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大全(精选8篇)
1.商会章程大全 篇一
新泰市家居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新泰市家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XINTAI FURNITURE&DECO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XTFD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面向全市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商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新泰家具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新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新泰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在新泰市平阳路北段86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商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广泛联系国内外其他商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承办上级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向商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商会反映情况,向商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商会撰写学术论文;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常设机构为商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会长负责。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 7月28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广东祁东商会章程 篇二
讨论稿(拟稿人邹家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广东祁东商会。
(英文译名:QI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缩写:QDCCGD)
第二条本商会由在粤的祁东企业、祁东籍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广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服务企业为基础,以共同发展为目标,以团结互助为愿望。帮助政府宣传政策,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营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以商养会,以会促商)。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祁东县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广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联络在广东的祁东商人、企业家、高层管理人员、自由择业者等为主,同时联合全国各地祁东商会,为会员提供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合作的机会,并全程安排签证、住宿、交通、翻译等相关事宜。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三)开展专业培训,法律讲座,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理念,树立诚实守信、文明经商意识。
(四)积极组织会展、交流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五)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六)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内的祁东籍企业、祁东籍人员公司及与祁东有渊源的企业;企业和公司主要经营者、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包括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在内的自由职业者。
(二)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
(三)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拖欠达6个月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二)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
(三)制定本商会的经营方针与经营策略。
(四)处理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四)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商会的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任期满后,不再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负责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三十条 其他内设机构
在作出重大决议和决定之时,或者新旧换届之际,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事前应征求、听取名誉会长和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他们汇报工作、通报情况。
当名誉会长和顾问提议或要求时,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商议重大决议和决定,应当适时邀请他们列席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按照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
3.商会章程 篇三
陕西省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陕西省河北商会。(英文译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商会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陕的河北籍工商企、事业单位和民营工商业者为主志愿加入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具有省级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
团结和谐、遵纪守法、真诚服务、推动发展;自觉做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热情参与各项慈善与公益事业;排忧解难、铺路架桥,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真心实意地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把商会建设成为共叙乡情的平台、互动交流的平台、共同发展的平台、资源共享的平台、乐于奉献的平台,为冀陕经济社会的协作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注册机关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陕西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河北驻陕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陕会员企业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倡导会员企业以诚为本、文明经商,维护冀商在陕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人才等方面的信息交流;组织参加冀商大会和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及海内外的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
三、承办陕冀两地政府机关委托的事项;协调会员与两地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协办会员与海内外各地河北商会的相互交流,协助会员处理与在陕各地商会的有关事宜。
四、加强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大力宣扬优秀企业家的好人好事,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冀商的优秀品质。
五、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和建议;协调各方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河北与陕西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联络海内外及河北企业单位和企业家来陕投资,促进陕冀两省的经济互补与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应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在陕冀两地正式注册登记的实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个人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业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及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企业标志牌。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书函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修养好,政治素质高;
二、在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对商会贡献最大,能秉公办事,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首届会长担任商会长期名誉会长,并协助会长相关工作,例行参加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其负全责;
三、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决策;
四、负责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的检查督导和落实;
五、负责商会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会执行会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助手,其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二、提议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四、协助会长检查督导商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检、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协助会长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条 商会秘书长是本商会秘书处专职领导成员,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工作职责为: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拟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商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方案,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为:(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及陕西省民政厅等七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办会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其他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商会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商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按商会的发展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4.商会章程 篇四
商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xx市xx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xxxx县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搭建政府部门与会员的沟通桥梁,共享资源,发展商机,积极参与慈善项目,为xxxx两地经济文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组织xx市xx商会会员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会费每届缴纳300,000元;
(二)副会长会费每届缴纳50,000元;
(三)理事会费每届缴纳30,000元;
(四)会员会费每届缴纳5,000元;
(五)理事、会员每年基础会费缴纳400元。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1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的秘书长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五条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xx”、“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xx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xxx年1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5.商会章程示本 篇五
第一条 xx市xx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称:xxxxxxxxxxx,缩写为:xxx。
第二条 商会是以xx省籍企业和粤籍人士在xx投资的企业为服务主体,并吸收在xx从业、学习的xx籍人士和各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以及乐为商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合作单位等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促进xx、xx两地经济贸易、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加强国际、国内区域间的经贸、文化交流,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联络。通过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规范运作方式,科学管理、诚信服务;高效务实、学习创新;维护权益、履行承诺;尊重信任、团结合作;整合资源、共享成果;承担责任、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政府交流合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服从xx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商会注册地:xx市南开区鼓楼东xx会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会员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识,编辑出版商会刊物、书籍,建立商会信息港,为会员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四)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五)制订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
(六)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七)制订商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xx、xx两地经济建设的发展;
(八)推荐优质产品,评定诚信企业,为企业提供内、外交流信息;
(九)建立互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社团组织联系、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组织国际、国内的商务考察和经贸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合作;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一)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商会的其它活动;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应会员要求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商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有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时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标准收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人、副会长5-12人、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1/3以上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1/3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会组建党、团组织,顾问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聘请专业的财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归商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xx年10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商会理事会负责。
6.360行团购商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360行团购会”(暂定,其他也可)。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的社会组织及从事商品消费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一切力量,积极参加经济建设,繁荣市场经济。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各行各业的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苍山县商务局和苍山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苍山县城中兴路中段兴华宾馆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会员及时通报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向会员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正确引导消费。
(四)帮助会员进行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制度的修改,开展行业规范工作。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通报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市场统计,向会员提供市场分析、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导向,引导会员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七)帮助会员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八)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商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常务理事,通报情况。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360行团购商会
名誉会长:
会长:徐庆峰
副会长:高合田曹开兵任传江秘书长:高合田(兼)
7.民间商会章程示本 篇七
第一条 名称:xx省xx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xx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xx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xx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xx企业搞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xx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在滇xx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xx、xx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xx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xx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
(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
(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
(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xx、xx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xx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
8.河南国际商会章程 文档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河南国际商会服装商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河南省境内著名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品牌生产和销售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并吸收以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产业为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计师、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国际化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为促进纺织、服装、服饰为主的时尚产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倡导时尚文化概念;发展纺织、服装、服饰和纺织、服装、服饰产业贸易;加强时尚领域的友好交流。协调各会员间的合作关系,倡导在平等、公正、互惠前提下的竞争。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所在地为国际商会大厦27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团体的任务:
1、本团体坚持不懈地将推动河南成为“中国服装批发中心”“世界裤装采购中心”“中部地区时尚硅谷”为目标。始终保持专业态度,体现郑州的城市精神。
2、积极做好河南承接国际、国内纺织服装及时尚产业的转移推动、本行业的产业升级和产能规模的提升。
3、与国际纺织、服装、服饰及各相关时尚行业的团体和机构建立联系,促进信息、人才等资源的交流与合作。
4、组织纺织服装服饰专业论坛,提供职业教育以及时尚产业、业务培训。
5、组织会员参加国际贸易交易会和国际展览,考察海外市场,推动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6、组织纺织服装流行时尚发布会,以及纺织、服装、服饰与时尚设计大赛,促进各国时尚文化的交流,培育郑州服装、服饰及时尚产品的国际品牌、培育时尚设计大师。
7、发行时尚信息刊物,发布国际城市间服装、服饰业及时尚业各类数据及信息,介绍世界各国时尚设计理念、技术创新、商品信息以及各国时尚发展动向。
8、组织纺织服装博览会,推进服装、服饰企业及时尚产业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
9、组织会员与各国的时尚组织交流,提供交流机会。
10、组织会员间的业务人才等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11、开展时尚业公益事业。
第七条、业务范围:提供信息、人才交流、举办展览、展示会;组织时尚论坛、业务培训和咨询;编辑提供时尚信息资料。
第八条、活动原则:
1、本团体遵照核准的章程 开展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2、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保证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其他团体、企业、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与促进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相关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会员。
第十条、本团体会员的条件:
1、从事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并具有一定影响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为纺织、服装、服饰等时尚行业提供设计、咨询、贸易、代理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和个人;
3、在国内艺术、时尚或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1、自愿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审查通。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团体所有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的权利;
4、有优先使用本团体网站信息及数据的权利;
5、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遵守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提示书面声明,交还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满一年以上的或者违反本团体章程,拖欠会费或欠款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会员身份一经停止,则必须停止使用本团体原有的一切身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团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确定本团体工作目标;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领导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业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会议至少一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出并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可以增补常务理事,但应在下一次理事会时予以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成员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1、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各界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利息等增值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该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属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属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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