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住宅认购协议书

2024-09-08

新民居住宅认购协议书(共7篇)

1.新民居住宅认购协议书 篇一

永清县迁民屯村新民居建设

协议

甲方:永清县迁民屯村委会

乙方:永清县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冀办发【2009】10号)和廊字【2009】2号文全面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意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迁民屯村新民居建设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新村建设运作模式

1、全面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迁民屯村新民居建设方案、规划设计、政策规定、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工作,必须在曹家务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展开,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2、乙方负责迁民屯村新民居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的筹集。

3、乙方负责迁民屯村新民全部建设工作,建成后无偿交付给甲 方,由甲方分配给农村。

4、乙方通过新民居改造可集约整理出土地亩,产权归乙方所 有,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并由甲方负责办理国有土地证。

5、甲方须为乙方安排周转用地,地块位于迁民屯村东侧,面积 为亩。其中规划六纬路路南亩,路北亩。用于新民居及配套设施建设。周转用地超过50亩部分,须报请乡政府方可施工。周转用地前两年采用租赁形式,租赁价每亩每年两千元元。第三年初,50亩周转用地走置换复耕手续,其余周转用地按住宅70年,并办理征

地手续。征地价格参考县经济开发区当年征地价格(赔偿农民部分)。付款方式:租金每年上半年付清,征地款为两次付清。

二、各方责任、权利

1、甲方负责:负责村民新住宅区选址、建筑规模(面积)、建筑 形式及户型认定:地上物的清理、拆迁、赔偿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发动及落实,确保乙方能按时施工;负责路通、水通、电通;负责与村民签订拆迁及旧房置换新房协议书,并组织村民顺利迁入新民居,新民居南北主路宽9米,东西5米路面加宽至7米,甲、乙双方各负担一米(各负担亩);乙方向上级申请的项目款由甲方盖章,项目款归乙方所有;有责任协调解决新民居建设中与村民发生的各种矛盾;有权利监督乙方施工质量,是否违约。

2、乙方责任:负责规划设计、组织施工、按工期按质量完成新 民居建设工程;负责地上物及相关赔偿款的拨付;负责迁民屯村改造集约整理出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工作;甲方村民全部迁入新民居后,原村址房屋所有权归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新民居建设工程分两期完成,第一期工程从2009年11月日至2010年8月30日,共建栋平方米;第二期从村委会将被拆迁的居民腾出后5个月完成施工任务,共建栋平方米。如遇人为和自然灾害不能施工,工期延续;新民居2层小楼为砖混,屋顶现浇结构,有院墙门楼(铁门);负责建村委会办公室,五间通连会议室,其余为单间,办公和红白事待客兼用;负责新民居至涿密引线道路硬化(四米宽)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用地。根据村民需要盖公寓楼,回迁楼指标内按1:1兑换,其余按市场价销售。

三、违约及纠纷

1、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施工队人力不足等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有权加罚延误工时费(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甲方因工作不到位,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施工所带来的经济损 失,由甲方按实际包赔损失。

3、因甲方工作不利,导致村民接到搬迁新民居通知后迟迟不搬 家,1-3个月内甲方须支付新居民贷款利息,3个月后仍不搬家,乙方有权拍卖新民居。

4、甲乙双方因违约发生纠纷,先通知协商解决,协商无果交友 曹家务乡政府解决。

四、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签证机关:(盖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2.新民居建设 汇报材料 篇二

一、基本概况及工作进展

乡,位于。总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亩。共有村民户,人。2011年实现地方生产总值 亿元。

乡党委政府深入贯彻县委“对接大城区,建设新磁县”战略,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村制宜,合理规划”的工作思路,深入实施新民居工程,着力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截止目前,村已完成 套新民居住宅楼及其配套工程,并规划投资 万,新建 栋多层居民楼,投资 万元兴建活动中心和文化广场工程。

同时,乡党委以 村为示范,狠抓村庄绿化、道路硬化、自来水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截止目前,村已完成自来水“村村通”工程,村已完成规划、筹资等工作,预计5月底可以全部完工。

二、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规范运作。乡党委政府经过多方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为副组长,各分管党委领导为成员的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规划、拆迁、安全施工等新民居工作。同时张榜公布建设规划、旧房拆迁面积及补偿款项、新房户型、建设标准、建筑面积等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保程序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

2、彰显理念,以人为本。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带动群众积极性。多次在村里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并深入农户,进行民意调查。按照“自愿”原则与村民签订拆迁建设协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村民进行依法补偿。同时在制定规划时,遵循农村建房规律,吸收群众意见,充分考虑村民机动车的停放、粮食晾晒和储存等问题,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各方面的需求。

3、借势园区,互补推进。以整合土地开发为建设方向,以服务园区为发展目标,在园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推进新民居建设,形成新民居建设与园区发展互动的格局,园区为新民居建设提供煤气、热水等配套设施,新民居为园区员工提供住宅、文化广场等生活设施。

4、抓好试点,树立典型。以 村作为试点,充分发挥磁西路贯穿、毗邻园区等区位优势,推进新民居建设进程。村以磁西路两边街道为重点,确立了建设集约型村庄的理念。一期工程已经完工,户已经入住。二期规划预计总投资 万,总占地 亩,共建 栋多层住宅楼。村试点的顺利推进,一方面为探索符合我乡实际的新民居建设建设道路积累了经验,令一方面,让其他村村民看到了新民居建设带来的利益,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

3.住宅认购书(补款) 篇三

出卖人(甲方):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024—87985688/87985188

买受人(乙方):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认购“玉龙园”项目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辽中县冷子堡镇富民路1号“玉龙园”项目的商品房。认购房号:玉龙园号楼单元层号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销售单价:¥元/m²优惠后单价:¥元/m²成交总价:¥元即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该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辽中县房产处审核批准的销售面积为准。若有调整,单价不动,总价调整。

二、付款方式:乙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交纳购房认购金人民币元,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纳全部购房款元,即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认购金抵作房款。

2.按揭贷款: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交纳购房认购金人民币元,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纳共计元首付房款,即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之后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贷款资料,涉及费用按政府所规定的标准,由相关部门向乙方收取。并按照相关部门的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保证按揭贷款顺利进行。合同签订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认购金抵作首付房款。

三、违约责任:

1. 乙方若未按照本认购书约定时间内签署甲方指定的合同文本,办理付款手续,则视为乙方不履行认购协议,甲方有权不经催告将乙方认购之房产另行出售,乙方已付的认购金不予退还。

2. 乙方逾期付款如甲方同意保留其认购之房产,乙方不再享受本认购书规定的折扣,若继续履行认购协议,则按当期现场折扣价执行,并按日计取未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 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出让乙方所认购的房源,否则视为违约,认购金全部退还乙方。

四、补充说明:

1. 本认购书中乙方所提供的地址、电话等资料应准确无误,为双方约定的法定送达地址,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资料错误造成送达延误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认购的书面通知自邮寄之日起视为送达,以邮寄凭证为据。

2. 本认购书所指合同文本,以甲方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乙方在签定本认购书时,已确定合同文本向其出示。在双方签定合同文本后,一切商务条件以合同文本为准。

3. 本认购书一式三联,一联由甲方留存,第二联由乙方留存,第三联由售楼处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 方 签 字:乙 方 签 字:

置业顾问:

4.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篇四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

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2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2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2 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3 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3 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3 7.哪些周转用地需要征收?征收后采取哪种供地方式?................................................................3 8.新民居建设过程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使用?..................................................................4 9.土地置换指标的使用数量、范围、方向等方面有什么要求?..................................................4 10.土地置换指标如何归还?............................................................................................................4 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4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5 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5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5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如何报批?............5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6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 16.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6 17.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7 18.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设定的?..............................................7 19.什么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8 20.什么是基本农田?......................................................................................................................8 2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8 22.什么是土地征收?........................................................................................................................8 23.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程序是如何规定的?............................................................................8 24.目前国家和我省对征地补偿安置是如何要求的?....................................................................9 25.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0 26.什么是宅基地?..........................................................................................................................10 27.我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宅基地标准是如何掌握的?..........................................................10 28.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有哪些规定?......................................................11 29.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11 30.什么是土地整形理?..................................................................................................................11

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其核心内容为: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 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周转用地可以“先占后补”,即允许先占地建新、后拆旧归还,但是一定要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不是先占地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周转用地“先占后补”,属于指标在先,归还在后的行为。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周转用地。需要说明的是多村联建使用周转用地,不是按每个村50亩累计,而是按新村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计算。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含50亩),占多少、补多少,不需要用旧村址复垦的土地进行置换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面积复垦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占用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按1.2倍归还,主要考虑消化农村违法占地和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周转用地要在4年内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7.哪些周转用地需要征收?征收后采取哪种供地方式? 答: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示范村住宅用地也可以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中“村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

8.新民居建设过程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使用? 答:在新民居建设中,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转换城镇建设用地。土地置换指标,也属于先占后补性质,待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经批准后即可使用,不需要等旧址复垦验收后使用。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9.土地置换指标的使用数量、范围、方向等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置换指标的使用,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县域范围转让。对确需在市区市范围内进行置换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置换指标的使用要把握好用地结构和比例,统筹安排房地产开发、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新民居建设节余出来的土地,不能用于“小产权房”。

10.土地置换指标如何归还? 答:因土地置换指标属于先占后补性质,所以使用土地置换指标要按使用数量到期归还。有于归还置换指标的土地,是旧村复垦后节余出来的土地。土地置换指标归还的期限同时也是旧村址完成复垦的期限,在批准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之日起4年内归还。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同时,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还必须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省国土资源厅还要进一步适时研究防止建新不拆旧现象发生的措施。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 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商品房。需要在新民居建设中节余出来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 答: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将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卷宗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分批申报。1批可以包括1个用地项目,也可以包括几个用地项目,但方案要分别编写。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 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商品房。需要在新民居建设中节余出来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 答: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将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卷宗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分批申报。1批可以包括1个用地项目,也可以包括几个用地项目,但方案要分别编写。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如何报批? 答:省级新民居示范村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旧村址复垦方案,按新民居周转用地报批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 答:对尚未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县(市)可以申报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但需要县(市)政府作出承诺,将该示范村纳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的保留居民点范围。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复垦、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规划。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产出率,促使思经济协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施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广泛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域进行的,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个层次。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域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16.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一)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

(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7.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答:(一)土地利用计划是指国家和地方对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出的部署和安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实施时间,分为土地利用中期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行政级别,可分为全国、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四级;按管理方式,可分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地方计划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具体形式。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指标;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18.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设定的? 答:《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在依法认定土地现状用途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预期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土地用途的变化进行管制,严格控制胜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有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有地转用的权限具体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胜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上述(一)、(二)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9.什么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答: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节约利用土地,即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土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利用土地,以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通过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等途径,不断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更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20.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为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目标所设置的发全低线,是我们的“饭碗田”、“保命田”。2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也就是耕地占用补平制度。具体含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2.什么是土地征收? 答: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3.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国务院的征收批准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8

3、其他土地超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情形,即只要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批准权限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

2、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在征收土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土地征收程序

1、征地方案的拟定、报批;

2、征地方案公告;

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公告及实施;

5、争议处理;

6、支付与分配。

24.目前国家和我省对征地补偿安置是如何要求的? 答:(一)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制定并实行征地区片价,省政府冀政[2008]132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鉴于地上物补偿费标准修订频繁,为提高办事效率,省政府冀[2008]132号规定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冀政[2008]132号规定,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市、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关于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冀政[2008]132号文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

(五)安置途径。国家规定的主要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条件允许的还可有用地单位安置。25.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的土地的总称。广义地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26.什么是宅基地? 答:宅基地是提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兽舍、厕所等)、沼气池(或太阳灶)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27.我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宅基地标准是如何掌握的? 答:《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规定:(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

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28.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有哪些规定? 答:(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现行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现行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5.新民居住宅认购协议书 篇五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首先热烈欢迎莅临我县调研指导新民居建设工作,接下来的行程由我们俩(我叫王欣,这是我的搭档董延超)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我县的新民居建设工作,敬请各位领导对我县新民居建设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魏县基本情况

(男)各位领导,下面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县的基本情况。我县处于冀豫两省交汇,历史悠久,始于魏国,治于刘邦,古称魏郡、魏州、洹水,被国家命名为千年古县、中国鸭梨之乡。悠久的历史,勤劳的人民,使魏县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女)我县总面积86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3万亩,辖21个乡镇、1个街道办,542个行政村、19个居委会,总人口90万,是河北省第二人口大县,农业大县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全国劳务输出示范县。2009年,全县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15.56亿元,粮食总产量达到467091吨,鸭梨、蔬菜、畜牧、食用菌等四大产业产值分别达到6.5亿元、4.0亿元、6.2亿元、0.8亿元。2009年全县劳务输出26.2万人,劳务总收入达到17.6亿元。

(男)各位领导,下一站将要到达的是街道办大北关居委会。大北关居委会地处我县的县城北部,属于典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全村现有住户354户,人口1433人,耕地面积

公园,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赵寨村目前共有389户,1556口人,耕地是998亩,果园是300亩,村内现有宅基606片,占地850亩。该村结合我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创建梨乡水城和打造冀东南区域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通过实施示范性新民居和邯大公路拓宽拆迁改造,同时建设‚梨花寨产业园‛,做成魏县鸭梨的集散地、品牌展示区和技术示范区,并为我县梨花节提供更完善的旅游服务。今年,赵寨村采用市场开发的方式,新民居建设为‚整体搬迁模式‛,目前,动工建设‚燕赵新民居‛60户,27米宽的新村主街道正在建设当中。

(男)神龟驮城文化公园

各位领导:我们马上要经过我县神龟驮城文化公园,在我县流传着‚神龟驮城‛的美丽传说。至今,在我县还流传着这样一个民谣,‚北京到南京,魏县两座城,每逢发洪水,水涨城墙升‛。这个美丽的传说已经成为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神龟也成为一种吉祥的物,预示着魏县的兴旺发达。依托‚神龟驮城‛的美丽传说,县委、县政府在城西出口规划建设了神龟驮成文化公园,该公园以神龟在四周环绕的水中驮起魏县县城为主体形象,已经成为我县的一张富有特色的城市名片。

现在各位领导看到的是迎宾墙,迎宾墙南北长50米,高度12.6米,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高是8.4米,厚度是1米,下半部分高是4.2米,厚度是3米,正面的“梨乡水城”四

台、《邯郸日报》、《邯郸晚报》、邯郸电视台等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先后组成新闻采访团,来我县采访报道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同时,省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邯郸市城乡面貌三年大变年指挥部办公室也先后对我县拆迁建设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刊发。

(男)省委书记张云川同志对魏县打造“梨乡水城”作出重要批示,并予以充分肯定,各级新闻媒体也积极报道我县的经验做法,人民网、搜狐网、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邯郸日报》等新闻媒体就破解拆迁、资金、环保、绿化等五个方面的难题连续配发图片,对我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予以了宣传报道。邯郸市委书记崔江水同志也对魏县的城建工作给予了肯定。所有这些,都进一步为我县创建梨乡水城、建设新民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舞台。

(女)各位领导,下一站我们将要去魏城镇王营村: 魏城镇王营村位于我县县城西7公里、邯大路南1公里处。全村现有人口2480人,638户,耕地2983亩,原村庄占地950亩。新村位于原村庄南、大牙线西侧,东西长630米,南北长312米,总用地面积245亩,每户宅基规划面积0.3亩,建房需占地190亩,道路、广场、村民中心、学校等公共事业占地55亩,与现在村庄相比可节约耕地700多亩。由于规划科学合理,王营村新村建设规划得到了省、市建设部门的批准,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新村建设。王营村“两委”围绕新民居建设给群众认真算了新旧投资年限帐、重复建设浪费

享受自然、舒放心情的花之天堂。每年阳春三月,我县都举行盛大规模的集招商引资、项目奠基、游园赏花于一体的梨花节。目前,已连续举办九届。明年的梨花节,我们热烈欢迎在座的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我县观赏千树万树梨花开的盛景。

(男)新民居总体纲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神,今年以来,县委书记齐景海、政府县长殷立君、县委副书记侯有民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结合魏县实际,积极谋划‚魏县2009—2019年新民居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搬迁不宜居住的村、包装原有基础好的村”的要求,通过滚动建设模式,旧村改造建设模式,城郊对接融合模式,搬迁重建模式,村庄合并扩建模式,村企共建模式六种模式,利用10年左右时间,每3年左右为1个阶段,分3个阶段,实施 “52369工程”,即在全县省委500多个农村中,建设20个万人以上的中心村,建设30个不同类型的样板村,规划新建600条供排水齐全的大街,每年搬迁9000户,全县通过新民居建设可节约土地9.5万亩,将原来的450个自然村聚集成为415个中心村,农民的生活水平及幸福指数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率将达到60%,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188元。

新民居建设成效

切实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召开两委班子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等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整体搬迁。规划的岳庄新村位于魏峰公路和大牙公路交界处,交通便利,地理位臵优越,新村规划占地90亩,聘请石家庄安宇建筑设计公司规划设计。设计的新村总建筑面积为100488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10040平方米,绿化率达38%,建设4到6层高品位居民楼。岳庄新民居共分三期,一期工程于2009年6月开工,第一期新建居民楼4栋,规划60户村民入住,目前该村6栋新民居住宅楼正在施工中。岳庄新村建成后,院堡乡将以岳庄新村为中心,集中打造院堡乡北部中心村,中心村建成后,可节省土地1000余亩。

(男)各位领导,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县新民居建设的主要做法:

做法之一是算好“六笔帐”,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我县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加快新民居建设步伐,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采取算帐对比的办法,和群众一道算清“六笔细帐”,帮助群众认清新民居建设的好处。第一笔是重复建设浪费帐。由于农民群众在建设房屋上相互攀比的心理比较严重,农村房屋的拆建比较频繁,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第二笔是新旧投资年限帐。老村房屋的使用年限一般在15年左右,而新民居至少80年不用翻盖,群众一次投资终生受益。第三笔是节约土地增收账。新民居使用的新户型、新建材、新技术,统一测量标高台阶。新民居房屋统一标高,统一样式,杜绝了相互攀比,避免了资金浪费。

6、统一配套公共设施。新村内道路、村民服务中心、学校、幼儿园、文化广场等公共设施实行统一配套,高标准建设,减轻了农民建设公共设施的负担。通过“六统一”大大降低了农民建房成本,如王营村每户220平米的新民居售价仅为8余万元,与自建房相比户均节省7万元。

(男)下做法之三是推行“六种模式”,因村制宜、不搞一刀切。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推进新民居建设不能采取一种模式,必须因村而异,突出特色,所以我们在新民居建设上积极探索了“六种模式”。

1、滚动建设模式。按照新民居建设规划,先建设一到两条新街道,凡新建房户,实行联户建设,第一条新大街建满后,再建设第二条街;第二条新大街建满后,再建设第三条街,以此类推,滚动发展建设新民居。

2、旧村改造建设模式。对近几年来,从漳河行洪区内搬迁出来的新村和基础较好的文明生态村,在规划布局合理、街巷比较规范的基础上,对群众住宅进行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建设档次,着力打造示范性新农村。

3、城郊对接融合模式。县城城中村和近郊村,结合县城规划进行拆迁改造,建设以多层居民楼为主体的新型社区,达到与县城规划的匹配统一。

4、搬迁重建模式。对于改建难度大、比如说:位于漳

1(男)各位领导,接下来我们将要经过的是街道办三田居委会:

三田居委会位于县城南部,紧邻益民山公园。全村现有360户,1250口人,耕地720亩。该村按照省委‚四个一批‛中‚转变一批‛的要求,加快农村向城市、村组向社区、农民向市民的转变。该村属于‚就地改造‛和‚部分搬迁‛结合模式,目前,正在建设住宅楼4栋。

(男)两个市场

现在大家向道路两侧看,这是我县的两大市场。东面是天龙建筑建材批发市场,西面是天仙果菜批发市场。天仙果菜批发交易市场,占地243亩,总投资1.2亿元,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市场以南北瓜果、农资交易为主,有先进的保鲜气调库,可满足一年四季果菜保鲜需求,年交易额达30亿元,是全国十大果品市场之

一、央视信息报价市场、农业部定点市场、河北省重点示范市场,位居全国百强干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第三名。

新民居建设工作下一步打算:

在大力实施‚52369‛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我县将全力打造新农村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全力实施‚1368‛(一环、三线、六镇、八区)工程,‚一环‛即:围绕全县‚梨乡水城‛建设大格局,以把魏城镇、德政镇、棘针寨、东代固、仕望集、院堡乡等乡镇纳入大县城规划为依托,把魏城镇王营村、赵寨村,街道办皇小庄居委会、大北关居委会,3信,乘着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东风,有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有魏县决策者和建设者们的心血和汗水,一朵鲜艳的城市之花即将展现。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座“水环路、路环城、树成荫、绿映衬”的梨乡水城,必将成为冀南大地上的一座靓丽名城。

(男)激情产生智慧,行动成就梦想。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干部群众充分发挥新时期魏县县委提出的‚六干四不怕,把信送给加西亚‛的精神,以对历史、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干好本职工作,脚踏实地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心系群众、改善民生、建设新农村。

6.新民居住宅认购协议书 篇六

作者:朱文鹏 李玉娥

【摘要】文章从保定市新民居建设的实践经验出发,分析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这其中包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耕地保护问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保护以及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进而提出在新民居建设中如何对农民的权利进行保护,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方案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新民居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民居建设模式

新民居建设模式的实证研究。阜平县把做好新民居建设与发展旅游产业、水产特色养殖,开展移民搬迁,实施旧(城)村、空心村改造工程相结合。对于紧邻县城的阜平镇新民居示范点,充分利用交通便利的优势,集中安置6个乡镇9个边远山村的农民。该县完成了全县13个乡镇209个行政村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出台了《阜平县关于推进新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持续加强新民居建设的全程督导、协调、调度。①

雄县采取灵活方式解决土地、资金、生产问题。第一,盘活闲散土地,统一规划,集中兴建。将分散的住宅改为多层住宅,采取先建后迁。如陈台村盘活农村宅基地资产,以兴建“村民小区”为载体,探索农村新民居建设出路;第二集体补贴,分期建设,改善空心村。对于典型的空心村,采取集体补贴,旧宅就地规划,成方连片,分期建设的方式。村集体根据每户旧宅面积补偿农民,促进农户进行新民居改建;第三依托优势,拆旧建新,整体改造。

满城县根据“半山区,近郊县”的实际,谋划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开发型、旅游经济带动型、依托产业推动型三种建设模式。该县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沿城周边村改造步伐,同时大力发展第二产业,充分吸纳就业,做好村民变居民的各项工作,顺利推动了北关、北厂两个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对于神星镇等山区、半山区乡镇则依托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特色农业种植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实现新民居建设与发展旅游经济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该县依托地处近市郊和交通优势,对沿国省干道、乡镇企业聚集的村庄,选择依托产业带动进行新民居建设。

新民居建设模式综述。纵观近年来保定市新民居建设,“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以工哺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坚持小村并大村、联村建社区、社区园区靠近县城,着重在产业集聚、资源整合、投融资机制、土地开发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出了自身的特点。建设模式以土地使用方式为标准形成了以下几种途径。

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中村改造。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通过统筹规划城市近郊的各种资源,使城中村的改造与城市建设有机融合成为一种重要的建设模式。

统筹规划农村宅基地,实现空心村改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选择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建新村或新宅,致使原来的旧村成了“空心村”。通过对“空心村”的改造,不仅可以解决土地闲置的问题,而且可以明确土地权属,解决土地纠纷。

统筹规划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农村产业升级改造。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限制或产业淘汰的状况,这部分土地由于资金或权属等问题处于未有效利用的状态。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对这部分土地集中清理、利用,成为新民居建设用地的来源之一。同时,通过整合建设用地,淘汰落后产业,为新民居建设后的农民生活生产提供更多选择,实现农村经济建设的产业升级。

统筹区域发展规划,实现新民居联建工程。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或经济发展规划制约,新民居建设在行政村实施出现困难,在此情况下,通过新民居联建,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创造出规模效益,实现农村生产生活面貌的大变样。

新民居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宪法》第八条确立了我国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新民居建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行使产生重大影响。首先,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如何处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权利差异问题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其次,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生活方式也会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形成影响。如何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耕地保护问题。耕地是农业用地的重点保护对象。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单独对耕地保护进行了规范。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是否允许对耕地予以占用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对此问题,以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厅文件为节点,在周转用地政策上有了根本的突破,即经审批即可允许先占一定数量的农用地,按照“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城乡置换的原则”,严格限定占用农地的数量和审批程序,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规定的数量复耕。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应注意拟复耕的土地是否具有复耕的可能性。其次,应注意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保护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存在的。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与农民的基本权利关联最为密切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当前倡导集中联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建设等新民居建设模式,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还存在,旧宅基地是否退还等问题无疑会引起争议。这涉及到新民居的法律性质这一根本问题,也是实践中出现新民居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对此问题应当采取的原则是,以保护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加强规范引导,减少违法行为与纠纷。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立法内容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法的立法来看,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不同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新民居建设法律问题的对策

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应当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人民认知程度、财政承受程度等因素对农民实施以土地换社保、以土地换户口的政策。对于不发达地区而言,更好的措施应当是将两者脱钩,农民自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逐步过渡。同时应当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方式。新民居建设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同时,大力加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快培育产业规模、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试点,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引导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依法利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设施农业。同时要通过法制化的方式给予法律支持。

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有严格的管理规范,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而不管其居住形式如何。同时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宅的转让、抵押等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上,新民居建设不可能产生商品化的合法性问题。凡是以新民居为名进行的商品房开发均属违法行为,其实质是对农民的变相剥削。当然,对于原有宅基地应当由集体组织统一收回、统一规划使用,对地上建筑物应当进行补偿,以调动农民新民居建设的积极性,对放弃宅基地农村社区居住的,应对宅基地给予安置补偿金。

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对于通过“增减挂钩、城乡置换的原则”新增的建设用地,除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而产生土地级差收益对农民进行补助外,应当考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独立行使问题。鼓励农民集体通过集体产业发展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具体说,农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形成集体企业的股权,村集体代表农民行使权力,参与企业管理,获得收益后归农民集体所有。

其他权利的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也应在新民居统筹考虑之中,对于之前可能并不重要的保险类型如失业保险应当引起重视,为农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文系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102158)

注释

7.新民居住宅认购协议书 篇七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

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新民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示范村,因 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周转用地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旧村复垦后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用地分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做出承诺。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新民居建设的需要做好土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三、增减挂钩,实行城乡土地置换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使用,以市、县为单位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转让。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因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增减挂钩土地置换要做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四、严格程序,分级审核把关

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参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程序办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批准的周转用地规模和标有周转用地的标准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勘测定界图(附勘测定界报告)、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增减挂钩土地置换的,在批准周转用地后,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具体参照现行土地置换审批程序进行。

五、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周转用地的使用、归还和旧村址复垦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要求加强对周转用地的批后管理。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旧村址复垦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地类变更。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汇总上报新民居建设用地方面的信息、数据;对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旧村址复垦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对旧村址复垦项目进行验收。并在使用周转用地到期前(至少在到期前1个月内)将旧村址复垦验收文件和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建立使用周转用地和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台帐。台帐要载明每个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地类、面积,所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图斑号、坐标位置,周转用地批准使用起止日期,旧村址复垦区的坐标位置、面积、验收情况、地类变更情况,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等。

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经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按增减挂钩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还要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新民居建设中把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的管理。既要为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和优质服务,又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操作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防止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对省确定的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市)在新民居建设用地安排上要优先考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委省河北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 〔2009〕9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国土资地字〔2009〕36号)的有关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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