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精选11篇)
1.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篇一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事故隐患分级排查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分为:班组排查、车间排查、公司排查三级。
2、分级排查的内容和要求 1)班组排查(1)排查的内容
班组作业区域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违反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生产工艺出现的不足问题等一般事故隐患。
(2)排查的要求
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2)车间排查(1)排查的内容
生产车间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生产工艺出现的缺陷、异常现象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等一般事故隐患。
(2)排查要求
车间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填写事故隐患整改表,按照隐患整改表的要求落实到人,及时整改。
3)公司排查(1)排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易发生重大隐患的区域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征兆等重大事故隐患。
(2)排查要求
公司分部门、分专业组成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并适时开展工作。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班组、车间、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建立记录,公司安全科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过程的有功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具体按照公司内职工考核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1、公司安全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还必须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3、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事故隐患的治理和评估
1、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整改。班组、车间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自己能够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自己不能够整改的,应书面报告至上一级部门。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科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公司安全科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2.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篇二
2010年7月21日, 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委托,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在北京组织并召开了“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特大型梯级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及高效运行若干关键技术研究”中期检查会议。专家组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课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重大事故控制及应急救援关键技术” (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 和课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和应急决策信息技术系统研发”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参与) 的中期检查评估。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篇三
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平坝县乐平乡石旮旯煤矿属生产矿井,于20xx年11月获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15万t/a,有效期为5年(20xx年11月~20xx年11月),矿区面积0.8388km2,矿井共布置3个井筒,即主井、副井、回风井,批准开采深度由+1250m~+1500m标高。
二、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我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5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公司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决定开展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行动。
20xx年7月1日起,每月组织一次由矿长刘恒雄牵头组织五职矿长科队长以及在矿的管理人员对井上下进行了拉网式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5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2.成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落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力度,及时整改各条隐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5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特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促协调这次整改工作。
组长:刘恒雄(矿长)
副组长:王光海(总工程师)
成员:刘昌平(安全矿长)
陈文(机电矿长)
余德江(生产矿长)及各工队负责人
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3.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
3.2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一通三防”和防冶水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3各分管副矿长负责对安全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3.4安全管理科对安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安全管理科对安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汇总、整改、落实、监督、组织验收负直接责任。
3.5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3.6各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方案。举全矿之力,积极应对,多方面想办法添措施,矿井发现重大隐患后,严格按照“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落实完成时间、落实验收”,我矿严格按照处理隐患“五落实”的原则,立即编制了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整改措施和方案对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如下。
积极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林东分局和各级领导部门说明矿井目前处于的困难状态,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
根据隐患种类补充针对性措施。
四、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由业主李登贵提供资金,矿长刘恒雄负责安排,保障正常有序的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五、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5.1责任单位:石旮旯煤矿。
5.2责任人员: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领导小组。
六、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1.治理的时限
矿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按照五落实安排实施。
2.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根据隐患整改情况,每月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隐患整改进度。
七、督办销号程序
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
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
第二十八条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5.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篇五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奖励工作。
三、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方式。主要包
括举报人直接到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网上举报等。举报人直接举报、电话举报,接受举报的监管部门人员应作书面记录。
四、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核实。监管部门接受的`各类事故隐患举报,均应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认定事故隐患类别、等级。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认定报告表》。不属本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监管部门处理。
五、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单位自行排查或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或他人未曾举报的;
(三)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标准。经认定属三级重大事故 1
隐患的奖励100元/项;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200元/项;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300元/项。对有特别贡献的举报人员,可给予重奖。
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的颁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
八、重大事故隐患奖励资金的来源。原则上由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用于安全生产奖励的资金中支付。
6.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篇六
根据本企业特点,以及对施工现场危害因素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投入做如下总结:
据现场生产特点具体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做如下分类:
1、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
2、深度超过1.5米的沟槽和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3、现场作业消防安全;
4、现场作业用电安全;
对以上危险性较大作业工程制定措施:
一、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控制措施
为加强对人工挖孔桩的施工安全管理,特规定以下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一)施工的前期准备
1、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接 工程时,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仔细地研究工程地质、水文状况和设计要求,探讨施工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并应慎重对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2、根据人工挖孔桩的作业物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环境水文地质、地下管网、气候条件和设计要求等情况,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施工。
3、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员和班组的若干名作业人员必须懂得现场
简易急救知识。
4、参加挖孔的工人,必须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严禁未成年人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肝病、风湿病、癫痫病、精神分裂症及经医疗鉴定不适于挖孔作业的人员挖孔。
5、针对人工挖孔桩的作业特点、工艺、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6、班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未经安全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入孔作业。
7、现场必须配备防毒防尘器具、有害气体检测设备、鼓风机、低压用电设备、触漏电保护器、潜水泵、安全带、绝缘胶鞋、工作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用具。
8、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
9、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接地或接零保护,且安装漏电保护器,每个桩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用。
10、孔上电缆必须架空2米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压土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套用护套等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
11、孔内照明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
(二)施工作业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
1、每次下孔前,必须对桩孔内气体进行抽烟检测(可用快速检测管),发现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允许值时,应将有害气体清除至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的卫生标准(CO<15mg/m3,SO2<15mg/m3,H2S<15mg/m3等),并采取足够的安全卫生防范措施,方可下孔作业,以防止急性
中毒事故的发生。
2、挖孔至4米以下或停孔时间较长的桩孔,除必须按上条执行外,还应不断对桩孔进行通风换气,通风量不少于25L/S。
3、开挖桩孔,原则上要设护壁,根据地质状况确不需设护壁,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4、扩底桩孔:(1)当孔底扩头可能会引起孔壁失稳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施工;(2)已扩底的桩孔,要及时浇灌桩身混凝土或封底,不能尽快浇灌混凝土的桩应暂时不扩底,以防扩大头塌方。
5、人工挖孔桩开挖应采用间隔挖孔方法,以减少水的渗透和防止土体滑移,防止在冲抓紧成孔过程中因邻桩混凝土未初凝而发生串孔现象。单桩挖孔应先中间后周边,并按设计桩径加2倍护壁厚度控制截面。
6、当距离10米以内的邻桩正在浇灌混凝土或桩孔积水很深时,要考虑对正在挖孔桩的危险影响,一般应暂停施工,人不准下孔。
7、分段检查桩孔的垂直度和直径,发现偏差,应随时纠正,支护模板前作好记录。
8、随时加强土壁涌水情况的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采用潜水泵抽水时,应在挖孔作业人员上地面以后再进行。
9、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离桩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米内,孔口混凝土护圈上不许放置操作工具和站人。
10、孔内一般不宜放炮,以防震塌土壁或震裂护壁造成事故,根
据地质状况需爆破的,严格执行有关爆破规程。
11、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孔洞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防坠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上、下必须有可靠的联络设备和明确的联络信号,电葫芦宜使用按扭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起吊能力。
12、参加孔内作业人员必须头戴安全帽、身系安全带、手戴工作手套、脚穿绝缘胶鞋,挖掘坚硬岩石时,还应戴上护耳塞、风镜或防尘面具等。
13、禁止使用金属制吊桶,提升吊桶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落物伤人。
14、做好井孔保护工作。
①孔内作业时,孔口上面必须要有2人以上监护,不得擅自离岗。②孔口应有护筒,通常用混凝土材料浇筑而成,护筒顶应加宽至500毫米左右,并必须高于地面200毫米以上形成保护圈,防止地面石子或杂物掉入孔内和雨季施工时雨水渗入。③孔口应设警示标志,夜间要有红灯指示。
④现场配备安全巡视人员,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安全造成影响。
⑤挖孔作业人员休息和暂停施工时,孔口必须盖好,安全可靠,或孔口顶四周设800毫米以上高的护栏。
15、孔内作业人员应勤轮换,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
16、上班前、施工中应注意检查开挖井孔的垂直运输设施(辘轳
轴、支腿、绳、挂钩、保险装置、吊桶等)的完好程度和孔壁、护壁的情况。
17、人工挖孔作业一旦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等事故,必须在现场按应急措施规范要求实施抢救,根据情况转送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
18、发生化学性毒物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19、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深基础土方工程控制措施
深基础土方工程是指挖掘深度超过1.5m的沟槽和深度超过5m(含)的土方工程。
(一)悬臂式支护结构过大,内倾变位。可采用坡顶卸载,桩后适当挖土或人工降水、坑内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增设撑、锚结构等方法处理。为了减少桩后的地面荷载,基坑周边应严禁搭设施工临时用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土方,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具和车辆。施工机具不得反向挖土,不得向基坑周边倾倒生活及生产用水。
(二)有内撑或锚杆支护的桩墙发生较大的内凸变位。要在坡顶或桩墙后卸载,坑内停止挖土作业,适当增加内撑或锚杆,桩前堆筑砂石袋,严防锚杆失效或拔出。
(三)基坑发生整体或局部土体滑塌失稳。应在有可能条件下降低土中水位和进行坡顶卸载,加强未滑塌区段的监测和保护,严防事
故继续扩大。
(四)未设止水幕墙或止水墙漏水、流土,坑内降水开挖造成坑周边地面或路面下陷和周边建筑物倾斜、地下管线断裂等。应立刻停止坑内降水和施工开挖,迅速用堵漏材料处理止水墙的渗漏,坑外新设置若干口回灌井,高水位回灌,抢救断裂或渗漏管线,或重新设置止水墙,对已倾斜建筑物进行纠倾扶正和加固,防止其继续恶化。同时要加强对坑周地面和建筑物的观测,以便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坑外也可设回灌井、观察井,保护相邻建筑物。
(五)桩间距过大,发生流砂、流土,坑周地面开裂塌陷。立即停止挖土,采取补桩、桩间加挡土板,利用桩后土体已形成的拱状断面,用水泥砂浆抹面(或挂铁丝网),有条件时可配合桩顶卸载、降水等措施。
(六)设计安全储备不足,桩入土深度不够,发生桩墙内倾或踢脚失稳。应停止基坑开挖,在已开挖而尚未发生踢脚失稳段,在坑底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土料反压,同时对桩顶适当卸载,再根据失稳原因进行被动区土体加固(采用注浆、旋喷桩等),也可在原挡土桩内侧补打短桩。
(七)基坑内外水位差较大,桩墙未进入不透水层或嵌固深度不足,坑内降水引起土体失稳。停止基坑开挖、降水,必要时进行灌水反压或堆料反压。管涌、流砂停止后,应通过桩后压浆、补桩、堵漏、被动区土体加固等措施加固处理。
(八)基坑开挖后超固结土层反弹,或地下水浮力作用使基础底
板上凸、开裂,甚至使整个箱基础上浮,工程桩随底板上拔而断裂以及柱子标高发生错位。在基坑内或周边进行深层降水时,由于土体失水固结,桩周产生负摩擦下拉力,迫使桩下沉,同时降低底板下的水浮力,并将抽出的地下水回灌箱基内,对箱基底反压使其回落,首层地面以上主体结构要继续施工加载,待建筑物全部稳定后再从箱基内抽水,处理开裂的底板后方可停止基坑降水。
(九)在有较高地下水的场地,采用喷锚、土钉墙等护坡加固措施不力,基坑开挖后加固边坡大量滑塌破坏。停止基坑开挖,有条件时应进行坑外降水。无条件坑外降水时,应重新设计、施工支护结构(包括止水墙),然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十)因基坑土方超挖引起支护结构破坏。应暂时停止施工,回填土或在桩前堆载,保持支护结构稳定,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三、现场作业消防安全
现场成立应急响应指挥部,现场作业发生火灾时及时采用有效的方法抢救被困人员或自救,同时尽可能减少火势蔓延,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特制的一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报警,及时通知上级抢险领导小组,以便了解形势,指挥人员进行扑救。
(二)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后,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现场义务消防人员及员工进行扑救,扑救火灾按照“先控制、后灭火;救人重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灭火原则。
(三)及时切断现场施工用电电源,接通消防水泵电源。隔离火灾危险源和重要物资,充分利用现场消防设备。
(四)当专业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并全力协助消防人员进行扑救。
(五)现场火灾扑救完毕后,应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等待事故原因调查。并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清理现场,降低环境污染。
(六)火灾发生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置,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执行。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针对原因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四、现场作业用电安全
(一)现场用电管理负责人,负责各种电机设备,用电许可证的发放,对电气施工人员进行用电操作交底,并检查工地用电安全。按照相关规范执行交接班记录工作。
(二)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施工现场的各种电气线路及设备都必须规范,包括架空线安全距离,设置“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要求设置电箱,使用合格电气设备,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触保”等措施。
(三)电缆架空敷设,且顺直。进出电箱必须做到下进下出,各用电设备必须装设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的开关,其高度与装设点应便于操作,单机单闸,不允许一闸多机使用,配电箱及闸刀开关在室外装
配或安装在潮湿场所时,应有防雨、降潮措施,严防漏电、短路等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并防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气设备和电力线路的造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截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五)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工程队均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企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
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它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程。
7.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篇七
建筑构件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构件生产行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建筑构件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难以避免,生产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构件生产中的机械设备加手工劳动,使得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又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之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筑构件生产中的“重大危险源”(不安全因素),是指建筑构件生产企业长期或者临时生产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设备和生产对作业人员不安全因素)。
《安全生产法》之所以有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存在着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专业人员及时识别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全面地掌握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具体的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是生产安全保证
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风险控制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要素。“重大危险源”简言之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各类容易构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主要是在生产开始前,根据生产任务各方面的资料、当前的状态、外部环境、管理制度、工艺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以便在生产过程中对关键的部位、关键的环节进行重点控制,起到安全防范的作用。在生产开工前识别现场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源的风险程度制定可控制的有效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现场事故的“隐患”,保障生产安全,为企业完成产值,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利条件。
作为建筑构件生产企业,有着自身固有的特点。首先,产品多样性,存在高空作业、机械伤害、触电、化学性爆炸等,是重大危险源最多的行业之一,建筑构件企业在每个阶段都有着一定的操作差异,其中蕴涵的不安全因素也各种各样,并且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同时这些变化还有不规则性的特点。生产车间(部门)的整体素质不尽相同,一旦各车间之间不能有效地协调、配合,就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源。
随着科技的进步、安全管理模式的不断更新,一些老套套、老框框早已不适合现代管理的需要,只有顺应构件生产过程的规律,正确地运用管理体系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风险控制的方法,才能把重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生产过程安全。
二、重大危险源失控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源
在建筑构件企业中,绝大多数设企业内部加油站(库)来给砼拌车,泵车,货车等服务。一旦加油站发生事故,必定是重大性质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危险源失控在成的。如2007年11月24日上午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浦三路909号的一家加油站发生爆炸,导致4人死亡。其中,两名在现场施工的工人当场死亡。
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需要对位于地下的储气罐进行加压,但储气罐内残留部分油气,加上施工人员加压过度,储气罐遂发生爆炸。
为此,上海市安监等部门联合要求全市加油站,包括企业内部加油站,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在安全评估过程中,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照,逐一进行整改和完善,使建筑构件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重大危险安全源监控体系、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推导事故防范规律
学会运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分析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程度,就能掌握生产过程中控制事故发生的主动权,所以它在生产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建筑构件企业自身的特点,各类的重大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安全监督管理及检查过程中,有效地运用管理体系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将各类重大危险源分门别类并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针对性地对控制措施进行检查。
在生产过程中,常见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体打击。包括高空作业时的坠落物,可能发生的砸伤、碰伤等伤害。
2.高处坠落。在产品堆放作业中,由于作业人员的失误和防护措施不到位,易发生作业人员的坠落事故。
3.机械伤害。装修机械设备在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或机械故障未被及时排除,发生绞、碾、碰、轧、挤等事故。
4.触电伤害。生产现场用电不规范,如乱拉乱接,对电闸刀、接线盒、电动机及其传输系统等无可靠的防护,非专业人员进行用电作业等极易造成安全事故。
5.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不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用品也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
6.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对所从事的作业规程似是而非、似懂非懂,想当然做事而发生安全事故。
7.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不按严格的规章制度搬运、使用和保管时易发生安全事故。
以上七个方面的重大危险源是建筑构件企业最常见的,也是重大事故隐患最突出的环节,在生产过程中如不认真识别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就有可能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
四、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关键在落实
在生产过程中,按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是有效地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是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的必要条件。
要真正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车间是制定控制重大危险源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把生产现场中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现场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生产过程中,实施定人定期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同时,组织制定生产现场中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目标,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管理体系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的评价方法,指导、帮助生产现场及作业人员如何有效地识别重大危险源,如何针对不同的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对策,尽量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企业全体动员,人人参与。加强对全体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是以预防事故为主的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的安全教育,真正做到 “安全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使生产现场的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都能自觉执行所制定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和工人自身的安全。
8.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篇八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1‟81号)和《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0]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一)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区镇办事处负责挂牌督办,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条 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挂牌督办的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复后,以市政府名义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二)区镇办事处负责挂牌督办的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以本级政府名义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的区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对重大隐患到达整改限期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市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现场验收,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作出重大隐患验收报告。并将整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应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隐患排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和经济及行政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区镇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深门加油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篇九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温州市安监局2011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洞头县安监局洞安监管[2011]16号文件精神,及中石化洞头石油分公司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抓好2011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各项工作,努力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严防较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促进本站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0年开展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加油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构建本站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整改旧有隐患,遏制新隐患产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本站安全工作平稳态势。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在继续落实201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站安全管理责任及各项规章制度、生产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本站以区域经理为安全责任人、站长为安全管理人、并配备安全监督人及安全巡查人(每日巡查),及时做到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附深门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制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每日对加油站设施设备进行隐患巡查、每周进行安全设备隐患排查、每月进行安全隐患大检查。并在市、县安监部门,市、县消防部门及上级公司的大力协助下,本站所有从业人员都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3、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全站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有关基础台账完备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对特种作业违法违规教育处理和督促其参加学习、考试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监管,防止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
5、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三、各重点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为保证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本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1、对区域公司及温州石油分公司下达的有关安全文件建设和落实情况,及时转达我站各位员工,并督促员工认真执行。
2、抓紧整改2010至2011年4月10之前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时间,防范预案五落实,治理期间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控。
第二阶段
1、根据本站方案,发动全体员工,查找工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做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反“三违”措施的到位,全面治理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理,根据整理出的内容,及时开展治理工作。要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制定出治理计划、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列入计划,上报区域公司保证按时完成隐患的及时治理和防范。
3、将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与开展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全面提高全员工安全素质。
第三阶段
1、针对春夏秋冬一年四季的气候特点,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2、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针对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和要求。完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化。
中石化股份浙江洞头深门加油站
10.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XX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区安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下达挂牌督办文件、提出督办要求,督促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治理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区安委会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核查挂牌
第五条区安委会对本区范围内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家、省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已由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要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六条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内跨区域的重大隐患;
(三)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已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七条区行业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重大隐患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当提交重大隐患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经本单位挂牌督办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还应包含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区安委会及行业监管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的,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
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具体内容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九条挂牌督办实行限期整治,具体由挂牌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在整治期限内完成隐患治理整改,符合安全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挂牌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区政府对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能力无法完成治理,且涉及公共安全、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可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监督治理和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治理责任单位应落实重大隐患治理、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督办单位应加强重大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治理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治理完成后,组织本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四条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对事故隐患销号。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10日内未提出书面核销申请的,经督办单位主动检查发现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将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工作台账。
第十七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治理、整改不合格或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十九条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6、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篇十一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8.2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5.10.01
【正文】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整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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