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2024-12-07

最新高层住宅防火规范(5篇)

1.最新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篇一

ISBN:9158005868109

定 价:28.80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时间:-9-1

装 帧:平装

目录

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

2.最新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篇二

1 高层民用住宅设计中的防火措施

1.1 建筑防火分区的设计

建筑防火分区包括水平防火分区和垂直防火分区两部分。水平防火分区是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多个防火分区;垂直防火分区, 是将具有1.5h或1.0h耐火极限的楼板和窗间墙 (两上、下窗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2m) 将上下层隔开。

建筑物直通评测外的安全出口上方, 设置宽1.5m的防火挑檐。疏散出口的门内外1.4m范围内不设踏步, 且门向外开, 无门槛。变形缝构造基层采用不燃烧材料。地下室变形缝处的防火门开启后不跨越变形缝。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管道井, 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井壁检查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每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

1.2 消防设施和排烟系统

在住宅消防设施和排烟系统的设计中应注意:厨房要设有烟感自动报警系统;电梯间前室要设有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消火栓和正压送风系统;建筑物顶部要设有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要设在附近建筑物的地下室内。管道井要在施工完毕后, 每层楼板处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耐火材料封堵;管道井为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防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楼梯间每隔二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每层设一个。风口处设电动防火阀, 平时常闭, 火灾时开启3层 (失火层和其上下层) 。见机设在屋顶机房内, 当发生火灾时, 探测器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经确认后, 在消防中心自动或手动打开正压见机前的常闭风阀, 同时, 连锁启动该系统的正压见机。火灾后, 由消防中心手动关闭常闭风阀;同时自动关闭该系统的正压风机。厨房要设有烟道, 可采取机械排烟, 并有外窗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1.3 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系统

供室外消防用水的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 其进水管两条。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 在管网上设有若干个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分布于建筑周围, 间距不大于100M。当其中一条进水管道发生故障时, 其余进水管道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布置成竖向环状, 不分区。采用两条消防竖管, 每根竖管直径150mm, 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 另一进水管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消防给水管道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以便检修管道时切断水流用。阀门布置可保证检修时两根竖管不会同时关闭。

屋顶设有容量为7.5立方米的高位消防水箱, 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水箱间设有稳压阀, 以保证消火栓在火灾初期所需要的流量和压力。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电梯间前室设消火栓。建筑屋顶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消火栓, 并设在楼梯顶层出口处, 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在建筑适当位置设置两台消火栓泵, 一用一备;两台稳压泵, 一用一备。

1.4 电气照明防火设计

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消防控制室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设置应急照明, 其地面最低照度不低于0.51x。疏散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911”事件发生过程中楼梯间一片漆黑, 显然消防应急照明设施出现问题, 严重阻碍了人群的疏散速度, 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 高层民用住宅居民日常防火措施

2.1 家用电器的防火措施

高层民用住宅的居民对家用电器的防火意识要更强, 因家用电器导致的火灾所占比例较大。家用电器的防火可分电热式家电和非电热式家电两种。

电热式家用电器的防火措施:购买电热炉具时, 应买合格产品;电热炉具在使用过程, 应有人看护;电炉、电热壶在使用时, 其下方的台面必须为不燃材料制作。附近不得有可燃物质存放;注意电热炉具的功率和导线型号的匹配, 防止由于导线过负荷而发热融化, 引起火灾。接、插部分要保持接触良好, 并保持干燥;防止电热炉具余热接触可燃物引起火灾。要避免电热器具与周围物品靠得太近, 以免热能积聚而升温起火;注意接线型号与电器功率的配套;防止过电压或低电压长期运行;防止绝缘长期受热老化引起短路;设置短路、漏电保护装置。

非电热式家用电器的防火措施:空调器勿使可燃窗帘靠近窗式空调器, 以免窗帘受热起火;电热型空调器关机时牢记切断电热部分电源。需冷却的, 应坚持冷却两分钟;勿在短时间内连续停、开空调器。停电时勿忘将开关置于“停”的位置;空调器电源线路的安装和连接应符合额定电流不小于5~15安的要求。并应设单独的过载保护装置。

电视机不宜长时间连续收看, 以免机内热量积聚, 高温季节尤应如此;关闭电视时, 关闭机身开关的同时应关闭电源开关, 切断电源;保证电视机周围通风良好, 以利散热;防止电视机受潮、防止因潮湿损坏内部零件或造成短路;雷雨天尽量不用室外天线以免遭受雷击。

电冰箱要保证后部干燥通风, 新买的冰箱的可燃性包装材料应及时拆除;防止压缩机、冷凝器与电源线等接触;勿在电冰箱中储存乙醚等低沸点易燃液体, 若需存放时, 应先将温控器改装机外;勿用水冲洗电冰箱, 防止温控电气开关受潮失灵;勿频繁开、启电冰箱, 每次停机5分钟后方可再开机启动;电源接地线勿与煤气管道相连, 否则发生火灾时, 损失惨重。

音响设备在高温季节勿长时间连续使用, 以免散热不畅而升温, 一般连续工作时间勿超过5小时, 勿使液体进入音响, 潮湿季节应定期打开盖驱潮, 以免受潮短路而起火。

2.2 采取其它一系列必要的防火措施

一是在卧室和书房内, 建议安装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以有效探测报警并预警。

二是注意家庭生活。在使用燃气炉具时一定要做到关闭减压阀和角阀, 以防止气体泄漏, 养成安全用火的良好习惯。

三是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必要的灭火器材,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类、易燃液体、固体有机物、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可以有效扑灭住宅内发性的一般火灾。

四是提高居民安全消防意识, 养成良好的消防安全习惯。大多数住宅火灾, 都是由于居民思想麻痹, 缺乏消防科学知识, 违章违规所致。

此外, 居民还应该学习掌握一些灭火常识及逃生本领, 以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安全防火关系所有人, 防火措施的合理与否是能否避免火灾的关键,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断加强居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要了解住宅火灾的特点和防火对策, 掌握防止发生火灾的知识和发生火灾时保护自己的方法, 居民还要在用火的同时, 加强对火的控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阻止火灾的发生, 保证自身安全。

摘要:高层民用住宅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高层建筑防火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其防火措施更是成为广大居民关注的话题。

3.最新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篇三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与高层建筑地下车库通风排烟设计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吴时晶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林其昌引言

地下汽车库作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愈加普及),其面积很少则一层,多则数层,由于地下汽车库在高层建筑中处于半封闭状态,流动或停泊的汽车排出废气且带有可燃物,因此如何解决其通风与排烟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高规与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主要异同点

高规: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原为 GBJ67-84 现改为GB50067-97)。1.0.2 本规范适合于新建、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防火设计(采文说明中明确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所属的汽车库)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5.1.6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m2。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担负一个防

烟分区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担负二个或二个以上防烟分区排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120m3/h·m2计算。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对比知道二规范主要差别在于:地下汽车库应设排烟系统的条件从200m2放松到2000m2放到2000m2;排烟分区从500m2扩大到2000m2;排烟量从60m3/h·m2减少到6次/h。高层建筑地下汽车库通风与排烟系统的形式

对排烟系统而言,虽排烟分区扩大了了,但排烟量与平时排风量相差无几,这样以前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二合一系统之间存在的不少难以协调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3.1平时排风和火灾排烟均使用一台风机。

防烟分区内(通常在1000m2以内)设风机一台,平进排风与火灾排烟均运行,系统风量按火灾时排风量确定,风机前设一常开,280°C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3.2平时排风和火灾排烟风机分别独立设置。

在同一防烟分区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分别设置风机,普通风机平时常开,70°C关闭防火阀;高温风同设70°C开启,280°C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普通风机平时常开,火灾时改为排烟风机运行。

3.3 采用双速风机,平时排风低速运行,火灾排烟高速运行。

这种系统形式主要适用于排风量与排烟量悬殊的车库(如车库平面特殊,层高大,汽车出入库频度低,每辆汽车占面积特别大),今后出现频率可能已不太高。新汽车库防火规范引发的思考和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4.1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规定排烟量按换气次数确定,其值虽与汽车库排风量相近,但它们目的却不一样。前者是为迅速排出烟气,保证人员车辆安全疏散和控制火灾蔓延;而后者是为了控制库内废气浓度,确保人员健康。

4.2 汽车库的气流组织

地下汽车库通风与排烟系统还应重视送风、排风与排烟系统的气流组织。合理的气流组织可以迅速地排除汽车库内废气与烟气。要使气流组织合理设计者应认真研究、确定送风、排负与排烟系统形式与布置,使疏散方向正好是烟气与污染浓度降低方向,排风口、排烟口要尽可能均匀,靠近汽车附近,送风口应布置在疏散口的方向。

4.3 挡烟梁的认定

防烟分区划分高规规定采用档烟垂壁、档烟梁或挡烟隔墙等措施,这里档烟梁高规中指“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的梁”。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使排烟量明显减少,笔者认为在新情况下,防烟分区的认定应相对规范、严格,即挡烟梁的认定应认真、从严。建议以板下大于800梁或主、次梁差大于500的主梁认定为挡烟梁。

4.4 风机的选择

按新汽车库防火规范设计的排风与排烟系统,对应管路阻力则相差不大。呼吁有

关厂家应紧跟市场,尽快开发出与普通风机工况相近、动力性能良好、压头适中(比普通风机压头略高些),高效、噪声低、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均适合的混流工风机,以满足市场需求。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四

首先需要有一定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本条对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提出要求。

由于我国在防、排烟试验研究方面尚无完整的资料, 故本条对可开启外窗面积仍参考国外有关资料确定。

日本《建筑法规执行条例》规定:房间在顶棚下80cm高度的范围内, 能开启窗户的净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50, 且与室外大气直接相通,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该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并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自然排烟的竖井其截面积为2m2。合用前室为3m2。

德国《高层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楼梯间在22m和22m以上时, 每隔四层应划分为一个防烟段。每段必须在最上部设排烟装置, 其面积必须至少为楼梯间截面的5%, 但不小于0.5m2。美国《PROGVESSIVEAICHIRECTUYE》刊物介绍, 按国家防火协会规定, 排烟设备的规格和占有空间, 要根据建筑散热分类来决定。国家防火协会编印的“排烟热装置指南”的文章中介绍, 把用途不同的工业建筑物的散热性能分为低、中、高散热三类。其它的建筑类型, 如会议厅、商业厅等可参考上述三类原则进行划分。国家防火协会推荐的排烟孔道顶部设置自动排烟装置。

走道与房间的开窗面积参考日本规范。考虑到把日本的规范内容直接搬到本规范中来, 执行当中会有很大困难, 因为距顶棚80cm高度的范围内, 能开启的外窗面积不一定能满足房间地板面积1/50的要求, 如按日本规定还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日本规范还规定:距地板面高度超过2m的窗扇都要设手动开启装置, 其手动操作手柄设在地板上0.8~1.5m的高度。这样一般的钢窗构造均要改动, 还要设手动联杆机构, 不仅改造比较困难, 而且增加造价, 这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所以未作这样的规定。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 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二、需要说明的几点。

1. 关于楼梯间的开窗面积:楼梯间是人员

疏散的重要疏散通道, 从原则上讲是不允许在火灾发生时有烟, 但是从发生火灾的几个案例表明, 当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 虽能依靠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进行排烟, 但由于楼梯间存在着热压差 (即烟囱效应) , 烟气仍同时进入楼梯间造成楼梯间内被烟气笼罩, 使人们无法疏散, 直至火灾被扑灭后, 楼梯间内的烟气也无法被排除。为此要求楼梯间也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 开窗面积能在五层内任意调整, 如:当某高层建筑下部有三层裙房时, 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以保证四、五层内有可开启外窗面积2m2时, 其一至三层内可无外窗。这样可满足裙房且裙房高度不太高的建筑的要求。从防火角度分析也是合理的。

2. 室内中庭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限制,

是由于室内中庭高度超过12m时, 就不能采取可开启的高侧窗进行自然排烟, 其原因是烟气上升有“层化”现象。所谓“层化”现象是当建筑较高而火灾温度较低 (一般火灾初期的烟气温度为50~60℃) , 或在热烟气上升流动中过冷 (如空调影响) , 部分烟气不再朝竖向上升, 按照倒塔形的发展而半途改变方向并停留在水平方向, 也就是烟气过冷后其密度加大, 当它流到与其密度相等空气高度时, 便折转成水平方向扩展而不再上升。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烟气随着温度的降低又会下降, 使得烟气无法从高窗排出室外。

由于自然排烟受到自然条件, 建筑本身热压、密闭性等因素的影响而缺乏保证。因此, 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 (如极为重要、豪华等) 、投资条件许可等情况, 虽具有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条件, 但仍可采用机械防烟措施。如:日本新宿、野村大厦, 上海华亭宾馆。

8.2.3新增条文。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均应设有可开启的外窗, 且其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 这对我国的一些工程 (主要是高层住宅及二类高层建筑) 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困难, 从前几年《高规》执行的情况以及从自然排烟的烟气流动的理论分析, 当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两个不同朝向有可开启的外窗时, 其排烟效果受风力、风向、热压的因素影响较小, 能达到排烟的目的。因此本条规定, 前室如利用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 (如图18 (a) 、 (b) ) , 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例如北京前三门高层住宅群等。

8.2.4新增条文。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气 (负带热量的空气) , 因其容重较一般空气轻, 所以都上升到着火层上部, 为此, 排烟窗应设置在上方, 以利于烟气和热气的排出。需要注意的是, 设置在上方的排烟窗要求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这种能在下部手动开启的排烟窗, 目前在国内已有厂方生产, 故作出本条规定。

8.3机械防烟

8.3.1新增条文。

一、从烟气控制的理论分析, 对于一幢建筑, 当某一部位发生火灾时, 应迅速采取有效的防、排烟措施, 对火灾区域应实行排烟控制, 使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能迅速排除, 以利人员的疏散和消防扑救, 故该部位的空气压力值为相对负压。对非火灾部位及疏散通道等应迅速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使该部位空气压力值为相对正压, 以阻止烟气的侵入, 控制火势蔓延。如:美国西雅图大楼的防、排烟方式, 采用了计算机安全控制系统, 当其收到烟 (或热) 感应发出讯号时, 利用空调系统进入火警状态, 火灾区域的风机立即自动停止运行, 空调系统转而进入排烟, 同时非火灾区域的空调系统继续送风, 并停止回风与排风, 对此造成正压状态阻止烟气侵入, 这种防排烟系统对减少火灾的损失是很有保证的。但这种系统的控制和运行, 需要有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并征集了国内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 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二、由于本规范第8.2.1条与第8.2.2条规定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各部位当有可开启外窗时, 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造成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与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列组合上的多样化, 而这两种排烟方式不能共用。这种组合关系及防烟设施设置部位分别列于表17。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

1. 关于消防电梯井是否设置防烟设施的问

题。这个问题也是当前国内外有关专家正在研究的课题, 至今尚无定论。据有关资料介绍, 利用消防电梯井作为加压送风有一定的实用意义和经济意义, 现在正在研究之中。国外也有实例。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未开展系统的研究, 因尚无足够的资料, 所以本条不规定对消防电梯井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另一方面, 考虑到防、排烟技术的发展和需要, 在有技术条件和足够技术资料的情况下, 允许采用对消防电梯井设置加压送风, 但前室或合用前室不送风, 这也是有利于防、排烟技术在今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2. 关于“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

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 其前室可不送风”的讨论。经调查, 目前国内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进行加压送风的做法有以下三种: (1) 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 其前室不送风;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 进行加压送风; (3) 对防烟楼梯间设置一套加压送风系统的同时, 又从该加压送风系统伸出一支管分别对各层前室进行加压送风。本条规定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 其前室可不送风理由是:

(1) 从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后的排泄途径来分析, 防烟楼梯间与其前室除中间隔开一道门外, 其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的风量只能通过前室与走廊的门排泄, 因此对排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同时, 也可以说对其前室进行间接的加压送风。两者可视为同一密封体, 其不同之处是前室受到一道门的阻力影响, 使其压力、风量受节流。国外某国家研究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试验 (如图19所示) , 其结果说明这一点。

5.最新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篇五

关键词:水喷雾灭火系统,消防电梯间前室消火栓,高位消防水箱

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简称《高规》) 的一些个人观点:

7.4.6.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 当大于1.00MPa时, 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 应采取减压措施。条文解释说明:经过训练的消防队员能承受的水枪最大反作用力不应超过20kg, 一般不宜超过15kg。

假设以喷嘴口径19mm, 水带口径DN65, 25m长的麻质水带计算:水枪最大反作用力20kg时, 水枪口压力0.353MPa, 栓口压力0.43MPa;水枪最大反作用力15kg时, 水枪口压力0.265MPa, 栓口压力0.33MPa。因此, 规范应明确规定: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宜为0.24MP~0.33MPa, 大于0.43MPa时, 应采取减压措施。

《高规》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解释说明: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等, 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考虑到其火灾特点, 可以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由规范字面来理解,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既可以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也可以采用普通喷淋系统。常见的一种错误做法就是从普通喷淋管道上引入一条支管接入柴油发电机房, 然后直接布置几个喷头。表面上看, 似乎是节约了成本, 但实际上, 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仅仅采用普通喷头是达不到灭火效果的。众所周知, 规范用词表述一定要严谨, 合理。尽量避免文字歧义, 使人因此产生误解。该条规范在表述上略显不够严谨。应该直接在规范注明: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关于楼梯间是否设置喷头的探讨。个人认为楼梯间没有必要设置喷头, 原因有二:

首先, 楼梯间作为疏散时候的逃生通道, 如果上方设有喷头, 火灾发生时喷头打开灭火, 一个普通喷头的流量为1.33L/S。而一个洗脸盆龙头的流量仅为0.15L/S。这就意味着一个喷头打开相当于8.8个洗脸盆龙头同时打开的水量, 如此大的水量流到楼梯, 对逃生很不利。根据以往发生火灾的伤亡记录显示, 火灾中死亡的80%是吸入浓烟窒息致死, 其次是逃生过程中发生拥挤, 踩踏致死, 真正被烧死的少之又少。因此, 使楼梯间在火灾中保持通畅尤为重要。其次, 楼梯间并没有什么可燃物, 也没有必要设置喷头。

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 根据《高规》8.3.7条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 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 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规》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高规》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 (间) 为25Pa至30Pa。

由此可知, 火灾时在防排烟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 防烟楼梯间与前室的压差为10Pa~25Pa, 浓烟是无法由前室进入防烟楼梯间的, 楼梯间布置喷头有画蛇添足之嫌, 即使设置了在火灾时也不会动作, 因此没有必要设置喷头。而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一种自动动作灭火装置, 它的优点是灭火成功率高达90%以上, 但它只能扑灭初期火灾。当火势已经蔓延到作为对外疏散的楼梯间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高规》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但这个消火栓能否计入到室内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数量?有些地方的消防局认为消防电梯间前室消火栓不应计入室内其它部位保护范围内的数量, 仅仅作为消防人员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通路的专用消火栓。个人认为, 当建筑内消火栓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时, 消防电梯间前室消火栓可以计入室内其它部位保护范围内的消火栓。尤其是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前室, 一般位置比较紧凑, 要设置3个消火栓箱不太现实, 如果将消防电梯间前室消火栓计入室内其它部位保护范围内, 那么这个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高规》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 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 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 应设增压设施。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这一点其实不难满足。假设某高层建筑顶层高3m, 出屋面楼梯间高3米。只要在楼梯间顶架空1米设置屋面消防水箱即可满足水箱高度要求。但有一些做建筑的同行, 在设置屋面高位消防水箱时, 首先考虑的不是消防功能性的需求, 而是建筑美观的问题。在设计方案的时候, 优先考虑的是把高位消防水箱顶与出屋面楼梯间或电梯机房顶做平。然后采用加设加压泵的方法来满足火灾初期顶层消火栓水压不足的问题。就笔者个人意见, 这种设计思路纯粹就是本末倒置。消防系统的作用是什么?是灭火减灾, 尽量减少火灾发生后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尽管在今天, 建筑的外观日益重要, 但这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在满足消防系统使用功能的条件下, 再合理地考虑建筑美观的问题。实际上两者并不矛盾, 而是和谐统一, 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无法满足设置高度的条件下, 再采用设置增压设备的方法, 而不是把设置增压设备作为优先考虑的设计条件。

对于多层建筑, 广东省的常见做法是高位水箱尽量满足规范要求设置于建筑物最高处, 如果满足不了0.07MPa, 也不加设置增压设备。个人对此到是颇为赞同, 因为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不同。前者火灾时主要为外救, 后者自救为主, 因此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系统要求更高。

以上是个人对规范及现实设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浅见, 希望广大读者与专家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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