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2024-12-08

律师法律顾问岗位职责(精选7篇)

1.律师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篇一

近来, 不断有律师因为执业中的不当行为被委托人起诉、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处以刑罚。笔者认为, 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 又恰逢司法改革时期, 律师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做好法律谈判业务: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一切法律工作者都必需具有的品格, 而律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一切手段、方法为当事人赢得诉讼, 在社会道德、法律伦理、职业道德间寻求平衡, 从而对于理性的要求则更高。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职业所应遵循的道德及律师执业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准则。律师的职业道德不同于社会道德, 在律师的职业道德中有些内容要求会高于对一般社会道德, 有些要求则会低于一般社会道德。比如, 为了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需要为众人眼中所谓的“坏人”辩护。我们祈祷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律师则需要用更客观公正的眼光来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考虑, 坚持保密原则, 为委托人服务。

当然, 想做好法律谈判业务, 在职业道德方面当然要求律师有正确的执业观、价值观。艾伦·德肖维茨说“法律不是一个完美的专业, 不牺牲某些原则往往难以取得成功”。而对于律师而言, 更需要进行利益的衡量, 做出不违理性的抉择。“对于法制而言, 最大的价值不是效率而是公正, 不是利益而是信赖, 所以律师行业一定要与一般商业活动划清界限”。在正确执业观、价值观的引领下, 律师谈判业务才能走得更远。

二、业务能力方面

律师属于法律服务型行业, 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律师也应该具有专业的业务意识:

首先, 时刻保持委托人意识。律师在工作时首先要明确的就是自己在为谁服务, 为委托人服务———这一律师执业的基本理念, 能让律师找到工作基准, 在法律的框架之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 要有目标意识。律师在明白自己的服务对象之后, 需要明白委托人希望达成怎样的目标, 得到多大的利益或者权利实现。特别是当事人的诉求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什么或者有无意义, 需要律师运用专业思维将目标明确, 方可实现委托人利益。

最后, 当然, 在委托人意识及目标意识的基础之上需要律师有过硬的业务知识, 对国内法律、法规的运用规则有较熟练的掌握, 善于利用法律, 同时善于把握对指导案例的研究运用, 用专业的思维对委托人的诉求、理由及程序方面的选择加以确定, 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切忌过度承诺

实践中, 不乏有律师为了揽案源或者扩大影响力, 往往会对委托人夸下海口, 过度承诺, “这个案子保证赢”“这个案子保证拿到巨额赔偿”。律师在为委托人服务时应保持法律理性, 切忌过度承诺。过度承诺一方面会面临“食言”的风险而招致委托人的不满, 另一方面, 若事先过度承诺会加大自身负担, 而在重压之下便会做出一些成为自己污点的非理性行为, 在证据收集或者庭审中难免进行暗箱操作, 将自己推至达摩克里斯之剑———《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下, 由刑事辩护人变为刑事被告人。

四、提高风险意识

当今社会是风险社会, 而律师行业更是面临诸多风险, 就需要律师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及风险预见能力, 将风险控制在最低。

首先, 在委托人方面, 需要做到审慎注意, 如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某些材料证据不能收取原件, 也不能做出过度承诺, 对委托人的诉求要理性分析不能全盘答应, 做到理性与合理性兼顾, 最大程度降低来自委托人方面的风险。

其次, 在刑事辩护中, 要严格依照程序, 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予以尊重。同时, 在会见当事人、调查举证方面要谨慎行事, 自己独立完成有困难时, 可以向公检法等机关求助, 兼顾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 避免自己由刑事辩护人变为刑事被告人, 不越《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半步。

第三, 给予对方尊重, 在目前律师面临的执业风险中, 一部分来自对方当事人, 律师要时刻谨记尊重对方, 摆证据、讲法理, 坚持“有理不在声高”, 给对方以尊重以赢得尊重, 以避免来自对方当事人的风险。

五、做一个好人

上述所述的均是律师做好谈判业务需要具备的硬性条件, 而“做一个好人”则是软实力要求———坚定的品格内核。

艾伦·德肖维茨曾说过最让他喜欢的一次推荐是来自一名在押犯, 他没能让此人上诉成功, 但此在押犯认为他已经做得很好了, 所以将他推荐给其他客户。艾伦·德肖维茨能成为美国的大案律师, 其成功当然仰赖于其软实力———勤恳、尊重、正直等等。这种软实力体现的是一种过程中的法律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 和结果不同, 是个人内在品格的闪现。正如“小胜靠智, 大胜靠德”, 律师行业更需要好的品格, 这种端正的品格植根于内心, 能在面临各种利益冲突时做出最适当的平衡。

正如伟大的犹太法师希勒尔所言“如果我不为自己, 谁会为了我, 但如果只是为了我自己, 我将成为什么样的人?”

参考文献

[1]李红丽.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 2008 (21) .

[2][美]艾伦·德肖维茨.致年轻律师的信[M].单波译.北京:法制出版社, 2014.

[3]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代理律师:“我希望法律慎重” 篇二

《英才》:这个案子一审已被判了死刑,你觉得现在最大的希望是什么?

邬明安:我觉得还是证据。现在认定他指使他人杀人的证据,凭侦查阶段的一句话很不充分。

《英才》:什么样的“一句话”?

邬明安:就是在袁宝璟遭到敲诈,他哥提出要把对方“办了”,袁宝璟所说的一句话。按照袁宝璟在法庭上的说法,当他听到他哥的建议后是这么说的:“行了,注意点,别惹事。”但是在侦查笔录上却这样描述:“行,注意点”。也就是说袁宝璟的意思是阻止他哥行凶杀人,让他哥“别惹事”。但是在记录上却是“行,注意点”,是表示同意。

《英才》:这些话仅仅是口供?

邬明安:这是侦查期间的口供。据袁宝璟讲,这本身就是刑讯逼供,而且是一个很简单的口供,这个话能不能作为采信,我们从法庭调查情况来看,从被告人袁宝璟的描述来看,采信侦查期间的这句话,至少在证据上是很欠缺的,存在着其他可能性。

《英才》:这个口供就是一审判决的依据?

邬明安:依据的就是这个东西。

《英才》:作为被告这一方来说,收集证据是否很困难?

邬明安:我们现在无法收集,作为控方来讲,你指控一个人,尤其像杀人这种犯罪,你必须证据切实,不能存在疑问。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到杀头不杀头的问题,实际上要很慎重。

“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英才》:你们现在为二审做了哪些准备呢?

邬明安:最主要还是从证据上说明问题,我们要把其他过去的口供调取过来,将所有的证据看一下,这些口供在二审的时候,我们会得到。

《英才》:以前没有看到过全面的证据资料?

邬明安:以前我们调不出来。

《英才》:律师调不出证据资料这在法律上讲可以吗?

邬明安:严格讲在法律上应该是调取的,他们没给,但是这不是很严重的问题。

《英才》:全部的证供你们都看过了吗?

邬明安:没有,就是部分提供到法院的,有些还没有提交到法院。但我们要全面看一下,看看供词的变化,什么时候承认什么时候不承认,是怎么记录的。

《英才》:目前你们只能通过阅读全部口供,看看前后有没有矛盾,没有其他的办法?

邬明安:其他的现在很难。

《英才》:是不能做,还是确实很难?

邬明安:确实很难。我们只能把这个证据问题,通过法庭来反映,其他的办法那是法律外的一些事。这场官司比较困难。因为现在控方不是没有证据,有一定证据,但像这种案件,应该留有余地,因为你证据不是很充分。死刑一旦确定,就是不可恢复的东西,我希望法律慎重。

《英才》:据说袁宝璟曾被羁押在一个警犬基地,你觉得这个正常吗?

邬明安:不太正常,这种羁押必须关在正规的拘留所。

《英才》:对于这一点,在法庭上有过质疑吗?

邬明安:这是涉及到刑讯逼供的问题,他如果是像这种关押地带,那搞刑讯逼供谁也不知道了。

《英才》:辽阳方面怎么说?

邬明安:他们那个侦查阶段的所有人员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出了一个东西,说“我们都是依法办案,按照法律程序”。

《英才》:袁宝璟身上有伤吗?

邬明安:他这个伤不是很明显,腿上一个伤疤,踢的。

《英才》:能看出是踢的伤痕?

邬明安:对。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你现在怎么能证明是踢的呢?我们只能把这个情况反映出来,综合来看,因为刑讯逼供这种可能性是不可排除的,是不是一定有,我们也没办法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二审有可能书面审”

《英才》:对二审有什么预期?

邬明安:现在开庭不开庭都不好说,有可能书面审,就不开庭了。

《英才》:要是地方二审法院真的采取书面审呢?

邬明安:那就更麻烦了,那就很快了。

《英才》:官司会打到最高法院吗?

邬明安:现在死刑复核问题也正在讨论,按照目前程序,地方高院直接就可以复核,不需要报最高法院。

《英才》:从法律上讲,如果地方高院的二审维持原判,作为你这一方还有什么手段?

邬明安:从正常的法律途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但是判决已经生效了,应该不影响执行。最高法院有可能说暂缓执行。

《英才》:暂缓,这种可能性多大?

邬明安:可能性很小。但是这个案件是有疑点的,从证据来看,控方的证据存在很大的问题。包括他指使这个证据,还有一个就是你说他提供钱。

《英才》:意思是说“雇凶”的钱的证据没有?

邬明安:都是口头这么说。记录上包括侦查期间说从哪个账号拿出多少钱,但我们从袁宝璟的账户查,根本没有证据证实他提供钱。

《英才》:我们说刑讯逼供有证据吗?

邬明安:那个阶段我们无法找到这个证据。从他羁押的情况来看,特殊的这种警犬基地羁押五天,连续的4天5夜不让睡觉,这种情况从记录上看有好几个是在凌晨。

《英才》:按照法律上来说,如果提出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法律应该有些什么样的程序?

邬明安:当然要查了,证实不了,就不判。但他们侦查人员,都是几乎一致的证词,说自己是依法按照程序办案,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的行为。

专家分析

放权后有风险,不放权也有风险。只是,如果不放权,一旦出事,一切全完了。

不想企业“暴死”就放权

口述·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陆建华/整理·本刊记者 李占舟

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袁宝璟的经营管理很传统。在资本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以老板为绝对中心。如果老板出了问题,企业就会出现很严重的问题。

黄宏生在危机处理上做得较好。他在香港一受拘捕,创维集团就很快做出反应。公司由别的高管来运作,开新闻发布会稳定人心,其中,管理团队起了很大作用。

民营企业老板要放权。因为产权关系都和他一个人有关,主要的经营管理,比如投资、财务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通常是他作直接的决定。一旦老板出事了,企业可能就面临瘫痪。如果管理权下放,即便老板出事,企业也不会出很大的事。

为什么管理权总是放不出去?第一、找不到合适人选。第二、如果老板认为放权后资产的增值、保值会失控,经营管理会失控,也未必敢放。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家族企业,最后选了半天,发现还是自己人最可靠。不过,即便是很可靠的人,也不一定能管得住。

这些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危机意识不够,根本没有想到。一旦老板自己出问题了,没有人来替他担当责任,没有人来维持管理。放权后有风险,不放权也有风险。只是,如果不放权,一旦出事,一切全完了。

没有出来的情况下,袁现在也应赶快授权给一个管事的,稳定局面。然后发布公告,给市场等方方面面都有一个交代:发生了什么事情,原因是什么。

由于现在其他管理者没有决定权,建昊的员工现在只能死等。假如几个月后,老板没什么事了,这个企业可能已经完蛋了。这是很令人遗憾的。

对于建昊的合作伙伴来讲,现在有顾虑也很正常:你出事了,我自然会想风险会不会转移到我这边,会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风险损失。结果很可能就是,我就不跟你做了。银行也会有自己的判断。如果银行与合作伙伴一起逼下去,到最后建昊就倒了。

辛辛苦苦做起来的企业,因为危机处理,很可能毁于一旦。就像一把火烧一栋楼,如果有灭火器,火可能就烧不起来。矿难为什么屡屡发生,就是矿主危机意识不够,防范工具也不够。

企业的管理应当越来越理性,企业规模和危机机制也应当配套。如果只有宏大思想,一个劲往前冲。到时候,后院烧了,你都不知道怎么烧的。

企业家不安全因素之一:政策触雷

戴国芳:被大势掀翻

文·本刊记者李占舟

出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戴国芳靠安眠药才能入睡。即便如此,每天睡眠时间也很难达到五个小时。他被铁本的新项目刺激得兴奋不已,常常深夜还到车间仔细查看。据说,高炉第一锅铁水出来时,他失声痛哭,像个孩子。

现在的戴,禁于铁窗,欲哭无泪。

平时,在工厂食堂吃四元钱标准的工作餐。为了省钱,出差时总带一包方便面,在路上吃。别人请吃饭从来不去,也不请别人吃饭。不参加任何娱乐活动。谨慎、执拗、内向,事业狂。这就是戴周围人对他的印象和评价。

戴遭刑拘后,铁本沉没,戴简单得近乎寒酸的家也贴上封条。做过瓦工,收过废铁,2002年身价就达2.2亿元,立志让铁本超过宝钢的他,落得两手空空。据说,每过一阵,他就要写纸条和外界交流铁本的进展。但他只是在做无用功。2004年初,国家发改委就宣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三大行业实施宏观调控。新华社在通稿中明示:国务院严肃处理铁本这起案件,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保持政令畅通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九部委成立的专项检查组核查认定,铁本公司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合法土地征地批准文件即动工建设;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大量流动资金贷款。

铁本为何敢于“顶风作案”?2002年时戴预测说,国内钢铁业将持续四五年的红火,如果不采用“超常规”发展模式,企业会丧失发展机遇。同时,他开始筹备建造中国最大民营钢铁厂,此厂设计年产钢铁840万吨,占地6541亩。如果此厂建成,将比宝钢年产440万吨高出近两倍,同时使4000多农民失去土地。

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也让戴看到了“辉煌前景”。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扬中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先后越权、违规、拆项审批了铁本的建设项目。2003年12月,江苏省国土厅违规批准了常州市涉及铁本公司的14个批次的土地5988亩,致使铁本公司项目部分非法占地合法化。

终于开始反思的戴国芳说,自己的错误主要在于不了解国家宏观政策。

企业家不安全因素之二:生命威胁

李海仓:穿透生命的那颗子弹

文·本刊记者李占舟

李海仓躺在办公桌后面,停止呼吸。办公桌前面,躺着一支自制手枪和同样停止呼吸的冯引亮。第二天,冯引亮的棺柩放在马路边几间简易房里。海鑫集团大门两边,白绫高悬。

两条人命结束得很简单:射死李海仓后,冯引亮马上饮弹自尽。

两人同住闻喜县东镇,村子之间也只有几分钟路程,近年过往甚密。案件发生前,冯引亮的大哥和二儿子都在海鑫集团上班。

在李尚未发家时,经营小造纸厂的冯在1995年左右已是东镇首富。好景不长,由于闻喜县治理小造纸厂污染,1999年前后,纸厂关闭,土地闲置。其时,海鑫集团高速扩张,纸厂与海鑫集团仅一墙之隔,李海仓想买下这块地。冯要价200万元左右,李出价不足100万元,未能成交。2002年,李海仓拥有了丰富的土地储备,不再考虑和冯的交易。但在东镇,有实力买下这块地的,只有李。

冯的生活在纸厂关闭后每况愈下,2003年1月22日,在复杂心理的驱使下,他拿出锯掉钢管的土枪,决定冒险。案发后,警方从冯身上搜出子弹三发,从其家中搜出30余发。

李海仓被杀20天后,又一起企业家血案在温州发生。由于市场争夺,在自家门前,准备为儿子操持婚礼的周祖豹身中14刀,当即身亡。主谋是3名和周祖豹同在乐清市出生、同在异乡创业、同是亿万富翁的温州老乡。

两起命案之后,保镖变得炙手可热。但这治标不治本。有人担忧:“企业运作中,合作伙伴、竞争对手都是不可能回避的。如果动不动就枪杀刀砍,这生意还怎么做?”对于社会而言,构建一个公平、透明的经商环境或许是重中之重。专家认为,促成各种以保护“私权”为主体的法律顺利出台,让全社会动员起来强化法治观念迫在眉睫。

交易存在,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如果一直无法恰当处理利益冲突,矛盾就日复一日地累积下去。假如处于“弱势”者迷信商海的一些“游戏规则”,迷信暴力,无视法律,那么我们怎样才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企业家不安全因素之三:健康遭蛀

王均瑶:“病逝,享年38岁”

文·本刊记者李占舟

大雨滂沱,哀乐悲戚,泪花闪烁。1000多人冒雨来到上海龙华殡仪馆,送别王均瑶。悼念大厅两侧的挽联上写着:忆当年胆大包天名惊四海成改革英雄,看今朝英年早逝声憾神州得百年美誉。

四个月过去,均瑶集团的网页上,仍把一定空间留给了“王均瑶同志逝世专题”。点击进入,讣告开头是一段令人扼腕的文字,“据悉,王均瑶因患肠癌,肺部感染后病情突然恶化,最终因呼吸衰竭抢救无效,于2004年11月7日19时48分在上海去世。”

王均瑶是温州商人“以勇取胜”一代的代表。

25岁那年,王从密码箱里搬出20万元,开辟了国内第一条私人承包的温州至长沙的航空包机航线。2002年组建国内第一家民营包机公司之后,他又相继开通全国各大城市50多条包机航线。王去世前,均瑶集团已经从最初的产业多元化转变为投资多元化,形成航空业、乳业和置业投资三大板块的业界巨头,“开创了一个民营经济的新时代”。

像其他民营企业家一样,王几乎是用身体打下自己的“江山”。王身边的工作人员回忆说,王在办公室里放了很多泡面,如果中午没有什么应酬,就随便泡碗面吃,饮食结构极不合理。王是那种做事情只允许自己成功,不能失败的人。但是,他所进入的都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竞争均日趋惨烈、利润越来越薄,所以常常是一个人扛着太多压力。王所患肠癌的治愈率可达90%以上,也正是疏忽或对自己身体的过于自信挖空了他的生命。

据说,温州市某医院2004年对87名企业家进行体检,发现患有高血脂症者51例,高血压37例,高粘滞血症35例,脂肪肝22例,冠心病6例,脑梗塞4例,糖尿病13例,前列腺增生15例。健康状况之差令人吃惊。

某种程度上,这也暴露了传统家族企业的管理误区。企业家大权独揽,单打独斗,体力不断透支,缺乏培养管理梯队的策略。

企业家不安全因素之四:财富压力

牛根生:人情投资

文·本刊记者李占舟

光明的“全国一片光明”计划搁浅,伊利高管被拘,三元郭维建业绩不佳辞职,2004年的牛奶市场风云变幻。蒙牛却在一片惨淡中成功上市。更让业界震惊的是,2005年1月27日,牛根生捐出近10%的全部股份,成立“老牛基金会”。

据称,“老牛基金会”将主要用于褒奖对蒙牛集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或机构,员工个人遭遇不幸或生活窘困时,亦可向基金会申请帮助。牛根生认为,“这钱比放在自己的兜里和自己儿子、女儿的手里,寿命更长”。

“我不要上榜,把我从富豪榜中除名!”这是宋城集团老总黄巧灵的呼声。2003年,他对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个人股份被稀释,原来持有的大部分股权让渡给企业创业元老、公司高管、家族成员和战略投资者等。

和努力退下富豪榜的黄巧灵一样,牛根生现在一身轻松。“我发现老婆孩子都比以前快乐,同学和朋友之间的交往也真实了。家庭成员再也不用承担纸上富翁的压力了,如果有人绑架,知道现在我没有钱,也就没有绑架的价值了。”

“人情投资”是牛根生早在伊利时就经常运用的方式。伊利出钱让他买一部好车,他却买了五辆面包车,直接部下每人一部,还将自己的108万元年薪分发给员工。“财散人聚”,牛根生收获了甜头。蒙牛初创时,人才奇缺。伊利液体奶、冰淇淋的老总等三四百人,直奔牛根生而去。出人还不算,“连买棺材的钱都拿出来了”。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篇三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顾问单位的最高利益。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顾问单位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调解和仲裁,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与律师事务所相互了解、接洽,就各项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2.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1)准确描述双方意思表示;(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3.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常年法律顾问还是单项法律顾问方式。4.顾问律师一般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5.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家企业差别甚大。7.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8.除约定费用外,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可协商另行收费。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6.代为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大胆、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重大事件请示汇报制度

4.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篇四

一、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1.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以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

2.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3.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4.《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5.《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中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6.《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7.《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中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8.《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9.《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10.《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11、《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12、《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13、《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14、《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归档原则》制作和管理。

15、《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16、《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二: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1、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2、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定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3、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4、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5、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6、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7、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9、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10、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11、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12、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13、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三: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1、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2、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3、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4、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6、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7、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8、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9、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10、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11、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12、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13、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14、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15、《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16、《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17、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18、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19、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5.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 篇五

(2007-05-08 22:06:11)

转载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律师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律师稳定收入的主要保障。于是,更多地开拓企业法律顾问,成为我们律师工作的重点。所以,如何以切合实际的理念来更好地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以此来指导我们律师开拓该项业务并干好这项业务,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笔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亲身感受,就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粗浅地谈几点意见。

一、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在“防患于未然”。

记得以前,笔者曾跟一位同事作业务交流时,该同事谈到自己开拓企业法律顾问的尴尬,他说跟一位企业老总就法律事务合作交谈时,该老总问他,“你能为我们做什么”,这位同事说“为你们企业解决纠纷”,那位老总听了以后摇头说,“我们企业一年下来没有什么纠纷,等我们有了纠纷再找你吧”,结果这样委婉的一句话,就把同事给拒绝了。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其尴尬的局面,主要是其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他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解决纠纷这非常狭窄的传统诉讼领域里面,而对于正常运作的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纠纷却是很少的,那自然要碰壁了。事实上,很多律师对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也是仅仅停留在解决纠纷这个层次上的。如果仅仅是停留在解决纠纷这个层次上,这跟企业临时聘用的律师有何分别?这样企业聘用法律顾问也就失去了意义。

笔者认为,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是结合企业的实际,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协助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合法经营,避免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交易。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应当是“事先防范”,而不是“事后解决纠纷”;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非诉讼法律事务,而不是诉讼事务。所以律师在从事该项工作时,应当为企业树立“防患于未然”的理念,这种理念既要灌输给自己,也要灌输给企业老板,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及企业的需要决定的。

(一)“防患于未然”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是:

1、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起草、审查企

业的重大合同及有关的谈判工作;

4、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投资、招标、企业改制及其他资产重组等,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代理企业解决诉讼和非诉讼纠纷;

6、办理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等。在这几项工作中,除了第5项是解决纠纷外,其他均为参与企业管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这几项工作之所以要法律顾问参与,就是要保证企业的经营规范、合法,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及时采取采取防范措施,从而尽最大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保障企业经营的正常运行。这几项工作的核心所体现的就是一种防范意识。所以,我们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这方面的要求,工作理念应当由“解决纠纷”向“防患于未然”转变,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转向“规范企业管理、避免纠纷发生”这方面来,只要这样,才能真正符合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才能适合现代企业的需要。同时,这种理念也是我们律师开拓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保障。

(二)“防患于未然”是企业经营的迫切需要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他更希望看到的是企业管理规范,正常运转,利润可观,没有人愿意自己的企业整天事故频发、纠纷不断的。所以,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其更希望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管理,使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转,避免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交易产生,创造利润。事实上,企业产生的法律纠纷,有很多就是因为管理不完善、不规范,法律意识谈薄造成的。从笔者代理的多起企业间的纠纷看,有不少是因为在签合同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不明确或是内容不完备造成的,另外就是因为货物的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而这些如果事先有公司法律顾问来给规范一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从事企业目前的现状来说,是非常需要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来协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尤其是因为这方面的意识单薄而吃尽苦头的企业老板,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

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并熟知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

我们一直倡导要“理论联系实际”,作为律师掌握法律知识这个基本理论后,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时,面对的当然是企业这个“实际”,但是企业本身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物,它是一个涉及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的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实体。面对企业这个“实际”,我们要把掌握的法律知识联系到它,首先要很好的认识它,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所以从法律顾问的工作角度看,要认识企业,就应当学习企业基本的管理知识;另外,针对具体的顾问企业,我们还应当对企业的基本状况作一下了解,这样才能算认识企业,也才能将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企业中去。这就如同医生,他在掌握了药理的同时,还要对人体的各个器官及功能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诊断病情,对症下药。

(一)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笔者认为,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是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要求,否则,连基本的企业管理都不懂,怎么能更干好这项工作呢?我们很难想象如果一位律师不懂财务,他怎么能看懂企业的帐务材料,怎么能根据财务帐去有效的组织证据、去有效的质证呢?如果不懂企业的经营战略,他怎么能够根据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呢?可以说,对企业管理一窍不通的律师,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

当然,在这里笔者不是非得要求去精通企业管理,只是要求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也就是对企业管理作基本的了解,初步掌握企业经营战略、市场营销、企业劳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够我们工作之需就可以了,当然在某些方面工作需要深入下去的时候,就应当深入学习。掌握了企业管理知识,会更好地提高律师为企业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在开拓企业法律服务中会更具有优势。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熟知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

笔者认为,要为某一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首先要对该单位的行业特点及基本状况作一下了解,这对在业务开拓时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你可以结合该单位的实际谈得更加生动、具体,更具有说服力,当然也会更能赢得企业的“芳心”。在确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还应当主动对企业作一下全面了解,包括企业的基本战略及生产、经营、质量、财务等的管理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等,只有了解了企业状况,才能发现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更好的协助企业规范好管理,把工作做到实处。有的律师跟企业签了法律顾问合同后,就对顾问单位不闻不问了,直到人家找上门来才行动,这种“被动”的工作方式是不负责任的,其合作肯定也不长久。

三、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学会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处理法律事务。

企业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根本目的是获的盈利,企业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为其实现根本目的而服务,当然我们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也不能脱离企业这个大局。从企业角度讲,企业法律顾问所从事的工作,应当归入企业管理的范畴,所以,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应当学会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不能与企业脱节,孤立行事,而是应当与企业实际紧密结合,其采用的法律意见、方案及有关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管理效能,其目的能够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大局。不这样做,就不能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管理效能,甚至走向方面,与企业发展背道而驰,到了这种程度,我们的法律顾问工作恐怕就无法再做下去了,这就是很多律师为企业做法律顾问到最后都做杂的原因,主要就是企业感觉你对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如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处理法律事务呢?笔者从以下两方面谈一下体会。

(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应当遵循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企业管理是根据企业的特征及其生产经营规律,按照市场反映出来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行为,以求合理配置资源,获取利润。从企业管理的四大基本职能(即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看,其核心精神所追求的就是效率,可以说,提高效率无不惯彻企业管理的始终。商场如战场,在企业经营中,如果不能提高效率,商机可能与战机一样,稍纵即逝。离开了效率,企业可能就会丧失获得大订单的机会;离开了效率,企业又可能面临逾期交货而违约的可能。

所以,我们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以及所处理的其他企业法律事务,也应当应遵循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这个基本前提。如果一位律师给企业提供的法律方案造成企业工作程序繁琐,管理效效率大大降低,虽然这种方案是本着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出发的,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案也是失败的,是违背企业经营规律的。有这么一个例子:有一家民营的企业集团,因为集团的子公司遍布地区的各个市县,公章管理有点混乱,于是该集团的总裁就想规范一下集团内各公司的公章管理,以降低风险。于是该集团的法律顾问就为集团制定了一项盖章文书的会签制度,即将集团内所有的公章收归集团总部,任何部门、子公司办理文书的盖章手续,都要填报会签单,而该会签单要求事务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总经理直至集团总裁都要在上面签字后,方可给予盖章。结果造成一些子公司为一份普通合同或者一些正常的劳动用工手续,都要挨着号找责任人签字,还要驾车跑几百里到集团总部去盖章。这种会签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滥用公章的风险,但是却人为地设置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增加了管理成本,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得不偿失,可以说该律师所制定的是一项失败的企业制度。

(二)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应尽最大可能的促成交易。

交易是市场经济非常重要的环节,是链接生产与消费得纽带,也是企业实现其利润的手段。在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我国颁布的《合同法》及新修订的《公

司法》都在促进和保护市场交易。因此,促进交易,是市场经济规律及企业实现盈利的要求,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鉴于此,我们律师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促成企业间的交易与合作,尽量避免出现以风险大为理由而建议企业取消合作、交易的情况。也许有的人会说,应尽最大可能的促成交易,也可能使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但是,风险是企业经营所固有的,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进行交易,否则企业将谈何生存。

交易的风险是并存的,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处理企业有关法律事务时,把握住二者最合适的结合点,有效地控制风险,促成交易与合作。在此,笔者建议采用如下原则:在交易与合作中,如有多种交易、合作方式,应建议企业寻求法律风险最小的方式;如没有更好降低风险的方式,而且这种交易合作是必要的,应最大可能地做到风险提示,并建议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的措施;如果法律风险非常之大,以致于根本没有交易、合作的必要,且没有其他可以降低风险的途径,在此情况下,方可建议企业取消交易、合作。前期,笔者在担任一家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曾遇到这样的情况:集团的某一子公司要与某一企业合作,只要合作成功,该子公司在短时期内就可获得上百万元的利润,但是对方提出在合作时该子公司应先提供一笔生产启动资金,待以后归还,并愿意以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后来笔者在审查该合作方案时发现,该企业之间提供资金属于企业借贷行为,违反金融政策,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不给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时笔者发现该集团还开设了一家典当公司。于是就把两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给企业的负责人作了说明,并建议改由集团下属的典当公司给对方提供借款资金并办理抵押手续,该负责人采纳了笔者的建议。这样既避免了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又促成了交易,起到了很好的经济效应。

6.律师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篇六

2015年9月22日的西雅图,习近平出席中美企业家座谈会,这场由一位大国领导人和30多位大企业家组成的高规格会议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在提及双方共同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出席会议的霍尼韦尔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高德威(Dave Cote)在媒体面前专门提到了该公司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赢得的一件商标保护案,以此表达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信心,而这起案件的主导者,正是霍尼韦尔公司亚太区首席知识产权顾问夏锋。

再次提及此案,已有14年知识产权从业资历的夏锋仍难掩兴奋:“当一件知识产权案能够上升到这种层面时,是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自2007年加入霍尼韦尔,夏锋主导了一个又一个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尤其在近些年,平均每年都会有数件典型案例或最佳案例见诸报端。如此“积极产出”,夏锋笑言,这或许还是和自己的性格有关,喜欢做有挑战性的事情。

“很多时候我会问自己,当我们每天都在做大量重复工作的时候,你的动力来自哪里?”夏锋说,“由于我自己的性格,以及过去做律师时期留下的职业烙印,我非常喜欢找一些‘好玩儿’的、可以充分发挥律师技巧的案子去做—这些案子立足于保护公司业务,能够磨砺个人职业技能,有时对整个行业甚至能产生启示和标杆作用。我们以此思路去做,最后成功了,这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情。”谈及此,夏锋坦言,自己或许并不是那种典型式的传统知识产权经理人。管理公司知识产权事务工作中,他亦享受这种非前线执行性的管理者角色,而诉讼则更多源自个性和才华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他会更愿意被贴上律师的标签。

采访中,夏锋多次用“快乐”、“有意思”、“好玩儿”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词汇来形容自己的感受,喜欢在圈内广交朋友的他,时常会在某些会议上做一些业内分享和交流,亦并不讳言自已性格中那么一点点的功利性,“我愿意与同行分享一些经验与心得,让大家知道我做了什么,我是怎么做的,同时学习别人是怎么做的。我觉得作为一名职业的企业法务人员,需要一些行业内的相互认同感。”

多元化标签

在这间位于上海市中心写字楼顶层的办公室,书桌和柜子里堆满了书籍和奖杯奖章,难得挤出的一处墙面上挂了一副半旧的毛主席语录,和周边满是英文的外企办公环境显得格格不入——夏锋显然走着有点另类的混搭风。谈及此,夏锋朗朗一笑,将之归结为他人生经历和职业选择的一个核心词汇--“多元化”。

翻开夏锋那张典型精英式的漂亮履历,不难发现他性情中的一些特立独行。1998年,从北京化工大学自动化专业毕业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继续攻读知识产权法,如同高中时在文科班读了一个月就受不了地理历史的无趣又转去理科班,他的选择总有点出人意料,但却引领了他此后的人生轨迹。“北大的两年让我找到了自己真正喜欢的东西,那时候开始觉得做法律、做知识产权应该是我一辈子的选择。”两年后,他又不走寻常路,决意去相对比较冷门的荷兰攻读法学硕士,而这个选择又恰恰成为他日后进入全球最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香港办公室的一个契机——因为事务所对不同法律背景和语言技能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工作多年后,他又再次奔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进修美国法硕士,这一次,他极坦率地说,“与其说真正学到什么,不如说是去拓宽视野,认识一帮校友。”

自2001年从业以来,夏锋在荷兰做过中欧技术转让工作,在大唐电信负责过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TD-SCDMA相关知识产权许可谈判和保护事务,又在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近四年的时间里办理过大量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唯有在霍尼韦尔公司,他停留的时间最长:自2007年单枪匹马开始负责大中华及东北亚地区所有知识产权事务,到组建起一支9个人的成熟团队,至今已有8年多。“这个公司最吸引我的也是它的多元化。业务横跨航空航天、涡轮增压、自动化控制、化工和特性材料等领域、各种高新技术以及上万个商标和品牌,决定了我们工作的内容也是多元化的。”夏锋说,“这是我最喜欢的地方,可以接触知识产权领域内所有的事务,而且新奇的问题和案子经常层出不穷,永远充满挑战,让你从不觉得无聊。”

在夏锋看来,曾经在律所工作的几年经历给他留下的职业烙印十分深刻。“我当年是怎么被我的老板培训的,我基本上就怎么去培训我现在的团队。我做什么事情喜欢力所能及地亲力亲为,有点‘劳碌命’,盘子里什么东西都看着。因为我的性格和接受的培训就是这样的,我不希望有事情出错。”夏锋说。他并不避讳自己作为一名管理者对部门的高度掌控力,但严格要求的同时,他又会尽最大努力地去帮助每一位团队成员成长并享受工作,形成愉快和积极向上的团队文化。

Enforce selectively,Enforce hard,Do some publicity

夏锋的日常工作中,除了管理知识产权申请和风险管控、支持许可、交易项目、优化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和流程等事务外,很大一部分精力会用在公司的维权和诉讼中,包括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在控制力和决策力方面,他对外部律师亦没有例外。“你需要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从成本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制定最佳案件执行策略,然后实时掌控案件进展。你不能把一个案子简单丢给外部律师然后坐下来安心等结果,这样通常不会成功。”

谈到霍尼韦尔公司的维权策略,夏锋将之归结为思路清晰的“三部曲”一Enforce selectively,Enforce hard,Do some publicity。“我的策略非常清晰,我们从来不追求数量,一年打了几次假了,查获多少侵权产品,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年刑等等,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夏锋说,“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案子本身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2014—2015年间,在国家“西气东输”这一重大项目上竟然发现了假冒“Honeywell”品牌的安防产品,具有重大安全隐患,霍尼韦尔组织了迅速有效的打击行动,并不遗余力地推动对假冒分子的刑事追诉,这一打假案在行业内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现实中你不太可能将每一件侵权产品一一查处,再加上预算有限,你必须有选择地去打击。而类似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和轰动效应的案子是你不可以放过的。”

第二步用他的话讲是“上全套”。行政查处通常只是第一步,在事实和证据支持的基础上,霍尼韦尔会积极地继续追究假冒侵权分子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以求达到最大的威慑力。夏锋说,“我需要让他们感受到霍尼韦尔是一家不依不饶的公司,最好不要‘越雷池’。”

维权成功之后,如果合适,霍尼韦尔会对案子进行宣传,一方面震慑潜在的造假者,另一方面教育消费者。“根据这样一套明确的维权战略,再选对优秀的外部律师或代理人,实时掌控、跟进整个状态,我们大部分案件最终还是比较成功的。”案子结束后的夏锋时常有几分满足,“在这个领域总有形形色色不同的案例出来,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解决它,最后获得成功,相比重复性劳动,这种自我和行业的认可感可能是令自己保持工作热情的一种动力。”

工作业绩及奖项:

2015年5月在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为霍尼韦尔公司赢得一个商标争议案

2015年2月在山东省提起的一个化学专利诉讼中首次为霍尼韦尔公司赢得诉中禁令(行为保全)

2007年至今霍尼韦尔在华产生的发明增加10倍且专利申请量翻了5翻,领导建立了霍尼韦尔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战略,颁布了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发展了拥有9个人的高素质中国知识产权部门团队

2014年1月“Honeywell”获得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

2010年至今,为霍尼韦尔中标的中国C919大飞机项目提供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支持(合同总价值涉及约110亿美元)

7.律师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篇七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律师会见难;三类案件

在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以前,律师会见权的实现遇到很多的问题和障碍,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瓶颈问题的凸现需要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这个曾被称为刑事辩护界的三大难之一的律师会见难,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定和实施为律师会见难扫除了很多障碍,特别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引入可以说是一次对律师辩护权扩张上极大的突破。在新法实施的三年多来,律师会见难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正是从显现出的问题进行展开论述的。

一、对律师会见权行使的限制

1.会见人员人数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遇到一些看守人员要求律师会见时会见人员需是两名以上,因现行法律未有会见时人数的限定,看守人员对这种做法自认为是弥补了法律的漏洞。还有一些看守人员在回答律师询问为何限定两人以上时,竟说是为了律师会见时的人身安全,试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见到自己的护身符怎么可能会危机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呢。

2.会见次数受到限制

由于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只需带三证即可会见,并且在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律师会见次数的规定,这就使得一些律师在会见时遇到会见次数被限制的情形,这在损害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的同时也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3.未带身份证件不得会见

实践中一些办案律师可能因经验不足,只携带法律规定的三证去会见。本来携三证会见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而实际上往往会遇到看守人员以未带身份证件无法表明会见人员身份拒绝律师会见。试想三证任何一证皆能证明会见人员身份,怎么能是不能表明身份呢,这种徒增律师会见手续的行为是很难被理解的,期望这一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4.律师会见难以秘密实现

法律是规定了律师会见不得派员在场、不被监听,但看守所执行过程中却对这一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其中争议最大的是不被监听的理解,只监不听或只听不监是不是不违反法律关于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有的看守所因会见场所的设施不完备,现实中有因会见人员较多场所不足造成律师排队等候时间过长,会见不同人员在同一场所进行的现象,不利于辩护律师与其有效的沟通了解,这也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5.与侦查人员的有效沟通存在困难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监所羁押的管教人员与侦查讯问人员是分离的,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侦查阶段几乎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获悉办案人员的具体联系方式,无法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的案情沟通。很多地方为了防止办案人员泄露案情、受贿索贿把正常的与辩护律师沟通的大门予以关闭。

6.当律师会见同时遇到办案人员讯问时直接中止律师会见

在实践中由于律师会见电话预约制度不是很完善,也会遇到律师会见与办案人员讯问同时出现的情形,到底是律师会见权优先还是办案人员讯问权优先成文另一个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讯问权优先,办案人员不能将律师会见作为有碍侦查的理由,当会见权与讯问權相遇时看守所往往会中止律师会见,让办案人员优先进行讯问。

二、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存在偏见,未能把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作为律师正当行使辩护的权利。上世纪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我国社会各阶层曾把犯罪嫌疑人作为“阶级敌人”来对待,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给阶级敌人来辩护,这种的思想虽然有所改变但并未完全根除。这种已经经过几十年运转形成的惯性,即使有新的制度设计也会长时间的运作下去。

其次,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在制度设计上由于存在不客观不合理的认识,并未将律师会见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权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过程中一旦遭受损害,根据现有规定的救济权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辩护律师权利遭到损害后规定了有权向上一级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合理,但当律师会见权受到损害时即使经过大量努力最后得到了部分纠正也很难追究看守人员的责任,同时也破坏了律师的辩护策略。特别是在检察院自侦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律师会见权受到损害更是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最后,管理人员及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新理念,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联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因法治理念学习不同而出现偏差。现有的管理体制还不能摆脱原来管理人员素养参差不齐的局面,一些看守人员因法治素养、人文素养的不同在学习新设计制度时很难做到统一高效的反应。现在还沿用1954年的监管体制,看守所仍由各级公安机关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直接导致行政与司法的混合,管理与执行的一体必将不利于辩护律师正当行使会见权。

三、新形势下解决律师会见难的措施

律师会见难是律师业长期存在至今未能解决的问题,随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召开,律师行使辩护权会成为接下来各机关单位共同关注的着力点,在法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必将迎来新的机遇期、阵痛期。笔者认为,解决律师辩护权的主要举措有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学习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应当全面建立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诉辩关系,将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推及案件审判执行全过程。

加强律师诚信执业教育。律师的职业素养直接影响着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这就必须推进律师队伍的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教育。律师应诚信执业,坚守工作底线,在行使会见权时依法行使,恪尽职守,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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