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2024-10-25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精选10篇)

1.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篇一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摘要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既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与金融主权。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便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在维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三大金融安全网,维护着金融安全体系的稳定。而当前的商业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同中央银行及其他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共同维护起银行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自由化加剧,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

今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的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创新性的金融制度具有两面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这些消极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将会给金融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本文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风险进行分析,并简要分析了《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涉及的各项问题。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功能与问题 所处环境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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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从实践运行情况看,金融发展始终沿着螺旋式道路前进,危机的幽灵始终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如影随形。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具有强烈的溢出效应,一国或地区爆发金融危机,往往会通过某种渠道向其它国家或地区传播,由此引发区域性甚至全球性金融危机,进而冲击实体经济和社会福利。近20年来,世界上先后有120个国家发生金融危机。从上世纪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银行倒闭的事件时有发生。1997年7月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许多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尤其是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末,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到亚洲与拉丁美洲的一些新兴国家,再到东欧与中欧经历过经济转轨的国家,都曾经历过这些问题。而肇始于2007年8月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席卷欧盟、日本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并蔓延到全世界,不仅导致了美国独立投行体制崩溃瓦解和世界诸多银行机构破产倒闭,还引发了全球性的流动性枯竭和信贷紧缩,造成全球性经济衰退。

但是,由于美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及时介入,使挤兑行为并未在美国大规模爆发,从而没有引发更大的恐慌,维护了存款人利益,保障了金融稳定,防止了危机的进一步深化。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

构建并施行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受到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认同,并成为这些经济体用来保护存款者利益以及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诞生于1933年的美国。它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类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受保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即存款保险基金)。当有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财产清偿,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指定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障存款人利益,提振公众信心,稳定金融秩序。根据国际存款协会(IADI)公布的数据,迄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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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内,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一方面,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深入,尤其是利率市场化加速,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开始不断增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也有所上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正是对金融风险的应激式反应。而另一方面,从我国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发展情况看,大型银行即使出现过问题,但借助于国家信用,经营情况始终较为稳定,但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经营不稳定现象频繁发生。如海南发展银行的挤兑、广东国际信托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不抵债和挤兑、浙江迅达城市信用社的挤兑、青海格尔木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央行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影响了货币政策的稳定性,耗费了纳税人的支出,相当于由纳税人承担损失,而不是由具体事件责任人承担,具有不公正性。也正因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由此成为了新时期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4年11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意味着,在酝酿21年之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不仅首次从制度上保障了绝大多数存款客户的利益,提振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对存款人行为、商业银行经营均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2 选题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止银行风险,稳定金融体系。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首先,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业改革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且能消除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在竞争中的不平等状态,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此外,金融体制改革是各部门体制改革的有机统一体,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完善其他金融制度的需要。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与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共同构成了金融安全网,三者职能不同,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防止银行业危机扩散,维护金融稳定。

最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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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也日渐丰富,但我国居民的主要投资方式仍是存款,这也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来源。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存款进行有效的保护,特别是载保障广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上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保护中小存款者利益不仅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仍待完善,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存款往往是维持广大民众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与问题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2.1.1 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由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人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和具备良好的分析能力来选择业绩优良和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而由于高杠杆率与外部性以及银行风险的高传染性,及时存款人选择了业绩优良和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也不见得这样的金融机构不会在金融震荡中遭受严重的打击。由于竞争剧烈,银行业从业机构开始剧增,有时候银行为了暴利去投资高风险的业务,于是银行也开始面临倒闭破产的风险。银行一旦倒闭,将意味着存款人的存款能否收回将是一个大问题。因此,为数众多的小储户、小投资人在存款这种金融交易中属于弱势群体。存款保险制度恰好可以让存款人放心地将存款继续放入银行中,如此一来,即便是银行倒闭,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设定的限额内偿还存款人的存款。

2.1.2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014年3月24日下午,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庆丰分理处遭遇上千群众挤兑,挤兑现象起源于一则该行要“倒闭”的谣言。在金融震荡中,当小储户、小投资人的权益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时,他们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就是“挤兑”。如果某几家金融机构的问题导致存款人的利益受损,影响到其他机构存款人的信心,就很容易发生挤兑风潮。这时,即使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也很难渡过难关,从而造成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存款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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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制度对存款人提供的保护,使得挤兑不会给广大存款人带来额外的利益,这就大大降低了挤兑和金融机构连锁倒闭的可能性,起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的作用。

2.1.3 促进银行间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能为中小银行创建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上,每个国家国内银行根据其实力以及发展水平,其在国民以及政府眼中的地位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人不用再担心存入银行的存款会损失,政府也不用再对国内的“大银行”施加特别保护,如此一来存款人也会为了追求高回报将存款存入中小银行,中小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能得以提升,在未来也能与“大银行”更公平地竞争。2.1.4 对银行实施监督

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关注金融风险的问题,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不再局限于建立一种事后的监管措施,通过建立事前的风险预测机制,对风险进行评估,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用到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功能,赋予其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部分监管的职能,对投保机构平时投资运营的信息进行监测,并进行评估,建立与主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

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由此降低了他们关心银行经营业绩和对银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监督的积极性,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这就使效率低,甚至自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对投保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提威胁对存款货币银行可能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无“后顾之忧”之后的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率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等;对监管当局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延缓金融风险暴露的作用,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由此加大了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2.2.1 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

资本资产比率较低以及负债率偏高,致使银行业的经营具有内生不稳定性,加之银行体系潜在的挤兑效应及危机传染效应,使银行体系自身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反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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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存款保险的学者大都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危机间的相关性实际上是正的,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银行体系脆弱性。第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保险限额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也比较大。有研究发现,保险限额设置的越高,相对的银行体系脆弱性也越大。2.2.2 内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一种效用,指合同签订后,合约一方受自身利益最大化影响,不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行为执行。存款保险制度内生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银行业及监管机构会放松对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因此,银行的经营风险及不稳定性会提高。第二,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有存款保险机构做后盾,银行机构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会追逐收益更高、风险更大的投资项目,从而使得经营风险加大,存款保险机构面临的给付压力也严重变大。2.2.3 内生的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即如果存款保险制度不采用强制参与的模式,风险大的金融机构会更积极的参与进来,风险小的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会差一些。长此以往,最终只有风险大的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小的金融机构被驱逐出去,从而形成逆向选择的结果。

第三章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分析

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很多的内外条件相配合,不仅需要有力的宏观经济条件,还需要稳定的银行体系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如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则势必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失败,引发更大的金融不确定性。

3.1 我国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

3.1.1 宏观经济高速发展,高储蓄率特征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GDP增长率一直远高于世界的速度发展。持续快速的经济发展为中国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宏观经济条件。目前中国的经济周期正处在景气高峰阶段,是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良好时机。但是,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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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中国整体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人均居民收入水平和增长速度却相对不足,与全球水平相比仍处在较低水平。

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存款上,居民储蓄又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负债,对居民储蓄存款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极大地减轻银行倒闭的压力,为银行清理及重建创造条件。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居民家庭金融财产有限,收入较低,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储蓄存款是居民维持未来基本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居民经济收入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投资渠道不多,另外传统的高储蓄思想,居民资产结构还是集中在存款。由此得出中国对于存款保险的迫切需求尤为重要。在存款人角度,储蓄一直是中国居民的首选金融投资方式;在银行角度,存款是商业银行正常运营的关键。存款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和对外开放全面扩大,银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面临银行破产倒闭,最大损害人必然是存款者。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3.1.2 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同时,潜在风险依存

2003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由传统国有企业形式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型,改革之后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是国家银行的象征而更具企业标志,公众对其信任度和支持度有可能随之减弱,有必要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公众信心。

中国银行业竞争不足,中小银行机构风险较高,公司治理薄弱,业务创新能力差,财务风险存在普遍。不良贷款率较高,亏损银行机构所占比例较大,利润水平在世界排名靠后。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较小。国有银行基于政府注资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但大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仍有困难。

我国城市信用社机构较多,但运营状态良好的比例较低。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时期,中国虽未发生系统性金融风暴,但也出现过个别信用社的挤兑**。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国际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逐渐加大。要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就应当防患于未然,在正常的金融机构与问题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道屏障,防止挤兑**向正常的金融机构蔓延,防止存款挤兑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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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若这些大银行出现问题,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发展都带来了危机。政府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所提供的隐性担保大大超出了所遭受的损害,因此保障了大型银行不会因为危机而遭受倒闭风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太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然而政府的这种隐性担保和干预是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对于小银行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3.2 我国银行业监管格局

我国金融监管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金融行业整体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金融行业的经营和业务运行起到维护作用,保障其正常运转。此功能的实施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制定以及实施货币政策、并且对于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监督,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银监会更加倾向于监督职责,在金融机构的准入和运行当中的违法违章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个方面就是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对国有控股或国家参与投资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监管,维护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从而有效预防和消除国家财政风险。我国财政部作为政府的代表对国家参与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规则用来规范整个金融行业的财务行为准则,并依据管理制度约束监管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确定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收益分配政策,参与审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

3.3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环境

3.3.1 金融机构的破产能力

我国在2000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2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9月,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这些都是对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益尝试,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于破产的标准和条件比其他行业和机构更为苛刻。应用监管标准来严格要求金融机构的破产已经成为发展方向,如此既能体现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的专业特质,更可以严格把握金融机构破产要求,防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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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整体风险和危机。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只是做了原则性标准要求,这样不但在客观上使得法院裁量权得到了扩张,更使得监管当局存在着面临即将发生的金融机构危机动作相对迟缓和宽容的问题,不利于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及时地进行救助。3.3.2 其他相关配套法律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存款者、存款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存 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制度,调整的是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它的建立需要一般的财产保险法律制度为其提供可以以存款为保险对象的法律支撑。

中国银行业的产权法很不完善,虽然中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但单纯靠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的不良资产数量一直很高,比世界上的平均水平数目还超出不少,资本充足率不足,盈利能力低下,而建立健全产业法则可以有效防止国有银行资本流失,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建立。

第四章 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4.1 核心内容

2014年11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包括以下四点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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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4.2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只关注收益而忽视风险,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建立和完善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这对提高银行体系竞争效率,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以及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说明可以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非常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加剧行业内部分化;其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更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在短期内没有太明显的影响。考虑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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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按这一额度,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匡算,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一般储户不受保障的可能性很低。

4.3 关于《意见稿》是否会引发“存款搬家”的讨论

理论上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造成存款搬家,影响现有存款,尤其是个人存款的分布格局(对公存款,因为各种关系因素,通常具有一定粘性,因安全而转移的可能相对较小)。有市场观点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将会加速银行负债的脱媒。因为存款亦存在本金风险,将促使存款人把存款搬离银行投资到债券和股票市场,并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这可能是高估了中国存款人的风险偏好,即便缺乏金融知识的人稍加引导都能轻易分辨出银行存款、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高低,高储蓄率展现的储户低风险偏好,不会因为部分存款无法受到保险,就将其投入到风险更高的市场中去,至少在若干年内都将如此。

而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多数都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具备风险意识,具有资产管理的主动性,风险偏好也较高。他们将资金投入股市或债市更可能的原因是,对市场的多空预期,如果股市、债市行情好,无论有没有存保制度,他们都会将资金投入其中。

通常来说,存款人一般有两种存款搬家的目的:一是,储户出于存款安全考虑,将存款向大型银行转移;二是,在单家银行拥有50万元以上稳定存款的客户,可能将存款分散到多家银行,以实现个人名下存款的“全额”保险。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调查显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多数国家并未出现存款结构的大幅变动,因而对中小银行未必就是不利。

对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因为它们普遍的国资背景,信用转换并非一朝一夕间可以完成。故出于第一种目的存款搬家的人群,他们的整体影响短期或不明显。而出于第二种目的存款搬家的人群,应当是主要考虑的目标,这部分客户数量上虽然占比较小,不足1%,但存款资产占比却很高,将是各家银行重点挽留的对象。对于个人高净值客户较多的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由于其服务质量好,定制资管类产品较多,存款横向转移的可能性较大,它们可能获益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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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其他中小型银行来说,亟需加强自身高净值客户的粘性,提高对个人客户的服务质量:如提供定制类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提供针对50万元以上存款客户区域专属服务(如资产管理服务的无缝连接),提供银行服务政策便利(如提高存款利率上浮比例,目前仍有很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较低)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存款搬家带来的波动性,将会加大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对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短期看,这将提升银行经营效率、降低银行存款集中度和金融风险。长期看,当国家信用逐渐朝银行信用转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银行业竞争加剧,又可能会反过来助推银行业的整合。

4.4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4.4.1 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要以法律作为前提保障。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法》,一方面,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流程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内容;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范围等具体保险事宜;清晰存款保险机构具体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我国应从保障存款保险机制稳健运行的角度出发,对我国 《保 险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以及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适应存款保险制度加入金融体系,建立良好的法律约束环境。4.4.2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和运行的过程中,金融市场自由化竞争进程会逐步加快。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理性存款人应该通过对利率的分析、银行 风险的预判来选择自己最终存款的银行。因此,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在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建立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公开机制,要求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定期披露常规信息,重大的经营事件要及 时披露,并明确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手段及程度,使存款人能够充分掌握银行的资产负债、流动性情况以及资金存人银行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加强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市场选择作用。4.4.3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完善制度环境,在畅通的金融体系下能更好的去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增大优良的经济效益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在设立以后,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虽然对客户、银行、社会都有有利的一面,但是为了减少该制度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政府就要提高执政的效率,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加规范化,从 而建立更加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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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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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篇二

1.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积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风险事故而构建的一种制度。为保证投保人免于风险事故, 在金融体系内成立专门的保险机构, 它定期向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将之用于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上。如果投保人万一遭受了风险事故, 那么就由保险机构或者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支持或者直接支付投保人全部或部分存款。首先,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完善金融安全网。金融安全网由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审慎监管构成, 审慎监管处于安全网的核心地位, 主要负责控制银行风险的形成和外化;最后贷款人制度主要预防银行的流动性危机转变为清偿性危机;存款保险制度直接服务于存款人, 具有强大的法定性和可预见性, 能够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有效防止银行挤兑的出现。这三者互相协调, 共同为金融安全提供保障;其次,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完善市场的退出机制。金融监管虽然可以预防一些事情的发生, 但是它并不是万能的, 它要依据市场机制来进行适度监管, 保证银行之间的竞争和活力。对于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 在不引发严重后果的基础上就应该让它破产。而存款保险制度就保证了这类信仰在退出市场时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影响;最后, 促进银行公平竞争。

2.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消极影响。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破产或者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 极大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使得存款人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 只关心存款的利率是否能够让自己获得高收益, 对于银行的经营情况和安全措施则不甚在意。所以当银行发生风险的时候, 存款人并不着急将存款取出, 这就给了经营不善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以继续吸收存款的机会。这些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 会采用低利率的形式, 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不想竞争, 给整个金融体系埋下风险的种子。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由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知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既能促进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又给金融体系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 盲目推进, 那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所以,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按照如下路径选择:

1. 立法先行, 扩大范围和种类。

近年来, 因为金融行业不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 所以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较少, 所以国际上先进的《存款保险条例》和法律框架可以给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应该扩大, 所有合法存款类的金融机构都应该参与其中。这是因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常常会遭遇流动性资金无法按时清偿的问题, 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形成阻碍。所以凡是境内的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在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前提下, 都应该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体系。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只有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 但是同时还存在着外币存款、内部人存款、同业存款等其他的种类。为了公平起见, 所有的存款种类都应该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2. 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强制性保险是指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参加存款保险。在金融市场上, 风险越大的银行为了寻求损失最小化, 参与存款保险的积极性比较高。但是风险较小的银行则不愿意付出代价来参与存款保险制度, 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他们的保障作用有限。在这种情况下, 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强制所有的存款类银行都参与, 这样可以使得对抗风险能力较小的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公平的地位,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众对于银行取款的信心, 强化银行的竞争力, 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

3. 实行单一费率模式。

在能够准确鉴别银行风险水平的前提下, 实行差别费率更能够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原则。但是在实践中,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难以公正评价, 因此费率级差就难以确定。此外, 实行差别费率要考虑很多问题, 如差别费率在无意当中划分出了银行风险的等级, 如果公开, 就会引起公众对银行公信力的怀疑, 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此外, 在强制投保的要求下, 差别费率就显得不够公平合理。差别费率的成本计算也是一个问题。因为这些原因, 世界上各国存款保险改革的方向都是单一费率模式, 按照投保存款的额度和总额的固定比例来提取。世界上的多数国家的保险费率都低于千分之一, 如德国的保险费率为0.3‰, 英国的存款费率最高为存款总额的3%, 美国的存款费率较高, 在23‰到31‰之间。所以, 我国在参考国外费率的基础上, 还应该结合我过银行机构的破产概率, 来确定具体的费率水平。

参考文献

[1]葛红玲.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管理世界, 2001.

3.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篇三

关键词:存款保险;必要性;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持金融系统稳定,通过法律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规定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类机构自愿或必须按存款一定比率向该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参保的金融类机构在经营中出现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会提供资金上的资助或替其在一定范围内对存款者的存款给予偿付的一种金融制度。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指一国政府基于本国国情,通过法律形式设立专门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保险要素以及保费等做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一旦投保的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险事故,存款保险机构就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通过直接的方式对存款人赔偿部分或全部存款,该制度多被金融市场完备的发达国家所采用,在这一制度下,通过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存款赔偿额度,增强了存款人的信心,稳定了金融秩序。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相关事项作出制度上的规定与安排,当金融类机构遭遇经营危机和风险时,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由政府或本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担当最终贷款人角色,通过采取措施来对存款人进行保护性的安排,该制度多出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国有银行占主导性地位的金融体系中,在该制度中,由于国家没有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做出法律上的规定,从而削弱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自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建立以来,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历程中,存款保险制度随经济的发展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与引入。我国实行的依然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而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期,再加上入世后与国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内金融系统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增多,为有效应对金融风险,我国有必要建立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1.是保护存款人切身利益的需要

受传统储蓄观念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的储蓄率在世界居民储蓄率的排行榜上一直处于前列,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储蓄量也进一步增加,然而在这样一个储蓄大国却没有建立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显然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没有对储户的存款做出法律上的保护,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储户对银行的真实运营情况存在一些盲区,一旦出现银行经营不善的负面新闻,就会引起储户心理的恐慌,容易引发挤兑,后果不堪设想。此外,在这一制度下,公众已经形成了当银行倒闭时政府会出面保护存款者利益的观念,这无疑会加剧政府的财政负担,因为对银行救助最终无论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还是政府注资,都会使政府在宏观调控中丧失部分自主性,最终无法保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基于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性,我国有必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2.是实现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需要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既有利于实现国内中小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又可以为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创造一种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长期以来,由于规模大、网点多、资金充足等优势,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尽管近年来,一些地区性股份制银行、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等迅速成立,但由于自身规模小、网点少、资金实力不足等先天性的缺陷,其发展仍然缓慢,这种制度上的缺失造成了中小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在竞争上的不公平性,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储户就可以安心将存款存放于中小银行,有效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倒逼国有商业银行提高其经营和服务水平,进而为银行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涌入,势必对国内银行业带来冲击,由于外资银行大多受到母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而我国依然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这就造成了中资银行在竞争力上要弱于外资银行,为此,我国应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为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竞争中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1.道德风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是指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前提下商业银行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惜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可能引发银行经营危机的问题,它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需要首先面对与解决的核心问题。一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如果出现了较高的道德风险,势必会对制度的运行产生不利影响,轻则使政府成为道德风险问题的买单者,导致该制度的持续性受到挑战,重则一些商业银行会利用这个自身不需要付出多大代价的保障性制度,进行高风险的存贷款以及投资业务,这无疑会增加银行在经营中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旦风险变为现实,引起银行挤兑,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因此,我国在设计和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来减小道德风险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

2.逆向选择

大量高风险、经营不善的银行加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把风险低、经营稳健的银行排斥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这便是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在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中,风险偏好型银行更愿意加入该制度,这些银行一旦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为了获得高收益,便倾向于把存款投向高风险项目,投资成功可以获得高收益,投资失败则有存款保险机构为其做支撑,加剧了在投资上的投机性。而经营良好的银行由于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他们宁愿把省下来的保费进行其它再投资以获取收益,因此,参与热情不高。此外,在强制性存款保险中,规定所有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采取同样费率,这无疑是把稳健银行的保费补贴给了高风险银行,为其高风险投资买单,长此以往,会加剧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增加各个银行的风险倾向,从而使金融系统的风险增加,有违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要充分考虑到逆向选择的问题。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外部条件已比较成熟,建立该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趋势,尽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许多问题,但只要我们以国际经验为借鉴,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相信在制度建立过程中会少走许多弯路,从而让存款保险制度更好地为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刘仁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张建军.存款保险:必要性\障碍\对策[J].南方金融,2003.

[4]朱钰.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J].社科纵横,2013.

[5]陈茹渟.关于我国隐性存款存款保险制度的反思.商业时代,2011.

4.香港存款保险制度 篇四

背景:存款保障计划已于2006年9月25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障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91年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令香港分公司亦不能幸免,当时其倒闭引发多家本港银行出现挤提。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后,当时的香港政府就是否于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计划进行公众咨询,但由于成本及道德风险等多种问题,存款保障计划建议被否决,直至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00年委聘顾问公司就加强香港存款保障进行顾问研究。金管局随后再进行广泛咨询,咨询结果显示,大部分公众普遍都支持在香港推行存保计划,他们认为此计划对他们存放在银行的存款得到保障,结果,存款保障计划自此产生。

保障范围:在存款保障计划下,如果存放在合资格存款的银行倒闭,可以在银行倒闭后的六星期内获得最高达50万港元的补偿,而50万元以下的存款的人可获全数补偿。任何合资格存款均受保障,包括所有常见的存款,如往来帐户、储蓄帐户及年期不超过五年的定期存款。

但以下的存款类别是不受保障的:

• 用作抵押的存款

• 结构性存款

• 年期超过五年的定期存款

• 以计划成员的资产作为偿还存款的保证的存款

• 不记名票据

• 海外存款

• 为外汇基金帐户持有的存款

• 豁除人士持有的存款

• 债券

• 股票

存款保障要让受保储户范围尽量地大,而受保的资金成本尽量地小。根据这一原则,存款年期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不在受保障之列,挂钩股票、外汇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不记名票据、银行保险箱内的贵重物品等也不受保障。香港银行在海外分行包括在内地分行的存款,由于对本地金融体系影响轻微,因此也不在受保障之列。

除了保障小储户的血汗钱外,其实存款保障制度更主要的目的是保护银行,由于银行库存现金盈利低,一般而言银行大都会把现金量降低到必要的最低水平,一但遭到挤兑,现金不足就会令银行信用破产乃至倒闭。初时的存款保障计划补偿上限为10万港元,2008年10月,政府宣布动用香港外汇基金储备,为香港的银行提供全数的存款保障金额,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后就将补偿上限就放宽至50万港元。总部

存保会的总部位处于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78楼。

5.存款保险制度 篇五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自今年包商银行被接管以来,全国4000余家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上述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平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平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精准拆弹”化解风险

今年5月24日,包商银行触发法定接管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在此后召开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接管以后,包商银行运行平稳。未来不管怎么重组,这家银行肯定存在。

报告指出,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市场纪律。

尽管包商银行事件是来银行被接管的“头一遭”,但市场并未出现大幅震动。债市、股市和汇市表现总体平稳,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央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其他中小银行情况基本稳定。周学东此前介绍,从6月末数据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个百分点,比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高4个百分点。

“尽管受到接管包商银行的影响,但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直接影响并不大,而且随着市场调整和适应,目前已恢复到合理水平。”周学东强调。

除包商银行外,今年恒丰银行也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整体来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处置方式。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市场树立了信心。

中小银行无大面积风险

在经历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后,外界担忧仍然存在。针对这些担忧,报告还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经营情况稳健。

央行公布的评级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级至3级的有370家,占比8.5%;4级至7级的有3398家,占比78%;8级至10级的有586家,D级的有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据介绍,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级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报告认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近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

对于部分评级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包商银行被接管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中银国际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表示。

6.存款保险制度 篇六

20 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参照下图:

7.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构建研究 篇七

1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其组织分类

1933年,在经历了经济大萧条之后的美国,根据其一百多年来在各州的实践经验结论,建立了其在联邦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此后,从20世纪60年代起,频繁发生的银行危机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开始将选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证其国内银行存款安全与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超过了100家。目前,相对于绝大多数已经建立了相应制度的欧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该制度建设上进展较小,建立一个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各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者提取存款,需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购买存款保险,当存款机构出现危机, 濒临破产而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保险金。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实行的由政府直接出面建立,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实行的政府与银行界合作共同建立,以及德国的银行业同企业联合建立这三种方式。对参加存款保险的方式也有三种,分别为日本、加拿大等国实行的强制保险、德国实行的自愿保险,以及美国实行的强制与自愿结合这三种形式。从长期的发展趋势来看,政府主导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形式, 并且大多数国家会强制要求所有的银行类存款机构加入保险体系。

2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银行的功能包括通过吸收存款向社会提供流动性保险、通过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提供信用贷款、将提供信贷与提供流动性结合起来以及将货币、信贷和支付服务结合起来等,并且银行将会在很长一段时期中扮演金融核心的角色,因此银行的安全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但是,当存款人对经济预期悲观,对于某个银行甚至是银行系统失去信心或者某些社会事件发生时,便有可能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尤其是一些小型银行,小银行在与大银行竞争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吸收的存款数量较少, 因此其资金难以通过构建资产管理模型,投资于多个不同的市场来分散风险,更容易出现资金流通性问题。一旦某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因传染效应的存在,会导致该银行甚至是整个银行系统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的现象,这样导致的银行破产会引发后果惨重的银行危机。为了防止银行危机对社会经济产生难以估量的破坏,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这一状况发生。

关于解决挤兑现象,世界上不同国家采取过多种不同的方案,主流方案有三种: 一是暂停兑付存款,即当社会中存在优于在银行进行存款的情况时,会对某些经济主体产生激励效果,促使其提前取款。当银行在某段时间内出现提款太多的情况后,银行可以采取一定时间内暂停兑付的措施,通过消除一些经济主体提前取款的激励而达到阻止兑付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暂停兑付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是单纯地通过停止兑付来防止挤兑,会造成社会资金无法在某一时刻到达最有效率的地方,是一种低效的措施。二是最后贷款人机制,这是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出现挤兑导致的流动性紧张时提供流动性的支持,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应急措施,但有些专家认为最后贷款人制度可能扰乱资源的最优配置,应该限定在公开市场操作上。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政府提供存款保险使银行存款合约的风险性更低,保证了对兑现所有存款者承诺的回报。由于私人保险公司的资金量有限,能够提供的保险规模有限, 因此存款保险需要由政府提供,政府以其真实税款作为兑现存款的保险,来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从实践效率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机制可以更好地达到防止银行出现挤兑而造成的风险。

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探究

中国需要立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何时建? 怎样建? 如何发挥其作用, 这些问题都需要被回答。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放松对银行业的监管,包括银行利率市场化的一步步推进,从2013年7月20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市场也普遍反映中央银行很快将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高低将由货币市场的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等方面的市场化。利率的市场化将利率的决定交给了金融机构,在增强金融机构业务自主性的同时,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增加。当利率市场化后,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人的财产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资本项目的开放、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基础和保证。此时正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绝佳时机。

笔者认为,我国 《存款保险条例》应有以下基本特点:

( 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使存款机构强制加入, 政府要求金融机构强制性的加入存款保险可以加强对各个存款机构的统一监管,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要求其他银行加入,强制性加入是大势所趋。

( 2) 应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来负责管理和运作存款保险。公司制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减轻了中央银行的负担。当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以由央行来负责存款保险的日常管理。

( 3) 存款保险机构应该从中央银行中独立出来,但同时它也应该接受中央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或者保监会等部门的监管,其合理运作需要高度关注。

( 4) 存款保险在额度和类型上应该进行差别对待, 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账户保险金额设立一个上限,这样在保证存款人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可以促进存款人参与到银行存款的监管上来,我国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设立存款保额。

( 5) 存款保险运作模式应为基金运作模式,对于失败破产银行的存款人的赔付资金便来源于存款保险基金。 目前,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并且一般仅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

8.存款保险制度“胎动” 篇八

利率浮动空间可能更大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往往导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由此市场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商业银行利润空间被挤压。为了防止出现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各国一般都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央行去年6月开始打开存款浮动区间,开闸利率市场化,当然不能让各银行挟带着广大储户光着膀子冲锋陷阵。央行于2012年6月7日宣布,从6月8日起,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以1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为例,央行目前基准利率为3%,利息为3000元;而银行执行上浮10%政策,储户一年的利息收入将达到3300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消息一出,银行迅速划分为三个阵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工、建、农、中、交、邮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银行。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网点密集,存款资源相对丰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攻守同盟,如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利率上浮比例均不到10%的上限,而是在8%附近。存款资源历来稀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存款争夺较为激烈,对于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到顶。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区域性银行由于业务规模扩张的冲动,也在第一时间选择了所有期限存款利率上浮到顶的激进策略。

随着揽储价格战的持续,一些银行迫于存款压力,也出现改换阵营的情况。今年,交通银行将所有期限存款利率上浮比例上调至10%。而此前,该行与四大行保持一致的存款定价策略,即一年期定存利率上浮0.25个百分点(而非上浮到顶的0.30个百分点)。另外,也有中小银行对于客户的“身家”进行区别定价。

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并有更加激烈之势。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竞争逐渐激烈,更多的银行开始偏重于风险加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如此一来,“大而不倒”的国内商业银行也可能会出现倒闭的可能。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在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继续缺失甚至不完善,那么,不是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储户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过少而无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胆大妄为的银行以高利吸引储户而过度投机,造成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弱化了市场约束。

近日国务院相关金融工作会议上还提出,要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和民营金融机构进入银行业,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民间资本和民营金融进入银行业可能存在较大的后顾之忧,储户也未必放心在这些银行存款。

可以预见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间的差异化将更加明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未来存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将远远大于目前。

不过,也有专家担忧,如果只是负责为商业银行的风险埋单,存款保险制度会助长后者的道德风险。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表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都有风险管控职能,比如在美国和中国台湾,存款保险机构除负责赔付外,还具备对银行重组甚至监管等广泛的功能,投保银行有任何污点,存款保险机构一清二楚,同时保费也区别对待,商业银行要为违反道德运作增加更多的成本。

保障存款人权益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一旦银行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储户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不至于颗粒无收。

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新生事物。1929-1932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先后有近万家商业银行受冲击倒闭,存款人损失严重。1933年,美国通过《银行法》,据此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有数十家商业银行轰然倒下,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公司“兜底”,必定引发更大的恐慌。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没有建立。

在我国,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老百姓对银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这并不代表金融机构就不存在经营危机,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境内居民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此后发生在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最后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将自身兑付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个做法是,只对自然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企业存款不在赔付范畴之内。并且,随保对象是储户的各类存款,但不包括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

不过,从去年开始,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在进一步加快,而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央行重申,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银行业在确定存款利率方面的竞争加剧很可能导致银行利润下降。最终,竞争可能导致某些小型银行破产。

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多可能赔付50万元

银行倒闭?绝大多数在国内银行存款的人从未考虑过这个问题,因此,他们也从不担心自己存在银行的钱有可能拿不回来。

现在,这种观念要换一换了。央行日前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什么意思呢?通俗理解就是,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根据目前透露的消息,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可能是50万元,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按照央行计划的50万元限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假如储户在单一银行的存款不高于50万元,万一银行破产倒闭,储户将获得与实际存款金额相等的全额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则最多获赔50万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获得赔付,或者像美国和中国台湾一样,按一定比例赔付。

此外,限额保险赔付金额究竟是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还是只赔付本金,目前尚无明确信息。

杭州某国有银行理财经理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储户一定要做好两个转变,一是观念转变,不能再迷信银行不会倒闭了,要有风险意识,把银行当作一般企业来看待,经营得不好,一样会关门。二是储蓄方式转变,大额存款尽量分开存放,也就是鸡蛋要放在不同的篮子里。这样万一一家银行发生风险,也不至于损失过大。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建立,哪些银行会被纳入保障范围的疑问,郭田勇认为,按照国际经验,可能会实行强制性保险原则。由于国内大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有待提高,有必要将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华的法人子公司都纳入保险体系中。保险范围涵盖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这代表大多数存款者利益。

此前,瑞银证券发布报告预计,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GDP的2-5倍左右,但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限额设定在人均GDP的4-6倍较为合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我国人均GDP为38354元,若以此计算,存款保险限额应在15万至23万之间。但由于20万至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将保险限额定在20万至30万元可保证保险涵盖的广度。

9.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利弊 篇九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10.浅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篇十

摘要: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浅谈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制度

正文

一,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期—斯蒂格尔法》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或将于今年内推出,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推进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提高,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破产倒闭事件。目前我国股市低迷,部分城市房价下跌,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稳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当银行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时,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稳健经营。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第四,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大银行由于规模大、实力强,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无论把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所得到的制度保护都是相同的。这样,提供服务的优劣就会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从而使银行业竞争保持适度和公平。

第五,防止银行业风险扩散,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体系运行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挤兑现象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一旦某个机构的金融资产发生贬值以致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系统性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存款人提供心理上和实际上的保障,有效抑制、避免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引发的金融恐慌。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制度障碍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障碍。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做出规定。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综观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制度建立前都先制定有关法律,对参保机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限额、问题银行处置及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予以明确规定,即立法先行(如美国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日本于1971年颁布《存款保险法》),对保障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经济发展常使法律滞后发展,使经济金融发展过程发生很多问题,虽然事后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但损失已发生。国际国内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建立新制度,法律必须先行。

(三)金融监管协调难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四)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

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

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四、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目前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基于我国金融体制不成熟的现状,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适宜于先采取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形式。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还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在保护存款人和防止存款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采纳限额保险、强制保险、差额保险费率等做法,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按风险等级划分费率水平,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可主要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获取。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同时必须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微观金融主体及合理的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针对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一种制度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设计,应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多方认证,建立一个激励与竞争机制并存的存款保险制度,实现保护存款人、稳定金融的制度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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