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素分级管理培训(10篇)
1.抗菌素分级管理培训 篇一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分类 一线抗菌药物 二线抗菌药物 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青霉素V钾、苯唑西林、氯唑西林、氨苄青霉素、卞星青霉素、呋布西林、阿莫西林、美洛西林、奈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替安、头孢羟氨苄、头孢西丁、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克洛、头孢呋辛、头孢匹胺、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松、头孢克肟、头孢米诺、头孢他啶、头孢地尼、头孢拉氧、头孢替唑、头孢美唑、头孢噻肟、头孢哌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肟、头孢唑南 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派拉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氨基糖苷类 丁胺卡那、庆大霉素、阿米卡星、链霉素 奈替米星、妥布霉素、依替米星、大观霉素、异帕米星
酰胺类
氯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四环素 四环素、多西环素 米诺环素
磺胺类 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星、洛美沙星、加替沙星、司帕沙星、莫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克霉唑、联苯苄唑、特比奈酚、酮康唑、氟胞嘧啶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素B 硝咪唑类 甲硝唑、苯酰甲硝唑、替硝唑 奥硝唑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
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的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
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二十条 【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进行处方、医嘱点评,并将点评结果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 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
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将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医师提出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止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
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的;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抗菌药物的;
(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
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形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条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形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
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2.抗菌素分级管理培训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分析2012年至2013年度我院西药房计算机药品管理系统中抗菌药物的销售金额等原始数据,根据卫生部2004年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将我院西药房中常用的抗菌药物进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①非限制应用类:该类药物为长期临床实践证明有效不易出现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少,安全有效,价格较为低廉的抗菌药物。②限制应用类:该类药物为长期临床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的抗菌药物,相对于非限制应用类抗菌药物而言,其对细菌的耐药性或者价格等方面具有局限性。③特殊应用类:该类药物不良反应明显或较为严重,不宜随意使用或易出现耐药性,需控制使用或缺少临床疗效以及安全性的实践资料或价格昂贵[3]。
以年度为单位,观察各年度抗菌药物的销售金额在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中所占比重,以及不同分级管理类抗菌药物在各年度的使用情况。抗菌药物使用强度计算:采用WHO推荐的限定日剂量(DDD)值计算抗菌药物使用频率和抗菌药物的使用强度(AUD)。AUD以平均每人每日每百张床位所消耗的DDD数值表示,即DDD/100人/天。
2 结果
2.1 各年度抗菌药物的销售情况分析
表1结果表明:2013年度抗菌药物的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重为22.12%,明显高于2012年度。
2.2 不同分级管理类抗菌药物在各年度的使用情况
表2结果表明:2013年度非限制应用类和限制应用类抗菌药物的使用频度明显降低,特殊应用类抗菌药物呈上升趋势。2013年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比例为30.05%,且每季度都呈下降趋势。明显低于2012年的39.15%。2013年抗菌药物使用强度(AUD):79.5DDD,明显低于2012年的95.06DDD。
3 讨论
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合理应用的现象日益严重,很多临床医生在患者没有抗菌药物使用指征的情况下,仍坚持使用抗菌药物且应用的起点高,剂量大,换药频率快,由此带来的医疗和社会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3]。为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水平,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明确指出各医疗机构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4]。
通过在我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我院的抗菌药物管理已经初见成效,临床上加强对于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在取得医疗机构配合的同时,还要取得患者的支持,通过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宣传教育,减少患者对于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疑虑、担心及由此引发的相关医疗纠纷,消除患者的误解[5]。医院要严格明确各级医师使用不同分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尤其是门诊医师不得使用特殊应用类抗菌药物,通过限制其使用,减少耐药性,保证安全性[6]。临床上要定期开展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知识培训,通过提高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的点评制度,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7]。
综上所述,在西药房药物管理中应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可以更有效地控制抗菌药物的应用情况,促进其应用日趋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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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蓉蓉,计瑛,江静舟,等.上海市26家二、三级医院2007-2009年抗菌药物应用分析[J].药学服务与研究,2011,11(4):25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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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校管理岗位设置与分级管理研究 篇三
【关键词】高校管理岗位设置;分级管理;研究
一、岗位设置及分级管理的基本内涵
岗位管理的概念及其实践早在前几年就已经成为我国许多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所追逐的目标,尝试教师职务聘任同岗位相结合就是一个鲜明的证明。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讲,岗位设置及其分级管理是整个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单元,其内容包括“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四个前后衔接、相互补充的环节,而只有合理设定岗位,做好工作分析,继而明确岗位职责,才能从整体上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1]。
二、当前高校行政管理岗位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设岗工作规程不科学。岗位设置看似简单,实际是一系列复杂系统工程的一环,它必须以工作分析为基础。根据高校培养目标和办学理念而确定的部门与部门内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及胜任特定岗位所需要具备的任职资格。在此基础上,才能相对清晰地确定承载各类职责所需的岗位类别和岗位数量。但事实上,大多数高校未经这一环节,而是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在、着眼未来的原则,采取平稳过渡、将现有人员直接纳入三类岗位系列的做法[2]。
2.专业行政的职业发展通道没有开通。高级职员岗位少与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多的矛盾依然是横亘在行政人员面前的职业“瓶颈”,高级职员岗位少,先到先得,在有限的岗位职数里排队上车仍然是主要的晋升方式。结果,一方面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造成落聘人员心理的不平衡,成为内部不和谐的源头,有的人甚至不择手段采取拉帮结派、借势发展、暗中伤人等行为来发泄不满,极大影响了工作氛围、人际和谐,消耗了高校正能量。
3.职务晋升及利益实现受挫。岗位设置之前,专业行政人员可以有职务或职称上的晋升,其工资可根据职务或职称就高选择。同等条件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普遍高于管理系列的工资,许多拥有中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在岗位设置前都选择走专业技术的工资序列。岗位设置后,受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大类岗位职数的限制,专业行政人员主体以职员身份进岗,而现实的情况是,有职务的人之前到达一定的年限就不再任职,由于政策的变化,这部分人可任职到退休,本来七级以上岗位职数就有限,在管理岗位职数有限的情况下,专业行政人员即使获得了中高级职称,也无法聘任更高层级的岗位,致使很大一部分年轻人和工作年限长资历长的人也无法获得正常晋升,这部分人的受到严重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即将面临退休的人员,他们因职级低,收入就低,将来退休后养老金与职级高者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严重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将挫伤中青年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高校行政队伍人心稳定不利,也给学校带来一些不和谐因素,评聘矛盾进一步加大。
4.配套制度迟迟没有出台。国家指导性的考核和绩效薪酬制度迟迟未能出台,各高校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依然保持原有的模式,或换汤不换药。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作为制度本身不仅需要单独存在,而且它们是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等改革目标的关键环节。没有科学的考核机制,岗位设置的优越性难以体现; 薪酬不与业绩挂钩,高校人事改革的预期效果都要打折扣。
5.人才任用机制并不完善。高校人事改革的目标是要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推行聘任制,形成以岗位职责和能力绩效为主的动态评价体系。然而,从岗位设置和聘任改革的实施效果看,岗位设置和聘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岗位终身制,但事实上并未触动这一制度的根基,不管受聘与否,仍然还是学校统包统揽的人,这就从制度上决定了改革的不彻底性。
三、高校岗位设置的思考和建议
1.开辟独立的专业行政职业发展通道。理念创新是管理工作创新的先导,建议参考职员制思路,将处( 副处) 级及以上岗位设立为管理系列,将现有其余岗位纳入专业行政系列;建立各系列内部不同职级岗位的任职资格及晋级条件,明确跨岗位系列发展的竞职要项,实现行政人员即使不承担领导职务,凭借其专业素质和工作实绩也可以逐级晋升的职业发展通道;打破“官本位”思想,淡化干部行政身份,拓宽职业发展路径,鼓励走专业化、职业化之路; 做好各岗位系列的横向平衡与协调工作,解决内部公平问题。
2.及时出台绩效管理和绩效薪酬等配套改革方案。科学设岗、竞争上岗、以岗定人、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目标,在制度体系的相互作用下才能实现。要明确各岗位绩效指标,重视绩效的实现过程与指标的行为导向作用,加大对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力度,完善绩效评价制度,落实薪酬与绩效挂钩,人才任用与综合业绩挂钩,从多种渠道激发各层级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意识,提高敬业度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3.做好合同签订与聘期管理等配套工作。合同与聘期管理,是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的制度保障。规范化的“管”与人性化的“理”对于管理来说缺一不可,一手软一手硬也达不到理想的管理效果。高校要克服畏难情绪和人情意识,建立起规范的合约及聘期管理制度,盘点人才存量,激活人才能量,以制度化的形式鼓励人才在校内外的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崔茵.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中的教学管理岗位探析[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3,02:64-67.
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篇四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多省已发文明确
7月25日,国办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7号。
67号文中就提出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查房、分级护理、手术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用血安全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随后不少省份都跟进发文。201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陕西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2021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81号。
2021年1月22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4号 。
豫政办〔2021〕4号提出,到2021年,全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大幅下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近5年的全国范围监测数据显示,我国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率和平均费用呈下降趋势。
笔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出版的《中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细菌耐药现状》报告中了解到:
从到2021年,全国住院患者平均抗菌药物使用率从67.3%下降到39.1%;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19.4%下降到9.4%;
抗菌药物占药品总收入比例从19.7%下降到11.3%,人均抗菌药品费用呈现递减趋势。
多地基层抗菌药物限制使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发布的2021年12月《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显示:
北京家圆医院有限公司因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被警告、罚款10000元。
除北京外,2021年3月,四川成都市就因“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处罚了6家诊所,最高罚款近两万,并且市卫计委将行政处罚在卫生官网上进行了公示。
江苏则规定7类抗生素村卫生室不得采购。从2021年4月开始,按照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村卫生室不允许采购以下抗生素:
阿洛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头孢噻肟、头孢克肟、头孢唑肟、阿奇霉素注射液、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除基层外,据媒体报道,根据《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广东将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逐步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5.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篇五
一、抗菌药物分线原则:
1、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二线药物(限制性使用级):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三线药物(特殊使用级):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1、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一线抗菌药物治疗。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线或二线以上药物治疗。
2、根据病情需用二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依据。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
3、根据病情需用三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若无药敏报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临床药师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
6.抗菌素分级管理培训 篇六
具体做法是:成立量化分级评定领导小组、专家组和评审组,做到有组织、有方案,研究分析姜堰城区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浴室业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定义、评审内容和方法,以引起社会关注形成广泛的舆论氛围,调动了广大浴室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积极投身到这场卫生现状改革的运动中来。结合我市实际,城区公共浴室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申报阶段。各公共浴室根据《姜堰城区浴室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和《姜堰城区公共浴室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查、逐条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时间进行整改,力争在短期内使各单位的硬件条件和软条件都有一个质的提高,城区共有60家公共浴室根据申报要求进行了申报;
2、卫生许可审查阶段。组织卫生监督员,根据《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对城区所有申报的公共浴室进行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分,重点对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并做好良好、一般的审查结论,凡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3、考核验收阶段。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对照《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城区所有申报的公共浴室进行考核验收,并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考核验收结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B、C、D四个等级。最后共评出A级单位10家、B级单位10家、C级单位37家,并且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7.Wsn分级信任管理模型 篇七
近年无线传感器网络(wireless sensor networks,简称WSNs)在军事、商业、家庭、医疗、环境等各个领域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受到了学术界和产业界的一致关注,而其安全需求也呈现出多样性,传统的基于密码体系的安全机制如SPINS[1]、Tiny Sec[2]、INSENS[3]、Tiny PK[4]等能提供数据机密性、数据完整性、节点认证、安全路由和访问控制的有效机制,主要用于抵抗外部攻击,无法有效解决由于节点被俘获而发生的内部攻击,或者是由廉价节点器件发生故障而引起的数据错误。分布式信任管理的概念[5]作为对基于密码体系的安全手段的重要补充由Blaze于1996年首次提出,之后在许多领域中得到应用。由于无线传感器网络资源受限,传统的p2p网络和ad-hoc网络的信任管理方法[6,7,8,9]不适合无线传感器网络。本文提出的信任管理模型基于分簇的无线传感器网络拓扑结构,取代了完全分布或集中的信任管理模型,从而节约了传感器节点的能量。为了进一步节省资源,信任管理分两级管理:首先在数据融合过程中通过节点评价能简单有效的识别出严重的恶意节点和受损节点;其次对可疑节点应用信任机制进行精确信任管理,并根据信任管理中的惩罚因素能有效的隔离问题节点。
1 分簇WSN网络模型
本文的研究基于层次结构的无线传感器网络模型,模型中有三种类型节点:基站节点BS(Base Station)、簇首节点CH(Cluster-Head)和感应节点SN(Bensor Node),模型结构如图1所示。感应节点负责数据采集并将其传给簇首节点;簇首节点由信任值相对较高的节点担任,通过竞争产生,负责其管辖区域(CELL)的数据融合和信任管理;基站是网络的最高层,是应用网络和探测网络的中继节点,管理簇首节点的信任值,找出可信探测集和可信簇首集,并产生可信的路由表,为简化问题,假设基站是绝对可信的,并且资源不受限。
2 基于节点评价的安全模型
分簇算法中考虑到所探测物理数据的区域特性因素,在数据融合过程中由簇首节点对其成员节点的数据和能量进行评价,超过一定阈值的节点,数据会被抛弃,严重者节点会被隔离。
2.1 数据评价。
2.1.1数据范围是否合理。根据传感器网络实际工作的情况,节点探测的数据应在某合理范围之内,如超出范围,则可能因为节点出现故障或数据受到了恶意篡改而使该节点成为不可信节点。2.1.2与周围其他节点数据是否产生跳变。传感器节点铺设密度一般比较大,一定范围内各节点的数据会具有空间相关性,如节点的数据与许多邻居节点的数据相差太多,则该节点的可信度将受到怀疑。据融合过程中采用大数选举策略向上级传送数据,对问题节点启动进一步信任管理。
2.2 能量评价。
2.2.1能量是否太低。节点能量是衡量节点乃至整个网络健壮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能量值太低会造成传感器部件形成的数据不正确,数据不能发送或发送错误。2.2.2能量是否发生突变。节点的能量变化规律应该是连续的、渐变的。如果突然由低到高,有可能是恶意节点声明其拥有较高的能量,来争取充当簇首等关键节点,从而达到入侵网络、篡改数据的目的。
3 基于信誉的信任管理机制
3.1 信任管理模型。
图2描述了信任管理模型的主要结构,每个节点有一个检测机制得到本节点i与邻居节点j的交互结果recordij,从而每个节点维护一个二维表TRi={recordij}。
3.2 直接信誉及信誉空间向信任空间映射。
由于传感器网络资源受限,本文采用简单有效的信誉评估算法,recordij=(p,n),p是交易成功次数,n是交易失败次数。文献[10]中根据贝叶斯公式和β分布得出直接信誉(Rij)D=β(p+1,n+1)。由Tij=E[Rij]得到信誉空间向信任空间的映射,计算得出,从而能简单的从节点间交互成功失败的次数得到信任值。
3.3 间接信誉及信誉的合成。
为得到更精确的信誉值,考虑其他节点的推荐,节点i通过节点k得到节点j的信誉信息,将这种间接监测结果表示为(pjk,njk)。节点i已经拥有节点k、j的信誉,表示为(pk,nk)和(pj,nj)。由文献[11]及D-S合成规则得到新的信誉如下:
3.4 信任值的更新。
引入衰减因子来区别对待不同时期的交易结果,达到比普通权重的分配更稳健更合理的效果。衰减幅度可操作的灵活性也更强。原来的recordij=(pold,nold),又得到新的交互结果(pnew,nnew),取衰减因子为γ得到更新后的recordij=(p,n)。
4 系统执行流程
4.1初始化网络,设定数据阈值和可信度阈值,每个节点赋予一个初始可信度值,令pj=nj=0,可得Tij=0.5;
4.2 启动分簇算法,选出簇首节点,基站广播数据过滤标准;
4.3各节点探测环境变量,形成数据向簇首传送,簇首依据大数选举策略丢弃不合理数据,评估出故障节点和恶意节点,标记可疑节点;
4.4 对可疑节点启动信任评估,依据交互记录recordij得出Tij并及时更新;
4.5 当信任度低于可信度阈值时,簇首节点将其举报给基站,基站将该节点从可信路由表中删除;
4.6 基站也将周期性的评估簇首节点,当其信任度较低时将取消簇首资格,重新竞选产生簇首节点;
4.7当网络中可信度低于临界值的簇首数量超过节点总数的1/3时,根据拜占庭协议,网络安全性受到威胁,整个网络重构,回到第一步。
5 结论
从非密码学的角度来考虑网络的安全因素,给出一个基于分簇的分级信任管理模型,通过简单的节点评价能动态地检测到部分失效节点、恶意节点及可疑节点,过滤无效或恶意数据,对小部分可疑节点启动信任管理模型,从而极大的节省了网络的资源,比较适合资源受限的无线传感器网络。该模型对简单恶意节点、合谋欺诈、丢弃和贪婪破坏、汇聚节点攻击等具有良好的防御作用。
参考文献
[1]PERRIG A,SZEWCZYKR.WEN V,et al.SPINS:Security Protocols for Sensor Networks[J].Wireless Networks Journa1.2OO2,8(5).
[2]KARLOF C.SASTRYN.WAGNER D.TinySec:Link Layer Encryption for Tiny Devices[A].2004.
[3]DENG J,HAN R.MISHRA S.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Intrusion-Tolerant Rout-ing in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C].Proceed-ings of IPSN2003.
[4]WATRO R.KONG D,CUTI SF,et al TinyPK:Securing Sensor Networks with Public Key Technology[A].Proceedings of the2nd ACM Workshop on Security of Ad Hoc and Sensor Networks[C1.2004.
[5]M.Blaze,J.Feigenbaum,J.Lacy.Decentralized Trust Management.In Proceedings of IEEE Conf.Security and Privacy,Oakland,California,USA,1996.
[6]Liang Z Q,Shi W S.PET:A personalized trust model with reputation and risk evaluation for P2P resource sharing[C]2005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 Sciences.Hawaii:IEEE Pres,2005:201-211.
[7]Xiong L,Liu L.PeerTrust:supporting repu-tation based trust for P2P electronic communi-ties[J].IEEE Transactions on Knowledge and Data Engineering,2004,16(7):843-857.
[8]Zhaoyu Liu,Anthony W.Joy,and Robert A.Thompson,"A Dynamic Trust Model for Mobile Ad Hoc Networks",In Proc.of the10th IEEE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Future Trends of Distributed Computing Systems(FTDCS'04),May2004,pp80-85.
[9]Asad Amir Pirzada and Chris McDonald,"Es-tablishing Trust in Pure Ad-hoc Networks",in Proc.of27th Australasian Computer Science Conference,Dunedin,New Zealand,2004,pp.47-54
[10]S.Ganeriwal and M.Srivastava."Reputa-tion-based framework for high integrity sensor networks".In Proceedings of the2nd ACM workshop on Security of ad-hoc and sensor networks(SASN'04),pp.66-77,Oct2004.
8.公路基础设施分级管理模式探讨 篇八
关键词:公路 资产 管理 模式 探讨
中图分类号:F54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291-02
一、公路基础设施的特性及其对管理的要求
1.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性特征,要求政府提供或统一安排。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性特征,决定了其建设运营的目的是为社会发展提供普遍的服务。一般而言,由政府统一提供和安排公益性设施,有利于其社会效益目标的实现。因此,从对交通设施的提供到使用和管理,均要求实行以政府安排为主的制度。即政府通过税收筹集资金,为社会提供公路基础设施,并进行专业化的统一管理,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当政府财政性资金不充裕时,可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公路基础设施行业,补充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不足。但资金来源的改变既不改变公路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的基本属性,也不会改变其对管理的要求。
2.公路基础设施投资沉淀成本高,投资专用性强的特点,要求政府应给予足够的资金或政策支持及制度保障。公路基础设施表现出的很强的投资专用性,即公路基础设施,只能为居民和经济生产提供运输服务。投资专用性很强,而且投资规模大、沉淀成本高,投资产生的效益以难以衡量的社会效益为主,仅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允许投资人对使用者收费,而且设施可以较好地实现使用者的排他性)才会有财务的收益,相对于巨大的投资,这个收益的过程将比较漫长。此外,公路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在大量的土地河流等国家依法拥有的自然资源上,所以,完全依靠私人的资金和力量为社会提供这类基础设施几乎是不能建成的。
3.公路基础设施具有的“网络特性" ,要求专业化的统一管理。公路必须建设成网,通车里程达到适当规模,不同功能的公路衔接协调,桥梁、隧道建设配套,运营管理科学、先进,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才可能发挥公路整体功能与效益。这就要求公路在网络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的惟一性和一致性,才能保证标准的统一及建设规划实施的协调。如果没有某种程度的中央指导,很可能造成运输设施的重复,从而浪费资源。因此,具有网络性特征的基础设施更强调专业化的集中统一管理。
4.国外公路基础设施的管理体制,多以满足公路基础设施上述三个明显特性为基本要求。从各国实践看,公路基础设施管理的基本经验有:一是由于公路基础设施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政府在其间的必然责任,故此,“亲自提供"(提供充足资金)或者“安排提供"(提供一定资金与融资制度)公路基础设施被当作政府的天然职责;二是在政府明确的制度安排下(有的国家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私人的力量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三是无论社会资金进入,还是商业化运作,都不能改变公路基础设施的根本属性,因而尽管有些国家的公路基础设施利用了私人投资,但这没有改变公路基础设施应追求社会效益最大的目标与政府主导发展的基本模式;四是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大都是专业化统一管理,投资建设公路基础设施就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
二、各类公路产权关系的界定
公路基础设施的产权也包括所有权及相关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产权的可分割性意味着一项资产的纯所有权可以与其各种用途上的权利相分离。在特定情况下出于吸引私人资本补充政府资金不足的目的,政府可以将产权分割,特许出让使用权(或称经营权),用以吸引私人用投资获得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始终保持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私人投资获得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即用投资购买了对设施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是一种依附于特定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既不是所有权也不包含处置权,一定年限后,特许经营权到期,其无形资产自动消失,特定的实物资产必须完好和无偿转交还国家。私人(目前也可以是国有企业)投资获得的收费经营权的资产价值,体现在政府特许其在一定时期按照一定标准,对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用产权理论就可以很好地界定清楚公路基础设施的产权关系,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和投资者在资产管理中的关系。
俗话说“路”是人走出来的,原始的路只是土地资源的一种形态。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投资逐渐成为现代道路形成的主要途径。如今,公路已成为资金与技术密集型的网状公共工程。尽管如此,公路仍不能改变其对土地的依赖。由于公路资产是建立在土地的基础之上,而土地又是国家依据主权原则拥有的国有资产,所以,公路基础设施天然属于国有资产范畴。而交通主管部门就应代表国家,成为这些实物资产的所有者。
公路基础设施总体属于行政性国有资产,公路资产的根本属性不因是否收费而改变。但是,各类公路基础设施的产权关系不尽相同。现分述如下:
1.不收费公路: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安排提供并维护,是行政性国有资产。收费公路在停止收费后转为不收费公路的资产性质同上。不收费公路中的国家投资应视为行政拨款,产权完整,所有权、使用权、收费全权(公路广告、服务、管线等收益)和处置权均为国家所有,各级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产权代表。
2.收费还贷公路:是由政府投资和政府信用担保贷款修建与维护的,还清贷款即停止收费,成为非收费公路,政府投资没有财务赢利目的。其中的国家投资应视为行政性拨款,银行贷款为政府债务,基础设施产权完整,为国家所有。公路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和维护公路正常运行,没有收益权问题,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作为产权代表。
3.收费经营公路:在特许收费期内,公路基础设施的产权发生分割,所有权和收费经营权发生暂时分离,所有权仍归国有。收费经营权作为吸引社会资金的条件,由国家特许给出资购买的公司(公司的性质可以是国有的,也可以是私人的,例如法国获得特许收费权的高速公路公司多为国有控股公司),特定年限的收费权是公司暂时拥有的无形资产,能够给公司带来财务收益。而公路本身实物资产的行政性,国有资产的基本属性也没有改变。
其中,私人投资购买的特许收费经营权,是政府特许给私人公司的一种权利(可以在公路上设站并按标准收费,并维护实物资产的完好)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各国有高速公路公司、上市公司中原国家投资转为的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购买的收费经营权是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与私人投资者一样,所有投资者购买的都是收费经营权,投资者按比例具有购买经营权的决策权,但并不对基础设施实物资产具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总之,公路基础设施是行政性国有资产,需按照这类资产的特点进行管理,追求的是设施的建成完好和满足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条件的目标,不是财务意义上的保值、增值。而用于购买收费权的国有资本(不是无偿划拨给高速公路公司的实物资产,也不是专项税费),如各类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大型国有公司中的国有股,大型国有企业的投资赢余等,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其的管理可以纳入现行各级国资委系列。
三、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
国外公路管理体制的演变和形成都有其自身的历史背景,应该说都是基本适合各自的具体国情的,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些背景包括各国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路交通适应程度以及政府对公路基础设施的认识等。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国土面积辽阔、人口总量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低下、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公路基础设施结构矛盾较突出。我国也必须从这些基本国情出发构筑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公路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1.公路基础设施实现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各国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虽然存在较大差异,但也有些共同之处值得我国借鉴。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总体上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即公路基础设施统一归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一般来说,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国道,省级政府负责管理省道,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县道、乡道、村道。尤其值得注意是,中央政府一般只负责国道或干线公路的投资建设,而将养护管理工作也交给地方政府,这是基于跨行政大区的国道或干线公路具有的重要经济意义和军事意义,国家必须保障这些交通运输大动脉的建设和管理;而将包括国道或干线公路在内的所有公路交由地方政府养护管理,是基于地方政府对分散在各地的公路设施进行管理更为方便。目前,我国基本上是实行这种管理体制,但在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需做深入研究,进行改革和探索。
2.公路建设投入以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主。由于公路基础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性、经济先导性和资源密集性,因此只有由政府投资建设,才能从财力上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发展,保障公路设施这种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支撑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只有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养护管理,才能优化公路资源配置,保证社会公平使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公路须有明确的分工和密切的合作。一般来说,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道或干线公路的投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省道或地方道路的投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县乡道路的建设,其中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是主要的投资主体。同时,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负责投资的公路予以资助或补贴。另外,中央政府并不直接负责公路投资建设项目的事实,而是通过规定的程序和审定的方案将公路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去组织实施。我国公路建设投资也应该以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主,中央政府应通过宏观调控保证公路主骨架的投资建设,同时通过补助或补贴形式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公路的积极性,尤其要支持相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公路以及农村公路的建设。
3.公路特许经营制是短缺经济的产物,应予以严格管制。公路基础设施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其使用面和受益面之广是其他社会基础设施难以比拟的,这点世界各国都很认同。世界各国只要政府财力许可,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各种公路基础设施一般都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充分体现政府的本职。只有政府财力不足时,政府才对部分高等级公路(主要是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因此,公路特许经营是短缺经济的产物,其有悖于政府本身的职能。从所了解的发达国家情况看,也仅日本和法国比较普遍地实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而且这两个国家对公路特许经营实行了严格的管制,主要体现在公路特许经营机构大都有国家控股。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和少量其他高等级公路基本上都实行了特许经营制。但从实际情况看,管理体制还很不完善,尤其是收费率较高、收费超期,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如何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筹集社会资金以建设高等级公路的需要,又能革除由此产生的各种弊端,应是构筑和完善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重点。
4.根据公平税负和收益者付费原则,完善公路收益征管制度。国外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公路收益征管制度,是防止公路税费逃漏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也是保障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和实现公路建设良性循环的关键所在。建立并完善公路收益征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税费征收制度和税费管理制度。在建立税费征收制度方面,国外值得借鉴的经验是:根据公平税负和收益者付费的原则,建立以公路使用者依法缴纳各种公路使用者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以公路使用者税为基础建立公路专项基金制,以及实行公路资金收支预算制。另外,还要对特许经营公路的收益征管予以严格管制,重点是费率管制和收支管制。建立并完善公路收益征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公路税费收益流失,实现公路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同时降低公路收益征管成本。公路收益征管是我国薄弱环节,尤其在公路税费制度改革和公路资金收支管理方面,应深入研究国外经验,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体现国际惯例法的公路收益征管制度。
5.健全法规体系是规范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外一些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其法规体系都比较健全,在公路基础设施的投入、运营、收益和监督管理方面也是如此。这些国家不但有公路基本法,如日本和英国的《公路法》,还有各种各样的专门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公路资助法》和《公路税收法案》,英国的《道路交通法》和《车辆国内税法》,法国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法》,德国的《长距离道路法》等等。可以说,公路基础设施资产形成使用和管理所涉及的各种关系都可依法调整。依法治国是我国大政方针,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但总体上看,我国与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尤其是立法层次总体偏低,除《公路法》外,在公路基础设施的投入、运营、收益和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是以部门或地方规章为依据。因此,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夯实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基础,应成为构筑和完善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完整的公路资产管理体系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1. 蔡成祥主编. 公路工程经济分析 .人民交通出版社
2. 戴文标.公共经济学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交通局 浙江衢州 324022)
9.计划的分级管理 篇九
一般项目的计划、进度由各EPC分承包商编制、控制而PMC管理的项目其一级与二级计划由PMC核心控制组管理与控制;对此两级计划所涉及的任何里程碑的建议、修改与变动都要报送PMC同意和批准;制造商、分承包商和第三方专利商在服从于由PMC确定的项目的一级和二级计划的前提下,编制和执行各自的控制计划(三级计划)和作业计划(四级计划),并规定:
计划的任何调整和变更如若满足二级计划的进度要求,即里程碑要求,则无须报告PMC;
计划的调整和变更如若影响了二级计划的进度里程碑要求,则必须报告PMC;制造商、EPC或EP+C分承包商和第三方专利商的进度更新必须满足有关PMC二级计划所确定的工作结构分解(WBS)和活动代码方面的要求。
通过计划的分级管理,不但使整个项目达到统筹管理、协调一致,同时也降低了PMC在计划进度方面的风险。
7.强调计划及协调重要性:
在PMC的管理思路中计划、协调、进度的关系是:计划= 60%、协调=25%、进度=15%,其中可见计划在进度控制中的地位,简单地说计划就是将工作范围用时间(进度)和资金(估算)表示出来,它是所有管理活动分析、控制和预测的基础;反映了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管理活动及内外部交付文件的相互关系。沟通则是以良好的管理理念为前提,综合各方面的信息、经验、建议并与相关人员讨论问题所在及可能出现结果的过程。计划、协调、进度三者的比例关系为进度检测及动态性、全员性进度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8.计划工具的集成化:
集成化的项目管理软件是现代的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支柱,拥有集成化的管理软件的各大国际工程公司在PMC项目管理中不容质疑地处于主导地位,如美国FLUOR公司从QuickPlant软件可以快速地生成OptimEyes三维模型,从而建立三维平面布置模型、实施平面优化、进行早期大宗材料鉴别、开发装置三维可视化,通过可视化模型进行平面布置优化、可施工性研究,减少了项目周期内的费用支出、缩减了工程进度,同时生成的各专业工程量为P3软件提供了进度控制基础数据,由此在项目初期通过数据库有效地连接了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管理。
9.风险区域的管理:
PMC通常认为安全、质量、项目控制(费用和进度)是管理活动中的风险区域,并按横向的专业划分或纵向的区域划分将整个施工工作分成若干个分包商,通过将工作转移到表现较好的承包商那里来降低项目的费用和进度风险。
三、影响PMC进度管理的因素
任何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因其诸多因素影响,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影响PMC进度管理的要素及时进行分析,是尽早寻求解决办法的前提,根据SEI正在执行的PMC项目进度管理过程,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尤为突出:
一是对大型、复杂的资本投资项目进行PMC管理的模式在世界其它地方已经广泛采用,但在我国却刚刚起步,由于文化、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差异,中外PMC双方、中外各个业主间管理理念及参与项目管理的深度在定义项目执行的工作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进程。
二是审批工作是项目在不同阶段(FEL和EPC)最大的进度风险之一,具有法律强制性和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工程的进展。
第三PMC管理为降低费用及进度风险常常采用多家分包商管理策略,但界面的增多使得管理处于多分支状态,为进度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带来一定困难。第四承担PMC管理的国际公司通常具有融资能力,但外部融资的程度也会影响项目进度周期。
第五由于PMC工作流程决定在FEL阶段前期其工作地点在国际PMC办公室启动,随着工作的深入又转至国内,详细设计进行到足够深度再进入项目现场,这样工作地点过于分散,致使项目管理及技术人员的阶段性动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进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PMC项目进度目标
1.加强协调沟通:
保证项目成员之间以及项目各类信息的沟通顺畅,是提高项目工作效率,缩短有效工期的根本办法之一,项目的沟通管理包括沟通计划的确立,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项目内外的沟通程序、团队建设、项目信息平台的运行等诸多方面。
2.协调政府关系:
在项目组织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审批和许可组织机构,专门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和归口管理项目所有审批工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审批成果的一体化,并达到保证和缩短项目总工期的目的。
3.预防分承包商的进度拖延,确保整个项目总进度工期目标的实现,可采取如下措施:
严格进行分承包商关于项目进度控制方法和业绩的资格预审。
在分承包合同中明确项目进度管理体系和进度控制的要求。
进度款支付: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不用或尽量少用依据分承包商进展完成百分比付款的合同方式。
设立进度激励和惩罚条款。
4.尽早将PMC办公室移至项目所在国,保持资源(关键人员、工作程序与工作平台等)投入的连续性
从FEL阶段转移至EPC阶段的连续性,以及在项目生命周期各阶段内投入资源的连续性,这样可以减少由于资源交替带来的弊病,提高效率,缩短有效的工期。
5.管理技术措施:
运用网络技术,以Primavera Project Planner(P3)为进度计划与进度控制的工具,重点关注关键线路和关键活动的逻辑关系极其活动时间(工期),通过合理改变关键活动的持续时间、调整关键活动间的管理逻辑关系、利用工作交叉等传统方式,达到优化和缩短项目总工期的目的;对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大量活动,充分利用其浮动时间,在资源利用和资源平衡方面获取管理效益;即:“对关键线路促使工期缩短,对非关键线路实现资源优化”。
6.重点关注关键线路上的关键活动,对长周期设备的采购活动予以特别重视。
7.在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推行E、P、C深度交叉的管理理念。
10.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篇十
一、采场顶板等级划分
为了对危险程度不同的采场顶板的安全管理,做到突出重点,抓住一般,根据采场矿岩稳定情况进行顶板鉴定,分Ⅰ至Ⅲ级进行管理。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为Ⅰ级顶板:(1)采场内有大断层通过。
(2)采场内有较大断层通过且有交汇;(3)层理、片理、节理特别发育;
(4)采场顶板暴露面积较大,矿石类型以片岩为主的;(5)采场附近有空区或陷落区,可能对本采场构成影响的。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为Ⅱ级顶板:(1)采场内有断层通过,岩性以片岩为主;(2)层理、片理、节理比较发育;(3)采场处于大断层的下盘;
(4)矿体以片岩为主,片理、节理虽中等发育,但产状小于50度的。
3、Ⅲ级顶板:岩质坚固,层节理不发达,只有少数小断层。
二、顶板等级鉴定办法
各个采场在建设之初,由地质人员进行取样分析,根据矿块的矿岩性质及地质构造情况,按顶板等级鉴定标准,提出其采场的顶板等级;采矿设计人员根据地质人员提供的地质资料,在征求生产科的意见后确定该采场的顶板等级,并在设计通知书中说明,下达给施工单位。采场顶板揭露后,矿岩性质及构造发生变化,顶板等级有必要进行调整时,经设计人员与生产科协商后,由设计人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予以调整。
三、顶板检查
顶板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顶板等级划分是否合理,顶板有否异常变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靠及执行情况等。
1、I级顶板的检查
各个中段的顶板隐患排查成员及安全员对本中段采场的顶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监督处理;负责各个采场的施工队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指挥处理;生产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2、Ⅱ级顶板的检查
负责各个采场的施工队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各个中段的安全员对本中段采场的顶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生产科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3、Ⅲ级顶板的检查
负责各个采场的施工队长和各个中段的安全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生产科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生产科主持参加Ⅰ级顶板采场安全现场会,制定出解决采场安全问题的措施;Ⅱ、Ⅲ级顶板采场安全现场会由采矿区队主持。顶板检查方法,以查图、观察、敲帮问顶等方法,逐步采用新的现代化仪器进行观察。各个中段负责人要建立本中段“采场检查日志”,将检查的情况及处理意见、结果记录在“日志”内,生产科不定期的检查“日志”记录情况。
四、每个采场在提出设计时,地质人员和采矿设计人员应对顶板的物理机械性质和安全程度进行鉴定并提出顶板管理措施。
五、切割施工时,除按设计留有临时矿柱外,还要随切割进展用木柱或木垛对顶板进行临时支护。
六、在切割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切割与漏斗开凿之间的关系,使之尽量接近。
七、切割层中临时矿柱的回采应随采矿和崩矿的推进逐步用中深孔一次崩掉。
八、采场顶板在采矿过程中,应求成拱形,严禁采成锅底形。
九、在采矿过程中.对比较松软的顶板,必须进行规则的临时支护。对比较稳固的顶板,应根据面板的变化情况,可进行不规则的局部支护。
十、在同一矿房内,禁止凿岩和撬浮石平行作业。
十一、采场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十二、作业前必须首先进行全面的敲帮问顶,发生空响时要及时处理。
十三、回采过程中,如顶板和矿体形状发生特殊变化时,应暂停作业召开现场会议,临时确定回采方案和顶板维护管理办法。
十四、对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及采准、切割巷道采取支护措施。
十五、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采场,应有专业人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实测,定期观测、积累资料、掌握地压活动规律,作好预测、预报、建档工作。
十六、发现有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将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年**月**日
采场顶板专项治理方案
序言
目前-170水平南区各个矿房已形成,矿体基本以层岩为主,层理、片理、节理非常发育,产状非常不规则,主要以波浪形、倒三角形、褶皱形为主,这给我们的施工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而下一步采矿工作重心又转入24#-29#采场的顶板不好控制、难以预防地段,这给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更大难度、更艰巨的任务。如何去预防事故的发生,解决管理上的不足、制度实施不力等问题已摆在我们的面前。而作为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人员的我们更如何来看待这些存在的问题呢?又如何解决呢?随之任之、事后管理吗?我们都是乘凉在项目部的这颗大榕树下,她是我们的依靠,是我们欢天笑语、促膝长谈的港湾,我们更应该尽心尽职的去维护她。更应该明白我们是项目部核心力量、中流砥柱,是生产一线上的尖刀,是解决问题的排头兵。
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事前管理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思想,而齐抓共管是我们的手段,制度措施是我们的管理方向。思想、手段、方向辩证统一,缺一不可。没有方向,我们就失去向前发展道路;没有齐抓共管,我们就是一盘散沙,谈何团结,谈何为项目部着想;没有事前管理总体思想,我们的安全意识就会原地踏步,就会偏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就会永远踏步于事后管理的局面,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局面还会再发生。
安全问题来不得疏忽大意,管理上来不得手软。我相信我们都清醒的认识到矿房顶板存在的隐患,但仅清醒,问题是不能解决的,关键的是要按制度措施共同赴之行动,没有行动就没有效果,就是一种不负责任作为。严格贯彻项目部会议决策精神,豪不手软,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手段,是确保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一条安全纪律,隐患排查治理是我们落实安全责任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就是查找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监督检查各类作业规程、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查处“三违”现象,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管理
有效控制。
为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规范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氛围,促进生产过程的安全保证,必须标本兼治,才能根除侥幸心理,才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现依据项目部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列为9月份专项治理。重点治理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井下用电存在的问题。
计划安排如下;9月1日-9月15日为顶板管理专项治理;
9月16日-9月30日为井下用电专项治理;
一、顶板管理专项治理提出制度要求:
1、带班领导必须严格贯彻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确认制度,不安全不生产。
3、启用熟悉撬毛安全操作规程和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排险工。
4、要求排险工对 落矿采场全方位检查和处理,不留死角。
5、严格监督采矿员工是否按落矿方案施工。
6、严禁同一矿房存在多重作业。
7、回采过程中,如顶板和矿体形状发生特殊变化时,应暂停作业召开现场会议,临时确定回采方案和顶板维护管理办法。
8、及时对滞空采场和有地压活动的采场通道围上护栏,并悬挂“禁止进入”警示标志牌或挂上红灯。
顶板隐患排查成员及安全员对采场的顶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监督处理;负责各个采场的施工队长或带班领导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指挥处理;生产技术人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对以难以解决处理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二、具体方案实施和相应的处罚细则
1、施工现场安全确认制。
1)、每班施工作业前,必须由施工队长或带班领导和施工人员共同对施工现场全方位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未能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到现场召开现场分析
会给予解决。(处罚细则:施工现场未经双方确认安全就盲目施工的,给予施工队长或带班领导扣发一分;施工班组处罚100元;通知相关负责人到现场而无故未去的罚100元)。
2、排险工处理顶板的规范要求及处理措施
1)、进入工作面要详细检查工作面有无残炮、残药、雷管等。如有应找爆破工及时处理。
2)检查顶板排险工作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携带好照明用具,全面彻底敲邦问顶。
3)排险杆不得短于1.5米。排险时,排险杆仰角不得超过60ºC。4)检查排险时,应从外向里仔细检检查处理。
5)排险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持灯人不得站在排险工作人的前面,应站在斜后方,要相互配合,监督排险人员及注意顶帮变化。
6)排险时,必须站到稳固安全的地点进行,集中精力,注意落的石块不能碰伤自己和滚落伤害他人。
7)禁止站在下坡进行作业,应站上坡面,以免撬落的浮石滚动伤人。8)排险处理时,禁止有人从附近通过,并随时注意脚下碴堆是否移动。9)撬棍嘴要放在活石上面或侧面,不可放在活石下面撬,撬时向上抬,不可向下压,预防用力过猛,造成扑空跌倒。
10)排险作业前,应着重检查所撬浮石周围,有无因撬毛带动其他浮石的可能,以免对自己作业时产生危险。
11)主运输道、溜井口,天井口,巷道交叉口及滴水处,应仔细检查岩石的层理、节理构成,有无因撬毛而引起更大落盘危险。
12)有冒顶预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并撤出全部人员。13)、发现有更大落盘危险而又无法撬动时,应及时做好记号和记录,及时向施工队长或带班领导汇报。(处罚细则:违反规范要求给予经济处罚100-200元)
3、采矿员工控制顶板的规范要求和措施。
1)严格遵守凿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施工作业前,必须与施工队长或带班领导共同执行安全确认制,及时处理排险工留下的危险源标志,如放小炮处理或锁锚杆等安全措施。坚决杜绝冒险作业。
3)采场顶板在采矿过程中应确保间柱的平衡稳定,顶板应求成拱形,严禁采成锅底形。
4)为确保顶板的稳定性,宜采用4m纤杆落矿,炮眼间隙控制在0.8m-1m之内。5)落矿方向应从下盘往上盘水平落矿,严禁倾角超过5°。(处罚细则:违反以上规定按100元-300元给予处罚)
为了突出专项治理的效果,规范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平台,管理人员应尽心尽责,加强监督执行力度,齐抓共管。在执行执法检查处理过程,严禁来自任何一方的阻力。未尽事宜,按矿山规范和项目部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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