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成立业委会倡议书

2024-12-01

发起成立业委会倡议书(共8篇)

1.发起成立业委会倡议书 篇一

1、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2、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3、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4、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5、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7、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8、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

9、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最后,谈一下提交给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率、产权调查表)。

2、业主或物业公司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认可。

5、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的照片),筹备组会议记录。

6、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7、业主联络员的产生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8、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9、会议议程,选举办法及其公示内容的照片。

10、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11、筹备组工作报告。

12、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13、业主大会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公示内容的照片)。

14、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

15、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16、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第三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九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包含: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

(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建筑面积和人数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行使。

(一)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属业主共有的物业和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物业,“投票权数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二)“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套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二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产局拟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款所列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不超过9人)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九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2.发起成立业委会倡议书 篇二

(一) 社区自治的理念

20世纪90年代, 中国开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时代, 由此也掀起住房商品化的浪潮。短短二十年的时间内, 市民住所实现了从“单位房”到“商品房”的转变, 市民的身份逐步从“单位人”到“社会人”进行转变, 社会的治理也从以“单位”为基础转为以“社区”为基础。由于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引起基层社会的巨变, 要求社会的治理模式实现革新。社区自治理念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社区自治指的是“脱离强制性干预的外部力量, 社区内各利益主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处理社区公共事务, 并使社区呈现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发展状态”[1]。

(二) 业委会是实现社区自治的重要机制

社区自治的实现, 有赖于社区居民的自觉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 而社区居民进行合作和协商需要一个具体的机制来进行整合。目前广大城市社区主要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 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准代议机构”来执行全体业主的决议。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 是广大社区的居民在探寻社区自治的道路上进行的机制创新。

大量的实证调查业已证明业委会对于社区自治的发展能够提供积极的作用。有研究者对上海一个居民区中所有业委会发展状况进行长达8年的深入跟踪调研, 调查结果显示, “业委会的建立和发展, 能够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一个正式的渠道, 构建常态的社会合作平台;能够有效地促进基层治理;能够促使社区的权力结构从一元集权向多元分散转变”[2]。当代治理研究权威帕特南认为市民组织是促进民主制度良性运转和基层善治的主要动力, 它们不但具有为个体成员提供参与“互动机会和灌输合作习惯”团结意识及公共精神的内部效应, 而且其形成的密集社会网络可以增强市民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聚合能力, 从而对更大范围的政体具有外部影响, 因此能够促进基层治理。无论是从实践还是理论的层面来看, 业委会对于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 多数城市社区都积极加入成立业委会的队伍当中。

(三) 成立业委会的现状

实际上, 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业委会的现状并不乐观。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 目前全国业委会成立的比例大约30%。目前业委会成立比例最高的城市是上海, 高达80%。而中国其他一线城市, 包括北京、广州、深圳、杭州,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都在10%~30%。

从社区自治的视角来看, 成立业委会有利于促进基层治理, 各个城市社区也热衷于筹备建立业委会的工作。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 业委会仍然处于成立难的困境当中。目前学界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研究重点主要是放在其运作机制的完善、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的关系研究、业委会功能异化及其监督机制创新等方面, 无论是哪一个研究方向, 都是建立在业委会已经成立的前提之下, 而对更为基础的问题——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困境, 则缺乏深入的调查分析。

二、成立业委会面临的困境

目前, 社区召开业主大会难、成立业委会难的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和文献研究发现, 成立业委会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现行法律制度的束缚

目前, 成立业委会的法律制度依据主要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 以及各个不同的地区依据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制定的地区性物业管理条例。这些现行的法律制度为业委会的建立和运转提供了法理依据和规则指导, 但是其中的一些要求与社区自治的现实相去甚远。

首先, 成立业委会“双过半”原则的门槛过高, 已经成为限制业委会成立的重要制度因素。《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3]。这一规定简称“双过半”原则。而现实情况是多数社区很长时间入住率达不到50%, 导致很多社区在建成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没有业委会的状态。

其次, 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影响业委会的发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业委会在特殊条件下有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但对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问题仍无界定。因此, 一旦物业公司发生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委会能够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2007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这一说法回避了关于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的界定, 但是对其法律地位仍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 影响其在社区自治当中发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效能, 从而影响广大业主对于筹建业委会的热情。

(二) 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阻碍

当前, 社区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基层 (准) 政府组织、物业公司、业委会三个方面。在社区治理的大多数实践当中, 各个治理主体不但没有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区治理, 基层 (准) 政府组织和物业公司还给业委会的成立设置各种障碍。

在传统的社区治理体制当中, 强调的是政府对社区自上而下的管理, 这种政府对社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这些准政府组织来实施。业主委员会的出现, 打破了政府自上而下对社区进行管理的传统方式, 要求在社区实现多元主体治理的新机制, 基层 (准) 政府组织感到自身的权威受到威胁。其次, 业委会的成立通常伴随着维权行为的发生, 而业主维权的过程当中有时会引发激烈的冲突, 大大增加基层政府的工作量, 影响其政绩考核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仕途。再次, 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公司还牵涉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 推动社区自治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直接触动部分人员的腐败利益。正是基于以上理由, 许多基层 (准) 政府组织对于社区成立业委会的态度冷淡甚至横加阻挠。一是基层 (准) 政府组织不作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3], 但现实中许多新建小区, 并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牵头。二是基层 (准) 政府组织乱作为。部分地区居委会在审查居民代表资格的环节反复纠结, 或者是将简单的办事程序复杂化, 增加业委会成立的难度。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联合阻碍业委会的成立成为普遍现象。物业公司本来应当是业主通过市场选择, 订立契约聘请的社区“管家”, 是业主自愿将社区的“物业管理权”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给物业公司。而实际上, 全国70%的社区物业公司都是由开发商指定其名下的物业子公司直接管理社区的物业, 业主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形同虚设。长期以来,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联合在一起, 不仅掌握了社区的“物业管理权”, 还将其势力不断扩张到社区事务的方方面面, 从社区的“管家”变成社区的“主人”, 随意侵害和剥夺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业委会的出现会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既得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多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于业委会存在顾忌, 甚至直接使用各种手段阻碍其成立, 主要的方式表现为拒绝提供业主清册、社区建筑规划图等必要材料;联合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给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设置各种门槛;散布谣言离间业主, 瓦解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的信任, 使得选举投票无法进行;直接拆除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张贴的横幅、设置的帐篷等设施, 威胁恐吓筹备小组人员等。

(三) 业主缺乏自治精神

发挥社区自治的效能离不开广大业主的积极参与, 而在社区自治的实践当中, 业主群体尚未培育成熟的自治精神, 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不高。业主自治精神的缺乏, 首先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分配制度的影响。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前, 中国很长时间实行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 住房的产权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归属于国家, 这就造成社区居民长期以来缺乏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管理, 造成自治精神的缺失。其次, 业主自治精神的缺失是由于对社区自治模式缺乏正确的了解。社区自治的基础在于社区居民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 并强调多中心的社区治理主体通过协商合作的途径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因此,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这些准政府组织和业委会、物业公司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 其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广大业主仍然受到“官本位”观念的深刻影响, 凡事依赖政府进行管理, 缺乏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再次, 业主自治精神的缺失是由于对代表自己权益的自治组织产生了认知偏差。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这些准政府组织没什么差别, 都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 因此缺乏参与的热情和兴趣。

三、破解业委会成立难的对策研究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给成立业委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一项针对广州业委会发展的研究当中显示, 抽样调查的69个商品房社区当中有71%的业委会是成立于2008之后。2008年之后广州业委会成立呈大幅度增长的态势, 和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重大的关系[4]。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业委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推动业委会的建设, 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 从制度设计层面放宽对于成立业委会的条件限制。例如, 根据商品房社区的现实情况, 将召开业主大会的“双过半”要求改为“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就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同时, 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和规则可以适当简化, 降低筹建业委会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 并可以创新选举方式可考虑采用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进行选举等。

其次, 通过完善立法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模糊, 影响其在社区自治当中发挥主体作用, 尤其是在业主维权的案例当中, 由于业委会没有法人资格, 没有资格参与诉讼, 从而导致业主维权举步维艰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法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 有利于发挥业委会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当中的积极作用, 从而提升广大业主对于筹建业委会的积极性。例如, 2013年温州市开辟了改革创新之路, 由民政局批准7个业委会具备法人资格。2015年10月, 温州嘉鸿花园业委会作为诉讼主体状告开发商侵权, 开启了业委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新案例。在未来, 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业委会的法人资格也许会成为大趋势。

(二) 明确社区其他治理主体的责权, 减少成立业委会的外部阻力

参与社区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矛盾的根源是责权错位。政府 (准) 组织利用其在政治上的强势地位屡屡侵犯业主的私权, 物业公司利用其在经济上和专业信息上的强势地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从而导致社区中的冲突加剧。化解这些冲突的途径在于明确社区治理各个主体的责权关系, 实现由业主、政府 (准) 组织、物业公司以平等的地位共同参与社区自治的和谐局面。

首先,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实现职能的转变, 将工作的重点从执行基层政府的各项政策转变为积极行使基层自治的管理权, 回归其组织本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树立起自治与服务的理念, 把维护好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与业委会的关系方面, 法律规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于业委会的成立有指导的义务, 这里的“指导”是一种在社区自治当中的合作关系的体现, 而非上下级的关系。因此,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 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而非过度干预业委会的筹备工作。

其次, 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应当是社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 其物业管理权是来自于广大业主的授权, 而授权的方式应当是通过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契约的方式。实际上, 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因此, 物业公司服从于开发商的要求而不是为业主服务就不足为奇。改变这种状况的途径在于打破开发商对于物业公司选择的垄断地位, 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同时, 应当让物业公司的选择回归市场,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服务质量优良的物业公司。

(三) 解放思想, 培育广大业主的自治精神

增强业主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相互信任, 是培育业主自治精神的前提。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当中分析了传统的中国社会信任基础是来自于血缘关系, 人们的沟通和合作是在以血缘关系为延伸的村庄上开展的。而社会性质的转变导致人们的关系由血缘结合变为地缘结合, 传统社会当中的信任基础逐渐瓦解[5]。在地缘结合的新型社会关系当中, 业主之间要建立起新的信任机制, 才能让业主间的合作进行下去。增强业主之间的情感交流与相互信任, 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富有人情味的社区活动。如由热心业主举办百家宴, 由家长组织儿童开展亲子活动等, 让社区的业主熟识起来, 进而培育业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引导业主关注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 是培育业主自治精神的有效途径。广州市雅景苑小区的业主表示, 善于利用小区关乎民生的“大事件”来引导全体业主积极关注小区的公共事务, 能够让业主逐渐形成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的理念。雅景苑小区曾经发生开发商经营烧烤店导致油烟污染的事件, 引起业主的共同反对, 业委会因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小区的环保问题、公共收益问题、停车场问题等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事情, 并引导业主积极关注参与更多的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使得业主意识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向德平, 申可君.社区自治与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J].甘肃社会科学, 2013 (2) :53.

[2]石勇发.业主委员会、准派系政治与基层治理——以一个上海街区为例[J].社会学研究, 2010 (3) :136.

[3]刘安.业委会发展的困境及其突破[J].城市问题, 2012 (3) :99.

[4]何深静, 汪坤.广州商住小区业委会发展特征、治理效能及其影响因素[J].热带地理, 2015 (4) :474.

3.发起成立业委会倡议书 篇三

攀枝花成立成立业委会小区的有西区:金沙西苑、蓝湖国际、欧丽景苑。东区:太多了举例几个,龙江明珠、阳光丽景、龙箐花园、奥利匹克花园。仁和区:春天花园、上海花园。以上小区无一例外的成立的业委会(现在称之为业主大会)。当然也有个人认为好的业委会(佳联梦苑。他们的业委会成员大多是财政局退休领导组成,有公信力,热衷小区物业工作。)

大概的说下业委会成立的利弊。在众多的物业管理纠纷中,很多往往把形成纠纷的原因归结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开发商在开发中遗留的问题(例如房屋质量问题、面积问题等)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问题是形成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业主不愿意缴纳物业管理费,进而造成小区一片混乱的局面。个人认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问题固然存在,但是业主委员会制度因设计的不合理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从目前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情况来看,难免让人觉得有些尴尬。主要表现为:

1、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公开性与透明性还不够,绝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是谁并不知晓也不熟悉,更不了解,这就形成了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在履行职务时因缺乏群众基础而导致缺乏群众支持与信任,甚至是在决策时脱离群众、进而遭到群众反对的现象。事实上,业主委员会的权威的建立主要就是靠公信力,而这种公信力就来源于业主的信任与支持; 再者,由于这种选举的不公开、不透明,还容易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者是为“某些人”所利用的人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一旦这些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果就可想而知了,他们所做的不仅是满足自己的私欲,甚至在很多时候这些人私欲的满足是以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为代价的,所以业主群起而攻之,就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

2、即便是一个相对正常的业主委员会,也很难发挥正常的作用,表现如下:(1)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并不能始终如一的保持旺盛的热情。在以往的政策规定中,要求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是由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来出任,委员们大多是由业主或其亲属兼职。这样的一个业主委员会现状根本不可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首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们不能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来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中的问题本来就纷繁复杂,大事小事一箩筐。这里面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有物业公司和业主间的关系问题,有业主和业主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有业主委员会与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管理单位的关系问题等等,这么多的关系中所涉及的事务比一个社会上正常运作的公司所面对的问题一点不少,甚至更多,靠几个兼职人员来处理明显不行。很多时候,当这些委员自己的事情与业主委员会的事情发生冲突时,他会选择先处理自己的事情,这样业主的事情就会被搁置。其次,业委会相关工作不计报酬根本不能让一个人保持日久天长的热情,时间久了,很多人会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不成正比,相应的,他们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参与小区事务的时间就会减少,这样一来工作就会受到影响。(2)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缺乏专业性。业主委员会成员光有热情是不够的,在物业管理中涉及工程、水暖、电工、财务、审计、法律等多项专业性极强的领域,要做到对物业公司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缺乏这些专业知识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实践中大多数业主委员会成员,可能对某一领域比较熟悉,也可能对部分领域有所了解,但是能对全部领域都有专业的了解这样的例子是极少甚至没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遇到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时,就往往会显得手足无措。比如房屋维修,当物业公司提出了一种意见(比如房屋维修方案),对不了解这方面知识的人来说,你该如何判断这种方案的好与坏、优与劣呢?如果不能判断,又怎么能够知道物业公司是不是提供了应尽的服务,以及是否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呢?在物业管理中的其他问题,均同此理。没有专业就无法正确判断,没有正确判断就无法衡量,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又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3)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缺乏执行性。业主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制定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那么当出现违反这些制度的现象时,该如何去制止呢?目前并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而如果制定的制度得不到执行,那么业主委员会实际上就和这些规章制度一样形同虚设,而小区所面临的仍然是物业公司说了算的局面。

(4)业主委员会决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得不到保证。按照规定,除去一些重大事项以外,物业管理中的其他问题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决定,而不需要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这当然是出于对决策效率的考虑,但是这些问题仍然是与业主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比如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监督履行),那么,在由几个人决定全社区的几百号人,甚至几千号人、上万号人的利益去向时,怎么能保证决策的合理与科学呢?又有谁来监管。

以上利弊讨论纯属个人多年工作总结心得体会,如有不妥之处,不吝指教。

4.207家委会成立倡议书 篇四

亲爱的二(7)班的家长朋友:

你们好!

为了给孩子们营造一个更安全、和谐、快乐、丰富的班级文化氛围和教育环境,为了给孩子们做好后勤服务,在此,我们郑重地倡议成立家委会。家委会的成立,作为一道沟通的桥梁,可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的相互联系,缩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传递和交流在教育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

今特拟此倡议书,请各位家长积极参与家长委员会,主动担任家委会中的职务,并及时反馈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而努力!

家长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及其它说明:

一、为孩子提供方便、舒适的学习环境。

1、购置用品。如:学生节日礼品、期末奖品、装饰教室物品等。家长委员会将每学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孩子们的班费,家长们自觉自愿交纳班费,没有强制性。(具体金额家委会成立后另行通知。)

说明:班费的使用情况须设立帐目,并将班费使用明细定期向家长公布,做到财务透明化。若班费不足,则及时补交。希望各位家长积极配合,如有家长不能交纳该费用,请向家委会说明。

二、建立家校迅捷沟通的渠道

成立家委会后,我们将及时告知大家各家委会名单和联系电话。由家委会第一时间向大家发出公告,以便各位家长及时回应。

三、组织班集体的课外活动

家委会将策划和组织富有教育意义的各项亲子活动,不仅增进孩子们之间的友谊,更能开阔他们的视野,促进他们的课堂学习。如果您有相关资源,有帮助孩子们组织活动的想法和方案,请发到二年级七班班级公共邮箱。(dpxx2012207@163.com 密码:2012107207)

衷心希望我们每一位家长群策群力,协助老师创建家校沟通的高效平台,为孩子们的全方位成长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让二(7)班成为积淀智慧和怡养性情的天地,成为孩子们一生的骄傲!

回 执 单

学生姓名 家长是否同意参与家委会

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家长签名:

递铺小学207班家委会筹备小组

5.第三章学生社团的发起和成立 篇五

第九条我校学生发起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报团委审批、备案。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团体,学校予以坚决取缔。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

(一)由10名以上、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发起,且均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二)必须有一个校内指导单位或聘请一名以上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校相关处室、研究所和学院党委、团委、专业教研室等。校内指导教师应是我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如有必要,也可同时聘请校外知名人士、优秀校友作为校外指导教师,组成指导教师团。

第十一条发起学生社团,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包括:名称、类别、目的和宗旨、活动场所、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任职条件和权限、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财务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等。

(三)拟任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及全部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拟聘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或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签章)。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能否批准继续开展筹备工作做出书面意见。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后,参加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每学期初两星期内举行一次。答辩结束后,由答辩考核委员会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答辩考核委员会由团委专职团干部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代表、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将通过答辩的拟成立学生社团名单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报团委,经审批、备案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6.同学聚会发起倡议书 篇六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倡议书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倡议书具有响应者不确定性的特征。如何写一份恰当的倡议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同学聚会发起倡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学聚会发起倡议书1

亲爱的同学们:

首先深情地问候一声:大家好!

二十六年光阴荏苒,二十六年日月如梭。

还记得庄严肃穆的中山堂吗?还记得曲径通幽的法相岩吗?还记得曾经三载寒窗苦读的兄弟、姐妹们吗?还记得高中毕业合影的照片吗?还记得母校留下青春足迹的操场吗?还记得我们一同学习、聊天的陋室吗?还记得考试前夜我们一起临阵磨枪吗?……

武冈二中,那巍峨挺拔的银杏、小巧精致的红楼、清脆欲滴的橘园……

郁郁葱葱的二中校园、古老深邃的林荫小道,依稀历历在目。在这有着浓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校园中,我们一同拼搏过、欢呼过、悲伤过、喜悦过。在这里,我们一起度过了最青涩、最单纯、最美好、最值得回味、最令人难忘的三年高中生涯。

回想起学校生活的一桩桩、一幕幕,仿佛就在昨天,让人心潮澎湃、热血沸腾!当我们步入社会、成家立业,品尝了人生的酸甜苦辣、喜怒哀乐,经历了世事的沉沉浮浮、沧沧桑桑之后,才发觉学生时代的生活就如同一杯成年佳酿,如同一首深情老歌,悠远而绵长。同学之间的友谊是一段割不断的情,是一份躲不开的缘,愈久愈纯正,愈久愈珍贵,愈久愈甘甜。

二十六年前的盛夏,我们满怀美好的憧憬,带着青春的热情,洒泪惜别,各奔前程……二十六年里,我们忙工作、忙家庭、忙孩子,都在试图改变着自己的生活。有的不远万里去了国外,有的远离故土工作异乡,有的荣升政府官员服务百姓,有的成为白衣天使救死扶伤,有的自己奋斗当了老板,有的站在讲台桃李满天下……但无论身份如何改变,角色如何变换,让我们最难以忘怀和割舍不掉的依旧是那段高中时代的同窗友情。

今天,让我们相互转告:来吧,再聚首,xxxx年金秋10月,让我们齐聚省城长沙,一起听听熟悉的声音,看看久违的面孔,离别的思念,尽情享受老同学相聚的温馨,再次点燃我们心中的激情,让聚会成为我们生命中永恒的灿烂!让聚会成为我们生命中永不磨灭的记忆!

我们殷切地盼望所有85届的高中同学,不管是远在天涯海角,还是近在咫尺,都积极行动起来,相互转告。xxxx年10月,你要来哦!一定要来!一如当年热切而期盼的眼睛,一如当年火热而年轻的心在等待……

过去,我们是寒窗苦读的同学;

现在,我们是情真意切的朋友;

将来,我们依然是彼此关爱的挚友。

xx年10月28日,让我们齐聚长沙,不见不散!

xxx

xx年xx月xx日

同学聚会发起倡议书2

亲爱的同学:

你好!

有种情谊,时过境迁依然纯朴,有种问候,清清淡淡依然真诚,有种友谊,无须挂齿却心领神会,——那就是同学情!为续同学间至诚之友谊,经部分同学倡议,大家积极响应,今天,四十年前的老同学,在初中后,第一次这么整齐地相聚了。

1974年,正处在新中国历史最特殊的十年中,我们踏着xxx的浪潮汇聚在了灌县五七中学的校园里,在坐的各位有缘一起成为了该校初中七七级三班中的一员,一起经历了人生中最清贫、最单纯、最美好、最值得回味的校园生涯!

时光飞逝,光阴荏苒,四十年了,曾经的懵懂、青涩如今已逾知天命之年,匆匆忙碌的身影各自渐行渐远。在忙碌奔波之余,你是否曾停驻脚步,回忆起寒窗三年的苦与乐?安居一隅时,你是否思念过讲台上诲人不倦的老师,还有叽叽喳喳与你划“三八线”那个同桌的她(他)?往事难忘,温馨如昨,五七中学里度过的情景可否依然历历在目?

曾记否,课上,语文老师那流畅的粉笔字体,数学老师严密的数学公式,政治老师略显凝重的神情,英语老师严肃而又慈祥的`面孔,还有其他各科老师,他们都一丝不苟地传授知识给我们,对我们的教导是那样的亲切、语重心长。三个春秋结下的师生情谊,将永远留在我们记忆的长河里。除了文化课,劳动锻炼也是我们的必修课,大家背着尖底背篼来到青城桥下张家湾,风餐露宿,围河造田,河滩上撒下我们艰辛的汗水;龙池分校,原始森林中,雪山大豆种下我们青春的希望;学校苹果园的围墙是我们用稚嫩的肩膀从河坝背回卵石砌成。个别玩皮的同学,硬要从卵石三合土砌的围墙上翻进翻出偷摘还没成熟的青苹果,换来老校工大爷的一阵吆喝;灵岩山、白沙的拉练,不仅磨练了我们的意志,强健了我们的筋骨,更凝聚了同学之间的信任和团结……

转眼四十个春秋已过,岁月写在我们彼此的脸上,揽镜相照,见华发初现,抚今追昔,思人生多艰。随着岁月流逝,我们彼此联系越来越少,但彼此思念却越来越浓。此时此刻我们要说: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你好吗?无论你风采依旧,还是容颜渐老,无论你飞黄腾达,还是坚守平凡,无论你咫尺相邻,还是天各一方,我们都衷心地为你祝福。

举办这次同学会,目的在于增进师生情谊,促进同学之间的友谊和联系。相知无远近,天涯尤为邻,愿今天的同学会,成为我们再续友情的新开始,成为我们增进感情的新桥梁,成为我们相帮相助、团结团聚的新起点。在这里还要向我们的先后班主任、科任老师由衷地说一声:谢谢你们!是你们传授给我们文化知识,教给我们作人的道理,学生们受益至今。虽然今天来聚的同学中没有撼天动地的杰出人才,但我们都是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托起生活的重担,在各自不同的岗位稳步向前。老师,您的学生没有辜负您的希望,请您骄傲吧!

今天,我们师生一堂,相聚在山清水秀的灵岩山下、二王庙旁,得意于山水之间,忘忧于红尘之外,重携手,畅言无忌,共金樽,把酒淋漓,暂卸下身肩之重负,纵意骋怀,更利于未来之家业。亲爱的同学,同窗生涯是我们无法动摇的友谊基石,我们的青春将再次飞扬!来吧,让我们一起分享“光阴的”,追忆过往、畅谈现在、祝福彼此更加精彩的未来!

愿我们的女同学更加漂亮、睿智!

愿我们的男同学更加精神、潇洒!

愿我们的老师永葆青春,健康长寿!

xxx

xx年xx月xx日

同学聚会发起倡议书3

亲爱的同学:

光阴荏苒、日月如梭,二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你还记得在xxxx高中那些曾经同窗共读的兄弟、姐妹们吗?还记得那些令人忍俊不禁的恶作剧和尴尬又亲切的外名绰号吗?

28年的风雨,28年的打拼,当年同窗、各奔西东。豆蔻不再,不惑已至,发染鬓霜。在这不平凡的28年里,有的同学靠勤劳的双手发家致富;有的同学远离故土和亲人工作在异土他乡;有的荣升官员服务百姓;有的靠自己奋斗当了老板叱咤商场;有的为人师表,育桃李天下芬芳;有的子女双全、并已为人祖,初享天伦;但有5位同学却英年早逝先我们离去,为我们留下了无尽的遗憾与念想。

俗话说:同学如兄妹,同学三辈亲。姜是老了辣,酒是陈的香,随着岁月的流逝和年龄的增长,才真正感觉到同学间的友谊是那么珍贵。可爱的同学啊,在你忙碌奔波之余夜深人静之时,您是否梦回过让你成才的校园?在收获欢乐之后或者心情压抑之时,您是否想起向您的同学诉说情怀?拥有了自己的一方事业和财富,您是否想过为您的同学要做些什么?或许这个念头,在您心头已积压的太久太久,或许我们的相聚显得太迟太晚......我们早就应该相约到一起,让你我暂时抛开繁忙的事务和尘世的喧嚣,彼此听听久违的声音,看看几曾熟悉的面孔,找回渐渐远去的年少和纯真,共享老同学相聚的快乐与温馨。

我们之所以组织这次聚会,就是为了在以后的日子里更方便联系,加强交流、增深友谊、互勉共进。使我们今后的人生之路走得更加和谐充实…… 来吧!让我们共同相聚青州吧.....xxx

7.旅游联盟发起倡议书 篇七

截至目前,中国33个城市入选“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22个重点景区入选“国家智慧旅游试点景区”。

20XX年,国家旅游局将旅游业发展主题定为“智慧旅游”,全国各地旅游局以智慧旅游为主题,引导智慧旅游城市、景区、酒店等旅游目的地建设,通过信息化技术带动旅游业发展。

截至目前,中国33个城市入选“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分别是:北京、武汉、福州、大连、厦门、洛阳、苏州、成都、南京、黄山、温州、烟台、无锡、常州、南通、扬州、镇江、武夷山、天津、广州、杭州、青岛、长春、郑州、太原、昆明、贵阳、宁波、秦皇岛、湘潭、牡丹江和铜仁市。

中国22个重点景区入选“国家智慧旅游试点景区”,分别是: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重庆武隆喀斯特旅游区、北京颐和园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焦作云台山景区、安阳殷墟景区、黄山市黄山景区、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泰安市泰山景区、大连老虎滩海岸公园及老虎滩极地馆、牡丹江镜泊湖景区、鄂尔多斯市响沙湾旅游景区、宜昌市清江画廊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天门山旅游区、南京市中山陵园景区、常州市环球恐龙城休闲旅游区、杭州市西溪湿地旅游区、宁波市奉化市溪口—滕头旅游景区、深圳市华侨城旅游区、广州市白云山景区、渭南市华山景区、昆明市石林景区。

越来越多的地方也开始本地的智慧旅游建设工作,北京、四川、福建、浙江、江苏、天津等地都制定了相关规划,并加大对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努力扩大旅游品牌的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网络、手机应用程序等工具,努力为游客在信息收集、预定、行程安排、游记发布、后期评价等方面提供智慧化服务;开发出一批智慧旅游线路,并注重引导旅游目的地和企业面向市场开发智慧旅游产品。

为继续推动将“智慧旅游”从概念走向落地、从试点走向普及,全面普及“智慧旅游”思路及方法,集中展示“智慧旅游”实施成果,带动旅游全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跨界融合发展,为此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企信委、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物联网分会、中国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推进联盟、中国智慧酒店联盟、中国旅游创业家协会等倡议,由国内各旅游局、全国高校旅游院系、旅游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旅游专业媒体及旅游产业相关产业链共同发起“中国智慧旅游联盟”,并将于20xx年8月6日在北京汉华国际酒店举办联盟成立大会。

届时,国内外两岸三地旅游界精英、国内各省市旅游局领导、高校旅游专业院长主任、旅游规划、策划、营销等专业机构、旅游研究院领导及专家、旅游互联网优秀创业公司、传统旅游企业优秀职业经理人、专业旅游媒体人士等将欢聚一堂,对智慧旅游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探索与实践等诸多方面进行思想交锋并融智、融情、融商,积极推动智慧旅游在国内的更好更快发展!

8.联盟发起倡议书 篇八

来,信息通信引领我们大踏步地从原子时代走向比特时代,一个高度联结的网络从梦想成为现实。下一个十年,世界将迎来联结一切的新纪元,无处不在、无时不能的网络接入将彻底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形态,万物互联将如同日出日落般平凡。更深更广的网络联结必将带来传输介质的深刻变化,从广域到局域到个域,从窄带到宽带,多层次多元化的无线技术和应用将以我们从未想象的方式连接世界,承载城市的未来。

未来已来!

卓越的全球城市需要我们以全球的视野加快布局技术更趋多样、主体更趋多元、模式更趋创新、生态更趋完善的新型无线城市架构。网络更宽更快,更窄更准,推动内容承载极大丰富;传统运营主体和新兴运营主体竞合有序,聚焦细分领域共生共存,共同发展;易连接、全免费、可众筹等重新演绎互联网+,彻底颠覆传统流量经营模式;万物普适连接,数据驱动服务将成为主旋律,构筑起网城融合、数城融合、产城融合的全新生态。

本次论坛以“多元、聚合、创新”为主题,将就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助推卓越全球城市、三网融合新发展、新型无线城市服务创新创业、深化公共服务等领域展开研讨,借此机会,我们联合业内各相关企业、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新型无线城市创新发展联盟”,并倡议:

(一)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下一代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转型发展,着力打造无线城市升级版,推动无线城市从“网络指标”向“生态指标”转变。

(二)集世界之智,汇百家之言,不断丰富新型无线城市的内涵和外延,聚焦关键及共性技术研究,全面营造网络技术多元、平台功能聚合、模式创新活跃的大视野、大格局。

(三)聚焦城市管理和民生服务的模式创新,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布局,培育新型运营主体,打造高度耦合的企业群,实现集群集聚发展。

(四)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源,着力建设面向新型无线城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努力成为在测试评估、产融结合、数据孵化、人才交流及智库建设等方面的策源地。

(五)加强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新型无线城市的争鸣和大讨论,做好模式输出,参与全国布局。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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