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共11篇)(共11篇)
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篇一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三条 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一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 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第十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乾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防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安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示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 条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第三十条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的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法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法律文书和有关的表格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的权限以及法律文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9日发布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新科技、新材料逐步应用于消防产品之中, 促进了我国消防市场的繁荣与进步。可是, 消防产品的整体质量却不是很高, 这主要是因为有些生产与加工消防产品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没有认识到火灾危害的严重性, 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生产消防产品的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建设与施工部门安全责任意识淡薄, 为了缩短工期, 降低成本, 对建筑内部的消防施工应付了事, 故意购买价格低廉的不合格产品。由于以上原因, 现阶段我国的消防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 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2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消防产品品牌越来越多, 部分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而采用低价策略。可是为了降低成本, 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他们生产出来的消防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而这些产品之所以能够流入市场, 主要还是因为质量监督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 法制不健全
近年来, 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发展迅速, 可是法律法规方面却不是很完善。传统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第一、《消防法》中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规定, 只有经过技术鉴定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 可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技术鉴定方法, 所以很多新的消防产品无法进入市场;第二、消防所涉及的部门众多, 但分工与职责不够明确;第三、未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各质量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导致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难以得到落实, 制假、售假、用假情况严重。
2.2 技术手段不足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也要不断提高技术手段, 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可是现阶段我国的监督管理手段仍然比较落后, 严重制约了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水平。第一、基层消防部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仪器设备配置严重不足, 对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和质量判定缺乏有效的工具;第二、缺乏对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信息跟踪手段, 导致对产品生产企业确认难;第三、各地消防产品质检站检测能力薄弱, 检测产品单一, 大部分消防产品需送国家检测中心检验, 检验周期长。
2.3 监督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监督管理人员是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 他们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以经验, 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是, 目前我国所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普遍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一、监督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经验有限, 很容易让一些不法商贩钻了空子;第二、部分监督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 甚至存在道德品质上的问题, 为了获取不正当收入, 而与不法商贩勾结, 放任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3 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3.1 正确解读《消防法》, 进一步理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思路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深刻领会《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监管规定的精神实质, 进一步理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思路, 紧紧抓住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这一环节, 认真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第一、要了解和掌握消防器材技术标准, 在质量监督方面拟定计划。第二、进行测量。采用计算器具、测量仪器和工具, 对设备进行检验, 从而可以对器材的质量进行一系列测量得出数据, 以数据来获取信息。第三、进行比较。就是把检验结果与质量标准进行比较, 判别器材质量特性值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第四、做出判定。根据器材检验比较的结果, 来判断器材是否合格, 对合格的器材产品进行评定, 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维修或者进行报废处理, 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更换。
3.3 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环境, 需要各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 联合行动。既分工明确, 又形成合力。针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要积极加强沟通交流, 定期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 相互通报各自监管领域内的工作情况, 共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定期举行相关部门参加的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行动, 理顺部门联合执法程序, 增强部门联合监管合力, 严肃查处各类制假、售假、用假的违法行为。
3.4 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法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 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的宣传工作, 这样不仅可以让人们认识到合格消防产品的重要性, 还能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 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对那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并予以曝光, 这样就可以有效遏制不法商家的制假行为, 有效的提高了消防产品质量, 为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摘要:本文作者对现阶段我国的消防产品质量现状以及质量管理过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总结,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希望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消防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李军, 谢忠宇.谈当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05:21-23.[1]李军, 谢忠宇.谈当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05:21-23.
3.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对策
1.消防监督体制的必要性
消防监督是消防工作中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任务十分困难而繁重。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必须具备敏锐的反应能力和强烈的忧患意识。一旦发现有潜在隐患存在,必须积极预警,从根源上杜绝危险的发生。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达到了监督预防的目的。所谓忧患意识,简言之就是危机意识。作为消防监督人员,要时刻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各个区域角落,尤其是电、火密集的地区(人口密集区或工厂生产区、无人监管的宽广区域等),定期进行全面排查,消除隐患,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努力创建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奋战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一线的消防工作人员,肩负着重大的使命,职责也更加明确化,消防监督体制的创新迫在眉睫。消防监督体制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发挥其强大的作用。消防监督体制的创新,不仅是消防工作质量突破和提高的基础,也是消防工作发展和完善的前提条件。
2.多举措推动消防监督体制
消防人员可以通过各方面的监督预警学习,掌握基本的监督技能。然后,从中选拔一批知识面丰富、法律法规娴熟的人才,组成消防监督预警小组,全权独立行动,掌控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数据及部署情况。再从调集一些计算机能力较强的人员,并邀请计算机专业方面的人才,共同组成计算机网络信息构架小组,将当地的危险源等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后,采用GIS地理信息系统编程。这样,在控制室里,采用摇杆就可以观察到周边的防火情况。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为国家公共安全服务,实现消防监督体制的创新。
消防监督体制的创新,一方面可以将各方面的数据信息显示于计算机上,以方便消防人员全面掌控各个地区的防火情况。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降低了防火监督的成本。以往防火监督工作需要很多人员四处巡逻检查,现在由于GIS摇杆的出现和信息网络平台的构建,只需1~2名工作人员坐观控制室,就可以全面了解防火情况,及时传递消防监督的相关信息,使防火监督工作更为便捷和完善。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防火监督的质量,促进了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3.健全责任体系,提高消防监督效能
近几年消防工作发展迅速,随处可见消防设施和消防提示,消防监督工作有了很大的突破。行业管理模式的改进,使消防监督工作基本上从公安消防部门“大包大揽”、“唱独角戏”的境况中摆脱出来,逐步走上综合治理、依法监督、科学管理的轨道。消防工作涉及到各个单位、各个部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新能源的开发,各种管理体制的实施,都会对消防监督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只有不断创新消防监督体制,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消防应该从组织体系网络化、监督程序规范化、检查内容科学化等3个方面进行创新与发展,提高防火监督效能。
(1)组织体系网络化,必须保证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的协调统一,严格落实法人代表责任制。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都应该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通过签定防火责任书面协议,落实防火监督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体系,统一部署,统一协调,进一步完善防火监督机构,实行消防安全分级管理,保证消防安全目标的落实。通过检查、指导、督促“三部曲”,达到防火监督的目的。
(2)监督程序规范化,要求消防监督职能部门针对各自的消防区域,运用科学的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管理,避免盲目行事,创造有利于防火监督的工作氛围。消防监督程序包括生产对象、工艺流程、人员素质、能源运用方式及行政机构的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消防工作者要针对不同的情况,科学地制定相应的程序,以推动防火监督规范化的进程。
(3)检查内容科学化,要求消防工作者对各个防火体系科学地进行严格检查。查漏是防火监督的关键所在,要仔细检查各个防火关键“要塞”,及时发现隐患,排除隐患。只有保证检查内容的科学性,才能及时发现隐患,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
4.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4.1分行业分系统制定相关规章
针对实际防火工作中遇到的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将社会单位分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仓储物流、易燃易爆、医院、学校、社区、小场所等9类场所,进一步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因此,笔者建议依据各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修订各自的行业管理规章,突出抓好火源管理、电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管理等直接致灾因素或行为,并且制定可量化的目标和具体内容以及各级各岗位未履职的处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让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4.2检查巡查的内容应侧重于防止火灾发生
检查巡查内容应重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五)重点工种和岗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六)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4.3检查巡查队伍组成
巡查由各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由安保部门、工程部门、业务部门、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巡查检查人员依据行业管理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当中。
4.4以科学的手段评判各类直接致灾因素
应引进中介组织进行电气检测,并且应按场所类别要求不同的检测频次,如公众聚集场所每年检查一次,大功率电气接入或临时电气接入应局部检测等。另外,应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提高防控电气火灾的能力,达到防患于未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评判应按照检查巡查的内容定量考核。
4.5以消防监督引导社会单位规范自身管理
在保持消防监督干部相对稳定的同时应分行业分系统加强对社会单位的监管,对火灾隐患的检查应突出违章操作、用火用电、电气防火等直接致灾因素和通过直接致灾因素所反映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处罚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消防安全管理达不到规定量化目标的;二是现场发现存在严重直接致灾因素的。即处罚不能简单地针对某一个火灾隐患的处罚,尤其是某一种消防设施未保证完整好用的处罚应取消,以此来引导形成“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格局。
4.6大力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尽管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多种各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违章操作、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及电气火灾等几个方面,而这些都与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直接关系。因此,大力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宣传体系,做到消防宣传常态化、常识化、全员化、规范化,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结束语
消防监督体系的创新,推动了我国消防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网络体系的积极参与及GIS地理信息系统的搭建,不仅弥补了以往消防监督的缺陷,而且强化了人们的防火意识。面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新挑战,只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防火监督的效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才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贺红梅,刘振华.我国农村消防工作的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85-187.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篇四
4结语
由于城市消防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直接与间接地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因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可不重视。一方面,政府机关单位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与监督;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国民的消防安全理念与意识,控制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源上扼杀消防安全事故的种子,降低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同时,借助创新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提高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邓志明.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J].产业与科技论坛,,06:247-248.
[2]陈晨.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探讨[J].科技传播,,22:148-149.
[3]黄子鹏.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J].电子制作,,22:82.
[4]谢玉印.简析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管理的创新模式[J].消防界(电子版),,01:47-48.
5.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的范围。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 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办法
第八条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进行检查。
监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 对锅炉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A 类一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 类一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邮证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伯予以签字。
C 类一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一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单位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必要时可组成监检组。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颂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锅炉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锅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八条 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二十条 对于经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厂后发现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监检单位应当主动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并协助受检单位妥善处理。第四章 受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当对锅炉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锅炉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 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在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
(一)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对受检单位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的;
(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对受检单位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在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
(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向无《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检验规定由各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篇六
**年**对产品出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完全符合计量法规要求,严格按照**年制定的《****产品出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工作。1、1-11月份以来对***产品进行每周一次小盘库,每月一次大盘库,滑油的跟踪及汽柴油火车出厂抽查。
2、对液化气汽车出厂,跟踪比对每月不低于*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到现在总表量:****吨,汽车衡量:***,表衡差***,差率为:***%。
3、液化气火车出厂每月不定时抽查,目前总表量:****吨,轨道衡量****吨,表衡差***,差率为:***%。
4、液化气罐表比对及跟踪:总表量:****吨,轨道衡量****吨,表衡差***,差率为:***%。
5.对***产品出厂的表进行抽查、巡检、监督、每月数次,抽查结果:总表量***吨,总磅量*** 吨,表磅差**吨,差率为**-%。
6.认真做好计量数据的采集、上报、分析认证、统计工作、对罐表量数据每日采集,及时分析反馈,每月进行总汇,通过计量数据查找原因,解决问题。
7.浅谈建筑消防设施监督与管理 篇七
随着建筑水平和人们对建筑使用要求的提高, 建筑物功能日趋多元化。在安全保障方面, 建筑消防功能已经成为现代建筑的必要的基本功能之一, 它通过专门设置的设施来实现火灾报警、人员逃生、阻绝火势和灭火救援等功能。具体包括火灾报警设施、灭火设施、火灾事故广播及通讯设施、安全疏散与火灾应急照明设施、防火分隔设施、防排烟设施等。通过相关研究和实践证明, 建筑消防设施的构造、布局、材质、性能质量、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等因素直接关系到建筑火灾的防范与救援质量。运作正常, 性能良好的建筑消防设施能够有效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并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灭火阻烟功能, 减小火灾威胁, 延长人们逃生时间, 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降低火灾损失, 保障社会安宁稳定的大好局面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当前建筑消防设施发展水平及存在问题
1.1 当前我国建筑消防设施发展水平
当今世界, 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日趋频繁, 活动复杂程度不断加深, 引发火灾的因素也不断增多, 给建筑消防设施提出了更高的防火要求。根据消防部门的检查统计数据显示, 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 是火灾隐患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约占火灾隐患总量的33%。其中, 因设备不完善、性能故障等原因造成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水平低下甚至处于停滞状态无法运作的约占三分之二, 能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仅仅四分之一。比如某省某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结果为:394幢建高层建筑仅有23幢合格, 合格率仅为7.6%, 另有42幢基本合格, 比例13.8%, 水消防系统合格率约为20%;某市某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结果为:83幢高层建筑中全面符合消防要求的有16幢, 比例20%;其中消火栓系统合格率为31.7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格率为27.78%。上述情况并非个例, 国内其它地区也常有类似情形发生, 只是程度有区别而已。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水平低下, 严重降低了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唐山林西商场、阜新艺苑歌舞厅、克拉玛依友谊馆、浙江温州温富大厦等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各有特点, 起火原因也有不同, 但建筑物消防设施没有正常发挥作用无疑是导致最终恶劣后果的最主要因素。
1.2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长期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查, 我们发现,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大体可以归为以下几种: (1) 火灾警报系统缺年久失修, 故障多发, 不能正常运行; (2) 自动灭火系统缺乏应有的维护管理, 设备缺失或损坏, 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比如消火栓部件遗失, 水泵无法启动, 气体灭火系统储瓶内的灭火剂过期等等; (3) 使用不合格的防火隔离设施产品, 或者防火隔离设施管理不当, 比如在防火门门口处堆放杂物或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无人修理等, 都使得火灾发生时防火门不能及时正常关闭; (4) 没有正确设置挡烟垂壁或挡烟垂壁失效, 使得防排烟设施系统不能形成防烟分区; (5) 应急照明灯质量不过关, 不能正常使用, 也有的娱乐场所单纯最求营业环境而违章关闭消防应急灯具。
2 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与管理对策
2.1 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必须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让企事业单位充分认识到建筑消防设施对于保护自身企业经济、社会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明确企事业负责人为企事业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发挥企业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作用, 把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 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制度落实到位。
2.2 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管理体系, 严把产品质量关
目前消防产品市场鱼龙混杂, 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如果建筑使用了不合格的消防设备, 就会严重降低整体消防防护水平。对于消防产品这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 通过实施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消防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与年限更换机制等方法, 严格管控消防产品质量。通过公告管理, 帮助消费者辨识商家, 正确选择产品供应商;通过强制认证实行市场准入制, 能够对消防产品的设计、原料、生产、销售、施工、服务等环节形成一系列的有效管控, 保障产品质量;建立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售后服务制度, 保障质保期内的产品质量。消防产品供应商要如实全面提供消防产品在静态和动态状态下的质量管理数据和注意事项, 并保证报警探测器、灭火剂、消防水带以及其它易损耗零部件在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对于使用期限到期的设备必须予以更换。
2.3 建立消防保险制度, 筑牢消防产品质量保障防线
借鉴世界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消防保险机制。加强消防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间的协调与合作。先由保险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于要求投保的建筑物进行评估检测, 如果检测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标准, 保险公司按照保费的较低水平进行投保, 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标准, 或者与标准有一定差距, 则不予投保或增加保费。保险公司应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事先进行确认, 以保证检测评估的合法性。对于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办理投保手续的建筑物,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减少检查频次或者免检。这样一来, 不但可以降低消防机关的工作压力, 节约行政开支, 同时, 由于消防管理体系引入了更多的监督机构, 也使得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性获得更高的保障。
2.4 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
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对于消防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水平至关重要。要保障消防设施施工质量, 首先要强化施工队伍的质量意识。严格依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杜绝随意性操作, 使用合格原材料。其次要不断提升施工人员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最后要避免层层转包行为, 严格禁止委托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5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监督力度
建立消防主管部门、建筑业主和消防中介结构联动的消防设施管理体系, 多方面, 多层次的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 将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核等技术性工作交由社会机构负责, 消防机关仅负责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监督资金投入, 完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加大消防监督专业人才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实务处理能力, 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消防设施发展状况要求, 保障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3 结束语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监督与管理, 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是保护建筑消防安全的主要手段。随着消防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的日趋完善, 人们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断加强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 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质量正在逐步增强。消防机关要积极总结消防管理工作经验, 严格排查建筑消防体系漏洞, 加快业务技术水平的提升, 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监督与管理, 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朱美亚, 闫大伟, 钱春海.建筑固定消防设施完好率低的原因及对策[J].消防月刊, 2007 (10) :40-41.
[2]高燕, 赵宇明.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5.
[3]毛俊翔.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管理探讨[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5 (4) :96-98.
8.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重点单位;管理现状;存在问题;监管对策
所谓消防重点单位也就在对当地进行有效的保护的单位,如果当地出现火灾等一系列安全事故时,消防重点单位就需要对当地的居民、建筑工程等基础设施进行重点保护,从而减少伤亡人数以及当地的经济损失,保持当地经济的稳步发展。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消防重点单位是地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济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方式也逐渐趋于多元化,然而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仍然处于落后地位,另外,我国尚未制定一套间断的消防法律法规,人们的消防意识薄弱,以致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能够全面执行,工作始终不能够执行到位,以致于我国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由此看来,我们迫切需要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社会的和谐统一发展。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现状
自2009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消防重点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是长期以来,重点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存在着一定的惯性思维,没有较深的消防安全意识,由于该工作与社会经济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以致于消防重点单位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漏洞,其主要体现在:
一是消防设施管理跟不上形式的需要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技术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消防单位的管理模式不能够与技术发展同步,还有一些單位在进行消防设计时不能够充分将安全因素考虑在其中,单纯的以为只要通过了消防安全部门的审核与验收就能够运用在消防工作中,所以在工作中选择的消防产品质量不高,使消防工作不能够认真到位。同时,在建筑中,由于自动报警系统的探头没有定期更换,超出了使用年限,致使其老化,经常出现误报等现象。还有一些企业中,设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维修与保养,通常只是存在于形式,而不能够正常运用在实际事故中。还有一些值班人员没有对相关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的了解,在紧急情况下胡乱操作,以致于经济损失惨重。
二是重点单位主体意识不强
近年来,消防单位开始重视对重点单位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采取强输硬灌式方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已初步取得了成绩,但是重点单位的消防主体意识并没有完全提升。在有些单位中,由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意识浅薄,在岗位上没有认真执行相关工作,这种存于表面形式的工作只会导致更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还有一些管理人员甚至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在汇报工作过程中,只存在一些虚假行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是经济损失惨重,不利于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
三是重效益、轻安全意识长期存在
在有些单位中,由于企业法人只顾及眼前利益,往往忽略了长远利益,也没有做好安全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管理者并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这就使得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浅薄,致使在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因过于慌乱而造成更多伤害,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新形式下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管对策
综上所述,消防安全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消防部门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调查分析,每年消防大队都能在消防重点单位中发现新的问题,这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种经济损失,为经济增加了一定的负担。我们从消防重点单位上看,单位管理人员需要积极配合消防大队的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工作:1)制定一套完备的消防管理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修改。另外,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适时更换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消防安全意识,从而有利于消防大队对各个重点消防单位的了解;2)当单位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时,需要及时向消防大队汇报,使其了解单位消防的实际情况;3)重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真正形成消防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保证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消防大队作为重点单位的主要监管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充分发挥新《消防法》的作用,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新《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建立消防档案,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工作。
2、积极抓好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消防主体意识和业务管理水平。
基层消防大队每半年要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抓好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精心选择培训内容,进一步明确重点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克服依赖和麻痹思想,自觉搞好消防工作。
3、牢固树立为重点单位热情服务的思想意识,正确处理监督管理和热情服务的辨证关系。
消防大队在不断加大对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积极为重点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做好热情服务工作。
三、结束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是消防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但不是全部工作,基层消防大队每年的保卫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消防大队每年都要花大力气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予以调整,并要求重点单位要积极配合消防大队工作,经常报报自己的家底,不要怕发现问题,更不能将存在的问题藏着掖着。只有将存在问题提出来,寻求解决办法才是一劳永逸。
参考文献
[1]袁伟明.改进消防重点单位管理模式的思考[J].山东消防,2003(11)
9.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章
目标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
明确责任
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1.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
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
4区)领导班子工作量化考核中。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火灾隐患重点村。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
一、初
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 “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区
8件,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标志;验收不合格的,进行停业整改,或进行查封处理。
(5)恢复使用或解封。被停业整改或查封的场所在完成整改后,申请恢复使用或解封,先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复查,再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验收。复查和验收合格,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予以恢复使用或解封。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必须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加强管理,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
要与各社区(村)分别签订责任书,建立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和量化管理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强化管理。各社区(村)要与各协管员、巡查员签订消防责任书,实行定员、定岗、定责任到人,将责任分片包干到人。
(2)突出查处重点
各部门应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重点查处:
1、消防器材未按照标准配齐配好、消防通道存在堵塞情况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2、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等合一)或非砖墙阁楼并且未按标准设置逃生出口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经营证照不齐全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监督联动程序
1.反映。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需要停产整改、关闭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由社区(村)向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报告。
2.监管。各职能主管部门对社区(村)上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地作出处理和答复,并依照权限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3.知会。工商分局、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新办证照及办理年审的“三小”场所、出租屋作出批复后,应及时将批复情况告知镇整治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便实施全方位监管。
10.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篇十
济,接纳了农村的大量富裕劳动力,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大量的火灾隐患,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笔者就当前城郊接合部家私加工行业的消防现状与对策谈几点粗略的看法:
一、家私加工行业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
(一)规划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
很多家私加工行业的厂区布局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厂房与周围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车间与车间未设防火分区。更有甚者是整个加工厂房连成一片,相互之间根本无防火分隔设施。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厂房、设备越来越多,而厂址又受到条件的限制,导致原有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被占用,大片厂房、仓库甚至生活区连成一片,相互之间无任何防火分隔设施,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低,生产条件简陋
较多的家用私制造业租赁一些乡村破产或亏损企业的车间、仓库或村民的院落、空地,建厂前均未申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就擅自投入了生产,有的甚至无任何生产手续。一般的厂房大都采用砖木结构。有的为节约资金,就地取材,木梁、柱、木板加石棉瓦(白铁皮)屋顶的简易建筑作为车间、厂房使用。有的屋顶甚至是油毛毡。其生产、办公、食住环境均因陋就简,极易形成“三合一”企业的格局。
车间内大多采用无保护的明线敷设方式,电线乱拉乱接现象严重。有的直接敷设在地面任由工人踩踏,有的配电线路、设备长期被木屑、刨花淹埋,一些线路长期处于老化和超负荷状态运行,在电器设备方面大量使用的非防护设备,而家私行业产生的木屑、刨花、粉尘又多,极易诱发火灾的发生。
(三)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不足,消防水源缺乏
经营者在选址时,从未在家私加工行业的特性出发,选择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地方,只是考虑到场地的使用率和经济的承受力。有的家私加工场地虽配备了灭火器材,但所配的灭火器材类型与保护场所不符;有的家私加工行业所配备的消防器材不是淘汰产品便是干粉过期或是保养不善,锈蚀不堪。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配备。消防水源更是缺乏,因加工场地地处城郊接合部,市政消防水源还未到达,有的虽到达了,可水压等处于城市的边缘,满足不了要求。大多数家私加工行业的四周缺少天然水源,约97%以上的家私加工行业无消防用水,或用水量不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给火灾扑救带来困难。
(四)消防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家私加工行业领导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十分严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放弃安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实际上将消防工作置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境地。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流式形式,或应付了事。心存侥幸思想,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的行为视而不见、不闻不问。对火灾隐患听之任之,舍不得投资整改。加上从业人员大都是周围农村的富裕劳动力或外地来甬的打工人员,消防素质低下,在从业前未经消防培训教育,不懂防火常识,在工作或休息时四处流动吸烟,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的现象屡见不鲜,人为地制造了安全隐患。
(五)消防警力有限,部分当地领导“过分”关心
按目前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现有警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上一定规模的家私加工行业进行监督已勉为其难,而城郊接合部的家私加工单位都达不到一定的规模。有时存在畏难情绪,应付了事。就是在平常政府组织的各类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认为很多问题是老问题,整改难度大,即使要求单位改正,单位也一时不能解决,反而给自身招来麻烦。而《**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众多的原因,大量的“中”“小”型单位在消防监督上,实际仍处于失控状态。同时少数地方领导对消防执法影响较大。本着保护当地经济出发,对存在隐患、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出面讲情疏通,要求予以“关照”,致使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同时使消防监督陷入被动。
二、家私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组织,提高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家私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把对家私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评之中,确保家私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家私加
工行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单位防火安全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要针对家私加工行业的特点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
育,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组建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制定灭火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加强建筑防火审核,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
在政府提出统一规划建立家私加工行业园区的同时,应加强规划管理,严格审批。消防部门要主动的出谋划策,把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关。重点审核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等等,从源头上阻止新的火灾隐患的存在。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有关消防审批手续,对有条件整改的单位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帮助整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①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②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③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若需开门窗,应设成防火门窗。④拆除部分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的破旧建筑物。⑤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三)规范家私行业的电气设备和消防器材的配备
要督促家私加工行业规范加工场地的各类电气设备的线路敷设和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等,安装保护罩,防止粉尘进入电气设备引起短路而发生火灾。单位应设专职电工,经常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保证用电安全。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修建可靠的消防水源,并设立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对单位较小或确有困难单独设立的,可以按照“共同出资、互助互利”的原则,共同设置消防水池,不断增加消防基础设施投入。对厂房内的灭火器材的配备设置应严格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配置。
(四)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消防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依法治火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要针对家私加工行业的特点,抓好家私加工行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和自防自救能力的宣传教育,使其做到“三懂”“三会”。“三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三会”即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提高家私加业行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应变及自我防范能力。
(五)认真行使监督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消防监督管理 困难 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384—01
1、存在的困难
1.1消防警力资源严重不足
据统计,我国现阶段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不到万分之零点九,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在万分之三至五以上左右,我们现有消防警力不足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五分之一。尤其是基层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警力资源严重不足,除了日常对消防安全重点位的监督抽查工作以外,还要担负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任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难以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1.2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当前各地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消防战斗单位的指挥员;二是地方院校的毕业生。第一部分在当前阶段相对占大多数,他们一般是战士出身,考学提干后先在中队任职,受消防部队是现役体制的制约,达到一定年限和级别后直接到防火工作,起点较低、业务不熟。第二部分人员随着近年来消防部队接收地方院校大学生干部数量的逐渐增多,所在比例逐年增大。地方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干部虽然素质文化较高,但消防专业知识认知较少,且从事基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欠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整体业务素质偏低,很难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1.3消防科技水平较低
消防监督检查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许多基层消防大队、科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现场勘查中,尚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耳听的阶段,完全凭感觉和经验办事。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消防安全需要势必要求科技水平的进步,来推动科技的发展。
1.4消防技术人才缺乏
消防工作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电力、建筑、治理等各个方面的知识,需要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但是,目前全国培养消防专业人才的院校大多是本科学历教育,难以培养和造就消防工作需要的更高层面的专业技术型人才。
2、改善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想法
2.1建立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为实施依法开展防火工作保驾护航:
完善的消防安全法律体系,不仅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的基础,也是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更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法律基础。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完备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创新消防法立法机制,遵循公开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2建立适应国情的消防职业化队伍和消防教育模式:
消防是一门涉及自然、人文、社会等各方面的科学,而不仅仅是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建立垂直领导的专门消防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有效地排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强化消防监督力度,建立职业消防监督管理体制。职业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消防监督业务骨干,有利于消防执法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实行行政(兼技术)领导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完善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我国消防事业走的是一条社会化消防道路,因此,培养消防专业人才也势必依托社会力量构建培训平台,依靠消防院校专业基础,借鉴科研厂家的科技优势,服务消防实战工作,即地方院校打基础,消防院校学专业,科研厂家传、帮、带,基层工作练技能。从而,创造出一条培养消防专业人才的新思路。
2.3加强消防科技建设:
这是消防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消防工作发展的持续动力。一是进一步加强基础硬件建设。配备“九机”和“三仪”,即: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放像机、照相机、摄像机和可燃气体测量仪、检漏仪、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检测仪器等设施,同时还应配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进一步提高消防机构办公条件和工作效率;二是加强消防信息科技手段的研发和应用;三是大力发展高科技消防检查仪器和检测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如消防安全检查设备、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设备等,尽快改变目前消防监督检查只凭目测、手量等方式进行消防检查的落后局面;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时准确地发现火险隐患和火灾预防中的问题,使消防工作水平实现质的飞跃。在选择高科技技术手段及设备时,一定要注意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性强的设备和技术手段,不可一味追求科技含量和档次,否则就会产生一种新的浪费。
2.4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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