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精选8篇)
1.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1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缓解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临安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实施办法》(临政发„2009‟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专用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保障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我市范围内人才专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才专用房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人才专用房建设督查和考核、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市房改办负责人才专用房的规划、项目选址、建设、信息发布、日常管理等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学历(学位)、职称及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人才专用房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申请家庭在临安市范围内的房产核实工作;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人才专用房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 设 管 理
第五条 人才专用房属政府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切块落实,由政府确定的人才专用房建设机构负责开发。
第六条 人才专用房的建设用地供给、开发建设及规费减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执行。人才专用房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章 申购条件、申购原则及享受面积标准
第七条 申购人才专用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申请人在临安市工作满3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均在临安市工作满1年以上,均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4.申请人家庭现属无房或房产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
第八条 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是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建筑面积(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等本人及其配偶已享受的福利性、政策性住房和批地建房等)。
第九条 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杰出
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等国家级专家人才;
(二)省特级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及外地同类人员,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杭州市“13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及外地同类人员,享受地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地市级学术带头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临安“81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临安市“科技创新人才(拔尖人才)”;
(六)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十条 人才专用房享受面积(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条件的国家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40平方米;
(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的省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30平方米;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条件的地市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25平方米;
(四)临安市“81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临安市“科技创新人才(拔尖人才)”、博士生、正高职称人才的享受标准
为115平方米;
(五)硕士生、副高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及特殊技能人才)的享受标准为90平方米;
夫妻双方同为高层次人才的,以享受标准高的一方为准。购买人才专用房,按签订购房合同时所提供的夫妻双方最高职称(学历)有效证明控制享受面积,今后如职称(学历)提升,不再调换住房和增加享受面积。人才专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购买人实际享受面积的,不再另行补偿其不足面积部分。每户家庭限购人才专用房一套。
第十一条 人才专用房申购实行轮候制。市人才专用房申购联席会议确定每期人才专用房的房源数量,申请人通过摇号确定购房资格及选房顺序。
第四章购 房 程 序
第十二条 人才专用房按以下程序申购: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专用房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填写《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个人资料。
(二)初审。购房对象所在单位在该对象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申请购房者的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统一报市房改办。
(三)复审及认定。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房改办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人才专用房申购工作联席会议认定。
(四)公示。经联席会议认定的购房对象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摇号及选购房。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专用房申购工作联席会议依据房源数量,申请人学历、职称层次及贡献度大小等,确定当期住房分配方案。同一层次人才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购资格及选房顺序,领取《临安市人才专用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购房对象凭准购证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选房顺序号办理选购房手续。
第五章销 售 价 格
第十三条 人才专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同一区域内的同期市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价格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四条 人才专用房建筑面积在申请人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人才专用房销售价格计算房价;超过申请人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房价。
第六章产 权 处 置
第十五条 购房人在办理完购房手续后可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上注明“人才专用房”字样。
第十六条 人才专用房的上市交易、转让政策,参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监 督 管 理
第十七条 人才专用房的销售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一)各单位在申报人才专用房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
(二)申请人不得编造、伪造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准购证。
对于违反本条第一款的,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内配置人才专用房的资格。对于违反本条第二款的,取消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已经购买人才专用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人才专用房。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3.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篇三
日期: 2009-12-14 来源:市局办公室 作者:吴川市国税局 张兴洲
作者:吴川市国税局 张兴洲
为了保障正常有序的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权威地位,有力打击不法分子的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4日发布《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新办法的出台既体现出我国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基本理念,也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深化税收征管、推进部门协作,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重大举措。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该办法试行两个月以来的一些运行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就如何解决有关问题做出了初步探索。
一、实施效果分析
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新办法出台前,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实行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再进行稽核比对,然后针对比对异常的缴款书,总局每年组织两次大范围的清查工作。在旧的办法下,出现大量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使用虚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税款的现象。据统计数字显示,湛江2008年上半年共出现114份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涉及税额1.6亿元,最终查出存在问题的共71份,涉及税额867万元,分别占上半年比对异常海关完税凭证份数和税额的62.3%和5.4%。
新办法实施后,纳税人对需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要先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在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相符信息的数据后才能申报抵扣。新办法结合了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水平。一是,通过系统的自动校验功能可以避免错误采集和重复采集数据现象的发生,提高了数据采集质量;二是,通过施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方式,前移稽核关口,逐步完善了纳税人的申报抵扣程序,较为有效地堵塞了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中的征管漏洞,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风险,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税源管理;三是,通过建立税务与海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能够确保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都是真实无误的,对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进行偷骗税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防范和震慑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新比对措施在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科学化、信息化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海关数据传送阻滞,进口企业承受较大资金压力
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通过先比对后抵扣,必然会出现企业抵扣税款的延期,但是大量非正常滞留票的出现,则是始料未及的。以吴川为例,4月份共有9家企业74份共计448万税额的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截止4月底,约有40份共计234万税额的海关缴款书滞留未比对,当月滞留份数和税额分别占申请数的54.1%和52.2%,截止到5月底,仍有26份共计139万税额的海关缴款书滞留未比对。经了解,滞留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海关缴款书第四联数据传送效率未能满足实际需要。
在新的办法中,海关负责及时传送缴款书第四联数据与企业采集的第一联和税务总局的第五联进行比对。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先将缴款书数据传递给中国电子口岸,再由中国电子口岸每月分两次将上月海关缴款书数据传递给税务总局,这样导致企业每月申请稽核的当月海关缴款书数据不能参加税务总局的数据比对,影响了企业正常申报抵扣。
2.部分海关对海关缴款书试点工作不了解、不重视,造成数据传递不畅。
当前,由于税务总局只在4个省(市)开展新办法试点工作,大多数基层海关对于试点情况不了解,造成海关数据传输滞后甚至丢失。例如,我局所辖某户企业3月份从顺德某海关取得的缴款书,由于海关自身系统升级,加上有关人员不够重视,导致该海关数据出现混乱,相当一部分缴款书信息未传送到总局数据库中,造成企业申请比对的数据不全而无法及时取得稽核结果。
(二)新办法个别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办法规定,每月申报期初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在申报期结束前将稽核结果导入申报软件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一方面该项规定无形中挤占了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生成的时间;另外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稽核结果清单具体下发时间,每次申报期内,企业不得不天天电话查询,被动等待。
(三)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与政策要求存在差异
新办法中,纳税人一个月可多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待比对数据,由于网上申报事宜尚未在基层税务机关全面铺开,即使已开通网上申报的,仍缺失海关缴款书网上采集、申请比对功能,纳税人必须一月多次到税务机关提交稽核申请、查询稽核结果和下载结果清单,既增加了基层税务工作者的负担,也使企业纳税成本上升。
三、相关措施建议 在当前金融危机蔓延的大背景下,只有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才能在充分发挥新抵扣办法强化税收征管、减小税务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起到涵养经济税源的作用。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提高信息比对的工作效率 1.建立健全数据传输联络制度。
一是完善制度内容,由税务总局联合海关总署制定缴款书第四联数据传递考评制度,明确各基层海关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具体传递流程和环节时限要求等,建立包括数据传输及时性、安全性在内的传递考核制度。二是改进传输时限,将中国电子口岸一月两次的信息传送办法改为按日将缴款书信息在入库当天及时传送到总局数据库,便于当日比对。三是明确责任机制,建立由税务、海关、银行、国库四个部门组成的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委派专人负责,定责到人,负责及时协调好数据传递和部门沟通事宜。
2.积极开发专门的数据传输软件。
会同海关、银行、国库和中国电子口岸共同开发缴款书数据传输软件,以保证该系统未来推广过程中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高效性。通过该软件,相关部门可及时方便查询到缴款书实时的入库环节、流转环节等。
(二)逐步完善政策试行阶段的有关规定
在当前传输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可先通过明确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具体下发日期来最大限度提高税企双方的工作效率。例如将新办法中的每月申报期初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明确为每月5日前提供。这样既便于纳税人在每月5日之后及时作账、生成财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也方便税务机关按时导出正式的稽核比对结果。
待开发出高效、成熟的传输软件后,及时实现当日出比对结果,当日下发稽核结果清单,以便纳税人在下一个申报期抵扣税款所属期稽核相符的进项税额。
(三)进一步提高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水平1.积极摸索,增强工作主动性。
海关缴款书新抵扣办法虽然在推行初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但应当看到,该办法可以有效地强化征管、堵塞漏洞,规范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因此我们税务工作者在新办法的具体施行过程中,要多学多摸索,主动发现和及时了解、解决政策执行和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好跟踪调查、意见收集、建议反馈等工作。
2.拓宽平台,加速基层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一是通过铺开网上申报系统,方便纳税人足不出户查询到稽核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做好网上申报系统的培训和维护工作,提高新系统的应用水平。
(四)加强宣传,及时做好纳税服务 1.提高宣传力度。
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涉及纳税人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方式的改变,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新办法的施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宣传不及时、解释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纳税人不理解、不满意,影响和谐征纳关系。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流程介绍工作,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新办法的理解和认同。
2.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税服务质效。
4.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篇四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我委制订了《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利用手续;
(六)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5.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篇五
1.1为规范集团公司基层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自我防范能力,促进班组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加工制造业班组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1.3班组应贯彻集团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4班组安全管理活动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和建设工程、加工制造车间所在地现行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要求。1.5名词和术语
1.5.1班组:是根据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由若干相同或不同岗位、工种的工人、一定数量的设备和工具、原材料或零部件等生产资料组成,即班组是由生产力三要素构成的劳动集体。
1.5.2作业人员:是指在现场从事施工、生产作业提供配合服务的人员。
1.5.3新作业人员:指未进入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加工车间,首次从事作业的人员。
1.5.4班前:进行作业之前,进行各项准备工作阶段。1.5.5班中:班组实施作业的阶段。1.5.6班后:班组实施作业后的非作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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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冒险作业:不正确执行操作规程,在明知无可靠安全防护、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擅自进行违章作业的行为。1.5.8“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1.5.9“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5.10“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1.6根据集团公司施工生产、加工制造特点,班组可按如下原则进行划分,一般不宜少于5人,不超过30人,但不作为强制规定: 1.6.1专业公司施工(含安装)仍保留原班组编制;
1.6.2专业公司已无班组编制,由分公司、厂、处派驻项目经理部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工组成; 1.6.3加工制造车间现有班组;
1.6.4参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各分包单位按专业承包工程或作业工种组成。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2.1 施工、生产班组设班组长,配置兼职安全人员,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班组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2.1.1服从项目经理部、车间、各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文明卫生要求; 2.1.2将施工、生产作业范围划为若干安全生产责任区域,责任分解到人,组织开展自查活动;
2.1.3班组每天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及检查讲评,提高作业人员自我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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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班组之间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做好上下工序的衔接,管理有序顺畅;
2.1.5对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 2.1.6应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2.2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有:
2.2.1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2.2.2负责带领班组作业人员执行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如:安全月、安康杯、班前、班中、班后等安全活动;
2.2.3组织作业人员接受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2.4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工作任务,不得安排不宜人员上岗作业; 2.2.5组织本班组人员落实工作中控制危险源的各项防范措施,根据作业要求进行针对性班前安全交底,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2.2.6督促班组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规范操作施工机具,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制止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及工序纪律行为,及时处置隐患;
2.2.7落实班前作业人员的考勤,掌握作业人员作业分布情况,考勤信息应每天向上级报告;
2.2.8发生险情或安全事故,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开展自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根据上级要求采取 3 / 19
措施,落实整改;
2.2.9根据本公司或施工项目承包单位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2.2.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2.2.11支持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及时采纳兼职安全员正确意见,发动作业人员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2.12贯彻实施集团公司安全施工生产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分明;
2.2.13每月组织作业人员,为促进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2.3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2.3.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班组长组织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规定和措施;
2.3.2负责作业任务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2.3.3模范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接受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的业务指导;
2.3.4佩戴明显标志,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教育等各项活动,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2.3.5检查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本班组不能处理的,须及时向上级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报告; 2.3.6根据安全交底和操作规程要求,每日巡查,维护管理本班组的 4 / 19
施工机具、设备、设施、标志等器材,并做好记录;
2.3.7参加班前安全交底,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当日工作完成后进行检查,不留安全隐患;
2.3.8发生伤亡事故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2.3.9负责并协助班组长做好工序交接中安全工作的确认;
2.3.10遇有两个或以上班组交叉作业、配合作业时,负责安全监护或指定专人监护。2.4 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2.4.1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4.2接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卫生、本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自觉遵守及掌握施工生产场所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
2.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2.4.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班组长指挥,不随意超越工作岗位,作业前要检查工作环境以及使用的工具、材料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4.5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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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4.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兼职安全员或者班组长报告。
2.4.8发生事故后,应积极抢救负伤人员和公司财产,保护现场,班组长如实向安全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报告。
2.4.9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向上级报告。
2.4.10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安全作业合理化建议,创建安全文明环境,提高安全意识,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负责,做到“三不伤害”。
2.4.1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防范技能。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3.1 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目标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管理要求,落实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指标制定要求如下:
3.1.1班组员工安全责任明确,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杜绝“三违”行为;
3.1.2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标准,严格执行本岗位安 6 / 19
全操作规程及机具设备操作规程;
3.1.3班组人员入场教育覆盖面达到100%,日常安全教育经常化; 3.1.4每日班前做好安全检查与工作环境确认,正确使用附录A《班前安全讲话卡》,做到设备无隐患,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合格率达到100%;
3.1.5遵章守纪,实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全员无事故; 3.1.6杜绝设备损坏、火灾等事故; 3.1.7安全内业资料记录规范有序;
3.1.8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每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1.9开好班组安全会议,开展好安全生产活动,保证沟通交流畅通,实现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1.10各级安全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按照“三定”原则,复查合格率达到100%;
3.1.11施工、生产工序安全交接班率达到100%,认真填写工序安全交接班记录,实现危险源受控交接;
3.1.12建立班组“安全文化墙”,以安全宣传图片、案例、遵章守纪先进安全典型、安全常识等为主要内容,实现班组全员参与; 3.1.13每月组织“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会”、“思想沟通谈心会”,积极打造学习型品牌班组。3.2安全教育
根据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相关规定,班组安 7 / 19
全教育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具体抓好落实。
3.2.1班组组织新入场员工(包括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学徒工、变换工种的人员)在入场后,工作之前,向所在专业分包单位或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告知,参加入场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但不得单独进行作业,由班组长安排专人带领指导下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公司级教育、项目教育、班组教育,教育后填写三级教育记录卡,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除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外,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要领及实际操作技能。
3.2.3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人员,除进行入场教育外,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尘、毒危害及防治知识方面的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尘、毒防护设施布置和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方法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3.2.4采用“四新”时,在使用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方面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教育内容应按照“四新”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
3.2.5对“三违”人员,由班组长、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由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车间组织专项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返岗。3.2.6经常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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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安全教育应每月组织1-2次,内容包括:
(1)、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2)、结合本班组作业环境、危险区域等施工生产特点,重点对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容易出现事故的部位和经典案例的剖析;(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教育及发生事故后的紧急救护,上报规定和自救常识;
(4)本岗位经常使用的设备、工机具、安全装置、设施的使用,安全操作规范,安全操作要领教育及预防设备发生事故的措施; 3.2.7安全思想教育
围绕集团公司安全理念“珍视生命,从我做起”,进行理论结合案例教育,教育员工克服麻痹思想,树立时时、事事“安全第一”的思想;
3.2.8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安全文化墙”、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标志、标识、标语安全活动挂图等渠道进行教育; 3.2.9普及安全知识、常识教育
主要包括:防触电及救护、防起重伤害、防火、脚手架使用、防尘、防毒、场内交通安全及安全法规等知识的教育; 3.2.10适时安全教育
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教育,突击赶工期,抢修及节假日工作情绪波动等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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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是每天工作的第一目标,安全活动每天都要进行。班组的安全活动可分为“每日安全活动”、“周安全活动”、“月安全活动”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竞赛、评比、宣传等活动。
3.3.1班组每日安全活动分为班前安全管理,班中安全管理及班后安全管理活动。(1)、班前管理: 1)应对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周边环境情况进行巡查后,实施班前安全交底。2)班组长必须对作业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统计,并应按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作业内容;统计、安排结果应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3)应组织作业人员根据作业、环境要求,自检互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4)应安排作业人员对使用的机具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按操作规程立即排除,必要时由班组长向项目经理部申请专业处置。
(2)、班中管理: 1)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班前交底进行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机具。2)应做到文明施工,按规定堆放物料,且应保持作业场所通道畅通、场容场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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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警示标志、标识牌应注意识别和保护,不得擅自拆除和随意挪动。4)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指派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控。5)班组长每天对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巡查不得少于2次,应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不文明施工行为。6)班组之间应密切配合,做好上下工序的衔接及交叉作业的配合工作。7)发现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项目经理部,不得擅自处理,根据项目经理部要求排除险情后方可恢复作业。8)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向上级报告。9)每天工作完工时,应做好场地清理工作,班组长、安全协管员应清点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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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完工时,对作业区域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复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文明施工缺陷予以整改,妥善处理或上报遗留问题。(3)、班后管理: 1)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好的经验,班组长应组织教育和讲评。2)对完工后,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解除的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警示标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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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的机具、危险品等,应按规定返还给项目经理部仓库,办理相关手续。4)应按规定安全使用生活设施,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保护环境卫生,发现疫情应立即报告。5)应积极参加培训教育和健康的文娱活动,遵守社会公德。
3.3.2周安全活动
(1)、每周一早晨工作前,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总结上周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活动内容如下:
(2)、传达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3)、总结本班组上周安全工作,安排下周安全工作计划;(4)、下周工作中存在的危险源及相关控制措施;(5)、涉及工序交接中安全设施及有关事项交接内容;(6)、表扬先进,批评“三违”行为;(7)、特殊工作条件下安全注意事项等。3.3.3月安全活动
班组长可根据施工阶段的特殊性组织开展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定期组织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要求见第三章有关要求,每月不少于1次,并留有记录;
(2)、班组长与员工座谈,交流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思想方面、“四新”方面、案例分析、员工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每月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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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达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专业分包单位月安全管理要求,对本月安全情况进行讲评,下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布置安排; 3.3.4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
班组长组织全体作业人员积极参加,如:“95安全日纪念活动”、“安康杯竞赛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月”活动等; 3.4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
安全技术措施就是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
3.4.1班组长应组织本班组人员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参加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专业分包队伍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活动,执行本人签字手续,并在作业前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相关规定; 3.4.2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3.4.3相同作业任务重复施工,要重新组织人员进行交底;
3.4.4两个以上班组配合作业时,班组长要根据安排,向相关班组交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4.5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由班组兼职安全员归档。3.5 安全检查与整改规定
3.5.1班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特殊情况安全检查。
(1)、每日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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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可分为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由班组长组织,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见附录B《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检查表》,作业人员作业前做好安全确认;(2)、每周安全检查
由班组长、兼职安全人员组织本班组人员对作业环境、文明施工责任区域、机具设备安全状况、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物料摆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班组长负责整改情况的验收;(3)、每月检查
班组长或兼职安全员参加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组织的月联合检查,并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4)、特殊情况检查
包括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节假日前后作业环境检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春节、元旦、国庆节前后防止员工纪律松散、思想麻痹等进行检查。
3.5.2 安全检查内容及标准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
3.5.3凡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按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规定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须及时报告,由上级单位负责组织整改。3.6工序交接
各专业施工工序交接时,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 14 / 19
人组织各专业班组进行安全设施、危险源控制措施、设备安全状况、责任区域文明施工状况及其他注意事项进行交接,并填写安全交接班记录,由上道工序班组长填写,下道工序班组进行验收确认,凡交接事项不合格时,接班班组长有权拒绝接班,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3.7应急演练
班组长应组织本班组人员参加项目经理部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遇有紧急情况,疏散人员至指定集合地点,并清点人数,向项目经理部安全人员进行报告。3.8车间危险作业
3.8.1车间班组危险作业认真履行审批制度。3.8.2危险作业范围界定:
(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2)、带电作业;
(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7)、其他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3.8.3凡属从事危险作业班组,由班组长提出申请,填写附录C《危险作业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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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轮值管理
3.9.1班组兼职安全人员实行轮值管理,每周由班组长任命,掌握安全人员安全职责,佩戴明显标识,培育班组成员人人懂安全气氛。3.9.2班组月安全活动主要内容由班组成员轮流编写和讲述,主要以案例陈述、案例原因分析,班组成员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的经验,谈自己看法与想法,由班组长把关,留有相应的记录。3.10班组安全评比
班组每月召开安全活动会议,评选出一名安全表现先进个人,将其事迹在安全文化墙上公示,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或分包队伍予以一定物质奖励。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每月组织班组安全考核,考核成绩突出者,视班组数量多少,可定1-3名予以物质奖励。3.11危险源管理
各分(子)公司、车间根据本单位主营产品形成过程,充分辨识危险源,并将典型危险源分布到具体分部、分项工程或工序,提炼出安全控制要点和标准,下发至工序分部、分项工程作业班组,班组应严格执行。
3.12安全设施的验收与挂牌管理
3.12.1作业人员熟练掌握现场各类安全标识警示的含义,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行拆除、破坏、丢弃,禁止使用挂有“禁止”标牌字样的设施或机具设备,班组长参与现场脚手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并签字认可,并在明显位置悬挂验收合格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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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安全标识
安全标识包括:脚手架检验、验收标识、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标识、施工机具、设备验收标识、施工用电验收标识、卸料平台搭设验收、危险源标识,标识及标牌的尺寸、格式、说明及使用规定详见《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班组安全建设考核与奖惩
4.1 各分(子)公司设班组安全建设考核领导小组,由工程部、工会、安全管理部组成,各分(子)公司、厂、队车间负责班组安全建设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录D《班组安全建设责任制考核记录》,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班组建设考核实行月考核,考核成绩每月予以公示。
4.2 各单位要制定班组建设相应规划,确定目标,充分发挥安全建设基础作用。
4.3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可划分为: 4.3.1考核分值80-85分,为安全建设合格班组 4.3.2考核分值85-90分,为安全建设优秀班组 4.3.3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为安全建设样板班组 4.3.4考核分值80分以下,为不合格班组
4.4 每月5日前将评定结果报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对于优秀、样板班组给予一定精神、物质奖励,对于不合格班组给予一定处罚,奖励与处罚额度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5 班组作业人员安全奖惩、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7 / 19
第八章有关条款和公司《员工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4.6 各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日常安全检查,将班组建设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进行每月的抽查考核,抽查考核比例不得小于班组总数量的10%,达到90%以上。班组安全记录管理
5.1安全管理记录是班组安全生产历史记录,因此班组必须真实记录; 5.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资料由兼职安全员负责建立和管理,记录应清晰、准确、真实、有效,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编目或册,建立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台帐。5.3安全管理台帐由项目经理部、车间及分公司或分包队伍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
5.4安全管理台帐由班组保存。主要记录如下: 5.4.1班前安全讲话卡; 5.4.2班组日安全管理记录表; 5.4.3班组安全检查记录; 5.4.4各种安全会议记录;
5.4.5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协议;
5.4.6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5.4.7安全、工序交接班记录。附则
6.1 本办法编制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依据,如有冲突,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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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办法以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6.3 生产技术服务公司检修作业应根据业主方生产、检修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班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6.4附录
6.4.1附录A《班前安全讲话卡》
6.4.2附录B《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检查表》 6.4.3附录C《危险作业申请》
6.4.4附录D《班组安全建设责任制考核记录》
6.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维护港口装卸运输秩序,合理利用码头设施,充分发挥港口为运输服务的效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港港区内除从事军运任务外的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拥有或租用的码头(库场)、浮筒、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广州港务局是广州港港口区域内专用码头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辖区范围内专用码头的装卸、运输、仓储、货物配载和船舶调度等业务实施统一管理。
广州港务局港政部门具体负责专用码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对专用码头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货运管理、商务费率、装卸工艺、人员培训等咨询服务,有权对专用码头的装卸运输、仓储、安全生产、货运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边防、口岸、海关、工商、税务、检疫、海上安全监督、水利、城市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搞好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7.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村镇规划的实施,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维护村民合法的居住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琅琊、南谯区(不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供家庭居住的个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办理规委会讨论同意的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批手续。
南谯区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审批工作。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村民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采取统一建设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统建小区”)与村民自建相结合的办法。鼓励统建小区,在村民自建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
第六条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规划。
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详细规划由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建小区建设应当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并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统一规划统建小区或村民自建点。
村民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因实施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开垦复垦增加的土地中调整解决,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鼓励村民在建制镇村民自建点建房或购买统建小区住宅。村民凡退出原有宅基地,在建制镇村民自建点建住宅或购买统建小区住宅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中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全免),免费转非农户口,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其承包地,按照本人意愿,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规划区外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户,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 1992年12月31日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村民户、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住房经鉴定为D类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
四)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二)私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的;
(三)私有住房拆迁已实施安置的;
(四)规划撤并村庄范围内(除D类危房外)的;
(五)1993年后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村民;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的住宅禁止转让给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擅自转让的不受法律保护,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征用完毕的村庄,对村民按照征地补偿方案可采取统建安置或贷币安置等方式给予统一安排的,原则上不再新划宅基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或未被征用的,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应入住统建小区。未建设统建小区,但已规划了自建点的,在规划的自建点建设;没有规划自建点的,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自建。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房人持户口簿向村民小组提交书面建房申请。联体式住宅由共建村民共同提交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在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经公示,未发现有不允许建设情形的,由申请人填写《个人建房申报表》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报市规划局或南谯区建设局。
(五)市规划局或南谯区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市规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南谯区建设局核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土地、规划或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放验线。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土地、规划或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南谯区建设局发验收报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需备案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建房户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村民建设住宅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日照、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 村民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4米。2层(含2层)以上的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所有加层的改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2层(含2层)以上建房户应当与施工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2层(含2层)以上且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2层(含2层)以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自行施工或自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房户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应当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即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殴打、谩骂、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8.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篇八
(华航校发〔2010〕74号,2010年7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是高校不断增强办学实力、体现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学校学科建设计划的完成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学科方向为基础,以学科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载体,以平台建设为依托,紧密结合航天、区域经济建设的需求,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要发展方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之路,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创造出显示性成果,整体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和社会声誉,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重点发展学科,下同)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基地)以及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硕士点,下同)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学术成就,包括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研究成果、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二是学科建设水平,包括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方向、突出学科特色、汇聚学科队伍、争取科研项目、构筑学科基地。
第二章 学科建设体系与建设目标
第四条
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建设体系按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校级学科建设体系由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二者为校级重点学科序列,简称校级重点学科,下同)和一般学科组成。
第五条
省级重点发展学科通过建设,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取得较高水平的显示性科研成果,逐步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实力,争创硕士点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做准备。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航天工业需要,突出行业与航天特色,以学科梯队建设、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为主要建设重点,重点突出1-2个学科方向,取得较高水平的显示性科研成果,逐步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实力,争取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硕士点基本条件,积极争创硕士点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做准备。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与评审、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与评估等),按照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两个层次,进行项目申报与立项建设。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系部和学科三级管理。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第九条
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暂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审议与协调学科建设中学科布局、设置、建设及调整等重要问题;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和学科建设计划;审议与学科建设有关的政策、制度,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检查、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行政负责任人应将学科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计划,为本单位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学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下同)、学术骨干制定本单位各级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组织本单位各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统筹和协调单位内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对学科带头人进行提名,督促、检查本单位学科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与协调。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组建本学科学科队伍、科研团队;负责实施和完成本学科建设项目中各项内容,达到建设目标要求;组织安排本学科建设项目接受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与评审,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推荐。学校优先考虑从校级重点学科中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名称按照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由学科带头人填写《北华航天工业学院重点(发展)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经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主要就学科建设目标、内容及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视需要与否,可将审查意见反馈到学科所在系部,由学科带头人根据预审意见做出必要的修改;
(三)校学术委员会在听取学科带头人答辩的基础上,对通过预审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申请项目的学科现有水平、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是否合理、建设内容能否实现、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四)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并正式立项建设。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有2个及以上稳定、具有一定优势及特色的研究方向,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紧密结合,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
(二)具有德才兼备、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有较强承接科研项目能力和学术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好的学术成果积累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在57岁以下,受聘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
(三)学科队伍应至少有10名以上教师,有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梯队的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合理;
(四)基本具备学科发展需要的实验室和科研工作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基础,在稳定的研究方向上,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省级科研项目、成果和高水平学术论文;
(五)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能开出本科生的主要课程,能结合实际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有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六)有完整的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根据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我校实际所组建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并在省内有竞争力、具有行业特色的,学校将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选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应在正式下文确认的1个月内,依据申报书中内容,制定详尽的学科建设项目规划(规划时间与项目周期相同)和建设计划(填写北华工业学院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由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建设规划与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术队伍、科研研究、人才培养、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建设目标、内容、拟采取措施、预期显示性成果以及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立项建设重点学科的项目规划和建设计划获得学校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实施过程中遇到未预见情况而确需变更的,须由学科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学术团队为基础。学科带头人应带领本学科创建1—2个相对稳定且具有明显特色的科研团队,学校鼓励跨学科、跨系部组建学科梯队、联合共建公共研究平台,充分整合符合学科研究方向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资源。
第二十一条
在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规定申报各级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立项、学术交流、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对重点学科应采取倾斜和优先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学科梯队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引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为9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减半,下同);校级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经费为6万元;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纵向、横向课题等)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校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六章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一般在项目周期内分投入,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以增减项目投资。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审核下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只能由本学科内人员使用,用于本学科建设开支。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须由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在支付凭证和原始单据上签字,系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其中劳务费支出须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课题研究设备购置费、劳务费(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超工作量加班、专家讲学、专家咨询等费用)、业务费(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合作与学术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培训等费用)、其他费用(在学科建设运作中所发生的预审、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及验收等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九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学科建设任务书规定的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如不按规定使用,将追究项目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
第七章 考核与验收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考核与验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对各级学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考核、中期检查和终期项目验收评估。重点考核其显示性成果,各阶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重点学科按时向学校提交、中期和项目验收等阶段工作总结及评估材料,其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合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发展趋向、存在问题和为解决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考核验收工作由科技处组织进行,科技处在汇总重点学科上报材料、相关专家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向学校汇报,由校学学术委员会评定检查结果,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考核验收结果向全校公布,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学科竞争。对发展方向正确,学科特色明显,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适当加大经费资助力度并对学科所在单位及学科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未完成各阶段建设项目计划与任务且差距较大的学科,暂停经费资助,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申报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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