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精选11篇)
1.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 篇一
检验科(输血)报告单审核制度
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所有输血工作中的检验,均须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检验后,应复核结果。
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等,并检查取血人签名是否正确。
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置2-8℃冰箱保留7天,以备必要时查对。
检验科(输血)报告请示制度
凡遇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科室主任报告,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
1、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时;
2、急诊输血RH血型为阴性时;
3、血型鉴定不明确时;
4、交叉配血试验异常时;
5、一次性输血超过2000毫升以上时;
6、严重输血反应时;
二、科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置或指示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处理,若不能解决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生严重输血反应时科主任必须到现场,同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
检验科(输血)计量管理制度
输血科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德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性,维护国家、医院、科室、病人的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制定本制度:
1、工作中科室人员严格按照计量法要求,认真检查本科室执行、落实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整改。
2、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一律采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做到检验报告、结果登记、患者申请单、报表等书写正规,文字清晰,计量单位填写准确无误。
3、科室坚决不采购不符合计量法的相关计量器具及试剂。
4、国家规定强检的计量器具,如“加样枪”、“冰箱”、“水箱”、等,实行定期与计量的单位联系,进行周期性检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维修人员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器具要及时发现,及时更换。
6、科室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本科室计量器具及执行计量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医院设备科,及 时纠正。
2.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 篇二
1 什么是危急值
所谓危急值, 也称为紧急或警告值, 即当这种试验结果出现时, 说明患者可能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 此时如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 患者生命可能得到挽救;否则, 将可能危及患者的安全和生命, 我们将这种可能危及患者安全和生命的检验数据称为危急值。例如血钾, 当小于2.5 mmol/L时, 为严重低钾血症, 会出现虚弱, 心律不齐;当大于6.5 mmol/L时, 为严重高钾血症, 有微循环障碍表现, 甚至出现心搏骤停。因此, 这两个数据可以看作血钾的低、高危急界限值。
2 危急值的确定
2.1 危急值项目的确定
中国医院协会《2007年患者安全目标》中, 关于“建立临床实验室危急值的报告制度”明确指出:“危急值项目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决定, 至少应包括血钙、血钾、血糖、血气、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 (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等”。除上述项目外, 一些异常的检验结果虽不至于立即危及患者生命, 但有可能对生命带来威胁的, 也应该考虑列入危急值范围, 如淀粉酶测定等。所以, 我们要根据临床科室的要求, 制定出能反映患者危急值的相关项目。
2.2 危急值的确定
危急值的制定必须由检验科和临床科室共同商定, 绝不能单凭检验科确定。例如新生儿血糖许多低于2.5 mmol/L, 我们如果按成人危急值标准报告, 那是不现实的;还有透析室的患者, 尿素和肌酐检测几乎都是危急值。所以, 对于特殊科室, 我们要特殊对待, 这样才能体现危急值报告制度的真正意义。
3 危急值报告流程
3.1当检验出现危急值时, 检验员首先要确认检验仪器是否正常和检验过程是否规范 (若有疑问立即复做) , 在确认临床及检验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 才可以将检验结果发出;检验科危急值报告必须立即电话通知病区护士, 再由护士立即通知主管医师, 同时报告检验科相关人员, 并在专用记录本做好登记工作, 记录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科别、日期、危急项目、初始数值和复查数值、是否通知临床科室、值班者签名等。报告与接收均遵循“谁报告 (接收) , 谁记录”原则, 责任到人。如果是门诊患者, 应及时电话通知门诊接诊医师, 如果是体检中心体检者, 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者体检中心主任。
3.2主管医师有必要重新留取标本再次复查。曾有一病例, 第二天准备手术, 因标本错误, 得到危急值报告是心肌酶异常, 立即会诊, 与症状又不相符, 经重新抽血检验, 结果正常, 原因是标本混淆。还有一病例, 危急值报血钾8.2 mmol/L, 重新抽血检验, 结果正常, 原因是患者正在补钾, 护士在同侧肘静脉抽的血而引起。所以再次抽血复检很有必要。
3.3病区主管医师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 不仅是只采取相应措施, 而应在病历上有所体现。既是危急值, 就不能只停留在检验科和护理站的登记本上面, 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在病历上要有所体现。
3.对我国证券审核制度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股权改革分置;股票发行上市;审批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098-02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年底,太平洋证券登陆A股,却招来各方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太平洋证券的上市方式很简单,首先在云南省政府和国资委的推荐下,参与濒临退市的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计划,该股改方案提出一个“换股+上市”的组合操作,由太平洋增资后的“四大股东”用部分太平洋股份换取云大科技原有股东的股份,对流通和非流通股股东差别分派换股权。此方案得到证监会的核准和云大科技股东会表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使得上市公司云大科技的股东转变为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增至两万多人,转身成为公开发行股票的公众化公司。最后,为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换股股东的承诺,中国证监会批准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太平洋成功地绕开了IPO和并购重组两道门槛限制,实现了直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1099。就这样,成立三年,连续两年巨额亏损,三年累计亏损8 000多万的太平洋证券公司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三级跳:增资——换股——上市。
依据对现行法规的理解,一家公司在国内上市面临两条道路:要么选择首次公开发行(IPO),要么选择借壳上市,这两条道路上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进行审核。太平洋证券上市却开辟了第三条道路,这样的另类上市前所未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撑,也没有证监会关于这次发行上市核准程序的公开说明,背后的利益关系随着前中国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被“双规”浮出水面,令人更加怀疑太平洋的“特批”上市只是证券市场权力寻租的一个样本。
本文将综合分析太平洋证券在缺漏制度下的上市之路,对其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法理研究,引发对制度漏洞产生原因和影响的思考,论证现行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证监部门法规以及行政监管权力配置方面存在缺陷。这有益于我们进一步反思、拷问当前证券市场监管秩序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证券市场在法治的保障下良性发展。
二、制度背景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股票发行及上市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伴随着我国发行审核制度的重大变革,备受争议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逐渐成为核准制的核心。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该《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与发行审核制度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之分相类似,上市审核制度也有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之分。在实质审核模式下,除要求申请上市公司须实时、充分且真实揭露财务、业务信息外,还须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定量和定性条件),交易所的审查人员甚至须赴申请公司实地查核,以取得有关公司发展前景和财务文件真实性的一手信息,如中国台湾、日本等市场;而在形式审核模式下,只对申请公司提交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交易所主要从形式上对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美国、英国等市场自律意识较强的市场。
在审核权力配置方面,2005年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但据此修订的交易所新的《上市规则》并未有具体的审查程序。从目前的实践看,在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后,交易所即行安排股票发行上市事宜,因此,可以说,交易所是有“上市审核”之名而无其实,如上文所述,我国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体制仍然是发行上市审核一体化,且基本上是以发行审核代替了上市审核,发行审核的权力变得极端重要与集中。
三、法理的质疑与分析
在中国目前现行的证券市场制度下,太平洋证券这样的上市方式饱受各方的质疑。若公司在内地沪、深两交易所上市,一般只有两条途径: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借壳上市,分别要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进行审核。而太平洋凭借“定向增发、换股并上市”这个特别的股改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请示、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批复,成功地绕开了IPO和并购重组两道门槛限制,实现了直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开辟了所谓“介绍上市”的第三条道路。一系列的动作如此顺利,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如果是法规禁止,莫非证监会、国资委、保荐人和交易所等机构如此明目张胆地集体违法?
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令禁止,中国特殊的股改背景下,发展单一、缓慢的证券市场法规制度令多元化的市场行为无所适从。逐利动机驱使“经济人”寻求不同的获利途径,法律的灰色地带便成为涉险牟利的又一领域。市公司的股改方案也是五花八门,其中既有创新和突破,也有矛盾和争议,太平洋证券利用的时机是“股权分置改”。不能否认在中国,没有一款适用的法律通常能被视为“不违法”。太平洋证券终究是经过审核后成功上市的,个中必有合规之处。
“钻空子”并不是一个正确的行为,但在规则上却不能找到它的错误。虽然对于是否合法仍存在极大的争议,但毕竟有其可行性。太平洋证券钻出了中国证券市场股改与监管的一个大空子。即使把太平洋视作“特批”,它的头上也总会带着合法或是不违法的“帽子”,而这顶“帽子”真正就揭开中国股票监管制度不少的漏洞所在。
四、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漏洞的原因及其影响
在太平洋特殊上市案例中,不管是监管法规或是监管部门职责,面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新局面都暴露出了漏洞和缺失,甚至滋生黑幕操纵,使股改公司一方面无法可依,难以积极科学地推进股改;另一方面无法可违,钻空子之人免受惩罚,法制权威、市场秩序与公众投资者利益都会受到破坏。太平洋事件是否真正存在内幕交易或官员腐败,应由中纪委等司法部门调查,但其令证券制度在股改背景下凸现的种种漏洞,必须成为各个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反思研究的课题,真正发挥好行政权力和法规指引的作用。
以下,我们联系制度、理论和太平洋事件来分析证券制度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1.股改方案审批难保公平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要达到此作用,公司股改方案必须符合市场稳定发展和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其审批制度在证券制度大框架内尤显重要,漏洞也会从中而生。
2.股份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落后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股票市场基础性制度之一,其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各项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设立较为完备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才能够对股票发行上市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来保护投资者利益。若此类审核制度不完善、不合理,证券市场的制度基础也将遭到破坏。
3.审核权责配置不合理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基本上是证监会发布命令,证券交易所执行,但责任谁负、处罚谁背,无从稽考,这也是造成审核容易出现纰漏、失职的原因之一。而事后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操作模糊不清,太平洋受质疑至今,无论是证监会内外或是上交所,都没有一方能做出有效说明,核批责任仍是谜团。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结合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背景,运用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审核职权配置理论以及权力寻租理论解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新”上市行为,分析结果表明,太平洋证券绕开IPO和借壳的上市审核而被“特批”上市,在证券制度有漏洞的现实情况下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而且不违反现有规定,但由于缺少法规支持以及太多过程的非公开性,太平洋的合法性始终不能被确认。本文主要并不旨在太平洋上市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得出结论,而在于从太平洋上市可行的角度,研究出证券制度确确实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对制度的拷问。
鉴于证券制度在太平洋证券上市事件中凸显的漏洞,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后,本文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避免漏洞成为黑洞。
第一,与时俱进,结合股权分置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办法,并落实到实践当中。证券发行监管要以《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统一标准,并争取尽快修改完成其中不适合当今经济发展状况的地方,依法监管。
第二,完善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首先是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行上市审核体制,分离发行、上市审核权并实现“上市市场化”;其次是逐步推动股票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变,实现“发行注册化”,为培育和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基本约束和自我调节机制创造条件。
第三,改革审核方式,由于保密制度和发审委员问责制的无法落实,导致在批准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上有不公平现象,也影响了审核制度的权威性。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首先应向社会公开发审委委员名单,所有发行人、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均可在审核前向他们认为有必要向其说明的委员进行沟通和陈述,但应向监管机关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1]李剑锋.除旧革新的发行审核制[J].浙江金融,2002,(5).
[2]雷增收.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缺陷及完善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1).
4.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管理制度 篇四
原始记录及出站报告审核流转管理规定
一 制定目的为落实本站“方法科学先进、数据准确可靠”之质量方针、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全程质量控制与监督、规范原始记录与报告流转,健全原始记录与报告审核工作内容,特制订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监测技术室现场采样原始记录(采样单);监测技术室需根据室内测试浓度进行折(换)算的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技术室使用现场监测仪器测定的现场监测原始记录 3 样品测试中心实验室测试分析原始记录;需加盖环境监测资质章、计量章和监测报告专用章的各种出站报告。
三 内容及程序
(一)监测技术室原始记录现场监测原始记录类别
现场监测原始记录包括原始采样记录、需根据室内测试浓度进行折(换)算的监测原始记录及其他现场监测原始记录(如比对监测记录、现场监测仪器测试原始记录等)现场监测原始记录填写与审核
(1)现场监测原始记录编制由监测技术室初步拟制、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质量管理室归档、统一编码;现场监测原始记录特别是采样原始记录需设置“采样人”“ 送样人” “ 收样人”“ “监督”“业主确认”五项签字栏。
(2)现场监测人员按照监测采样技术规范或规定如实填写现场监测原始记录或折算记录具体内容,并在“采样” “送样”栏签字,填写的原则为“原始性(不能以第一次,第二次表示,要表示为原始的采样具体时刻或时段)、复现性、规范性”。
(3)监测技术室主任对现场监测取样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同时对现场监测人员填写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室主任”栏签字,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监测取样过程的代表性、科学性,记录的规范性、原始性等等。
(4)“监督”栏由属地环保行政单位监督人员负责填写。
(5)“接收”栏由样品管理员在对现场监测室采集的样品进行验收确认后填写,验收的内容是确认样品状态与记录的相符性(数量、性状、样品保存等)。
(6)“样品确认”由企业方代表或者投诉方签字确认,目的是要让相关方认可在某种情况下监测取的样品。
(7)监督性监测特别是投诉、纠纷、仲裁类型的监测业务须要有环保行政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或者投诉方代表的签字确认。现场监测原始记录流转
(1)现场监测人员填写现场采样原始记录(敦请监督方和企业
方签字)后,交给现场监测室质控员签字,之后交给监测技术室主任审核签字;审核签字后的原始记录连同现场监测的样品交给质量管理室样品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按照《样品流转工作规定》签字确认并流转。
(2)现场监测人员填写现场监测原始记录(现场测试出具数据的原始记录)在敦请监督方和企业方签字后,交给现场监测室质控员签字,之后交给监测技术室主任审核签字;审核签字后的原始记录交给质量管理室样品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按照《样品流转工作规定》签字确认并流转。
(3)需根据室内称重或室内测试浓度换算排放浓度或排放量的现场监测记录(如烟尘、废气浓度),换算工作由监测技术室人员人员根据室内测试原始记录进行,审核签字和流转按第一款进行。
(二)样品分析中心原始记录
1样品分析中心原始记录编制与填写
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编制由样品分析中心按照实际项目分析方法初步拟制、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质量管理室统一编码归档;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特需设置“分析”“质控”“室主任”“三项签字栏。
各项目分析测试人员填写分析原始记录具体内容并自己复审,在“分析”栏签字确认,填写的原则为“原始性(不能以第一次,第二次表示,要表示为原始的采样具体时刻或时段)、重现性、规范性”。
2样品分析中心原始记录审核
“质控”审核的工作内容是,对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的校准曲线、平行样、空白样、检出限、或其他质控数据进行评价、审核并实施过程质量监督。
“室主任”审核的工作内容是,对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分析方法选用正确性、测试环节数据可靠性、修约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并实施过程质量监督。
3样品分析中心原始记录流转
样品分析中心负责具体项目的测试人员在测试完成确认签字后,交给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再交给样品分析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将签字后的原始记录交给样品管理员。
样品管理员应及时汇集归总齐每一个监测业(任)务,即每一个字号﹝如(2013)247﹞的原始记录并连同现场监测室的原始采样记录(经过编码对应后)交信息编报室的报告编制人员。
对于固定污染源烟尘、烟气需要根据实验室室内测试浓度折算的、需要进行系数折算的或其他需要折算的原始记录,样品管理员应及时协调现场监测人员,由现场监测人员根据室内测试的原始浓度进行折算
(三)出站报告审核
信息编报室根据原始记录编制好出站报告后,交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出站。
1出站报告流转
出站报告编制要求按照川环办发„2011‟89号文件规定执行,编报室报告编制人员根据原始记录编制好出站报告,复核确认,在“编
制”栏签字后流转给质量管理室,综合业务室主任初审后流转给质量管理室,质管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具有签发权的站领导签字签发,然后连同原始记录流转给监测报告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登记归档,根据缴费情况发放出站报告。
2出站报告审核
(1)初审
综合业务室主任负责初审出站报告。
初审工作内容:对报告背景描述科学性、监测点位代表性、监测数据完整性、与监测方案符合性、评价结果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具体内容:在《雅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审查记录表》“初审”栏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经初审合格或经修正后合格的,在出站报告封面加盖本站业务专用章、报告数据结果处加盖业务专用章、报告加盖业务专用章骑缝章。
(2)审核
质量管理室主任负责审核出站报告。
审核工作内容:报告中项目方法适用性、选用正确性、检出限检查、质量控制样品结果评价、数据质量评价、评价标准合理性等。
具体内容:对监测报告原始记录附加《雅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审查记录表》,填写表中基本信息,在审栏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
审核合格或经修正后合格的在出站报告封面加盖计量章、环境监测资质章。
(3)签发
签发由经计量认证评审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站长或副站长签字。
签发人对出站报告质量进行整体把关,对任何一个可疑环节和数据进行复核、判断,并作出签发结论,对签发报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 报告发放
综合业务室设置报告管理员,负责监测报告登记、发放、档案管理。
监测报告(委托性)发放的依据是监测缴费发票,特殊情况下经过站领导批准可以先领后交。
委托性收费监测报告发放的具体程序是:
(1)综合业务室根据业务受理和经费预算制定“报告发放条”,上有“监测报告字号”“项目名称”“收费预算”、“实际收费”、“领导签字”等内容。填好相关内容并经站领导签字后传报告管理员。
(2)客户先到报告领取处询问,报告管理员将“报告发放条”交客户并指引客户到财务处交款。
(3)客户交款后,财务人员收集保存“报告发放条”出具监测发票,管理员凭缴费发票发放报告,并要求客户在报告领取表上签字。
(4)对于特殊情况下先领后交或电汇转账的,报告管理员将“报告发放条”交客户并指引其到分管业务的站领导处,经站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监测报告。
5.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审核制度与流程 篇五
一、审核制度:
1、医学影像报告各项内容需填写准确,影像描写简明、确切,报告应密切结合临床,结论应反映客观。
2、急诊报告先由进修医师、轮转医师书写,再由值班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审核后签发;若为疑难急诊片,则先发临时报告,次日由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审核或集体阅片讨论后签发,同时换回临时报告。一般报告先由进修医师、学生、轮转医师书写,再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审核后签发。疑难报告先由进修医师、学生、轮转医师书写,之后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审核,再由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审核或集体阅片讨论后签发。
3、值班医师应挑选当日典型病例及疑难病例以备次日集体读片。次日早交班时,由值班医师汇报患者临床资料及影像表现,提出初步诊断意见。之后其他医师充分发表各自的见解,展开讨论。最后由主任医师归纳、总结,统一结论,得出最终诊断意见。其间,值班医师需做好记录工作。
4、若疑难病例经讨论后不能得出明确结论者,需由专人记录、追踪手术、病理结果,于每月疑难病例讨论会时集体阅片,共同提高。
5、每月组织专人到病案室对影像报告进行追踪、记录,于每月的疑难病例讨论会上集体阅片,分析影像报告正确与错误的原因。
6、每天早交班读片时需根据摄片质控标准,做好劣片登记,每周一次由技师长组织技术读片。审核流程:
1、急诊报告: 进修医师、轮转医师书写报告 值班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审 核
疑难急诊
副主任医、主任医审核或集体阅片讨论。
2、一般报告: 进修医师、学生、轮转医师书写报告 住院医师、主治医 师审核
6.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 篇六
1.X线影像诊断报告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书写。
2.X线影像诊断报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或医院医务科指定的执业医师审核。
3.X线影像诊断报告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保质保量书写完成。
4.X线影像诊断报告应严格按《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写规范》认真书写。
5.需加摄其他体位或应重摄者应在报告书上写明加摄或重摄的原因后提出加摄或重摄的要求。
6.诊断报告书写完成后书写医生应在报告医师栏签名,经审核医师审核签名后方可发出;签名应字迹工整,易以辨认。
7.进修医生、实习生应在带教医生指导下书写诊断报告,并由带教医生在书写医生栏签名,经审核医师审核签名后发出。
8.X线影像诊断报告审核内容包括:临床申请单与检查项目、方法和照片是否一致,报告书写是否规范、描述的准确与否、诊断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建议是否合理和签名真实有效。
7.浅谈事业单位会计审核制度改革 篇七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审核,问题,改革措施
一、事业单位会计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一) 会计审核的方式太过于单一
因为固定资产的定价过低及审核方式单一, 而且不能够完全反映真实全面的相关事业单位资产的总量以及净资产, 还有关于固定资产类的耗损程度。
目前相关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中有规定:凡事业单位相关的固定资产, 则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要从购置及建造和完工的入账到报废过程, 相应的会计账面显示的都是原值。还有相关固定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 因为磨损还有技术进步等因素, 从而减少相应的价值, 就会在事业单位得资产负债表中显现不出来。这让固定资产类相应的账面价值, 及实际价值产生某些差异。并且能随着时间的推移, 让它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 致使账实不符及让事业单位的资产的总额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二) 会计审核相关人员的责任感不足
在日常的会计审核相关工作中, 由于会计审核相关人员, 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核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力度不够。
会计审核工作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直接工作人员, 直接面对报销人员, 而有些报销人员掌握会计审核人员的职场命运, 如果没能得到报销, 那么就会导致人际关系难处, 审核人员在这几个方面的考虑, 就放松了对原始凭证的审查工作。此外, 会计审核工作业务的数量大, 数字复杂, 所承受的压力是非常大的。他们在日常工作中, 面对各式各样的相关原始凭证, 不仅仅要准确正确的判断其数据的真伪, 在这个过程里会计审核的相关人员, 要快速地出具相应的记账凭证, 又容易出现失误。
(三) 收付实现制影响了审核的精度
在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下, 不能客观和全面的显示相关的事业单位资产及负债有关的情况。事业单位中的会计, 采取收付实现制来审核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又强调在某一年的事业单位的收支所产生相关现金流量, 和对跨期的资本性支出。
关于收付实现制, 是通过现金支付日来当做费用的审核, 不足以全面又真实体现出资产及负债相关情况, 通常会让经常性的支出及资本性的支出出现混淆, 这种做法通常又致使事业单位得相关资产规模及数量信息产生失真, 同样对资产的监督及控制, 也有可能出现失真的状况, 所以不足以真实的反映出资产及负债和收入, 还有支出情况, 还不能完全客观反映出相关事业单位的绩效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事业单位会计审核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体制
审计作为会计工作的监督和补充, 能够极大的提高会计工作的精确度。事业单位一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将会计审计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确保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 合理使用每一项资金。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所有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等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 找出会计工作中的漏洞, 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 确保会计工作的严肃性。
(二) 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审核科目
如果能够与相关的企业会计制度的现有改革成果相借鉴, 并且在资产类, 进行引入低值的易耗品与短期的投资, 长期的投资及相关在建工程和累计折旧相应得科目的审核及负债类中, 引入某些短期的借款和长期借款等一些项目, 来明确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负债的实际所有情况。
在收入类中把有关的财政补助的收入及上级补助的收入与附属单位的相应缴费, 划作事业收入类的二级明细科目相应的审核核算, 并且拨入专款更改成专款收入。同样在支出类, 把拨出的经费及拨出的专款和上缴上级的支出以及对附属相关单位的补助。结转成自筹基建类, 划分成事业支出类的二级明细科目中的审核核算。由此让管理者及使用者明确相关资金的使用去向, 进一步有利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
(三) 加强事业单位中内部审核的力度
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相关工作, 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审核的结果与事业单位相关职工的自身权利是息息相关的。所以, 务必要做好相关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的工作。在其内部的审核部门是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核工作,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在事业单位的内部审核部门的一些工作很多都仅仅是局
限的查账审核, 在有关审核的功能中, 还要依据相关的事业单位的现行制度与财务状况, 来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制度中出现的不科学与不规范情况要及时纠正, 对事故责成的一些人员进行改正的处理。
2. 相关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 还要在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
规的下, 结合本单位一些的实际状况, 来规划与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及明确每个岗位相应的职责范围, 来增强会计审核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及使命意识, 来确保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及完整性, 并且符合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3. 通过健全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的稽核制度, 来充分发挥事
业单位的财务部门的作用, 增加财务部门的会计审核人才, 给予充分的审核权利, 进行专们的会计凭证稽核的工作, 确保财务部门有力的约束机制及保证相关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的质量, 建立健全会计审核制度。
三、小结
总之, 由于时代变迁和相关政策出台, 现今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的制度, 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在新的形势下, 事业单位会计审核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8.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 篇八
一我校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体系的构成
本校依据八零《条例》,建立了学位课程考核、外语考核、专业技能考核、在学期间发表论著、学位论文考核为核心的申请硕士科学学位的资格审核体系。其中学位课程、专业技能考核以校内评价为主,而在外语、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考核中积极导入外部审核机制。国外、国内、省内不同层次高等医学院校的科学学位授予体系都有各自特点,为借鉴其它高校的成功经验,现将有代表性的高等医学院校与我校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核心内容总结为表1。
表1中列举了国外和国内一流医学院校东京医科齿科大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地区高水平院校广西医科大学以及桂林医学院的学位授予体系中在学位论文、外语考核、发表文章三个核心环节的审核条件的对比。表中显示,东京医齿大考核内容较少并全部为校内审核,北医部分引入外部审核机制,广西医大和桂医都积极导入外部审核机制。
笔者曾留学于东京医科齿科大学,该校是1928年建立的国立大学,该校综合实力在日本医学类院校中排名第一,发表论文的平均被引用率亚洲排名第一。在这样的高水平大学里成为教授需要在学术能力和人文素养多方面出类拔萃,因此在学位论文审核方面校内教授完全有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北京大学医学部与东京医齿大在学位论文评价方面是相似的,但在外语考核、发表文章做了相应的要求。广西医科大学和桂林医学院的师资能力相对薄弱,都积极导入外部审核机制。我校借助社会学术公共平台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全部由外单位专家双盲评审,实行双票否决制,对外语、发表文章也做了严格规定。
二外部审核机制与内部评价体系在我校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应用
1学位论文评价机制
我校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与考核,包括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汇报(期中考核)、论文答辩。开题报告与进展汇报均由校内专家评审,而进入论文答辩阶段后我们积极导入外部审核机制,包括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术不端检测。为防止学位论文出现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我校借助社会公共平台“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所有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只有学位论文系统文字重合率≤30%的,方可申请正式答辩。我校近几年的检测中出现一些文字重合率大于30%的论文,其中大部分是研究生对学术引用不规范引起的。我们通过这种方式将可能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检测出来,禁止参加答辩,以保障学位论文的科学性与真实性,同时也提高研究生对学术引用的认识,避免出现非故意的抄袭行为。有研究对这种检测的效果进行调查,有79%的被调查者(68%以上拥有副高以上职称)认为对遏制学术不端有效,一定程度上保障学位论文质量[1]。
双盲评审。各个高校都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所采取的方式也各不相同[2,3,4]。我校目前的培养规模相对较小,采取将全部学位论文送到外单位进行双盲评审。即将隐去导师和研究生姓名、学科的论文交给2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我们实行双票否决制,即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如果出现2名专家持否定意见的,则视为评阅不通过,不能申请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当出现有1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的,则需再聘请1名校内专家对该论文进行盲审,获得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近几年的双盲评审中出现过1例2名专家持否定意见的学位论文,我们取消了该论文的当年答辩资格,严把培养质量关。
答辩委员会组成。国内外一流高校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校专家组成,而且导师也可以作为副审参加答辩。基于其校内专家的高水平的学术能力以及严谨的学风,这种评价方式依然能够保证对学位论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地方医学院校存在导师能力参差不齐等情况,因此往往规定答辩委员会中外单位评审专家必须占一定比例。我校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名,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有2名应是校外专家。我们希望通过这种组织程序提高对学位论文答辩的客观性,加强对答辩的严肃、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避免出现人情分、互相照顾的现象,使答辩流于形式。
2外语考核
依照八一《办法》,我校要求研究生必须通过下列英语考核之一:国家六级考试;学校硕士学位英语考试;在学期间发表英文SCI、SSCI论文。国家六级考试和学校硕士学位英语考试考核学生的公共外语能力,而如果发表英文SCI论文,我们也认定其达到了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的水平。
3发表文章
依照八零《条例》规定,我校规定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领取学位证书前,必须在省级以上期刊(含省级)上发表综述或论著1篇。我们认为对学位论文的评价虽然可以考核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但是学术型研究生应该掌握的论文写作能力,这是其将来成为高层次学术型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
三关于建设符合地方医学院校特点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的思考
国外和国内一流医学院校的学位授予审核一般为内部评价体系,而地方医学院校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在学位授予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中,积极引入外部审核机制,以期客观的评价培养质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的考核结果不受人际关系、人情等因素影响,对研究生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在近几年的实践中,出现一例双盲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失去了当年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对全体研究生的触动极大,客观上促使研究生必须做好科研论文,保证了学位授予质量。在答辩委员会组成中,外单位评审专家占一定比例。但是校内专家占多数的情况,能否避免出现人情分、互相照顾的现象需要我们进一步调研。是否可以增加校外专家的比例达到占多数,或者建立校外专家库随机选择评审委员,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和思考。
国内多数高校把学位外语、文章发表与学位授予挂钩。我校也对外语做了相关规定,考核多针对公共外语,对专业外语能力的考核方法也在探索之中,目前考虑在二级学科设立专业外语资料库,然后在该资料库中随机选取部分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加入对研究生外语的考核总分中。我校对研究生发表文章也做了相关要求,对学位论文的评价虽然可以考核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但是学术型研究生应该掌握的论文写作能力,这是其将来成为高层次学术型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
本文探讨了地方医学院校的学位授予审核机制,包括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答辩委员会组成、对外语及发表文章等的规定。这种管理方式的实质是设置层层关卡,目前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地方医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然而在国外或国内高水平大学中,较少有这些规章制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往往取决于导师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期望在提高导师素质、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各方面研究生培养能力之后,弱化行政管理[5],取消各种关卡后仍然可以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苏兆斌,李天鹰.我国学位授予审核制度的调查分析与完善建议[J].现代教育管理,2013(3):106-111.
[2]常宝英.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几点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9(32):50-52.
[3]解飞厚.研究生论文评阅与答辩中的几个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2-3):57-60.
[4]肖强,邓砚,蒙怡,王云,黄宗海,刘勇.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分析与思考[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8(25):6-8.
9.检验科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九
一、实验室发生职业暴露后按照既往进行的该种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 评估结果,快速有效的对意外暴露人员进行紧急医学处置;对污染区域进行有效 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暴露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原则和步骤进行处理;
1、根据既往进行的生物安全危害度的评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时进行现场紧急 医学处置,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对暴露人员的伤害;同时,有效的污 染区域进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对周围人员和环境的污染。
2、一般性的事故可在紧急医学处置后,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法,以及时发现处理中的疏漏之处。
3、当重大事故发生时,在进行紧急医学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情况;立即协调现场紧急处理和周围环境污染防控;协调评估职业暴露 的危害性和对暴露人员的伤害程度;对药物可以治疗和预防该污染物感染的,力 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开始预防性用药;留取暴露人员相应的标本备检,并同时 进行医学观察。
4、建立意外事故登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 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的情况;处理 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采用药物预防疗法;定期检测的日期、检测项目和结果。
二、意外事故现场处理方法: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如针刺损伤、感 染性标本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均视为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 紧急医学处置(根据事故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现场初步评估职业暴露危害程度和选择处理方式。
1、化学污染: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部位;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 的不同性质用药;在发生事件后的 48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报告感染管理 科。
2、锐器刺伤:
(1)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或其他锐器刺伤后,应立即采用相应保护 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2)意外受伤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并报告感染管理科。(3)可疑被 HBV 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价抗体和 乙肝疫苗;
(4)可疑被 HIV 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及时找相关专家就诊,根据专家意 见预防性用药,并尽快检测 HIV 抗体,然后根据专科医生建议行周期性复查(如 6 周、12 周、6 个月等)。
3、皮肤、粘膜、角膜被污染
(1)皮肤若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或其他化学物质时,应立即用肥皂和流 动水水冲洗;
(2)若患者的血液、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 水冲冲洗;
(3)及时就诊,请专科医生诊治;48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报告感染 管理科。
4、标本污染
(1)棉质工作服、衣物有明显污染时,可随时用有效氯 500mg/l 的消毒液,浸泡 30-60 分钟,然后冲洗干净。
(2)各种表面若被明显污染,1000-2000mg/l 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用 并使消毒液浸过污染表面,保持 30-60 分钟,再擦除,拖把或抹布用后浸于上述 消毒液内 1 小时。
(3)仪器污染应考虑消毒方法对仪器的损伤,和对检测项目的影响,选用适当的方法
10.检验报告单书写制度 篇十
检验报告单是疾病诊断及治疗的参考依据,也是病人知情权的一种体现,因此,对检验单内容、格式、报告及发放有必要做详细的规定,指导检验人员正确书写检验报告,为患者提供完整、正确、规范、及时的检验报告。
1.具有职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生电子申请检验项目,必须规范填写(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临床诊断、科别、标本种类、送检日期、送检医生),对申请内容含糊不清或缺项的,本科人员应退回修改,并在标本拒收记录本上登记。
2.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检验项目中文名称、报告单位、标本类型、参考范围、异常值提示、唯一编码、标本采集和接受日期时间、报告日期时间、备注、检验者和审核者的双签名(夜班除外)。报告单书写必须规范,严禁涂改,严禁使用热敏打印或打印不清楚的报告。
3.检验报告一经审核,就通过信息网络自动传送到门诊服务台和并区,病区的检验报告单统一由专人下午送到病房各科室,并有病房护士核实接收。在报告单发放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病人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病人检验结果,病区办公室只限于医务人员进入电脑(或病历)查看病人检验报告,门诊需凭病人的就诊卡或条码号取化验单。门诊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检验报告单发放和咨询。
4.发放报告单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避免报告单的丢失、遗落。报告单如有丢失,由实验室负责查找记录补发报告。
11.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 篇十一
我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按阶段来划分可以分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和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两大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 申请注册阶段是其进入运营阶段的基础, 二者一脉相承, 不可分离的。而对证监部门而言, 其负责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过程, 不管对于哪个阶段的监管, 其最终目的都是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正常运行。因此, 为促使证监会出台的规章制度能够得以贯彻落实而采取的策略措施适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从申请注册到正常运营的整个监督过程。
现实中由于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难以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 而政府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力监管对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目前大多数学者基于博弈理论对基金市场各博弈方的研究主要针对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阶段, 主要的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针对基金市场中存在的“老鼠仓”行为的研究。伍佳妮等 (2013) [2]通过构建基金经理和监管机构双方的行为博弈模型, 运用演化博弈对我国基金市场中存在的“老鼠仓”行为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第二, 关于监管机构与基金管理者的博弈行为分析。张永鹏 (2009) [3]采用进化博弈的方法对证券监管机构与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博弈进行了分析, 基于分析结果提出政策建议, 打破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基金经理之间的“严格监管-守法经营-不严格监管-违规经营”的死循环。朱灿 (2013) 等[4]基于灰色博弈理论, 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参与主体在监管与被监管过程中的博弈行为, 并基于博弈行为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以降低投资主体违规操作的可能性。第三, 关于基金经理报酬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Wermers (2000) [5]对基金报酬契约有效性进行了研究, 并证明了最优相对业绩报酬契约的存在, 为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和激励提供了更全面的依据;尹洁等 (2011) [6]采用静态面板数据构建模型, 对基金经理报酬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分析, 提出固定费用结合超额业绩报酬激励的混合管理报酬模式促进基金管理者努力工作。
申请注册阶段是基金管理公司进入正常运营阶段的基础,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时是否全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申请注册条件, 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以后能否稳健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实力在运营阶段保持稳健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而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以后更容易出现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这也是我国证监会不断修正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条件和采取措施使得相关制度能得到切实落实的原因。从1998年3月我国第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2014年3月31日, 我国已成立的公募基金公司达91家①。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的准入条件, 从1997年11月14日,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到2012年11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期间也陆续发布了多项文件, 包括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84号) 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条件要求更加明确化, 如明确提出“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对于“资产质量良好”, 证券经营机构按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等②。申请注册条件的明确化有利于监督机构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 减少监督成本, 并降低审核人员的主观性对基金管理公司整个审核阶段的影响。2013年3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许可事项,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使信息更加透明化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条件定量化的描述以及我国证监会利用证监会公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情况进行公示的举措, 表明了我国证监会也在为使得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规范监督机构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减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调动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积极性而不断努力和探索。
虽然我国证监会已经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也明晰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条件, 但现实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 (以下简称申请注册者) 受巨额利益驱使出现弄虚作假、贿赂等行为, 地方监督机构中的注册信息审核者 (以下简称注册信息审核者) 受自利性心理的影响出现不敬业、收受贿赂、不严格审核的行为等, 仍然很难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时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的所有申请注册条件。如何减少申请注册者弄虚作假行为和地方监督机构审核人员不严格审核行为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另外, 由于我国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品种众多,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需要借助各地方证监局的力量, 通过授权各地方证监局使其承担一定的一线监管职责。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阶段, 各地方证监局负责对拟在辖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及办公场所等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并出具审核意见④。可以看出, 各地方证监局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阶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何能够对各地方监督机构实行有效约束, 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缺乏对地方监督机构授权的有力约束以及我国证监会各项监督措施尚在探索中等, 这些有待完善的制约因素为地方监督机构的不作为以及注册审核者和申请注册者的利益“共谋”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如何减少申请注册者弄虚作假和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不严格审核行为, 如何能够对各地方监督机构实行有效约束, 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 本文采用主观博弈模型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阶段, 首先分析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静态博弈关系;然后基于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7], 分析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及申请注册者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最后针对博弈分析结果提出建立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加强各方媒体及投资者对地方监督机构的监督, 从而促进地方监督机构制定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促使我国证监会相关监管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二、主观博弈模型
从博弈论的角度,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是否因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注册条件而注册成功是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注册信息审核者和地方监督机构之间复杂的动态博弈过程。我国基金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数目已达91家, 基金品种多式多样。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证监会相继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且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尽管如此, 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害, 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仍屡禁不止⑤。究其原因, 我国证监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建立在各地方证监局严格执法、地方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基金管理公司严格守法的基础之上。但现实中, 在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执法的情况下, 地方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受自利性心理驱使会出现不敬业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受巨额收益的吸引会出现弄虚作假行为, 这使得我国证监会制定的注册申请条件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所以,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采用主观博弈模型分析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以及申请注册者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并基于博弈分析结果, 提出相应的综合治理方式, 使得上述不同利益相关人员结合自己的经验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 并最终达成稳定均衡状态。
主观博弈模型假定每个参与者对于博弈结构只拥有有限的主观认知, 这些认知来自于过去的经验, 只有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参与者的个人偏好发生改变引起内部认知危机时才被修改。在特定时间, 参与者只是主观的启用行动集合的一部分子集或子集的某种组合作为行动的备选“剧目”, 然后参与者自觉或不自觉地重新评价和大幅度修改行动决策的“主观”集合与决策规则的方式[8]。这意味着主观博弈模型中各行动主体之间存在学习机制和示范效应[9], 各行动主体以相互协调的方式调整自己的行动方案。
在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阶段, 申请注册者、注册信息审核者和地方监督机构之间的博弈是复杂的动态博弈过程。市场主体申请注册者的贿赂行为、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以及地方监督机构的严格考核行为是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各博弈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 每个参与者都在不断收集最新信息来修正自己的行动决策, 即不断地学习。在实际的操作中,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每次行动选择都会对申请注册者的下次行动选择构成影响, 地方监督机构的每次行动选择也会对注册信息审核者产生示范效应。为更直观的展现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阶段各博弈方的学习机制和示范效应, 本文将以地方监督机构和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博弈, 结合贝叶斯分析[10]说明注册信息审核者策略调整过程。
假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地方监督机构包括两种类型的考核者:强考核者 (QS) 和弱考核者 (RS) 。强考核者主张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严格查处 (YC) , 弱考核者虽然也承诺会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严格查处, 但实际上大部分的处理方式是处于放任自流, 不予查处 (NC) 的状态。尽管注册信息审核者不知道考核者的确切类型, 但可以通过观察地方监督机构以往对不敬业行为的查处情况来推测考核者的类型, 从而调整自己的行动方案[11]。
假定在t时期, 强考核者严厉查处不敬业行为的概率为P (YC|QS) =pt, 不严厉查处不敬业行为的概率为P (NC|QS) =1-pt;弱考核者严厉查处不敬业行为的概率为P (YC|RS) =qt, 不严厉查处不敬业行为的概率为P (NC|RS) =1-qt。注册信息考核者在t阶段开始时认为地方监督机构是弱考核者的先验概率为at, 认为是强考核者的先验概率为1-at。则当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时, 被查处的概率为 (1-at) pt+atqt;当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被严厉查处时, 该考核者为弱考核者的概率为:
即考核者为弱考核者的概率将下降, 为强考核者的概率将上升。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行为不被严厉查处的概率降低, 其得到严格查处的概率上升, 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敬业。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整个学习过程为:当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被严格查处时, 注册信息审核者判断地方监督机构为强考核者的概率将增加;当地方监督机构为强考核者时, 将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敬业。即注册信息审核者根据地方监督机构对之前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奖惩处理情况, 调整其策略选择。
反之, 当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行为不被严厉查处时, 该考核者为弱考核者的概率为:
即考核者为弱考核者的概率将上升, 为强考核者的概率将下降。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行为不被严厉查处的概率将提高, 诱导注册信息审核者出现更多的不敬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却没有得到严厉的查处, 那么注册信息审核者认为该地方监督机构属于弱考核者, 将诱导其进行不敬业行为。
以上基于贝叶斯分析法, 分析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在动态博弈过程中产生的学习机制和示范效应说明了地方监督机构对每次不敬业行为的处理, 将对注册信息审核者之后的行为选择产生较大影响。同样, 注册信息审核者对每次贿赂事件的处理也将对申请注册者下次的行为选择产生较大影响。任何“下不为例”的举措都将对执法的严肃性带来严重的危害, 必须坚决制止[11]。
三、地方监督机构、审核者及申请注册者的博弈分析
(一) 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博弈
假设注册信息审核者可行的策略集合有敬业策略和不敬业策略, 表示为H={敬业, 不敬业}。各地方监督机构可行的策略集合包括严格考核和不严格考核, 表示为D={严格考核, 不严格考核}。注册信息审核者正常收益来自于其工资, 记为w。其选择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C'1, 但当地方监督机构选择严格考核策略时, 注册信息审核者可以获得额外奖励, 记为S1。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采用不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此时若地方监督机构选择严格考核策略, 注册信息审核者被发现收受贿赂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 如开除公职、罚款、受到法律制裁等, 其损失记为D';此时若地方监督机构采取不严格考核策略,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不仅不会受到处罚, 反而可获得一个额外的贿赂收益b。对于地方监督机构来说, 采取严格考核制度需要制定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 此时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成本, 记为C2+C'2。地方监督机构制定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 对注册信息审核者中的敬业者进行嘉奖, 其敬业行为得到强化, 进而继续努力工作;对注册信息审核者中的不敬业者进行处罚, 其不敬业行为将受到打击, 其会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调整自己的策略, 从而会出现更多选择敬业策略的注册信息审核者。在这种情况下, 申请注册者将会受到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严格审核, 只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注册条件的申请注册者才能注册成功, 从而使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此条件下注册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基金市场的稳健发展, 地方监督机构将会得到各方媒体及投资者的好评奖励。同时, 文章考虑了我国证监会对监督工作落实较好的地方监督机构进行奖励, 即建立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其基本思想是, 比较该地方监督机构管辖区域内出现的基金市场违规操作案例个数 (qi) 与该区域基金管理公司总数 (Qi) 的比值, 即比较各管辖区域qi/Qi的大小。比值较小者说明该地方监督机构监督工作到位, 将得到证监会的相应绩效奖励。地方监督机构严格考核时获得的总收益记为S2, 其中S2=pti+qz, ti表示地方监督机构采用严格考核策略能够促使基金市场稳健发展, 从而获得来自各方媒体及投资者的好评奖励;z表示地方监督机构采用严格考核策略时, 因监督工作表现突出而获得证监会的相关奖励;p和q为两类收益的系数, 且p>0, q>0。当地方监督机构采取不严格考核策略时, 即制定不完善的奖惩制度, 所花费的精力成本记为C2。则注册信息审核者与地方监督机构博弈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
当S2>C'2时, 即地方监督机构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所获得的总收益大于其付出的额外成本时, 从图1可以看出, 不论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策略还是不敬业策略, 地方监督机构都会采用严格考核策略。此时若C'1-S1
(二) 不严格考核情形下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的博弈分析
不完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注册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之所以能够注册成功, 其主要原因是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在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考核情形下达成了利益“共谋”。
申请注册者可行的策略集合包括贿赂策略和不贿赂策略, 表示为S={贿赂, 不贿赂};注册信息审核者可行的策略集合仍然是敬业策略和不敬业策略, 表示为H={敬业, 不敬业}。假定申请注册者在贿赂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等公关花费C, 通过向注册信息审核者进行私下贿赂, 其金额为b, 一旦公关成功申请注册者获得较大的收益S, 在现实中显然S>C+b, 否则不进行攻关活动。如果不进行贿赂, 则收益和成本均为0。注册信息审核者正常收益来自于其工资, 记为w, 选择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C'1, 在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考核情形下, 其敬业行为不会获得额外奖励。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不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 若申请注册者采取贿赂行为, 注册信息审核者可以获得贿赂收益b。则不严格考核情形下申请注册者与注册信息审核者博弈的得益矩阵如图2所示。
结合图2分析可以得出申请注册者和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达成了共赢的纳什均衡 (S-b-C, w+b-C1) ,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 申请注册者贿赂。两博弈方达成“共谋”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监管机构未对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奖惩分明的措施。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敬业行为时不会获得额外奖励, 不敬业时反而会收到贿赂者的贿赂收益。另外, 即使申请注册者不进行贿赂行为, 注册信息考核者无论是敬业还是不敬业都能得到稳定的收入w, 而且如果其选择敬业策略还需要付出额外成本, 长期下去, 更多的注册信息审核者会采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的工作方式。在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考核情形下, 申请注册者与注册信息审核者达成“共谋”。此情形下并不能保证申请注册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申请注册条件要求, 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 严格考核情形下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的博弈
在此情形下, 申请注册者的得益情况与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考核情形下的得益情况相同。而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得益则会出现不同。我们仍然假设其正常收益来自于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工资, 记为w。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C'1。在地方监督机构严格考核情形下, 其选择敬业策略会获得额外奖励S1。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不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若此时注册信息审核者仅出现不敬业行为并未收受贿赂, 则其不敬业行为会受到地方监督机构的处罚, 如批评, 降职等, 其损失记为D;若注册信息审核者在采取不敬业行为的同时收受贿赂, 其可以获得贿赂收益b, 但在地方监督机构严格考核情形下, 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将受到严重处罚, 如开除公职, 罚款, 受法律制裁等, 其损失记为D'。显然D
当S1-C'1>-D时,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敬业行为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减去其付出的额外成本大于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不敬业策略所受到的惩罚时, 敬业策略是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占优策略。此时因-C<0, 申请注册者会选择不贿赂策略, 则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敬业, 不贿赂) ;当S1-C'1<-D时, 不存在一个纯策略纳什均衡, 但他们存在着一个混合纳什均衡策略,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以概率 (S-b-C) / (S-b) 采取敬业策略, 申请注册者以概率 (D+S1-C'1) /b进行贿赂行为。因此, 注册信息审核者应以不小于概率 (S-b-C) / (S-b) 采取敬业策略, 申请注册者进行贿赂行为的概率将降低。结合两种情况来看, 在地方监督机构严格考核情形下,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策略选择影响着申请注册者的策略选择, 申请注册者会根据注册信息审核者对之前贿赂行为的处理来调整自己的策略。
(四) 地方监督机构、审核者及申请注册者的动态博弈
分析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请注册阶段各博弈方的博弈过程, 我们发现图1所示的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的静态博弈, 图2和图3所示的注册信息审核者和申请注册者之间的静态博弈问题, 按其发生顺序可以表述为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为更直观的体现其博弈过程, 我们采用扩展式博弈表达方法, 将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静态博弈模型转化为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如图4所示。
结合图4, 分析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以及申请注册者各利益相关方不同策略的均衡路径选择如下:
路径 (a) 当S2>C'2且C'1-S1
路径 (b) 当S2>C'2且C'1-S1>D, 地方监管机构会采用严格考核, 注册信息审核者会选择不敬业策略。因为S-b-C>0, 申请注册者会选择贿赂策略。此时的纳什均衡解是 (严格考核, 不敬业, 贿赂) 。在路径 (b) 中, 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形成了“激励悖论”, 即地方监督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进行嘉奖, 处罚其不敬业行为, 仍然不能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策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成本过大, 如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条件要求不明确、地方监督机构内部工作程序繁杂等, 都会为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增加其敬业成本;二是地方监督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奖惩力度不够大,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不能得到强化, 其不敬业行为也不能得到震慑。因此, 为打破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的“激励悖论”, 要加大地方监督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奖惩力度, 尽可能地减少其敬业成本。
路径 (c) 当S2
四、结论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 结论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 地方监督机构制定严格规章制度所获得的综合收益S2和付出的额外成本C'2、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策略获得的奖励S1和付出的额外成本C'2以及其选择不敬业策略受到的上级处罚D是决定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和申请注册者博弈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各方媒体、投资者以及我国证监会对地方监督机构的监督, 对促使地方监督机构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起着重要作用;地方监督机构完善的奖惩制度将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敬业行为;注册信息审核者是否敬业又将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是否进行贿赂行为。
(二) 政策建议
为使得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和申请注册者三者之间的博弈达到理想动态博弈均衡点 (严格考核, 敬业, 不贿赂) , 从而促使我国证监会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制定的各项监管制度得以落实, 针对以上影响因素,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建立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
关于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的思想在文中也有介绍, 即证监会通过比较各地方监督机构管辖区qi/Qi的大小来判断各地方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比值越小, 说明我国证监会各项监督制度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落实, 该地方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工作做得较好。证监会对表现优秀的地方监督机构进行相应奖励。各地方监督机构为得到相应的奖励, 会对地方监督机构工作人员采取奖惩分明的管理。现实中, 当实行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时, 面对证监会对地方监督机构的激励, 地方监督机构为政绩会忽略实施较为严格的奖惩措施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能够激励地方监督机构选择严格考核策略, 从而促使我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监督制度得到落实。
2. 强化各方媒体和投资者的监督意识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 各方媒体和投资者很少对地方监督机构的执法公正性进行监督, 且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监督发生在因地方监督机构执法不公所带来的后果被发现之后, 一般属于事后监督, 虽具有一定的震慑性, 但投资者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因此要预防地方监督机构的执法不公行为, 应在发挥其事后监督作用的同时, 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媒体和投资者的事前监督作用。事前监督⑥是地方监督机构行为策略选择之前所进行的监督, 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的监督, 可以有效预防地方监督机构的执法不公行为, 避免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害。目前我国证监会已经为充分调动各方媒体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性采取了相应措施。我国证监会通过证监会公网, 及时公布各地方监督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审核情况, 为各方媒体、投资者发挥其监督作用提供信息平台。尽管如此, 但投资者因受专业知识、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投资者并不能充分理解所公示内容。因此, 可以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传播, 强化投资者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 调动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如何制定完善的措施充分发挥各方媒体和投资者对地方监督机构的事前和事后监督作用仍需要进行不断探索。
通过文中的博弈分析可知, 当S2>C'2时, 即地方监督机构获得外界奖励的综合收益大于其选择严格监管所付出的额外成本时, 地方监管机构会采用严格考核策略。S2=pti+qz, ti表示地方监督机构采用严格考核策略能够促进基金市场稳健发展, 从而获得来自各方媒体及投资者的好评奖励。其得到实现建立在各方媒体和投资者对地方监督机构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之上。z表示地方监督机构采用严格考核策略时, 因监督工作表现突出,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相应奖励, 其可以通过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得以实现;p和q为两类收益的系数, 且p>0, q>0。因此, 通过建立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和强化各方媒体及投资者的监督意识, 能够督促各地方监督机构采取严格考核策略。
3. 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文中的分析我们知道, 当地方监督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督考核策略时, 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静态博弈均衡解不同。当地方监督机构实行不严格的考评制度时, 即不嘉奖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也不处罚其不敬业行为, 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达成利益“共谋”。当地方监督机构制定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时, 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共谋”行为将瓦解。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如果地方监督机构奖罚分明,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得到奖励, 包括晋职, 奖金等, 注册信息审核者认为其敬业行为得到认可并会继续努力工作。另一方面, 基于前面对主观博弈模型的分析, 我们知道注册信息审核者会出现学习和效仿行为。如果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不敬业行为, 在其没有收受贿赂的情况下, 即使不对其进行处罚,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也不会得到正常工资以外的奖励。与选择敬业行为获得奖励相比, 对注册信息审核者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更为严重者, 若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且收受贿赂的行为被查出, 将被革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地方监督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一次不敬业行为的严厉处罚, 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后来的注册信息审核者会通过学习和效仿, 调整自己的策略选择, 促使其选择敬业行为。综合来看, 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激励敬业者继续选择敬业策略, 引导不敬业者调整其策略选择。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最终可以使得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的博弈达到均衡点 (严格考核, 敬业) 。
4. 降低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行为的成本
通过分析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博弈, 当S1-C'1>-D时,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会选择敬业策略。本文提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将得到奖励, 其不敬业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同时也要降低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成本。目前,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条件的明确, 正是减少注册信息审核者敬业成本的举措。另外也可以通过简化部门内部审核程序、提高内部工作效率以节省其精力成本等, 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行为。
申请注册阶段是基金管理公司进入运营阶段的基础, 申请注册阶段和运营阶段一脉相承, 不可分离。虽然在不同阶段, 博弈主体会有所变化, 但对证监部门而言, 其职责是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过程, 最终目的都是要保护投资者权益, 维护基金市场正常运行。因此, 建立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的政策建议同样适用于我国证监会激励各地方监督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阶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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