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行政执法程序

2024-06-18

监管行政执法程序(11篇)

1.监管行政执法程序 篇一

医院餐饮服务质量监管制度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加强食堂监管,为职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保证职工正常就餐及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

主管领导职责:对食堂管理全面负责,定期检查食堂工作,每月听取分管人员汇报,及时处理解决食堂发生的各种问题。

分管领导职责:具体分管食堂管理工作的监管,及时处理解决食堂发生的各种问题,每月一次对食堂进行监管考核。

食堂负责人: 具体负责食堂管理工作,抓好食堂各主管、卫生监督员以及食堂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定期召开食堂管理人及工作人员会议,了解情况、布置工作、宣传政策、深化改革医院食堂工作,严把食品卫生安全关,更好的为患者和职工服务。

二、监管程序 1.主管院领导宏观管理

2.分管领导根据食堂管理规定,监管食堂价格的稳定和质量 3.食堂负责人按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管理制度,做好食堂的管理,保证患者和职工的就餐。

三、医院营养食堂管理制度

1、营养食堂的配置、卫生及管理要求,食品与餐具的卫生要求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用餐配餐卫生规范》的规定。

2、营养食堂布局合理,设专用的交通通道和出入口,设有洗涤、消毒、更衣、通风、冷藏、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施。操作间、厨房入口必须设设洗手装置。

3、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该职业。

4、从业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人员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洗净双手后方可进入操作间,外出不得穿工作服。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作间。

5、随时保持室内卫生,操作台、各种物表及地面,每日必须进行常规清洁,必要时用消毒液消毒,有污染时立即消毒。

6、凉菜间、裱花间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每天上班前后用紫外线消毒30分钟。

7、餐具清洗消毒要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工作程序。使用消毒液浸泡消毒。消毒后的餐具立即放入消毒保洁柜内,用餐前30分钟才能摆上餐桌。

8、食品加工必须做到清洁、无毒,严格执行“四分开”。必须注意凉菜加工环节的管理,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9、每月对营养食堂工作人员的手、物表、餐具以及凉菜间的空气等环境进行微生物监测,不得检出致病菌。

四、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良好的卫生环境是每个食堂得以发展的基本要求。为了给就餐者提供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就餐环境,本餐厅特制定以下规定:

1、餐厅内卫生:(1)空气清新、无异味;

(2)无蝇、无鼠、无污水沉积、泔水桶洁净并加盖;(3)污水排放畅通,地面无积水、无杂物、无残渣;(4)桌椅、物品、设备洁净、无污垢、无油腻、定位放臵;(5)门窗、墙面、排风扇、照明灯具、吊扇保持干净、无尘土及蜘蛛网。

(6)抹布、墩布洗净,定位悬挂,无异味,2、售餐前,对售餐区和操作区紫外线消毒40分钟。

3、上岗前用用肥皂流水洗手并消毒。如离开操作区,或接触不洁物品后,继续进行操作前,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4、分发餐具时,不得用手接触餐具内面,发现不洁餐具立即更换,掉落的餐具不得接着使用。

5、售饭时:

(1)收起食品盖被,接触食品面对叠放在指定位臵:(2)食品盖被内外面标志明显,保洁清洁,每周消毒2次:(3)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并且要带口罩;(4)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熟食品;

(5)售饭用具放在洁净盛具内,不得随意乱放:(6)掉落的食品及用具不许继续售卖或使用。

以上规定各负责人不能认真执行,由经理给予相应负激励处罚。

五、卫生检查制度

为了切实使食堂卫生安全落实到位,医院特做以下规定: —、日常检查

1、每天食堂经理、食堂主管对食堂重点环节(入库验收肉食加工、原材料存放、烹调过程、熟食加工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和指导。

2、厨师长每餐对本班组操作及加工过程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检查。

3、质检员每天对食堂所有加工操作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检查。

二、周检

1、从食堂后厨到前厅,以及食堂周围的环境,每周彻底打扫一次,检查一次,由食堂经理组织。

2、参检人员:经理、厨师长、服务主管、质检员。

3、凡不合格项给予该部门管理人员和责任人进行,个别严重的要加倍处罚。如发现有重复性问题,责令该部门暂停工作,进行卫生安全培训,整改后方可继续工作。

4、处罚结果由经理书面通知受罚人、核算员,并在食堂看板上公布。

六、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为使餐具经常保持洁净,真正让员工使用放心,对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做如下规定:

1、刮去残渣;

2、泡入碱水或洗洁精水内;

3、刷洗;

4、用1:250的84消毒液浸泡10分钟;

5、对每件餐具流水过清;

6、过清后,在蒸气内消毒40分钟,消毒后的餐具,不得检出致病菌;

7、进入未用段,一定要逐个检查。

七、食堂安全管理要求

1.食堂安全保卫工作由食堂经理实施监督,由各岗位班组长负责,要定员定岗,责任落实到人。

2.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专人使用保养。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准说话聊天,必须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围裙,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

3.注意用电安全,机器使用后必须关闭总电源:人人注意节电、节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4.使用煤气时要做到“火等气”,发现漏气及时修理。开着火人不准离开,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学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9。

5.下班后,班组长要检查煤气、水、电、门窗是否关闭好,做好防盗、防寒等安全工作。

6.对于外来人员一律严格审查登记。7.严格执行蔬菜农药检测制度。

8、保证48小时留样制度。

八、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医院员工身体健康,使其以良好的身体投入到紧张的医疗工作中去,必须从食堂源头做起,食堂的源头就是工作人员,对此对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工作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凡进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初中文化以上且热爱祖国、热衷餐饮业的有志青年;

2、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当地派出所户口证明;

3、进入食堂的工作人员一律通过证审,确认无任何问题:

4、进入食堂后首先要进行体检,否则不予录用;

5、对有传病者(肝炎、肺炎、肺气肿、呼吸道传染病等)不予录用;

6、在录用的工作期间,如发生骂人、打人、偷盗、抢劫及流氓行为、有损医院及食堂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配餐管理规定

后勤保障理应让员工、患者吃的合理、吃的健康、吃的科学。对食堂作出如下规定:

1、制定合理科学的食谱,完善饮食结构

A、根据就餐人员口味,结合营养需求制定标准食谱; B、根据患者来源的不同制定适合各地区域的特色菜谱; C、根据员工工作强度及安排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周期性食谱;

2、丰富经营品种,提高饭菜质量

A、保证饭菜品种:早餐副食5种以上;午、晚餐:每餐15种以上; B、不断对外界的技术进行借鉴,定期进行菜品考察,对新的适宜师生餐厅推广的菜品进行转换,丰富菜品的品种。

C、对所售产品进行内部质量评比,增加内部质量的提升; D、对所出售产品按IS09000质量标准执行,没有达到标准的不进行出售。

3、按季节适时调节,充分保障职工及患者的营养需求

A、按照秋、冬季节多补充含糖量高的食品,以增加身体所需热量: B、按照春天由冷变暖的季节多补充维生素A、C、D的食品: C、按照夏天比较炎热的季节多补充铁、钙、盐及维生素,少吃脂肪食品,以保证身体的灵活运动和健康。

十、凉菜制作管理制度

操作间凉菜间严格遵守专人、专室、专具、专消毒、专冷藏、不准非本室人员进入,不准非半成品进入。

1、对半成品、调料进行严格的质检;

2、果菜类半成品必须用清水浸泡20分钟,除去表皮中的农药残留;

3、超过两个小时食用的冷菜必须放入冷藏冰柜中保存;

4、液体调料用瓶装酱油、醋或香醋;

5、剩余食品或半成品必须加保鲜膜遮盖后冷藏或冷冻,隔餐食用时回锅热透;

6、工作结束后对凉菜间及用具、盛具、水池、设备进行清洗,保持洁净;

7、按规定留样,冷藏48小时。

十一、面食制作管理规定

一、操作标准

1、操作前做好台板、刀、棍棒等工具的清洗、消毒;

2、操作时生熟原料和刀、砧板、容器、盛器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记;

3、加工时检查原料质量,发霉变质的不用,原料须先进先出;

4、岗前手用肥皂流水洗净并消毒;

5、成品入专用冰箱或食品橱;

6、废弃物放放有盖的垃圾桶内,当天废物当天清除;

7、每天定时紫外线灯消毒40分钟;

8、个人卫生、冰箱使用、烹调尝味、循环油的处理按制度规定执行;

9、无关人员不准在加工区域逗留;

10、掉落的原料及熟食弃之不用:

11、运送食品时工具必须清洁,有必要的保洁、防尘、防蝇设备;

12、剩余原料妥善保管;

13、按规定留样,冷藏(或冷冻)48小时:

14、正确贮存酵母、原料及辅料;

15、工作结束后将操作区及用具、设备、盛具清洗干净并定位放置;

16、加工设备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加工时由专人按规定操作,不得 离人,使用后注意保持清洁。

十二、烹制加工管理制度 在对菜肴加工以前,应对所有的原料、调副料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肉类、冷藏冷冻原料、剩余原料、调料、酱制卤制品作为重点的检查对象。

1、颜色不正常的原料不加工;

2、有异味的原料不加工;

3、标识不清楚的调料不加工;

4、没有彻底解冻的肉类不加工;

5、不熟悉的鱼类和菌类不加工:

6、上岗前必须严格洗手;

7、身体有切口或其他化脓性病灶的,一律不许上岗;

8、拿放干净餐具、烹饪用具时,手不许与其内缘直接接触;

9、持烹饪用具、餐具时,只可接触其柄、底部、边缘;

10、试尝菜肴口味时,应用小汤匙取汤在专用的小碗中,尝后将余下的菜汁倒掉,不准倒回锅中;

11、防止老化,盛装合理。烹制好的菜倒入洁净熟食盆内离地放臵;

12、加工第二道菜时一定要将锅清洗干净;

13、掉落的原料及熟食弃之不用;

14、工作结束后对操作区、用具、炊具、灶具、盛具、水池清洗打扫干净,按规定放臵。

十三、初加工管理制度

一、初加工的分类

初加工分为:蔬菜类、禽肉类、鱼类、冻制品、泡发原料、脏腹类。

二、初加工的管理

1、用具、盛具洁净,毛净、荤素等用具、盛具标识明显;

2、加工前,对加工用具进行检查,确保清洁并按照标识使用;

3、待加工原料必须盛放在专用盛具中,不允许倒在操作台上加工;

4、根据烹制需要,利用各种刀工方法,去除不可食部分;

5、对下脚料及时收集清扫,放入专用的容器内:

6、加工后的原料放入专用的净筐或净盆中,不允许落地:

7、剩余肉类,放入平盘中及时冷冻存放;

8、加工完毕后,及时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切配间不许有隔餐垃圾存放;

9、加工结束后对操作区、用具、盛具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十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现代食品加工,往往需要某些物质,促进食品的保存性,增加食色、香、味,提高其质量,常用法定食品添加物有防腐剂、杀菌剂漂白剂、保色剂、着色剂、膨剂、香料、调味剂等十多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其必要性,但必须注意其使用标准,为有效的控制使特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做以下规定:

1、任何使用单位未经质检部门批准、总经理审核、不得采购;

2、凡法定外的不硼砂、硝未经特别审批不得购买:

3、各项添加剂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管理使用,不可超量领取;

4、选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检查经政府查验登记并发给许可证的食品添加物标签上注有“内已添输字第XX号”、“内已添制定第X号”、“已署添输字第XX号”等;

5、要求食品添加物的厂商提供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并印留存,供卫生机关检查验用。

十五、库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库房物资管理、提高库管员业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主食库:

1、原料入库前必须抽样验收,检查质量、数量、重要是否与票单一致,是否达到验收标准,不合乎标准的不许入库。

2、原料入库后存放于防鼠台上,做到隔墙离地。

3、各种原料必须分类存放,整码齐放,配挂标志牌,标明品名及进货日期。

4、经常检查,以防漏雨、生虫、霉变、鼠爬。

5、做好安全防范、防火、防盗、防投毒、门窗牢固,电器安全。

6、遵守先进先出原则,所有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领用。

7、库房内保持通风干燥、无污物、无异味、无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8、出入库完毕后对库房进行彻底清扫并保洁。

9、闲杂人员不准进入库房,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10、离开库房时,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

副食库:

1、入库前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内容:质量、数量、标准、保质期及包装是否完整,破损泄漏不许入库。

2、验收入库后的原料,按类别存放,并配挂标志牌,标明品名、进货日期和保质期,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3、调味品包装干净、摆放整齐、无破损遗漏,干料要防潮,防霉、防虫蛀、防污染。

4、库房内保持通风,防蝇、防鼠、防盗设施完善,保持库内干爽清洁,无异味。散装原料要装桶,桶装料要加盖,易潮湿霉变的原料要及时晾晒。

5、每次出入库后要对库房进行和彻底清扫并保洁。

6、闲杂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不能准存放个人物品。

7、离开库房时,关闭所有的电源及门窗。

十六、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餐饮食物包含人类赖以维生的主要营养物质:其中有人体所必须的蛋白质、脂肪、糖类、水、矿物质、维生素。在(GB2721-1996)、(GB2716-88)、(GB2720-1996)、(GB/3104-91)、(GB/4964-94)、(GB7098-1996)、(GB2707-94)、(GB2710-94)、(GB2733-94)、(GB2736-94)、(GB2748-96)、(GB5408-58)等的检测规定中,都制定了各项原料所含成份的标准,为确保各项原材料的成份达标按公司验收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各餐饮中心所需的各项食用原料,必须有定期的检测报告;

2、各项原材料所含成份的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

3、凡是未达标和未有定期检测报告的食用原料不得配送使用单位;

4、原料的热量、水份、蛋白质、糖、钙、磷、铁、维生素,必须按国家食用规定标准的含量;

5、不能进行检测的供应商取消其供给资格

十七、食堂规章制度

1、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厉行“五讲四美”,为人民健康负责,做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者。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习食品卫生知识,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保护食品不受污染。

3、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在工作岗位上,戴好工作帽,穿好工作服,保持衣帽整洁,双手干净。

4、一切行动按照公司指示执行,服从食堂经理领导。

5、食堂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工作衣服必须整洁,佩戴胸牌、健康证。

6、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现金,上班带包不准进入食堂,各组所用的餐具、用具、原料以及剩饭不准带出食堂,若发现,按偷盗论处。

7、组与组之间搞好团结,但不经他人允许,不能擅自乱抓用别组的用具及原料食物。

8、食堂员工不得将自己的亲属、朋友、闲杂人员擅自留客在食堂就餐,发现一次提出警告,下次清除出食堂。

9、除本食堂员工外,非食堂员工不得进入食堂。

10、严防污染,冰箱、冰柜生熟分开摆放,菜子、菜、货架、洗菜池、灶台、墙壁经常保持清洁、干净,无杂物。

11、注意自身安全,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经常检修所用的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安全操作,严防热油锅、热汤锅、开水锅烫伤,以及电器击伤。

12、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不消毒的不使用。

1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工具售货,实行货款分开。

14、做好环境卫生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四防工作,防止食品污染。

15、食品存放要做到“四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16、各组下班后,关掉一切水、电源,碳火盖好,以防漏火、漏电、漏水。

17、下班时间落锁,值班人员不经食堂班长同意,任何人不准进入食堂。

18、值班人员认真负责,不准擅自离岗,注意安全,防火、防盗、防投毒。

十八、食堂白案班班长职责

1、负责白案间、蒸饭间、小餐厅的卫生清扫工作,全天保持干净、卫生。

2、负责早点供应不低于6—8种,满足学生不同的口味,及时改变花样,提高服务质量。

3、督促食堂临时工人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予以建议辞退。

4、在早点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配料适中,营养丰富,价廉物美。

十九、食堂红案班班长职责

1、负责售饭厅、炒菜间、熟食间的卫生清扫工作,全天保持干净、整洁。

2、负责中、晚餐的供应品种为8—12种荤素搭配适宜,讲究口味,保持卫生干净。

3、督促食堂临工人员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表现差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开除食堂。

4、对加工的食品必须洗净、烧透,违反规定的予以严处。

5、在加工食品过程中,督促食堂人员必须做到生熟分工,杜绝腐烂变质食品入库、加工。

二十、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

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2)保持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3)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4)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零售单位,不收进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拿食品,不用废纸、污物包装食品。)

二、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1)生与熟隔离;

(2)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3)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

(4)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三、用(食)具实行“四过关”:

一涮、二洗、三冲、四消毒(蒸气或电子消毒)。

四、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人人卫生做到“四勤”:(1)勤洗手剪指甲;

(2)勤洗澡理发;(3)勤洗衣服、被褥;

(4)勤换工作服。二

十一、食品安全承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顾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我们责无旁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特此承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做好员工个人卫生,每日实行卫生检查制度;确保基础卫生设施齐全,保障食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严把进货关,坚持进货索证制度,不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建好食品购销台账。

4、加强内部卫生管理,不使用劣质食用油,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5、仓库管理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用料标准,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6、严格执行内部卫生制度和食品操作标准,保证食品加工程序的科学、安全和卫生。

7、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积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热情接待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保证给消费者满意的答复和处理。

永煤集团总医院

后勤科

2.监管行政执法程序 篇二

征地程序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征地的公平性、正义性、公正性、公示性和可操作性, 也就是说征地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的精神, 同时也要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人之间的均衡原则, 还需要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 这样一来就应当突出土地征收的公示性与可操作性, 使土地征收在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暗箱操作。如此一来, 就可以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相应的设计, 确保土地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1 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审查征收土地合法性的权威机构

土地征收公益性的目的国家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认定, 土地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是判断土地征收有没有用于公益性, 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具有公益性而进行相应的解释就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对于土地征收权利的滥用, 这样就就会发生不利于国家和集体对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因此, 法律法规对此应当特别规定由一个具体的专门负责土地征收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把关, 以便于能够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具有公益性进行具体的认定办法, 特别是要对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相互区别的土地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在土地征地的具体认定过程中, 需要征收单位提出征地申请, 同时政府权力机关也要对征收的情况、征收目的、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等相关的事宜应当公示并进行告知。

2 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纠纷救济程序

土地征收作为具有公权机构强制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在操作过程中对于公民造成的个别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这也是典型的具有损益性的行政行为, 如果说没有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的有效救济途径, 那么被征地者作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当在征地补偿中应明确法律程序, 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的体制机制, 这些纠纷都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范围内。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这就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有效途径对于自己被征地的具体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约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力, 用以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征地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 征地补偿制度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因此, 如何完善征地补偿的救济体制就显得尤其重要, 征地制度的设计应当以计划经济的思路为指导, 征地管理的指导思想主要是满足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任何漠视被征地者的土地产权利益, 对于被征地者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去进行相应的补偿都是行不通的, 也是难以为继的。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要保护被征地者的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的救济程序, 促进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摘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各地必然趋势,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 如何保证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关系到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基于此, 本文分析研究认为, 在对于被征地者进行征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于补偿过程中的法律救济程序进行完善, 在此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征收土地补偿的体制机制, 对于征地补偿体制机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完善土地征收批准以后的实施程序, 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纠纷救济程序。

3.执法尴尬:招商与监管 篇三

在轩辕故里的山上修一条龙,在黄河湿地上架起一座浮桥,在太行山上安一部电梯……这些设想在河南环境执法人员的眼皮底下都成为了现实。

被阻拦的监管者

“交费,10元!”

车又一次被拦了下来, 河南省开封市环保局生态科李国敏和开封市农林局湿地保护站副站长李红杰并没有任何惊讶,她们自己甚至都记不清这是第几次被拦下来。

车停在一个类似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地方,收费窗口里塞了五六个男男女女,他们在传阅了湿地保护站的工作证以后,车辆得以放行。

车进不到100米,就是悬在黄河上的浮桥,一辆大型载重车隆隆驶过,保护站的车也跟着剧烈颤动起来。

“这里,就是黄河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按照规定,人都不应该从这里走过。” 李红杰指着大面积的滩涂和浮桥附近的地方说。

黄河由于主河道在开封附近的南北蛇形流动再加上汛期漫滩,一些低洼地常年积水形成大面积嫩滩,而这个地区正是亚洲候鸟迁徙的中转站,每年都有大量的水禽在滩地上和河滩中越冬或中途停歇。1992年,这个地区成为了省级湿地保护区。

眼下,这个地方却出现了一座宽21米,长440米的浮桥,而李国敏也反复查处,但毫无效果。

未经环保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开封市黄河浮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开始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建桥,而且设立了一个收费站,来往车辆过桥,一律收费10元。

“这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我们多次来查,甚至省环保局也来人查过,但是那个公司根本不理。” 李国敏说。

监管部门被违法企业拦截盘问在这三四年间成了常态。“要求他们停止开发的文件2005年就发了,但是他们拒不执行。”

李国敏无奈之下又拉来河南省环保局副局长来看,2006年给企业和企业所在的开封市龙亭区政府都下了要求停建的通知。但仍然毫无效果。

黄河对面的新乡市环保部门也处于同样的尴尬境地。

新乡市辉县境内太行山脉的八里沟风景区内,一个民营企业在山体上修了一部180米高的观光电梯。

修建之前,消息传出就受到河南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质疑。但是在没有经过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工程开始动工,到目前已经运行3年,辉县环保局、新乡环保局、河南省环保局都派人调查过,并下发了停工通知,皆不起作用。

“市县环保局的人去了,车都进不去景区,省环保局派人去调查情况,最后是自己花钱买了50块钱的观光电梯的票,才进电梯看了看。”河南省环保局的官员提起这个事情,认为该公司根本就是藐视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权。

“那电梯挂在山体上,就像是美人脸上的一道大红疤,就算拆了,还会在山体留下一道深痕,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该人士对记者说。

但事实是,环保局只能一次又一次的下停工通知,却仍然奈何他们不得。

招商与监管

“祖龙项目说停就停了,根本不是监管力度大,而是本来地方上从项目获得不了什么好处。”河南省政府一位人士分析,祖龙项目完全是企业投资,也是地方政府的招商项目,但是因为项目盈利可能性不高,地方政府没有任何投入,所以查处起来较容易。但更多的招商项目地方政府有投入,带来的经济效益可观,尽管严重违规,但是很难真正叫停。

“他们腰杆特硬,说不是你们政府招商把我们给招来的么,这个时候又来说我们违规。” 开封市农林局湿地保护站副站长李红杰去查黄河浮桥有限公司的时候就遭遇对方这样的质问,浮桥公司的人交给湿地保护站一份文件,是河南河务局2003年签署的4号文,上面写着《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下,虽然职能分工各有不同,但是企业往往认为一个部门批了,就可以建设。而其他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以后,一旦牵涉到其他部门或者地方利益,事情就复杂起来。

开封花园口浮桥就是通过招商引资由开封郊区政府、柳园口乡政府立项建立的,而且地方政府也参股。

“收费站的收入,投资老板可以分成,地方政府也从中能得到好处。” 李国敏认为,这是执法部门查处困难的关键所在。

“太行山上的那个电梯难以查处也是这个问题,因为地方上和投资公司利润四六分成。”一位知情者说。

河南省环保局一位官员对记者说,“就说那个电梯,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无论哪个部门真正执法到位了它都不会存在,但是短期利益、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占上风,谁都拿它没办法。”

不过,在诉完监管的苦处之后,开封市环保局负责宣传的人员听说记者是从北京来,又想到了能不能帮他们也招招商。

4.路政执法程序及办案程序 篇四

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结合路政工作实际,路政执法可分为路政管理许可、行政处罚、公路赔偿和补偿、行政强制措施四种类型。

一、路政管理许可的项目及程序:

(一)下列项目适用于许可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杆)线或电缆等设施。

3、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5、确需在公路行驶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实

4、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及程序:

(一)下列案件适用于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4、损坏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6、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1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12、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13、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5、擅自在公路建筑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三、公路赔偿和补偿的项目及程序:

(一)赔偿和补偿的项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

2、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赔偿和补偿的程序

1、当场处理程序

2、一般程序

四、行政强制措施项目及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项目

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2、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讲座(精) 篇五

1、案件终结(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完毕;(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完毕;(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 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31

2、备案 以下两类处罚向上级机关备案:(1)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县级罚款、没收2万元以上,市级5万 元以上,省级10万元以上。32

(六)涉及的文书

1、行政处罚告知书

2、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3、听证告知书

4、听证会通知书

5、听证笔录

6、听证会报告书

7、案件处理呈批表

8、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9、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10、罚款催缴通知书

11、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3、文书送达回执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封面 篇六

和文书格式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照顾再生育

(一)再生育审批程序和文书格式------------------1

(二)撤销再生育审批程序和文书格式------------23

二、生育服务联系单

(一)办理程序和文书格式----------------------35

(二)撤销程序和文书格式----------------------40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领程序和文书格式----------------------43

(二)撤销程序和文书格式----------------------50

(三)宣传无效程序和制度----------------------53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和文书格式--------------56

五、收养登记中计划生育出证程序及文书格式------89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程序及文书格式------------------94

七、因计划生育事项进行生育能力或严重影响婚配情形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99

八、因计划生育事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104

九、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107

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

7.监管行政执法程序 篇七

一、目前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程序问题

现在我们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没有程序观念, 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认为只要对相对人进行了处罚, 整个案件处理正确就行了的观念而没有如何遵循一定方法步骤去抓准, 去办理的想法。主要表现在:

法律程序不遵守。我们有些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不愿出示有效证件, 有的甚至连执法证都不愿带在身上。《海事执法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身份证件常被忽视。有的海事执法人员更是认为只要着装执法, 就可以免除这一手续, 甚至在当事人要求海事执法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时, 有的执法人员居然可以“义正辞严”地拒绝了当事人的合法要求;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告知、裁决、执行等。有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 当其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时, 不是按法定程序先受理, 再收集各种证据材料、申报内批、告知、最后裁决, 而是先裁决、后告知, 最后再补办各种受理、内批手续;有的对该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送达, 或擅自简化送达程序。

执法程序不完整。主要表现在执法程序中断、时间拖延上, 如该复查的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 甚至延期复查。还有执法程序中断问题, 如在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中, 对于逾期不整改的船舶安全隐患, 不是转入下一个执法程序实施禁航或罚款处罚, 而是责令限期继续改正, 不仅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 而且造成了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适用程序错误。在处罚案件中, 我们有些海事执法人员为图方便, 常常对应该用一般处罚程序的却用简易处罚程序。造成严重的适用程序错误。

证据意识不够强。证据是定案的根据, 但有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它的重要性, 个别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卷材料寥寥无几, 从案卷材料中无法反映办案的全过程, 证据不能充分或者无法完全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制作书证不规范。在船舶安全检查的有关法律文书制作方面, 有的执法人员对船舶安全隐患的叙述不是参照和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用语, 而是口语化太强, 用语不规范;在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制作方面, 主要是《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不规范, 比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 该处罚单位时却填成了个人的姓名, 该处罚个人时却填写了单位的名称, 在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一栏中有的对违法事实与证据填写不齐全、不规范;在制作《询问笔录》时, 一名执法人员进行询问, 笔录签署两名执法人员姓名的现象普遍存在, 笔录涂改后不按规定在涂改处捺指印等。

二、海事行政执法中程序不合法问题的对策

1、提高法治意识, 摆正执法程序与打击力度之间的关系

从目前情况看, 相当一部分同志特别是一些基层领导对法定程序有片面理解, 他们既承认程序对执法工作的重要, 却又认为过于繁琐的程序束缚执法手脚, 降低了执法的效率和打击的力度, 在内心深处对程序有抵触, 在工作上或规避程序或变更程序内容。其实, 打击力度与遵守程序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离开法定程序, 执法无效, 错案发生使我们海事机关的可信度降低, 虽忙忙碌碌又何来打击力度?而严格依法行政, 虽程序看似繁琐, 却是环环相扣, 真正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恰当。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 打击准确, 又何惧力度不强?我们执法人员必须充分重视法定程序, 熟悉掌握并自觉运用程序来规范执法行为。

2、法制政策科要切实把关, 制定落实执法规范

法定程序是从大局来把握行政执法的过程, 其规定的步骤方法往往是较原则和概括的, 与具体执法尚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将法定程序落到执法工作的实处, 我们的法规政策科应担负起严格把关、充分规范的重任来。首先, 应依法对执法过程的各环节设计可靠可行、体现法律原则精神的规则, 并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 要求严格执行。其次, 法制政策科应成为执法过程最后把关者。所有涉及法律的事项, 均应由法制政策科依法审核检查, 真正起到监督规范作用。法制科应将这一工作视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海事机关公正形象的重要内容来看待。第三, 对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申诉, 要依法复议、审查, 绝不能顾及情面, 和稀泥。

3、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执法水平

8.提升执法水平强化监管力度 篇八

关键词:提升;执法;强化;监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渴望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的热切愿望。为此,对我县来说,文化市场是否繁荣有序,是衡量一个地区文化市场是否健康、繁荣、发展的一个主要标准。因此,进一步加快我县文化市场建设,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城区建设的关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对文化消费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文化消费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那么,就要求我们文化执法部门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做到职权清晰、责任到人,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重点抓好了以下六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业务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二是完善执法状况考评制度。三是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完善协调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六是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协作联动和交流互通。在此基础上,我队将狠抓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文化综合执法能力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营造内部“比、学、赶、帮、超”的浓厚学习氛围,开展自主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老带新,以点带面,真正做到沉下心、沉下身、沉下力地去学。坚持“立足岗位、贴合实际、全员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固定时间,领导带头,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和廉政教育。通过学习,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得到显著提高,执法人员不断走向专业化、规范化。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文化在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提高认识,加强我县文化市场管理

认真开展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大检查工作,把发展我县文化市场摆上日程,每年4月份起,结合本县的实际,我们对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深入。去年受理文化市场各项行政许可申请33件,办结33件,新设立网吧5家,歌舞娱乐场所1家,打字复印企业2家。完成4家印刷、复印打印企业的年检工作,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24家。

二、立足本土,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阵地建设

改造和利用好原有文化阵地,比如现有的小广场、剧院、活动室等文化场所要添置设施,更新内容;开辟新的文化阵地,建设一批新文化廣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图书室以及其他群众文化场所。传承传统民族文化、特色文化,改良民俗民间文化,引进外来积极健康文化,培育新生优秀文化。这方面,我们的做法是每年开展并组织了元旦、春节“扫黄打非”专项行动,重点对网吧、音像制品以及印刷企业等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辖区内小商品集散地进行了摸底走访检查,期间举办了全县文化市场经营户的安全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培训班。

我县的实践证明,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对文化市场管理才能形成有效合力,重点对农贸市场商贸城及周边各书报、摊点的检查,同时对网吧内浏览不健康网页、网站、印刷企业违规承印等行为也进行了严格检查。只有这样,综合执法的优势才能充分体现。我队通过建立完善一系列的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执法队与各个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使全县文化市场形成了一个统一整体,实现了一支队伍、一个标准、一个窗口共同负责管理一个文化大市场。这样既明确各自的重点、职责,又加强了协调、配合,文化市场分散分割管理、多头多层执法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变。

三、创新机制,净化未成年人社会文化环境

进入暑期,我们着重围绕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出版物市场、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环境,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文化执法检查力量相对集中、市场检查频次增高、专项整治效果明显。对全县网吧业主、网管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组成两个检查组,开展“拉网式”的检查。同时还积极发挥乡镇文化站和社区 “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延伸了文化市场监管面。对出版物集中销售点、音像制品零售市场和中小学校周边开展净化行动,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健康文明的文化网络环境。同时依托文化馆和各镇文化站为基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行业的QQ群、举办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提高对印刷企业、出版物经营单位的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理念。

四、强化市场监管,是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根本目的

9.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篇九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使用国家总局新执法文书,省局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冀安监管政法(2005)6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后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转发所属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修正调整的主要内容 2.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附件1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增加“《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二、第九条关于《责令整改指令书》增加如下内容: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可对危险设备、场所加贴封条,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审查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增加关于《询问通知书》的使用规范,作为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需要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的,应当填写《询问通知书》,载明询问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需要携带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四、修正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有关规范,作为第二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注明就地或异地保存。

五、增加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的规范,作为第二十八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六、增加《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的使用规范,作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实记录,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增加申请先予执行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八、增加执行中与有关部门协调的内容,作为第四十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

九、修正原延期缴纳罚款的有关内容,作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案件负责人应当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经批准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的,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随意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数额。

十、增加文书送达回执的使用规范,作为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应填写《文书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压按指纹。送达的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增加文书归档的规范,作为第五十条: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起止页号。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十二、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部分已不适用的内容作了删节。附件2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三)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查处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查处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一般伤亡事故和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省属以上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目的和内容,向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请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为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聘请和管理。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不得自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取得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许可取得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时,应当提请许可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行政许可。

在有效期内撤销、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许可部门应当在撤销、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填写《责令整改指令书》,当场交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可对危险设备、场所加贴封条,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审查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经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四十八小时内补办《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对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并可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立案和管辖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查处:(一)发生重伤、群伤或死亡事故的;

(二)依法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取得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但已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七)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的;(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九)申报安全生产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十一)应予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日期。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急需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五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需终止或撤销的,要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原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八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章调查

第十九条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需要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的,应当填写《询问通知书》,载明询问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需要携带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询问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压按指纹。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请在场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在场其他人员拒绝见证的,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当时情况后依法勘验检查。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勘验。

《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填写《鉴定委托书》,提出鉴定目的,委托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时,应当填写《抽样取证凭证》,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注明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二十八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完毕,应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审批,并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已构成违法,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重大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和法制机构及具有执法职能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如实记录讨论参加人的意见以及最终形成的决定。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应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予以当场处罚。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不能当场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实记录,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听证七日前应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时按规定做好《听证笔录》,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证结束后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采纳。

第三十八条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并在七日内送达受处罚人。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催缴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于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案件负责人应当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经批准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的,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随意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数额。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费管理机构,由收费管理机构公开变价处理或者由其委托的拍卖机构拍卖。

第四十五条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应填写《文书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压按指纹。送达的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结案

第四十七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八条案件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四十九条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起止页号。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条对较大数额罚款、重特大事故处理、责令关闭等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制度规范

第五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具有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业务处(科)室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定期编制执法方案,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予以公开。

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第五十三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具有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业务处(科)室应主动接受本机关法制机构的监督,于每季度终了三日内填写《行政执法情况季度报表》(附件一),向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处罚特别是经济处罚情况等。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将罚款统计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连同本局罚款情况于每季度终了七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将投诉举报电话报省安监局法规处备案。受理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的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作出处罚决定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的罚款的;(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二万元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一万元的;

(四)关闭企业和吊销许可证照的。

第五十六条建立并实行重大案件督查制度。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重大案件包括:

(一)在本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二)领导交办和批示的案件;(三)群众申诉、举报的案件;(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五)需要督查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法制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本机关内设机构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规范执法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六)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条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第六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变更;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履行。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监督决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附件二)送达被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被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十五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前条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轻重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

(四)拒不办理或违规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件的;(五)违规执法和行政执法不作为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者进行于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三)不按规定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五)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六)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停止执法离岗培训,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违反法定程序,经行政复议确认或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违法的;(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一年中出现两次以上较大执法过错的;

(四)粗暴执法,被当事人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五)有其他违法情形需要离岗培训的。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吊销其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并建议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较大执法过错的;(二)离岗培训后两年内再次出现前条情形之一的;(三)因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执法的。

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罚款批准手续,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中“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第五十五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罚款一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篇十

(一)创新环境执法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采取日查、夜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专项行动。加强主动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扭转被动执法的局面。强化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和重要污染源实行分片包干制,加大监测频次和监察力度,切实推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忏悔制,对不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企业要在媒体公开曝光和道歉。

(二)实行部门联动,形成环保合力。财政、金融、电力、能源、安全等部门利用政策、税收、金融、信贷、断电等综合手段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整改不到位、治理不到位、顶风作案、违规排污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理,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利局画。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监管力度。新设立马坝、管镇、桂五3个环境监察分局,人员要抓紧到位,迅速开展工作,拉长农村环境保护短板,加强对开发区外企业的监管,使城乡环境质量整体进一步好转。

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立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等区域环境安全危机防范体系。排污单位要加强自身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防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县乡政府都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

11.“行政程序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篇十一

作为学者,几乎与行政法学相关的重大课题都在江必新的关注领域之内。从参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到组织起草数个与行政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他出版了三部有关行政诉讼法的专著,在确保《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方面倾注了大量心血。与此同时,他还对《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众多专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而《行政程序法》则是他一直最为关注的领域。

在整个工作和学术生涯中,江必新一直关注和推动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上世纪80年代末他与同仁出版了中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专著《行政程序法概论》。新世纪伊始他组织课题组起草《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试拟稿)》,提出“先地方后中央”的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思路。2007年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听证程序条例(试拟稿)》,2008年担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起草专家组顾问,2009年在《人民日报》刊文呼吁“行政程序法不应‘缺席”。

5月11日,江必新就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相关重大问题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

“程序与意识形态是相对分离的”

中国新闻周刊:国家立法有一个基本规划,就是在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的法律比较丰富,为什么还需要行政程序法呢?

江必新: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应该说是多方面的。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来讲,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它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标志和最基本的依托。如果只有实体法,对权力的监督,对权利的救济,对责任的追究,这些最基本的要求都是不易实现的。第二,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以人为本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要求的基本保障。正当的程序具有充分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权的作用,使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贯彻在执政活动之中,“全面协调可持续”也有程序依靠。第三,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先后制定了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这些法律并不能代替行政程序法,因为这是一部具有行政领域基本法性质的法典。在以制定法为基本形式的法律体系中,缺少提纲挈领的基本法,是不能想象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强调行政程序法是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有人认为程序是西方的东西,你怎么看?

江必新:这是一种误解。程序对西方法治文明的形成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至于有人认为,西方民主法治的主要成果都是正当程序带来的。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程序与意识形态是相对分离的,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而且我们可以用得更出色。实际上,我国也不是没有程序法,只不过是以分别立法的形式存在的。当然,我体会这种担忧,主要还是程序法是否适合中国国情的问题。有的人就提出,程序法治在中国走不通,实体法治道路更合适。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程序法治与实体法治并不是沖突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我们要特别注意,国情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加细致分析就拿来作论证不科学。在我国古代,就有比较发达的程序法制。实际上,所谓“礼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程序之治。比如说在宋朝,仅实施行政救助前的程序就包括诉灾、检放和抄札三部分。诉灾是向官府报告灾情,检放是检查灾情状况并确定减免租税份额,抄札是登记受灾人口数量以备进行救助。如何实施、如何监督也有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程序与我国国情不兼容。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条件基本成熟”

中国新闻周刊:在你看来,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相比,有哪些独特的功能?

江必新:对行政法而言,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很重要。但为什么要格外强调程序法呢?主要是因为在当前条件下,程序法更管用。

首先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社会关系急剧变动时期,更宜制定程序法而不宜仓促制定实体法。因为制定实体规则,既要考虑昨天的历史,又要迁就今天的现实,还要考虑明天的发展,这使立法者勉为其难,只能制定出十分抽象的原则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制定程序规则,对复杂变动的社会关系依赖较少,可以适当超越时空的限制,对成千上万的行政行为类型化处理,分别做出统一的程序要求。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容易得到有效实施,与搞实体法相比,事半功倍。其次,各方面对某些实体问题有不同看法和立场,而无统一的实体规定的时候,通过程序法治“摸着石头过河”或许是明智之举。最后,如果没有优良的程序规则,实体规则再多再好也无法实施,只能成为具文,而如果有一套优良的程序规则,即使没有什么实体规则,其运行的效果会使绝大部分的行为实现或者接近正义,因为一个设计得良好的行政程序,可以“架着”或者“逼着”行为人走向公平和正义。

中国新闻周刊:你刚才也强调,我国并非没有行政程序法,只是没有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为什么非得来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呢?

江必新:是的。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单行法,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二是各地区、各领域的行政程序规定,比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在我国,对待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观点并不一致。有的人认为没有必要统一立法,分散立法、单独立法的方式更好。但是,赞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声音还是主流。在我看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是一个具有比较优势的方案。为什么呢?首先它既然是基本法,就能把行政领域的基本问题予以规范,可以在短时期内做到在所有行政领域实现有法可依,比起分别立法的思路更有效率。其次,立法是有成本的,集中立法比分散立法、单独立法的成本要低很多。再次,它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的规定相互冲突。又次,它有利于尽快使行政活动有法可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在所有行政行为中只占极少份额,应当说目前绝大多数行政行为还没有程序规范,如果按部就班地逐项加以规范,要全面实现行政行为有法可依至少要十年甚至二十年。最后,它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便于学习,便于遵循,便于推广,也便于监督,这是分别立法难以企及的。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又没有了。是否表明立法时机还不成熟?

江必新:行政程序法确实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位列第二类规划中,即“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就意味着制定统一法典的必要性已经得到认可,但什么情况算“成熟”,并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在我看来,条件的成熟与否,并不是绝对的。或许我们再等10年、20年,也不敢说条件完全成熟了。所以,我赞同一种看法,就是条件达到基本成熟的标准就可以了。

在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个判断的依据是:第一,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已经初步树立起来。如果说政府和公民已经普遍树立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公开透明等观念,是不准确的。但大多数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观念都是认同的,这是不能否定的;第二,行政领域迫切需要行政程序法典的调整。今年3月22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这实际上是传递了一个信号。普遍认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将提速;第三,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有了立法基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行政程序法典已经告别了一穷二白的局面,单行法出台了很多,行政程序领域比较重要的陈述申辩、信息公开、听证、正当程序等核心制度已经确立起来;第四,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出台,为全国范围内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积累了实践经验。行政部门的程序性规定、司法领域办理的大量案件,也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实践基础;第五,专家学者做了大量的学理准备。有关的专著、论文和试拟稿是比较多的。

“我国的程序法制建设还有不小差距”

中国新闻周刊:你曾主持或参与起草了《三峡移民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行政听证程序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程序性规定,而且有的已经发布实施了。你能否介绍一下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些经验?

江必新:经验谈不上,我谈谈参加这些工作的一些体会吧。一要注重程序法治的针对性,在立法时,必须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即必须对行政程序存在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归纳和分析,程序法须以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直接目的。二要确保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对存在的问题不仅要查清“病灶”,而且要摸清“病根”,解决问题要有“中医意识”。从表面上看,程序似乎由一些琐碎的步骤、方式、形式、时间所组成,但组合得科学良好的程序却至少具有九大功能:行为引导、品质改善、正义实现、民主参与、权力制约、意志统一、利益平衡、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等等。反之,组合得不科学,也会发挥负面作用。三要确保程序的适应性。一定要针对中国的问题设计具体的制度,这样的程序才具有生命力。比如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首长的决策问题,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实践表明,它比较管用。四要确保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设置要符合程序法治追求的基本目的,并要使其具有充分的正义含量和高度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它具有正当性。五要确保程序的有效性。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但程序毕竟是工具层面的,不注重效能不行。比如说听证,有人提出,很多听证就是走走形式,根本不起作用。这就是程序没有发挥有效性的表现。程序法本身必须具有一种“势能”,迫使行为人“走正道”而不入“歪门邪道”。六要确保程序的权威性。要为程序设置更为有效的法律后果,建立严格的违反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的审查制度,有限制地建立程序违法即不得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要严格追究违反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使程序法制切实受到尊重。

中国新闻周刊:你觉得我国的行政程序建设在哪些方面还应当加强?

江必新:我国的程序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在短短三十多年时间里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低层级到高层级,走过了一些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观念上,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程序本位论取代了传统的程序工具论,毒树之果不得采、违反法定程序无效(广义上的)等理念成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在制度上,一些核心的程序性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得到普遍的重视。这些成就的取得,对养成重实体轻程序习惯的当今中国而言非常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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