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宿舍管理规定

2024-08-02

公租房宿舍管理规定(精选13篇)

1.公租房宿舍管理规定 篇一

摆好展板做好现场指引,但是前来参观的人却寥寥无几,昨日面向来穗人员的公租房房源首次开放参观,但是整个上午南都记者在龙归花园却没有看到几个前来看房的外来工。现场共有264套房源、4种户型,但是只有10余人来看房,而且全部都是周围的街坊来看热闹,真正符合条件的外来工一个都没碰到。

看房者:并非申请人

本次龙归花园提供的来穗人员公租房房源共有264套,有一房、一房一厅、两房一厅、三房一厅共计4种户型,面积从30平米到60多平米不等,月租金从200元到800多元不等,为市场价7折。南都记者昨天实地踩点发现,这4种户型都算方正,无论是厅、房还是阳台都是正向,基本没有特别差的户型,几名过来看热闹的周边街坊看房感受也是比较实用。

经过一上午的现场踩点走访,南都记者发现只有10余人来龙归花园看房,而其中符合条件的外来工一个都没碰到。对此,现场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在仓边路原国土房管局现场摆摊咨询时,前来询问了解的外来工就非常少,再加上首个开放日是工作日,龙归花园较市区稍微有点远,几大因素共同导致了现场前来看房的外来工不多。

不过,上述工作人员预计周末两天会有符合条件的外来工前来踩点,由于距离城区更近,可能更多的外来工会选择到黄埔区的瑞东花园看房。

有意向外来工不多 啥原因?

向外来工提供公租房本是一件带有公益性质的善举,有关部门今年来也一直在宣传,但是从目前反馈来看似乎有意向的外来工并不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有人士分析,按照管理办法,符合申请条件的外来工必须是来穗时间长、就业稳定的中低收入人群,相对来说更符合这些标准的人群会是一些年纪较大、四五十岁的阿姨阿伯,从事的也是保洁环卫之类的工种,他们可能没有阅读报纸、收看电视新闻的习惯,因而较难通过媒体接触到这些信息,更遑论通过网络递交申请。

市住保办工作人员也表示,5月19日开始本次公租房就正式开始网上申请,如果申请人数确实比较少,会考虑采取其他一些信息传播手段,让惠民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2.公租房宿舍管理规定 篇二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房体系的一部分, 虽然处于发展的起始阶段, 但公租房在我国北京、重庆、广州、深圳、西安等地都已初具规模。在公租房建设量不断增长的同时, 对其社区的管理难度也在增加, 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对公租房社区是否能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1 公租房社区的特点

1.1 政府干预性质

公租房属于政府福利政策, 它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在规划和建设上进行融资补贴、户型限定, 在分配和管理的过程中对供应对象和租金做出限制, 基本上需要全程的政府干预, 而政府也以受众群体的福利最大化为原则, 不断进行政策改革, 完善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1.2 社会保障性

公租房是一项福利性保障政策, 一方面和廉租房相比, 它更具有开放的性质, 比如公租房的申请不需要具有本地城镇户籍, 只要具备申请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另一方面, 公租房的租金符合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能力, 如重庆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要求公租房的租金为市场上同类房屋租金的60%。

1.3 居住人口特殊性

公租房的面向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从公租房申请条件来看, 它不像廉租房, 要求申请者的收入过低, 仅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宿需求, 而经济房又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 所以公租房便针对社会阶层的中低收入群体, 以解决这些家庭的暂时性住房问题。

2 公租房社区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社区管理难度大

新建的一些公租房社区, 如重庆的民心佳园总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 约提供住房超过1.79万套[1], 北京的燕保京原家园和燕保青秀家园配租共四千多套。这种大面积规划的公租房社区, 往往人口众多而且社区结构复杂。入住的部分人员为失业人员、老弱病残、外地务工人员等, 复杂的对象群体导致社区的管理出现多种问题。

2.2 社区居住人员不稳定

由于公租房的公益性质决定了住户很长一段时期内无法取得住房的拥有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区住户的不稳定性, 并且社区的形成时间短, 邻里关系构建较困难, 住户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 而这种人员的不安全感导致公租房社区内人口流动量大, 这种大的流动量对社区的安全和公共治理很不利, 加大了开展社区管理的难度。

2.3 社区管理缺乏效率

目前国内城市大部分都未设立相应部门来对公租房社区进行管理, 公租房社区的管理延续老旧社区的管理体制, 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街道管理组织, 也有物业管理公司, 这些机构在管理过程中权责交叉, 缺乏有效的市场化运作制度。

2.4 社区公共设施服务缺乏

目前, 公租房的建设量和入住量持续在增长, 但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如餐饮、文体、教育、娱乐却难以跟上。除了少数的示范性公租房社区, 大部分公租房社区的配套服务和设施均缺失。一方面住户取得生活和娱乐资源困难, 生活质量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社区缺乏运营成本, 维修不到位, 影响公租房的后续使用及住户的生活水平。

3 公租房社区管理的建议

3.1 完善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模式

公租房的管理模式大多延续了政府主导模式, 即由政府出资组建公租房管理局, 对社区进行管理, 如上海建立公租房投资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2]。也有不少城市组织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局等机构对社区进行共同管理。如重庆市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 来管理小区的日常工作。如果从公平效率的原则出发, 小区的管理委员会应该是以居民代表为主体的组织, 他们作为居民最了解自己和社区的需要, 但社区的自治需要以成熟的“市民社会”为前提[3], 这显然是公租房居民所不具备的, 于是就需要政府介入社区的管理中, 来指导管委会对社区进行管理, 而其他的政府机构, 如街道办事处不宜直接参与到小区管理委员会, 否则会减少管理的效率并引发责权混淆问题。

3.2 创新公租房社区管理方法

由于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越来越放宽, 社区人口越来越多元化, 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方法绝不等同于普通社区的管理。在公租房的社区服务过程中, 相关管理者不能只以一个的角度来服务处于不同层次的居民。除了加大对社区的投资和设计不同种类的社区活动外, 公租房社区还可以参考香港的公屋制度引入社工, 社工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认证的职业, 人员具备专业技能, 就业领域广泛, 社会认可度高, 政府对他们支付丰厚的薪资和报酬[4]。具体来说, 公租房的管理者应该针对社区内不同需求层次的住户, 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组织满足的社区活动。例如针对公租房社区退休老年和学龄前儿童多的特点, 应在公租房社区里创建托老所和义务幼儿教育[5];针对公租房社区待业人员多的特点, 可以安排志愿者或一些非盈利机构进行周期性劳动技能培训和工作介绍等等。

3.3 居民充分参与公租房社区的管理

在公租房的中低收入群体中, 城镇无业以及老龄化群体占到相当大一部分, 怎样组织和解决这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是公租房社区管理的重点。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解决, 一是把部分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引入公租房管委会, 在治理社区的同时提高其管理能力;二是号召和吸纳有健康身体素质却失业的群体加入物业管理的人员中, 其劳动价值不仅可以抵消其物业费, 而且物业公司还可以补偿其一定的薪酬;三是组织社区居民自我开展相互学习、自我提高的培训讲座, 每周末都可以挑选社区内具有各种工作技能的人作为客座讲师主持, 以促进社区人员再就业;四是组织社区志愿者对社区内的老年人进行日常托管照顾, 其工作时长可以抵免部分房租费。

4 总结

本文以公租房社区为研究对象, 研究并总结公租房社区的特点。一是政府干预性质, 二是社会保障性, 三是居住人口特殊性。这三个特点决定了公租房小区的管理不同于普通小区, 也是这三点特性使公租房社区在管理中遇到各种问题, 即社区管理难度大、社区居住人员不稳定、社区管理缺乏效率、社区公共设施服务缺乏。如此, 我们可以重新思考和创新公租房社区的新型管理方法, 尝试从不同的模式和新的角度来解决这些问题。但归根结底, 这些意见和建议需要真正的落实和应用于公租房社区才能提高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效率, 保障公租房居民的生活质量。

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任务, 而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是公租房是否能持续发展的保障。本文从公租房的特点出发, 总结了公租房社区存在的问题, 并探讨了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关键词:公租房,社区,公租房管理

参考文献

[1]潘雨红, 庞家美, 熊建华.重庆市公租房租金定制的难题与对策——以“民心佳园”项目为例[J].学前教育研究, 2012 (07) .

[2]曾德珩, 温晓娟.中外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比较[J].建筑经济, 2012 (09) .

[3]王芳, 李和中.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现实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 2008 (04) .

[4]许婷.香港社工发展经验对国内的思考与启示[J].企业导报, 2012 (10) .

3.公租房建设中政府监督管理的完善 篇三

一、公租房建设中政府监督管理现状

随着公租房建设的不断推进,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政府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综合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和机制。但现行公租房建设的监管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行力欠缺、监管不到位等,造成监督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

1.缺乏保障制度体系

我国目前在公租房项目的监督机制中,各种有利于确保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非常欠缺,导致监督问题层出不穷,监督机制实质上被弱化。

2.监督机构存在缺陷

公租房项目的监督为行政职能监督,缺少公开性和透明性,监督独立性不强,且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与督察漏洞同时存在。监管部门制定的有些规定,内容过于宽泛、概括,可操作性不强,使得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主观性较大,真正落实起来有困难。

3.监督渠道不畅通

现行的公租房建设中项目监督主体较单一,只有政府行政部门,这等于说政府在公租房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社会监督和外部专业机构监督的力度较弱。

4.监督成本过高

公租房项目监督涉及部门众多,监督的责任和难度都很大,最终如果项目出问题往往谁都有责任但是谁都可以不承担责任。而且监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素质的限制,导致监督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政府在公租房建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应当主动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承建并持有产权,这是确保公租房公益属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由政府主导、国企承建,可以通过免收税费等方式,大幅降低公租房成本,防止公租房产生泡沫,使公租房成为政府持有的一笔优质资产。政府监督在公租房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项目前期

公租房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至关重要。为了保证公租房建设前期工作的顺利推进,政府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注重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由于公租房项目不以赢利为目的,往往在项目的勘察设计阶段草草了事,不做深入彻底的勘查。这是公租房建设中最为基础性的工作。如果在这一阶段出现纰漏,将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因此,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能够认真组织公租房项目的调研工作,严格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初步设计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进一步明确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坚持遵循适用、经济的原则,积极优化设计。只有把好勘察设计关,才能做到后顾无忧。

二是,设计上要精益求精。公租房项目是国家的民生工程,关系到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项目的建设时间也有严格的要求,所以政府监管部门不仅要重视公租房项目的初步设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初步设计预算,还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化因素以及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因素,编制概算必须有足够的深度,真正起到控制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的作用,给设计单位留有充裕的时间,避免出现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的情况。

三是,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对施工图的审查关系到公租房项目后续建设的一系列问题,关系到公租房项目建设的稳定性。加强对公租房项目施工图的审查工作要做到:首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执行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要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其次,建设单位要重视施工图审查制度;最后,施工图的审查机构要重视施工图的审查工作。

2.项目中期

在公租房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中期的监督管理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项目建设的合同管理制度。公租房建设是民生大事,在建设中必须通过合同来规范参与方的行为。所以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规范合同签订,堵塞工程合同漏洞,对工程量或价格的变更要及时地做出调整并附有书面签证,尽量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对涉嫌违规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

二是,抓好项目质量,落实安全责任。公租房项目惠及百姓,项目质量、使用功能在当下乃至后续的几十年内都将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项目留下的质量问题则是未来的最大隐患。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规范,经常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加强施工现场监督,严格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按图施工,防止偷工减料,尤其要关注隐蔽工程,并及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是,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在公租房建设过程中,不得轻易对已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指标进行更改。公租房的性质决定了如果该项目要进行变更,变更手续必须合理授权和严格审批,做到变更手续合理、完整和真实,所有变更都应该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意见等。

3.项目后期

在公租房项目建设的后期,监督管理的重点在竣工验收和后期评价。

一是,完善公租房项目的综合性竣工验收制度。在项目各类专项验收或初步验收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落实好公租房项目的综合性验收工作,全面总结和考核项目建设成果。

二是,试行项目后期评价工作。结合公租房项目的配租,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承担起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加强项目的概预决算、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和生产能力的综合评估工作。

三、完善公租房建设中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结合公租房建设中政府监督管理现状、存在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公租房建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公租房项目进行监管,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对公租房项目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反馈机制,找出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总结项目协调、监管的经验教训,研究完善监管体系,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升项目建设管理的总体水平,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2.建立项目监管例会制度

注重公租房建设中各监管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磋商,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投资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加快建设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建立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度

在公租房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管理必须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加强协作,从而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明确项目建设责任目标、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各监管部门),针对责任目标分列各个工作阶段,针对责任主体按各个工作阶段逐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内容以及规定时限。实行项目过程监督制度。对已开工的公租房项目,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定期汇报公租房项目的工程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认真组织整理汇总,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强化项目财务监督与审计

财政部门要对公租房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过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审计部门也要加大对项目的审计密度和力度,监察部门要监察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又要分工协作,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4.滁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篇四

滁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滁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5.重庆公租房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篇五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申请公租房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摇号配租——签约入住。

3.公租房有哪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哪些人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5.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

申请主城区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6.如何界定有稳定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7.收入限制标准是多少?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8.月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9.哪些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10.如何界定无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

(1)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

(3)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11.如何界定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12.什么是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13.怎样申请?

申请人可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14.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15.怎样进行审核?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对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税收、婚姻等情况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怎样进行公示?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将复审合格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有关信息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17.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 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怎样进行配租?

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19.公租房的配租面积怎样确定?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20.公租房有那些户型?

户型有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21.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22.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23.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24.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5.对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6.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有何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27.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必须退租?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29.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有何不同?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30.关于监督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31.市民朋友可通过什么途径咨询公共租赁住房?

6.公租房宿舍管理规定 篇六

眉山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具有眉山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区的,凭有关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

(一)在眉山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眉山公租房申请条件:眉山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眉山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眉山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眉山公租房管理办法

眉山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眉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指眉山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眉山区政府在眉山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7.公租房宿舍管理规定 篇七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面积, 按优惠租金标准, 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旨在通过梯度消费逐渐改善住房条件, 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为了确保公租房的安全管理, 采用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是非常必要的。针对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在公租房中的应用展开分析, 实现公租房的安全保障及科学管理, 从而更好地管理公租房工程, 实现我国公租房体系的科学发展。

1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

公租房在我国内地还属于新生事物, 其特点是不同的小区比较分散, 居住人群素质不同, 流动性也比较大。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 使用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公租房, 难度较大。

例如杭州田园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 这是我省、我市最大的公共租赁房项目。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将面临的“收费难”和“退出难”二大难点。田园公租房项目力求采用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来解决上述的两个难点。

2 国内外水平

公租房在我国内地还属于新生事物, 但是在美国、德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住房保障形式, 为众多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对于人口较多的发展中国家, 人人拥有住房所有权是不现实的, 绝大多数公民应得到住房居住权, 而非住房所有权。发达国家的公共租赁房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弥补房地产市场的不足, 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权利, 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最早开展公租房项目试点的城市是2005年的厦门。而直到2009年前后, 各省各市公租房项目才开始逐步蔓延发展起来。由于公租房市场发展时间很短, 目前市场还没有成熟的公租房管理系统方案提供商。较为接近的模式是发展很多年的社区智能安防系统。

社区智能安防系统从90年代开始到现在, 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产品形态也经历了单元模拟非可视对讲、单元模拟可视对讲社区、模拟门禁安防社区、数字门禁安防等多种形态变迁。近几年随着相关技术的成熟及社区用户对产品需求的不断提升, 数字门禁安防在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另外目前很多行业的产品形态已经从分立系统、分立设备发展到综合管理系统、联网系统设备上来。以中高端居民社区为例, 以往的社区系统划分为多个独立的子系统, 如梯控系统、门禁系统、路灯及喷水控制系统、车库出入控制系统、水费电费煤气费三表合一等等, 我们预计, 今后社区系统将从分散分立的模式逐渐走向综合的统一管理模式。社区系统今后发展的重点方向是数字化、集成化、系统化、智能化, 尤其是系统化和集成化更是其发展重点。

公租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 向用户开放的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国内公租房市场的特点是总体数量大但分散, 单个社区规模不大, 分布范围广。公租房管理主体是各地方公租房管理中心, 而公租房的特点又是较为分散, 结合各省各市公租房特点, 我们认为一个统一的高集成高智能高信息化的综合管理平台将是政府迫切需要的。这种平台和系统对于改善政府对公租房的管理有现实的意义。这种分布式系统设备加统一的综合管理平台模型将很好的满足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各种管理需求。我们研发的公租房多级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应运而生。本项目无论是对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对社区居民甚至对企业的发展来说, 都有很多积极意义。

3 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内容

3.1 三级门禁管理:

一级单元门门禁管理、二级电梯门门禁管理和三级住户门门锁管理。即通过住户信息卡 (信息绑定、卡片加密) 对承租户进行管理, 利用网络平台实现缴费、催费, 甚至对特殊住户 (信用差、已不满足准入标准) 实行信息卡暂停或注销等功能。承租户将凭借住户信息卡入住, 物业管理者也凭借住户信息卡, 通过对承租户的信息和信用额度的高低进行核对后并实行分级管理, 最终解决“收费难”和“退出难”这两大难点。

3.2 三级权限管理:

系统分社区物管、公租房管理中心及远程运维系统三级进行管理, 每级平台拥有不同的权限和分工, 将系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3 三重安全管理:

住户在单元门口、电梯内以及房间门口均需刷卡授权后方可进入或使用, 所有操作均留有详细记录可随时追溯, 小区安全性大大提高。

3.4 协同工作:

各个子系统共享数据协同工作, 尽可能的方便住户和管理人员, 减少办事流程, 节省时间。

3.5 信息管理:

实现小区内入户、付费一卡通管理, 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水、电表采用集中抄表。

4 目的及意义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是基于先进的软件和高速、大容量的硬件基础上的新的房屋租赁管理模式, 通过集中式的信息库、自动处理信息以及服务共享, 以达到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进管理模式的目的。它通过与企业现有的网络技术相联系, 保证房屋租赁管理与日新月异的技术环境同步发展。

近年来, 全国各地开始建设大量公租房, “十二五”期间各地的建设规模更是惊人, 如南京将建设9万套5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 重庆则计划实现4000万平方米的目标, 截止到2012年底, 杭州市区已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覆盖面较广, 不仅包括本地中低收入家庭, 还将惠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随着各地公租房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及首批公租房的投入使用, 公租房的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公租房的特点是不同的小区比较分散, 居住人群素质不同, 流动性也比较大。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 使用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公租房, 难度较大。寻找一种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辅助管理这些公租房社区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目前的杭州的公租房基本都是新建小区, 信息、食堂、商店、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比较完善, 这些特点使得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系统是完全可能的。本项目研发的公租房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就是结合多级安全和协同管理等概念, 依托先进的全数字可视对讲设备、高性能服务器以及人性化的软件操作界面实现了公租房社区三级管理、三重安全和协同工作等特色功能, 从技术层面彻底解决公租房“收费难”和“退租难”两大难题。该平台投入使用后, 将大大节省公租房管理中心的运营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提供更好的服务: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以迅速、有效地收集各种信息, 加强内部的信息沟通。各种用户可以直接从系统中获得自己所需的各种信息, 并根据相关的信息做出决策和相应的行动方案。

5 结束语

我国的公租房建设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 全国各地都在摸索适合自己的出路, 可借鉴的经验并不多, 面对公租房这一新兴事物, 各地公租房供给主管部门不可能立刻提出一个万全之策, 更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建立起完善的公租房供给管理体系, 这就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发挥科技的力量, 将公租房政策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目前有一些城市或地方已经提及此方面的需求, 但是还没有看到成熟的示范应用。公租房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实施成功, 将会成为公租房的首创, 也将使得杭州市公租房项目成为全国的信息化和智慧社区示范项目。

参考文献

8.香港公租房模式 篇八

香港特别行政区,1104平方公里,18个行政区域,约706万人口,公共租住房屋(以下简称“公租房”)约67.98万套。香港公租房,包括租置计划屋、居屋、可租可买计划和重建置业计划屋苑内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

香港政府根据1973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香港房屋条例》(第283章)成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一香港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港约201万人租住公屋,占到全港人数的三分之一。香港自实行公租房制度以来,在提高全港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繁荣、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基本类型及申请资格

全港公屋主要分布在四个区域内,分别为市区(包括港岛及九龙),扩展市区(包括东涌、沙田、马鞍山、将军澳、荃湾、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围、大埔、粉岭、上水、屯门及元朗)和离岛(不包括东涌)。房委会设有公屋轮候册,以便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轮候册可于各屋办事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深水房屋事务询问处、房屋署公屋申请分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免费索取。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公屋轮候册,房屋署对所有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者依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严格依照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所有申请者必须通过公屋轮候才能获得公屋配置。房委会根据申请人不同,将公租房计划分成四种类型。

一般家庭申请计划

这种申请计划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向房委会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填写公屋轮候册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其家庭成员拥有在港永久居住权;18周岁以下的必须与其合法监护人一起申请;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其他恃殊情况。

高龄人士申请计划

房屋署为了照顾高龄人士,推出了多种优先配屋计划,以缩短高龄人士的公屋轮候时间。这种计划主要针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群,包括三项具体计划。

“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这类申请者必须年满58周岁、配屋时必须年满60周岁;在港居住满7年且现仍在港居住;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要求两位或以上的高龄人士。若同意共住一个公屋单位,即可申请;无亲属关系的成员,须于申请表内一同签署或盖章;申请者必须年满58周岁、配屋时必须年满60周岁;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这个计划让年青家庭与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其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自行选择共住一处或分别人住两个就近的公租屋。如果选择与年长公母或供养的年老亲属,则申请家庭最少有两名成员,其中必须包括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登记时,该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必须年满60岁,并且愿意与较年轻的成员同住;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如果选择就近人住二个公租屋,则申请家庭必须为核心家庭,连同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登记时,该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必须年满60岁;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计划

房屋署根据申请者情况,每年都会为非长者(通常是指58周岁以下的申请者)一人申请者计划提供1000至2000个或是每年轮候册配屋计划的10%左右的公屋配额。申请者根据设定的积分多少获得配置公租屋的优先次序。18岁的申请者将获得零分、19的会得三分、20岁的会得六分;如此类推,每年递增三分,直至57岁。申请人如居于租住公屋(包括由房屋协会营运的租住房屋),将会被扣减30分。只要满足子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都可以申请这一计划。

特快公屋编配计划

房屋署为了加快出租一些受欢迎程度较低的公屋,从而减低公屋的空置率,会向所有目标申请人发出邀请信,包括尚未获核实人住公屋资格的人士,提供提早入住公屋机会给公屋轮候人士。只要申请者持有效的公屋轮候册申请书,须符合轮候册七年居港年期的规定都可以成为这一计划的受益人。

由于市区没有足够的公屋供所有轮候册申请人,申请人只可从其余三个非市区的地区中选择一区作为将来编配公屋的地区。不过,符合申请“高龄单身人士”、“共享颐年”及“天伦乐”(适用于与长者同住一单位)这三个优先配屋计划的人士则可选择任何一区的公屋。

香港公租房的管理

房委会是香港公租房管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要与其他和房屋有关的公私机构保持联系,就有关房屋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建议和意见;自行规划、兴建、重建、管理、保养和改善租住的屋、中转房屋、临时收容中心、非住宅大厦或建筑物,以及这些地方的附属设施;推行租金津贴及置业贷款计划;以政府代理人身份清拆土地上的搭建物、防止或管制乱建寮屋、策划和统筹改善寮屋区的工作等。通常来说,分配公租房、设定租金、衡量申请者收入条件在整个公租房管理中是最为重要的几个内容。

香港公租房通常以小户型为主,据2010年3月底统计数据显示:室内面积在20平米以下的公租屋占到总公租屋的12.7%,20.0-29.9平米约为21.8%,30.0-39.9平米约为46.5%,40平米以上约为19.1%。为了利用有限的资源,房屋署在编配公屋时一般都会设定相应的标准,例如“新和谐式公屋”的室内面积约22平方米可配给二或三人家庭、室内面积约30平方米可配给三或四人家庭等。房屋署会依据编配吋租住公屋的供求情况灵活安排公屋编配。

租金厘定是房委会的重要工作职责,过高或过低的租金水平都不利于公租房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房委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公租房租金的价格,以满足广大申请者的需要。如表一所示。

衡量公屋申请者资格的重要标志是其收入条件,房委会对申请者收入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保证公租房申请的公平性。单身人士及一般家庭人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如表二所示。

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适应不同的人群,房委会还专门设定了“无亲属之高龄人士人息及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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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限额”,如表三所示。

房委会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尽可能地保证公租房申请的公平性及高效率,以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

借鉴意义

为了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难题,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如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措施。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公众的质疑声中前进,政府和老百姓将目光集中在廉租房上,广州、深圳、北京、上海、常州、重庆等地纷纷试水廉租房制度。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要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适应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廉租房也被视为破解住房难题的最好出路。

正如重庆市长黄奇帆在2010年7月29日“重庆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授牌仪式上所说:重庆的公租房不要太聪明,只需要简简单单学习香港的经验。香港公租房经历的近60年的发展,无论是在政策制定、公租房规划,还是在管理、监督上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作法。

1政府有序开展公租房建设,对公租房拥有所有权。香港房委会通过财政预算规划、建设公租房,房委会每年都会申请大笔资金进行公租房建设。2000年至2010年间,全港建造公租房218039套,其中2009/2010年度,全港新建公租房15389套。2010/2011年度,全年预计收入113.74亿(主要指租金、其他收入),支出136.18亿,其中78.918亿元将用于建筑、改善工程和电脑系统等。

2资格审查严格。房屋署根据公屋轮候册严格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坚决拒绝。在审核上,主要是严格审核申请计划类型、收入及资产规模,防止欺诈行为。

3监督管理有效。为提高公租屋的有效性,房屋署从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每二年一次“家访”计划,以核实公租屋使用情况。

4户型面积实用。香港公租房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尽可能多的申请者提供实用的住所。在户型的设计上,体现实用。如“新和谐式公寓”编配规定:24平米可供2-3人住户,44平米可供3~4人住户,10人及以上可编配84平米公屋等。

5地段涉及面广。繁华地段寸土寸金,香港房委会在全港18个区域均有数量不等的公租屋。如东区、观塘、深水、黄大仙、南区等中心地段,居住人口就达到83.77万人,占公租屋居住总人口的41.68%。

6配套没施齐全。公租屋各项设施、配套健全,基本能满足居住的要求。公屋在规划建设时考虑较为全面,如公屋附近都配有超市、便利店、银行、餐馆等。

破解住房难题,政府就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有序开展廉租房建设,积少成多,才能让“住有其居”落到实处。

9.公租房宿舍管理规定 篇九

(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使用效益,确保住房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陕建发〔2014〕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指中、省、市、县投资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形成的资产。

(三)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使用管理遵循“保障总量控制,实施属地保障,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则。

(四)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总量以项目竣工决算货币投资总额核定,投资(补助)份额按中省和企业共同投资比例划分。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政府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二、管理职责

(六)财政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会同住建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监督管理。

(七)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处置方案,与财政、审计、国土、经发、物价、税务、国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其职责监督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八)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住建局委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核定、确权登记和房源分配、租金收缴、租赁补贴的发放、物业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资产核定

(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总量以项目竣工决算货币投资总额核定,投资(补助)份额按中省和企业共同投资比例划分。具体工作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导,由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投资方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十)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政府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政府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四、资产管理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共有产权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基础档案。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登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权登记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共有产权形成的项目资产按份额确权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按份额确权在其单位。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向国资局进行资产移交,国资局授权委托进行资产管理。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级国库,纳入县级预算,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投资补助以及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十四)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在租金收入中提取,租金收入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购房人应依照《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五)县财政局足额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费用,划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使用、租金收缴及使用家庭变动情况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数据库。公开公共租赁住房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使用情况,方便保障对象查询。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社会化管理,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以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资产使用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主要用于解决我县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

(二十)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需要,利用已建成确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进行抵押融资,使固定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本。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可行性意见,县住建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资产处置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处置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产权各方协商后提出申请,县住建局、财政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共同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二十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办理产权变更和进行账务处理。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应以租为主,先租后售,承租人可购买部分产权份额。所购房屋参照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管理,承租家庭先购买有限产权,取得有限产权满五年后(从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计算)可购买完全产权。

(二十六)承租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的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十七)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比例控制在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

(二十八)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国资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估算价;由国土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确认土地价;由住建局出具项目决算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审计局参照国资局、国土局、住建局所提供价格的基础,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因素,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出售均价和不同楼层价格。县物价局报县

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九)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成本价的组成:

1、建筑成本价包括当年同期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审批规费;

2、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运性配套公建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优惠、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三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政府产权份额比例、购买完全产权的时限以及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价格。

(三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个人产权未达到60%时,保障对象仍须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个人产权达到60%时,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让渡给购房人,不再向购房人收取租金,但购房人须承担全部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三十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应一次性付清相关款项,并继续足额缴付物业服务费和承担除公共部位外的户内维修义务。有限产权的购买款项付讫后,可不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出让、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

(三十三)有限产权申购流程

1.申请:申购人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申请

审批表》。

申购人需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购家庭的房屋权属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审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资料移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购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准予购买认定书》。

4.合同签订:依据《准予购买认定书》,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符合条件的申购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

5.购买:申购人将购房款缴入县财政设立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县财政依据合同,向申购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6.发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初始登记后,申购人提交经县住建局备案的购买合同、缴款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缴纳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须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个人的产权比例以及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共同申购人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在有限产权证的附记栏载明,不另行发证。

(三十四)完全产权申购流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

权购买申请审批表》。

申购人需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2.审批和合同签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准予购买认定书》,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据此与申购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购买合同》,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3.购买:依据合同,申购人将购房款缴入县财政设立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县财政向申购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发证:申购人提交经县住建局备案的购买合同、缴款票据、契税缴纳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共同申购人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并且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三十五)购房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按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十六)申购人及共有人亡故,办理所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继承手续时,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面申请及继承人身份证、继承房产所需的法律文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给继承人《合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继承审核表》,继承人持审核表和其它手续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未履行审批流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不得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十七)公共租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税费等均按普通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十八)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的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县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管理。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

七、监督检查

(三十九)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

(四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的宣传,为共有产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十一)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追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购房人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出让、出租、转借或用于经营的,查证属实,由县住建局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公

共租赁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拒不整改和接受处罚的收回其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在所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一年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拒不整改和接受处罚的收回其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四十三)财政局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监督管理,与国资局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十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投向及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根据需要适时对资产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动接受监督,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报告。

八、附则

(四十五)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四十六)本细则自2015年4月

10.公租房宿舍管理规定 篇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3种情形需退公租房

1、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11.姗姗来迟公租房 篇十一

北京市首批公租房,即将面市交用。海淀区2385套公租房已于去年率先摇号配租。3月15日,亦庄的亦城茗苑小区刚举行发钥匙仪式。海淀及昌平等地新建的首批945套人才公租房,已建成并将投入使用。石景山远洋沁山水、朝阳北苑南区等公租房项目将在今年二季度向社会公开进行“预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落实公租房项目19个,建筑面积172万平方米,可提供房源2.6万套,今年计划再建设公租房6万套。今年北京将正式启动首批1万套公租房摇号配租,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亦城茗苑拥有少见的“大户型”

乘坐地铁亦庄线至荣昌东街后,换乘665路公交车至中芯花园即到亦庄茗苑。项目地整片地还用短墙围着,亦城茗苑的南门已用铁网围住,记者直接从泰和园穿入,发现整片小区都是施工地,未见行人。一片黄白相间的楼群就是公租房。记者走进一栋楼,一名身着保安服的人员告诉记者,他是一家物流公司来此处培训消防知识。记者看到,这间两居室大概八九十平米,房内也已装修完毕。

在这一带有好几个小区连成一片,泰和园就是一个。一名住在泰和园的女士告诉记者,附近五六十平米的一居大概每平米一千五六百元,八九十平米的两居在每平米两千五百元左右。虽然无法与亦庄核心区的配套相比,但还是能买到各种日常所需。

根据媒体之前报道,开发区园区配建公租房首期租金标准确定为22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物业费、供暖费。租金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场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这样算下来,每套公租房的价格不会超过2000元/月。

在土地出让之初,亦庄茗苑并不是公租房项目用地,是限价房项目,后来部分房源被安排为公租房,这也使得亦庄茗苑出现公租房中少见的“大户型”,有80多平米的两居。

201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中,对户型设计面积有直接的规定,大套型的建筑面积也在60平米以下,所以亦庄茗苑的“大户型”可能会成为公租房中的绝唱。

苏家坨公租房4月或交付物业

与亦城茗苑相比,位于海淀的苏家坨公租房综合条件要差很多。记者分别从中关村核心区、上地地区与永丰地区出发到达苏家坨公租房,耗时都在一个半小时以上。

在距离苏家坨公租房仅一站之遥的前沙涧村车站已有成型的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从当地居民处得知,在这一带租一套家电齐全的普通一居室,价格为1200~1500元/月之间。但因去年6月才有居民入住,该小区仅有一个幼儿园、一家小饭馆、两家超市和一家药店。

从前沙涧村车站到达苏家坨公租房项目的路程中,除了建筑工人外,记者几乎没有看到的其他行人,只有被连绵不断的水泥墙围住的工地。并且在公租房项目附近有高压电线经过,不过公租房附近的市政公路业已铺设完毕。

几排红灰白相间的6层小板楼跃然在目。这是北京首个全部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障房项目。第一期500套公租房楼群呈围合状。

据施工工人介绍,目前楼内基本完工,他们正在进行小区内的路面平整,铺设地砖以及相应的绿化。工人还告诉记者,4月份可能将房子交付物业。

记者进入一栋南北朝向的楼内,这个单元为一梯四户。一种为建筑面积36平米的南向开间,另一种为建筑面积52~53平米的南北通透的两居。在一间两居室内,记者看到地板仍是石灰地,但厨卫均已铺上米黄色瓷砖,厨房内灶台,洗碗盆一应俱全;卫生间内,洗脸盆、淋浴喷头、坐便器、排气扇也已全部到位。

记者在楼体之间可以看到有部分公建。工人指着前面的一部分建筑说,幼儿园、文体中心以及超市等设施都还在建设当中。

公租房所居者谁?

除了亦庄与苏家坨公租房外,于2009年9月首批开建的远洋沁山水公租房已封顶,将在6月底前公开预租,朝阳北苑南区的公租房同样将在今年的二季度公开摇号配租。

不过亦庄、苏家坨公租房与远洋沁山水、朝阳北苑南区公租房在居住人群上不同。亦庄公租房面对人群主要为开发区内的工作人员,根据市住建委主任隋振江的介绍,申请者不仅包括在亦庄工作的北京户籍人员,也包括在亦庄有稳定工作的非京籍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引进人才。

苏家坨建设的公租房有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锁定了目标人群,要求申请人所在企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并纳税;申请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北京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中央或北京市的其他优惠住房政策。

这两个公租房项目对户籍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但却对承租人本身提出了要求。在亦城茗苑已拿到钥匙的承租人中,有在奔驰汽车、宝健日用品等知名公司工作的人员,他们的收入并不少,但是相对来说职业技能较强。

中关村海淀园内的企业中,记者询问了华为、搜狐和百度中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他们表示尚未接到相关通知,但表示对公租房很感兴趣,不过在听说了公租房的位置后,又纷纷表示了犹豫。

12.零成交·公租房 篇十二

今年4月份以来, 在楼市调控政策的频频发力下, 大量投资、投机性购房撤离市场, 购房者观望气氛浓厚, 市场成交量直线下滑, 以至于出现了罕见的“零成交”。楼市再一次陷入深度低迷状态。

据统计, 5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 有近30个城市曾出现“零成交”。进入6月份, “零成交”的城市又有增加, 其中, 北京市的表现尤为典型。其在售的235个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 (不含别墅、商住楼、保障房) , 147个项目出现“零成交”。

在尝到“零成交”的苦涩后, 房地产商纷纷开始调“价”补“量”。随着恒大打响了降价“第一枪”, 6月4、5日, 万科位于深圳的两个项目, 分别下调了开盘价格, 每平方米降价5000元, 最大下降幅度达两成。6月7日, 绿地集团宣布, 在全国41个城市的100多个项目中, 开展“优惠月”减价活动, 降价力度也达两成。在调控新政的精确制导下, 房地产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坚挺, 终于在量价两个方面都作出了反应。

本轮调控的基调是限制投资性需求以缓解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遏制高企的房价。以“新国十条”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 利用信贷、税收等杠杆, 剑指房地产投机客。在新政的强大压力下, 投机客纷纷退场, 购房者也在强烈的降价预期指引下选择持币观望。楼市陷入深度低迷实属必然。

随着不断加重的调控砝码, 开发商主动降价确是明智之举。

其一, 5月31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一举措使得被大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将在楼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房产税, 已渐行渐近。

其二, 6月4日, 住建部、央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 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 精准遏制了投资者, 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市场已提前品味惨淡。

其三, 已进入三季度, 开发商完成销售目标的压力渐大, 资金链也日趋紧张。6月15日, 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表示, 2009年银监会已将房地产信贷以及个人贷款业务纳入重点监管领域, 今年银监会将继续严查这一领域的风险。面临还贷大限的开发商, 现在急需要做的是加紧销售回笼资金, 而降价销售已是他们能打出的最后一张牌。

楼市似乎正在向政府及大多数人所希望的方向发展, 但目前降价尚未形成规模, 调控的目标尚远未实现。政府还应着重加强需求管理,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处理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舆论引导, 强化调控信号。总之, 应积极推动房地产企业的理性、主动降价, 以价格的合理回归, 促市场的回归正常。

●公租房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下称《指导意见》) 6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指导意见》作为中央级公租房指导文件, 从操作模式、融资渠道、房源筹集、租赁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要点有三:一是统筹规划, 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分年度组织实施;二是明确责任, 在实施上,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三是创新模式, 强调“政府组织, 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多渠道解决房源和融资问题。

与此同时, 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也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会上强调, 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将其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 决策层已将公租房正式纳入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至此, 在理论界争论良久、在一些城市已开始试水的公共租赁住房, 名正言顺地成为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重要一员。

“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是应该通过市场还是保障来解决, 一直存在争议。而加速上涨的房价却在事实上造成了“夹心层”住房问题越来越难以通过市场得到解决。基于这一背景, 扩大住房保障群体覆盖面成为决策面的共识, 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也成为保障和谐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

毫无疑义, 公租房的出现是一件好事。但关键是, 如何把好事办好。公租房的政策意图是否能够实现, 主要取决于政策设计是否周全以及政策执行是否严格。对此, 在《指导意见》中再三强调了问责制,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据了解, 相关部门也将陆续出台相应的监管、问责等配套文件。

更为重要的是, 处于探索阶段的公租房政策自身也面临着一些难题有待破解, 这将是决定这一政策未来走向的关节之处。

首当其冲, 是政策定位问题。公租房政策推出之后, 有人认为住房保障应发展廉租房和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逐渐淡出。这就必然涉及到住房保障体系的构成以及保障群体的划分。《指导意见》中指出,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而且强调因地制宜、分别决策。这种弹性标准对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是可行的, 但也必然影响到住房保障范围的界定, 使得公租房的政策定位尚需更加明晰。要想使这一政策可持续发展, 就必须厘清各种保障形式的边界, 明确公租房的政策定位。

13.公租房提交材料 篇十三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主城区户籍人员)

身份证、居住证(非主城区户籍人员)

(三)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

(四)劳动合同

(五)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住房分配证明

(六)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工作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七)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

(八)属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九)属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十)属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主城区户籍人员)

身份证、居住证(非主城区户籍人员)

(三)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

(四)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五)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六)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

(七)属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八)属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九)属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主城区退休人员提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主城区户籍人员)

(三)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

(四)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五)有单位的提供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六)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

(七)属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八)属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材料各1份,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主城区户籍人员)

身份证、居住证(非主城区户籍人员)

(三)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

(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住房分配及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

(五)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

(六)属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七)属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八)属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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