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村村民理事会章程

2024-11-19

自然村村民理事会章程(共10篇)(共10篇)

1.自然村村民理事会章程 篇一

大塘村村民事务理事会工作总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按照镇党委政府就建立好村民事务理事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我村两委高度重视,把村民事务理事会建设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并因此推进村建工作,主要做到了“三个到位”、“三个结合”、“两个确保”,现将工作开展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三个到位是:

一是组织机构到位。2010年12月份开始,按照上级对村民事

务理事会组建的要求,我们通过群众推荐、民主考核、绩效考评等形式,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村民事务理事会。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一支能办事、肯办事、办好事的村民事务理事队伍,结合我村特色、突出把老党员老干部、创业致富能手、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作为理事会成员人选,突出传帮带作用,注重工作的延续性。理事会成立后,制订了《大塘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明确了理事会的工作职责。二是工作职责到位。一是理事会明确自身职能。村民事务理事会是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是联系上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当前理事会工作主要是组织开展农村卫生清洁工程、三城同创、按照“一事一议”工作法实施公益事业、落实一系列惠民政策、维护地方稳定等职能。在村民事务理事会组建方面我们注重职能明确、职责到位。二是日常工作要结合实际创造特色。一年来,我村工作的主要特色是利用村民事务理事会带动渔民转产,鼓励成立产业协 1

会,实现“协会+农户”发展模式,成效显著。三是检查评比到位。村民事务理事会每月组织对全村卫生清洁进行检查评比,每天早晚2次巡查全村的卫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每天巡查的情况记录在册。在检查中评出清洁、较清洁、不清洁家庭,并在公开栏上予以公布。除检查保洁情况外,还对各户垃圾处理、家庭卫生进行规划指导,详细告知存在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通过检查评比,群众卫生意识明显增强,全村的卫生条件得到大大的改善。

三个结合是:

一是结合三城同创工作。自去年三城同创工作开展以来,我村作为城中村,在三城同创过程中,注重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因村制宜突出特色,在村民事务理事会的引领下,村民兴起整治村庄环境的热潮,家家户户门前实现水泥路面硬化到位,部分旧房危房得到改建,露天厕所全部清除。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绿化。二是结合农村卫生清洁工程。增设了专职保洁员,所有农户配备“两桶一袋”。每周五定为“清洁卫生”日,全村村民齐动手,除杂草、清阴沟、清垃圾死角,环境卫生质量大大提高。三是结合营造农村和谐新风。维护一方稳定是理事会建设的重要职责,更是所有工作开展的源泉,在理事会参与努力下,全村做到矛盾不出村,所有纠纷调解在萌芽状态,全村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在红白喜事方面,大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全村形成了良好风尚。

两个确保是:

一是确保队伍长效机制落实。所有理事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2

有进有出,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保障理事会活力。二是确保为民办实事求实效。以为民办实事的成绩作为衡量理事会建设的标准。建立为民办事台账,实行“民主评议”工作法,一切向群众公示,实行阳光操作。

在理事会建设过程中,我村结合实际,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查找不足,不断推进此项工作的建设。

二、工作成效

1、基层组织得到夯实

村民事务理事会延伸了村级组织,大大提高了村级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2、重点工作表现突出

在村庄公益事业、维护稳定、扶危济困等方面发挥了村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效果明显。

3、亮点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红白喜事”移风易俗。乡情更浓厚,村风更文明,关系更和谐;二是促进经济发展。理事会支持村民发展产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组织,扩大生产规模,达到经济增长。三是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安全生产实现零事故,计划生育稳步推进。

大塘村村民事务理事会

2011年10月14日

2.村民自治章程 篇二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1><2><3><4>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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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1)(2)(3)(4)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篇三

第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上级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指导。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并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工作评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讨论本村的自治事务;检查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提供生产经营信息,做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六)管理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实行合作医疗,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村庄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统一编制规划,村民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建筑物,必须经村组织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4.自然村村民理事会章程 篇四

根据德办字[2010]138号文件,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深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蒲亭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立村民事务理事会工作,成立了镇村民事务理事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召开业务培训班,传达上级关于在全县农村普遍建立村民事务理事会工作会议精神并进行业务培训。

在召开建立村民事务理事会工作中,蒲亭镇严格按照选举办法和程序全面组建村民事务理事会,以党支部为核心,以党员为骨干,以农村“五老”、有公心、有魄力的村民为成员,在坚持群众认可,本人自愿的原则,根据各自然村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选举村民事务理事会成员。在工作做到每村有一名乡镇班子成员负责,每个自然村有一名包村干部,强化了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

5.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婚早育或计划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有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三)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

(四)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五)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在确保国家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进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享受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二)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会。

6.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六

(2011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 1

生育科学知识。

(2)以查治、随访、陪护、保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3)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定期与流出育龄人员建立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其婚育、节育信息。

(4)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等,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5)为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夫妇,按法定程序提供申报服务。

(6)切实履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有关承诺,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7)协助本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育龄群众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证做到定点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计外生育、不非法收养。

(2)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配合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3)自觉参加镇村两级人口学校培训,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

(4)支持“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怀孕后应服用营养素。

(5)生育后应在三个月内选择并落实一项适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6)发生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及时终止妊娠。

(7)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举报一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处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章程,并与本村所属户主签订遵守本章程的协议书。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生育计划管理与服务

(1)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无证结婚同居;依法进行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弃婴、溺婴。

(2)坚持照顾再生一孩政策审批制度,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或《泰州市有关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照顾生育对象,村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3)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对象实行孕情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协议管理与服务

应签订协议的对象:

(1)本村户主应签订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

(2)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应签订《未婚青年依法结婚协议书》。

(3)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4)流出本市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到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应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寄回经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单位检查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附近期照片),外出未婚青年的父母应主动向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其子女的婚恋信息。

(5)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应列入本村计划生育正常管理与服务对象。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主动在10天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村及时向镇计生服务站报告有关信息,交镇计生服务站查验。

(6)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单位)应签订《房屋出租(出借)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包保责任书》。

第十三条户口迁进迁出的协同管理与服务

(1)对户口迁进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坚持孕情查检和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符合规定者,及时出具户口迁入证明和计划生育回执。户口迁入后,帮助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并纳入村正常管理。

(2)对户口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孕情查检工作,同时把好回执关,在回执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村应继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的地域条件和住户实际,建立邻里小组,实行互助制度,生产上互相帮助,共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生活上互相关心,融洽邻里关系;生育上互相监督,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1)帮助已婚育龄夫妇掌握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选择一项避孕节育措施。

(2)村计生服务室在镇计生服务站的指导下,按要求指导育龄妇女安全、有效地进行避孕。

(3)动员意外妊娠对象及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准确掌握全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镇计生服务站。

第五章奖励与制约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除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优待和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的夫妇,如自愿放弃再生一孩计划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有避孕措施出现意外怀孕,本人应主动向村汇报,落实补救措施;无措施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本人自负。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村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同时提出从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对象,按协议约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对非法流、引产的当事人,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兑现由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7.槐芽村村民道德评议会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规范道德评议会运转程序,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的作用,深化以德治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是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组织和发动农民进行村民道德评议的群众组织,是强化道德教育,促进农民道德水平提高和村风民气好转,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投身思想道德建设实践的有效途径和载体。

第三条

成立村民道德评议会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道德评议,在我村村民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第四条

村民道德评议会的人员组成:村民道德评议会由群众公推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担任会长,也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会长,按照“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威信较高、说理能力强”的要求,由群众推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审查确定评议会成员,并发给聘书。村民调组织负责人可兼任评议会成员。村民道德评议会一般由6—10人组成。村民道德评议会下设小组,各村民小组为道德评议小组,村民组长兼任道德评议小组组长。

第二章

评议方法及要求

第五条 村民道德评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与村民“民主日”活动相结合,由道德评议会负责组织。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评议。

第六条 在评议活动之前,评议会要围绕村“两委”近期的重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评议要点,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

第七条 评议过程中,评议人员要根据道德规范的要求,分别采取开会集中评、广播评、公开栏评等多种形式,就村、组发生的重要事件进行评议,形成决议,向当事人进行通报。当事人对评议结果不服的,可申请村、组评议会集体评议。

第八条 评议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汇报评议结果,对评出的好人好事要通过黑板报、广播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表扬;对评出的不道德行为,由评议会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各村要将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与农户的评先选优、福利待遇、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条 通过道德评议活动,在村民中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村民;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讲道德光荣、不讲道德耻辱的氛围,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每次活动必须有评议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各村都要在黑板报或公开栏上建立固定的道德评议台。每次评议结束后,要及时将评议内容及结果在评议台上向全体村民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村要根据评议情况,在年终评选出本村“十佳”好事,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十四条 每次评议主要围绕以下九个方面内容进行:

1、爱党爱国,履行义务。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岗位尽职尽责,无私奉献,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主动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能带头完成各项村级任务。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富有正义感,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无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3、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言谈文明,举止礼貌,不讲粗话脏话,不打架斗殴;表里如一,信守诺言,不欺骗欺诈,不拖欠赖帐,不违约。

4、崇尚科学,重视教育。自觉学科学、用科学,不传播、练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搞封建迷信活动;遵守《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5、勤俭持家,自强自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广开致富门路,勤劳致富;精心理财,艰苦朴素,不铺张浪费。

6、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互敬互爱,自觉赡养老人,孝敬父母,关心爱护子女,无虐待家庭成员现象。

7、团结友善,乐于助人。与邻里关系融洽,友好相处,不传播口舌,不搬弄是非,不损害他人利益,互谅互让、相互帮助。

8、讲究卫生,美化环境。院落、居室干净卫生,畜禽圈养,房前屋后无“三大堆”,不乱倒垃圾、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爱护花草树木,自觉配合参与村容村貌整治,净化美化生活环境。

9、移风易俗,健康娱乐。积极参加村里开展的各种健康文明的娱乐活动,生活方式健康、文明,婚事、丧事不大操大办,不聚众赌博,不酗酒闹事。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华山镇槐芽村

关于成立道德评议会的通知

各位村民:

为了将我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创造和谐乡村,特成立槐芽村道德评议会,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长:马成利

副组长:马少为、马学林

成员:马治朝、马稳厚、任化民、马荣战、杨秋凤

注:村两委会成员是调委会的责任人。

槐芽村党支部

槐芽村村委会

8.理事会章程 篇八

1.《xxx》理事会是以xx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建筑学会xxx分会联合主办的《xxx》杂志为纽带,进行信息交流和协作的合作团体。

2.理事会的宗旨是吸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行业内相关单位的横向联系,传递最新国内外信息,交流研究成果,为理事单位提供服务,提高理事单位的知名度,促进共同发展。

3.理事单位资格: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信誉,并愿意履行本章程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xxx》理事会主要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设计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国家认可的科技型企业组成。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相应的代表分别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理事会秘书处设置在《xxx》杂志社,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2.加入理事会本着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填写《理事会认同书》,经理事会确认后成为正式会员。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会,视为自动连任。

3.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原则上由《xxx》主办单位及其领导担任,秘书长由《xxx》杂志社领导担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1.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

理事单位获得4大项服务(详见服务明细),包括:

1)信息服务:赠阅《xxx》《xxx专辑》杂志、E周刊电邮等;

2)宣传服务:刊登新闻、为理事单位提供各种宣传;

3)会议活动服务:理事单位可参加由《xxx》杂志社组织的有关学术研讨、技术论坛和业务培训等活动,相关费用可给与优惠;

4)论文出版服务:理事单位撰写的技术论文,在符合本刊办刊宗旨,且通过专家审稿并修改合格的情况下,可优先在《xxx》杂志或增刊上发表。

2.理事单位应尽的义务

1)积极为促进理事会的工作和各媒体的发展提出建议;

2)委派专人负责与理事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协助秘书处开展理事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1.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2.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秘书处所有。

9.理事会章程1 篇九

医共体〔2015〕01号

关于印发《XXX第一县域医疗服务 共同体理事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XXX第一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单位:

现将《XXX第一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XXX第一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

2015年5月5日

XXX第一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

理事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

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卫生局直接领导下,组建XXX第一县域医疗共同体,自愿联合,发挥现有人员、技术、设备,优势互补、资源重组,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的服务,拓宽服务群体,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矛盾,同步提高县乡两级医疗服务能力,减少住院病人外流,加快实现“90%的住院病人不出县”的医改目标。

第二条 宗 旨

在新医改背景下,积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改革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充分利用各种优势资源,发挥各自特长,避免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形成规模发展优势,提高医共体内医疗服务水平,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好的优质医疗服务。

第三条 成员

XXX第一县域医疗共同体成员单位由XXX人民医院及柴集镇中心卫生院、朱寨镇中心卫生院、焦坡镇中心卫生院组成。以XXX人民医院为核心,依托其技术、人才和设备优势,形成规模效应,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条 组织设立 1.理事会

成立XXX第一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理事会是医共体的最高议事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负责对医共体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拟定各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报卫生局审批实施;探讨医共体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医疗质量交流和检查;组织探讨医共体内医院改革和存在问题;组织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负责医共体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

全体理事会议每季度初定期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发起不定期理事会议。

2.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由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院长组成,理事会主席由XXX人民医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XXX人民医院要成立医共体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理事会主席推荐,理事会审核批准,负责医共体日常管理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协调及资金结算工作。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院医共体有关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XXX人民医院:

1.负责医共体的日常运行,组织制定双向转诊、对口扶持、人员培训、检验检查绿色通道、临床会诊、远程会诊、医务人员多点执业的鼓励措施等工作细则。

2.统筹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在各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差异化服务、大型医疗设备共享和检查结果互认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3.规范各种业务管理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实现业务管理资源的共享。建立各种检验、功能检查项目申请和检查报告的通用制度。

4.承担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和常见多发病的诊疗,开展各专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医疗技术和常规诊疗技术,负责下级医院上转病人的接收及治疗。

5.负责上联上级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县外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并与之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转出病人相对集中送往合作医院,并定期评估合作医院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及病人满意度等。

6.负责提供下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免费进修、培训工作,加大对口支援力度,通过合作帮扶进一步提高下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

乡镇卫生院:

1.承担辖区内常见多发病诊疗和慢性病管理,开展部分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护理等医疗业务。负责接收上级医院根据需要下转的手术后病人的后续治疗。

2.负责居民签约服务工作的推广,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居民签约就诊,将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及公共卫生相结合,提高群众防病诊疗意识,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在县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对医共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讨论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发展规划,报县医管会、卫生局备案。第八条 对医共体内部医疗机构行政、财务管理、医疗、护理、质控、科研、康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探讨调整医共体内医疗服务模式、专业结构、业务发展方向,形成优势合力。

第十条 遵守医共体章程、执行医共体理事会决定,完成医共体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对医共体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医管会、卫生局反映医共体运转情况。

第十二条 医共体内各乡镇医院增挂“XXX人民医院XX分院”的牌子。第十三条 遵守相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医共体成员平等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共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医共体成立后,如无特殊事项,期限将无限期延长。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医共体内部讨论一致通过并报县卫生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医共体理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医共体实施情况可进行调整。

附件1

XXX第一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

(医共体)理事会

理事会主席:陈 雷(XXX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副 主 席:李家法(XXX人民医院副院长)

田 敏(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徐明生(朱寨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何光勋(焦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成 员:县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医共体负责人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XXX第一县域医共体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XXX人民医院医共体办公室。主 任:张 伟

成 员:叶武军 张恩涛 谢猛实 张梦虎 常德奎 吴刚锋 李大路

附件2 XXX第一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医共体)协议书(试行)

甲方:XXX人民医院 乙方:

为贯彻国家医改精神、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甲乙双方自愿组建成立第一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按照组织内业务协作、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目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一)双向转诊

1.甲方、乙方执行双向转诊程序,乙方需将急危重症的患者转往甲方,甲方需将进入恢复期的患者转回乙方。

2.甲乙双方设立双向转诊服务科或设专人负责,开设绿色通道,乙方转诊住院患者携带双向转诊(上转)单直接入住病房,转诊就诊、检查患者以预约形式优先就诊。

3.甲方接乙方通知安排相关临床科室做好接诊准备并记录,将接诊科室名称、院内位置、注意事项等电话反馈乙方。

4.患者转回由主管医师开据双向转诊单(下转单)报甲方责任科室办理转回手续,责任科室通知乙方做好接诊准备,并将回转信息转送乙方。

5.甲方接诊科室继续跟踪回转乙方患者的后续治疗,与乙方人员充分沟通,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技术指导

1.甲方帮助乙方完善医疗管理、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进一步优化流程;在医务人员和设备上支持乙方,帮助乙方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经协商甲方可采取科室托管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双方协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2.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对其相关专业进行对口帮扶,定期派驻专家到乙方开展坐诊、查房、讲课等,帮助乙方确定并开展特色专业,对专业的发展进行指导。指导乙方采取适宜方式开展家庭全科医生服务,努力降低区域居民发病率。

(三)人才培养

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免费进修、培训机会。甲方举办短期培训班、学术交流等,对乙方人员进行免费轮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重点培养乙方全科医生团队。适时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四)资源共享

甲方负责承担乙方不能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在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对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逐步建立检验检查中心,开展远程诊疗。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一)双向转诊

1.甲方、乙方执行双向转诊程序,乙方需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甲方,甲方开通转诊绿色通道,上转转诊率须达到90%以上;甲方需将进入恢复期的乙方转诊患者转回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回转患者信息,做好回转患者的接诊准备。乙方主动与甲方患者转出科室加强联系,保障患者治疗的连贯性和延续性。

2.乙方应妥善安排转诊给甲方的患者,并提前与甲方联系人联系。病情危重者由甲方派出救护车接回或乙方直接送往甲方,其他患者可酌情护送转诊。双向转诊(上转)单由患者携带直接送往甲方接诊科室就诊或办理住院。

(二)技术支持

1.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诊疗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确定业务发展方向,积极配合甲方的技术帮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硬件条件。

2.乙方在辖区内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并同辖区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三)人才培训

1.乙方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医师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并对参加人员的学习效果进行测评。

2.乙方将年度进修计划,包括人数、进修专业等相关内容于每年1月份报给甲方,方便甲方进行统一安排。

3.乙方可对甲方的业务培训提出需求和建议。(四)资源共享

1.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检查、检验项目,对因条件所限无法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需转至甲方开展。

2.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在设备等资源上有偿支持甲方。

三、费用结算

1.对合作医疗资金,定期结算实际补偿费用。

2.乙方上转的患者在甲方住院产生的医疗收入(扣除药品、耗材)按10 %补助给乙方;甲方下转的患者医疗收入(扣除药品、耗材)甲方不收取乙方任何补助。

3.甲方派驻医师到乙方定期驻点执业服务,服务产生的医疗收入,乙方按照该医师驻点执业期间医疗收入的15 %比例补助给甲方,驻点团队医师人均不足100元一天的,按照100元一天给予补助。

4.甲方派专家医师参加乙方复杂病诊治或外科手术,凭借医务部门开具的会诊单,乙方应按照150元/次补助给甲方。乙方需手术的患者按该次手术费用的50 %补助给甲方。共建科室、科室托管等补助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5.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资金甲、乙双方按30 %:70 %比例分配,超出资金甲、乙双方按 30 %:70 %比例承担。

四、组织管理

1.甲方、乙方为独立法人单位,双方应共同遵守医共体章程。2.甲方按时召集乙方参加医共体工作例会,共同解决医共体内业务发展、工作机制、对外宣传、履行协议等问题,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遵守例会决议,促进医共体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2.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一份。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联络部门: 电话:

乙方联络部门: 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2015年 月

乙方代表签字:2015年

日 日期:月附件3 乡村基本医疗卫生签约服务协议书

甲方: 卫生院 联系电话: 乙方: 村卫生室 联系电话: 乙方成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做好宣传资料印发、体检时间安排等规划、在乙方对签约对象服务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定期组织对乙方的培训,努力提高乙方服务水平。

2.甲方应组建相关专业的服务团队,负责对乙方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团队与村卫生室形成帮扶关系,实行划片包村指导。

3.甲方要加强对乙方签约服务各项服务的考核,对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签约服务家庭转诊率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应按有关标准和协议约定支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甲方对乙方按规定进行转诊的应适当给予补助并定期按时发放。

(二)乙方

1.乙方对符合转诊标准的病人进行逐级转诊,辖区转诊率必须达到90%,甲方将新增(5元/人)公共卫生经费足额拨付给村卫生室。辖区签约居民门诊一般诊疗费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1元。甲方从乙方所在村年度结余的新农合资金中按10 %补助给乙方。

2.乙方对签约家庭提供符合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协议约定获得相应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费用。

3.乙方有保守患方隐私的义务,应遵守甲方管理的各项约定。因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

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如无政策性调整,中途不得随意终止协议,请签约双方共同遵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县卫生局投诉。仍无法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据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甲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乙方(盖章): 村卫生室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0.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5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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