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精选13篇)
1.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一
荥经县叶家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叶家湾煤矿
安全管理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一、检查评比办法
1、每月进行一次各专业及矿井自评。对每月自查记录存档,做为年度各专业和年度矿井考核依据。
2、统计全年各月标准化自检评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以此为依据申请复查验收。
3、主管安全管理标准化复验工作的部门最终核定的矿井及专业等级为本年度矿井和专业等级。
二、奖惩制度
1、对月评定时达矿井制定目标的专业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在矿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中兑现,凡达矿定目标的该专业负责人的工资上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组成部分的10%,每超一级在此基础上增加5%;专业所属班组达矿定目标的该班组的计件工资在原工资计件基础上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组成部分的10%,每超一级在此基础上增加5%。
2、对月评定时未达矿井制定目标的专业进行惩罚:在矿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中兑现,凡未达矿定目标的该专业负责人下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组成部分的10%,每下降一级在此基础上增扣10%;专业所属班组未达矿定目标的该班组的计件工资在原工资计件基础下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组成部分的10%,每下降一级在此基础上增扣10%。
3、对年评定时达矿井制定目标的专业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专业负责人,奖全年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的5%,每超一级增奖5%;班组奖全年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的10%,每超一级增奖10%。
4、对年评定时未达矿井制定目标的专业进行惩罚:对负责人,惩全年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的5%,每下降一级增扣5%;班组惩全年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的10%,每下降一级增扣10%。
5、主管部门复查验收时,达矿井制定的相关等级部门,矿井另行制定奖惩办法。
叶家湾煤矿 2016年4月1日
2.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二
一、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提供了外在契机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 以“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席卷欧美各国。一向以讲求效率闻名于世的日本, 自当不肯“甘为人后”。受“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的影响,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呼声在日本国内日渐高涨。而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中也确实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 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特殊法人等难以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和纷繁复杂的新兴行政事务, “规制失灵”的局面不断凸显。于是, 从发挥“民间活力”的观点出发, 在重新审视国家干预的潮流中, 各种行政事务在保持其行政的性质即公共性的状态下让民间来承担的现象有所增加。[2]271
由民间发起设立的民间法人来承担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现象在日本被称之为“私人行政”。这种现象与德国的私人行政现象相类似或者说存在相对应的法律现象。[2]286而在日本的现行法上, 私人行政的行为方式主要存在两种类型。有学者认为, 现行法采用的以某种形式使私人完成行政事务的方式主要有委托制度和指定机关制度。[2]286较之于委托制度, 指定机关制度的应用则更为广泛。日本诸多的行政法律都引入了指定机关制度, 本文探讨的食品安全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日本《食品卫生法》在1972年6月的修改中将指定机关制度“收至麾下”, 创设了“指定检查机关”制度。随着历史演进, 后来改成了“登记检查机关”[1]144, 而这一名称也一直沿用至今。
(二) 市民社会的成熟、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保证了内在供给
前文谈到, 登记检查机关原本是民间法人。因此, 如果说“行政改革”、“规制缓和”为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创设提供了外在契机, 那么, 市民社会的发达以及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则支撑了制度运行的内在供给。而市民社会是否发达、民间组织力量雄厚与否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该国是否实行地方自治。众所周知, 日本是一个践行央地分权、地方自治的国家。纵向分权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增强地方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更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的民间组织尽管数目庞杂, 但是运行规范、制度健全、组织成员素质普遍较高。它们为丰富民众生活、解决民众生活困难、促进日本社会更加多元与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在很大程度上, 民间组织成为了日本政府不可或缺的力量。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 民间组织在灾后救援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鉴于登记检查机关是从民间法人中选取, 而且在获得委任后还要担当行政职能, 因此, 对于民间法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然而, 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为获得委任的民间法人很好地承担行政职能、顺利地完成行政事务提供了保证。
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之理论界定
在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背景下, 依托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完备的民间组织力量,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得以产生并很好地担负起节约行政成本、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那么, 何谓“登记检查机关”, 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又如何呢?这里有必要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法律性质等作进一步的界定和阐释。
(一) “登记检查机关”概念释义
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是由指定检查机关演变而来, 为了更好地理解登记检查机关的内涵, 有必要对指定检查机关予以描说。按照从事事务的种类, 指定机关可以划分为指定考试机关、指定证明机关、指定检查机关、指定检定机关等等。[2]287-288从划分的依据, 我们可以大概得知指定检查机关的任务在于“检查”, 而在“检查”之前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行政厅的“指定”[1]133-144
(二) “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定性
在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进行了释义之后, 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予以界定, 以加强对于这一概念的确切理解, 进而引起人们关注和思考基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行政法上的难题。对于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性质, 我们应当考虑从它的权限取得方式、日本现行法律对其适用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 从而作出界定。
从权限取得方式来看,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来自厚生劳动大臣的授予、委任, 但这里的“委任”不同于中国行政法学上所说的“委托”, [2]中文版序, 3因此, 不可将其定性为我国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
就日本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特殊法人等, 而没有将“指定机关”纳入行政主体范围。基于此点的理解, 登记检查机关不可以做出行政处分[2]318而指定机关处理的事务中, 对于有可能构成处分的决定、登记及其他活动, 可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 向监督行政厅提出审查请求。[2]304此外, 指定机关的处分还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对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 日本《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中从事产品检查业务或委托事务的负责人和职员, 在适用《刑法》以及其他罚则时, 视为依法令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1]251
综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虽然没有被《行政组织法》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却可以做出行政处分, 适用行政程序, 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因此, 在这里我们将登记检查机关的性质界定为:可以承担包括行政处分权限在内的行政作用的“功能性行政组织”。[2]311
(三) 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比较
作为“功能性行政组织”的登记检查机关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既有共通之处, 又有不同点。共通之处:权限方面, 都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行使公共权力;监督层面, 都适用行政程序, 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不同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权限直接来源于我国法律的授权, 而登记检查机关的行政权限则是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在权力行使过程中, 登记检查机关必须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指导和监督, 比如要向其报告业务状况、接受检查等, 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不会受到同样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无端侵扰和横加干预。
三、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
赋予和明确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是登记检查机关得以发挥检查监督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功效的前提条件。在经过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后, 登记检查机关就具备了行使行政权限的资格条件。在食品安全规制中,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承继了指定检查机关的“检查”业务。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范围并不大, 主要限于对食品、添加剂、器皿和容器包装做试验, 看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44而登记检查机关在执行检查职权时, 可以向受检查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可以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收入。
尽管业务范围有限, 但是登记检查机关很好地运用了自身原初“民间法人”的独特优势, 比如灵活性、能动性等, 从而节约了公共资源, 减轻了行政负担, 也为政府能够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抽身出来提供了可能。
四、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规制
把行政事务委任给本是民间法人的这类组织, 使其承担官方的或者公共性的职能, 这既可以说是其特征, 同时也正是此特征引发了各种问题。[2]271而登记检查机关作为接受委任而承担公共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典型代表, 它的产生和运行也确实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登记检查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 而这种“公权力”常常会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 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因此, 应当将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民间法人资质的适格、机关的组织构成、法定义务的履行、运行程序的规范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有效规制。
(一) 主体规制:资质适格
一般的民间法人若要步入“登记检查机关”的行列,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具备适格的资质。具体而言:设置完成检查业务的场所 (事务所) ;购置产品检查所需的各种特定机械器具以及其他设备;配置特定的职员, 职员必须具有相关的知识经验, 熟知产品检查业务流程;在从事“检查”业务以外的业务时, 不得影响“检查”业务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除此之外, 日本《食品卫生法》还通过列举不适格的条款, 来将一些不适格的民间法人排除在外。比如, 某民间法人或其负责人因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而被处以罚金以上刑, 自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不可以获准登记。[1]248-249
(二) 组织规制:事前许可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是行使检查权限、完成检查业务的载体。所以, 机关的人员资质是否适格、组织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食品检查业务能否顺利完成。因此, 对于机关组织的规制确有必要。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必须符合适格的资质, 而法律所规定的资质要求都是实体性条件。除了实体上的规制之外, 程序上的限制也必不可少。作为对指定机关的组织上的规制, 法律规定指定机关的负责人或特定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2]302虽然, 日本《食品卫生法》并未明确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但是,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却将“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规程事项。登记检查机关必须将包括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解任事宜等业务规程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 义务规制 :多重义务
马克思有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于登记检查机关而言, 同样如此。登记检查机关在享有检查权限的同时, 必须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 以此来督促其合理有效地监督检查市场, 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都给登记检查机关设定了相关义务。
1.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的义务。
基于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而获得检查权限的登记检查机关, 不仅有义务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 而且, 必须公正地、用符合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之技术标准的方法进行产品检查。[1]250
2.申请批准、申报许可的义务。
登记检查机关, 一方面, 在检查事务的中止、废止方面受到限制, 很多情况下, 在中止、废止时需要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批准。否则, 登记检查机关不得擅自中止、废止检查事务。另外, 登记检查机关的名称、事业所的变更, 在很多情况下, 要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要求进行申报。[2]302
3.机关负责人和职员的忠实、保密义务。
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在行使检查权限时, 势必会涉及到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尤其是关于食品行业的商业秘密。因此, 作为承担公共职能者的机关负责人及其职员应当恪守忠实、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所知晓的秘密,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备置账簿等义务。
为了达到正常、有序、有效的运转效果, 任何一家正规的企业或机构, 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都会致力于形成和打造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合理有序的工作流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 登记检查机关也应力求做到检查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基于检查监督市场的考虑, 也为了便于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检查机关有义务备齐账簿, 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记载。[2]302譬如, 应当认真制作本机关的财产目录、文件, 详细记载与检查业务相关的各种必要事项等。
(四) 程序规制:双重监督
1.法律监督。
虽然,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未将登记检查机关定性为“行政主体”, 但是, 登记检查机关能够享有和行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质影响的行政处分权限, 却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将登记检查机关纳入自身的统制范围。于是, 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一样, 登记检查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 受到行政程序相关原则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然而, 对于作为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公开原则是否适用于登记检查机关, 尚存争议。由于登记检查机关不是通常的行政机关, 加之对它的讨论没有得以充分认识等原因, [2]330目前,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尚未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机关。
2.行政监督。
除了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调整, 登记检查机关还需要接受原权限厅即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在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运营违背规定时, 厚生劳动大臣可命令其修改;不符合指定标准时, 可以命令其采取必要措施以符合指定标准;[2]303根据法定条件, 厚生劳动大臣还可以取消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或命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或部分停止产品检查的业务;此外, 厚生劳动大臣在执法的必要限度内, 可要求登记检查机关报告其业务或财会状况, 其职员可进入事务所进行检查等。[1]253虽然, 这些指导和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 厚生劳动大臣在做出不利的决定时, 会征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意见。
(五) 责任规制:行政救济
责任规制, 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登记检查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比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然而,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没有对是否允许行政救济做出明确规定。在这个问题上, 日本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如果对“指定机关处分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只能从该指定机关活动的实质出发判断其处分的性质, 依据权限的内容进行个别判断。[2]319
五、结语
作为“私人行政”现象的典型代表,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日本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得以产生并发挥效用, 尤其是在减轻行政负担、节约行政资源方面成效显著。然而, 与此同时, 它也给行政法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与挑战。诸多问题中, 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适用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原则、理念和价值是否也同样完全适用于原本是“民间法人”的登记检查机关, 厚生劳动省与登记检查机关之间又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对于这些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在日本的行政法学界尚未明朗。而行政立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面对如此情势, 作为法治发达的国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日本的行政法学研习者必定继续深入探究以登记检查机关为代表的所有与“私人行政”相关的理论创设和制度改进, 以期尽快达成共识, 促进立法的完善。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日臻成熟,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借鉴也是大有裨益的。
摘要:作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减轻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登记检查机关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定, 才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完成行政任务。在日本行政法上, 该机关被称为“功能性行政组织”, 没有被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它却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因此, 有必要将其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主体、组织、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食品安全,登记检查机关,行政组织
参考文献
[1]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2][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M].洪英, 王丹红, 凌维慈,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3.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三
【关键词】科学严密;考核奖惩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
奖惩制度,就是在企业运作中对员工进行有目的的奖励和惩罚的制度。在企业运作中,要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必须要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制度。
一、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必然要求。由于考核不严密,奖惩不合理,造成了专业技术人员“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心理预期,必然造成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低下。(2)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是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于考核不到位,奖惩不均衡,抑制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行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后,各个工作岗位人员工作不深入,行为不作为,通过考核都能反映出来,还要受到经济处罚。这就促使大家必须深入下去,真抓实干,扎实工作,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3)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证。通过推行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增强了。
二、如何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
(1)科学设岗,定岗定责。将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生的、有规律性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有计划地分解到每一个人、每个工作日。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每天的工作任务是什么,工作标准是什么,着力解决有人没事干和有事没人干、工作盲目无序等问题,同时为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2)要制订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办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制订考核奖惩办法时一定要细化、量化每一岗位的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使每一项工作都有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以促进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合理设置岗位系数。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风险度高低以及岗位所需综合素质是不同的,为了保证考核奖惩的公平性,体现“能者多劳”、“劳者多酬”的原则。(3)实行公开竞岗,双向选择。目前,国有企业受专业性、技术性等各方面因素影响,绝大多数岗位不可能自由分配、自主选择。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岗位不同,工作有轻重,但在奖金的分配上,没有严格按照岗位轻重来分配,而是大致同类的岗位奖金基本一样。这就造成了部分工作难度、工作强度、工作量大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难免有“情绪”,影响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部分条件许可的岗位可实行公开竞岗,双向选择。对竞聘工作岗位明确职数、明确岗位要求、岗位目标、任职素质条件等内容,实行个人报名、组织审查、综合考试、公开竞职演说、群众评议、党组研究决定、任职公示等公开、透明的竞岗程序。通过竞岗,努力把最合适的人员选拔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去。(4)要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再好的考核办法,不认真落实,考核的结果不真实就等于白纸一张。一是要制定并填写考核文书,建立考核档案,公开考核结果,下发考核通报,并依据考核分数和岗位系数核算奖金数额,发放到人。这三个环节相互结合,环环相扣,以保证考核的严密性。二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独立的考核组织,保证考核的连续性。这个专门的考核组织,可挂靠在监察室,由一名班子成员任考核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任副主任。并且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过硬,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的同志为成员,把考核班子搞得坚强过硬。三是要强化对考核者的监督考核,保证考核的真实性。考核的真实性有赖于考核人的公正性。考核者要加强责任感和压力感,开展好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真实性。
三、总结
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是一种管理行为,是通过科学的设计,严密的考核实现考核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的一种手段,从而为实施公正的奖惩提供科学的依据,以此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实现工作质量的最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只有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奖惩机制并合理地实施,才能使奖惩制度的作用最大化,才能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企业和员工才可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仕强,刘君政著.《领导与激励》.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1) [2] 顾志群,王林.《管理学原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3]安应民,吴青编著.《人力资源管理学》
4.煤矿对照清单检查奖惩制度 篇四
对照清单检查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调动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经济杠杆手段,特制定对照清单检查奖惩制度。
一、安全奖励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严格对照清单安全检查、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情况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矿通报表彰,并毎月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1、严格按照安全检查清单认真检查,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不弄虚作假者。
2、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3、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等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4、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按规程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死亡者。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
6、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矿通报表彰,并视其情况毎月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1、严格按照岗位日安全检查清单认真检查,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不弄虚作假者。
2、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3、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及设备者。
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二、处罚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处予200——1000元的罚款。
1、未严格按照安全检查清单认真检查,走过场、走形式、弄虚作假者,发现一次处罚。
2、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
3、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矿各种管理规定加重处罚。
4、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
5、对于在清单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五
镇中心小学
教师的职业道德关系到孩子的一生,师德师风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师德师风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科教兴国、促进教育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转变发展方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途径。
为扎实推进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我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考评方案如下:
一、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考评长效机制
为使师德建设工作形成常规化,使师德考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每学期结合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组织教职工进行一次师德考评活动。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工作步骤
1、抓学习教育和宣传发动工作。学校利用教师学习和教师会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动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师德建设活动;组织教职工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学习笔记,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理论素质、师德整体水平和思想道德观念。
2、抓问题排查。学校每月组织一次问题排查,针对本校教职工及教职工本人存在的师德问题进行排查。每一位领导、教师要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查自纠,深入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专人负责,实行 解决问题销号制度。对在问题排查期内不能发现,致使问题长期存在不能得到及时整改的,实行问题倒查责任追究制度。要着重开展好以下排查活动:
(1)是否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的信念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有无违背教育方针政策,存在只教书不育人的言行;
(2)是否做到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有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罚代教的行为;
(3)是否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刻苦钻研、严谨治学、勤奋教学;是否存在收费补课、强制学生订阅教辅资料、教辅用书、课堂上不用心授课而课后暗示、诱导、威逼学生参加补课进行收费的不良行为;
(4)是否做到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自尊自爱,廉洁从教,是否在工作日喝酒、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的现象;
(5)是否做到文明执教、服务育人、尽职尽责;是否存在损害、扭曲教师形象的现象。
通过排查,着力解决我校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使全校逐渐形成一支师德观念强、师风正、素质高的教师队伍,努力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为保证活动的成效,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完善会议档案、师德活动档案、师德排查档案,保留必要的音像资料。
3、组织师德考评 学校要成立考评组,人员组成根据以下标准构成:(1)教师考核组,教职工大会公开选举产生。小组成员要以一般教师为主体,人员为一般教师的三分之一。(2)家长考评组,由所任班级的3—5名学生家长代表组成,随机抽签产生。(3)学校考核组,教师代表共3— 5人组成;教职工大会公开选举产生。小组成员要以一般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小于二分之一。
考评分的计算:教师的考评分,由教师考核组、家长考评组、学校考核组三个层面的考评得分按规定比例累加后计出,综合分为100分,教师考核分按30%计,家长代表考评分按30%计,学校考核分按40%计。
师德考核结果具体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可确定教职工总数的30%为师德优秀教师。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凡教职工出现以下八种不良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其该学期的师德考核即定为不合格:
(1)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教师形象活动的;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擅自停课、空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造成学生辍学的;
(3)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财物的;
(4)搞有偿家教或自行组织举办收费性培训班、辅导班的;(5)因擅自离岗或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6)学期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及5天以上的;(7)教学极不负责任,家长反映强烈的;(8)在值班中,出现安全事故的;
(9)因违纪违规违法受到上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4、组织整改。对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反思和整改,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检查材料应包括“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问题形成的原因”、“今后努力的方向及整改措施”三个部分的内容。
5、抓典型教育和表彰奖励。学校要积极发现本单位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材料,向有关媒体推介,加强宣传力度,形成浓厚氛围。
6、抓制度建设。学校要在学习教育、查摆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师德检查监督长效机制,并以此作为今后教师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提拔晋升、职务调整的必备条件。
三、建立师德奖惩、监督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培育典型,树立榜样,严格惩治师德不良行为,强化队伍管理,提高社会对教师队伍的满意度和赞誉度,今后,学校在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核时,将认真开展一次师德考评活动。凡师德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
四、加强领导,确保师德建设工作的有效实施
学校将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考评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 实,务求实效。建立师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工作落到实处。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导和检查督促此项工作开展,指定人员专抓此项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为有效地遏制师德不良现象的发生,对师德师风实行有效监督,学校设立师德投诉电话,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群众对学校、教师师德情况的反映,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对师德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
考核标准
一、师德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依法执教(10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2分)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2分)
3、自觉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学习、遵守和维护教育法律法规,具有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4分)
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义务性政治活动(包括各种赈灾和献爱心活动)。(2分)
(二)爱岗敬业(20分)
1、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热爱本职工作,对教师职业有浓厚的感情。(4分)
2、教书育人,尽职尽责,主动承担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4分)
3、认真准备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组织考试考核。(5分)
4、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地发展。(3分)
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能善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有创意性;能主动承担学校临时性工作。(2分)
6、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把全部精力和满腔真情献给教育事业,做爱岗敬业的模范。(2分)
(三)热爱学生(10分)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2分)
2、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个学生。(2分)
3、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分)
4、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分)
5、要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2分)
(四)严谨治学(10分)
1、刻苦钻研、严谨治学。具有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投身教育创新实践,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更新教育观念。(3分)
2、富有创新精神,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手段,注重培育学生的主动精神,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在发掘兴趣和潜能的基础上全面发展,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2分)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努力提高自身科研水平,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2分)
4、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如饥似渴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本领。要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3分)
(五)团结协作(10分)
1、谦虚谨慎,顾全大局。(2分)
2、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家长、学生中的威信(4分)
3、关心集体,积极投身集体活动,维护学校荣誉,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4分)
(六)尊重家长(10分)
1、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3分)
2、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2分)
3、尊重学生家长的人格,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2分)
4、教育学生尊重家长。(3分)(七)为人师表(20分)
1、品行端正,诚实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于律己,以身作则。(5分)
2、奉公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法规法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5分)
3、文明执教,语言规范健康,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得体,在课堂上不得吸烟或使用通讯工具。(5分)
4、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不得参与色情、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5分)
(八)廉洁从教(10分)
1、不以职谋私,不私自以补课、辅导、复习等各种理由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利用学生家长的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5分)
2、不乱收费,不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商品和课外书刊、教辅资料。(5分)
二、下列行为一票否决,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1)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教师形象活动的;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擅自停课、空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造成学生辍学的;
(3)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财物的;
(4)搞有偿家教或自行组织举办收费性培训班、辅导班的;(5)因擅自离岗或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6)学期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及5天以上的;(7)教学极不负责任,家长反映强烈的;(8)在值班中,出现安全事故的;
(9)因违纪违规违法受到上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三、考核机构
人员组成根据以下标准构成:(1)教师考核组,教职工大会公开选举产生。小组成员要以一般教师为主体,人员为一般教师的三分之一。(2)家长考评组,由所任班级的3—5名学生家长代表组成,随机抽签产生。(3)学校考核组,教师代表共3— 5人组成;教职工大会公开选举产生。小组成员要以一般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小于二分之一。
四、本标准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奖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使我校广大教师树立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辛勤耕耘、无私奉献的精神,塑造我校良好的教师形象,打造一支品牌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特制定评先树优、职称评聘挂钩制度实施方案。
二、师德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家长、教师组成三个层面的师德考评组织具体负责师德考评工作。
三、评先树优前置制度:
1、师德考核依据“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为人师表、廉洁从教”八个方面,每年结合学校师德建设推进的重点确定考评具体内容。
2、把师德考核结果纳入对教师的评价体系,作为岗位聘任、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在特级教师、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评选中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一个前置条件,只有在学校师德考评中被评为“师德优秀教师”的,才有资格参加上述评选。
3、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聘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骨干教师评选时给予加分奖励,在评先树优时优先安排。
4、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评选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
6.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六
1、学校远程教育设备安全和维护由学校保卫人员、远程教育专兼职教师、负责学校远程教育项目的分管领导共同负责。其中,设备安全由学校保卫人员负责,设备的爱护和日常维护管理由远程教育专兼职教师、分管远程教育的学校领导负责。
2、远程教育分管领导、远程教育专兼职教师、学校保卫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远程教育功能用房、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查清责任,及时解决并报告。
3、远程教育分管领导,要不断完善远程教育项目的管理、使用、爱护的制度和责任追究赔偿制度,按制度实施管理。
4、在每学期的教学工作过程考核中,要把教师使用远程教育项目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未按学校规定使用的,教学过程考核作降等处理。教导处制定出具体的“远程教育使用考核方案”,每个期末对全体教师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考核,对积极使用远程教育设备进行教学,效果突出的,期末给予奖励。
7.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七
新闻检查是各国专制政府控制报业的重要手段, 是政府机构对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内容所进行的检查以预防危险的或反政府的内容。宋代定本制度的出现, 使中国古代有了最早的新闻检查的雏形。
(一) 宋代定本制度的出现
从中国历史上看, 新闻检查这一控制形式最早出现于宋代。因为“定本制”是仅针对邸报的审稿制度, 对“定本制”是中国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这一观点, 学界仍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定本制”的出现, 使中国有了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的雏形, “定本制”在形式上接近于现代的新闻检查制度。
宋代邸报有一套完整的审稿制度, 而且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历经变革。宋朝制度规定, 各地官员的奏章及申禀文书均通过进奏院转递, 同时要经皇帝审批。再由进奏院判定该奏疏是否应在邸报中抄发, 这就是当时所谓的“判报”。
据《文献通考》记载, 约在宋真宗咸平二年 (公元999年) , 皇帝下诏, 要进奏院将所供报状, 每五日一次, 抄送枢密院, 由枢密院最后批准决定是否向各地抄报, 称为“定本”制度。进奏院向地方发布的官报, 即以“定本”为准, 不得擅自增减1。后持续了整整七十年。定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加强了当时统治者对邸报对控制, 迫使进奏官们只能按照当局允许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报活动, 使邸报能够更好地贯彻皇帝和重臣的意图。
(二) 元明清新闻检查制度的传承
元朝由于统治者是蒙古贵族, 不习汉文, 所以不存在由中枢部门统一发布的汉文官方报纸, 定本制也因此取消。故由于没有官报发布制度, 新闻检查制度就无法形成。
到了明朝时期, 宋朝的传报制度得以恢复。明朝严厉控制抄传这一环节, 没有无判报等环节和“定本”制度, 大权集中于皇帝。2这导致许多章奏不能发抄, 广大依靠邸报获知朝政和国家大事的官员们耳目闭塞, 信息不灵。由此可见, 明朝的新闻检查制度与宋朝一脉相承, 都对邸报予以严格的控制, 其目的都是为了强化中央专制统治。
明朝的官报形式在清朝前期得到了延续。为加强皇帝的专权, 清代封建官报的发行方式经由通政使司 (收受臣僚题奏) 、六科 (负责谕旨和章奏的发抄) 、提塘 (官报的抄传发行) 等三个环节。中央通过对人员的任命, 进而对奏章的审阅工作加以控制。此外, 官报的抄发内容等相关事项都由皇帝作最后决定。由此看出, 清朝前期有一套严密的新闻检查制度, 它渗透在报纸抄写传送的每一个环节。
清朝初期, 无专门控制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 《大清律例》中刑律“盗贼”类的“造妖书妖言”一条是清政府用来处理有关报纸案件以及迫害民间出版物和办报人的主要法律依据3。
清末, 清政府在推行“新政”的进程中, 首次制定颁布了五个近代意义上的新闻法规, 《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9条、《报馆暂行条规》10条) 、《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清末报律表面上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 而实际上是清政府用来控制报馆、保证其变法政策得到贯彻和推行的工具。在这些报律的背后, 新闻检查制度依然存在。如作为我国近代第一部新闻出版法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刊的注册、审批、出版等都作出严格的规定。如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凡印刷物及新闻记载均须向所在地巡警衙门呈请, 报交京师印刷总局注册等4。其他四个报律以此为典范, 在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由此可见, 清末颁布的几个报律表现出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控制逐步强化的趋势。
二、思考当今我国的新闻检查制度
考察中国古代的出版禁令和新闻检查, 除了以历史的角度, 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出发来看待其作用以外, 从新闻专业主义视角更应看到其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无论是言禁还是“定本制”, 无论哪个朝代的何种新闻检查, 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新闻自由的原则。反观我国当今时代的新闻检查, 无论称为“审查制度”还是“检查制度”, 我们都不得不承认新闻出版的自由是受到了限制的。
我国对现行新闻检查制度的表述是“出版自由和事后审查制度”“在实行事后审查制度的同时, 继续实行出版计划和选题计划的申报备案制度”, 虽然已不像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实行严厉的言论和出版控制, 但不得否认我国在新闻自由的实现上和新闻检查实际操作中, 亦存在明显的缺失。
对意图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思想和出版物进行检查, 必要时进行处分是合乎公众和国家利益的, 诸如我国政府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宣传册进行封查、对意图分裂国家的藏“独”电台的屏蔽等等。但是实际情况确实, 这种审查的范围往往严重的扩大化, 审查的边界趋近模糊, 有时则成为维护党派团体甚至是个人利益的监察武器。检察机关非但处于无监控的状况之下, 有时还成为了某些官员封锁消息、统一口径的合法工具。
另一方面, 主旋律、宣传思想和新闻价值排位的设置往往限定媒体的宣传重点和方向, 进而间接限制了让民众对公共议题的获知, 使得追逐网络信源、街谈巷议成为对信息获取饥渴的人们抢占信息先机的仅有途径, 这不仅是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禁锢, 也是对民众的不信任。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 越是这种信息检查罅隙里深处的信息, 往往会激起公众探讨的热情, 进而口口相传, 事件也就在不断地言论大漠中变得面目全非。
当年清朝的邸报、京报曾经一度辉煌, 为朝野人士所倚重, 但没多久便逐渐趋于没落, 究其原因, 很大程度上在于官方对这类报纸控制过严, 不能满足社会上日益增长的信息方面的需求。我们应该从此类事实中看到, 政府对新闻自由干涉过多, 会阻碍到报业的发展, 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使公众与政府不能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这不仅不利于营造一个平等自由、开放民主的社会舆论环境, 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们不希望看到新闻检查成为新闻自由的绊脚石, 代替新闻检查制度的应是让公民自身的自律、社会监督和新闻法治的建设, 有法律的权威取代监察机关、行政检察官的威严。我们期望看到一个政府与公众良性循环意见反馈机制;是政府为自己也为人民开辟一条出版与表达真正自由的道路——政府敢于直视异见, 通过真诚沟通、虚心反馈, 人民敢言、乐言的自由表达与出版的真实社会。
注释
11《.中国历史上的报刊检查制度》, 何萍,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7年, 第24卷第五期。
22.《中国古代新闻检查制度综述》, 刘琰, 马征, 东南传播, 2009 (3) 。
8.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八
这次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对重大、特大事故,特别是2002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各级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
福建省作为全国重点检查的6个省份之一(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贵州、陕西)除重点对煤矿、交通运输、消防、民航、铁路、水上交通、建筑、电力、石油、石化、旅游、教育等15个方面进行督查、检查外,本个检查组还将对福建省的非公有制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考察和调研。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篇九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调动全体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任明确,资料齐全,配有专职安全员。
2、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责明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齐全,并认真执行。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年末有安全生产总结。
4、安全生产教育有记录。《安全生产法》宣传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每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有记录。
6、安全生产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7、安全生产事故无漏报、隐瞒不报现象。
8、安全生产宣传有内容,安全标志,安全标语醒目,安全操作规程挂牌齐全。
9、每项工序都有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奖励制度: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及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机械设备隐患、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个人。
惩罚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综合部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20-50元/人、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吸烟者,罚款200元;(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安全规定着装,罚款50元/人、次,;
(6)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人、次;
(7)凡由于生产作业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扣罚班组50-500元/次;
(8)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另罚的50~lOO元/次;
(10)生产现场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整改通知书》按期整改完成的,扣罚100-500元/项;
(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生产班组100元/次;
(16)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元/人、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
者;
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反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10.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篇十
第一节总则
第1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对于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事故并触范刑法者,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节奖励细则
第3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车间、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4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5条先进车间、部门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6条对第3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 7条奖励根据所作贡献大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过大小会、通报等形式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指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现金奖励。物质奖励可以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
予以奖励,其金额从200—10000元不等;也可以通过增加工资的形式予以奖励,其金额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节处罚细则
第8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9条禁止穿带铁钉、铁块的鞋进入生产区、储存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0条各车间员工禁止上班时间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违者一次罚款50元。禁止赤膊进入公司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11条上班期间禁止饮酒,违者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
第12条凡在禁烟区吸烟者,一次罚款50元;当在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却又无法查找吸烟者时,对该部门处罚100元/个烟头。
第13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区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4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5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16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存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公司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7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8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属领导(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9条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不得私自替班,违者一次罚款3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生产、设备、甚至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20条凡违反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者,一次对该部门罚款300元,对违规者罚款50元。
第21条进入容器(如反应釜、贮槽、塔等)、地下沟、深井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罚款50元,对该单位罚款200元。
第22条凡在禁火区内动火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动火地点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
第23条各种危险作业证未经办理完毕(如:没有签字完毕等),作业人员就进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元/人·次。
第24条各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隐患整改的部门罚款200元。
第25条对无证上岗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30元,对该部门罚款100元。
第26条各级领导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按违章性质轻重一次处罚30--200元。
第27条对不服从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一次罚款30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8条对故意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加倍赔偿,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擅自移动消防、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9条对没按要求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第30条项目建设期间,对没按相关规定进入施工区域者处罚100--500元/次。
第四节罚款收缴办法
第31条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开具罚款通知单,财务部收取现金。
第32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不缴款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加倍处罚。
第33条罚款资金由财务统一专项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
第五节附则
11.安全检查,重在实效 篇十一
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
检查的态度不端正 有的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指示,为了对上有个交待;有的人则通过检查来推卸自己的责任,掩盖自己的官僚主义,甚至还可借此来宣扬自己的政绩。因此,有些检查团在下到基层以后,检查的路线越来越“短”了,检查的内容越来越“浅”了,依法查处的力度越来越“软”了,最后是“雨过地皮湿”,问题依旧、隐患依旧,各种事故仍屡屡发生。
检查重点不突出 有的人习惯于搞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没有重点,面面俱到,在上面听汇报、看材料,用去了大半天;然后,到车间转一转、看一看,特别是对那些关键、要害部位、危险源(点)更是蜻蜒点水,一走而过。这样根本看不到问题,找不到关键,更提不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检查人员外行多 有的检查团过于庞大,浩浩荡荡,其中专业人员不多,外行人员不少,这不仅增加了基层的接待困难,而且也干扰了现场的生产秩序。有些外行人在检查中只能讲套话、空话、大话,讲不出有用的话,甚至错话,在群众中影响很不好。
检查方法不科学 在进行检查前,没有进行详细的策划和按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而是凭经验、凭直觉地进行检查。这样不仅容易漏检,而且很难发现那些深层的问题和潜在的事故隐患。
整改措施不得力 有的检查团在检查后,不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只是轻描淡写地总结几句,既不追究责任,也不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更谈不上把整改措施落实到人头上;即使发现了严重的问题,也是以“下不为例”而宣告结束,皆大欢喜。
安全检查,重在实效
第一,不搞形式,注重“效果” 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从而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检查工作的全过程都要围绕着这个目标认真准备、认真检查,做好评价,落实整改措施,不图形式,不搞花架子,不走过场;尽可能避免“人马未动,《通知》先行”的做法,以防止被检单位来一个“上下齐动员,糊弄检查团”,使检查团查不到真实情况,从而失去检查的意义,达不到检查的目的。
第二,从实际出发,多搞专项检查 安全检查的种类有多种,要从实际出发,以专项检查为重点。
实践证明,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集中一段时间、针对诸如机电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要害部位等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项检查,对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少些“外行”,多些“专家” 检查人员的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外行”人员和陪同人员尽量少,专业人员尽量多,实行“领导、专业人员、陪同人员三结合”。主管领导参加,有利于组织指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能引起被检单位的重视;专业人能击中要害,发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四,既听汇报、看材料,更要深入现场 事故隐患多存在于生产现场,因此在检查的过程中,既要听被检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的材料,更要深入生产现场,到班组、到工厂中去,根据检查计划和检查标准,按生产工艺的全过程、关键部位、关键设备进行逐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五,既凭经验,更靠“科学” 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是可贵的,但必须上升到理论,上升为科学规律,因为经验的本身受到每个人感知、知觉、性格、价格观等心理因素的制约,往往具有片面性。唯有采用科学的方法,才能推动安全检查由人治向法治、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在诸多的科学方法中,采用《安全检查表》是最常见的、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之一。
《安全检查表》是依据系统工程学原理编制而成的。采用《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能使检查的目标明确、操作有据、评价准确、措施有效,而且能避免疏漏和走“过场”,从而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整改事故隐患。
12.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十二
一、明确高校廉政建设防控重点
明确高校廉政建设防控的重点, 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指标, 有针对性开展高校党风廉政工作的前提。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 (IIEP) 将教育腐败行为定义为“系统地使用公共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 对教育产品和服务的获得与质量产生巨大影响的行为, 以及对教育升学机会、教育质量和教育平等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1) 。纵观国内外高等教育领域的腐败案件, 高校产生腐败现象的渠道众多, 总体而言, 可归纳为三大类, 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
1. 在开展教育的过程中产生的腐败。
这类腐败现象有学者概括为“教育功能异化”和“职业不当行为”引发的腐败 (2) 。其腐败行为的主体可以为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内部各级管理机构和个人, 也可以是每一个普通的教师, 其腐败行为方式有很多, 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利用所掌握的学生的入学和就业机会获取不当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满足集体或个人某种需要为目的, 在为学生做各类成绩评定中偏离公平公正;以通过某项考核或评估为理由, 迫使学生参加额外的付费教育、培训或购买资料等;披露学生个人隐私或信息, 对学生个人进行骚扰或歧视;利用学校的公共财产或名义谋取私利;对同事的不正当行为不管不问等。这类腐败现象是教育中最为直接、影响最坏、并严重影响入学机会、教育质量和公平的行为, 在国内外高校中易发多发, 是国内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高等教育腐败现象的焦点问题。
2. 为谋求教师或学生个人发展而产生的腐败。
这类腐败现象主要包括学术腐败和职务腐败行为。国际上通常以学术不端 (Academic Misconduct) 或学术不诚实 (Academic Dishonesty) 来指学术腐败现象, 主要指剽窃, 伪造数据等, 也包括学生的舞弊抄袭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有利用学术资源谋取非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不正当资源谋取学术利益, 如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等;学术从业人员有意识地进行的学术违法违规行为, 如抄袭剽窃、实验作假、伪注等;学术研究及成果发表中存在的违背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的学术偏差, 如一稿多投、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等;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滥用、冒用、侵吞科研经费等。职务犯罪在高校主要表现为在人才引进、人员聘任、教师职务晋升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公平、不公正, 甚至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现象。上述腐败现象虽然对学生直接影响不大, 但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教育体系的公平公正、学术研究水平的发展和教师、学生的个人发展, 最终影响教育质量, 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3. 教育资源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腐败。
高校的建设和运转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经费作为支撑, 这就为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其行为方式主要有在学校各项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在教育仪器设备采购中产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在学校相关资产、设施使用、租赁等过程中产生的违规违法行为等, 这方面的腐败问题不胜枚举, 其腐败方式与社会上工程建设腐败方式大致相同, 是当前被查处的高校腐败案件中涉案情节最严重、查处数量最多、影响最恶劣的腐败现象, 也是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关注的重点。
二、科学制定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指标体系
1. 分级制定考核指标。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高校各级单位和岗位的廉政风险责任各不相同, 其检查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也应有所区别。毋庸讳言, 作为高校的最高权力部门,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岗位具有较高的廉政风险, 从国内外高校情况来看, 多数腐败案件都有高校领导班子和个人参与其中。为此, 要根据高校领导班子和个人岗位职责, 梳理职权目录, 选定廉政风险防控点, 制定防控措施, 拟定各项防控措施的考核指标。除此之外,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还对学校各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和个人的廉政建设情况负有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的责任, 是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是否与二级部门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是否定期听取二级部门的廉政工作报告、是否认真开展检查考核等都应当成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校二级部门除了共性的指标外, 由于其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不同, 其考核指标在内容上、深度上都应有所区别。
2. 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
现代研究方法必须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也要体现这一原则。对于可以准确数量定义、精确衡量并能设定绩效目标的考核内容, 应该尽可能的设立考核指标, 以便更为精确的衡量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对于无法直接通过数据分析考核内容, 应制定出定性考核指标, 对考核对象进行定性分析。
3. 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
各高校实际情况不同, 其检查考核评价体系也应当不同。一所高校内部各二级单位由于其具体功能不同, 其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也应有所区别。应对高校各二级部门进行分类, 在明确基本的共性指标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教学部门、管理部门和服务部门, 重点防控部门和一般防控部门之间的差异, 区别个性制定考核指标, 并鼓励各学院 (系) 和部门根据专业、权力、职责的具体情况, 确定廉政防控重点, 制定廉政风控指标, 避免“千人一面”的做法。
4. 注重对廉政文化研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
高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 同时还承担着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职能。因此, 高校开展廉政建设工作, 除了完成党风廉政的惩防腐败, 为学校建设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任务外, 还应该成为廉政文化研究与宣传教育的重要力量。因此, 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指标体系中, 应当把研究、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尤其要鼓励教学部门结合专业学科特点, 从本专业从业人员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建设着力, 进行科学研究, 并把学生在将来从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如何进行廉政防控等内容列入课堂、课外教学, 提前开展廉政教育。
三、规范程序, 做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1. 严格制定执行检查考核程序。
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检查考核程序是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目的和效果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至少应包含以下五个程序:一是自评, 由考核对象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进行自我评价, 评定考核等级, 撰写自评报告,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二是民主测评, 组织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应明确提出参评教职工的比例,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评参评教职工应体现不同职称、不同岗位的代表性;三是他评, 在对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终考评中, 应列入党风廉政工作的考评内容, 接受其他部门单位的考评, 管理部门服务部门除按在单位内部开展民主测评以外, 还可面向其服务对象开展抽样测评或校园网络测评, 扩大考评的参与面;四是抽查考评, 由学校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对重要部门、重点岗位的考核对象直接进行民主测评或收集群众意见, 查阅有关廉政建设档案, 对接受考评的单位, 由考核工作组在单位自评、民主测评、他评和抽查考评的基础上, 根据考核情况评定考核等次;五是反馈, 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 并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对象。
2. 注重检查考核实效, 力避形式主义。
在当前一些工作考核检查中, 较多存在重视查阅档案资料、忽视听取群众意见的现象, 而检查考核工作的关注点和方式最终会影响甚至是决定考评对象在落实该项工作上的具体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好坏, 关键还是应该体现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广大师生是否满意上。因此,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工作要更多地在充实考核内容、规范管理程序、有效预防腐败上下工夫, 力避形式主义的倾向。
3. 畅通民主参与监督渠道。
要注意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工作与推进高校管理民主化工作结合起来。“群众、公众舆论等监督主体的缺失, 已成为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 (1) 因此, 发动师生广泛参与, 这既有助于发展基层民主, 保障师生民主权利, 也能够动员群众参与监督, 确保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 要充分保障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把倾听师生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利用信息公开、教代会、工代会、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渠道, 确保师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注重检查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要利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聘结果, 充分发挥其在惩治和预防教育腐败、规范教书育人过程, 推动高校建设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评与学校领导干部“一报告两评议”考核体系、组织部门的干部考核体系、教代会民主评议体系、审计部门的干部经济责任考评体系等其他相关考评体系的协调统一。要及时把检查考核结果反馈至考核对象, 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纪检监察部门还应建立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把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注释
1Jacques Hallak and Muriel Poisson.Corrupt Schools, corruptuniversities;Whatcan bedone?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ducational Planning. 2006,P29.
2曹文泽、龚波:《从中外比较看我国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策略》, 《中国高等教育》, 2010 (Z1) , 第19-20页。
13.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篇十三
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考核奖惩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为目的。坚持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考核与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领导检查考核与逐级检查考核相结合、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检查考核与广大干部职工监督举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对检查考核负主要责任,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奖惩职权,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矿领导、安全生产会议汇报检查考核奖惩情况。
第四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和各区队、组一方面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得拒绝、阻挠。另一方面又要一级查一级,自己查自己,对自己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现安全生产的群查、群防、群治。
第五条每一个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矿安监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矿领导举报,对报告或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安监部门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矿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检查考核的领导工作。成员如下:
主任:矿长
常务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工会主席
副主任:总工程师各副矿长
组员: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负责人专职安监人员
第八条领导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订检查考核办法,经领导组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由矿长带队,每月组织一次集中的检查考核工作。
3.每月末召开一次检查考评会,总结当月检查考核工作,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讨论决定奖罚并公布执行。
4.检查和评价专职安监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由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科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要求和生产实际制定每月检查工作重点。
2.具体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3.组织专职安监人员下井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监督检查。
4.接待和处理职工的安全问题举报。
5.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保管检查考核的各类信息,月工作总结报安全副矿长、矿长。6.具体组织每月领导组检查考评会,将考评总结、下月工作安排及奖罚结果行文公布。第四章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条为加大确保安全的激励机制,我矿实行安全特殊贡献奖,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第十一条安全特殊贡献奖的获奖条件、金额如下:
1.为安全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收到明显效果的,奖励500-5000元。
2.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在抢救事故中有功者,奖励2000-10000元。
3.检举揭发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奖励200-500元。
4.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内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年终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5.领导组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工作和行为。
第十二条安全特殊贡献奖由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经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矿长颁发奖励命令。
第五章安全奖
第十三条矿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其中包含安全奖。奖金额度根据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大小确定(吨煤费用包干中包含安全奖),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挂钩发放。
第十四条安全奖的考核发放规定如下:
1.全月未发生各类事故,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没有发现任何违章违纪的安全问题,全额发放安全奖。
2.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三个月安全奖。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发生责任重伤事故,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及责任人分别免发当月安全奖的20%、30%、50%、100%。
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2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二个月安全奖。
6.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1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3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当月安全奖。
7.全矿全年杜绝上述任何事故,年底每名员工加发一个月安全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加发二个月安全奖。(上述事故等级评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8.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实行经济处罚,处罚方式是扣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第六章检查与处罚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矿发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各级领导、专职安监人员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的规定的处罚行为和现象,必须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区队进行经济处罚。处罚要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处罚的方式是填发《安全检查问题通知书》。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对查出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任部门、区队要立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签发人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视问题性质按本办法处以2-3倍的加重处罚。第十八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也要逐级统计上报到安全科,矿对自查的问题不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所有员工都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徇私舞弊、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和不按规定处罚的检查人员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矿规矿法处理。
第二十条安全科每月对处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当月检查考核领导组例会(安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安全科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直接给与经济处罚的,财务部门可据此扣发安全绩效工资。处罚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等责任单位的,要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头上,名单报财务部门扣发安全绩效工资。未落实到责任人头上的,一律扣发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效益工资。
第七章一般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2.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明显差距,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3.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规定的安全记录,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单位负责人10元。
4.未按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处罚单位负责人20元。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蛮干,处罚责任人50-200元。
6.当班脱岗、当班饮酒、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7.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着装下井,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8.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不畅、反馈不及时,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9.发现设备隐患隐瞒不报,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发生打架或黄赌毒问题,不管谁的责任,每人处罚100-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1.发现应持证上岗未持证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12.井下发现烟、火携带者以及酒后下井者,处罚责任人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13.井下安全员发现问题必须协助采掘(采煤)队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出井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汇报,处罚安全员100元。
14.井下各工种人员(包括安全员、瓦斯员)要严格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提前出井者处罚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井下发现严格禁止下井人员下井或严格禁止下井物品等下井,每发现一处(人、次)处罚当班验身员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6.班前会议必须每班召开,并做好记录。如发现一次未开处罚跟班队长100元,无记录处罚50元;当班瓦斯员、安监员未参加处罚50元。
17.发现井下不戴安全帽或随意在井下躺卧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18.发现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
19.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处罚当班10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200-500元;责任人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发现电缆及电气设备丢失,处罚当班500-1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5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1.发现链环、插销、刮煤棒及设备配件丢失,处罚当班200-5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200-500元,数量巨大者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2.发现矿井设备、设施被破坏,处罚当班5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500元;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3.发现井下私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损坏矿灯闭锁,处罚50-100元。
24.不履行交接班手续,提前出班或推后接班者,处罚50-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25.下井未佩带自救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第八章专业罚则
第二十三条采掘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各施工点无施工措施、无作业规程、未经批准私掘乱采处罚1000元至10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500元。
2.主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必须按中线开掘进,要求中线偏差正负10cm,腰线偏差不超过正负30cm,如巷道不够规格或超宽、超高都要扣减进尺,并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3.放炮工作面没有设专人放警戒,没有另外加放炮指示标志,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
4.煤里发现夹杂2个以上雷管,处罚各采掘(采煤)队每个300元。
5.发现放炮装药时未充填炮泥,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6.巷道支护要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3m,主运输大巷lm一架有腿棚,回风巷每1.5m一架无腿棚,当班必须支好,发现每缺一架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7.掘进巷道的密闭工程必须及时,在前一个联络眼打通后,后一个联络眼必须密闭(用砖砌墙,黄土,水泥抹面)回采永久密闭要求在45天完成,要求两道“三七”墙体,间隔50cm,中间夹50cm厚的黄土,在巷道两帮、顶、底必须开30cm深的槽体,保证密闭墙不漏风。采掘工作面的临时密闭必须用砖砌“二四”墙,黄土,水泥抹面。发现密闭不及时或不按规格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8.发现未按规定掘进到位后就回采,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9.发现回采工作面的浮煤超过5%,,处罚采掘(采煤)队5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0.煤场发现有40公斤以上的大块石头,每个采掘(采煤)队处罚200元。
11.发现主井筒、运输大巷煤尘大,煤壁、电缆、设备粉尘大,处罚采掘(采煤)队5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12.发现各硐室、各皮带头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工具就开工作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3.发现井下各采掘(采煤)队未按规定配备三盏备用矿灯,缺一盏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14.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数量不足,质量差,每处处罚采掘(采煤)队2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5.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无支护,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6.不按作业规程施工,巷道工程质量差,处罚采掘(采煤)队5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7.回采工作面超前切眼贯通后,没有在24小时内及时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8.巷道掘进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开掘联络贯眼,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9.发现倒车硐的距离小于50m,深度大于6m, 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20.掘进巷道联络贯眼贯通后,上一贯眼没有在24小时内及时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21.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记录不完善,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22.回采工作面每一刀采完后,顶煤没有回收干净,处罚采掘(采煤)队2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第二十四条检查发现通风、瓦斯、粉尘防治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无故停止主扇运转,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2.主扇机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3.主扇机房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4.各用主扇(电机)损坏不及时修理,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5.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低于85%,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6.没有按规定按时测风,没有填报测风牌板和测风报表,每缺一项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7.没有及时调风、配风,造成工作面出现微风、无风现象,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8.局扇位置不合理或出现循环风,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9.局扇未实行“风电闭锁”,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必须使用阻燃风筒,使用非阻燃风筒者每一米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1.局扇时开时停,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2.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缺1米,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3.风筒末端20米以外有破口,每有一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4.风筒接头不严密或吊挂不符合规定或拐死弯,每有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通风设施工程没有按时完成,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6.通风设施质量差(如漏风、密闭不掏槽、墙面有裂缝、构筑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每有一项,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17.通风瓦斯检测仪器没有定期检修和校正而继续使用,每发现一台,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8.如发现随意乱拆墙、风桥者一次处罚200-500元。
19.各工作面风袋必须吊挂整齐,风袋口距工作面小于5米,风袋质量要求为600mm橡胶风袋,如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20.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出现空班、漏检、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以上,体积达以0.5立方米,八小时未处理)现象,每发现一项,处罚作业队组、有关部门及瓦斯员各200-2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1.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缺一次,处罚瓦斯员100元。
2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无”一炮三检”记录,处罚瓦斯员100元。
23.瓦斯检查没有做到”三对口”(即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记录手册、瓦斯班报三者一致)或没有填写牌板、记录、报表、没有交接班签字,每有一项处罚瓦斯员100元。
24.没有定期洒水,井筒、大巷干燥,煤尘大,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5.主要运输大巷没有定期(一年)冲刷粉尘,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元。
26.灯房各种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7.灯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每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8.变电室卫生差、设备有灰尘、油垢或漏油、消防器材不齐全,每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9.变电室内各种保护装置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0.变电室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1.井上下通讯不畅通,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兀。
32.不遵守操作规程,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处罚操作人员50元。
3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处罚50元。
34.要求各采掘工作面的机电设备必须安装整齐,开关,风机要上架,电缆电线要吊挂整齐,高度不低于1.8m,每3m吊挂一个电缆钩。如电器设备缺一个挡板,弹簧垫、密封圈、压线板等视为失爆,每一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35.开关、风机如发现一台不上架处罚责任部门100元。36.电缆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有一处,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37.开关无闭锁(或失效)、防爆面未涂凡士林、接线工艺差,每有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38.各种声、光联络信号不完善、不灵敏,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9.各类电机没有风叶、风罩,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40.机电设备如有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否则处罚责任部门300元。如人为损坏丢失设备,两倍赔偿。第二十五条检查发现提升、运输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主提升机房及人车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主提升机房及人车房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提升钢丝绳没有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500元。
4.提升绞车制动系统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元。
5.提升信号不齐全,不灵敏,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6.提升安全保护装置(过卷、过速、限速等)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元。
7.绞车司机工作粗心,不负责任,造成事故,处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并追究刑事责任。
8.提升串车未挂保险绳,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9.运输小绞车戗压杠不全,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10.运输小绞车附近卫生差,处罚司机30元。
11.不用联络信号联络运输,处罚当事人50元。
12.主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蹬皮带、行人注意安全,否则处罚200元。
13.在大巷蹬皮带者,处罚50元。
14.摘挂钩人员不检查矿车连接情况、钢丝绳磨损情况而造成事故,处罚200-5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加重处理。第二十六条检查发现爆破材料及爆破作业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爆破材料库保管员及看守员脱岗一次,处罚100元。
2.雷管未编号,处罚保管员100元。
3.没有履行火工品审批手续,擅自发放,处罚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保管员各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4.雷管、炸药没有分开运送,处罚运送员100元。5.运送雷管没有用绝缘袋装,裸露运送,处罚运送员100-200元. 6.运送人员对所领的火工品没有及时入井,无故在途中逗留,处罚200元。7.运送人员擅自超量领取火工品又未及时清退,并在箱外存入,处罚200元。
8.工作面雷管、炸药乱扔、乱入、混放,发现一次罚爆破工100-200元。
9.雷管、炸药箱破烂没有及时更换,处罚作业队组及责任人各100元。
10.雷管、炸药箱没有按规定分开一定距离存放;没有放在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或爆破警戒线
以外的地点,每有一项不合格,处罚作业队组及责任人各100元。
11.放炮器缺压线螺母、接小线处罚200元。
12.放炮器缺螺丝或随意在井下更换电池处罚100元。
13.不使用放炮器放炮,处罚爆破员500元。
14.放炮不使用炮土或水泥泥,处罚爆破员300元。
15.放炮不设置警戒,不发出信号,处罚爆破员及队长各300元。
16.起爆点到爆破点的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处罚爆破员100元。
17.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混挂在一起,处罚爆破员100元。
18.爆破工不随身携带放炮器手把,处罚100元。
19.井下不处理”瞎炮”,处罚爆破工200元。
20.爆破员不按照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执行,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处罚100-2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有明显问题的在实际执行中不断补充和修订完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矿安全科。
安全监督检查问题通知书
检查人:第号
检查时间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
发现的问题
处罚意见
整改要求
复查情况及意见
领导组讨论意见
矿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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