基础数据完善,就能较快解决统一登记发证的问题,登记与交易信息传递也比较顺畅,便于登记职能履行和保障交易安全。
第二种模式,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 登记和交易管理案件受理的问题
对于房屋转让、抵押等审核融合程度高的登记与交易管理事项,受理要件大部分相同,对于同一项申请文件,申请人需提交两份原件,并分别在两个窗口受理,且先交易后登记,成本高,效率低,当事人办事不便。如果统一在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原件,那么受理窗口所属法律主体应明确。若发生不动产审查或登记错误,责任主体是谁,一份申请原件归交易存档还是登记存档,存在的问题一定需要协调处理,明确权责和法律关系。
2. 登记和交易信息系统重建和信息共享
登记与交易管理部门都需重新建立完整的交易和登记信息库,重塑流程。通过数据传送,即时更新登记和交易信息,以便于各自的管理,也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接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共享有关信息。同时,相关数据需要建立共同的数据标准,建立准确的房屋关联关系。
3.档案管理
3.论房屋交易与登记的“一口受理” 篇三
原建设部于2005年在全国推行房屋交易与登记一体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了办理房产证时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发证的“一站式”服务。随着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与登记的职责分别由住建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行使,这势必会出现群众在办理房产证时需要跑多个部门的情形。在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通过何种方式设置窗口,实现“一口受理”,既能便民、利民,又能促进工作的衔接与开展,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去研究与探讨的。
一、以委托受理的方式来实现窗口设置上的“一口受理”
由于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相应的税务申报、房产查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彼此往往是互为基础,互相支撑,密不可分的。因此,在当前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委托受理的方式来设置受理窗口。具体思路为:由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代为受理,将房产交易受理窗口增挂“不动产登记窗口”,同时将税务窗口及房产查档窗口也纳入其中,实现一个窗口受理。申请人可向窗口一次性提请房屋交易审批、确权、房屋查档、纳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在申请事项中同意在完成房屋交易审批、房屋确权后自动转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从而实现“一口受理”,避免群众在多个部门中来回跑。基本流程框架构建见图1。
二、以委托受理方式实现“一口受理”的相关依据
以委托受理的方式来实现“一口受理”的做法,首先,可以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的完整性,符合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并创造性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中,这既可保证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职责统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中,同时又兼顾了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交易及产权的管理。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快政务大厅功能升级,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因此,通过委托受理的方式,将税务、房产查档及不动产登记统一纳入一个窗口,从而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下的“一口受理”,是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更是对文件的灵活运用与执行上的创新。
三、以委托受理方式实现“一口受理”的好处
第一,通过委托受理方式实现“一口受理”,将极大地方便群众办证,更容易获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方便群众,进一步保护群众的个人权利。如果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反而给群众增加了麻烦,明显违反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而受理窗口的设置,直接关系到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第一印象”。因此,在窗口上实行“一口受理”,才能让群众在交纳不动产登记材料时少跑弯路,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不动产统一登记能更好地获得群众的支持。
第二,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还属于新生事物,若重新专门设置受理窗口,其花费的人力、物力及精力将会非常大,而原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房屋登记多年,在窗口的建设上具有积累优势。因此,在充分利用原房屋交易与登记受理窗口的基础上,增挂“不动产登记窗口”,并将相关业务窗口也纳入其中,将更有利于实现现有资源的优势整合,促进登记工作的快速与平稳开展。
第三,通过委托受理方式实现“一口受理”,不但可以保证群众能在一个窗口交纳材料,同时也有利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衔接。因为,无论是相关资料在不动产部门间的传递,还是不同部门间工作的联系,“一口受理”的方式更容易实现衔接,从而确保房屋交易、确权与登记工作之间的顺畅,这无论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开展,还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结时限上的提速都有积极的意义。
4.房屋买卖交易合同范本 篇四
房屋买卖交易合同范本【篇一】
订立合同双方: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制定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将位于:小区
(街)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系私人产权房(房产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同意按新测绘面积为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房屋交易价:人民币元整。
三、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并接受此房屋现状,乙方于年月
日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元整。待购房款全部交齐,定金抵作购房款。
四、双方于年月日以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由房管局受理当日,乙方应付清全部购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将空房及房屋钥匙一同交给乙方验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担。电表止码数度,水表止码数立方,煤气表止码数立方。
六、甲方确保此房产权明确和真实并合法,无任何纠纷、无抵押和债权债务,否则出现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按成交价10%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将此房出售后,此房一切事宜无权过问,并无条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买卖。办理过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协商由方承担,方不承担。
八、此协议自双方签字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并按成交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及房屋钥匙后30天内将户口迁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交易合同范本【篇二】
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
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
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5.车辆买卖交易合同 篇五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拥有的二手车过户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三)要过户的二手车的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 _____________颜 色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____km 使用年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年______月(证号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配置______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由_____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20%)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______ %(人民币______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附件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6.房屋交易定金协议 篇六
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售房屋给乙方而收取购房定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情况概述:
1、房屋坐落于:北京市积:。房产证号:,产权人:。
2、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权属无瑕疵、无债务纠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第二条:定金收付约定
1、乙方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设备、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以人民币(大写)元整的成交价格购买该房屋,此成交价格□包含□不包含依国家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税费。乙方的房款支付方式:□全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2、乙方购买上述房屋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元
整,甲方收取定金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其他
1、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件。
2、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
3、因本定金收付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售人(签章):购买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7.房屋买卖交易流程 篇七
一、背景及概念
合并办理,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 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这种关联性可以体现为“先后关系”,也可以体现为“并列关系”,还可以二者兼而有之。
“先后关系”的典型表现为: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理论上存在两手转移登记,但前一手预购人的登记既不能履行,也不必履行;后一手拍卖买受人的登记,则可在理清权利变动的基础上,予以合并办理。
“并列关系”的典型表现为:继承同时发生赠与。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但由于具备房产共有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发生的同时性(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将自有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等特点,也可以适用合并办理。
“先后关系”与“并列关系”兼而有之的典型表现就是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是买卖关系,购房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同时还可能存在售房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如购买期房需开发商提供期间担保),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于一体,共同促成了购房这一结果的发生。购房人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贷款人要取得抵押权,则要分别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这两个登记行为是相对独立又彼此相关的。相对独立在于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可以分别办理,即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就需要当事人申请两次登记,并分别领取权利证书; 彼此关联表现在当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时,当事人提供的来源证明文件可清晰地表示出两个登记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当事人而言, 可以一次性完成受理,一次性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
二、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可行性分析
1.合法性分析
首先,《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合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3.2第4点规定,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不存在法律冲突。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转移登记为基础,抵押权在转移登记之后的所有权上设立,存量房只要产权清晰, 不存在查封等限制状况,满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那么转移之后的房屋,也不属于禁止抵押的范畴。再次,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而言,两种登记合并办理以后,能满足要件齐全,程序正当的要求。 第一,《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三条分别列举了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这些要件之间不存在矛盾冲突,满足同时受理的条件。第二,两项业务合并办理以后,仍是都要经过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环节,不会产生程序上的问题。
2.必要性分析
实行资金监管前,我市以贷款方式购买存量房的交易模式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新的房产证办好以后,买卖双方再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新的土地证也办好之后,买方再持房产证、土地证去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代理人再和买方一起来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待抵押权登记完成后,银行放款给买方,买方再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
实行资金监管后,银行需先行将贷款放到资金监管专户中,如果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办理不同步,将会出现房贷放出,产权过户,在抵押权办理期间出现法院查封的情形,从而给银行造成极大风险。当然,实行合并办理,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也是重要考量之一。
三、主要问题及对策
1.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要件问题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我们一直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列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材料,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及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主体一致。但这却在程序上给合并办理登记带来了桎梏。如果土地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要件,那么房屋转移登记完成以后,必须先领取新的房产证,再办理新的土地证,然后才能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那么, 客观上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就无法同时受理,更无法合并办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邀请了常州市法制办、 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研究会商,重点讨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以及操作性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并非不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在抵押权登记环节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转移登记环节则仍需照常提供, 因此,不会造成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状况。 最终,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相关业务合并办理的通知》,文件明确:对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平台管理的房屋交易业务,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将房屋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要求不变;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双方待合并登记业务全部完成以后,再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从而为房屋登记关联业务的合并办理提供了政策支持,而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2.关于登簿时点的设定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除法定情况以外,不动产物权的生成时点,就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简称登簿时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两个业务是同时登簿还是先后登簿?
主张同时登簿的观点认为,既然两个业务同时受理,同时审核,那么登簿程序也可同时完成,这样既方便操作,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主张先后登簿的观点认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基础,没有转移登记生成的所有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就无从设定。因此,两个业务之间应当有先后次序,应先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簿,再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登簿。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从法理角度讲,所有权是抵押权设定的基础。《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任何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换句话说, 必须先有所有权,再有抵押权,而登簿时点客观上决定了权利生成的时间,因此,登簿也应依次进行。 其次,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1.0.3的规定, 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俗称“在先登记原则”。抵押也是对房屋权利的处分,在房屋所有权未确定之前,抵押权也无法设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确定了登簿方式为先后登簿,即终审人员在系统点击确认之时,即为所有权登记的登簿时点,抵押权登记的登簿时点则由系统自动设置延后5秒。
3.合并办理业务的归档和档案利用的问题
两个业务合并办理以后,这两个业务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那么到归档环节,是作为一个合成业务一并归档,还是作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归档?
考虑到各种类型房产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同,如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应永久保存,房屋抵押权登记档案抵押注销满五年即可列入销毁范围,且抵押权可以在所有权上设立多次,如果该笔抵押权档案与所有权档案一起归档,而之后生成的抵押权档案又单独归档,则不利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合并办理业务按业务类别分开归档更为合适。我们在系统配置的时候,就对合并办理业务同时生成两个受理编号,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理编号,一个是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受理编号,这样到归档环节就能够按照不同的受理编号分开归档了。
8.房屋买卖交易流程 篇八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模式确定后,为方便权利人办事,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我们重点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合并办理进行了研究。
一、背景及概念
合并办理,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这种关联性可以体现为“先后关系”,也可以体现为“并列关系”,还可以二者兼而有之。
“先后关系”的典型表现为: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理论上存在两手转移登记,但前一手预购人的登记既不能履行,也不必履行;后一手拍卖买受人的登记,则可在理清权利变动的基础上,予以合并办理。
“并列关系”的典型表现为:继承同时发生赠与。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但由于具备房产共有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发生的同时性(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将自有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等特点,也可以适用合并办理。
“先后关系”与“并列关系”兼而有之的典型表现就是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是买卖关系,购房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同时还可能存在售房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如购买期房需开发商提供期间担保),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于一体,共同促成了购房这一结果的发生。购房人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贷款人要取得抵押权,则要分别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这两个登记行为是相对独立又彼此相关的。相对独立在于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可以分别办理,即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就需要当事人申请两次登记,并分别领取权利证书;彼此关联表现在当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时,当事人提供的来源证明文件可清晰地表示出两个登记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当事人而言,可以一次性完成受理,一次性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
二、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可行性分析
1.合法性分析
首先,《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合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3.2第4点规定,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不存在法律冲突。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转移登记为基础,抵押权在转移登记之后的所有权上设立,存量房只要产权清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状况,满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那么转移之后的房屋,也不属于禁止抵押的范畴。再次,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而言,两种登记合并办理以后,能满足要件齐全,程序正当的要求。第一,《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三条分别列举了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这些要件之间不存在矛盾冲突,满足同时受理的条件。第二,两项业务合并办理以后,仍是都要经过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环节,不会产生程序上的问题。
2.必要性分析
实行资金监管前,我市以贷款方式购买存量房的交易模式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新的房产证办好以后,买卖双方再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新的土地证也办好之后,买方再持房产证、土地证去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代理人再和买方一起来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待抵押权登记完成后,银行放款给买方,买方再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
实行资金监管后,银行需先行将贷款放到资金监管专户中,如果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办理不同步,将会出现房贷放出,产权过户,在抵押权办理期间出现法院查封的情形,从而给银行造成极大风险。当然,实行合并办理,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也是重要考量之一。
三、主要问题及对策
1.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要件问题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我们一直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列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材料,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及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主体一致。但这却在程序上给合并办理登记带来了桎梏。如果土地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要件,那么房屋转移登记完成以后,必须先领取新的房产证,再办理新的土地证,然后才能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那么,客观上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就无法同时受理,更无法合并办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邀请了常州市法制办、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研究会商,重点讨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以及操作性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并非不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在抵押权登记环节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转移登记环节则仍需照常提供,因此,不会造成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状况。最终,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相关业务合并办理的通知》,文件明确:对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平台管理的房屋交易业务,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将房屋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要求不变;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双方待合并登记业务全部完成以后,再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从而为房屋登记关联业务的合并办理提供了政策支持,而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2.关于登簿时点的设定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除法定情况以外,不动产物权的生成时点,就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简称登簿时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两个业务是同时登簿还是先后登簿?
主张同时登簿的观点认为,既然两个业务同时受理,同时审核,那么登簿程序也可同时完成,这样既方便操作,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主张先后登簿的观点认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基础,没有转移登记生成的所有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就无从设定。因此,两个业务之间应当有先后次序,应先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簿,再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登簿。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从法理角度讲,所有权是抵押权设定的基础。《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任何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换句话说,必须先有所有权,再有抵押权,而登簿时点客观上决定了权利生成的时间,因此,登簿也应依次进行。其次,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1.0.3的规定,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俗称“在先登记原则”。抵押也是对房屋权利的处分,在房屋所有权未确定之前,抵押权也无法设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确定了登簿方式为先后登簿,即终审人员在系统点击确认之时,即为所有权登记的登簿时点,抵押权登记的登簿时点则由系统自动设置延后5秒。
3.合并办理业务的归档和档案利用的问题
两个业务合并办理以后,这两个业务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那么到归档环节,是作为一个合成业务一并归档,还是作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归档?
考虑到各种类型房产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同,如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应永久保存,房屋抵押权登记档案抵押注销满五年即可列入销毁范围,且抵押权可以在所有权上设立多次,如果该笔抵押权档案与所有权档案一起归档,而之后生成的抵押权档案又单独归档,则不利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合并办理业务按业务类别分开归档更为合适。我们在系统配置的时候,就对合并办理业务同时生成两个受理编号,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理编号,一个是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受理编号,这样到归档环节就能够按照不同的受理编号分开归档了。
而在档案利用的时候,则又要注意合并办理业务之间的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合并业务中的抵押权登记,它和单独受理的抵押权登记最大的区别在于办理业务时没有收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因此,房产档案中也就缺失了这两项材料。那么它作为独立的抵押权登记资料就显得不完整,而归档方式又采用了分别归档,更体现不出它与所有权登记的关联性,所以,我们在系统设置上,就应该弥补这个不足,将抵押权登记的受理编号与所有权登记的受理编号进行关联,反映出它与一般业务的区别,以方便档案管理人员查阅和调取档案。
9.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 篇九
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修订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即二手 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 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 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 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我国林权交易所介绍及交易流程 篇十
一、流程图
1、出让方挂牌申请流程:
1、会员注册:出让方在华东林业产权交易网上注册成会员;
2、递交挂牌申请:出让方到当地的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分中心填写《项目挂牌申请书》,或直接登录网站录入挂牌信息申请挂牌;
3、受理审核: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及其分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初审挂牌申请,核对相应权属证明、身份证明、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原始资料。
4、签署《林权挂牌出让申请书》:挂牌申请初审通过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与出让方签署《挂牌交易合同》。
5、缴纳保证金:挂牌申请初审通过后,缴纳保证金。
6、终审:对初审信息、《林权挂牌出让申请书》、缴纳保证金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进行信息披露。
2、竞买方竞价申请流程:
1、会员注册:出让方在华东林业产权交易网上注册成会员;
2、递交竞价申请:出让方到当地的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分中心填写《竞价申请书》,或直接登录网站找到对应挂牌项目递交竞价申请;
3、审核:对用户信息、竞买资格进行审核。
4、缴纳保证金:审核审通过后,缴纳保证金。
二、有林权出让意向的需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2、林权证、林权证后附四至范围图、林地照片、山林现状图、主要林木资产及其它资产清单;
3、流转获取的林地需提供林地承包合同;
4、评估报告;
5、转让公告表;
6、集体林权流转需要村(组)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2 /3以上同意;国有林权流转需提供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个人林权流转需林权权利人签字同意;企业林权流转需提供股东(合伙人)会议决议;
7、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公示情况;
8、再次流转的需提供经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同意的证明;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竞买方需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1.房屋买卖交易流程 篇十一
可是,很多人认为成交量和价格多数是主力画图画量来骗人的,其实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持这种观点的人,应该基本不懂量价关系。
就笔者从业15年的看盘和实战经验看,如果在分析K线或者蜡烛图时引进成交量的技术指标,量价结合起来分析极为重要,不管主力如何运作,量价关系永远骗不了一个成熟而专业的投资者。
只是市面上关于量价关系研究的书籍,可能也较多,鱼龙混杂的也多,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如何做到简单直观的洞悉量价关系,笔者觉得接下来的剖析很有必要仔细而认真的理解记忆下来。
笔者将量价关系总结为八边形或者八卦图,有人称之为逆时钟曲线。对这套理论,试图诠释的人很多,解释得云里雾里的也极多,至于有多少让你看懂的,就不得而知。我重新定义并剖析,简单明了,极容易记忆,也容易理解。如图所示,其应用原则有八个阶段,本期先讲四个阶段。
1、价稳(平)量增,变盘
从图中标记的8开始,由8到1阶段。股价经过一段跌势后,下跌幅度缩小,甚至止跌企稳,波动逐渐收窄,在低位盘整,直至趋平。其主要原因是空方认为价格下跌到一定阶段后,跌无可跌,投资者惜售心理明显,再做空已经无人响应,且此后,空方逐渐空翻多,转而逢低慢慢吸取筹码,或者在一个相对窄幅波动的价格区间里收集筹码,最后越来越多,反映出来的成交量也越来越大。这时成交量明显由萎缩而递增,这个阶段后,多空转换可能出现重大变化,价格的趋势可能因此出现变盘的概率极大。技术意义为:表明在低位,多空双方分歧开始加大,多方已不同意看空趋势,此为变盘阳转信号。
2、价量放大,果断买入
图中标记的1到2阶段。在成交量持续放大的情况下,表明多头逐渐进场,推动价格走高,此时量价呈现同步,空方且战且退,多头步步紧逼,逆时钟曲线由平转上或由左下方向右转动时,进入多头位置,为最佳买进时机。这表明多方已转入反攻阶段,趋势持续向好,此阶段,操作策略是果断买入为主。
3、价涨量稳,持续买入
图中标记的2到3阶段。成交量放大至较高水准后,且连续维持于高档后,相对而言,并不再急剧放大,呈现温和状态,或者说控制成交量的释放程度较好,与之对应的股价仍继续上涨,这表明多方对趋势仍然持续看好,空方的撤退呈现正常的速率,多头稳扎稳打,保持均衡的力道推进。此阶段,操作策略应以逢价格回档加码买进为主,适时追涨也可取。
4、价涨量缩,谨慎观望
图中标记3到4阶段。价格继续上涨,是为多头的惯性所在,空方的撤退也形成惯性,但总体而言,涨势渐趋缓,不如此前急促,成交量不再继续放大,且有缩小的迹象,似现量价背离迹象,表明价格已出现在一个相对高位后,尽管空方尚未占据优势,但多方进逼程度已经转弱,空方可能随时反扑。此阶段,操作上宜持股观望,不宜再追高抢涨。
12.房屋买卖交易流程 篇十二
据调查,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局基本上都隶属于当地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隶属于政府办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脱离住建与国土两家的直管,以原有架构齐全的房屋登记中心为基础,归并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机构。此种模式职能较全,往往涵盖了原有房屋登记机构的管理职能及所有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能,适合登记水平较发达的地区。
二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只是设立发证平台,涉及各机构的登记与管理模式不变,只是通过信息数据归集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实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发证的过渡模式。此种模式属于过渡模式,但在法规和顶层设计还未完善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的模式,短期内对软件的投入少,业务衔接变动少,在转型期平稳过渡,待时机成熟时再顺利转型到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模式。
三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及的其他登记机构成建制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此种模式难度大,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管理职能难以剥离与落实。
四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及的房屋登记、林权登记等登记职能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应的人员与登记资料随之划转。此种模式最具普遍性,主要按照两部委的文件精神,但因涉及职能剥离,特别是房屋登记与交易产权管理的职能剥离边界不太清晰,且涉及的剥离后工作机制问题太多,没有很成熟转型的代表模式与代表地区,各地自行协调解决。
以上四种代表模式各有千秋,当然还有其他更有特色的作法。本文仅以南平市建阳区为例,就最具普遍性的第四种模式——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方式工作中应考虑的几个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笔者认为,在实施整合前,应当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做好两机构间对接的准备,方可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
一、建立数据共享实时互通机制
1. 必要性与重要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李克强在今年5月25日召开的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提出,大数据被誉为新时代的钻石矿,政府就要在其中发挥作用,打破信息孤岛。目前信息资源80%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除涉及隐私之外,其他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和社会开放。这不是李克强第一次喊话政府数据开放。2014年,大数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李克强表示,数据是基础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这一年也是政府数据开放政策密集发布年,包括《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涉及大数据开放和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方案。“开着宝马吃低保”“开着宝马购经适房”,这些令人发指的不诚信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尽管我国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都建立了相关信息平台,但部门之间难以共享。
因此,新形式下的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之间应当打破信息壁垒,依法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机制。
2. 数据共享的具体要求
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共享机制并实现数据实时互通。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含空间信息)、限制信息实时传送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依送达的数据进行相应信息的归集。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将楼盘信息、交易信息实时传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提取送达的数据进行登记。
一是数据共享的日志问题。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紧密相联,对数据共享的实时性、有效性、安全性上均有很高要求,两方均应建立安全有效的数据共享日志,以便厘清责任。
二是数据共享的网络问题。由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系统均要求互联网访问使用,而不动产登记系统通常运行在局域网或者政务内网,数据如何共享,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提前考虑。建议可以考虑专用光缆连接互通方式或是通过网闸等设备过渡。
三是数据共享的时效性问题。受理的登记业务保存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同时将数据进行推送,若不动产登记记载登记簿后方才共享数据给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可能存在时间差,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登簿后的有效数据再行推送以更新最终的限制状态。
四是数据共享的准确性问题。若数据共享仅仅是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写入共享前置库,将导致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在获取最新的登记数据时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应该在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写入前置库时,通过技术手段通知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具体需要更新的登记数据索引,以便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及时更新数据。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的交易数据推送要求相同。
二、历史档案、登记簿及电子数据的管理与利用
在实现登记与交易机构数据共享互通的基础上,要考虑如何管理和利用历史档案的问题。依照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90号)文件精神,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原始房屋登记档案中包含交易管理与产权管理及登记的内容,无法分割清楚,原始档案不作移交,移交内容为房屋登记簿的相关数据信息。房屋登记簿作为登记结果信息进行移交,房屋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产权管理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管理。移交之前的房屋登记相应诉讼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移交后新受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应诉讼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
为保证登记工作的延续性,在实践中各地历史档案、数据的管理利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依两部委文件精神,历史档案仍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保管,房屋登记簿及相应的电子档案、图库复制一份移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二,历史档案、房屋登记簿及相应的电子档案、图库全部移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保留电子成果。
第三,历史档案移交到政府下设的档案局统一保管,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都可以利用,房屋登记簿和电子档案、图库等资料由档案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各备份一份,以保证各部门日常的管理需要。
三种模式各有特色,主要还是看当地具体的情况,如果当地档案局管理规范,笔者最支持第三种档案管理模式。
房屋登记簿等信息交接后,有关登记信息的相应查询服务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有关合同备案、预售许可等信息的相应查询服务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负责。个人住房信息证明(首套房、首购房)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
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以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产权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无缝对接查封工作
因协助司法部门的查封工作责任重大,在剥离过程中一直困扰着各地同行。该如何理顺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对涉及房产的查封工作,笔者认为可按以下思路进行分工:
涉及已进行登记类的查封及预查封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涉及开发企业的预售许可后未售部分及购房人合同备案后尚未办理预告登记的预查封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受理的预查封数据实时推送给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同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的预查封效力,在具备转本登记条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相应业务时应办理正式查封,并通知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解除预查封。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的查封及预查封信息实时推送给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完全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单元限制状态(是否抵押、是否查封)进行网上签约限制。
四、楼盘表建立
楼盘表是描述物理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并可与权属数据、交易数据等其他相关数据相关联的数据组织方式。根据一个物业中每栋楼的房屋总套数以及具体的限制及历史记载情况来显示该栋楼中每个最小基本单元的真实情况。最早来源于开发企业的楼盘销控表,后延伸使用到登记领域。在涉及房屋的登记与交易管理系统中,楼盘表是一种重要的关联管理手段,主要分为商品房项目楼盘表和非商品房项目楼盘表。
那么,在管理与登记分立的机制下,应如何做好楼盘表的建立工作呢?笔者认为,考虑到商品房项目楼盘的复杂性,且前期的预售许可、合同备案数据较多,商品房项目楼盘表的建立应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预售的项目、在建建筑物抵押的项目楼盘表建立完毕后推送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涉及商品房项目楼盘变更的相应业务,应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先进行楼盘数据变更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再行受理相应登记业务。如存在有在建建筑物抵押、预查封等涉及楼盘变更的数据,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实时将数据推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非商品房项目楼盘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需确保新建楼盘房屋可与交易管理系统楼盘房屋数据共享,保持登记、限制、交易信息的一致性。
五、测绘审核的必要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均未提及不动产测量成果需要测绘审核的内容,较多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流程设置及业务指南中未明确只提供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是否可直接用于产权登记。那么在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形势下,用于产权登记的测绘成果是否需要测绘审核呢?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0年出台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出台的背景是在1994年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运行后,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面积纠纷案不断涌出,经过不断的完善之后,于2000年才陆续出台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规范》等系列规范房产测绘,明确行政机构的审核职能,解决了许多的面积纷争问题。
在当前去库存、稳市场的情形下,购房人相对不容易;购房人签约时间大多在预售阶段,到实际交房时间跨度长;随着行业的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越来越复杂,多种功能、用途交杂,涉及公共分摊部分有些又不是太明确;老百姓不仅对自己取得的不动产权利证书记载的面积十分关注,甚至对记载于登记簿的公共部分的权利范围与面积也十分关注。因此,由于面积的复杂性,涉及利益大,建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慎重取消测绘审核环节,特别是针对复杂的商品房项目,不宜将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直接用于产权登记,应经测绘审核后方可用于产权登记。
前置于不动产登记的测绘审核是住建部门以备案方式出具还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设置的测绘审核职能,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核不重要,重要的是应当通过测绘审核这个环节方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用于不动产登记。至于以何种方式,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即可。
六、其他必要的关联
在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转型过程中,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涉及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的机构可以共同协商考虑定个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应通过配合的方式来解决转型过程中一些因上位法的缺实导致的程序设置瓶颈,如交易告知的形式、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收、住房保障联动机制、购房资格审核、交易手续费的收取等问题,待上位法明确后,再行依法调整。
13.现货黄金交易流程 篇十三
现货黄金交易流程
现货黄金交易流程
一、现货黄金的交易流程
1、投资者与自己考察的现货黄金正规平台签订开户协议
2、投资者获得自己考察的正规现货黄金平台交易帐户及密码
3、投资者下载自己考察的正规现货黄金平台交易平台
4、修改原始交易密码
5、投资者通过银行划转将开户资金汇入自己考察的正规平台的指定帐户
6、帐户资金到帐后即可操作
二、现货黄金开户步骤是怎样的
1、准备好身份证、银行卡,最好银行卡开通网银。
2、需要身份证正面的照片和银行卡正面的照片。
3、把身份证正面的照片和银行卡正面的照片发给业务员,还有手机号、银行卡的开户行等信息。
4、填写完,确认一下就可以。
5、尽量开不需要手持身份证的交易所实名账户。
三、现货黄金操作技巧
1、要熟悉操作,操作是第一步,包括如何下单,平仓,止损、止盈设置以及操作系统的各个功能,工具掌握好,才有盈利的基础,新人容易忙中出错;
2、学习基本术语。基本的交易术语要懂,在和别人交流的时候一定要明白,这也有助于掌握基本知识;
3、不要盲目操作。前期什么都不懂,运气好做几次赚钱了就盲目自信,掉以轻心。这样的错误千万不要犯。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懂的人,技术好的人教你,跟着别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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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学习。有条件的人可以买点书看看,这个作用是非常大的,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就是这个意思,想做的更好,这个是必须的。
5、一定要学会带止损,很多新手亏就是这样亏得,我刚开始也是吃了亏的。有时候看起来行情不温不火,不带止损不要紧,等到行情爆发的时候就晚了,这是坏习惯,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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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交易流程 篇十四
三、乙方(协调方)保证甲方具备摘牌报名资格(唯一);
四、乙方佣金=双方确认成交价(楼面地价)—摘牌成交价(楼面地价)*规划建筑总面积;
五、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建筑劳务发票;
六、具体流程:
1、双方确认地块位置;规划条件;
2、商议《合作协议》确认交易价;(商谈之前,甲方须向乙方出具银行兑账单);
3、签订《合作协议》
4、乙方运作土地挂牌及规划条件等;
5、挂牌公告发布(地块符合协议的条件),6、甲方注册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甲方在工商银行设立甲、乙双方共管账户;
7、甲方将乙方应得的佣金50%,存入共管账户;
8、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摘牌资格的报名手续;
9、甲方摘牌,与市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当日,将共管账户的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10、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11、出让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50%佣金;
12、合同中止。
注:
1、甲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无需向乙方交纳任何费用。乙方前期运作的所有费用包含在佣金。
2、合作协议可由甲方的投资方(企业)先行签订,待甲方成立的摘牌公司成立后,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至新公司。
附:
招拍挂流程
1、发布公告;(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规划条件、起始价、摘牌时间等)
2、有意单位到拍卖中心领取资料;
3、准备报名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等)
4、在区开具报名资格函;
5、购买建设用地指标(30万/亩);
5、将摘牌保证金(按挂牌土地起始总价的25%计算)汇入拍卖中心;
6、持公司报名资料、区的报名函、保证金汇款凭证、建设用地指标证,到拍卖中心报名;
7、摘牌,与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8、10个工作日内,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9、签订出让合同后30天内,交纳土地总价的50%土地款;
10、此后的60天内,交纳土地总价的30%土地款;
11、此后的900天内,交纳土地总价的20%土地款;
12、交纳土地总价3%的契税;
13、取得国地证。
15.浅谈房屋面积测算的基本作业流程 篇十五
房屋面积测算是指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 采集房屋的相关数据, 对房屋的水平面积进行计算。测算的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目前, 全国各省市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以下简称《规范》) 的原则要求纷纷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房产事业的发展。但各地方制定的细则只对房屋面积计算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 而对测算的作业流程缺乏详尽的设计。
结合多年来的生产实践, 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如房屋面积测算流程图) , 对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测算质量, 具有促进作用。
2 房屋面积测算的作业流程
2.1 测前准备工作。
房屋面积测算主要目的之一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提供测量数据, 在准备工作上除了一般测量关于人员、仪器、车辆的准备外, 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 要明确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的范围 (如私人住宅, 以幢为基本单元, 商住楼以户为基本单元等) ; (2) 要委托人清晰注记所要测算基本单元的单元号 (一般受理委托时, 要求委托人提供建筑设计图纸, 可直接在图上注记) ; (3) 要咨询委托人房屋现实情况, 若房屋正在建设或所编定的基本单元无界线划分, 则不存在实测的基础; (4) 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拟定测算的方法和测量使用的仪器。
2.2 外业实地测量。
外业测量主要是实地采集房屋边长数据, 绘制测量草图, 基本规定如下:
(1) 实测房屋边长应采用经检定合格的设备, 如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全站仪等。
(2) 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 后局部, 先外后内的原则。
(3) 未分户分割的房屋边长尺寸按层测量, 已分割为若干户 (基本单元) 的房屋边长尺寸按户测量, 共有建筑面积按层测量 (层内多户共用的公共部位需单独测量) 。
(4) 测量边长时要独立丈量两次, 两次丈量较差符合限差 (公式 (1) ) 要求时, 取中数作为边长值。
其中:△D为两次丈量较差, D为边长, 单位:米;当D<10米时, 以10米计。
(5) 当房屋存在如圆形、弓形等不规则图形或房屋边长较长不能直接丈量时, 应使用全站仪实测图形特征点点位坐标, 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6) 实测房屋边长, 数据取位至0.01米。
(7) 边长测量记录应在实地完成, 不得依据事后回忆或涂改。
(8) 房屋实地测量时必须绘制草图, 按《规范》要求绘制;边长数据要按照下面第3.1项进行数据处理后注记在草图上。
2.3 内业数据处理, 面积计算。
此项工作主要是根据测量的房屋边长数据, 采取适当的方法平差处理后, 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2.3.1 数据处理。
(1) 将房屋外边长与室内分段边长之和作比较, 较差在限差 (公式 (1) ) 范围内, 以房屋外边长数据为准, 分段丈量的数据按比例进行配赋:
其中:-第i段边长改正后的边长值 (用于面积计算)
di-第i段边长测量值
Vi-第i段边长改正数
K-边长改正系数
D-外边长测量值
Σdi-分段边长测量值之和
(2) 房屋边长数据平差处理后, 边长数值要满足几何条件的要求 (如分段边长之和等于总边长、矩形对应边相等等) ;若出现矛盾, 要对边长改正数作适当处理:分配后剩余误差较小时, 可以不作改正。
(3) 对于商住楼基本单元的面积测算, 如果套型相同, 应保持参与计算面积的单元边长数据相一致, 避免造成套型完全相同而面积不相等的情况出现 (若按不等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
2.3.2 套内建筑面积 (ST) 的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以ΣSTi表示。
2.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关键在于划分共有建筑面积的服务范围, 一般可将经规划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设计图上对于共有部位名称和功能的描述作为划分的依据, 填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 确定分摊范围。对于多功能综合楼, 主要划分为以下六级分摊面积:
(1) 幢的共有建筑面积 (ΣSF1) , 指为整幢服务的公共面积, 按幢分摊。
(2) 功能区间的共有建筑面积 (ΣSF2) , 指为部分功能区服务的公共面积, 在所服务的功能区间分摊。
(3) 功能区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ΣSF3) , 指为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公共面积, 在此功能区内分摊。
(4) 层间共有建筑面积 (ΣSF4) , 指为某功能区内部分层服务的公共面积, 在所服务的层间分摊。
(5)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ΣSF5) , 指专门为本层服务的公共面积, 在本层内分摊。
(6) 层内部分单元共有建筑面积 (ΣSF6) , 指仅服务于层内若干户的公共面积, 在所服务的若干户内分摊。
按《规范》要求, 应分别计算各级分摊面积, 采取由上至下 (由 (1) → (6) ) 方式逐级进行分摊;本级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参与分摊上一级的共有建筑面积。
2.3.4
房屋总建筑面积 (SZ) 的计算, 指按房屋外边长计算各层建筑面积 (包括外墙以外的阳台、室外楼梯、独立门卫室等面积) , 取各层面积之和。
2.3.5 各套 (户) 房屋产权面积 (SE) 的计算。
假设各套房屋最终所分摊到的共有建筑面积为δS, 则:SEi=STi+δSi (i为套的编号) 。
2.3.6 面积计算检查, 按以下3式进行。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应分别单独计算, 不能通过等式关系计算其中某一个建筑面积 (如不能用套内建筑面积和加上共有建筑面积和来计算总建筑面积) 。
(1) 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各级共有建筑面积和:
(2) 各套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各级共有建筑面积和:
(3) 总建筑面积=各套房屋产权面积和:
上述3式的允许误差均为±0.005N (单位) , 其中:N为相应公式中参与计算的单元套数与共有建筑面积个数之和。
2.3.7
面积计算过程取位至0.0001米, 计算结果取位至0.01平方米。
2.3.8
各类面积应独立测算两次, 面积限差按《规范》二级精度的限差要求。
2.3.9
房屋面积分摊计算结果满足精度要求后, 要编制单元面积明细表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2.4 测算成果复核。
主要检查测量草图边长尺寸是否满足图形几何条件的要求, 房屋面积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是否合理, 各类面积计算是否符合精度要求;委托人提供建筑施工图纸的, 应参照图上标注的尺寸进行校核, 相差太大要分析原因, 必要时到实地复核。成果复核是面积测算作业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未经过复核的成果不能交与委托方。
2.5 测算成果验收。
成果验收是指由委托人确认有关面积测算成果是否已达到委托要求, 出具认可意见书。测算成果通过验收后, 测量人员要及时整理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 编号归档。
结束语
房屋面积测算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测绘工作, 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影响大。探讨面积测算的基本作业流程,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测算工作的操作步骤, 保证测算成果质量, 并可以加深人们对面积测算基本过程的了解, 一定程度上化解当前因房屋面积引起的社会矛盾,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S].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