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024-10-02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精选6篇)

1.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篇一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思考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的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并明确的两个规定,即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内容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2、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一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维护国家利益、依纪依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我县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自治区、重所知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下发了《XX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份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并严格要求按规定要求详细、完整地报告个人事项,对信息填报不全的报告材料,要退回补充完善,确保“报告对象不漏人、报告内容不漏项”;各乡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

三、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仍存在模糊认识,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的意识还不够强,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组织关系不大,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少数干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报告内容简单,项目不全。实际执行中,一些领导干部只报告本人的情况,子女、配偶的情况一般不报。甚至存在报告内容不真实情况。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有关内容是个人隐私,不愿报告;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填报的有关内容组织上没有办法或没有精力核实,在填报时避重就轻或干脆不填,造成报告内容不真实。

三是报告事项信息的时效性较难把握。一些新任的党员

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不熟悉,主动报告的意识不强,造成初始报告滞后,甚至有漏报的现象发生。有的单位党组织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大,重视程度不高,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初始报告、即时报告、集中报告三类报告时间要求不掌握,存在以集中报告代替即时报告现象,造成即时报告不及时。

四、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报告程序。进一步明确报告的人员范围、目标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审核、结果运用等内容,要求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如实全面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是教育引导,确保报告质量。加强日常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教育督促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把个人有关报告事项作为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保护个人隐私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关系,坚持报告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报告工作的质量。

三是严肃纠正,注重结果运用。加强对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健全干部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是适当公开,强化监督作用。不能把领导干部个人申报的材料始终由一部分人严加保管、秘而不宣,而要在党内适当的范围公开,以得到更好的监督。

五是注重及时提醒和教育。关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那些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处。在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时,要及时提醒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加强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学习宣传。

六是从实际出发,健全和完善制度内容。定期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的情况进行党内公示,并在执行的实践中及时汲取经验,改进工作。

2.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篇二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根据《公告》,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篇三

这次培训会,是经局党委同意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法规”精神和中组部要求,把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要求向领导干部讲清楚,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让每一名领导干部学通弄懂、熟练掌握填报内容和方法。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两项法规”进行解读。

一、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出台实施两项法规,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思想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形成的管党治吏新制度成果,是解决干部管理监督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

(一)要准确把握报告事项内容

《规定》总体上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报告内容主要有6点变化,即三增加三调整:

一是持有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就是因私证)和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要报告,因私出国(境)要报告,因公出国(境)可以不报告,若是使用因私证件因公出国(境)的也要说明。《规定》中将出国与出境作了区分,分开来报。同时,在《办法》中将未报告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因私出境的情况,按漏报处理;将未报告持有因私普通护照和因私出国的情况,按瞒报处理。

二是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外,增加了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包括留学,期间短期回国的,按连续计算。

三是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报告内容。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情况。

四是在报告房产情况中,针对填报中房产附属部分容易漏报的情况,明确有独立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需要报告。填报截止到现在的状态,上一出售、赠与他人等发生变化的要填报。

五是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内容作了调整,明确主要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三个方面,股权激励、期货、国库券以及其他非基金类金融理财产品不用填报。

六是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两项法规中的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领导干部需填报子女6方面的情况,即:(1)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2)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3)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4)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5)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6)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关于“共同生活的子女”,很多人不能准确理解,有的人以户口是否在一起、是否在一起居住、生活或者是否年满18周岁来判断,这是不对的。我们所说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显然,不能单以年龄论。具体说其实就分两类,一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另一类是虽年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如还在上学、待业或者残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年龄论。简言之,共同生活的子女就是指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相对父母来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除需要填报子女应填报的6方面情况外,还需要填报3方面情况,即:(1)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2)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3)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的情况。

(二)要准确把握抽查核实要求

一是明确了查核的方式、比例和对象。在每年按10%的比例随机抽查的同时,做好重点查核工作,突出强调“凡提必核”,对拟提拔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或配合巡视巡察工作时都要重点查核。抽查核实的内容重点增加三项,即

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子女及女婿、儿媳妇经商办企业情况。

二是对家庭财产合法性验证作了原则性规定。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于这一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一家人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工资收入,房产数量特别多,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有市值较高的房产,股票、基金等数额特别大的。发现这种情况,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证。当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现问题产生质疑是必要的,但要看其家庭结构、工作经历,是否存在上一辈馈赠、遗赠等情形,不能不经验证就移交,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或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三是对查核结果的运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中发现的问题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三)要准确把握查核结果处理政策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5种漏报、10种瞒报的具体情形。认定是漏报还是瞒报,既要看质,又要看量。有而不报,是性质问题,不管多少,初步认定为瞒报;报而不全,是数量问题,初步认定为漏报,再根据面积、金额大小等分轻重。

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的有:两种“未报告”情形和三种“少报告”情形。即: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少报告房产面积;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金额情况;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

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的有:

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由此可见,认定为瞒报的情形是比较多,而且很严格。拿房产为例: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有一套房产(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未报,哪怕面积很小,一般属于瞒报。当然,这里有一个认定的环节,因为还要根据领导干部的说明情况和提供佐证材料而定。

二是明确了对漏报、瞒报的处理规定。经认定,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严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关于50平米和30万元,我这里说明两点:第一是涉及“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即包括50平米和30万元本身;第二是如果未报告的房产是车库和仓储用房怎么界定,这个比较明确,50平米以下属于情节较轻漏报,面积超过50平米属于情节较重的漏报。

经认定,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即,起点就是诫勉。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中组部从2018年起,报告表内容专门增加了相关纪律规定,就是为了引起广大领导干部对填报的高度重视,尽可能减少出现报告不符的情况。

三是明确了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受到诫

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习总书记强调,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对领导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所有报告对象都要本着对组织忠诚、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填报,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实际查核工作中,我们发现领导干部说明自己少报未报情形时,一般会解释为不是主观不想填报,是因为没和家人沟通、忘记了、理解政策有误等理由,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思想上不够重视造成,也可以说是学习不够、认识不够造成的,没有充分认识个人有关事项填报的重要性。下面我与大家再学习一下报告表的填报要求,大家要对这些填报要求熟练精准掌握。

(一)封面和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

这是重点提醒,表明不能由其他人代填。将来抽查核实时如果发现有未报事项或者填报有出入,也不能以是由他人代填为由推脱。

2.“书写要工整”并“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以前,有些报告人的字迹很潦草,无法准确辨认,给信息录入带来了诸多不便。报告人要认真学习两项法规,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项填表说明,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充分沟通和认真核实,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作出庄严承诺,若有不实,责任自负,后果自担。

填写到日非常重要,特别是抽查核实时这是个重要时间节点,如股票、基金查核的就是填报日期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的只数及市值。

3、“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

2017年列入《规定》报告范围的领导干部已统一按首次填报要求填写了报告表,2017年以后首次报告的人群主要是新列入报告范围的干部。2017年、2018年已首次填报的领导干部,2019年为继续填报,属于延续性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为延续性填报,但是要提醒领导干部在今年填报时还是要以首次填报的态度认真进行梳理,如果之前的填报有遗漏或者想重新填报清楚相关情况,请务必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填报,确保应报尽报。

4.“填报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

这个一定要再次提醒。填表的时候也要格外注意,如果把本应按“万元”填写的数额按“元”填写了,就会出现非常大的数额。比如某项资产实际是30万元,表中应写30,但是如果按元填写,就成为300000,录入的时候系统默认为万元,那么这名同志的该项资产就变成了30亿元。

5.“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阅签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了解干部的基本情况,同时也督促干部如实填报。这既是一道程序,更是一份责任。凡是由上级党组织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表其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没阅签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报告人基本情况

1.职务职级

填写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等,企业填写领导正职、领导副职等,不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要逐个分行填写。

2.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请注意,一定是户口簿上住址的详细地址,不是填写到派出所、居委会、县(区),如果出现户口簿上住址已经拆迁、搬迁等情况,还是要填写,但是要在后面加括号说明情况。

(三)《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首次填报,填写婚姻现状,婚姻现状后边的内容必须选择。再次填报时,无变化的,选择无变化,有变化的,在相应栏划勾。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应填写截止填报时的有效证件以及上一1月1日(比如今年填写就是2018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证件,失效证件应注明已过有效期、挂失宣布无效、换发剪角作废等原因。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仍属个人持有,必须填报,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到组织(人事)部门查询后据实填报。

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

2015年,中组部、公安部集中开展了一次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后还有个别人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私人保管证件问题。这里再次提醒,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必须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证件使用后必须在回国入境后10天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绝不能由个人保管。如果证件丢失了,必须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有无此类情况,一定要选,自上一1月1日以来有因私出国情况的,一定要把内容填全。需要注意的是:所列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所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转机过境签的国家。学术交流也属因私。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

4.“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说明里讲得很清楚。请大家把握一点,用因私证件因公出国的,也要说明填报。

5.“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但不包括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许可的中国内地居民。

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移居国(境)外指的是,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港澳台居民的,也属于移居情形。配偶移居的,填报配偶移居的情况;一名子女移居的,填报一名子女移居的情况。不能错误理解为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的才填报。“移居证件号码”指的是移居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居留证件,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填写所在国家签发的护照号码,没有护照的,填写身份证件号码;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填写所持有的有效依据证件号码;移居港、澳的,填写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移居台湾的,填写台湾身份证号码。

7.“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在国(境)外生活包括留学期间,中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此条主要增加了领导干部的儿媳、女婿的从业情况,未报属隐瞒不报。填报时需要注意以下6点:一是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还要报告儿媳、女婿的从业情况;二是

“是否共同生活”的选择项,无论是有变化还是无变化,必须要填写;三是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业的单位,还要具体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担任的职务情况,有多个职务的应逐一填报,需要注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创办或投资的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既应在经商办企业事项中如实填报投资情况,也应在本条从业情况中如实填报职务情况;四是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国内从业的具体情况,如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在国(境)外从业的,还应报告其在国(境)外从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就业的单位和职务等;五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从业的,需要报告学龄前、就读情况或待业等;退休人员应报告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报告;六是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时,一定要填报正确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的都需要报告。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前面的身份证栏内填写十八位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有的同志说孩子小没身份证号码,有的说孩子当兵只有军官证号没身份证号等,现在只要孩子出生上户口,就有身份证号,虽然没有办理身份证,但号码是在户口本上的,部队也全部办理了身份证。不能再以这些理由不填写身份证号码。

(四)《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

1.“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算在工资栏中。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中。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关于领导干部利用专业特长授课、写字、作画等获取报酬,或者在企业、协会兼职取酬问题。根据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第六条答复意见,领导干部利用专业特长授课、写字、作画等方式获取报酬并非完全不允许,专业出身(即任领导干部前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的不准在本单位本系统或利益相关单位写字、作画取酬;非专业出身的写字、作画除参加公益性募捐外,不准取酬。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第四条,在职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兼职,更不能通过兼职获取薪酬,退(离)休领导干部经审批,可以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规定审批报备,且兼职期间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报酬。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一般来说房产是一个家庭分量最重的财产,是需要重点把握的项目。

一是完整准确填报房产。不仅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房产较多填写不下时,应当另附页填写。签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备案,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也要填报。未经备案或者因备案条件不具备无法备案的房产也应填报。

二是如实报告房产“来龙去脉”。有房怎么来的,是购买、继承还是接受赠与、离婚判得等都要填报清楚,房产来源为购买的,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房产“去向”,是出售、赠与他人、退还原单位等都要填明确。

三是如实报告房产产权性质。房产的产权性质是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所批规划、土地取得方式(划拨还是通过招拍挂)等方面确定的,性质主要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以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房产也要填报。如若有其他情形,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房屋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信息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经过备案的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地址不能按通用说法填写什么花园、什么小区,不然地址不一致,无法进行准确比对。面积必须填权属建筑面积,不能是套内建筑面积,更不能是使用面积,即便是共有的,也要填整套面积,注明份额,不能只填自己拥有的那一份面积,不然,抽查核实按少报面积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填报时,上一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的情况,均需要填报;对已出售的房产,签了合同,没过户的,仍然在你名下,要填报;对刚购买的房产,只要签了合同备了案,即便没办证,也要填报;有的说房产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但是其他人投资的,或者说是与他人共有财产,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就不填,这是不行的,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写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地方说明;有单独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间,要单独填写,不要与房产合填在一起,填写时要写清楚储藏间、车库、车位的位置、面积,车位的面积有些合同上没有,可咨询开发商后进行估算,有的车位和储藏间是买房子赠送的,如果属于此类情况,需要说明。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不需填报。在国境外的房产填在国境外投资情况中。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的情况”

填报时注意六点:一是时间节点,以报告表封面上填写的报告日期前一个交易日为准,填报收盘时的股票名称、持股数量、个股市值和总市值;二是有多个账户的都要查全、查准,所有的股票都要以只为单位填全,表上栏目不够可复印加页,多报与少报的数额上不能互相冲抵;三是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也要填报;四是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等情况;五是持有股票却没填报这一类情况,哪怕只有一只,哪怕只有几万元,也属瞒报;六是在国境外的持有股票填在国境外投资情况中。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领导干部很忙,填表时在封面先写了日期,因事耽搁了,过几天接着填,虽然让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按规矩认真查了前一日的数据,结果仍然有差距。一定要把握好填报的时间节点。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

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全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是在我国境内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全称为“私募投资基金”,是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填报时注意四点:一是时间节点,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和总净值;二是应查尽查,不要怕麻烦,不要填漏了,填漏了更麻烦;三是通过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互联网等各类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中属于基金的产品,均需填报。以前查核发现较多的是证券公司推出的各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客户资产交由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这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基金,如“天添利”“现金管家”“天天发”“天利宝”等,虽然有的客户是在商业银行买的,但是一定要报;另外,有些通过网络、电话、手机APP渠道购买的金融产品属于基金或投资型保险,应当认真查询填报;四是在国境外的持有基金填在国境外投资情况中。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

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性保险两类,人保投资型保险是指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字样,同时为子女购买的少儿保险绝大部分是投资型保险;财保投资型保险是指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简言之,仅为了保险的不算,既为了保险,又为了收益的,属投资型保险。领导干部填报时,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要

注意三点:一是应填写截至填报日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作为投保人仍然生效的所有保单信息,保险信息中有主险和附加险的,要按保单信息分别进行填报;二是多人持有的,逐人逐单填写;三是在国境外的持有投资型保险填在国境外投资情况中。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子女、非共同生活子女、儿媳、女婿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情况。应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结合近两年查核情况来看,经商办企业情况查核不一致主要出现在以下的填报三个点:一是“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报告;二是应按照所投资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填报出资金额,属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填报“个人认缴出资额”,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填报“个人出资额,切记不是填报实际出资额,填报的个人认缴出资额和个人出资额是属于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律概念。组织(人事)部门在查核工作中,是以个人认缴出资额或者个人出资额为准。

三是关于代持企业股份问题,有的人在公司作为股东是代别人持股,只是名义上的股东,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和收益分配,这类情形也一定要填报。将身份证借予他人投资的公司,即使未参与公司经营,也应填报。从中组部的查核案例就可以看出,某国有企业的领导未报告配偶名义上代别人持有的1家公司及出资60万元的股份,单位党委综合研判认定为瞒报,给予了诫勉处理。我们了解到,之所以在经商办企业填报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干部不认真阅读填报说明、不和配偶沟通或认真查阅工商登记资料,比如凭主观猜想认为企业自然消亡就可以不报,所以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能想当然进行填报。

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这里再强调一下,国(境)外的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外存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主要以存款地域论,国(境)外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存款要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存款不报。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国境外留学的共同生活子女国(境)外银行截止填报日的存款需要填报,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国(境)外的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境外投资房产和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情况,应逐人逐项填写。

以上梳理的是集中报告表的填报,那么在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家事”(即《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情况发生了变化,又该如何报告呢?按照《规定》第六条规定,集中报告后,第三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此类报告一般称为

“即时报告”。

4.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篇四

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研究

中共黑山县委组织部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突出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对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创新举措,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1、塑造领导干部良好形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仅可以揭开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情况的“神秘面纱”,还可让社会对领导干部的“偏见”不攻自破,维护党和领导干部的形象,拉近干群距离,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2、保护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变化,分析领导干部可能出现的腐化堕落情况,提前介入,打好“预防针”,增强免疫力,让那些思想上认识不够、行动上小错不断的领导干部悬崖勒马,真正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

3、建设廉洁自律干部队伍。领导干部把“家事”、“家产”等基本情况报告出来,不仅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需要,更是加强干部 队伍建设的需要。只有自觉接受监督,才能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

二、我县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主要做法

今年是县乡党委集中换届年,按照“凡提必核”的要求,我县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作为落实从严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重要抓手。

1、加强宣传,解决填报内容“不想报”的问题。通过印发文件、各单位召开会议学习制度内容、组织集中观看省委组织部宣传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那些事儿》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拧紧“总开关”,让领导干部认识到实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其报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今年以来,我县参加制度内容学习601人次,组织领导干部集中观看省委组织部宣传片171人次。

2、强化指导,解决填报对象“不会报”的问题。为保证每一位领导干部能够从严从实填报,我县通过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样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注意事项》、《给领导干部的一封信》和组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等方式,确保领导干部报告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并重点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后果及处理措施进行强调。对初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50余份填报不规范、不完整的报告表作退回处理,要求严格按照标准重新填报。

3、落实责任,解决填报态度“不严肃”的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形成倒逼机制,进一步明确报告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者由行政主要领导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认可,单位的党委(党 组)书记或行政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及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今年,我县委托市场监督局、出入境管理局、住建委、证监会等部门对261名领导干部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抽查核实,有21名领导干部因抽查核实结果与填报情况不一致、存在漏报等问题被批评教育、限期改正;7名审签责任领导被约谈。

三、我县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主要问题 我县在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个别领导干部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单位业务工作无关,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有的不能充分认识一些腐败问题往往与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工作圈、社交圈等有密切联系,认为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工作中行使权力,应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实际工作情况的监督,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个人生活自由和隐私权相矛盾;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举措,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有的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怕麻烦,认为抽查核实也不一定涉及到自己,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敷衍了事、瞒报、漏报,总想把自己置于组织监督之外,我行我素。

2、配套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受限。房产、投资是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瞒报、漏报的高发领域。由于领导干部的信息未得到公开,全方位的监督也就无法落实。个人事项报告涉及的婚姻、收入、劳务所得等多方面信息还未启动核查,房产查询仅限于领导干部现任职地和曾任职地以及配偶和子女的现任职地或学习地 等,还存在着信息登记不全面、不准确,产权归属认定难等瓶颈问题,成为掌握领导干部实际情况的障碍和干部监督管理的阻力。个人事项报告是领导干部每年年初例行填报一次,给申报者留下了太多的游移空间。如果错过了报告时间,而又没有及时补报,就出现了报告真空。另外,一些权大职低易发生腐败的“特殊”部门仍游离在报告的范围之外。

3、监督职责不明确,缺乏惩戒措施。在个人事项报告填报过程中,未如实报告的存在一定比例。从今年抽查核实的情况来看,接受抽查核实的干部中,漏报、错报或填报不规范的比例接近10%。其中,涉及房产、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漏报、错报事项相对较为集中。目前,我们对“不严不实”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方式,过于“温柔”。中央规定由组织部门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现实中往往由于同级监督难以奏效而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由于怕给领导干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般情况下对报告的内容都予以保密,不向群众公开,导致大部分是以组织监督为主,群众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建议

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现提出以下建议:

1、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宣传学习是提高认识的“推动器”,是减少无意漏报、错报的“防火墙”,是防止有意不报的“紧箍咒”。一是组织引领培训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和爱护干部重要举措,在每年集中报告和平时提拔报告个人事项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举办培训班、小型研讨会组织领导干部以 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负责人全方位学习,既防止有人故意蒙混过关,也防止有人无意漏报。二是单位组织自身学。各党委(党组)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样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注意事项》、《给领导干部的一封信》以及组织部门下发的相关政策等内容,把定期报告个人事项,随时检查自身行为,置身阳光之中,消毒杀菌、日省吾身。三是典型案例自查学。梳理全年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典型案例,对照案例详细自查、严已律己,确保无意疏忽的漏报、错报造成影响提拔任用情况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对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持正确的态度,明白“瞒报漏报”和“不报错报”都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加强监督,确保严肃。一是加强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选人用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以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二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核查力度,对个人事项抽查未完成的,坚决不考察、不上会、不研究,坚决防止有硬伤的人蒙混过关,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三是加强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在抽查核实中,要对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严肃处理,通过谈心谈话、批评教育、暂缓任用、调查、函询和诫勉等处理,进一步提高领 导干部规矩意识和纪律意识。让老实人得实惠,让对党不忠诚的干部受处理。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成为领导干部信念是否坚定、德行是否优秀、品行是否端正的重要衡量标准,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的试金石。

3、完善制度,寻求创新。要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效运行,就要有完善的制度作强力支撑。一是建立“联合监督”制度。依托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制度,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党风党纪、评价干部的关键内容,视瞒报事项就是举报信,也是反腐线索。对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房产套数较多、基金股票数额较大,不能止步于停止选拔任用,还应给予组织处理甚至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组织部门与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要问题共享,全面介入,综合处置。按照程序把瞒报个人事项情节较重的问题作为违法违纪线索进行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通过全面彻底的“联合监督”,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成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利器。二是建立适当公开制度。从目前情况来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对领导干部,尤其是科级干部心理来说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加之当前不同行业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差距,如果将干部个人、家庭财产等敏感信息全部一次性公开到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现阶段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能盲目的一开了之,需要合理分析,科学界定,采取逐步试点,循序渐进方式,做到内外有别,稳妥可控。三是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电子档案制度。通过更新现有报告手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电子档案,实现组织部门在机要网络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和数据接收移交工作,保证工作连贯性。课题组组长:李 毅

成 员:张丽丽

杨 坤

5.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篇五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落实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总书记2015年1月22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情况汇报时明确指出,要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完善 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今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今天中心组扩大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认真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同时对2017年报告工作进行部署。

在此,我就我校扎实开展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出台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首先是关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抓思想从严、抓管党从严、抓执纪从严、抓治吏从严、抓作风从严、抓反腐从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为管党从严、治吏从严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方面,作为选拔好干部、从严管干部的重要抓手,作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取得阶段性显著成绩。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符合党情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报告制度已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整体设计,作用日益凸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列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巡视组开展工作的一种方式。《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将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一种情形。《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将“凡提必核”个人有关事项作为强化干部任前把关的必经程序。这都充分说明了报告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

《规定》、《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体干部要清晰的认识到,作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节”问题,而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

二是要严肃认真、明确要求,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新修订的两项法规,贯彻总书记关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新指示,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难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对报告主体范围、报告事项内容、报告材料查核及查核结果运用做出修改和规定。

在报告主体范围上,体现干部分类管理、重点监测原则,坚持抓住“关键少数”,更加突出对领导机关和关键岗位领导的监督。在报告事项内容上,体现精准科学、务实管用原则,既细化明确了相关报告事项,又突出了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比如,增加了子女配偶的有关事项报告;增加了报告领导干部亲属虽未移居但长期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情况的内容;将领导干部亲属在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将原来要求报告经商办企业人员的范围,由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扩展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形也相应做了明确;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事项内容,从实际出发中做了调整,取消了期货,明确主要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三方面内容。在查核结果运用上,明确了查核结果认定程序,说明了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问题,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 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收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规定》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并要求充分运用到干部工作中。凡是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或存在其他问题的,都要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形成硬约束。

三是要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全体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组织观念,以对党绝对忠诚的态度 执行好报告制度,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报告工作,按规定 按流程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绝不能搞两面派、做“双面人”。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两项法规”学习宣传,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集中填报、汇总综合工作,严格按规定开展抽查核实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大的勇气,抓紧抓好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志们,我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全体干部能加强对两项法规的深层次理解,对如何准确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有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为学校党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基础。

6.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篇六

墙体混凝土一般采用分层浇筑,每层浇筑厚度一般为60 mm,且先浇筑外墙后浇筑内墙,当混凝土浇筑需留施工缝时应将施工缝留在窗门洞口的1/3跨处,在浇筑混凝土时,门窗洞口部位应从两侧同时下料,先浇筑窗台下部,后浇捣窗间墙,两侧窗间墙下料高差不能太大,以防门窗洞口侧稳移动,混凝土浇筑完毕应及时清理下层板面下的混凝土及水泥浆。墙体混凝土浇筑顺序为:先浇外墙再浇内墙,采用溜槽送料,将混凝土送至底部,外墙浇筑采用分层分段循环浇筑法,将墙体沿周边分成四段,绕周边循环转圈进行,周而复始,直至整片墙体浇筑完成。

2 楼梯、顶板混凝土浇筑

1)楼梯混凝土与顶板混凝土同时浇筑,浇筑时遵循由低到高原则,将低处混凝土振实后再浇筑高处混凝土,严禁反振。

2)浇筑板混凝土时,混凝土的虚铺厚度略大于板厚。振捣时采用插入式振捣棒,每个泵应配3个以上振捣棒,在混凝土下灰口配1个~2个振捣棒,在混凝土流淌端头配1个~2个振捣棒。振捣时要快插慢拔,振捣点间距为45 cm,梅花形布置,逐点移动,顺序进行,不得漏振。振捣完后先用长刮尺刮平,待表面收浆后,用木抹刀搓压表面,在终凝前再进行搓压,要求搓压两遍,最后一遍抹压要掌握好时间,以终凝前为准,终凝时间可用手压法把握。

3)梁板混凝土浇筑应同时进行,先将梁的混凝土分层进行浇筑。用“赶浆法”由梁的一端向另一端作阶梯形推进,当起始点的混凝土达到板底时,再与板混凝土同时浇筑。当存在高低跨梁时,应先浇筑低跨梁,从大跨度梁的两端向中间浇筑。浇筑与振捣应紧密配合,第一层下料宜慢,使梁底充分振实后再下第二层料。

4)浇筑柱梁交叉部位的混凝土时,宜采用小直径的振动棒从梁的上部钢筋较稀处插入梁端振捣。浇筑悬臂板时,应注意不使上部负弯矩筋下移,当铺完底层混凝土后,应及时将钢筋提升到位,再继续浇筑混凝土。

5)首层顶板混凝土浇筑时,应密切观察模板的变形情况,发现模板支承下沉,立即停止浇筑采取加固措施,并在混凝土初凝前完成。

6)施工缝浇筑:施工缝处须待已浇筑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达到1.2 MPa以上时,才允许继续浇筑。浇筑前应将施工缝混凝土凿毛,清除松动石子,用水冲洗干净,继续浇筑前,先铺设一层5 cm~10 cm同混凝土配合比的无石子水泥砂浆,仔细振捣,使结合良好。

3 框架柱混凝土浇筑

1)柱混凝土浇筑前先在下层混凝土上面均匀铺填5 cm~10 cm厚与柱混凝土内砂浆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

2)混凝土柱首次浇筑高度不超过3 m,不得在柱顶直接浇筑,应通过串筒或斜溜槽浇筑,保证混凝土的自由落高不超过3 m。

3)柱混凝土分层浇筑,分层振捣,每层高度不超过50 cm,每2 m高稍做停顿,待混凝土初步沉实后继续浇筑。柱混凝土一次性浇筑完毕,其高度在主梁下皮标高2 cm~3 cm处。

4)浇筑完后应随时将伸出的搭接钢筋整理到位。认真核实柱的标高和浇筑的净高度,一定防止超高浇筑。

4 后浇带的施工方法

现在工程中设置后浇带的较多,一般设计要求温度后浇带保留时间不少于两个月,沉降后浇应待两侧结构单元沉降基本稳定后再浇筑,其施工方法如下:

1)底板混凝土浇筑后,及时对后浇带进行清洁,同时在后浇带上覆盖多层板,所有缝隙用防水砂浆堵严,防止垃圾、杂物及施工用水进入后浇带。在后浇带两侧混凝土达到1.2 MPa以后,即开始拆除后浇带处的模板。在后浇带浇筑之前,剔凿混凝土施工缝,彻底清除后浇带处的松散游离部分,并用压力水冲洗干净,清除钢筋浮锈,调整钢筋,充分湿润后,刷1∶1水泥砂浆一道,再进行后浇带处混凝土的施工。

2)后浇带混凝土采用提高一个等级的微膨胀混凝土,为提高后浇带混凝土抗渗及抗收缩能力,需适当使用UEA混凝土膨胀剂(12%)。振动器采用插入式振动棒,振动方式为交错式,振实至表面无沉落,表面浮浆呈水平无气泡上冒为止,同时设专人监察,杜绝过振或漏振。

5 混凝土的振捣、拆模与养护

5.1 混凝土的振捣

一般混凝土施工均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振捣棒要做到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严防漏振,移动间距不大于振捣棒作用半径的1.5倍,振捣上一层时插入下一层50 mm,以消除两层间的接缝,底板垫层振捣采用平板振捣器,PZ-50型。直至振捣到无气泡上翻为止。

5.2 拆模

由于混凝土的养护要求较严,因此不宜过早拆模,具体拆模强度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表面与环境温差不超过15℃,以防混凝土表面产生裂缝。拆模时不得使模板和混凝土表面受损。

5.3 混凝土养护

一般情况下混凝土浇筑4 h~6 h后(气温高于25℃)开始进行混凝土养护,平面结构养护方法采用浇水保持湿润状态不小于7 d,每天浇水次数为2次~5次,立面结构混凝土达到1.2 MPa后拆模,拆模后在混凝土表面涂刷混凝土养生液进行养护。

6 混凝土试块制作

混凝土试块按规范规定制作,取样应在现场随时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 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 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样取样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件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 施工中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蜂窝:原因是混凝土一次下料过厚,振捣不实或漏振,模板有缝隙使水泥浆流失,钢筋较密而混凝土坍落度过小或石子过大,柱、墙根部模板有缝隙,以致混凝土中的砂浆从下部涌出而造成。

2)露筋:原因是钢筋垫块位移、间距过大、漏放、钢筋紧贴模板,造成露筋,或梁、板底部振捣不实。

3)麻面:拆模过早或模板表面漏刷隔离剂或模板湿润不够,构件表面混凝土易粘附在模板上造成麻面脱皮。

4)孔洞:原因是钢筋较密的部位,未经振捣浇筑上层混凝土。5)缝隙与夹渣层:施工缝处杂物清理不净或未浇底浆等原因。6)梁、柱连接处断面尺寸偏差过大,主要原因是柱接头模板刚度差或支此部位模板时未认真控制断面尺寸。

7)现浇楼地面和楼梯踏步上表面平整度偏差太大,主要原因是混凝土浇筑后,表面不用抹子认真抹平。

8 混凝土质量检查

1)施工过程中,要求商品混凝土原料技术资料齐全、外加剂须有合格证、准用证及复试合格。2)对钢筋、模板及时进行预检、隐检,并填报混凝土浇灌申请,浇筑过程中检查拌合物在泵送、浇筑时是否有离析现象,观察浇捣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混凝土结构的养护情况。3)施工过程中,加强混凝土试件、试块的制作、养护、送检工作。拆模养护期间,及时对混凝土作质量评定,加强混凝土强度回弹,观察结构有无渗漏现象,若发现,应找出确切部位,分析原因,及时采取修补措施。

摘要:针对常见建筑构件混凝土浇筑工艺及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分别介绍了常见构件混凝土浇筑工艺的关键施工技术及注意事项,为混凝土浇筑人员提供了一定指导。

关键词:建筑构件,混凝土,浇筑工艺,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山西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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