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共11篇)(共11篇)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早部署,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早排查,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早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
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
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企业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和有关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
海上石油平台作业企业要检查台风、风暴潮、暴雨技术防范和避险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提前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完善各项应对措施。要根据气象情况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与此同时,要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二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简称《决定》) 是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也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对于推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凝聚安全发展共识, 形成安全发展合力, 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次出台的《决定》, 可以说是在系统总结以往安全培训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对国务院23号、40号文件在安全培训工作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深化和细化, 同时吸收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并抓住当前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大好机遇, 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提升和升华。
《决定》的出台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也是继承创新的过程, 更是一次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提出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贯穿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实施“人才强安”战略, 开创安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是指导“十二五”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三
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几年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超前防范,未雨绸缪,努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切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早预防。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对本地区本单位可能由洪水、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领域和区域、单位,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做好汛前和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井工矿山企业要将防范暴雨、洪水灾害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露天矿山企业要检查排水系统、截水沟、边坡稳定性等情况;尾矿库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检查施工临时宿营区安全、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情况;海上作业要检查台风、暴雨技术防范和避险措施的建立情况;其它地区、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搞好检排查工作。安全检查要建立档案,做到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任、时限、经费和预案“五落实”,尤其要做到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能除险加固的立即除险加固,一时难以整改或施工的要加强防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上报。
三、切实增强汛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对重点防范部门和企业有关人员全
面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熟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掌握防控措施。要督促各类企业结合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企业预防事故的能力。要结合防范工作重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修订和补充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工作岗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确保应急预案有效管用。要指导企业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对重点防范部位和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四、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9〕105号)要求,与有关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有关地区和企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气象变化情况,通知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有企业都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应
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和联系,结合企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四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8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年增多。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为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
2018年7月至10月。
三、整治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使用功能。
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2.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是否按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3.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
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3.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3.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四)消防安全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5.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者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7.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五)灭火救援条件。
1.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
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4.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五、整治措施
(一)严密防火分隔。防火分区不合理的应重新划定、设置。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分隔、封堵措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二)加强设施维护。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组织对电气系统进行保养和检测,每月对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在灭火救援外窗设置明显标识。
(三)实施智能管控。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四)压实主体责任。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建筑主要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专职负责消防安全。
(五)建强消防队伍。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拉动测试,有条件的应建专职消防队,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与现役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消防部门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调查摸底,制定完善针对性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测试和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加强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指导、调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危险性,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型商业综合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须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强化监督执法。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八)实施综合治理。集中约谈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对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机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
六、任务分工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指导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加强调度指挥和检查督导,明确各市(地、州、盟)政府是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旗)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三)地方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安全监管、工商、质监、能源(电力)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明确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地方各级安委会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10月15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市、县开展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8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约谈曝光。分区域、分行业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防范责任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全国集中曝光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隐患单位和未依法执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是实施重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排查整治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成立检查组,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问责。各地要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加强城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管理,强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监督抽查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
安委办〔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安全社区建设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一项旨在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下简称“双基”)建设,减少各类事故与伤害的主要举措。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启动安全社区建设的单位(街道或乡镇)已达1280个,已命名229个全国安全社区。安全社区建设不断扩展,已由北京、上海、大连等重点城市、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延伸,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与人员伤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促进安全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通过建设安全社区,扩大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和深度,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要从加强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安全社区作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从提升社会管理水平、转变社会管理模式、增强社会管理基础、提高社会管理效能四个方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整合各部门资源,促进安全社区管理队伍的建设,实现以公众参与为重点的社区安全促进机制,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明确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倡导“安全、健康、和谐”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安全服务、持续改进”的原则,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安全文化和社区环境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提高社区成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
(二)工作思路。加强城市安全社区建设,推动农村安全社区建设,着力开展企业主导型、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安全社区建设,做到统筹规划、试点先行、重点突破、有序推进。要加强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要结合社区实际,针对社区安全的重点问题、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实施安全促进,做实事、求实效。
(三)工作目标。继续由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扩大覆盖面,继续向企业主导型社区以及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社区建设重点倾斜。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我国80%的省级区域开展了安全社区建设,50%以上的省级区域有被命名的安全社区,乡镇安全社区建设比例由现在的1.5%提高到3%左右。企业主导型社区由煤炭、石油、石化扩展到钢铁、电力、铁路等重点行业。
三、加强安全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社区推进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安委办牵头、多元参与、联合共建”的工作机制,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日程;要建立安全社区建设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于本地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效果好,群众满意度、参与度不断提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把安全社区建设计划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为安全社区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其他专业部门、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资源,成立安全社区推进机构,参与安全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持,并组织开展各类安全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实现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安全与健康。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的要求,建立跨界、跨部门合作组织机构,制定社区安全规划,规范安全基层和基础建设,组织策划和实施安全促进项目。要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促进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建立和完善全员参与机制。
四、推进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工程 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策划和实施下列安全社区建设工程:
(一)推广安全促进示范项目,内容涵盖交通安全、火灾预防、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社区危险源控制、社区应急能力建设、高层建筑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五进”(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
(二)建设安全健康教育基地,面向广大社区成员宣传各类安全知识,让群众知晓、掌握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通过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主题的文体活动等方式,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四)建设和沟通安全信息渠道,包括网站专页、社区论坛、社区信息化平台以及民意民情收集、处理和反馈系统等。
(五)建立安全社区建设骨干队伍,逐步配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专、兼职人员,充实基层安全社区建设队伍。
五、规范安全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安全绩效
安全社区建设工作专业性强,各建设单位要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正确使用事故和伤害风险识别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故与伤害监测机制;要结合社区安全特点和社区条件,有针对性地策划实施安全促进项目,实现既定安全目标和计划。要注重对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事故和伤害发生与分布规律、社区成员安全认知度以及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实现持续改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抓好安全社区建设推进工作,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并结合实际作出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30】 【阅读次数:998】
川安委〔201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乡镇(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组织,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是做好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支撑。而安全社区建设是全面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贴近安全生产实际,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为基本要求,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伤害为目的,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试点,稳妥推进,全面提升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强基固本、提供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活动,使基层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事故伤害明显减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本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十二五”期间,力争全省有50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300个建成省级安全社区,100个建成国家级安全社区,覆盖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20%以上,实现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和社区和谐。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建安全社区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简称“双基”)工作有效平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结合起来,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以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为切入点,加强对社区安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基层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协作配合,使安全社区建设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要加大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切实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创建规划和计划,明确职责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社区建设稳步推进。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支持、参与,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实施、全民参与的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格局。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安全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鼓励、引导、推动的原则,突出安全生产特色,试点先行、稳妥推进,每个县(市、区)可选择2-3个安全生产任务重、基础比较好和有创建积极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先行试点,重点培育,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使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积极推进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企业主导型社区指由企业自主管理的社区,其居民成分主要为企业员工及家属。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要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单位要致力于服务一线的安全生产,关注企业员工居住和生活环境安全,结合社区特点,开展各类安全促进活动,构建安全生产保障基础。企业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主导型社区的安全、健康、和谐。
(三)建立持续改进的创建工作机制。要按照先易后难、持续改进、稳步提升的原则,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办事处)创建安全社区的积极性。启动安全社区创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确定申报创建省级或国家级安全社区。按照《全国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指标》,评定分数达到100分以上至120分的,命名为省级安全社区,形成逐级创建的安全社区推进工作机制。
(四)规范创建工作程序。安全社区创建是一项系统性、创新性工程,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推进。申请创建国家安全社区的应按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在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递交创建备案表时一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申请评定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市级安全监管局印章、向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后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出评定申请。申请省级安全社区的应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州)安全监管局逐级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评定申请,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现场评定,达到省级安全社区标准的,颁发“省级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全国安全社区”和“省级安全社区”有效期五年。
(五)加大创建投入力度。重点完善社区安全基础设施,改造社区环境和公共设施,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宣传培训,积极支持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创建开展工作。
(六)加强对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激励引导。为鼓励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将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州)也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建立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激励机制,引导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四川省安全示范社区评定标准(试行).DOC
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六
规则》的通知
安委 〔2009〕 1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九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制订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审定和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五)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六)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以国务院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以国务院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的专项督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务院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六)安委会办公室编印《全国安全生产简报》,定期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附则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七
安委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检查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情况,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切实打好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定于12月上中旬组织对全国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对象
1.督查范围: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西藏自治区安委会自行组织本地区的综合督查。
2.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1 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二、时间安排
12月1日至15日。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各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三、检查督查内容
1.2011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第165、167、17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成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指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2.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情况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中的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3.“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7号)精神情况;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的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情况;对“打非”工作不力地区的县乡政府负责人责任追究情况;“打非”专项行动取得的主要成效。
4.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制定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情况。5.事故查处结案情况。重点检查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跟踪督办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相关工作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并参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督查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和问题,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2.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12月18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八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落实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督查组查出重大隐
患的通知
(安委办函〔2008〕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第七督查组于2008年4月23日至7月22日,对你省5个市(郴州、衡阳、娄底、邵阳、怀化)及其所属12个县(市、区)、31个乡镇的123个煤矿和湘煤集团下属的11个煤矿进行了督查,共发现问题和隐患1019项,其中重大隐患261项。对于督查组反馈的意见,相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进行了整改落实,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问题和隐患还没有整改到位(详见附表)。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请你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限期整改完毕,逐条销号。
二、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举一反三,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请将隐患整改情况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湖南省部分市(单位)煤矿重大隐患明细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九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发生四起特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函〔2006〕5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进入7月份以来,你省又一次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4起特大安全事故,造成66人死亡或失踪:
7月11日,云南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宣威公司一辆车牌为云D18899的客车,行至曲靖市陆良县324国道K2541KM+500M处,与昆明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一辆车牌为云A37501的客车迎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34人受伤。
7月29日, 曲靖市富源县滇东能源公司白龙山煤矿(基建矿)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
8月9日,昭通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巧家县分公司,一辆车牌为云C06166的大客车由巧家县驶往昭通市,车辆核载35人,实载35人,行驶至巧家县包谷脑天生桥时翻入牛栏江,造成24人失踪,其中22人为中学生。
8月10日,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鸣泉村委会陈旗营村一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
今年以来,你省共发生特大安全事故11起、死亡167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9起,煤矿事故1起,火灾事故1起),分别占全国特大以上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6.7%、15.2%(其中特大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特大交通事故的29%和33%)。
针对你省今年特大事故特别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5月15日已向你省发出了《关于云南省近期发生多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报》(安委办函〔2006〕2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报》),你省人民政府还专门印发了《云南省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但在近期又连续发生4起特大安全事故,说明你省落实《紧急通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也反映出你省在道路交通、矿山开采和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一是一些企业特别是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不落实,从业人员素质低,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工作不严格;二是一些地方、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工作不实;三是专项整治特别是道路交通整治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四是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五是对一些事故特别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不严格、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到位。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立即对你省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漏洞,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遏制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并于8月24日前以省安委会的名义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请立即在道路交通、矿山、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认真开展道路隐患、车辆隐患、矿山隐患和火灾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要建档登记,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并根据隐患类型和危险程度,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和监控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整改。
三、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25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函〔2006〕36号)要求,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严惩事故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请于9月30日前将今年以来发生的11起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和责任人追究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的两个“负责制”和“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实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紧急通报》要求,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落实各个工种岗位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结合云南省道路交通运输、矿山开采、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实际,研究制定治本之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大幅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将今年已发生的11起特大安全事故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从中吸取教训,掌握安全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在全省范围内营造“人人关爱生命、人人防范事故、人人关注安全”的氛围。
六、要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工作。目前正值台风、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多发期,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及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关于防范灾害、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灾害预防。要针对你省地形复杂、交通条件差以及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的特点,制定严密的安全监管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逐级逐层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七、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灵敏反应、快速响应、有力施救、减少损失。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十
安委办〔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在全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 —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
— 2 — 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于4月底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至9月)。
1.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检查基层政府开展执法行动情况的基础上,对前阶段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
— 3 — 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
2.要搞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要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监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并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强化联合执法;要明确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的部门,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要对市、县、乡镇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
— 5 — 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六)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在全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一项关系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行动
— 6 — 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7〕18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中央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也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一并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和会同下属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中央企业总部要及时掌握下属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情况,并将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于8月10日之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
各中央企业总部除按有关行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各基层企业和单位进行自查自改外,要结合自己的实际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环节入手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重点检查七个方面内容: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及业绩考核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和监管情况;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等。上述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到工厂(矿)、车间(队)和岗位。
二、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对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排查情况,重大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申报登记、辨识分级、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对新员工(包括新工人、农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实习生等)的岗前培训和班组(工段)、车间、厂级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四、检查安全投入情况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在企业成本中专项列支安全费用情况,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的情况,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实行专户管理的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情况;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情况,对兼并、收购、改制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整治的情况。
五、检查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建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安全职责的情况;建立严格的现场组织管理、作业管理和相关安全规程的情况;企业总部建立和执行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的情况。
六、检查应急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和企地联合实战演练情况;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事故时或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等。
七、检查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企业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行为及查处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调查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的情况;吸取教训、举一反
三、认真整改的情况。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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