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2024-10-01

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精选10篇)

1.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篇一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序情况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广告宣传材料。

第八条第八条 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著名商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具体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有关专家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获得2/3以上专家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条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认定文件,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未获得评审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需要保持其著名商标资格的,可以按照申请认定程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延续。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并公告,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延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著名商标资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审查和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河南”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或者虽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著名商标的,受让人受让该商标后,该商标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资格,收回《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的;(四)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擅自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著名商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篇二

(第138号)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2001年3月19日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第三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1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第八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未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以及贸易活动中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假冒著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著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著名商标标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申请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七条申请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第九条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著名商标每年至少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满4个月前,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著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发布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并保证商品质量。第十七条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

(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著名商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著名商标使用回访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转让著名商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著名商标。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著名商标标识的工具;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三)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被撤销的著名商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商标注册人不得提出该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著名商标评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有关商品著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4.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篇四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3-07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地保护山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山东省域内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评选或采用其它变相方式认定、评选著名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与集中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 认 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

(三)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四)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

(五)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指定商品在市场上有较广的辐射面和较高的占有率;

(七)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管理、保护措施;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理由。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颁发《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延;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续延。每次续延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应标明认定的年份。著名商标的证书及标志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推荐参加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可视为国家有关法律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办理商标扩大注册、保护等事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山东”或“山东省”字样。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自公布之日起,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山东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著名前他人已经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不具备追溯力。

第二十一条 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著名商标进行淡化、丑化、影射、贬低。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并将使用许可合同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三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予以处罚。

(一)在推荐及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超越该商标核准认定的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三)著名商标的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续延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认定的;

(四)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条件的。

(五)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的,其著名商标资格自行失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应承担其它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5.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篇五

国家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推出了很多优惠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为最受欢迎的一项国家级的认定,是可以为企业发展带来很多优势的,但是想要进行高新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是很多的。

企业申请高新认定的流程以及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一步,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高新认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公司注册,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步,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步: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6.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篇六

总体要求:各地工商局应明确要求和指导申请人提交真

实、准确、规范的证据材料,防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一、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

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著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

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在申请认定的商标

核定使用的项目之内,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挑选1-3项。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为影印件或

复印件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在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中逐一核对有关原件,并在每页材料加盖“与原件一致签名日期”的章戳。地、州、市工商局在复审时,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财务审计报表、广告费专项审计报表、纳税金额证明、销售区域发票及证明等重要证据材料要逐一核对原件并加盖地州市工商局公章。每本证据材料的首页注明“此件报送区局商标处” 并加盖该局或者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报送区局商标处。

(六)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

额、经营范围、主导产品、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授权书和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据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广告投放量证明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影印件。《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近三年各年度《广告投放量统计表》、《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

广告宣传应当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报道,印制包装、说明书等费用。《广告投放量统计表》、《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应当统计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与申请认定无关的广告宣传不能计入。《广告投放量统计表》的项目主要包括:日期(以广告合同日期为准)、宣传方式(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户外、会展)、广告媒体、广

告覆盖的地域范围等内容。《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的项目主要包括:日期(以发票日期为准)、记账凭证编号、广告金额、收款单位等内容。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宣传区域的广告发布媒体、合同、发票等证据综合判断。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为地州市。

4、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给予处理的记录。

5、证明该商标著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净利润、纳税额及爱心捐助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申请认定之前的近三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表、证明或公证材料。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

-3-的专项审计报表。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应当提供合并报表。

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影印件。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销售发票为证据。没有销售发票的以销售合同或门店营业执照证明其销售区域。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区内销售范围至少举证5个以上地州市,区外销售范围举证2个以上省区。每个销售区域每年须有一份销售证据。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或自治区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全区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全区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全区)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该项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同行业没有排名的可不提供。

b.证明该商标著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认证应当提-4-

供地州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区性行业协会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获得国家、自治区级重要荣誉、认证不受三年期限制。

6、其他证据要求

a.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质监、卫生、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

b.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1)申请人隶属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影印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据。

二、申请材料装订、报送及退回

(一)材料装订要求

证明材料胶粘装订成册,一般不应超过两册,每册厚度不应超过3cm,封面印制“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认定商标图样、申请人、年月日等内容。书脊印制:商标、企业简称、企业所属地区。

(二)报送要求

1、企业申请认定/复审新疆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提交《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2)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新疆著名商标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电子文档、申请认定商标彩色电子图样(jpeg格式)。

2、地(州、市)工商局应当向自治区工商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认定请示(附《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

(2)申请企业报送的《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3)通过OA系统一并报送《新疆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电子文档,以及申请认定商标彩色电子图样(jpeg格式)。

(三)材料退回

7.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 篇七

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二、申报著名商标条件

1、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

1、准备: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2月-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度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才能申请,因此希望及时通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申报著名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8、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著名商标效力

1、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标特有的保护;

3、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利用著名商标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品牌知名

4、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六、著名商标特殊保护

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奖励额度:

【1】密云县,政府密政发〔2008〕20号文件对中国驰名商标规定奖励80万元;北京市著名商标奖励20万元。

【2】海淀区,分别是100万元和50万元;依据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房山区,分别是60万元和30万元,依据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批转房山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商标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4】丰台区,分别是20万元和10万元;依据是《北京市丰台区关于促进丰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8.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篇八

根据《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主体的条件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设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

2.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为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商标的条件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两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同行业排名列全国前六位或省内前三位或市内第一位的,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属于市政府明文规定重点推进的行业(包括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属于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受让的注册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因企业改制转让的除外。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或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相一致,并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与被许可企业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供申报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方可申报。

三、商标所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近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认定前近两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一般按大的行业前五名、小的行业前三名的原则掌握(排序时剔除同行业中的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商标所指商品(含服务)的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营业额)具体标准:

1.大宗产品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在5000万元以上; 2.传统品牌产品、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连续两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连续两年营业额在1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业营业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两年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商标所指商品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市、地市场。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要求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商标的美誉度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七、商标的知名度

主要销售商品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申请认定前两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广告的覆盖面、宣传的频率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申请人注重企业形象宣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商标具有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或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八、企业的商标管理

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够提供证明该商标被假冒侵权的相关材料,以及曾被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记录。

九、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人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不予认定。1.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信誉度不高的; 2.利润为负值的,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因严重偷税、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劳资纠纷、劳动保障等原因被有关部门查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5.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下的; 6.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定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7.申请认定的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8.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9.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10.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11.有影响著名商标公正评审的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9.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篇九

1、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5、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6、企业发展概况;

7、企业全景、生产现场、产品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或复印件;

8、使用该商标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证明的原件(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9、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分布等证明情况;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原件);

11、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及省内专卖专营网点分布图;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1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或广告费发票(单笔万元以上)复印件;

14、商标被假冒侵权及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

15、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商品出口销售、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5、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10.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篇十

为做好2012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身份要求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还应为经高校确认的任职或拟聘的教学人员。

(三)学历要求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学信网:http://)。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学信网: http:///xlcx/rhsq.jsp)。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990至2000年的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历在学信网上若查不到,则以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为准。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军籍学历者报名时需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或服役专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其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提供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梅园路701号)。

(四)专业知识要求

完成本市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高等教育方法概论》课程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有效期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本市教师资格教育类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咨询电话为:021-62523048。

(五)普通话水平要求

须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注: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021-62558388。

(六)基本能力和素质要求

1.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

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师范毕业申请人。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毕业申请人。2.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注:本市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19。

(七)身体素质要求 须通过指定医院(新华医院、瑞金医院)的体格检查。注: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12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有关流程如下:

1、申请人在向所在单位申请备案,填写《2012年高校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汇总表》,单位于6月18日前将电子版汇总表上报总校人事部门(邮箱:ygzrsk@163.com)。

2、上网登记申请信息:申请人9月1日-15日登陆上海教育人才网( 附件1:

递交申请材料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原件(上网下载后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A4纸,须加盖学校人事处公章);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自出具日开始三个月内有效);

4.《身份证》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人才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

5.学历证书(博士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A4纸);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990至2000年的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历在学信网上若查不到,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为准。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军籍学历者另需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或服役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梅园路701号)

6.需提供《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教育方法概论》专业课程的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博士免),三门合格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页面上;

7.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完整的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A4纸)(须就读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相关管理机构盖章),认定或受理机构视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申请人为“师范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新生录取名册(A4纸)(须就读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管理机构盖章);

8.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 以上第4、5、6、7、8项原件经受理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第1、2、3项材料与4、5、6、7、8项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递交;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待齐备后予以受理。

附件2: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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