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

2024-10-10

浅谈政府采购(精选8篇)

1.浅谈政府采购 篇一

浅谈“政府采购与政府支出效益”

我国自1998年正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采购规模为328亿元,2001年为653亿元,2002年突破1000亿元,采购量在成倍增长,采购节约率为10%~15%.若按10%的节约率计算,2001年到2002年分别节约采购资金为65.3亿元和100.0亿元。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效益分析,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对我们更好的进行政府采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政府采购的微观经济效益

(一)政府集中统一的规模采购可以产生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

由于大批量集中采购吸引厂商直接参与投标,减少了商品的流通环节,从而获取批零差价优惠和售后服务上的优惠。据统计,政府采购中的批零差价优惠能节约资金10%左右。由于大量的货物、工程实行政府采购,部门、单位可以减少采购岗位,从而减少部门、单位相应人员的费用支出,实现人、财、物与存量调整节约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政府采购的对象大多是国有资产,通过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把需要采购的资产和资产的详细信息存储在资产管理的信息库中,可以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的政府采购不仅包括公共物品的采购,而且包括公共物品的存量调整,将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公共物品在政府部门间进行余量调剂或资源共享,可以带来财政资金的节约。实践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和政府采购行为的逐步规范化,将逐步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进采购商品和工程的质量。

(二)规范的政府采购要求充分竞争,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提高微观经济的运行效率

政府的市场行为必将影响整个市场的运行,公开平等的竞争使所有市场主体面临同样的竞争环境,规范的政府采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竞争性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极大的带动了供应商的热情,维护了供应商的利益,在供应商之间展开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激励企业摆脱过去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促使企业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遵循效率原则,实现市场的高效,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二.政府采购的宏观经济效益

(一)发挥财政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平衡

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平衡。政府采购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对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均有重要的影响,通过调整政府采购总量可以调整社会总需求,进而实现全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政府采购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吞吐、对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商品的大规模采购,采购的数量、品种、频率和结构,影响到财政效益及相关方面的调整。可以有效调控物价、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产业的发展环境和存在状况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

(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素质,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发展

国家为扶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内最具竞争和发展潜力的民族工业,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另外,以公开招标方式来确定供应商,引入了竞争机制,对国有企业和民族经济也会形成一定的压力,使企业认识到要赢得政府采购市场,必须依靠企业的实力和信誉,促使其面向市场,不断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进行战略改进和优化结构,从整体上提高国有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世界各国之所以把《政府采购协议》放在诸多框架协议之外,就是因为政府采购支持民族产业的巨大作用。

(三)政府采购提高了相关部门的理财水平,有助于集约理财观念的形成

作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了预算编制与执行、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的改革,使财政监督由单纯的资金领域延伸到实物领域,健全了财政职能,提高了政府的理财层次和水平。三.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

(一)无可比拟的政治效益

政府采购制度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进行交易,使政府采购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购买行为,最大限度的消除“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存在的条件,积极地从源头上节制政府采购活动中腐败滋生的条件,以维护政府信誉和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二)巨大的生态环境效益

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生态环境不断趋于恶化,情况不容乐观。推行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采购是增强环保意识,执行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符合环保和生态发展要求的产品,为政府引导企业生态环境投资起到政策导向作用,例如,在采购的统一安排中,向生产有利于环保的新产品和运用有利于环保的新工艺厂商倾斜,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的生态效益。

(三)通过政府采购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就业

政府采购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对参与采购竞争的企业采取一定程度的政策倾向,鼓励向包括残疾人企业,妇女企业以及少数民族企业在内的特殊企业购买产品,同时通过对企业员工就业情况的审查,对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提出一定要求,尤其是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可以通过扩大采购规模来刺激投资,增加就业。四..现阶段政府采购的效益差距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受传统政府支出行为的影响,使得政府采购的实际效益与理论效益还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采购范围狭窄,规模不足

2002年政府采购总额只占GDP的0.99%,采购的品种也主要限于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比重很低。参与采购的单位不到应实行政府采购单位总数的一半,政府采购的优势还没有被全面认识和充分发挥。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计划不到位

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工作难以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造成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概念模糊,预见性差,采购机构重复工作量巨大,规模效应减弱,成本增加。

(三)政府采购缺乏监督体系,即政府采购缺乏

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措施及其制约机制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初期,不少地方将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责全部放在采购中心,财政部门参与了政府采购的商业性决策和具体的事务性操作。这种管理部门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现状使得监管无力,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原则流于形式。

五.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对策

(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增加集中采购比重

根据国际惯例,政府采购金额一般应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2002年中国政府采购金额为127亿美元,仅占当年GDP的0.97%,同发达国家相比,比例还很小。所以应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机构的管理和操作能力,不断增加集中采购的比重。

(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预算约束。通过政府采购预算,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拟定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捕捉采购信息,并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克服目前实际运作中忙于零星采购或无计划采购的弊端。

将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同国有资产管理结合起来,严格按规定对采购计划进行细化,在编制采购计划时,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以防止发生重复购买,重复建设等浪费资金的情况。

科学设置政府采购机构并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活动是集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法律性于一身的商务活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采购活动的载体和主体,直接决定着政府采购的效益,同时,其运行经费又属政府采购固定成本。因此,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建设,对政府采购成本效益比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

(三)建设监督机制,体现“三公”原则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法规体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重点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以保证在采购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

(四)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充分引入公平竞争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大力推广招投标制度,同时对定点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等进行积极探索,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各类采购信息,让所有合格的供应商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并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公开招标,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

2.浅谈政府采购 篇二

一、地方高校实行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经济活动的市场特征日益明显及法人地位的确立, 高校采购资金基本形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元化经费筹资的格局。虽然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经费投入者要求高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形式和管理方法, 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教育事业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高等学校包括地方高校购买教学行政办公设备所用的资金实际上属于财政性资金, 其采购方式理应选择政府采购。

二、地方高校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市场操作, 形成规模效应, 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降低采购成本和价格, 同时堵塞漏洞, 防止腐败, 但目前地方高校的政府采购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 躲避政府采购, 随意缩减采购流程;其次, 采购方式不合理, 降低了采购效率;再次, 所购非所需, 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第四, 缺少一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采购队伍。

三、完善地方高校政府采购的对策

1. 针对地方高校特点, 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

由于自身的特殊性, 地方高校在执行政府采购时面临很多困难。比如地方高校的一些实验室设备采购时效性较强、技术要求高、专业属性特殊, 特别是对售后服务和日常维修维护要求很高。因此, 政府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在制定高校政府采购目录时, 应充分考虑地方高校的具体情况, 既要体现政府采购的优越性, 又要体现操作上的可行性。

2. 抑制无序竞争, 降低采购成本

适度的竞争可以节省资金, 实现双赢。竞争不足使供应商降低价格的意愿降低, 从而很难压低中标价, 相反, 过度的竞争会造成不合理的低价中标, 此外, 由于参加竞争的商家太多, 提供的样品势必会很多, 从而使招标的总成本变得很高, 而且, 低价中标很难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特别是容易出现缺少部件的现象, 如果缺少的部件正好是使用单位需要的, 损失将会很大。为此, 规避无序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命题。影响高校政府采购竞争程度的主要因素是采购方式。当然, 选择何种采购方式, 也是基于实际采购需求, 在矛盾中求平衡, 对于可能存在过度竞争的项目, 通常选择限制性招标方式, 如邀请招标, 对于可能存在竞争不足的项目, 则应采用竞争性谈判。例如, 采购科研设备时, 为了保证竞争的有效性, 优先选择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但考虑到技术复杂和售后服务等因素, 最好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此时, 应考虑竞争的充分性, 减少人为的准入限制并尽可能延长广告时间, 以增加竞争者的数量。

3. 依据项目特点, 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为了适应政府采购的要求, 地方高校应对设备需求做长期的规划, 并结合高校自身特点, 在遵循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对于不同的采购主体、不同的采购客体, 最适合的采购方式应该是不同的。根据地方高校政府采购的特点, 应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对于数额大、技术指标明确、时间要求不高的设备, 优先选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技术复杂、时效性强、潜在供应商少、金额不大的设备, 最好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公开招标方式的有益补充, 一方面, 通过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省去了诸如准备标书、投标、等标等繁琐的程序, 减少了工作量, 缩短了采购周期;另一方面, 竞争性谈判能够激励供应商提供更高性能的产品, 同时转移采购风险。采购主体事先提供采购产品大致的性能要求, 参与竞争的厂商出于竞争最终可能提供超出预想性能的产品, 如果提供的产品达不到预想的性能, 采购主体可以拒收则损失由厂商承担。在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况下, 可以逐渐提高竞争性谈判在地方高校采购中的比重, 但采用这一改进方式的同时应加强对适用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此外, 由于潜在的供应商少, 投标供应商很可能达不到法定数目, 在实际操作中, 地方高校政府采购可忽略竞争性谈判程序中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步骤, 变邀请性谈判为公开谈判, 以有效规避人为因素, 使其兼备公开招标的优点。与此同时, 高教仪器设备展示会现场采购和定点协议采购等, 也可作为地方高校采购方式的补充。

4. 宏观调控采购规模, 建立校院两级采购体系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 地方高校采购部门可以把不同部门相同的采购任务进行集中, 实行统一采购。除了校内宏观调控, 统一采购, 还可以采取校际协作的方式, 对不同高校相同采购任务进行集中, 以提高单项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这种方式适合电脑、投影机等通用设备。对于具有时效性和多样性特点的设备采购, 可以采用分散采购的方式。地方高校大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财政资金有限, 很多项目都只能按照计划分步实施, 分散采购正好满足了实际需要。

随着高校采购规模的急剧扩大, 校级采购部门的人员配置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 可以实施校院两级采购管理体制。数量规模比较大的设备采购由学校物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采购, 规模比较小的零星采购由学院独自采购。从而使校级管理的跨度缩小, 有利于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 同时发挥学院采购管理的作用, 也有利于调动学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 加强采购人员自身学习, 探索完善政府采购新途径

地方高校作为不同于一般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其采购需求不仅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 而且涉及范围很广, 并经常与学科建设相结合, 这就对高校采购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 采购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 不断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通过理论学习、案例讨论、实战锻炼, 不断提高个人的职业素质;同时, 采购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最新的采购方式, 比如目前备受关注的网上电子竞价系统, 不断探索完善地方高校政府采购制度的新途径;另一方面, 地方高校自身应推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建设,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通过奖励性激励刺激增强采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惩罚性激励使采购人员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

6. 强化计划采购, 细化预算管理

地方高校大多处于发展期, 需要建设的实验室和配置的办公设备很多, 但是财政资金却非常有限, 因此应在现有资金基础上实施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 优先采购急需的办公科研设备, 把政府采购同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起来, 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分步骤, 有侧重地推行政府采购工作。为了克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临时性, 应制定采购预算, 强化预算约束观念和预算管理意识。

源于自身特点, 地方高校在实行采购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有些是制度上的问题, 有些是其自身的问题。作为我国高校的主体, 完善适合地方高校特点的政府采购制度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汤作华, 刘小宝, 白爱东, 江来.高等学校实施政采购的问题与对策.东华理工大学学报, 2008 (1) .

[2].胡国庆, 贾延江.高校竞价网与政府招标采购方的比较.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10 (3) .

3.浅谈政府采购 篇三

政府采购国货我国的法律法规

2003年开始实施的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这说明,我国政府采购购买国货的规定早已有之;购买国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条件下才能够排除购买国货条款的适用。

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近几年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国货采购制度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首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系列法规,包括《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形成了对自主创新产品从认定到评审直至合同签订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更是明确了政府首购和订购必须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前,全国的政府采購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这几个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明确了方向和思路。地方也纷纷出台配套实施的有关办法,并公布了地方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将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落实到实际采购之中。

其次,财政部还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从采购国货的反面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管理,从而贯彻了《政府采购法》强制采购国货的精神,将采购进口产品作为国货采购的例外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该办法中,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同时,对于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法律还是部门规章,我国对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都有章可循,并非本次新提出的理念。只是由于我国有些部门和地方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政府采购中排斥国货。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细化《政府采购法》采购国货的规定,及时制止这股不正之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尚未加入GPA 没有义务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尚未加入GPA,并未成为其缔约方。目前,我国还没有义务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该协议主要是规定签署方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目标,约定签署方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是第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采购贸易的权利与义务框架。

GPA是一项诸边协议,其“诸边”性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愿加入,即所有WTO签约方都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签署,何时签署,加入或者不加入,而且不满意时有权选择退出;二是条款仅对签字国生效,GPA缔约方之间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非GPA缔约方不受协议条款的约束,也不享受GPA缔约方相互给予的优惠政策;三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执行、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运作相对独立自主,权利由GPA赋予。

GPA的诸边性质使它显示出两个显著特征:缔约方数量的有限性和缔约方承诺的局限性。由于缔约方有权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因此,缔约方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所有GPA缔约方的承诺都体现在各自加入GPA文件的几个附录之中,附录中没有涉及的领域都不受GPA约束,因此,缔约方的承诺也是有限的。

虽然与WTO的其他协议相比,GPA带有诸边性质,但它是迄今为止参加的国家和地区最多的一个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协议,截至2008年底,共有40个缔约方及22个观察员。缔约方主要包括:美国、欧盟及其27个成员国,包括加拿大、英国、瑞士、挪威、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以色列等。不难看出,目前,GPA的缔约方仍以发达国家为主。同时,GPA还设立了观察员,包括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和地区为其成员国,同时处于观察员地位的还有4个国际组织,分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大会及国际贸易中心。

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加入GPA的申请书,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当日将申请书和我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WTO秘书处。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由于谈判还未结束,在我国签署该协议之前,我国没有义务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而且,即使我国签署GPA相关协议,开放也仅对协议的缔约方有效,对其他非缔约方仍然是不开放的。

我国国货标准缺失操作上存在困难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采购国货,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可行的实践操作。最基本的国货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国货的界定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自主创新产品通过产品目录来界定,相对比较清晰(尽管国家层面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还未出台),但自主创新产品仅是国货的一部分,并不能完整地界定什么是国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我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有人认为,反之对应的产自我国境内的产品就是“国货”,笔者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理解作为学术定义是欠妥的。对应于上述办法的进口产品定义,产自我国境内的是“本国产品”,但不一定是国货;国货只是本国产品的一个子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虽然不是进口产品,但也不一定是国货。当然,我国官方尚无一个国货的标准定义。

我国目前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主要存在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以及上述几种标准相互组合等观点。主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学者认为,界定“国货”应以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为标准。所谓“国货”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最终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或者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或国外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认定为“国货”。主张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的学者认为,国货的概念应以产品的品牌及所有者的注册地来确定。按照这种观点,国产品牌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生产的产品仍视为国货。主张知识产权标准的学者认为,在界定何谓“本国产品”时,不应当看它在哪里生产或者在什么地方注册以及它的价值在哪里得到更大的增值,而应看它的知识产权在哪里。按照这种观点,利用外国公司专有技术和配方生产的、商标所有权为外方所有的外国品牌产品,以及利用特许经营权转让生产的产品不能视为国货。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综合运用上述标准进行国货的界定,具体的标准组合方案因不同的产品而不同。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对于IT产品等高技术产品,其技术和知识产权是产品的核心,就应该以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为主,即使是在国内生产,但如果品牌和技术都是国外的,也不能算是国货;而对于一般物品,以原产地标准为主要标准进行界定即可。

综上所述,我国官方尚未出台明确的国货标准,而自主创新产品只是国货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代替国货的定义,进口产品的定义反推只能得到本国产品的范围,是包含国货的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因此,根据学术界公认的国货标准的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已有的国货标准,尽快制定我国的国货标准,已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通过政府采购来支持国货,促进本国就业,保护民族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和信息安全。

4.浅谈政府采购 篇四

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下计划,无法去调查和核实其上报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另外,现场监督也只能涉及其采购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的这些表面现象,其作用并不大。而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其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一个部门的事,所以,监督工作也应该贯穿在各个环节当中。那么各个环节涉及的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应该明确并且要相互协调配合。例如:采购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下预算、计划和现场监督、事后监督过程中,应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监督责任和职能,还应该明确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相应的惩处,以提高其责任心,在约束别人的同时也约束好自己。

3、惩处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也不够。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再者,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的存在都管都不管的情况。另外: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且政府采购的标的远远小于工程的标的,所以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的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法》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政府用违法风险成本去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完全没起作用。

4、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行为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我县的政府采购目前还没有为在我县参与过投标的供应商和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与各地的诚信档案也未能连轨。所以,在县外其他地区有过围标串标记录的投标人到我县投标,我们也没有具体依据禁止其参与竟标。所以,投标人因诚信的缺失本应受到的惩罚也没有实现。

5、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行为成功率。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6、采购人对货物的急切需求,故意忽视招标过程中的“陪标”现象。如:有的采购人,在临近项目检查验收时才来报计划采购,时间要求很紧。在采购过程中要求“尽快”。虽然发现了招标过程中的一些“陪标”迹象,也由于“时间紧”担心此次流标或废标后,再次组织采购时间来不急,也觉得很麻烦,所以,有意地忽视投标人的“陪标”、“串标”。

三、串标围标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强大的社会氛围。

征对以上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着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我们的工作能够找到合理的具体的依据。例如:各部门的监督职能职责,具体违法行为的界定,具体的惩罚条款,尤其要加重处罚,增大违法风险成本;并且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法规,并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怎样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串标围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应加大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公开监管部门的投诉和举报电话或信箱,让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对串标围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究必严。

(三)搞好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扩大竞争的充分性。要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的威力,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期限公告,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获得信息,参加投标。从实际效果看,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的单位自然望而却步。

(四)抓技术,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串标围标行为可乘之机。

针对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资质预审,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息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在签订合同和使用验收过程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被发现,都应认真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政府采购是一个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这个行业的人员包括:各采购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政府采购协管员”、采购中心的人员、采购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验收人员等等。这些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的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要有政府采购的相关专业知识,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程序的了解和掌握运用,还要具备识别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用自己的坚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过硬的专业技术,去干好政府采购工作,去与政府采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还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不断地总结,还要主动思考,探索,提升自己也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完善,上新的台阶。

5.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五

柏海霞

摘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的。提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不断增加,非税收入快速增长,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收入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成为各级财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收支管理不到位。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面广量大,管理上存在缺位和越位现象。部分收入挤入往来款中脱离财政监管,支出缺乏严格管理,挤占、挪用、坐支现象没有彻底纠正。加之“重预算内轻预算外”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部分单位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分的人为因素,从而使综合预算、部门预算缺乏完全意义上的真正落实,部门仍存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现象。

2.执收存在随意性。一方面,有些部门人为地增加收费环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甚至搭车收费。另一方面,少数单位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规避财政专户管理,把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化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还有部分单位缺乏收费积极性,导致应收的非税收入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

3.票据管理不规范。第一,部分部门使用的票据“票出多门”,来源渠道复杂,大多数财政票据都是由各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但也有一些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如国土、税务、银行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票据,地方财政难以监管。第二,单位重领轻管、违规违纪操作。无专人、专柜、专账管票,票据使用不规范,票据混开、串用、超范围使用,有涂改、挖补、损毁和转借、转让、代开票据等现象,领用票据后不参加财政票据年检,致使票据管理混乱,给“坐支”收入留下空挡,使部分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

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志。要加大非税收入概念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尽快树立非税收入新理念,明确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思想统一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志上来,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各级各部门按章办事、服从监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完善征管机制,规范执收行为。第一,对现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项目,严格执行上级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第二,要明确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将票据的印(监)制、发放、使用、缴销、核查等管理工作统一扎口财政部门,建立财政票据的稽查制度,规范票据使用及管理。第三,设立独立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内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以利于非税收入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促进征缴合理、公平和规范。

3.健全征管法制,确保规范运作。建立完整系统的非税收入征管法律规范,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将非税收入的性质、标准、征收减免程序、征收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解决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管行为。

4.推进网络管理,改善征管手段。按照“金财”工程要求,运用信息技术,尽快开发一套统一的管理软件,软件要以非税收入管理为核心,同时包括票据管理、会计核算、银行代收、财政监督等内容,为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高效透明、规范有序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能省、市、县三级联网,真正做到执收单位、银行、财政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简化征收程序,严密管理手段。

5.建立监督机制,严格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稽查、举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现象,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给予处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参考文献:

[1]李军,葛静娟。创新非税收管理办法[J].中国财政,2006,(7)。

[2]李玉梅。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6,(9)。

6.浅谈政府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篇六

一、政府审计风险是如何产生的审计风险,通常是指审计人员在经过审计程序后,据以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不恰当的审计决定的可能性。而政府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由于没有完整把握或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从而对产生较大危害的问题没能查出和纠正,给审计主体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政府审计风险的产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于审计范围内应予审计查出而没有查出的问题,才能产生审计风险。政府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只有该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而审计机关没有查出和纠正,才能产生审计风险。

2.按照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问题,才能产生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编造虚假账目的行为,必须予以揭露和纠正,以维护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权威。如果对以上问题审计未发现,就会产生审计风险。而对被审单位存在的“合法但不合理”问题,即使不予关注,也不会产生审计风险。

3.政府审计未查出的事项有较大的危害性,才会产生审计风险。由于审计手段、审计成本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审计机关并不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所有影响真实性、合法性的问题进行揭露和纠正。如果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数额较大,产生较大危害,对这样的问题不予揭露,就会产生审计风险。此外,表面看数额不大,但其性质恶劣,如贪污、侵吞公款等,将产生严重的财产安全危害的,政府审计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否则也会产生审计风险。

二、政府审计风险的产生原因

1.外部环境的影响。一是当前的法律环境还不健全;二是受审计管理体制的制约;三是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四是审计客体方面的风险。

2.审计技术与方法因素。一是审计技术本身存在风险;二是审计过程中产生风险。

3.审计人员自身因素。一是审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二是审计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关注意识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三是没有严格执行审计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要求,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三、防范与控制审计风险的对策

1.严格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质也不一样,不能互相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而审计责任则是对被审单位结束后所提出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公允所承担的责任。

(2)要区分两种界限。审计是一个动态的群体活动过程,是由审计人员具体操作完成的,从计划的制定到最终发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过程,都是以审计机关的名义进行。同时整个活动也都潜在着审计风险。站在社会公众角度上看,审计人员进行的一切公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都是由审计机关来承担,有的还要追究到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但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上看,审计的实施实际上是由具体从事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对审计过程实施全面监控,因此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审计机关承担的责任应严格区分,不能混淆。这对于促进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不推卸审计责任至关重要,并对明确承担审计责任,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各自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益,将有重要意义。

(3)严格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必须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以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7.浅谈政府采购 篇七

1.1 政府采购的范围窄、规模小

近几年来, 我区的政府采购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要求, 涉及到物品、服务两大领域。以统计数据分析, 物品类的采购基本集中在办公用品等项目上, 服务类的采购项目主要是公务用车的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等项目上, 采购品种单一, 采购规模小, 总体采购量可塑性不大, 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整体优势, 以致纳入政府采购与不纳入政府采购差异性不大。

1.2 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 宣传力度不够, 对采购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有很大的随意性, 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1.3 采购行为不规范

在采购过程中, 采购行为尚欠规范, 不依法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 (1) 有的区直单位不按程序申报, “先斩后奏”, 搞既成事实; (2) 采购方式选择随意性大。政府采购部门由于自身原因对部分专业设备缺乏认识了解, 只好口头批复由单位自行采购, 而使得有关单位在已批复自采项目的基础上, 擅自扩大自采范围或增加自采数额。

1.4 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目前, 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思想理念、理论素养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从业时间短, 对政府采购所必备和掌握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仍有待提高。

2 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建议

2.1 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2.1.1 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

目前, 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 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 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 而非根本目的, 治理腐败、规范管理才是最终目标。

2.1.2 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 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 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2.2 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2.2.1 规范运作是根本。

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区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 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区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 (市场调查———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 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 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2.2 提高效益是关键。

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 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 不为利所惑, 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 做到公开征集, 严格审核, 择优选用, 专业齐全, 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 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2.2.3 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

从标准产品入手, 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 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 查询展示样品, 网上定购, 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 缩短采购周期, 提高采购效益。

2.3 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2.3.1 建立审批制度, 强化资金控制。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 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 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 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3.2 建立操作制度, 强化规范运作。

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区情制定《区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

2.3.3 建立核算制度, 强化财务管理。

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 实行“三专”, 即设立专户, 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 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 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 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 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 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 统一会计核算。

2.3.4 建立保证金制度, 强化风险意识。

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 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2.4 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2.4.1 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 逐步完善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4.2 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合理设置内部机构, 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稽核, 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2.4.3 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8.浅谈采购成本的控制 篇八

一、建立、完善采购制度,做好采购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

对企业的正式供应商要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重点材料的供应商必须经企管、质检、物采、财务、价格等部门联合考核后才能进入,如有可能要实地到供应商生产地考核。企业要制定严格的考核程序和指标,要对考核的问题逐一评分,只有达到或超过评分标准者才能进入。

(二)建立严格的采购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采购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采购活动、提高效率、杜绝部门之间产生纠纷,还能预防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采购制度应规定物资采购的申请、授权人的批准权限、物资采购的流程、相关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责任和关系、各种材料采购的规定和方式、报价和价格审批等。比如,可在采购制度中规定,采购的物资首先要由使用(生产)部门事先选择几家性能可靠的产品,列出可选择的供应商,价格主管部门要向供应商询价、会同物资采购部门列出所购物资的标的,物资采购部门确定拟选供应商等,以供内部审计部门稽核。

(三)建立价格档案和价格评价体系

企业采购部门要对所有采购材料建立价格档案,对每一批采购物品的报价,应首先与归档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分析价格差异的原因。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采购的价格不能超过档案中的价格水平,否则要做出详细的说明。对于重点材料的价格,要建立价格评价体系,由公司有关部门组成价格评价组,定期收集有关的供应价格信息,来分析、评价现有的价格水平,并对归档的价格档案进行评价和更新。如果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这种评议视情况可一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

(四)建立材料的标准采购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对所重点监控的材料应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产品标准成本定期定出标准采购价格,促使采购人员积极寻找货源,货比三家,不断地降低采购价格。标准采购价格亦可与价格评价体系结合起来进行,并提出奖惩措施,对完成降低公司采购成本任务的采购人员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采购成本下降任务的采购人员,分析原因,确定对其惩罚的措施。

通过以上方面的工作,虽然不能完全杜绝采购人员的暗箱操作,但对完善采购管理,提高效率,控制采购成

本,确实有较大的成效。

二、降低材料成本的方法和手段

(一)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牵制供应商

对于大宗物资采购,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实行竞争招标,往往能通过供应商的相互比价、比质,最终得到底线的价格。此外,对同一种材料,应多找几个供应商,通过对不同供应商的选择和比较使其互相牵制,从而使公司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二)向制造商直接采购

向制造商直接订购,可以减少供应商的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会更好。

(三)实行战略供应商策略

与诚实、讲信誉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合同,不仅能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的交货期,还可得到其付款及价格的关照,特别是与其签订长期的合同,往往能得到更多的优惠。

(四)通过付款条款的选择降低采购成本

如果企业资金充裕,或者银行利率较低,可采用现金交易或货到付款的方式,这样往往能带来较大的价格折扣。此外,对于进口材料、外汇币种的选择和汇率走势也是要格外注意的。

(五)把握价格变动的时机

价格会经常随着季节、市场供求情况而变动,因此,采购人员应注意价格变动的规律,把握好采购时机。如114*4.5无缝管价格,2008年最高点的价格为7600多元/吨,而最低点的价格5600多元/吨。如果采购部门能把握好时机和采购数量,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六)充分进行采购市场的调查和信息收集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单独成立价格主管部门,这样就可以做到对采购市场的调查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了解市场的状况和价格的走势,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三、对非标物资的采购成本控制

由于油田的特殊生产性质,在实际采购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新產品及非标产品,而此类产品均无市场价格、且均为独家产品,因此,虽然制定了完善的采购制度及拥有多种降低材料成本的方法和手段,但对非标产品及新产品仍不太适用,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可运用成本分析来法来进行采购。

要做好采购成本的控制,仅靠自己内部的努力是不够的,应该对供应商的成本状况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价格谈判中占主动地位。尤其是遇到非标物资及新产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供应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估算供应商的成本。在估计供应商成本并了解哪些材料占成本比重较大之后,可安排一些使自己在价格上有利的谈判,并尽可能加强沟通和联系,即与供应商一起寻求降低大宗材料成本的途径,从而降低自己企业的材料成本。进行这种谈判,要始终争取双赢的局面,要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使供应商在谈判中也能获取合理的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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