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争议答辩书(精选10篇)
1.工资争议答辩书 篇一
答 辩 书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地址:
因申请人亭诉答辩人劳动争议(赔偿金)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1.答辩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于2008年12月28日向答辩人申请离职,经答辩人相关部门层层批准,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0日办结离职手续,且答辩人在离职时向申请人支付了2000工资及补助金。可见,双方间劳动关系因申请人主动提出,答辩人同意而终止,而非所谓的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不必向劳动者支付所谓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答辩人不必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答辩人一向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工作制度。经答辩人核实员工考勤记录,申请人在职期间不存加班问题。因此,答辩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3.答辩人不必向申请人支付待岗工资。申请人在职期间,答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均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未拖欠申请人任何工资。因此,答辩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待岗工资。
4.申请人并不能应答辩人补缴社保而直接收益。答辩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根据吴江市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无需全员缴保。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应申请人的要求为申请人补缴社保费用,根据国家目前的社保政策对申请人也无太大的实际意义。首先补缴社保,申请人个人需一次性补缴一定数额个人缴费部分,这需要一定的现金支出。其次,申请人作为外农离职员工,依照政策企业缴纳部分归入社会统筹,不计入个人账户。最后,申请人个人缴费部分无法退保。因此,答辩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保不但申请人不能直接受益,而且申请人还要支付相当数额个人缴费部分。
综上,申请人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要求。恳请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此致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年4月1日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篇二
贵委XX劳人仲案字(2013)第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XX诉XX区XX药房一案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的给付加班工资XX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从XX年7月来XX工作后,很快就被任命为XX药房的店长,一直在店长位置上工作至2012年2月。店里的大事小事大多数都是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申请人提到的加班问题,我这里有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份、2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不难看出,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3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的出勤打卡是其自己打的,加班的记录仅有为数不多的4次,分别为2012年12月6日、2013年2月17日、29日、31日。而且打卡记录有2次为申请人自己填写,加班也只有下班时间,没有上班起始时间。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如果你加班了,又是自己负责打考勤卡,你能不把自己的加班都记录在案备查吗?我想没有这样的傻瓜吧。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又何来10750.6元的加班费呢?纯属无稽之谈。相反,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2这3个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常常是来店里点个卯就不见人影,且存在经常不打卡、擅自填写机打卡片的情形,这些店里的其他员工均可证明。由于申请人经常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极坏,造成其他店员意见很大,为 1
平息众怒,教育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先后于2013年1月、2013年2月和2013年6月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虽然申请人的情节恶劣,鉴于申请人为该店店长,被申请人从稳定大局出发,并没有扣其一分钱,请问,这样对待她是不是做到了仁义至尽。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明察秋毫,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手上是一份工资发放表格,申请人的工资都是按月足额支付的,而且远远高于XX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何来XX元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重复。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己也讲了,申请人从2010年7月来XX药房工作
至擅自离开,时间已有2年多,也就是说申请人在XX药房的工作年限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即使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况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申请人擅自离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怎么能说没有订劳动合同呢。明显是捏造事实与事实不符。
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三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事实,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并保留答辩人追究申请人XXX的法律责任。
答辩人:XXX区XXX药房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
1.有关证据资料4份;
3.劳动争议答辩状 篇三
劳动争议答辩状1
答辩人:李xx,男,汉族,xxx年x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x号。
被答辩人:长沙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x1]雨劳仲案字第1x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x1年4月1x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x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1年x月1x日,被申请人认为是x1年x月13日,并以x1年4-x月的工资表、x1年4-x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1年x月1x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x1年4月1x日至x1年x月1x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李xx
x年三月七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2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女,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xx年)深宝法西劳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确有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
答辩人自7月6日进入被答辩人处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岗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于20xx年8月25日,被答辩人单方面通知答辩人从此只负责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而不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属于普通工人岗位的职责,而非组长岗位职责。此后,被答辩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组长代替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以上事实,答辩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答辩人不承认变更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认为只是因为生产需要新增了一名组长;但被答辩人也确实承认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只是认为新安排的工作内容符合答辩人的组长职责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在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后又立即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时间。
一直以来,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交替进行,期间从未变更过。但自从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后,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随之被调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只负责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答辩人工作时间的必要性。
(三)、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导致了答辩人的工资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辩人在未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958元,但自从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答辩人9月份的工资收入被迅速降低为1844元(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
(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里并未提起20xx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法院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
X年X月X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3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
×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4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____劳动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_____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_____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请人认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资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_____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_____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_____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_____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_____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据《_____》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_____,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争议答辩状5
答辩人:哈尔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答辩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原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区**街*-*-*01
因被答辩人李**与答辩人劳动争议再审听证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申诉请求部分
1、*市中级**法院(20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是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
2、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事实及证据均证实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可能同时与二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李**致事实与法律于不顾,一厢情愿地要求与没有劳动关系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且该项申诉请求已经超出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对**公司的诉权。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诉讼应当是建立在劳动仲裁的基础之上,所以诉讼中的一切均应当以劳动仲裁请求为基础,不服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也应当紧扣劳动仲裁展开,应当围绕着仲裁请求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范围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李**的申诉请求与仲裁请求明显不一致,等于抛开事实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
3、被答辩人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内容准确,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二、对于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通过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审程序证明了原告李**所称的“事实”不存在,现向法庭作出详细说明:
1、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自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证明其观点在申请书中罗列了一连串的所谓的事实,在一审及二审中李**同样对这些所谓的事实作出过解释,先是在一审中大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不知道是谁代签的,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核实。而在庭审过程中,当时作为证人的李**之妻一语道破天机,合同是她签的字,李**对合同是谁签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审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审申请中,被答辩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让其妻代签等理由云云,试图掩盖事实及混淆视听。事实上李**自始知道他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一切不客观及虚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
(二)、根据庭审查明:李**与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李**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在派遣协议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乙方(**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证、续订,终止或解除手续。”本案中**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违背事实逾越法律规定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对事实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践踏。
根据之前的一裁二审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称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满,李**何以主张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客户而已,二者间只是一种商业关系,不存在李**称的“剥离”的说法。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何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完全是李**一厢情愿的想法。
李**在一、审二诉讼身源部分均自认是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根据客观事实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他却违背客观事实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事实上早在20xx年李**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法恢复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关系。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司作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本也无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伤,无故六个月不到用工单位(**公司)上班且没有提供诊断及假条,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馈给李**的用人单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核实事实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李**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无故六个月不到单位审判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地39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映给李**的用人单位**公司,**公司核实后依法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李**在申诉书中大篇幅的自诉只是他个人的主观陈述,把法定的证明责任无端推卸给了**公司,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的陈述,只是在掩耳盗铃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综上,希望法庭依法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答辩人: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刘欣律师
20xx年*月*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6
答辩人:苏xx,男,x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号楼x门号
被答辩人:北京某某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没有对修改过的《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进行过公示或告知过答辩人,答辩人对此也确实完全不知晓,该规定不能适用答辩人。
正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言,被答辩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修改过的规章制度已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苏。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补充了几张照片,但这些照片字迹不清,也没有日期,根本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于规章制度修改后将其进行了公示。
另外还需要补充两点:
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规定已进行过公示,该管理规定中要求病假员工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的条款也是没有效力。
对于病假员工,为了证明其病情的真实性,单位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书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诊断证明书之外还要求员工另外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则有刁难患病劳动者的嫌疑。常理来说,一般人就医并不会特意留存挂号单,医疗手册虽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将其交与单位,必然会影响患病员工就医。该管理规定的上述条款不合情理、强人所难,因此是无效的。
其次,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条款是有效的,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提交宣武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的前提下,没有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等次要的材料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二、答辩人未购买药品不代表答辩人故意装病。
劳动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规医疗机构来判断,宣武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当然有这种资质。因此,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确实需要休病假。至于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和做检查,这和答辩人的病情有关,因为答辩人的头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药。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就推断答辩人是装病,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答辩人:xx
xx年 xx月 xx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7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请人认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资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争议答辩状8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近(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9
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
被答辩人:张
答辩人因张诉答辩人请求确认其父与我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张之父张系经其老乡招揽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我司是在张发生事故后才发现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经了解,张于x年xx月xx日经其老乡进入到工地干活,报酬亦是由其老乡支付。其老乡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请张到工地工作,是其个人行为。
二、张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所致,又不在工作地点、上下班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且是在干与工作无关的路上发生事故,依法不具有为工伤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的事实,张是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道路时被另一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致死,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是在设有隔离设施、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张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另外,我司施工人员租住在,当时施工地点在,而张发生事故地点在,不是我司施工人员上下班途中的路线,事发时,我司施工人员在做,故张是在办私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据我司了解,张在医院的遗物中有一张当日的租房交款收据,此收据现已经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属所持,张当时应当是私自出去租房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因为即使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根据上述理由,张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我司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与申请人协商。
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
4.劳动争议一审答辩状 篇四
被答辩人:河南省通信公司郏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清臣. 任经理。
被答辩人起诉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及法律现答辩如下
1:我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河南省通信公司郏县分公司起诉我与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纯属歪理之说,编造事实 。
我12月入伍,12月退伍,9月20日,县退伍安置办根据郏政[]64号文件,将我安置到郏县电信局工作,(电信和移动分家2个月)。有郏县人民政府郏政{1999}64号文件,电信局分配4名退伍兵,其中就有我。有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工作介绍信字55号,我被分配到电信局。有郏县电信局文件,郏电局{1999}66号及安置暂行办法,在复员军人考试加分一览表中第二名就是我,我有抗洪三等功证书,但电信局没有给我合理加分。我的人事档案已调郏县电信公司,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我是郏县电信公司职工。但电信局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我办理各种手续及安排上岗。被答辩人称档案是在郏县电信局,但是自带,自己放在单位的,是因为答辩人是单位子弟,所以才没有退回。那么你们单位的所有没有工作的子弟都可以把档案放在你公司的人事部门吗?我在原告处干过活,就是上班,是独立的劳动关系根本不是代理关系,我的工作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郏县电信公司承担。所以我是郏县电信公司职工,电信局没有及时给我安排上岗,就应承当承担我因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
2:我3月8日提起劳动争议申诉并没有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申诉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请求。因此,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为60日。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超条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02月8日,郏县电信局领导郭庆娃的答复,更能说明我的申请并没有超过时效。而且在此期间电信局一直以我母亲是在移动公司为由,以电信与移动分家不明推托不给我安排工作,我也从没有间断的找电信公司。所以我申请的时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
3: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郏劳仲案字第5号仲裁书”的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日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不是必须经过半个月(15天)以后才生效。同一县城,邮寄送达最多2天,所以原告说程序违法是无理之辩是黑白不分,希望被答辩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劳动争议案件民事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 ***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劳动仲裁委庭审已调查清楚并认定答辩人是经***介绍到被答辩人处工作,被答辩人是承包了*******的工程,而后分包给了***,被答辩人不巨额被相关资质,答辩人在干活时不慎摔伤,***也承认上述事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故鹿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管辖权。
被答辩人已参加**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庭审,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位**市,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6.工资争议案例 篇六
同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80%的工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试用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小李的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某台资企业的做法首先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工资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避免此条的理解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某台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做法是违法的,小李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期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80%的要求正当合法,故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7.工资争议答辩书 篇七
申请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x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200元(9个月×1800元/月)。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在没签书面合同期间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14400元(8个月×1800元/月)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从2008年至仲裁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从2006年4月起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车工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书。截止到2007年1月1日起,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的劳动合同。截止到2011年底单位因经营不善,通知部分人员放假,随时等候消息继续上班。2012年1月份,被申请人通知我去单位上班,我在单位工作了7个月。后2012年7月份,单位又通知我回家休息,等单位通知后再来上班。但截至到目前为止,单位仍未通知申请人继续上班。另外申请人在2014年5月拿到了养老保险手册,手册上表明单位从2008年起就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过保险费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从2012年7月份起就一直没有提供给申请人上班的工作条件,且长期没有给申请人缴纳过社会保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贵委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2008年到仲裁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8.答辩策划书 篇八
策
划
书
第一届数学建模答辩会
暨全国数学建模竞赛选拔赛
做好第一届数学建模答辩会暨全国数学建模竞赛选拔赛的各项事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活动主题
宣传建模思想,选拔建模人才
二、活动背景
随着我院第七届社团文化月的到来,为配合社团联合会“百花齐放竞十佳”社团风采大比拼的工作,根据社团联合会“学术科技展锋芒”、“实践公益显文明”、“文体娱乐有激情”、“理论研究显水平”的评选要求。我们特开展“第一届数学建模答辩会暨全国数学建模竞赛选拔赛”活动。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是全国高校规模最大的课外科技活动之一。该竞赛每年9月(一般在中旬某个周末的星期五至下周星期一共3天,72小时)举行,竞赛面向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分专业(但竞赛分本科、专科两组,本科组竞赛所有大学生均可参加,专科组竞赛只有专科生(包括高职、高专生)可以参加)。为此,我们数学建模协会组织本次活动,既可以选拔建模人才,也能让学生真正地了解数学建模知识。让同学们提高表达能力,增强团队协作精神,给同学们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
三、活动目的本次活动以“团结、合作、创新”为前提,让全院同学更多的了解数学建模思想,传承数学建模精神。开拓同学们的思维能力,提升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及选拔9月份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人才。
四、活动组织
主办: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团总支 承办: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数学建模协会
五、答题形式
比赛以论文形式作答,做成ppt(幻灯片)答辩。参赛者根据题目要求,完成一篇包括模型假设、建立和求解、计算方法设计,结果分析和检验等方面的论文
六、题目展示
海报 网站 展板
七、参赛对象
预赛:华锐学院全院在校生
决赛: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18名学生(三人一组,共六组)
八、题目选择
总共两道题,参赛选手任选一题答辩。题目由数学建模协会指导老师张加勇老师给出
九、前期准备
邀请评委:数计系主任:郝勇教授
数计系教学秘书:毛凤翔老师
数计系学工秘书:余兴旺老师
数学建模协会指导老师:张加勇老师
邀请嘉宾:数计系主任:郝勇教授
数计系行政秘书:郗利选老师
数计系教学秘书:毛凤翔老师 数计系学工秘书:余兴旺老师
数学建模协会指导老师:张加勇老师
及各个辅导员和兄弟社团会长
赛前动员讲座:2012年4月13日(星期五)晚上7点,在二
号教学楼106(暂定)举行一次赛前讲座,讲解
具体答辩事宜。欢迎广大对数学建模感兴趣并
准备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的同学积
极参加。
物品制作:证书、横幅、展板及暖场视频或ppt 注意事项:通知答辩队伍时间地点,把ppt收集起来,在答 辩前调试一下,带一份备用。
通知数计系各班要去观看答辩会的人数。
十、奖项设置
一等奖:一组(证书+奖品)
二等奖:两组(证书+奖品)
三等奖:三组(证书+奖品)
注:奖品丰厚,另外凡参加此次答辩会并进入决赛的同学优先
推选参加9月份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十一、活动安排
(一)宣传
(1)宣传方式:飞信 海报 展板 广播 条幅 网站
(2)飞信通知时间:预赛前两个星期,预赛前一周,预赛前
三天及预赛前三天
(3)海报张贴时间:预赛前两周(4)海报张贴地点:华锐各个教学楼,宿舍楼及图书馆
(5)展板摆放时间:预赛前两个星期
(6)展板摆放地点:华锐主干道及二号教学楼大厅
(7)广播宣传时间:预赛前两周及决赛前三天
(8)条幅宣传时间:预赛前两周(9)条幅宣传地点:华锐主干道
(10)网站宣传地址:数计系网页及星锐时空网页
(二)竞赛
1、初赛安排: a、初赛时间地点
(1)时间:4月25日19:00—21:00(暂定)
(2)地点:二号教学楼106(暂定)b、初赛前准备
(1)报名:a、现场报名 b、电话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4月10、11、12、13、14、15日篇二:答辩策划
一、活动全称:2010年经管学院暑假社会实践答辩会
二、举办机构:
主办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分团委承办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分团委实践部
三、活动地点:
四、活动时间:2010年10月27日(周三)下午2:30分
五、参与人员全体在校生
六、活动主题
这次答辩会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向我们09、10届的学生宣传我们的社会实践,让他们更了解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各种形式和实际意义。同时充实同学们的业余生活,丰富同学们的就业、创业知识,增强同学们的就业、创业危机感,让同学们提前掌握充足的就业、创业知识和技能,以良好的姿态面向未来的社会。
七、宣传方案
(1)海报
在饭堂,宿舍楼下的宣传栏,在分团委办公室门口张贴海报。海报用一种连接的方式进行黏贴。(海报不需要很多 重要的是字体要够醒目 能够一目了然 建议多用几张海报 连着贴在一起 也就是几张合成一张大的海报横着放 可以引起注意)
(3)广播台
写新闻稿到广播台,在校内进行广播宣传每日中午12:00-12:15时段 下午3:45-4:00时段 晚上8:00-8:10时段(广播台广播的时段不需要多,只需要在每天上下午放学的时候,也就是12点05分到12点20分 下午3点45分到4点之间这一段黄金时间播放 因为这个时候大家比较集中 刚从教1 教2出来 能够清晰听到广播内容 还能顺便问下周围一起回家同学的意见)
(4)横幅
在校内悬挂横幅
(5)邀请函
邀请经管学院学生工作的书记,辅导员,副书记,各学生组织干部,及经管学院各班同学参加,以扩大此次活动的影响力(每个干事干部都要回到自己班宣传这次的活动,发动人际关系,邀请多点人,尽量邀请班上人气比较旺的人来,因为他或她往往可以带动一大群人)
八、场地设置:评委就坐第一排,学生坐第二排往后,尽量填补上空位,参赛团队坐在最后,轮流上场。
九、活动流程
1:00 pm-1:20 pm 各工作人员必须到位。1:20pm-1:50 pm 布置会场(打扫会场,安排座位,嘉宾座铺上红布,摆放嘉
宾牌,纸,笔,检查电脑、多媒体系统等,准备好各物资)1:30pm-1:40pm 司仪,考勤人员,主持人各就各位。1:50pm-2:20pm 考勤人员检查参赛组是否到齐,考勤人员安排参赛组员就坐准备。
考勤人员安排观众入场就坐,展示ppt,考勤人员控制会场秩序。(播放含有各个参赛组参加实践工作时候的照片视频,轻音乐)2:10pm-2:20pm 嘉宾(老师们以及书记、副书记)入场。2:30 pm 活动准时开始
十、活动过程 1.持人做会场开场白,领导致词(2-4min)。2.主持人介绍到场嘉宾及参赛队伍(3-5min)。3.主持人介绍比赛规则(3min)。4.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各考勤人员对各班的到场情况进行考勤)。5.各参赛队伍轮流上场(共8支团队,每支团队演讲3min,演讲中必须谈谈自己一段在工作时候的趣事 答辩2min.)。6.每个团队上台演讲结束,司仪前去评审台收评分表.(每两支团队演讲结束,主持人进行两轮有奖问答游戏,司仪前去对回答正确的同学给予奖励玩偶纪念品一个,并握手)(5-10min)。评分标准:(满分100分)●仪表形象:(10分)1)着装整齐,大方得体。(5分)2)姿态自然,动作适度。(5分)●答辩内容:(60分)3)主题鲜明,符合主题内容。(20分)4)内容充实,事例动人,知识丰富,有说服力。(20分)5)行文流畅,用词精练,详略得当。(10分)6)回答问题具体到位(10分)●语言艺术:(30分)7)发音标准,流利。(10分)8)节奏处理得当,技巧运用自如。(10分)9)表现力、应变能力强,能活跃气氛,引起高潮。(10分)评分规则:评委明确给出每部分评分(评分为整数),由专门人员进行最后加总,取平均分为答辩手比赛成绩,按成绩排名分别获一、二、三等奖。最佳答辩手和最受欢迎奖由评委票选得出(如票数相同则得分高者获奖)7.每个团队上台演讲结束后,由现
场观众提出问题,团队给予解答(这个环节也算进评分标准)(3-5min)。8.全部参赛团队演讲结束后,现场挑选一个临时的观众队上台演讲(观众队伍只需要讲自己暑假时候的社会实践经历和感受,最后由司仪每人送出纪念品一个,这个环节期间要统计好各个团队的最后得分并准备好颁奖的东西)(5-10min)。9.请评委代表宣布这次暑假社会实践团队获奖情况(3-5min)。10.给获奖的队伍颁奖,请宣传部干事前去拍照(5-10min)。11.请领导总结、致辞(3-5min)。12.主持人宣布答辩会到此结束。13.实践部部长上台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与操作过程(针对10届新生,因为他们还不清楚具体的是要怎么做)
(3-5min)。14.参赛组与嘉宾留下一起拍照,工作人员组织观众退场(3-5min)。15.工作人员会场清扫(5-10min)。预计总耗时(75min-100min)
十一、工作分配
制作邀请函:(名字、电话)
制作ppt、轻音乐:(名字、电话)
制作红色纸质地颁奖纸:(名字、电话)
编辑广播稿:(名字、电话)
设计海报:(名字、电话)
张贴海报:(名字、电话)
统分计时人员:(名字、电话)
举牌提示人员:(名字、电话)
主持人:(名字、电话)
编写主持稿:(名字、电话)
司仪小姐:(名字、电话)
守勤人员:(名字、电话)
场控人员:(名字、电话)
考勤人员:(名字、电话)
布场人员:(名字、电话)项目 数量(单位:个)单价(元)总价(元)一等奖 1 400 400 二等奖 2 300 600 三等奖 3 200 600 最佳答辩手 1 100 100 最受欢迎奖 1 100 100 观众奖品 20 5 100 总额 1880 一等奖:现金400(信封装)
二等奖:现金300(信封装)
三等奖:现金200(信封装)
最佳答辩手:现金100(信封装)
最受欢迎奖:现金100(信封装)
观众奖品:手机挂饰(暴力熊之类的,不同类型颜色)布偶娃娃
十三、物资准备
多媒体系统
优秀奖证书 : 1张
最佳组织奖证书: 1张
一等奖证书: 1张
二等奖证书: 2张 三等奖证书: 3张
提示牌: 3分钟提示牌 时间到提示牌 各一个
嘉宾牌10个
秒 表:2个
计算机:2部
矿泉水:10支
评分表:100张
笔:一盒
红 布:一张
奖 品:玩具20个
考勤表:2份
十四、应急事项
(1)假若电脑出问题。可由熟悉电脑的干事解决,且准备好电脑维修的电话,以备需要。
(2)以防出现停电等场地问题,预留106以备需要。
(3)如果提前察觉到到场人数过少,立刻安排人手出去拉人篇三:部门评优答辩策划流程
学生会/自律会学期末“部门评优评选答辩”
策划书
一、活动目的为表彰先进,激励学生会全体成员,达到更好的服务同学、服务学院的目的,更全面的体现学生会引领同学、服务同学的根本宗旨。学生会内部特举办此次部门评优答辩竞选活动。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0年12月18日下午3:30
三、活动参加组织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自律会十二个部门
四、活动其他各部门安排
秘书处:负责本次活动现场拍照、摄像,并负责活动新闻稿 学术科技部:负责本次活动的统计分数工作
女生部:负责本次活动的礼仪接待和颁奖
纪检部:负责本次活动全场的秩序维持
(注:各部门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位,并负责好各自工作)
五、活动流程
1、部门代表于12月12日抽签; 2、12月18日活动开始,各部答辩人(建议为部门负责人)按所抽签顺序依次上台进行现场ppt(dv)答辩,每场答辩时间为5至6分钟,并有2分钟现场提问;
3、我们将诚邀团总支老师等做评委以使评选公平公正,进行活动打分;
4、答辩结束后由主持人介绍评学院评选出来的“土木之星” 并由主席团成员为他们颁发奖品及证书;
5、现场学术科技部在后台统分,主持人现场公布各团支部得分,出成绩并由各位团总支老师现场颁发奖项及证书。
6、由团总支老师对本学期学生会的工作作出整体总结,并指导学生会下学期的努力方向;
7、由主席姚文平对本学期学生会的工作作出整体的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计划与安排。
8、全体观看学生会的vcr剪辑。
六、奖项设置 活动将评出三个“学生会最佳优秀部门”、一个“最佳活动组织部门”、一个“最佳资料整理部门”。
七、活动后期工作
将根据评选结果对获得荣誉部门予以部门量化成绩体现;对获奖部门负责人的推优入党,评选优秀学生等予以优先考虑;授予获得“最佳优秀部门”奖的部门全体干事“学生会优秀干事”称号,部长(副部长)获得学生会本学期“个人突出贡献奖”。
八、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席东涛 1521541**** 松二###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篇四:主题寝室ppt答辩策划书
拓展寝室环境健康,增强自身健康素质,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是大学生能够健康快乐成长并顺利成为国家栋梁之才的关键所在,也是“主题寝室”活动的永恒主题。为了配合学校的学生寝室管理,我保卫部决定在主题寝室活动月结束之前开展一次以“主题寝室”为主题的别开生面的ppt答辩赛,并通过这次大的活动的顺利开展让学生能够对寝室文化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让他们真正的融入大学的丰富多彩的生活。
活动具体策划如下:
提高学生对寝室文化的更深入的了解和更广泛的兴趣,进一步强化学生对于“主题寝室”这一大主题的体会与领悟。江西理工大学建筑与测绘学院304 建测学院保卫部
全体09级,10级学
院学生会主席,院学生会副主席,老师
前期准备:
1、开展前一晚上部长负责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安排好此次ppt答辩赛的相关事宜、分配好工作并耐心予以指导
2、组织负责借到活动具体要求,以及比赛时所需要用到的数码相机等一些物品;并且负责于赛前对赛场进行布置
3、组织成立评委组,并联系老师能对此次活动的宣传和开展予以支持,各班班长或生活委员负责通知各班同学做好参赛准备。4.准备好评分单、ppt答辩赛规则流程通知单、ppt答辩评分表等相关资料。主要流程:
1,由特定人员组织观众有序入场
2、进行签到并对活动现场的具体情况做好及时的记录,并写好新闻 3,应邀嘉宾入席就座和参赛选手上场 4,主持人上台宣布此次答辩赛的相关流程及评分细则
5、由老师上台至开场白
6、由院学生会主席上台至开场白 7.主持人宣布此次ppt答辩赛正式开始
8、各班选手依照赛前所确定好的上场顺序依次上台并按照主持人所宣布的答辩赛的相关流程开始进行ppt答辩演讲
9、成员负责维持好活动现场秩序并对活动现场精彩场景进行拍照或摄像 10 由评委负责对各班选手进行评分并,由保卫部负责进行统分,并最终决定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1、答辩赛结果公布之前由评委代表对答辩赛进行讲评
12、由老师主席共同对获奖选手进行颁奖(包括证书和奖品)
13、主持人宣布此次答辩赛圆满结束
14、安排嘉宾与观众有序退场 15,各部收拾活动场地
人员,并通知新时间 2,活动经费预算1300元(在无赞助商或赞助商未能完全赞助的情况下,希望给予一定支持)
(1)横幅和海报等宣传用品50元(2)证书和奖品30元
(3)给嘉宾买水等20元
(4)评分单、评分表、策划书以及与答辩赛相关的资料打印复印费20元(5)会场基本布置30元
3、道具:桌椅,海报,横幅,宣传板、数码相机等(如经费充足可适当增加道具,以使活动气氛更浓烈)
建筑与测绘学院 保卫部 于天篇五:答辩策划书
“红旗学生会”答辩会策划书
一、活动名称
红旗学生会答辩会
二、活动时间 2012年12月12日
三、活动地点
大学生活动中心3楼
四、主办单位
共青团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会
五、评委
校团委老师、兰州理工大学学生会第十七届和第十八届主席团
六、主持人
由文艺部负责
七、比赛流程
准备工作:所有工作人员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晚上5点在大学生活动中心集合,各司其职(会场布置、接待工作、材料打印等相关工作)。并在7点准备就绪。1.签到(由学术部负责)
(1)签到时间:晚上6点40开始,7点20前结束
(2)签到地点: 大学生活动中心楼下
(3)签到对象:
a.各院参加答辩会的选手和各院学生代表 b.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及部员 2.通知评委及各学院(由办公室负责)
通知对象:a.团委老师
b.第十七届和第十八届主席团 c.各学院主席和学生代表,各院出的学生观众的情
况
3.物品准备(由公关礼仪部负责)
需要准备的东西有:评委桌签、苏打水、桌布、桌花 4.活动宣传(由宣传部负责)
在12月12号早上之前把活动海报贴到公示栏 5.场地准备(由信息调研部负责)
负责借用并调试当天所需要的话筒以及答辩会所需要幻灯片等 6.会场布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负责椅子的摆放、活动过程中维持秩序各项安全以及活动结束后退场的安排 7.述职答辩要求:(1)、一年来工作的概括总结(只讲概括点),其他详细资料汇编成册统一交与校学生会审阅;
(2)、抓住本学院工作的一个“亮点”进行重点、详细阐述;
(3)、述职时间严格控制在5分钟之内;
(4)、述职者原则上为各学院学生会主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派副主席述职;
9.拆迁裁决答辩书 篇九
答辩人:邓贵明
所在地址:建邺区沙洲街道小青路27号
因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申请裁决,我现在答辩如下:
首先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拒绝非法强制拆迁,拒绝违法拆迁,拒绝野蛮拆迁和拒绝一切违法谈判。
一:关于申请人在裁决书中提到的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多次协商未果答辩如下:
1,我是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从2010年8月3日至今,没有一个有合法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与我认真谈过拆迁事宜。
2,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等。
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公示。
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拆迁上岗证,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从2010年8月至今申请人并未向我出示过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其申请书中提到的多次于被申请人协商纯属无稽之谈。从拆迁人贴出所谓的《拆迁通知书》至今,未有一位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沟通过拆迁事宜。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不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以申请人对于我房屋所在地实施的拆迁为非法强拆。
二: 对于申请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补偿方案答辩如下:
1.《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产权置换。
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楼层 用途等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 经营年限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出示的拆迁补偿方案并未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对我房屋进行合法拆迁。所谓房屋拆迁补偿款测算表是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出示,拆迁人也是其单位,明显违反条例。我房屋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经营长达10年之久。
3.你们没有根据法律告知我们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7,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行为必须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来确认双方的关系,其原则上是平等,自愿,互利!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
8,57街坊地块是徐家汇商业地块,是“土地储备”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三条中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拆迁人已剥夺了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
9,57街坊基地安置房徐汇区龙吴路1323弄“华滨家园一期”
配套商品房,在2008年12月19日“网上房地产”价格是5800元,12月20日开动迁大会,“华滨家园一期”的价格从5800元涨到9137元,当天涨了三次价格,“网上房地产”调价历史显示2008年12月20日出现三个价格6960元/M2,8352元/M2,9137元/M2。另外安置房“上海南站II号地块配套商品房”均价是11800元/M2,定价存在问题,成本加微利的原则,加100%难道是微利吗?配套商品房是2个1000万工程是造福老百姓,是上海市徐汇配套商品房建设,配套商品房是政府定价。拆迁人违法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房地资源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或者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的供应方式和销售价格。
10,由于安置房“华滨家园一期”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是我们无法进入动迁谈判事宜,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11,拆迁人进入基地,由于不公平的条例对待被拆迁人,在不公平的条例下,所有的协商,谈判和协议都是不公平的。关于配套商品房涨价的问题,我们从2008年12月20日就进行上访,网上信访,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给我们的答复,“配套商品房的价格是按照《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但是拆迁人至今不执行。拆迁人只是强调,上访对你们没有什么好处,杨言说:上访对你们没有什么好下场?会对你们进行报复,走行政裁决。我们信访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由于我向徐汇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信息,在2009年6月3日光启安置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裁决书,当天房管局受理,开受理单,徐汇房管局副局长沈玲玲由于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不作为,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徐汇房管局副局长沈玲玲和拆迁科有关人员对我们信访人进行报复。在2009年6月22日我们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坊关于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房管局就发拆迁行政裁决。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拆迁行政裁决”是一张进行“报复”的裁决书,没有任何协商和协商记录,甚至没有与任何拆迁人谈过拆迁事宜,拆迁人伪造证据。
12,《拆迁许可证》是你们房管局发的再由你们进行裁决和强拆听证是有违司法公正的。现请贵局回避!
13,“拆迁行政裁决”书违法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中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回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14,行政裁决书是剥夺了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实施,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最后,被拆迁人认为,只要拆迁行为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随时欢迎,如非法拆迁,非法裁决,坚决不答应!沪徐房拆裁字(2009)62号行政裁决书是一份报复的行政裁决书,已剥夺了我们被拆迁户的权利,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是对我们被拆迁户的财产处方权的侵犯。希望各位领导彻底审查徐汇房管局的行政裁决书。
10.劳动争议一审答辩状 篇十
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于2009年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
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2009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0年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
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
2010年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
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
二、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诉讼请求是劳动争议事项。
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告方的民事诉状无法律依据。
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法院不得采信。
三、答辩人因公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原告方对答辩人工伤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其赔偿基数是“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其标准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争议的解决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湘人社通字[2010]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9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008元,月平均工资2167元。
应按26008元/年×8倍=208064元核算。
2009年4月22日〈湘劳社通字[2009]1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发布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08年全省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23082元,月平均工资1924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上(22200×8倍)=177600元,2008年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2200元,是按月平均1850元的标准核算的。
比200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标准26008元少(26008-22200)×8倍=30464元。
比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少(25261-22200)×8倍=24488元。
郴州市统计局郴劳社〔 2010 〕 58 号 关于发布 2009 年全市城镇单位 职工平均工资, 据统计, 2009 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5261 元,月平均工资 2105 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8月18日种裁裁决书上,并未采用上述2010年发布的基数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 25261 元,月平均工资 2105 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上是偏向原告一方的,答辩人因不能久留该地,只愿此仲裁书生效后获得赔偿,并不想重新依法提出裁决。
四、至于原告以承揽合同带来劳动争议一事,答辩人认为:《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 “设备、技术和劳力”承揽人与定作人并未约定,而 “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可完全自行约定的事项,也没有写出。
那么,当设备、技术和工作地点均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使用的人员在定作人的生产场所工作时,此时双方即使签订了承揽合同,是否必然就是承揽合同关系?
首先,在上述情形下,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根据原劳社部发 [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定作人提供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下,《通知》中的第一、第三两个条件是承揽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共同具备的,因而两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通知》中的第2个条件。
如果承揽人提供的人员在工作中完全听从于定作人的劳动组织或安排并服从于它的管理,这时应该认定定作人是 “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二)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认定承揽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定作人与该人员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其次,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承揽人将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定作人提供的工作地点,究竟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答辩人认为,应该看该合同内容中是否约定定作人负有《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比如提供劳保待遇、支付加班费、培训、连续用工时工资调整等。
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条款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则认定双方之间属劳务派遣关系。
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与前面所述“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 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而定作人(原告),为什么在未作业时发给答辩人及其他作业人员,每天20元作为生活补贴,同时提供全部的生活用具呢?伍学之显然没有承包资质,只是一个带班的领班或作业班长。
而原告与伍学之,合同双方并未对合同性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作出清晰的约定;答辩人并未以承揽人伍学之的名义从事工作;定作人没有对承揽人的资质及承揽人与其使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更不要讲审查伍学之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了。
从法理上讲,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要给付劳务,即享有报酬请求权;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给付劳务但无工作成果的,不发生报酬请求权。
因此工作成果是否是合同要素,是承揽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与不同之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具有独立性。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已的设备,担负危险责任。
(2)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为计时工资,而承揽人一般为计件报酬。
(3)劳动关系一般会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定期给付工资,而承揽人的报酬则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次性给付,即《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至于答辩人是否是《民法》中调整的平等主体,还是《劳动法》立法原则中偏重保护劳动者,法院的法官是明白的,应实质公平、程序正义、公私分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武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XX
20XX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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