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规定(精选13篇)
1.就业工作规定 篇一
工作服制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维护企业形象,展现企业精神,保持员工仪表规范,提高工作安全效果,规范工作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锁总部及各下属分公司的工作服制发管理工作。3权责
3.1连锁行政总部
负责连锁本部员工和各分店员工工作服的统筹制定及连锁总部人员工作服发放、库存管理、离职清算等事宜。3.2分公司行政部
负责本公司的员工工作服定制数量统计、员工工作服发放、库存管理、离职清算等事宜。
4工作服制发要求 4.1工作服订制招商
由连锁行政总部统一招商购买。4.2工作服制发数量及周期
◆分公司可按员工实有人数的120%-130%定制。◆工作服制发周期:
正式员工(管理职能类)每二年发放一次;车间工装每一年发放一次。试用期员工工作服由各单位根据员工稳定性、公司要求、备用工作服情况酌情处理。
◆工作服发放标准
◇夏装:男性员工:短袖衬衫各二件,深色西裤两条。
女性员工:短袖衬衫各二件,深色短裙两条或职业夏装两套。
◇冬装:一律制发深色西服一件,配套衬衫2件和配套长裤二条、男士领带一根。
女士领花一个。
◇车间人员工装夏、冬各两套。4.3工作服订制标准:可分职务级别
西装:500元至1200元/套 衬衫:100元至150元/件 女裙:80元至120元/条 西裤:120元至150元/条 领带:10元至30元/条 丝巾:10元至30元/条 头饰:5元至15元/个
一般情况下,以上标准为最高订制标准,各公司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控制服装费用。4.4服装订制费用的审批流程: ◆连锁总部:行政总部申请、财务管理总部审核、总裁审批。◆分公司:行政部申请、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4.5服装费用的承担
所有工作服的订制费用暂由公司承担。员工在职时,不需要承担制服的费用,离职 后,根据是否完成制服的使用期限确定须承担的费用,具体见第5条款。4.6工作服的管理
◆工作服发放应由领用人本人签字。
◆工作服的使用年限:管理职能人员工作服为2年,车间工装为1年,从领用之日起算。
◆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内员工个人造成遗失或破损者,应由员工自己全额承担重新制作费用或修补费用。
◆工作服更新时,行政部可回收旧工作服,以备流动人员临时穿着用。
5离职、调岗工制服管理:
5.1管理职能类工作服(业务部,财务部,市场开发部,行政部,总经理室,配件部)5.1.1离职人员工作服的处理
◆离职时工作服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按每件分别计算),由行政部检查服装折损程度后确认可否回收,不能回收的属归员工所有。
◆离职时工作服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工作服归员工所有同时承担一定的工作服制作费。
◆离职时工作服归员工所有的,员工须按5.1.3条款承担工作服费用。5.1.2调离员工工作服的处理
◆调离员工的工作服,必须由行政部检查折损程度后,确认是否回收,不能回收的工作服归属员工所有。
◆可回收的工作服入库后作为流动员工的临时穿着使用。5.1.3员工离职时工作服费用计算公式
◆以未达工作服的使用期限按月计算工作服费用。
◆应承担费用=工作服实际费用/12*(12-实际领用月数),实际领用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制服实际费用超出定制标准的,按最高定制标准计算离职时应承担的费用。◆如属公司解聘员工,按调离员工处理。5.2车间工装类:
所有离职、调离员工都应归还,没有归还的,由财务部在员工离职工资中按5.1.3 中的计算公式予以扣除工装费用。6其他
各分公司如本公司强制要求等特殊原因,服装订制标准将超出连锁总部标准的,必须将工作服订制方案报连锁行政总部审核并报总裁室审批。方案内容至少包括:原因说明、订制标准、调离岗员工费用承担标准等内容。
2.就业工作规定 篇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标准不但成为政府的一项关键职责,而且成为了政府主导的重要工作之一。2009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对19个行业的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进行规定。同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出台了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实施细则,如《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
经过两年多的实行,《暂行办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较好地规范了标准化工作的程序、过程和要求,明确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任务分工、责任主体,有效地保障了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随着标准化工作的深入推进,产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准化工作更加紧密贴合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具有快速反应机制。
(2)标准制定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和相互间的协调,从单个标准制定向成体系、成套制定标准转变。
为此,2011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补充规定》的起草工作,形成了《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1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从总体上看,《补充规定》是对现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和要求具体化,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化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各有关单位在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
确立了“随时受理、定期下达”标准立项模式
在《补充规定》中明确标准立项实施滚动管理,确立了“随时受理、定期下达”的标准立项模式。这一做法打破了传统的集中申报、集中下达的工作模式,实现了标准立项工作的动态管理。一方面提高了标准立项工作的时效性,适应了当前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的特点,实现了急需标准及时申报、及时立项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定期下达,也保障了标准立项工作的集中性和延续性。据了解,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受理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暂定为每季度下达一批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高度重视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补充规定》高度重视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开、透明,特别是强调了三个公示环节。
(1)行业标准计划须经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调、专家评审等环节,特别是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向社会公示15天,力争从标准立项的源头确保标准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前必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5天,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确保制定出的标准能够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符合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3)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必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5天,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确保标准复审结论与产业发展相适应。
可以看出,与现行《暂行办法》相比较,《补充规定》更多地引入公开透明、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理念,增强了政府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公众对标准制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将有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倾听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更好地实现标准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实质性发挥标准的作用。
注重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按行业、分领域”始终贯穿于《补充规定》全篇,这是对原有《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加强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这要求标准化工作必须从零星、分散、孤立地制定标准向成套、成体系的制定标准,综合地、系统地解决问题转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标准申报要“按行业、分领域”进行阐述。《补充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附件1中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所属领域标准体系基本情况、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与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关系、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标准报批要“按行业、分领域”进行阐述。《补充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附件2中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所属领域标准体系基本情况、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有标准、制定中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针对这项新要求,各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组织需在今后的标准化工作中高度重视标准体系研究与建设工作,通过细分技术领域、加强标准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构建相应的标准体系表,明确该领域哪些标准急需制定、哪些标准急需修订、哪些标准需与其他行业或领域标准相协调配套。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确定相应的标准制修订计划,以避免在体系不清、情况不明的条件下盲目开展标准制定工作,脱离产业发展实际。同时,各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组织还需要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对现有标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其科学性和时效性。
明确了跨行业、跨领域标准的协调机制和程序
近年来,随着相关技术的加速融合、新技术领域的诞生、新兴产业的兴起、产业链的扩大和产业集群的发展、商业模式的演进等,使原行业之间的边界正在改变和演进,行业之间的交叉融合现象日益显著,如:物联网、汽车电子、半导体照明等。这对标准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在标准制定工作中以服务产业发展为目标,加强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协调力度。《补充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标准立项中强调了行业间的协调,并将其作为一项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补充规定》中提出科技司组织召开由部内有关司局参加的行业协调会。对涉及多个司局的项目将由有关司局之间先行协调,若两次协调未果且影响产业发展,则由科技司进行协调。这一规定是近年来标准协调工作经验的有效总结,既固化了跨行业、跨领域标准项目协调的方式和方法,又避免了因多次协调未果而导致产业发展急需标准被搁置的情况产生。
(2)在标准报批时强调跨行业、跨领域征求意见。《补充规定》中提出“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在报批前应主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这项要求一方面有利于程序化、规范化处理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修订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多方参与、实时沟通的有效机制,避免了不同行业或领域标准之间重复矛盾、不协调和不配套现象的产生。
加强了标准制定中相关环节的统筹协调
标准永远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标准的制定应支撑产业的发展,应能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应有利于我国自主创新技术的推广。《补充规定》明确指出, 标准起草单位要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同时在标准报批环节中,《补充规定》还明确了“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权所有人的专利许可申明和专利披露申明”。以上这些要求主要体现了三层含义:
(1)技术创新是制定我国自主标准的重要基础,通过标准制定将自有的技术创新成果固化,可以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标准中知识产权的研究,明确处置方式,包括专利许可申明和专利披露申明,既有利于标准成果的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又可以避免相关的知识产权陷阱。
(2)试验验证的目的,一是从技术的角度检验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是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重要保障。二是从市场的角度搭建标准符合性测试平台,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3)标准制定的最终目的是推动产业发展,因此在标准制定之初就要考虑产业化及应用推广工作,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标准制定与产业发展联合推进。
强化了与国际标准对标的要求
开展与国际标准对标工作,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力度,提升行业标准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是今后一段时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补充规定》始终贯穿这一要求,主要表现在:标准计划项目申报和标准报批时,要求提供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的产业环境已融入国际大环境,国内和国际的标准化环境也相互影响,我们必须准确地把握当前的阶段性特征,注重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结合。一是大力开展与国际标准的对比分析工作,找出差距、分析原因、认真把握国际标准与我国产业发展和国家政策的适应性问题。二是加快采用有利于提升国内产业水平、促进对外贸易、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国际标准。三是积极推动我国自主技术成为国际标准,促进我国技术在海外市场的推广应用。
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其他相关工作
《补充规定》还对标准计划调整、行业标准复审等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1)强调计划严肃性,规范调整程序
《补充规定》中指出对行业标准计划进行调整,需要历经“申请—填表—司局审查—科技司批准”的程序,对于重大标准项目和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还应按相关标准立项程序办理。此项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标准计划调整的程序,可有效避免标准报批内容与标准立项内容不符现象的产生。
(2)细化了行业标准复审要求,完善了相关程序
《补充规定》对现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复审的条款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一是明确了应在每年年初确定行业标准复审计划;二是针对拟废止的标准项目要求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三是规范了复审结果的发布程序,明确了公示时间和要求。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和完善复审程序,同时也加强了废止标准的严肃性。
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1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总台工作规定 篇四
1、目的:为保证公司内外通讯信息畅通,对来访人员进行友好接待,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2、范围:公司总台工作人员。
3、内容:
3.1服饰要求:
总台人员直接代表着公司形象,故应着装得体、整洁大方、举止文雅、化淡妆。
3.2电话接转
3.2.1电话铃声响两下,总台人员应迅速接听,接听电话时应音调柔和,语气平稳,使用规范用语“您好,四川川华”或“四川川华,您好”等。
3.2.2对待来电者礼貌、热情,首先弄清来电者身份、意图,可应用以下话语询问来电者:“请问你贵姓?”,“请问您哪里找?”,“请问你找哪位?”,“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你?”等。
3.2.3明白来电者意愿后,在征得被访问者同意的情况下迅速将电话转给被访者接听,当被访者正忙无法接听或因特殊原因拒绝接入来电,总台人员应代被访者表示歉意,并婉言相告,同时记录来电者之联系电话及联络人,必要时获悉来电者的留言,然后将所记录信息转达给被访者。
3.2.4待来电者结束谈话先挂断,使用礼貌道别语:“谢谢,再见”等,道别后将电话轻轻放下,并将必要内容作记录。
3.2.5总台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上班时间私自或帮人接打私人电话。
3.3访客接持
3.3.1当客人来访时,总台人员应礼貌大方,积极主动热情予以接待,不以貌取人,不分贵贱,平等相待,征询对方需访对象后递送茶水,并通知被访人员;会客、洽谈原则上在会议室,未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不得带入办公室内;对于来访公司高层领导之客人应先问清楚是否事先有约,并主动通知被访领导,征得领导同意后带至其办公地点,并作记录。
3.3.2客人需转交物品、票据时,应在物品接收单上要求对方签写详细内容并确认无误后签收,事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交送有关人员,并要求对方清点后签收。
3.3.3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茶具,以保持良好办公环境。
3.3.4严守公司秘密,不得同客人过多寒暄。
5.医疗安全工作规定 篇五
为保证我院医疗工作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差错和事故,防范医疗纠纷,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与医疗安全有关的制度:如值班、交接班制度,首诊医师负责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三级医师负责制度,术前、危重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等。
(一)值班、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本班日常工作,不得擅离岗位,因工作离开本岗要有去向报告。当班人员通讯工具应处于开通状态。
二、三线值班人员接呼叫后即时回院。
(2)病区医护人员接班后要巡视病人,危重病人要做到床边交班并做好接班时病情记录。
(3)值班时间内因病情变化处理过的病人,要做好各种记录,对抢救过或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例要详细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
(4)值班医师遇疑难重症或危重病人病情加重经处理未能改善时,应请示上级医师或请求会诊。
(5)遇病人病情变化,护士或家属呼叫时,值班医师必须亲自到场检查处理,不得由进修、实习医师进行处臵。值班人员必须完成本班工作,规定班内完成的各种记录不得留交下一班。
(6)当班医护不得看非业务书籍或与他人闲谈,应在办公室或工作间工作。
(二)请示报告制度
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上级医师或主管领导汇报,紧急时通知传达室立即报告相关职能科长或院领导。
(1)突发重大事件如:大批意外伤害、大批中毒、急性烈性传染病暴发等必须组织人员抢救时;
(2)临床诊疗过程中出现突发或非正常死亡的病人、医疗意外、医疗差错、医疗事件或纠纷;1
(3)急性重症或原住院普通病人病情突然恶化者;
(4)择期重大手术或紧急手术而病人的家属或亲友不在场时;
(5)急危重病人诊断不明确者;
(6)收治有自杀倾向的或由公安政法部门押送来求治的病人;
(7)首次开展的较复杂的新项目、新技术。
(三).三级医师负责制
(1)住院医师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的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与日常工作。负责对应诊或住院病人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各种记录的书写并按时完成。遇有诊治上的疑难问题或日常工作中本人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因不及时请示而本人处理不当造成的失误,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2)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负责对下级医师工作进行指导,解决复杂疑难临床问题,按规定进行查房(入院前三天要查;急危重症、疑难病例随时查;病情突然变化即时查)、会诊、手术及修改下级医师各种记录和医嘱。对下级医师提出的问题能及时解决,如处理有困难应逐级请示,可直接报告科主任、医务科直至院领导。如接下级医师请示后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力又不报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3)科主任要清楚了解本科各医师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明确规定他们的手术和治疗范围,各医师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要报告上级医师。并做好病情记录及上级医师签名。
(四)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接诊急诊病人,视病情给予相应的处理,病历应注明病人就诊时间(时、分)及就诊时的病情情况,如因抢救未能及时记录,事后也应由首诊医师补记。如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由接诊医师书写情况记录(病情、用药、检查等)、死亡记录,并收回死亡病案以备查(设专门登记本)。如遇必须专科医师处理的病人,在呼叫专科医师到诊的同
时,首诊医师必须对病人进行紧急或相关的处理,待专科医师到诊交班后为止。
(2)门诊医师对本科首诊病人超过三次仍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时,应请上级或有关专科医师诊治。
(五)病例讨论制度
(1)对复杂手术、危重、疑难病人,主管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科主任应对本科危重病人病情了解,对入院三天以上仍未明确诊断或虽诊断明确但疗效不好的病人,要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必要时请求会诊。紧急情况要进行急会诊。
(2)按新的病案规范要求:普通手术也要进行术前讨论,但讨论的方式可以从简。
(六)查对制度
(1)一切作用于病人的所有操作,都必须进行相关内容的核对:如服药、注射、输液、输血查对,检查、治疗和手术查对,并要做到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所有治疗执行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签上自己的全名。易致敏药物,使用前应询问有否过敏史。检查、治疗、手术的患者事前还必须查对部位,必要时重新定位。需要进行局部麻醉的,麻醉针剂必须医护共同核对并由操作医师亲自吸取。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的检查、治疗和手术,操作前后必须清点有关的物品和器械,避免遗留在病人体内。
(2)医嘱查对每天进行一次,转抄医嘱必须写明日期、时间及签全名,经两人查对后方可执行。执行医嘱者要签全名,临时医嘱要记录执行时间,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答清楚后方可执行。非紧急情况下,不接受口头医嘱,抢救时的口头医嘱,执行者必须复述一遍,并保留用过的注射器和针瓶,经两人核对与医嘱相符方可弃去。
(3)送检标本查对:需要送检的标本,由操作者或护士贴好标签,由医师填好申请单然后送检。检查科室应注意查对,包括病人姓名、科室或病区、检查目的和标本。由检查科室自采标本时,注意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4)药房配剂查对: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发药时,查对姓名、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检查药品质量,有否过期。
(七)病案书写制度
(1)门诊病案、急诊病案中的各种记录及住院病案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手术记录”、“转入记录”、“接班记录”、“会诊记录”要求即时完成,有特殊情况也必须当班完成。
(2)“住院病历”、“住院记录”、“死亡记录”要求在接诊或死亡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录八小时内完成。
(3)“交班记录”、“转出记录”要求事前完成。
(4)“病程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入院及手术后的前三天,至少每日记录一次;危急重症患者,应随时记录;病情稳定者每周至少记录二次。着重记录病情变化及治疗情况,特别要注意对生命体征的检查和记录。要对病情的变化进行详细记录;对特殊检查的回报结果,要有前后对比和分析;新开和停用医嘱的内容及依据;原诊断的修改、新诊断的确定要说明理由;特殊的诊疗操作要详细记录操作情况;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危、急、重、难病例的病程记录必要时由上级医师审核或签名)等。
(5)关于各种知情同意书的签名记录。病人因病情需要进行手术、麻醉、输血、术后镇痛、有创检查、贵重仪器检查和自费药品使用时,值班或主管医师应将有关内容向病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阐述清楚,在取得他们同意并签字后方能进行处理。如病者拒绝正常的医疗处理或因某种原因自动出院,病情特殊时与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单位负责人谈话的内容等,亦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请病人或其家属签名。(6)对危急重症或病人病情突然变化,所有记录时间要精确到“分”。“抢救记录”四字要标记出来。
二.确保急诊及院内急救“绿色通道”正常运转
(1)切实做好急诊接诊和抢救工作,争分夺秒抢救病人。
(2)病人需立即手术或住院时,从到院时间始不得超过1小时,各科必须积极协助。需紧急送往手术室抢救的病人,应由护士护送,必要时医护共同护送。手术科室尽量做好术前准备工作,并通知手术室及相关科室人员。手术医生要在手术室接诊病人,负责与家属交代手术意向,签署手术同意书。特重病人手术完毕,术者应协助过床。病情稳定后由麻醉科医护人员护送回病房。并向病房医生或护士床边交班,手术医师要即时完成术后记录。值班医师必需严密观察
病人术后情况。
(3)院内建立急救网络,住院病人病情突然变化,需要紧急处理时,如: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困难或衰竭、突发抽搐、意识障碍或昏迷等,值班护士在紧急抢救的同时,立即通知本病区值班医师,同时呼叫麻醉科或上级医师前来参与抢救。有关科室值班人员接通知后应立即赶赴抢救现场,不得拖延。各病区平时必须备齐急救药品、物品和抢救器械,并臵于显眼位臵,每班清点,药品、物品不过期,设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便于抢救时能快速及时发挥作用。
三.做好节假日医疗安全工作。
(1)凡节假日前,各有关科室必须做好急救药品、物品和器材的准备。安排好值班、备班人员,视病人流量增加上班人员。院总值班人员随时掌握各科工作量情况,及时处理发生的各种问题。
(2)所有节假日安排上班的人员,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确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时,要报告科室其他值班人员。
(3)一切工作按规范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病区查房要掌握病区病人情况,特别是对危重病人、病情不稳定病人、新收病人、手术后病人以及其他情况特殊的病人。凡班内处理过的病人,其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要有记录。新收入院病人的各种处臵(包括手术、必要的特殊检查以至会诊等)必须及时,绝不能因节假日而贻误或拖延治疗。
(4)门诊夜诊跟班医生处方要由主诊医师阅改签名,不能擅代签名。除本院进修、实习生外,与本专业无关人员,不得跟随夜诊工作。
四.医技、药剂和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1)医技部门的一切检查都要认真细微,各种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为临床医疗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2)医生对复查或临床已确诊病人,在检查申请单上要提供有关的临床资料。急诊和病房病情变化的病人、如需做X光、、B超等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予即复,紧急时可用口头报告方式与主诊医师联系,之后再书写报告结果。
(3)临床科室如要急诊检验时,应注明开单及送检时间。检验科、对要求即复的项目尽快检测,结果口头或书面
报告病区,特急情况即时用口头报告的方式。对普通检查项目如发现检查结果明显异常时,应进行复核及双签名,确实无误后立即报告送检医师。检验后的标本应按规定保留备查。
(5)药剂科要保证临床用药的需要,特别是急救药品和一些特效药品必需备有。必需做好麻、毒药品的管理,医师要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严格按照处方制度中要求的内容、项目书写。
(6)设备科要按规定对各大型设备定期检修、保养。急救器材要保持良好状态,随时能应急使用。
五.其他。
注意用氧安全,已用空的氧气瓶要及时更换。
6.学校减负工作规定 篇六
(2010-2011学年度)
1、树立“减负增效”的意识,懂得“减负”就是减少过重的课业负担,减轻过重的心理负担。同时,减负不减质量,教师要大力加强教学研究工作,深入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做到既要减轻学生的负担,又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要做好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宣传工作,使广大学生家长了解“减负”的内容,理解支持“减负”工作,并使更多的学生家长参与监督工作,全社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3、严格按照上级课程计划中的规定,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推迟进校时间为:早晨7:45。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总量,每天不超过6小时,从每天早晨8点开始。每课时时间为40分钟,每节课课间休息时间为10分钟。
4、严格执行国家双休日和节假日制度,指导学生学会自主地支配好课余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给学生补课或上课。严格禁止拖堂。
5、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在严格控制各年级各学科作业种类的同时,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1—2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
1不超过1小时。
6、大力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9小时以上。
7、禁止使用教育局规定之外的习题册。
8、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一、二年级每学期一次期末考查,三—五年级每学期一次期末考试。
9、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学业评价。取消分数评价形式,开展等第评价,等第为:优、良、合格、须努力。
10开展丰富多采的校园活动,如:体育活动、科技活动、形式活泼的学科活动等,在活动中增长学生才干,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
闻韶学校
7.就业工作规定 篇七
一、已签合同代扣税款的计算
承包商承揽政府项目所签定的合同, 如果没有特殊注明, 应视作含税价合同, 即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5%增值税V.A.T和5%所得税Withholding。如果是免税项目, 也就不存在代扣税的问题了。
需要注意的是, 合同价款中所包含的税款, 不是用合同总价直接乘以税率, 按尼日利亚现行做法, 是以扣除增值税一项税款后的不含税价乘以税率, 来分别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5%的。其计算方法可用下列公式表示:含税合同总价=不含税价+5%V.A.T税款;含税合同总价=不含税价+不含税价×5%;含税合同总价=不含税价× (1+5%) 。不含税价=含税合同总价÷ (1+5%) 。应扣增值税款=不含税价×5%=含税合同总价×=含税合同总价×。应扣所得税款同上。
例如某项目合同总价9000万奈拉, 应扣两项税款各为:, 而不是9000×5%=450万奈拉。
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应熟悉和掌握这种计算方法。特别是直接与业主接触催要工程款的同志更要注意。因为尼方有关政府部门的经办人员可能并不全部明了以上计算, 他们往往用合同总价直接乘5%计算, 从而多计税款, 使我们蒙受损失。另外, 尼方在预付合同款时, 有的项目扣缴税款, 有的项目则没有扣税, 我们应尽量争取第二种结果。因为即使税款的晚扣, 对我们也是有利的。
二、尼方代扣所得税款所形成的事实上的营业利润率
尼政府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 应缴所得税额应当按此计算 (应缴所得税=利润额×20%) 。但是, 如前所述, 实际缴税并不是按此方法计算的, 也不是按此方法清算的。而是不论项目盈亏与否按的比率强行扣税的。这使假定的项目盈余变成了执行中的事实。按尼方扣税方法, 假定的项目盈余为:所得税=利润额×20%。尼方实际扣:, 代入上式得:
由以上计算可知, 尼方扣税所形成的事实上的营业利润率为23.81%, 即营业额的23.81%。现假设某项目合同额50亿奈拉为例, 按全部营业额50亿奈拉计算的代扣所得税款为2.381亿奈拉, 在对外报表中, 应有11.905亿会计利润 (2.381÷20%) , 计算应缴所得税才能与实际扣税额相符, 这实际上已达到全部营业额的23.81% (7.936亿÷50亿) 。故此项比率为临界比率。若实际利润率小于该比率, 说明政府多扣了税款, 承包商蒙受了税款损失。实际利润率等于该比率, 则扣税平衡。在实际工作中, 该数据可以明了税款多扣与否。另外, 如果剔除政策性考虑, 可以从税收角度为投标报价提供报价中利润提取的参考数据, 也应当作为项目实施所追求的最低目标利润。
三、投标报价中代扣税款的计算
公司承揽项目, 在按BQ单计算出报价金额后, 应将尼方代扣的两项税款加进报价之中。如果用不含税的报价额直接乘以5%或10%, 则少计了税款。假定某工程项目的报价资料为:A, 按BQ单计算的直接费;B, 各种取费 (含利润) ;C, 小计;X, 代扣两项税款10%;M, 报价总金额。
用式 (1) 可以直接计算报价总金额, 用式 (2) 可以计算代扣的两项税款。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相同。如:依上述某工程项目报价计算的C=23亿奈拉, 则:
从理论上讲, 所得税款是从利润中支付的, 故不能将所得税款作为支出直接列入报价单, 但报价总额中又必须计入所得税。所以在实际报价中, 可将计算出的所得税款并入单价, 或并入取费价值之中。所得税款=C×1/19。
四、代扣税款在对外财务报表中的应用
代扣税款与对外财务报表, 在实际工作中是分别操作的两个独立环节。代扣税款在前,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报表在后,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财务人员应努力争取的结果是, 使对外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应纳税额尽量与代扣所得税款相吻合。这就提出了两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一是会计报表中的会计利润问题, 二是会计收入问题。如果后者决定前者, 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问题。在编制报表时, 会计利润的确定应兼顾到已经扣缴的所得税款, 最终达到少缴税款或晚缴税款的目的。诚然, 当地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利润) 的计算较为繁杂, 存在人为调节的因素和已代扣税款抵顶应交税款的时效等问题, 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但仍然是进取的方向。当地的会计政策、核算方法、税收法规等与国内比有着许多差异, 但不存在根本的区别。我们应努力克服理解上的困难, 在实践中探索和追求, 使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为获取最大经济效益而努力。
1、代扣两项税款在对外报表中的反映。
关于增值税, 其会计核算在我们的账目中还有待完善。在账目尚未完整反映核算过程的情况下, 或者纳税申报中对于已扣增值税款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还不规范的情况下, 报表反映应掌握一个原则:即如果会计收入以含增值税价反映, 则代扣增值税款必须作为支出列报。反过来, 如果税款不可计入支出, 报表的会计收入中也应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否则, 对外报表将使利润虚增。从增值税的现行规定来看, 它属于价外税, 所以在外账中对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过程中, 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代扣增值税款和销项税的关系。代扣税款属于已交税, 销项税 (减进项税) 为应交税, 两者不可混淆。笔者和一些在尼日利亚的会计人员接触中得知, 对两者的区别理解的还有差距;二是尼日利亚没有标准的账务处理示范, 这就要求我们在账务处理的设计上, 应当将销项税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使之真正成为价外税, 避免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和所得税税款的多交。同理营业成本中也不包括进项税。
如果企业的进项税核算不完整, 或者没有反映, 销项税就成为了应交税, 承包商肯定是多交了增值税。但因为进项税没有抵扣销项税, 从而使原材料价格在成本中变成了含税价, 在税务部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原材料成本中的进项税抵减了部分利润, 抵减20%所得税。当然, 在进项税能够正常抵消销项税的情况下, 这种状况是应当避免的。对于增值税本身的核算, 对于增值税影响所得税的问题, 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探讨与思考。至于代扣所得税款, 它是从利润中支付的, 故不应计入成本支出, 所扣数额应作为已缴所得税款列账, 决算利润作应交税金反映。
2、对外报表会计收入的确定。
会计年度终了, 各项支出已基本确定, 如果已确定的支出对外都是合法的, 则会计收入的大小决定报表利润的大小, 从而决定应纳税额。其关系式为:会计收入-支出±纳税调整因素=应税利润;应税利润×税率=应纳税额。在上式中支出和纳税调整因素已定的情况下, 会计收入决定应税利润。确定报表利润需经细致的测算, 其金额大小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第一, 以报表应税利润 (或称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小于业主已代扣的所得税额, 即不再以现金补缴所得税款 (教育税除外) 。第二, 以报表应税利润计算的应纳税额, 与业主实际扣税的时效相吻合。即当期代扣税款的有效金额较大时, 报表利润也相应较大, 反之相应降低。因为会计收入不是无限的, 它最终不应大于项目合同额。在跨年度完成的项目中, 以多个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为依据所确定的会计收入, 得以在各会计期间进行合理分配, 是测算各期利润额的关键。
从理论上讲, 会计收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在项目完工时反映各期完成的建安工程价值总量。在实际工作中, 可以以此价值量作为会计收入的测算起点, 将“应缴税款”与“实扣税款”相对比, 再辅以会计分期等其他因素, 最后确定当期会计收入。如果测算差距太大, 则应考虑增加“合理”的支出调整应税利润。对于未完工程项目, 调研得知, 尼日利亚也接受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与成本, 这与国内新的会计准则不谋而合。故我们在测算年度会计收入时也可以使用此方法。
3、对外损益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营业收入应当一致。
在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 有两个环节需反映公司的营业收入:一是按年提供的损益表, 二是按月提供的增殖税纳税申报。注意在纳税申报按月提供公司营业收入时, 就应当顾及到年终累计收入, 使两份报告所反映的同一会计期间的相同业务内容的数据相互一致。防止顾此失彼, 出现矛盾。
五、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对税款的影响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对所得税和教育税有着较大的影响。按规定, 所得税计算需将公司折旧进行调整, 教育税将折旧作为纳税基数。其关系式可表述为:所得税= (报表利润+公司固资折旧-税法折旧) ×税率;教育税= (报表利润+公司固资折旧) ×税率。以上两项税款都是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从成本中扣除的, 从而增加了报表利润即纳税基数。显然,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越大, 企业缴税越多。在对尼日利亚税法调研过程中获悉, 其他中资公司也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 我们应将外账固定资产加以调整。根据客观条件的允许和可能, 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其途径大致有: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附加费用如运输、仓储、关税等以及应当资本化的其他费用, 尽量作为各期成本费用加以消化, 不作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处理;新购固定资产充分考虑使用效率, 防止闲置与浪费。
六、扣税对材料价格的影响
关于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正规的材料销售商, 有正规的税务登记, 材料销售价款中已包含了增值税, 在购进的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这是正常的销售业务, 不属于代扣税款的范畴。一般来讲, 工程项目承包商不承担代扣增值税款的义务。对于代扣所得税 (WHT) , 按税务部门解释, 则应当代扣。这往往会涉及到材料价格的问题。通俗来讲, 你要扣税, 他就要加价。主要因为在购销业务往来过程中, 代扣所得税款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 实际工作中执行也不规范, 不像政府发包项目在付款时代扣税款那样正规。这和对外分包工程非常相似, 按规定应当代扣所得税。如果分包价格中包含了所得税款, 则应代扣无疑。如果价格中没有包括税款, 也就不能顺利代扣。这些都是工程成本涉及的问题。
摘要:根据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的规定, 政府项目在支付合同价款时由业主代扣两项税款, 既5%增值税V.A.T和5%所得税Withholding。这种有别于他国由付款人扣税的方法叫源头扣税。这种方法虽然有利于保证政府的税收, 防止税款的流失, 但对于经营者来说则是强制执行的, 而且往往有失公允。如何使我们的经营活动适应尼国代扣税款的实际, 如何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是我们每个经营环节都应深入研讨的课题。本文仅就当地税款计算和代扣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以期对我们的经营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税收规定,代扣税款,税款计算
参考文献
8.就业工作规定 篇八
一、颁布《规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颁布《规定》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需要。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服务和管理”和“就业援助”设立专章,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及时制定出台了《规定》,与《就业促进法》同时施行,以便及时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
其次,颁布《规定》是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就业促进法》首次提出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2000年12月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与之已不能适应,需要尽快做出调整。因此劳动保障部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表述,重新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细化。
第三,颁布《规定》是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实际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确立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这些都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形成今后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以及招用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
第三,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等。
第四,明确了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
第五,明确了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
第六,完善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明确了就业登记的执行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了失业登记的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三、《规定》的突出特点
一是细化了公平就业的规定。如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规定》对此还设置了处罚条款。
二是完善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对公共就业服务的原则规定,以及近年来工作中的新发展,《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职责,落实免费就业服务项目,充实职业指导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并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三是强化了就业援助制度。《规定》专设“就业援助”一章,确立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就业援助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对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援助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四是健全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定》明确,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凭登记证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为加强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衔接,《规定》将备案程序作为就业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使用工备案工作与就业登记工作有效整合。为使失业登记工作更符合当前全国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实际情况,将失业人员尽量纳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规定》的贯彻落实
劳动保障部将同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定》,完善相关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学习,制定贯彻落实措施。通过组织劳动保障系统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是加强法规建设,制定配套规章。组织各地根据《规定》新的要求和提法,修改完善本地劳动力市场与职业介绍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统一到《规定》的口径上来。
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重点监察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机构中介过程中的欺诈求职者行为、就业歧视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9.文印工作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规范文印管理,提高节流工作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文
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印室在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文印室工作范围:打印或复印各种文件、稿件、报告、总结、表格、简报、信息、情况反映及试卷等其它需要打印或复印的材料。
第四条 文印室工作原则:提高质量,讲求效率,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勤俭节约,热情服务。
第五条 文印室文印工作规范
1.凡需要打印的材料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公文还需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复印文件、材料,按申请程序进行。各教师需要印制材料,必须先填《文印申请单》,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内容、规格及数量,批准后方可由文印室印制。
2.交文印室的打印件,文印室根据文稿先后及文件性质急缓程度安排打印顺序。各部门不得无故要求提前打印,若有特殊情况须与校长协商安排。
3.须打印的文字材料,应做到书写工整,标点准确,文字精炼,排版得当、节约纸张。
4.校对工作由拟稿单位(部门)负责,未经签发同意,校对人离开原稿另加文字时,文印员不予修改。校对人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仔细校对,以免造成重印浪费。
5.打印要做到准确、清晰、整洁、及时。第一稿打印差错率不得超过3%,定稿的差错率不得超过1%。
6.复印由学校文印室专人负责,其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复印。7.打印、速印格式要求按指定的纸张大小排列格式(打印复印使用A4、A3,速印使用8开、16开),并排版好格式。
8.文印时间:每周二、周三、周四、周五上午(通知、宣传、学校统一考试及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七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试行。
后勤服务中心
10.就业工作规定 篇十
该《规定》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班主任的工作量,使班主任教师有更多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人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二是提高班主任的经济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热情来做班主任工作。从2009年起,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三是保证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四是强调班主任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使班主任更有信心来做班主任工作。《规定》从班主任的职业发展、职务晋升、参与学校管理、待遇保障、表彰奖励等多个方面强调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中央财政下达秋季学期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78.5亿元
本刊讯为保证农村中小学秋季开学后正常运转,中央财政近日下达了2009年秋季学期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78 5亿元,同时要求各地本着向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的原则,尽快分解下达补助资金,合理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满足学校正常运转需要。
这项改革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且每年不断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加上2月份已下达的春季学期公用经费补助资金,2009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356.9亿元。财政部表示,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已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标准。公用经费达标后,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有利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人应有3年以上驾龄
本刊讯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须5座以上,驾驶人需有3年以上驾龄。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统一标识、标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通过签订责任书、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情况通报、警示教育、罚款等手段,立法保障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单位(含单位员工)所有或者使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如果单位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席会、安委会)要约见该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进行警示教育。单位一个月内发生10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被2次以上约见警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处以罚款。
全国百所希望小学将开设摄影课
11.就业工作规定 篇十一
台湾刑法中有关酒后驾车成立犯罪的相关规定比较复杂, 主要涉及条文有:第185条之三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 第185条之四肇事遗弃罪, 第276条过失致死罪, 第277条过失致伤罪。大陆刑法有关酒后驾车犯罪涉及条文主要是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相比, 台湾刑法规定比较细, 而大陆刑法则显得概括些。
对于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单纯酒驾行为达到法定程度的, 台湾与大陆规定了不同的罪名, 设定了不同的刑罚。台湾刑法第185-3条规定 (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 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大陆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
从罪状描述来看, 二者明显不同, 台湾刑法的描述可以表达为“酒后不能安全驾驶”, 侧重从酒后达到“不能安全驾驶”的结果来判断, 不能安全驾驶相对于安全驾驶而言, 其取决于酒精对一般驾驶人产生的效能改变或干扰, 以及对其他参与道路交通者所生的危险程度而定。不能安全驾驶的判断标准, 台湾检察署和法务部参照德国标准, 认为只要酒精浓度达到呼出气体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酒精浓度达到千分之一点即认定为不能安全驾驶, 同时也参考其他的客观情况, 例如每个人对酒精的承受力的差异等。“酒精含量标准可以说是一个绝对的客观标准, ”, “参考其他客观情况”则是赋予了台湾交警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台湾的实务做法也大多将主观条件考虑在内, 如通过食指触鼻法、立正姿势观察法、走直线法、朗读文字法、单脚站立法等对行为人当场实验, 以了解行为人的身体平衡能力及协调能力, 从而对是否能安全驾驶综合判断, 并将这一过程当场做成视频资料作为起诉的法定有效证据使用, 当然这需要交警同志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的技能水平或者是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大陆刑法危险驾驶罪直接以“醉酒驾驶”来表达, 而对于醉酒驾驶的判断标准则是一个绝对的客观标准, 即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l, 这种标准明显不合理, 其对个体差异性的排除难免会造成处罚范围的扩大, 虽然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作为避免过渡处罚的限制条件, 但其作为每个犯罪共有的原则这个判断标准就太含混了, 不利于理解、执行和监督。相比而言, 台湾的相关做法更人性化一些, 虽然台湾方面在酒精浓度标准上要远低于大陆规定, 但对行为人个体条件差异性的考察使得不会出现漏网之鱼, 而且这种做法一来不会使那些过量饮酒但毫不影响其神志和行为的人受不当的刑事处罚, 二来也不会使那些仅占一点酒就不能行为的人免于刑罚苛责, 因此, 在这一点上, 笔者认为台湾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无论是大陆的“醉酒驾驶”还是台湾的“酒后不能安全驾驶”都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 虽然两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但其实质内容具有一致性, 都肯定了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苛责性。
另外, 从刑罚处罚上来看, 二者也不相同, 台湾刑法对酒驾犯罪行为设定了不同处罚方式: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罚金刑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科处不同刑罚;大陆刑法仅只规定了一种处罚方式, 即拘役并罚金, 这一规定使得情节轻重均保持在一个法定刑幅度内, 可能会造成对情节较轻者处罚过轻, 而对情节较重者处罚过重的不合理处罚, 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和危险驾驶罪仅仅是对酒后法定状态下驾车行为的处罚而不涉及后果, 若“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或“醉驾”造成严重后果将成立另外的罪名, 这一点上二者具有一致性。依台湾刑法规定, 酒后驾车造成死伤的成立第276条过失致死罪或第277条过失致伤罪。依大陆刑法, 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酒后驾车造成公共危险还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见二者此时在构成罪名上却是不同的。台湾刑法依据酒后驾驶造成的是“死”或“伤”的不同结果成立不同的罪名, 大陆刑法则没有如此细化, 而是只成立交通肇事罪, 且重伤结果与死亡结果的法定刑幅度是一样的。
此外, 对于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以后逃逸的规定也大不相同。台湾刑法第185条规定: “ (肇事逃逸罪)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伤而逃逸者, 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酒后驾车致死伤的也就当然构成本罪, 这里逃逸行为是两个罪名转化的条件。大陆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成立交通肇事罪, 只是法定刑升格, 这里的逃逸行为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而不涉及罪名的改变。不难看出, 台湾刑法肇事遗弃罪中逃逸以致人死伤为前提, 并不考虑逃逸行为造成的更为严重的后果, 即重在处罚逃逸行为, 而大陆刑法逃逸以交通肇事为前提, 其单纯的逃逸行为使法定刑升格, 因逃逸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 (即致人死亡) 成为更高法定刑升格条件。
醉驾入刑在大陆曾引起了强烈争议, 有学者认为酒驾由行政处罚的打击力度就够了, 但以往的事实证明行政处罚并未有效的控制醉驾行为, 醉驾入刑已一年有余, 醉驾现象明显减少, 因醉驾引起的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 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通过对台湾与大陆对酒后驾驶犯罪规定的比较, 我们不妨借鉴台湾的一些做法, 以完善我们在此方面的制度, 给醉驾行为以有力有效的打击。
摘要: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客观存在, 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 随着酒后驾驶现象越演越烈, 中国大陆于2011年才将醉驾入刑, 而台湾则在较早之前就将其归罪, 但两岸对于酒驾犯罪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 本文将对此具体分析。
12.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二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公司发展、创新、稳定的现状,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公司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实现公司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信息是指以公司整体战略为核心,围绕公司重点工作,反映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项目进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党建思想和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相关事务关键情况的综合性文字材料、数据、图表、图片和音视频素材等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信息工作的规范和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信息按照内容特点分为:重要信息、综合信息和日常信息。
(一)重要信息
1、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各部委办局、地方政府、国内外重要客户、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等到各单位视察、调研及相关公务活动情况,重要工作言论、重要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
2、公司综合发展情况和重要指标完成情况,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涉及公司发展、安全稳定的各类应急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4、与公司发展战略和重点业务有关的公司内外重要信息,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政策、重大交易、市场信息。
5、其他涉及公司全局的重要信息。
(二)综合信息
1、党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2、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等调研性工作信息。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报送的其他各类综合信息。
(三)日常信息
1、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的重要专项活动进展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专业工作的阶段性概要汇总信息。
2、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等全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绩;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措施、建议。
3、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需要从公司层面对外发布的新闻素材;实际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和做法、优秀人物等。
4、各部门、各单位检测发现的相关舆情动向。
5、其他日常信息。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对待,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平台;业务谁主管,信息谁负责;确保信息流转畅通”的总体原则做好信息工作。确保信息质量,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实效的要求。
(一)报送信息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确保重要数据和重要事实的准确性,不夸大,不缩小,以服务决策、推动落实、促进工作为原则,及时提供真实、有用的情况,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同时要求写明信息的重要意义。
(二)各类信息的收集、上报要讲求时效性和预见性,确保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对党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人来访,重大事项、节点要求提前预报。
(三)信息一事一报,重点突出,文法规范,逻辑严谨,要素齐全,定密准确,文字表述准确,用词严谨、分析恰当、数字精确、表述清晰,可读性强。
(四)重要信息要突出关键节点、关键过程、关键结论,综合信息要能够全面反映所描述内容的整体情况,日常信息要能够反映阶段性工作特点。
(五)用于对外新闻发布的信息编写要符合新闻规律,严格按照新闻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撰写,并按程序审批后再上报。
第三章信息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公司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行政部。公司各单位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信息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信息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信息工作人员密级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七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整体信息工作的统筹规划。
(一)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工作,并开展信息应用效果评价。
(二)组织召开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工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
(三)围绕重要信息选题,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题信息调研。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报送信息负责,并接受公司行政部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力和经费上给以相应的支持;在参加和列席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第四章信息工作的流程
第十条信息的报送采取逐级上报和直接上报相结合的办法向上报送,并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抄送。
(一)逐级上报
逐级上报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信息。
(二)直接上报
根据《XXXX有限公司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由上级机关、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确定的,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立即报送的各类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不分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和业务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公司行政部,同时报送公司领导,以确保信息安全达到。
(三)抄报、抄送
上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抄报,但必须取得单位相关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报送信息必须有规范的审核、签发程序。审核和签发程序不能影响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二条报送信息的审查制度。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扬主旋律,突出正面典型和成功经验、好做法,反映成绩和问题准确客观,有利于推动工作。实行报送信息审查制度:
(一)向集团、投资公司报送的信息,由公司行政部主要负责人审稿、分管领导或信息反映事项的分管领导签发。上报集团、投资公司网站或其他对外网站的工作信息,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二)对外新闻宣传稿件,由新闻宣传稿件涉及分管工作事项的公司领导审稿,提交公司行政部统一报送。
(三)所有上报的涉密信息必须准确标明密级,对非密级信息是否对外公开发布要给以明确。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报送及发布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各级领导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公司行政部向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重要信息约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编写,确保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开发信息资源,在保证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发布和共享信息,合理规划信息刊物的编报。
第五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五条公司行政部将定期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上报和采用情况,按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和保密要求开展信息工作,对信息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问责。
(一)对重要信息漏报、误报、瞒报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该部门目标考评分数。
(二)因信息漏报、误报、瞒报情况严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取消该部门评先评优资格,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三)凡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部门或单位,须及时做出内部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公司行政部。
(四)上报信息违法保密等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公司行政部将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信息工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章制度信息工作管理通知
13.就业工作规定 篇十三
1、挪威的广播电视业是公共与商业并存的双轨体制
挪威实行广播、电视一体化运作。挪威广播公司 (NRK) 成立于1933年, 是国营公共服务广播公司, 经营挪威的公共广播和公共电视。挪威广播公司隶属于挪威文化部, 其董事会成员均由文化部任命。董事会不干预该公司的日常节目制作等业务, 但负责任命公司总经理。其资金主要靠执照费。直到1992年, 在挪威电视台上播放广告是被禁止的 (广播电台直到1988年) 。
国家对电视领域的垄断于1981年被打破。1981年, 挪威建立了地方电台和电视台。1988年, 挪威通过《地方广播电视法》, 允许建立永久性的地方广播电视台, 通过广告获取经费。1992年, 挪威建立了第一家私营商业地面电视台, 即电视二台 (TV 2) 。电视二台靠广告费生存。
挪威的私营商业广播公司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建立起来的, 挪威广播公司对全国的广播垄断结束了。1993年, 挪威的第一家私营商业广播公司P4成立, 靠广告费生存, 但必须要承担一些公共广播职责。私营广播电视公司的经费来自广告, 竞争激烈。而挪威广播公司在广播电视领域仍然占有主导地位。
2、挪威广播电视法及其监管机构概况
挪威广播电视领域有两个主要法规:1992年12月4日《广播法第127号文件》和1997年2月28日《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
《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广播电视法中有关广告的条款由消费者监察史 (The Consumer Ombudsman) 监管, 挪威媒体管理局要监督《广播法第127号文件》和《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中的其他条款, 以及依照这些法案被发展出来的条款的被遵守情况。《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挪威媒体管理局依照《广播法第127号文件》第三章第三段 (有关广告的规定) 做出的决定, 可被上诉到市场委员会 (the Market Council) 。挪威媒体管理局依照广播法做出的其他个人决定, 可被上诉到文化部。《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广播公司和广播设施的拥有者或经营者有责任提供必要信息, 以便于媒体管理局可以依法实施其职能。
二、挪威广播电视法中对于广告和赞助的相关规定
1、广播电视法中, 对于广告播放的规定
《广播法第127号文件》的第3章有播放广告的详细规定。在解释这些条款时, 媒体管理局也很重视欧洲电视公约。欧洲电视公约为国家规定制定了框架。只有商业广播公司可以播放广告。在现有的规定下, 挪威广播公司NRK只可以在某些节目类型中接受赞助商的资助。
禁播的广告。在监管框架下, 对于包括在《广播法第127号文件》中的全部广播公司, 关于某些广告类型的禁播, 有一个总的禁令。这些禁令适用的广告如下:
·酒精和烟草广告
·医用麻醉剂的广告
·武器、武器模型或武器的玩具版本的广告
·以信仰系统或政治目的为目标的电视广告
·专门针对儿童的广告
·使用了潜意识技术的广告
·隐性广告
·那些时常出现在广播公司的新闻节目、时事节目或天气预报中的员工参与的广告
何时才能播放广告。作为规定, 在电视上播放广告, 必须在节目之间成批播放。并且必须通过一个特殊的声音和视觉信号, 使之明显区别于日常节目时间表。广告的插播不能损害节目的价值和完整性。要特别注意广告的自然插播和节目的持续时间和性质。
在其它方面, 广告插播要遵守以下规定:
·在电视上的宗教服务节目不得插播广告
·广告不得连同儿童节目一起播放
·广告不得在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圣灵降临节和圣诞节播放
广告时间不得超过每日传输时间的15%, 不得超过每小时传输时间的20%。即, 每小时12分钟。《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三章第七条也有每个节目中可以播放多少广告的规定。播放广告的限制取决于节目的类型, 并且主要是以下几个类型:
(1) 基于虚构的系列片和节目
·不管其时间长短, 可以插播一次广告。
·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60秒
(2) 电影正片
·广告只允许插播一次
·广告插播时间须至少持续20分钟, 并且是播放被允许的广告。
(3) 剧院演出和音乐会的播放
·广告只能在节目实际编排中的自然间歇中插播
(4) 具有独立的几个部分或会出现自然中断的体育节目
·广告插播可以在这些部分之间或自然中断时插播, 倘若节目的每一部分至少持续了20分钟。
(5) 不包括在以上类型之中的其它节目
·持续45分钟或更多时间 (更少的广告) 的节目可以插播广告。
·不能由于广告的插播, 导致节目被分割成的部分, 其各自持续时间少于20分钟。
2、广播电视法中, 对于节目赞助的规定
赞助意味着对第三方广播节目的制作或播送, 给予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捐助。所有的商业广播公司都可以接受赞助资金。这同样适用于挪威广播公司NRK。
被赞助节目的内容和形式的呈现, 必须继续保持广播者充足的编辑完整性。被赞助节目不得鼓励购买或租赁赞助者或第三方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可被赞助的节目。挪威广播公司NRK只可以接受赞助商对于以下节目制作和播送的捐助:
·体育事件
·将要向几个国家播送的, 具有社会影响和文化重要性的其它事件的节目;具有文化意义的节目。或全部或部分是在挪威广播公司赞助下制作的节目。
·教育节目
商业广播公司可以接受赞助商对所有节目的捐助, 除了以下两类节目:
·为青少年制作的节目
·新闻和时事节目]
在节目中怎样识别赞助商。赞助商必须在节目的中断时间给出。挪威广播公司只可以通过不动的图像识别赞助商。商业广播公司可使用移动的赞助广告。在其它方面, 要遵守以下规定:
·在节目的每一部分, 单个赞助商的识别最多可持续10秒钟;如果节目有3个或更多的赞助商, 那么赞助商的识别总共最多可持续30秒。
·有关赞助商的信息, 可以用赞助商的名字、商标或标识的形式给出。
·赞助商的识别不可包含口号、声明、图像、声音或其他形式的, 能与赞助商或随后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进一步的信息。
·不可提供有关其它产品商标或主观因素的信息
·不可在节目或节目预告片中进行赞助商的识别。
除此之外, 在一个节目中奖品的呈现也有专门的规定。
3、有关处罚的相关规定
《广播法第127号文件》的第十条, 是对违法情况做出的惩处规定。惩处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坐牢和吊销许可证等。
广播电视法在这部分明确规定了惩罚的标准:若违反了法规中的哪些哪些条款, 会进行怎样的惩罚;惩罚的具体实施;罚款的支付, 若延期支付会有利息等。以《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十条基于视听数据上的罚款为例。此条不仅规定了挪威媒体管理局进行罚款所依据的每条的法规条款, 还在罚款原则中有如下规定:罚款是在一个最起码数量的基础上确定的。若重复播放违规节目, 还会提高罚款。
三、结语
由上文, 我们可以看出, 挪威广告和赞助规定的特点主要有:首先, 法规规定了明确的监管标准, 并且处罚规定严格;其次, 法规明确保障了编辑的独立性, 不受政党团体和广告赞助的影响和控制;再次, 挪威媒体法规很注意保护青少年的权益, 尤其是关于色情和暴力的内容。
摘要:本文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概述了挪威的广播电视业及其法规概况;二是详细介绍了挪威广播电视法中对于广告和赞助的相关规定;三是对其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 挪威广播电视法规定对于广告和赞助的监管规定,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明确规定了监管标准和惩处标准。同时, 也保障了广播公司的编辑独立性, 还特别注重保护青少年。
关键词:挪威,广播电视法,广告,赞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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