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股工作职责

2024-06-24

救灾救济股工作职责(精选3篇)

1.救灾救济股工作职责 篇一

救灾救济工作汇报

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

2005年,我市五县两区不同程度地遭受了干旱、低温霜冻、冰雹、暴洪、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城乡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失。据统计,全市因灾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8亿元。面对严重的灾情,我们把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特别是冬令期间城乡

困难群众生活提到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狠抓落实,较好地落实了中央和省上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指示精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开展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接到中央和省上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市委、市政府12月初就进一步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发出紧急通知,把安排好灾区困难群众冬令期间生活和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济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周密组织,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制定困难群众生活救济、走访慰问等工作方案,加强检查督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领导批示精神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紧急动员,迅速行动,认真安排部署。真正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摸清底子,掌握实情,积极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探视工作

前不久,我们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极端重要性,把摸清群众生活困难的底子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组织人员,带着深厚的感情认真做好摸底工作。一是各级民政干部不管秋雨霏霏,道路泥泞,还是冬季寒风凛冽,雨雪纷飞,都能轻车简从,走村串户,深入农村、街道、居民院落,与困难群众亲切交谈,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逐户进行登记,做到心中有数。经调查摸底,目前全市农村约有“三无户”8.54万户、26.38万人,有城市低保对象3.6万户8.2万人。二是进一步落实灾民生活定期探视制度。进入冬季以来,全市有2717名干部(其中县级干部209名,科级干部2357名,民政系统干部151名),联系了2095村的9301户41527人,对重点乡镇、村和社区,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探视,了解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通过对困难群众生活的探视和实施救助,不仅使救济工作做到了及时有效,而且还能够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生活的整体情况,为全面实施救济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层层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使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责任到人,不走过场。充分体现了“上为党政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工作理念。

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确保冬令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不出问题

一是及时安排下拨救灾资金和冬令口粮款750万元,主要用于2月底前农村困难群众的口粮救济。五县两区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100万元(其中秦州20万元、麦积20万元、秦安15万元、甘谷15万元、武山10万元、清水10万元、张川10万元)与市上下拨资金一起统筹使用,并根据资金数量和需救济情况,分段实施,重点安排重灾户和特困户。

二是市、县区多方筹集资金1400万元,用于2006年元至2月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截止目前,各县区已足额发放到户。确保低保对象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维护“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

三是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入开展社会捐助,以省上开展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慈善捐助月”活动为契机,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组织和动员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干部带头捐助,帮助受灾困难群众、贫困地区困难群众顺利过冬。据统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捐助款物折合人民币320多万元,其中捐款91.5万元,募集衣被8.6万件。各县区已于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重灾户、农村特困户手中。每当运送捐赠衣物的车辆到达受援地区时,许多地方都张贴标语,燃放鞭炮,像迎接亲人一样欢迎运送捐助物资的车队,把这看作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看作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张家川县马鹿乡的一位村民,含着眼泪深情地说:“党和政府在天气日渐寒冷的时候给我们送来了衣服,我们穿在身上,暖在心里。”真正使弱势群体得到了实惠。

四是认真开展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工作。12月初,市上下拨农村医疗救助专项经费526万元,城市医疗救助经费133万元,用于解决试点县区部分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无钱就医的问题。

五是严格

2.县紧急救灾救济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以块为

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集中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全方位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㈠组织机构

成立**县紧急救灾救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各乡(镇)乡(镇)长,政府办、水务局、防汛办、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紧急救灾救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㈡主要职责

1、县紧急救灾救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救灾救济工作;负责上报我县灾情和救灾救济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发布命令、通告;协调**林业局等客属单位,参与行动;决定请示省、市支援。

2、县紧急救灾救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抗灾救援工作;收集、综合灾情进展情况,随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及时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各乡镇:负责制定本区域的灾害应急预案和救灾救济工作,组成专职巡查队,进行灾情监测和预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参与救灾和转移灾民,进行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

县武装部:制定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灾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救济工作;视情况发展,根据县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县防汛办、县水务局: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县民政局:制定灾害救助、灾民安置、灾民生活保障应急预案,负责储备救灾物资,申请、管理救济药品;安置、转移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做好死伤人员的善后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救济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下拨工作;协调灾区搞好重建家园工作;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

县卫生局: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制定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负责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上报。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县武警中队:制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疏散群众,协助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

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灾区火灾处理及事故调查。

县气象局:负责对天气、雨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雨量测报。

县地震局: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地震监测预报,承担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县环保总站:负责对受灾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对污染进行治理。

哈铁分局绥棱段、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的修复;负责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教育局:负责灾区损毁校舍的修复工作,补充教学设施,恢复正常教学;组织18岁以上师生参与应急救援。

县文体局:负责组织宣传队,深入灾区鼓舞士气;组织义演,筹措抗灾资金。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矛盾,避免出现越级访和集体访。

县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县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争取救灾项目,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款的及时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负责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

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的审计和监督。对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建设局:负责灾后重建规划的实

施和工程设计施工等指导工作;负责群众所需的煤气供应及保障煤气安全;负责现场破拆、输通道路和障碍,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县农委: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县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落实防汛抢险所需木材等物资,并做好林区病虫防疫和森林防火工作。

县畜牧局:制定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

责动物疫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参与疫情调查评估,协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用品和急需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供应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县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救济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石油公司:负责救灾抢险车辆的油料供应。

县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负责打击不法商贩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财险和人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职责,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县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

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产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县网通、移动等通讯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灾害监测预警机制

各乡镇、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监测、防治结合一体的灾害预警机制。当前重点要做好汛期沿河乡镇、村屯和水库、塘坝险工弱段的水位、水情监测工作,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单位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灾害预警工作。防汛办、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做好气候状况、地理特点、河流分布等方面的监测分析工作,在灾害发生前,将搜集与预测的情况准确及时报紧急救灾救济工作领导小组。尤其是各乡镇要组织镇村干部、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防汛人员和人民群众共同实施灾害监测,形成监测体系,严密监视辖区内汛情等灾害,及时掌握灾情发生情况。各乡镇、村屯要建立灾害信息通报制度,村村必须有广播喇叭、铜锣、手提话筒等预警设备,遇紧急情况迅速反应,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二)制定灾害应急预案

按照灾害分级响应、分级处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乡、村三级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村和有关部门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灾害即可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三)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紧急救灾救济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转移受灾群众,安排灾民生活,并及时向省、市汇报情况。

1、分级响应程序。在接到预警信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责任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预测,准确掌握灾害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并按照灾害评估确定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预警级别,并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及时向紧急救灾救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对一般性的灾害,由所在乡镇进行应急处理,并在灾情发生2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对乡镇难以控制的较大或重大灾害,可在半小时内报请县救灾救济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联动救助和处理;对特别重大的灾害,要在半小时内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要在1小时内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并在6小时内上报灾情和救灾情况。

2、救灾救济物资储备。县防汛办、水务局、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局要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县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民政局、商务局、哈铁分局绥棱段、交通局、粮食局等部门要做好救灾救济必需的资金、物品、车辆及现场处理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做到及时采购,及时下发,保证质量,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运抵灾区,保证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帮助灾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同时,民政局要做好社会捐赠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3、应急救灾救济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指挥有力、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由驻绥部队、武警官兵、预备役民兵、驻**各有关单位广泛参与的县、乡两级联动机制,努力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贯通、左右相连,合力推进、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体系。各乡镇、村屯,各类灾害业务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社区(街道)、居民委都要组成有一定数量人员参加的救灾队伍,并把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作为补充。

4、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各乡镇、村屯,社区(街道)、居民委要提前做好居民住房普查工作,对所有危房一律挂牌警示,汛期一律不许居住。县民政局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储备、调拨简易帐蓬等物资,并就近转移安置。尤其是对老、幼、病、残、孕、五保户等弱势人群要有具体人员负责。要保证救灾队伍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到达灾区进行抢险救灾,24小时内将受灾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并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卫生局和药监局要迅速调集医疗救护力量组成工作组,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初步建立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病人员。抗灾救灾工作结束后,县紧急救灾救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卫生、防疫等部门对灾区进行消毒处理,预防疾病传染和蔓延。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安排灾区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乡镇和农委、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四、几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救灾救济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精心安排,科学部署,把各项措施落实、落靠、落到位,做到超前预防,严防各类灾害的发生。主要领导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深入一线,突出重点,靠前指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有力有序开展救灾救济工作。

(二)加强值班值宿。尤其是在汛期,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值班人员不许漏岗,手机等通讯工具全天畅通,保证随时了解灾情动态,及时做好灾情的上传下达。因迟报、瞒报、漏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搞好协调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完成各项救灾救济工作任务。要加强对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物)专用,确保灾民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3.救灾救济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单位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单位向灾民发放救灾款物和县级民政部门采购救灾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救灾款、物包括:

(一)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二)地方各级政府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和下拨的救灾捐赠款、物;

(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收并交由民政部门分配、发放的捐助款、物;

(五)其它用于灾民生活救济方面的款、物。

第四条 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物发放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济,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救灾款、物使用的范围是: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危房恢复重建及一般损坏房屋的修缮;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装备、科研及业务经费。

第二章 救灾款、物的管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救灾款专户储存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救灾款、物的发放应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准确,帐款、物相符。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在查灾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意见,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在接到上级拨款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冬春荒困难灾民救济资金应在接到上级拨款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民政经办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意见,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研究后,及时下拨。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款时,应将分配使用情况同时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滞留时间较长的救灾款,上级民政、财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追回或在下次安排救灾款时予以扣减。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可利用地方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加工采购救灾物资。所加工采购的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必需品。确实需要时,也可用上级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采购灾民必须得救灾应急物资。镇不得用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加工和采购救灾物资。

第三章 救济对象的核定

第十二条 救济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灾情发生后,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村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分类排队,将家庭最困难、最需要救济的灾民优先列入范围。

第十三条 灾民救济对象核定程序: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五)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民部门;

(六)市民政局审批。

第四章 救灾款物的发放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济花名册》,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济花名册》下发“灾民救助卡”。《灾民救济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应注明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救济款物补助标准、救济时段,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取“三联单”,凭“灾民救助卡”和“三联单”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银行(信用社)、粮店等领取粮款。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款物的老弱病残人员,被救助灾民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代领人员必须签字盖章,并将款物及时送达救济对象。

第十六条 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镇、村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基层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八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致使救灾款、物造成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上一篇:创新理念谋发展 优质服务暖人心下一篇:UPS故障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